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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调查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3-09 14:54:18 查看人数:60

停职调查通知书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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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维护托幼园所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在市政府领导下,教体、公安、工商、卫生、城管、房管、民政、物价、交通、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成立整治工作专班,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理及综合整治。

三、清理整顿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重点是检查“四证”,即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同时还要注重检查办园条件、卫生、校车安全等方面工作。

四、清理整顿时间及步骤

本次集中清理整顿时间为2012年5月1日至8月10日。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教体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发放宣传手册、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使学生家长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了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㈡清理排查阶段(2012年6月1日至6月15日)。市区从相关职能部门和鄢城办事处抽调人员组建2个工作专班,其余镇(办、区)分别组建1个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组建成立后,由市教体局组织专班人员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让专班人员了解政策,明确要求,掌握方法。集中学习结束后,组织专班人员深入到街道、社区(居委会)和村组实地排查,认真填写调查表格,确保调查情况真实,数据准确。排查工作结束后,市区以调查专班为单位、乡镇以镇(办、区)为单位统一汇总调查表册,写出调查报告,交市教体局汇总。

㈢整顿验收阶段(2012年6月16日至8月10日)。根据清理排查情况,对不具备办园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幼儿园,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办,对拒不停办的幼儿园,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强制停止办学;对符合或接近基本办园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申报程序予以补办。

五、相关要求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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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八条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第十九条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政监督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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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巫五陀向江西省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城建局)申请拆旧建新,城建局于2011年7月21日给巫五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志沪的房屋与巫五陀拆旧建新的房屋相邻。因巫五陀违法超面积施工,任志沪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城建局于同年9月22日向巫五陀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1.违法超面积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于2011年9月25日前严格按城乡规划建设局审定的图纸整改到位。但第三人未进行整改,仍继续施工。2011年12月15日,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随后又向巫五陀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1.违法超面积超层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严格按照我局审定的图纸整改到位。2011年12月26日,城建局向巫五陀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要求在2011年12月2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任志沪认为巫五陀违法建房,因主管部门坐视不管,任由违法建房,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诉请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城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城建局强制拆除第三人违法超面积和超层部分及封堵第三人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的东西两侧门窗。

裁判

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对第三人的违法建房行为,被告已依法及时作出了查处,对责令整改、限期拆除等措施,法律没有具体时间的要求,因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

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任志沪的诉讼请求。

任志沪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认为,对原审第三人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虽然被上诉人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多次作出责令整改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但原审第三人均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原审第三人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并通过有效措施即时予以制止。被上诉人虽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书面的整改通知,但未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整改到位。被上诉人在本案履行查处违反规划许可违法行为职责中的行为不完全,构成不作为,应判决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审以被上诉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且整改措施没有时间要求为由认为被上诉人已尽责不构成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

赣州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于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由被上诉人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履行规划监管职责。

