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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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现委托 代为处理以下第 项事务相关事宜,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一、档案托管
二、档案转出
三、入户手续
四、户口借用(包括迁出借用)
五、申报职称
六、计划生育
七、申办证明
八、申领调档函
九、个人声明(此项必选)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房产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 托 人: (印章)
年 月 日
个人房屋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的相关手续,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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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未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其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是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7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5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的大量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三是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之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了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四是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强调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五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强化以下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二要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岗前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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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委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委托单位有权向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结余等情况。核算中心是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所授权的范围内对单位资金享有财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权,无支配和使用权。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
一、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
二、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大多是租用或腾出几间房当做办公的地方,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报销、办公挤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环境嘈杂,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混乱堆放在柜子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3.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制订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4.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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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委托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服务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事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委托人事服务工作的意见》(连政办发【1998】47号),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就委托人事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 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二、 甲方的责任如下:
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材料;
2、单位员工变动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宜: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委托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与乙方委托服务的人员系人事关系,无劳动关系(人才派遣除外)。乙方员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全面接受乙方的劳动管理,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 甲方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档案托管(免费)
人事档案管理l 调整档案工资
根据档案提供各种证明l 工龄核定
出国政审l 转正定级
二、人力资源事务外包(a类1-7,b类1-10,c类1-14,d类1-20)
1. 代办员工录用、退工
2. 代办寄住证手续
3. 办理毕业生聘用合同鉴证备案
4. 职称申报等需要的相关手续
5. 代为组织人才测评
6. 人才引进和流动服务
7. 集体户挂靠
8. 代办、代交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9. 代办、代交医疗、大病保险
10. 代办、代交住房公积金
11. 远程电子档案查阅
12. 人力资源信息和政策咨询
13.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14. 企业劳动人事办事流程指导
15. 代办工资卡
16. 工资
17. 代办个人所得税申报
18. 帮助组织入职体检、年度体检
19. 代办商业保险
20. 帮助协调劳动人事争议
三、人力资源管理扩展服务
招聘方案设计、信息、组织实施¨ 调薪方案设计
人才租赁、劳务派遣¨ 员工满意度调查
企业内训¨ 管理测评和人才评估
企业组织架构和岗位设计¨ 员工的选拔、培训发展和职业生涯设计
薪资调查¨ 猎头服务
(二)在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及时准确为乙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 乙方义务和权利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服务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以及委托服务人员的新增进档材料。
2、根据选择的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项目,乙方向甲方支付外包服务费 元/月·人。选择人力资源扩展服务项目的,一事一议。
3、签定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如果与所委托服务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应在十五天内将名单和终止合同证明一式两份以书面形式寄(送)达甲方。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有义务做出回应及对服务质量进行改进。
四、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聘用人员的服务起止日期为乙方聘用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 解除合同人员乙方须于当月25日前书面通知到甲方,否则,如因乙方原因当月未能及时停保的,乙方仍应为该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缴纳下一个月的各项保险。
2、甲方每月 15 日前将各项费用明细发给乙方核对,乙方须在当月20日前根据清单支付当月各项费用。以上费用逾期,如发生滞纳金,由乙方承担。
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日起一年内有效,次年到期前30天,双方如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依此类推。
六、 本协议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须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申请,或承担三个月外包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
七、 协议中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附件另行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5.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6.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
3.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4.乙方应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甲方交付人事费。标准按_________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服务。
5.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_________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6.自觉遵守《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_________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费用
1.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以整体服务方式支付服务费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不需另行付费
(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条第5项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在协议期内办理调动的,由转出人事关系下月起计算,甲方退回费;
(4)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时若未经整理或未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应当另行支付整理档案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整理档案;
2.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
3.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85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分钟,共有159位用户关注,24人点赞!
1 “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
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 “财务集中制”形式
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
3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3.1 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
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2 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
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保证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3.3 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制订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管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3.4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4 针对会计档案管理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医院财务方面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
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4.2 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
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08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8分钟,共有110位用户关注,27人点赞!
