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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5

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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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

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

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六条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㈠、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㈡、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㈢、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㈠、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㈡、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㈢、市城市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㈣、除本市市区内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风景名胜区、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订。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一条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二条主城内的土地使用应当以发展第三产业和生活居住为主,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区内。现有的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城市取水口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并依法划定相应的保护区域。城市排水(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㈠、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㈢、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㈣、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

㈥、其他需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第十六条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㈠、县(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㈢、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㈣、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㈤、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文件、图纸,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重大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出选址意见,对许可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㈠、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㈢、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㈣、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条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可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以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文件、图纸。其中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原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由受让方持土地转让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转让方应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的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土地协议出让程序的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经过批准的拟用地范围地形图;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毗邻的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城市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对依法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八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文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图纸。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㈠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㈡临时性围墙、棚亭;

㈢各类广告牌、宣传牌(橱窗)和标牌等设施;

㈣城市道路、广场两侧以及其它重要地段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㈤临时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㈥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拟建用地的地形图等图件;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临时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要求;

㈢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

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发证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主体不得超过两层。

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买卖、转让、赠送、典押,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新建的住宅建设屋面必须采用坡顶。

第三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施的,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工业区内沿街厂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工业厂房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间距和消防通道。

第四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景观的房屋建筑和棚亭,不得挤占院内空地建设临时性房屋建筑。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围墙,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栅栏。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土地、人防、文物保护、交通、河道、水利、环保、消防等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

第四十三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十四条在规划及其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供电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五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省技术规定。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大城市标准执行。其中旧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间距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折减0.1;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中小城市标准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应当符合省技术规定。

第二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管线工程等设施,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㈠城市道路以及公路;

㈡江、湖以及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㈢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㈣涉及上述第㈠至㈢项工程的桥梁、涵洞;

㈤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㈥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㈦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

㈧下列管线工程建设:

1、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及其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500毫米及其以上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燃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路灯等地下电缆(管、沟)及架空(杆)线;

6、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㈨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市政、管线工程设施。

第四十八条申请领取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参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现有道路及规划道路下进行各种管(杆)线工程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实施,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管线避让执行国家和省技术规定。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因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五十条埋设地下工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管线应两侧布置;

㈡管线布置排列规则如下:

1、管线排列在道路下部的,应当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位置。其中,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排列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位置。

2、管线在道路下部的规划位置排列应当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秩序为:电力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电信电缆、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3、干线、综合管沟应当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

第五十一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位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自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建设各种自用架空管廊。城市中心区、文物保护区、游览区、新建居住小区等范围内的高压电力架空线及其它架空线,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为地下管线。

第五十三条城市新区、旧城改建区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的排水体制应当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未采用雨污水分流制的,应逐步向雨污水分流制过渡。

第三节私房建设管理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本市老城组团内的私房建设。私房扩建、改建、翻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公共场地、邻里通道,应处理好供水、排水、供气、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禁止在本市旧城区内新建、扩建私房。私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维修或翻建。

第五十五条道路、街(巷)两侧的私人楼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挑设阳台、走廊、楼梯。

第五十六条老城组团内平房、楼房不得建平顶。不得将人字形屋面改建为老虎窗式的两级屋面。加阁不得增设外楼梯、阳台和走廊。

第五十七条城市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的,产权人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经所在地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房建设涉及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文物古迹、危山危石等,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房屋的,须持回国定居证并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私房原地维修、翻建、改建、扩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单位或住户协商同意,并签定建房协议:

㈠原房与毗邻的房屋合用墙、靠墙、借墙的;

㈡平房加层与北侧毗邻朝南的正房前沿墙(不包括厢房、披房、山墙、围墙)间距达不到1:1.1倍的;

㈢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需增设门、窗且对毗邻住户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建房户与毗邻单位或住户所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盖章见证后方可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老城区组团内平房扩建与毗邻的合法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加层的不得小于1.5米(有建房协议的除外)。改建不规则旧房时,应保持与毗邻建筑的原间距,或者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审批确定的毗邻建筑的间距为准。私房室内地坪标高不得超过室外路面中心0.2米,墙基不出地面,室外不设踏步。特殊地形的室内地坪标高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屋檐高度的计算:以房屋室内地坪正负零起至檐口正身墙的飞檐砖止。飞檐墙一般以递飞两扁砖计算,如做封檐板的,在檐口正身墙上部减去两扁砖。超出檐口不得大于0.18米,超出山墙不得大于0.06米。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檐高,瓦平房控制在2.8-3.2米,加阁控制在3.8-4.5米,两层楼控制在5.6-6.2米。两层以上的房屋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原房扩建、改建、翻建前檐口较矮,达不到规定高度的可以将檐口升高至规定檐高的下限。