评析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受理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只部分满足了申请人的请求,如果未满足的部分,也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机关则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认定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针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已积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存在消极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也不属于拒绝受理或者完全拒绝做出拒绝或不予答复的典型不履行法定职责形式。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持异议,而是强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全部满足其申请。双方因此引发诉讼。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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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一条依据本公司办事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第二条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正轨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况下,使本公司人事统一、脉络一贯,并加强人事部门与各部门间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程序。主办第三条人事作业负责单位隶属于管理部(科),设科长一人,承上级之命,负责下列全盘人事业务。(一)依据公司业务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责划分的改进方案。(二)配合公司经营目标,依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拟订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及人员编制数额,并根据人力发展计划,筹划各项教育及训练。(三)设计、推行及改进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四)经与各单位主管会商,拟定每一职位的工作标准及其所需资格、条件,以求适才适所。(五)依生活水准、薪资市场情况及公司政策,建议研订合理的员工待遇。(六)制定各项员工福利与工作安全措施,并维持员工与公司间和谐关系。第四条人事科另设专员及办事员各若干名,分别负责下列工作(一)专员:行政公文处理;2.员工征信调查及对保工作;3.招募行政工作;4.考绩行政工作。(二)办事员:1.资料档案管理;2.劳保行政工作;3.考勤行政工作。第五条人事科组织关系(一)受秘书处主任指挥及监督,并向其直接报告。(二)以诚恳友善态度与其他单位协调、联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关本单位工作的询问、质疑予以解答。(三)在权限内督导各部门有关人事事宜。(四)为达成本单位的任务,与其他有关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联络。组织第六条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务与目标,而将应处理的工作做适当分配安排,对所有员工有效运用,制定本公司“组织系统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体制第七条区分组织中纵的性质与横的程度及其交错的结构体制,据此而设定本公司“职位(等)及职称配置表”作为人事管理基础。工作分析第八条公司确立组织体制及人事措施实行前,须将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行政的依据。分层负责第九条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人事权责,拟定“人事权限划分表”,表中所列的权责,各层人员均应确实负责办理,不得借词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别事情发生,应向上一级人员请示后予以处理。编制第十条本公司为推行业务及基于人事预算控制,对各部门可设职称及可用员额予以规定,订立各单位“员额编制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人力控制第十一条根据编制,本公司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适职与否、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确、客观的检查建议,作为人事科研订人力计划,办理开拓人力来源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人员拨补申请作业程序如下(一)各单位如须增补人员,先至人事科领取“人员拨补申请单”填妥后,汇人事科办理。(二)人事科接到申请单后,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所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内,其需要时机是否恰当等问题。(三)人事科调查后,即就申请人员的来源做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根据指示办理招募预备工作。(四)人员拨补申请单经批示完毕后,均应转回申请单位,人事科凭副本办理。招募甄试第十三条人员招募作业程序如下(一)人事科收集人员拨补申请单至一定时期,即行拟订招募计划,内容包括下列项目:1.招募职位名称及名额;2.资格条件限制;3.职位预算薪金;4.预定任用日期;5.通报稿或登报稿(诉求方式)拟具;6.资料审核方式及办理日期(截止日期);7.甄试方式及时程安排(含面谈主管安排);8.场地安排;9.工作能力安排;10.准备事项(通知单、海报、公司宣传资料等)。(二)诉求:即将招募消息告诉大众及求职人,如下:1.登报征求:先拟广告稿,估计刊登费,决定刊登何报、何时,然后联络报社。2.同仁推荐:以海报或公告方式进行。(三)应征信处理:1.诉求消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试通知单”及“甄选报名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甄试。2.不合格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应给予退件。为了给社会大众一个好的印象,对所有未录取者发出“谢函”也是应有的礼貌。(四)甄试:新进人员甄选考试分笔试及面谈。1.笔试包括下列:(1)专业测验(由申请单位拟订试题);(2)定向测验;(3)领导能力测验(适合干部级);(4)智力测验。2.面谈:由申请单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权限主管分别或共同面谈,面谈时应注意:(1)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2)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3)要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4)要尊重对方的人格;(5)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面谈记录表”。3.如初次面谈不够周详,无法做有效参考,可再发出“复谈通知单”,再次安排约谈。(五)背景调查:经甄试合格,初步决定的人选,视情况应做有效的背景调查。(六)结果评定:经评定未录取人员,先发出谢函通知,将其资料归入储备人才档案中,以备不时之需,经评定录取人员,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会商进用日期后发给“报到通知单”,并安排职前训练有关准备工作。(七)注意事项:应征资料的处理及背景调查时应尊重应征人的个人隐私权,注意保密工作。任用第十四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科依据甄选报名单发给“报到通知单”,请他于报到时携带下列资料:(一)保证书;(二)服务自愿书;(三)员工资料卡;(四)相片六张;(五)户籍誊本;(六)身份证复印件;(七)体检表;(八)扶养亲属申报表;(九)学历证件复印件。(以上应缴资料视情况可增减)第十五条干部人员任用,视情况可发给“聘任书”。第十六条新进人员于报到日,人事科即发给“报到程序单”,并检收其应缴资料,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否则首月薪资可暂扣发。第十七条人事科随后应亲切有礼地引导新进人员依报到程序单上的顺序,逐项协助办理下列:(一)领取员工手册及识别证;(二)制考勤卡并解释使用;(三)领制服及制服卡(总务科主办);(四)领储物柜锁匙(总务科主办);(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请单”;(六)登记参加劳保及参加工会;(七)视情况引导参观各单位及安排职前训练。