二各镇规划所在受委托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实施规划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管理要求。
三委托业务的范围为各镇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业务分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
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
委托镇规划所办理新征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的下列变更:包括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权利人、延期、遗失补办。其它性质新征用地及已批用地的下列变更:包括变更用地功能、变更选址规划设计件、变更调整用地界限等不属委托业务,由市规划局审批。
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分一类、二类工程项目及相关业务变更,一类工程项目不属委托范围,由市规划局审批。二类工程项目委托镇规划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报建及竣工规划验收业务。相关业务变更之中的变更建筑功能、变更规划设计件仍由市规划局审批,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权利人、延期、遗失补办等由镇规划所办理。
㈢工程分类:
⒈建筑工程分类: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学、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骨灰存放楼、旅馆(酒店)、文娱建筑、单幢建筑面积3000m2(含3000m2)以上的商业、办公建筑等主要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所有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属一类建筑工程项目,其余属二类建筑工程项目。
⒉市政工程属一类工程:供电: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变电站及线路;通信:电信端局及其主干通信管线,微波通道;给排水:水厂、污水处理厂及输水主干管;道路:30米及以上等级道路工程;供气: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气化站、车辆加气站;各类油库及加油站属一类市政工程项目,其余属二类市政工程项目。
四所有委托规划业务审批必须符合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图则、文本)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五各镇规划所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以规划局名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批复书》及附图、附件,并接受规划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各镇规划所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建立完善的收件制度、审核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规划所必须建立建设资料档案室,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技术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按规定收取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并按业务划分规定填写呈批表,保留必须的附件、附图归档;发出规定的批复文件及附件、附图。
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窗口按《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用地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填写《建设用地选址呈批表》及划定该项目的用地红线及相邻的道路红线。
③镇规划所所长复核。
④属委托范围内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不属委托范围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
⑤批出文件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附图(已划定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并在用地主要拐点坐标加盖当地规划所公章)(2份)。
㈡留档备案文件包括:
①建设用地申请书(1份)原件;
②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政府工程及政府部门联审项目才需要)
③其它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④呈批表原件;
⑤批出文件复印件、附图原件。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
⒈程序及期限:
①建设单位(个人)持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测量地形图等资料向镇规划所提出申请,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由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
③规划所长审核。
④属一类工程,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局委托机构)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工程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保留一份原件及呈批资料存档。
⑤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三线图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⒉批出文件:①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批复)1份;②三线图(2份)。
⒊留档文件:①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存档)1份;②三线图1份。
㈡设计送审
⒈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属一类工程镇规划所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局委托机构)审查;属二类工程由镇规划所审查,并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
③送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阶段的设计。
⒉批出文件:①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1份;②审定加盖审批单位章建设工程方案图2份。
⒊留档文件:①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呈批表1份(原件)②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㈢报建
1、程序及期限:
①建设单位(个人)持审定方案、审查意见有关资料及《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送镇规划所,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审定图纸填写《建设工程报建呈批表》。
③镇规划所所长复核。
④属一类工程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二类工程由镇规划所审批,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
⑤经报建的建设工程批出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报建批复书》(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加盖业务章的施工图纸(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留档备案文件包括:
①建设工程申请表原件;
②土地使用证或原房产证复印件;
③其它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④呈批表原件;
⑤批出文件复印件;
⑥审定施工图纸(2份)原件。
十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理程序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按规定收取资料、图纸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审核竣工测量图纸有关数据与原报建资料数据,各项目建设面积误差在1%之内并按审批图施工的,可同意其验收,误差超过1%的视情况为其补办超出部分的报建手续,如因不按审定图纸施工的必须将其列为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程序,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③镇规划所长复核镇(区)经办人意见,属委托范围内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委托范围的,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报市规划局办理,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㈡批出文件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批复书》及加盖当地规划所章的竣工测量图纸。
㈢留档备案资料为
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呈批表》原件;
③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竣工图纸(1份);
⑤其它前置批复文件。
十一规划业务变要及其他审批程序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按规定收取资料、图纸及《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申请表》。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按有关规定加注经办意见。
③镇规划所长复核经办人意见。
④属委托项目的根据要求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不属于委托项目,由镇规划所长加具初步意见后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规划局审批。
㈡批出文件为《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批复书》及其它附件。
㈢留档备案资料为:
《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申请表》
《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呈批表》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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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处置原则,名优特进馆