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临时建筑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实行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牌制度。

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线,经规划部门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作为临时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申报验线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线,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予以签章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施工;

㈢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标高,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㈣建筑工程施工至每层楼面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层高,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㈤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外墙装饰材料,门窗、瓦的色彩,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六条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定线,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施工。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或重新报批,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

第六十九条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及功能、面积、层数、高度、立面;

2、市政公用、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3、应当拆除的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4、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预验收。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七十条申报规划验收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文件、图纸、验线单等。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验收合格章,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待改正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原发证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含道路、管线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无偿报送一套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未按本规定的规定擅自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发证书无效,并由发证部门自行纠正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证部门承担。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㈠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1、侵占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或者妨碍军事、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

2、侵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用地进行建设的或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

3、在城市水源绝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4、侵占洪区岸线和河道绿化带范围内用地进行建设的;

5、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的;

6、在近期规划控制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7、影响毗邻者采光、通风、通行、排水而无法排除或其他损害毗邻者合法权益的;

8、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居住区的道路、绿地、公共场地上违法搭建的;

9、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㈡对本条第㈠项以外的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3%-15%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亦可现场拆除其违法建设。

第七十六条规划管理人员持行政执法证可对所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进行检查,并按法定程序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址意见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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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镇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镇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报建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拟建建筑物(工业用房建设、商业用房建设、行政事业用房建设、民用住宅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镇域总体规划。拟建单位和个人携带项目批文和建筑四址图及平(立)面方案图等,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

(二)在镇域范围内架设各种杆线、铺设各种地下管道的单位,必须携带项目批文和工程施工方案及详细走向图,向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并按规范程序进行审批。

(三)各类建设工程办理报建手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携带建设方案及图纸,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经镇总工办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同意后,到市规划局办理选址审批。

2.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

3.根据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报告,国土局办理土地预审。

4.根据土地预审,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点图和定点书。

5.国土局办理供地手续。

6.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环保、防疫、排水、消防安全等有关手续,并到镇建管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管理

(一)《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报请镇建管所现场放样验线后方能施工。

(六)镇建管所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七)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管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单,凭土地使用证、竣工验收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选址意见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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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选择安全区域进行房屋建设,切实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二)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致害、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其采煤破坏地质环境导致农村居民房屋损毁而需迁建的相关费用。

(三)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避开已划定的煤炭开采影响区域,要选择不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

(四)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尊重迁建居民的意愿,全面考虑迁建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就近选择地势平坦、方便耕种、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迁建。迁建选址原则上应限于与原址相同的村社,如果本村社没有符合迁建选址条件的区域,相关煤矿企业应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切实改善迁建居民的居住条件。迁建选址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占用非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迁建后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迁建后原来的宅基地应当退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垦。复垦和迁建后增加的耕地应形成地票,在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地票收益用于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采煤沉陷区内的房屋受损农户需另选址新建房屋的,应通过所在村社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选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共同组织开展迁建选址具体工作,相关煤矿企业应无条件予以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生产生活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出迁建选址初步方案,并在拟迁建的村社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拟迁建居民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同时选择2至3处地质安全的区域,作为迁建备选场址。经征求拟迁建居民意见后的迁建选址初步方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认所选场址适宜建设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规划局和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审核。所选场址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费用由相关煤矿企业承担。

(二)区规划局和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初步选址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煤矿企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及居民代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出具是否同意初步选址方案的书面意见。

(三)区国土房管局在同意选址方案后的30日内,应会同区煤管局将选址方案确定的迁建场址划定为煤炭资源禁采区,并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煤监局进行备案。相关煤矿企业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四)迁建选址方案确定后,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和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采煤沉陷区的长治久安,各镇人民政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站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做好迁建选址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好迁建选址问题,既要维护好采煤沉陷区群众的利益,又要确保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协调作用,认真开展解释和疏导工作,引导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和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采煤引起房屋损害补偿纠纷,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三)区国土房管局主要负责煤矿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和用地审批工作。区规划局和区城乡建委按照职权分工,依据城乡规划对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工程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对迁建选址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城乡建委负责迁建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研究和推广适宜建设的住房结构和材料,增强房屋抗震、抗变形能力。区公安局负责办理迁建居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委分别负责道路、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选址意见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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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选址意见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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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调依据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协调方式