第十八条前条逐项办理完毕后,人事科即填制“新进人员简介及到职通知”,引导新进人员向单位主管报到,由单位主管收存到职通知后依“职前介绍表”逐项予说明,并于报到程序单上签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员报到完毕。第十九条人事科依据报到程序单随后应办理下列事项:(一)填“人员异动记录簿”。(二)登记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员状况表”。(三)干部人员“干部到职通报”。(四)登记对保名册,安排对保。(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六)收齐报到应缴资料(扶养亲属申报表转会计科)连同甄选报名单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对保第二十条新进人员报到上班后,应实施第一次对保,以后每年度视必要复对一次,并予记录。第二十一条对保分亲自对保及通信对保。第二十二条被保人如无故离职,移交不清,本公司应发出“保证责任催告函”。第二十三条有关对保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试用第二十四条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作业员为40天),届满前一周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干部人员)、乙(一般人员)两种,并登记被考核人试用期间出勤资料,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顺序,逐级考核。第二十五条人事单位根据考核表发给“试用期满通知”。第二十六条人事单位发出试用期满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别办理下列事项:(一)试用不合格者,另发给通知单。(二)调(升)职者,由人事单位办理异动作业。(三)薪资变更者,由人事单位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第二十七条前条办理完毕后,考核表应归入个人资料袋中。第二十八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单位主管认为有必要停止试用时,可立即提前办理考核,并签人事异动申请单,报请权限主管核定停止试用。异动第二十九条晋升(升职、升等、升级)及降级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批示。第三十条调职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送调职单位会签,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核定。第三十一条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事科依据“人事异动通知”,副本抄送申请单位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异动或单位异动,副本应抄发会计单位,通知变更薪资名册。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异动案件,涉及调整薪资者,人事科应根据人事异动申请单批示,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呈核后转会计单位作业。第三十三条资遣(一)凡符合于资遣规定者,由人事主管与单位主管商定后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签注原因转呈总经理核准,然后发给“资遣通知单”(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资遣费)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可发给资遣费。(二)资遣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留职停薪(一)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经人事主管调查符合留职停薪申请规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留职停薪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二)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公司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申请复职或延长期限,凡未办理者,视同免职。(三)留职停薪人员,概不保留底缺,申请复职时,如原服务单位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则不准复职,视同免职。(四)留职停薪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免职(一)凡合于免职规定者,可由单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会签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核发薪资。(二)免职申请应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科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科作业。第三十七条人事单位应依据人事异动申请表逐日整理办理下列工作:(一)填入人员异动记录簿内。(二)登记于个人资料卡内(离职人员,其资料应予归档另行保管)。(三)修正人事单位管理人员状况表。请假第三十八条员工因故请假,应至人事科领取个人专用请假卡,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呈核,再转回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第三十九条休假作业应另参照休假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考勤第四十条本公司除特定人员外,均须于警卫室设置打卡单。第四十一条各单位主管应于月终前将下月份本单位工作时间表送人事科备查;人事科收集各单位一级主管干部人员出勤时间表呈总经理核阅。(如非轮班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固定者不必再排时间)第四十二条如需变更出勤与轮休时间,或补充新进人员出勤时间,应填“出勤时间调整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登记备查。第四十三条员工因故延长上班时间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单位领取“加班报告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查核并登记于考勤表上。第四十四条员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应填写“公出单”送单位一级主管核准后,交警卫室登记。第四十五条一级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单,但应向上级主管报备,或于办公室交代去处,联络方法,并于警卫室登记,未赶回公司打卡下班,则由人事单位依据警卫室出入登记簿记录给予签证。第四十六条因公而未打卡,应报备人事单位领取“未打卡证明单”,填写并经一级主管签证后转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加盖公章。第四十七条下班忘记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证明单呈一级主管签证,若举证有据,单位主管得予签明,视早退一次处分,若无法举证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则视未打卡一次处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证明单者一律以旷工论。第四十八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日检视考勤表,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单位主管联络。第四十九条员工出勤情况,人事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会计单位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一)缺勤统计表。(二)全勤人员名单。(三)加班(勤)统计表。(四)值夜人员统计表。第五十条人事单位应建立每一员工一份年度考勤统计表(印于个人资料卡中),逐月依据考勤表予以登录,经登录后考勤表即可销毁作废。第五十一条每一年度终了,人事单位应即依据年度考勤统计表,统计是否有未休完特别假的人员,予以计入十二月份加班统计表内,换发薪金。第五十二条每一年度终了后,人事单位应即调查编制翌年度享有特别假人员名单,予以造册呈准后公布实施。第五十三条有关考勤作业,请参照“人事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出差第五十四条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事单位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得向会计单位申请预支差旅费)并转人事单位备查。