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初,苏州市档案局就积极与市体改办、经贸委等单位协调,先后下发了《苏州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苏州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对转制、关闭、破产等企业档案的处置原则、处置方法、档案流向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意见,明确了责任要求。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和推行了“宏观管理、分类指导、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档案处置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了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档案处置工作第一责任部门,并对改制企业档案归属和流向作了规定:基建、设备档案随实体转移;产品、科研档案列入国有资产转让,没有转让的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会计档案按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移交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人事档案按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发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及其他档案移交主管部门;百年老厂、特色产品等珍贵档案移交市档案馆。
苏州百年老厂多、名企名店多,一些传统工艺、传统技术和产品在全国都有一定的影响,其档案十分珍贵。但苏州市改制企业档案数量浩大,如果全部接收进馆,恐难承其重,因此苏州市档案局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对珍贵档案实行抢救和保护,下发《关于做好企事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接收进馆工作的通知》,将全市百年老厂、名品、名店及反映苏州特色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珍贵档案接收进馆,要求49家进行改制的名优特企业将档案移交苏州市档案馆,并深入企业,逐家落实任务,进行规范的系统整理。目前已有19家企业23,328卷档案接收进馆,其中有苏州火柴厂、太和面粉厂、苏纶纺织厂这类百年老厂,也有振亚丝织厂这类苏州知名企业。
方便利用,委托代管
在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实际工作中,苏州市档案局坚持政策原则不放松,具体处理方式结合实际可灵活变通,这样,既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国家的利益,又能兼顾转制企业生产管理的需求,发挥档案的最大作用,方便转制后企业的正常利用。针对不少企业因生产、管理的需要,就档案的处置向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留用,甚至有的企业阻挠主管部门按规定上门接收档案等情况,苏州市档案局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磋商,调整档案处置工作的策略,印发了《关于对部分转制企业档案实行委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代为国家保管原改制单位的档案。《意见》规定了委托代管档案的程序、条件、档案的范围、委托的期限、手续以及应负的责任等;凡要求留存利用原单位档案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经市档案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办理委托代管手续,签订代管协议;在代管期间,如企业产权发生变动,主管部门可随时收回由企业代管的档案。苏州市档案局根据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每年对委托代管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做好代管档案的保管工作;对违反协议的,及时进行处理;对不符合保管条件影响档案安全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接收其所代管的档案,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委托代管这一方式,受到了改制企业的欢迎,避免了处置工作中的矛盾。促进了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苏州市已有数十家改制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管协议。涉及10多万卷档案。
创新模式,推进苏投实践
2004年,苏州市8个产业局改造成立的控股公司全部撤销,其中6个行业合并成立苏州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其所属308家企业约有档案160余万卷,约为全市应处置档案数量的三分之二。苏司针对所属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档案中心,组建专门档案处置工作队伍。并计划将市中心文博旅游区的一家中型破产企业(占地23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厂区改建为档案中心用房,集中管理全公司改制企业档案。苏州市档案局将其作为档案处置工作管理模式的创新突破口。全力予以支持、推进。
由于苏司是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要把破产企业厂房改建为档案用房,必须征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将该资产从经营资产中剥离出来。转为非经营性资产。为此,市档案局从抢救保护国有改制企业档案、抢救国家财产的大局出发,积极争取市财政局、市体改办、市经贸委等部门支持,使改建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苏司档案中心建成后,苏州市档案局加强对档案中心的业务指导,积极参与该中心建设。一是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中心用房进行科学布局,提出具体改造意见。经过1156.38万元的投资改建,档案中心现有档案库房主楼一幢,面积约9000平方米,配置密集架2993.5立方米,档案存储能力达到200余万卷:另有办公楼和其他辅助用房,设有档案接收大厅、利用大厅、消防室、监控室、会议厅、档案展示厅等。二是组织对中心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2006年,苏州市档案局针对苏司档案中心队伍建设的实际状况,专门为他们举办了一期岗位培训班,公司分管董事长带头参加。中心档案人员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培训,全部通过考核,拿到了岗位合格证书。三是规范档案中心业务建设,编制了档案管理规范实施意见。把苏司所属企业档案按行业分成10个全宗群,每个企业的进库档案按全宗进行管理。从2005年3月开始,“中心”前后组织400多人,对集中入库档案进行系统整理、统一编目,逐一移交,累计完成137万卷档案。四是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档案中心开发并安装了档案管理软件。该中心所有档案的案卷目录已录入计算机,实现了对馆藏档案的计算机检索、统计和利用。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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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增多,与利用者发生冲突的机会也增加了。虽然我们的工作能得到绝大多数利用者的肯定和好评,但是也有部分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有意见。婚姻档案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档案,对除当事人以外的一般利用者保密,这是与利用者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为此,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1月20日联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 32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地、各档案保管单位对《办法》的理解不一致,贯彻执行时把握查阅利用标准不一样,给利用者留下“不同地方查阅标准不一样”的印象。下面就五个方面的困惑和广大同行一起探讨,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与帮助。
一、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自己的婚姻档案,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律师持当事人授权委托到档案馆查阅利用婚姻档案。通过近几年的接待工作发现:一般情况下,律师持有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都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却强烈要求查阅利用当事人婚姻档案。他们认为:只要是律师,持有律师证,有当事人的委托,就可以查阅利用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在《办法》第十五条(三)项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笔者认为,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视为无效委托,可以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目前,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律师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尽管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能看出委托的真实性,可以为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原告,通过法院离婚,委托律师查阅婚姻证明
这种情况,律师通常持有原告的书面委托、身份证复印件、状和律师证,要求查阅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办法》第十五条(四)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书面委托经公证机关公证,应予以办理。如果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因为尚未立案,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我们一般不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但如果律师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尽管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我们也可以间接看出委托的真实性,这种情况,我们也灵活处理,为律师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
三、婚姻当事人作为被告,尚未立案,原告律师持律师证要求查阅被告婚姻关系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四)项规定,因为尚未立案,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且没有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仅持书和律师证要求查阅被告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档案馆可以不提供查阅利用。
四、关于《办法》第十五条(五)项的理解