(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尽快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尽快修编各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通过核发选址意见书进行协调。按照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之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建设项目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其中,跨2个以上州、市的区域通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核发。

(四)通过规范土地出让进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通过审核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协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来协调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三、保障措施

(一)下列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报国家审批之前,必须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一是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各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部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部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昆明市生命线工程专业规划;其他须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由各州(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上述规划在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之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

选址意见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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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

2014年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完成文本编制、专家认证。2015年上半年已完成县人大、政协的意见征求和公示。

(二)加快城市专项规划编制。

为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重复建设。督促县供水部门、城投部门、电力部门完成了给排水专项规划、电力专项规划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三)城乡统筹,编制乡镇控制性详规。

组织参与了《__生态文化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并已报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县委常委会审查通过。

(一)按照“一区两带三园四路”目标,完成重点工作。

1、__新区。主要完成了:①__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技术审查;②__路(__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③__村村民集中安置区规划(包括__路拆迁安置户)设计。并完成了__乡人民政府、__村村民代表对安置规划方案的意见征求工作。

2、__新区。主要完成了:①__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技术审查;②__大道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设计方案,同时征求了专家意见(__市规划局、交通局、住建局等有关专家),并已报经县委审查通过、县政府常务会批准。

3、沿河西路旧城改造及__风光带。主要完成了:①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安置房)已开工,多次参与督促规划实施。②__河景观风光带规划的技术审查。

4、__片区。完成了__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征地蓝线图的核发,完成了__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范围(蓝线图)的调整工作。

5、__片区。完成了__学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和规划蓝线图的核发,并完成了__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6、__片区。完成了__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蓝线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正在核发阶段。同时完成了民族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审批工作。

7、__高速征地拆迁集中安置点规划。为确保省重点项目__高速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完成了__乡沙田村、袁家团村等__高速征地拆迁安置点规划方案,并已报请今年第2次县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二)__商产业园工作。

1、完成了__及__产业园3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量。

2、完成了__产业园的2.5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__苗族乡集镇规划的编制工作。

3、完成了县水泥粉磨站的选址、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范围蓝线控制图及土方平整测算;

4、参与园区电力、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的设计。

(三)建设美丽乡村工作。

完成了____村新农村(生态移民)规划和县城__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多次现场测量,指导规划实施。

(一)县城区

1、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条件许可及用地范围(蓝线图)核定。

①一路一桥(腾家园路)。综合__高速__连接线变更设计方案,委托专门设计单位对长征路、__路、__高速连接线(长滑路)等三路交叉工程完成了专题研究、交叉规划方案。确定了__路(省道s221改道)及安置地的用地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控制图(蓝线图)。

②__新农村建设、__实验学校拆迁安置、__村预留发展用地。分别完成了__村新农村建设、县__实验学校拆迁安置和__村预留发展用地项目的选址、规划用地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的核发工作。

③水泥厂退二进三项目(县城物流园)。完成项目选址,用地规划条件书、用地范围控制图(蓝线图)核发。

④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完成了项目选址,规划用地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的核发及拆迁户安置总平面规划。

2、工程规划条件许可及建筑布局(红线图)核定。

①保障房(棚户区)项目。完成了县城工业路保障房、县木材公司棚户区改造河运队项目区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

②水利项目:完成了县水文站项目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

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③学校项目。完成了__三小综合楼等项目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

④工业项目。完成了县袁家团工业园内天冠宏泰生物热能项目的选址、工程规划条件许可及厂区总平面布局规划的技术审查。

⑤市场项目。完成绿洲市场改扩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

3、强化项目的批后管理。通过工程放线、验收等工作,确保规划实施到位。今年上半年共放线3处,验线2处。执法巡查72人次,规划验收7处。

(二)乡镇区

①乡镇公租房项目。完成__乡公租房,__镇公租房,__乡派出所公租房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②医院项目。完成了__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选址意见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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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规划编制程序及审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县城和集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广南县城)、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各县集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镇规划在上报审查和批准之前,须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逐级报送省建设厅组织技术鉴定;其它县城和建制镇、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总体规划,各县县城和边境口岸的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大型标志性建筑方案(九层楼,建筑面积5000m2以上)送州建设局组织技术鉴定;县城以外的镇和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送县建设局组织技术鉴定。通过省、州作技术鉴定的规划方案,各县须报送一套资料到州建设局进行备案。

(三)各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及小区详细规划时,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编制;根据发展实际,确需变更规划,改变总体规划确定功能和用途的专业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必须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方可改变原规划用途,另行规划调整方案报批。擅自改变规划,不经技术鉴定,没有技术鉴定审查意见的规划方案,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更不能随意组织实施。