第五十五条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第五十六条出差作业,应参照“出差办法”规定办理。奖惩第五十七条员工遇有功过奖惩时,可由建议人填报“奖惩建议申请单”公文,先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定。第五十八条人事单位根据核准奖惩建议申请单“奖惩通知单”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单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会计单位加扣薪资。第五十九条人事单位应按月将人事奖惩通知单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第六十条奖惩作业应另参照“奖惩办法”规定办理。考绩第六十一条考绩分年度考绩与临时考绩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一)年度考绩每年度终了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后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二)临时考绩为申请升降职,应附办理临时考绩,以作上级批示决策参考依据。第六十二条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第六十三条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薪资第六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五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七条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第六十八条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第六十九条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训练第七十条职前训练新进人员于报到后,人事单位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一)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二)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三)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四)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第七十一条在职训练(一)人事单位于年度开始,依所需训练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二)人事单位于训练期中,应严予考核。(三)员工于接受训练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第七十二条专业训练(一)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训练。(二)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三)各一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训练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训练。第七十三条训练作业应另参照“训练办法”规定办理。辞职第七十四条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第七十五条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第七十六条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二)注销人事单位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第七十七条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退休第七十八条人员属退休年限,由人事单位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单位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单位核发退休金。第七十九条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第八十条人事单位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第八十一条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抚恤第八十二条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单位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抚恤金。第八十三条死亡员工家属由人事单位会同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始得领取抚恤金,人事单位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有关事宜。移交第八十四条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第八十五条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一)印章戳记清册。(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四)保管文卷目录。(五)职责事务目录。(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七)保管图书清册。申请福利金第八十六条员工符合福利金申请条件者,至人事单位填写“福利金申请单”公文,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呈总经理核准后,副本抄发会计单位发给福利金。第八十七条福利金申请应另参照“福利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宿舍第八十八条新进员工或现有员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单位填写住宿申请单申请配住,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转总务单位办理。参加工会第八十九条〖ht〗新进人员于报到日时,人事单位应视其任职单位询问是否参加工会并给予解释办理。第九十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应缴会费,转会计单位代从薪资内扣缴。劳工保险第九十一条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第九十二条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第九十三条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第九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第九十五条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第九十六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单位从薪资内扣缴。资料管理第九十七条各种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第九十八条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事异动月报表”,呈核阅后,列入人事流动率检查依据。第九十九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异动可具文报备)。第一条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事单位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第一一条人事单位应备档案包括下列:(一)人事异动案。(二)人事奖惩案。(三)人事考绩案。(四)人事训练案。(五)人事规章案。(六)人事勤务案。(七)人事表报案。(八)福利案。(九)文康活动案。(十)涉外事件案。(十一)收发文登记簿。其他第一二条本作业程序,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疑义,可由人事单位主管解释运用,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补充修正。第一三条本作业程序承奉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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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疾控中心信息管理科科长的陈涛安被通知调任勤物业管理科。同年10月,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供应站站长陈宏生、副站长张俊书停止工作,调任消杀用品供应站――一座位于疾控中心门口的平房门脸。