《办法》第十五条(五)项规定:“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是《办法》对特殊情况下查阅婚姻档案的一种解决办法。例如: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已经死亡,其父母或子女要求查阅婚姻档案办理遗产继承,就适合这种特殊情况,可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对于婚姻当事人行动不便,经村社证明,被委托人持婚姻当事人的亲笔委托,并持有当事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经领导审核同意,也可为其查阅利用婚姻档案。
五、婚姻当事人要求提供在某段时间范围内的婚姻状况
婚姻当事人要求提供在某段时间范围内在本地的婚姻状况,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没有结婚,但要求档案馆提供未婚证明。笔者认为不能提供。大家都知道,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婚姻档案没有收集完整,并不是所有结婚的都有婚姻档案;没有婚姻档案,档案馆也不能确认当事人没有结婚。所以档案馆不能根据查阅结果,为利用者出示“在某段时间范围内在本地没有结婚”的证明材料。
这两方面的情况,如果利用者坚持要档案馆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笔者认为,我们只能出具“经查阅,××时间段在我馆没有结婚登记档案”的证明材料。
六、几点建议
《办法》颁布以来,由于大家对《办法》理解不一样,部分婚姻档案保管单位对以上五种情况,为利用者提供了档案查阅利用,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利用者遇到不给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时,许多人都不理解,说:“同样的手续,我到××地方就可以查阅婚姻档案,为什么到你们这里就不行了?”这使我们很困惑:给他们查阅了,违反《办法》规定,害怕承担责任;不查阅,律师就和我们理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我们往往要花大量时间来做更多的解释工作,影响档案的正常查阅利用。
为了切实维护好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资政惠民”,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笔者建议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标准和口径,明确部门权力义务,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1.对《办法》第十五条(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各婚姻档案保管单位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对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但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明确界定是否为查阅利用婚姻档案的合法手续。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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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档案在保密和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1缺乏规范化的库房管理
目前在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存储房产档案的库房在硬件设施上都无法满足安全保密的工作需要。由于受办公条件限制,部分库房与办公区域没有严格划分,管理人员无法对进出库房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无法保证房产档案的保密安全性。同时库房内用于承载档案的各种密集架也存在着年久老化的情况,功能上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档案数量的要求。而且库房内温度、湿度和防虫、除尘和土地等技术设施都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无法保证房产档案安全保密保管工作要求。
1.2利用开发方式上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房产档案在开发利用上较为单一,主要是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抵押及查封时发挥其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为住房补贴和银行贷款等提供证明材料,房产档案只是起到了做为法律依据和证明的作用,而且房产档案也只是围绕产权管理提供服务,其不仅缺乏必要的应用衍生品,而且其自身的价值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
1.3档案工作者的知识结构有待提高
现代化的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档案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档案管理知识,而且还要对房产管理和计算机技术较为熟悉,这样才能确保档案现代化管理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的实现。所以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知识,是无法适应当前房地产产权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与当今档案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也背道而驰,所以要想实现对房地产档案深层次的开发利用,则需要不断强化档案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加强知识结构的更新,不断扩大房产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面,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以便于能够为现代化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2.加强房产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具体措施
2.1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和管理
正确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在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的过程中,有待完善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为查阅档案、合理利用提供方便。合理利用是保密工作的目的之一。从总体上讲,档案库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兴建,完善档案库房技术设施,保证库房内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实践证实,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是做好档案保密、维护档案平安的基本保障。
2.2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档案保密工作的关键是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高度的保密意识,不仅仅是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经过自己本人手的每件事情件件工作要做到有头有尾和手续清楚,档案人员无论在什么场合,都应把保守档案秘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2.3加强房产档案的日常管理
房产档案的调阅、移出、销毁等应严格按舰定手续办理,必须经指定领导人审批,认真履行登记、箍字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调阅。绝密档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对、检查,发现失密、泄密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补救。
2.4加强对房产档案查询的管理
2.4.1房屋产权人查询自有房产档案和委托查询自有房产档案
个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的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提供房屋产权证。需提供有效委托书或公证部门公证书,受托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提供委托人的房屋产权证。
2.4.2涉案查询房产档案
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执行查询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及已立案证明。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和与产权人有利害关系的房产档案查询也要很好地把握,区别对待。须经国家安全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才能对国家安全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
2.4.3律师查洵房产档案
(1)律师非诉讼案僻:凭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律师证,提供房屋产权人的有效委托证明书,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2)律师诉讼案件:凭单位介绍信、有效的律师证,提供人民法院有关房屋产权人已参与诉讼活动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档案管理委托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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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未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其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是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7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5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的大量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三是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之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了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四是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强调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五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强化以下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二要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岗前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