(四)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小区详细规划在进行规划编制时,必须认真执行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规定,对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以及工程规划,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认真执行“二证一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并按《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项目选址时,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发展计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建设局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州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发改委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建设局提出选址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建设厅批准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县城、集镇、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不得组织小区开发建设和项目建设,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选址意见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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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选址意见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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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范本甲方(需方):乙方(供方):常州市名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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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销售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选址意见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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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目前我国运行机组有13台,在建28台,几大电力企业都在全国范围进行选址,拟选的厂址不但有沿海厂址,也有内陆厂址,本文主要介绍核电厂选址的工作过程和主要要求,核安全法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对在厂址选择期间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要求,本文不深入讨论类似问题。

2厂址选择程序

核电厂选址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查勘工作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评价工作两阶段进行。

厂址查勘阶段:厂址查勘的目的是在考虑技术、安全和环境及经济方面的问题之后,确定两个或若干个优先候选厂址。它涉及对大区域的研究与调查,其结果是否定不可接受的地区,随后再对位于其余可接受的地区内的厂址进行系统筛选、选择和比较。

厂址评价阶段:厂址评价阶段包括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的一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在特定条件要求下)的研究与调查,从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各方面,特别是从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的观点出发证明该厂址是可接受的。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过程,通常包括对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一个大的区域的调查和研究,以选择两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继而详细评价那些优选厂址的可接受性,以最终选定推荐厂址。

厂址查勘阶段主要流程如下:工作准备、区域分析、图上选点、现场踏勘、厂址筛选、比较排列候选、编写厂址查勘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卷)、厂址审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厂址评价阶段:针对批准推荐厂址的特征,提出并编制所需勘察试验工作的技术任务书、按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勘察试验工作、验证推荐厂址是否适宜、编写厂址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卷)、厂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厂址选择准则

从厂址选择工作开始到最终选定推荐厂址的全过程中,均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并必须在厂址选择报告中予以明确论述:

适于建造和运行拟建核电厂的与技术可行性因素相关的厂址特征;所选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影响在所选厂址上建造和运行拟建核电厂的经济合理性的厂址特征。

4厂址查勘阶段工作

首先,根据国家电力规划和核电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省内的用电需求量分析,取得省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厂址选择工作。

4.1厂址选择准备工作

首先组成厂址选择工作组,厂址选择工作中通常需要用到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生态、总体规则、交通运输、工程地震、工程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学科的专业技术。厂址选择工作组应由对以上几个学科或某一学科有全面知识的专家组成。

收集、确认、整理和研究有关法规、标准及指令性文件。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必须按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及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进行,并充分考虑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和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的要求。在厂址选择准备工作中,应收集、确认、整理和研究有关法规、标准及指令性文件。

编制厂址选择技术条件,一般包括:拟建核电厂的建设规划、设计基准地震限值、厂区建设用地面积、主厂房区布置、淡水供水要求、输电和对厂外电源的要求、放射性排出物特征、运输要求、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居住区面积和其他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编制厂址选择工作大纲,一般工作大纲包括在厂址查勘和厂址评价期间需进行的工作及其说明、表明各项任务先后顺序的图表(包括每一步骤必须考虑的厂址特征)、对每一厂址特征用来进行区域分析、筛选可能厂址、候选厂址和优选厂址及评价厂址适宜性的准则、应用这些准则的程序及所需的资料、任务分解、分包单位及其接口关系、综合进度表等

编制厂址选择工作的质量保证大纲。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包括:地图和/或行政区划图、地形图、水系图、流域内的陆地和海洋水文资料及水利工程资料、交通运输资料、电网资料、地质图、地质构造图及说明、地震烈度区划图(1∶400万)及说明、地震震中分布图(1∶400万、1∶100万)及说明、地震目录、卫片和/或航片、地球物理勘探、已有工程勘察及石油勘探等资料、气象资料、其它可能收集到的资料(例如机场、军事设施、工业基地的位置等);

4.2厂址查勘阶段的工作

厂址筛选过程中必须考虑与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经济合理性有关的厂址特征。

与技术可行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地形、电网、水源、运输线路、离工业中心的距离等;

与安全可靠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地表断裂、地震活动、地下岩土层的适宜性、斜坡稳定、火山活动、洪水泛滥、极端气象现象、外部人为事件等;

与环境相容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大气弥散、水弥散、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应急计划、非放射性影响、经济发展规划等;