2007年,陈涛安开始向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他称,取代生物制品供应站的负责全省疫苗配送和二类疫苗供应管理的北京华卫公司,存在致使疫苗长时间脱离冷藏环境“高温暴露”、财败等问题。

据财新报道,当年10月,华卫公司向山西省卫生厅提出终止合同。2008年初,省卫生厅调查后称,疾控中心相关领导在财务管理、抵押风险上负有一定责任。陈涛安告诉记者,作为原生物制品供应站副站长,张俊书当时提供了账务方面的重要证据。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时,张俊书曾表示:“全省一共有三千多万的生命,咋能让一个五十多万的公司(指华卫公司实际注资),来承担这样大的责任?”

2010年3月,《中国经济时报》根据陈涛安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发表《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系列文章,引发公众极大的关注。而张俊书等人此前的调任遭遇,也由此为人知晓。几位举报参与者中,张俊书的境遇最为窘迫。“大概是2007年6月份左右,单位(疾控中心)给他停了工资,一停就是将近八年。”陈涛安回忆。他介绍,张俊书性格胆小谨慎,脾气远没有他强势,在当地也没什么背景。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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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制度化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设备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项目安全检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项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也可将这三类安全检查结合起来进行。施工队伍安全巡检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由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本项目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安全检查组应由项目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向项目安领导小组汇报并发文通报下属施工队,同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同时上报公司安保科。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第七条 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附:检查表。

第八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应密切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安全检查达到预期效果。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现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保障措施。同时各施工队必须将整改情况向项目安保部作书面汇报。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时,应按有规定当场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重点加强处罚,直到停工整顿。

第十三条 各施工队要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以此为据,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受检单位应支持配合安全检查组的工作,如实汇报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方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查各施工队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查安全意识是否增强、查制度是否建立、查管理是否到位、查隐患是否排除、查安全设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检查时间安排:项目于每月末对各施工队伍检查一次;各施工队伍于每月末自查一次。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组成:

项目: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项目安保部、综合办公室、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有关负责人组成。项目安保部为安全检查具体实施部门。

各施工队伍:各施工队安全领导小组由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施工队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班组及工区:由班组长、作业队长组织现场安全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的方式与方法:

(一) 检查方式

项目的安全检查为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性、普通性的检查,项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搅拌站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1次;

2、专业检查:针对各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场所进行检查。

3、季节性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开展检查。

4、节假日前后检查:针对节假日前后职工思想易分散而进行遵章守纪检查。

5、不定期检查:机器设备、装置在不开工、停工、检修中以及竣工试运转时进行检查。

(二) 检查方法

1、首先由各级领导组织布置,成立安全检查组。项目安保部具体组织实施。

2、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形式了解情况,了解不安全因素及生产中异常情况。

3、现场检查。查遵章守纪,查设备运转情况。依照公司、项目安全检查表、班组安全检查表对照检查(附公司、项目安全检查表、班组安全检查表)。

4、坚持查改结合。通过检查的手段,达到整改安全隐患的目的。

5、制定和建立检查档案。收集基本情况,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隐患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

第二十条 检查出的隐患处理:

(一)、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采取分类排队,整改时采取相应办法。

1、立即要整改的问题:凡是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由检查组签发停工指令书,被检查的单位接到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停工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促使安全隐患迅速整改。改完之后立即通知检查组前来复查,经检查组检查合格并经批准后才能复工(附停工指令书、隐患整改通知书)。

2、限期整改问题:凡是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客观条件和困难,如购置物资设备或组织人力加工等,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好。由检查组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落实项目、设备、材料、人力、执行者、监督者、保证按期完成。

3、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严重违章及一般隐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检查组汇报检查问题时口头逐项提出各类各项问题,落实给责任者,限期整改。

(二)、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三定”、“五不准”。

1、三定: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落实整改。

2、三不准:

① 应由队伍个人整改的不准推给队伍负责人。

② 应由队伍负责人整改的不准推给主管。

③ 应由施工队整改的不准推给项目经理部。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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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价格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实施《价格法》界定价格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价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我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形成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为构建“和谐*”、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的价格执法支撑。

(二)基本目标

以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总的目标,根据区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局行政管理职能,结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规定,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科室及执法人员的执法任体系,明确责任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和奖惩办法,确保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局的价格管理科、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

(二)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重大举措。要从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真正领会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加强组织领导。局长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各科室(所、中心)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科室(所、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3.健全工作网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制分解等涉及不同科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各自身专业职能为基础负责本科室的实施,同时与其他科室搞好配合、衔接工作。行政职能、职权、职责清晰明确,但并不意味着各科室自行其事,在执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各科室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

4.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动计划中要在完善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派、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做到内外结合、层层监督、查处得力、不枉不纵。

三.法定职能

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我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我局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有:

(一)贯彻实施上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科室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内容。

(二)在上级价格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三)负责协调区属各部门之间价格争议,监督行业价格自律工作,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四)指导价格认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研究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的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五)负责组织全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全局各项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均应坚持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等原则;坚持以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并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执行上级布置、分解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2.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及法制机构建设,加快法制人员职业化、专门化步伐,提高素质,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

4.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贪污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着力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创新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执法人员的年度轮训。

5.负责组织与价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不断推升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理解价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6.负责创新监督新机制,强化对所属科室的检查、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认真解决价格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

7.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8.负责健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加强定价卷宗和执法案卷管理。

(二)基本标准

1.全局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各项活动,都做到“严格执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勤政执法,高效便民;廉洁执法,公开透明”。

2.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仅供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基本到位;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价格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4.全面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领导重视,目标清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及行政责任制度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制,行政权利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5.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年违法行为查处结案率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正确率达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文书合格率95%以上。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局长、副局长

主要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局长负责全局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副局长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二)价格管理科

1.主要执法职权

(1)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等。

(2)未实行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审批。

(3)所辖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备案管理。

(4)根据权限开展成本调查及价格监测。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6)《政府制定价格监审办法》

(7)《*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

(8)《改革和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

(9)《*区背街小巷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操作意见(试行)》

3.工作流程

(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年审范围: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年审方法:验审办按规定对本级收费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年审前发出年审书面通知书,年审采用送审和上门验审等形式。执收单位应当向验审办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票据准购证、验审年度的收费票据存根、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和记帐凭证、收费依据及有关文件规定;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进行验审。

审验结果:提出过审、缓审、处罚、注销等意见;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重大违纪案件报领导批准后移送物价检查所按规定查处;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帮助纠正为主。

(2)《收费许可证》申领

申领范围: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

申领程序:申领单位须提供所需提供的资料: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情况、其它相关资料。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申领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办理:申领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办证单位的办证当事人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并领取证书。

(3)《收费许可证》变更

变更程序:收费单位需变更项目,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持书面申请书及有关依据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办理变更手续,须提供原收费许可证和需要变更内容的有关文件。

办理:申领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办证单位的办证当事人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并领取证书。

(4)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

办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乙级及以下等级的)及培训学校。

办理程序:收费前10日报物价局备案;备案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要有相应培训场所、设施、管理能力、师资力量及培训计划、经费收支概算;填报收费备案表、生均成本、代管费(资料费)清单。

备案:经审核后同意,进行备案管理。

(5)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审核管理

办理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

办理程序:办班的政策法规依据和省、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培训班收费文件,培训计划和费用概算;举办培训的单位应于办班前15日提出培训收费的书面申请;填写培训收费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核发《收费许可证》;

(6)未实行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审批

办理范围:辖区内未实行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的普通住宅小区。

办理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进行资料审核,等级评定,下文批复。

(7)所辖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备案管理

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备案程序

办理范围:辖区内各专业停车场(入城口停车场除外)、宾馆、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具备停车条件,具有经营停车服务资格的企业单位。

办理程序:a)填写表格。填妥相关内容,提出不高于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和规范*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一级和二级停车地段内的地面停车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地下停车价格)。b)报备案需要的材料(以下资料必须同时具备):规划停车泊位的图纸(复印件)、交警批准停车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工商批准经营停车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案:区物价局对经营停车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所提出的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签署备案意见。停车收费标准一年一备,超期自动废止。续备案程序进行。

②*区背街小巷机动车停放管理收费备案程序

办理范围:取得了市交警可核发的临时机动车停车业务泊位许可证背街小巷;由各街道确认的所辖区域的背街小巷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体。

办理程序:领取表格,由管理主体单位领取《*市*区背街小巷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申报表》;填写表格,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和规范*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提出不高于该文件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和相关内容,经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所在意见。一式三份,加盖管理主体单位的印章;备案需提供的资料(以下资料必须同时具备),市交警支队核发的临时机动车停车业务许可证、机动车停放泊位示意图、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

备案:现场察看、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区物价局、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收费单位各执一份;并对收费标准实施备案管理。凡停车收费价格调整需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备。

③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收费备案程序

办理范围:具备停车条件,并经各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实施机动车停放收费或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主体----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

办理程序:备案材料,*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审批表、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机动车停放泊位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公司申报)、街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议纪要。现场察看。