与经济合理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工程费用、输电费用、取水费用、运输费用等;

厂址查勘过程一般从分析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规定所考虑的区域开始,然后通过三个步骤来完成:

进行区域分析以查明可能厂址。采用已收集到的某些地区特征的现成资料来淘汰所考虑区域中不适宜的大部分地区;

图上选点以查明可能厂址。图上选点是在区域分析中判断为可能地区的范围内,通过对1∶50000地形图的研究和更为详细的具体资料,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的判断而筛选出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有可能作为该拟建核电厂的若干个方圆几平方公里的具体场地作为可能厂址,并指导厂址踏勘调查工作。

现场踏勘调查。现场踏勘的目的,是通过对图上选点筛选出的多个可能厂址,到县、地主管部门和实地逐一地进行现场调查和当地资料收集工作,核实、修正被评定为可能厂址的建厂条件资料,以便从这多个可能厂址中进一步筛选出若干个(一般不得少于3个)候选厂址

厂址筛选。根据现场踏勘调查报告筛选出可作为拟建核电厂厂址的可能性更大、建厂条件比较好一些的可能厂址作为候选厂址。并采用这一步骤工作中的那些可比条件,对这些可接受的可能厂址进行一定的比较、综合评定后,筛选出不少于3个厂址条件更好一些的可能厂址进行复查,以作为在以后的步骤中选择优选厂址的基础。

比较和排列候选厂址的优劣顺序——以选择出优选厂址

4.3厂址查勘报告编写

厂址查勘结束后,将全部结果和对它们的分析,连同数据、程序和要考虑的问题及建议一并汇编成最终的厂址查勘报告,以作为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厂址查勘报告编写是厂址查勘阶段全面反映厂址查勘的情况和结果、并据此申请和批准核电厂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文件之一,必须如实予以充分说明。该报告的不同章节通常由厂址查勘队(组)中合适的成员编写,经查勘队(组)的技术负责人全面审核、修改、统稿而成,并对厂址查勘报告全面负责。

厂址查勘报告是核电厂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个分册。应在厂址查勘进行到这一步骤以前的各个步骤中收集的全部有用资料、现场踏勘和必要勘察试验及工程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论述所选的优选厂址确实是在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中所指定的区域内所能合理选择到的一些厂址中的最好的厂址。

5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

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是对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所推荐的优选厂址进行进一步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调查和勘察试验,并据此达到以下目的:证实该推荐厂址的适宜性和优选性;确定主厂房区位置并完善全厂总体规划和厂区总平面规划;确定并评价与厂址适宜性评价有关的设计基准;估算与推荐厂址的厂址特征有关的工程量及投资。

5.1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程序

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应从研究和分析厂址查勘报告及其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开始,然后通过以下步骤来完成:

专题调查和勘察试验;

确定并评价与厂址适宜性评价有关的设计基准;

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进行全面评价,以证实推荐厂址的适宜性和优选性;

编写并提出厂址评价报告。

5.2所需的专题调查与勘察试验

专题调查和试验工作是厂址评价阶段的一个主要工作,这些专题研究工作也是编制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支持性文件。承担厂址选择工作的总体设计院应受业主的委托,统筹考虑全部所需的厂址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妥善解决工作的接口关系、提出完成所需各项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网络计划和针对每项任务分别提出技术任务书,进行监理、质保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对厂址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专门调查和勘察试验工作的单位,应是专业对口的、有一定核电厂厂址调查工作经验和法规水平的单位。

这些专题一般包括工程水文调查、冷却水取排水方案的试验验证、淡水供水条件调查、取水、排水及输水构筑物的设计资料调查、气象观测与试验、地震调查、工程地质勘察、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环境调查、外部人为事件调查、电网调查等。这些专题的具体内容将在下文可行性研究部分详细介绍。

在厂址选择的全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厂址特征的专题调查和勘察试验成果,任务承担单位应全面负责。但业主还必须会同承担厂址选择的总体设计院,采取恰当方式对其成果予以验收。对其中有一些调查内容涉及多学科及对所选厂址的可接受性可能具有关键影响的那些项目,还应组织有同行专家参加的专门评审鉴定。

5.3厂址适宜性评价

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评价,必须以实际调查和勘察试验的成果资料为基准,并充分结合设计方案和工程措施、按2.2条的厂址选择准则进行综合评价。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评价必须包括:

a)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分析;

b)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c)涉及核电厂对其所在区域产生环境影响的厂址特征的环境相容性分析;

d)涉及厂址特征的经济合理性分析。

5.4厂址评价报告编写

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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