备案: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察看后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收费资格备案告知书》,实施备案管理。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科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科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经办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

②经办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核发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等收费许可证;

③经办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审核管理;

④经办对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展收费验审和定期验审。

⑤经办贯彻落实市有关经营服务收费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未实行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辖区内停车收费;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

⑥负责开展权限范围内服务成本监审。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锦华吴仁德许国芳

法律责任:本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物价检查所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宣传贯彻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区专项价格检查和行业性价格检查;实施对区政府各部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人民群众有关价格问题的举报、投诉;指导区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开展全区“价格信得过”活动。开展价格监测,包括价格监测信息的采集和汇总,分析价格动态、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意见》

(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9)《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1)《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2)《价格监测规定》

3.工作流程

(1)价格监督检查

检查范围:

按照规定分工职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各类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督检查立案方式:

①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

②消费者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③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同级政府交办的;

④有关部门移送的;

⑤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自查自报的;

⑥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移送的;

⑦其它应当立案的。

处罚程序:

①简易处罚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简易处罚程序。

②一般处罚程序

a.立案。经初步调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进行立案查处。

b.调查。案件调查取证,应有两人以上具有价格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c.案件审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好《案件讨论记录》,并据此拟定处理意见。

d.处罚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之权利。

e.陈述申辩。除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价格管理部门应当采纳,不得以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f.听证。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及对经营罚款三万元以上,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听证。

g.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其它:

①当事人对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②对价格检查执法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有权检举。

③因价格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物价信得过单位”评定

办理范围:市区商贸流通企业

办理程序:整个评定工作每2年一次,每年3、4月份为报名阶段,10、11月份为征求意见阶段,年底前考核结束,次年初发文表彰。评定结果由市物价局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①报名:根据市物价局的评定通知,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二份)。

②考核评定:按照市物价局公布的“物价信得过”单位评选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初评“物价信得过”单位名单。

③征求意见:初评产生的名单向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反馈,征求意见,最后确定“物价信得过”单位名单。

④表彰:凡被评为“物价信得过”单位的企业,由市物价局授匾,颁发荣誉证书。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所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做好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案卷归档工作;做好价格诚信建设的各项工作;

②经办价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整理;

③经办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听、受理、报批工作,答复群众价格咨询;

④经办常规价格监测工作,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完成价格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分析价格动态,上报价格数据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邵建平徐云生吕存宝徐晓东李甬杭朱丽丽。

法律责任:本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价格认证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认证,包括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正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受理区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政府科室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正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②经办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政府科室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③经办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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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监察室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监察室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股室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监察室。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股室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股室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全局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股室。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股室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股室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接班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股室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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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

第五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第七条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六)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相同的权限。但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派出的监察机构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需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构批准。

第九条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条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决定、命令、指示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第三十条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二)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涉及境外的。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三十三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四条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一)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二)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第三十七条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

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八条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理不适当的。

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的。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停职调查通知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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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情况

截止目前,我市先后批准设立了29个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中:市直有关院校6所,相关企业2所,行业部门3所,县(区)18所。从评估检查情况来看(新审批2所除外),目前运行良好的有23所。市供电公司等4所鉴定所因因单位人员变动、改制等原因,暂停开展鉴定业务。全市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种50个,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57人,配备考评人员255人。

2.开展鉴定工作情况

自开展鉴定工作以来,全市共组织25万多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通过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189318人,其中:取得初级职业资格102800人,中级人员76150人,高级人员9537人,技师816人,高级技师15人。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严格对照检查评估的内容和标准,逐条逐项进行了自查。经严格评估,我市23个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均评定为合格,其中: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安徽国防科技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分在80分以上拟申请参加示范评估;另有4所鉴定所因暂停开展鉴定业务,未进行评估。通过检查评估,对推动鉴定机构进一步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做法

职业技能鉴定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基础。我市始终按照“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和为劳动者为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引导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成才提供技能导航,为培训和就业提供对接服务。

(一)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一把手亲自挂帅、职业能力建设科、鉴定中心等负责人组成的质量评估领导小组。

(二)实施步骤。我市的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

1、自查自评阶段。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评估表所列内容逐条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人社部门。

停职调查通知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维护托幼园所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在市政府领导下,教体、公安、工商、卫生、城管、房管、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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