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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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划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着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起初姓名。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着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着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组成员如胡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着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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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意见》(浙纪〔2003〕46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市纪发〔*〕7号)以及《市交通局领导干部管理办法》(杭交党办〔*〕13号)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现就做好20*年局管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及述职述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省市委有关条例、规定、意见等文件为依据,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道正派的要求,认真做好述职述廉工作。通过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表现情况,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认真解决有关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二、主要内容
述职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的意见》(浙组[2000]58号)为基本依据,同时要把开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活动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述职要重点围绕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主要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所取得绩效、以及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和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等。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见有关规定,考核工作由局纪检组牵头同时进行。
三、方法步骤
由局党委派出考评组,吴德宝、韩勇同志任组长,局组织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配合实施。参加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局管领导干部。其中任职不满半年的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只作个人总结,不作大会报告和测评。
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工作主要采取大会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民主评议、民主推荐、考察谈话等方法步骤进行。因四局机构升格,领导班子及中层正职调整不久,经局党委研究确定,四局局管领导干部考核将简便进行,只作书面总结报告。
公开报告:由领导干部本人写出书面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主要是回顾一年以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以及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其中各单位主要领导(不含四局主要领导)在民主评议大会上进行公开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书面形式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还需结合领导干部述廉十三项重点内容(详见杭交党委〔2006〕35号):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主要是对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年度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书面测评。
民主推荐:主要是推荐近期可提拔任用干部和局管后备干部人选(包括正处和副处)。
考察谈话:考核中,考核组将分别找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四、工作要求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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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委党校科级干部空缺岗位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任用参公管理空缺岗位的科级领导。
三、竞争上岗的职位、职责
(一)岗位设置
政治处副主任
1名
教务处副主任
1名
财务科副科长
1名
民干科副科长
1名
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1名
(二)岗位职责
1.政治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政治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党委办公室的日常业务工作;
③负责纪检工作,承办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④负责本处室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公文的草拟工作;
⑤负责老龄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务处副主任
①协助主任抓好教务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②分管多媒体教学及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制定我校远程教育建设规划草案,经学校批准后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
③负责全校教学器材、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协助校办公室采购教学设备和用品;
④负责拟定教务处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
⑤协助学校办公室主任做好函授方面的接待工作;
⑥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3.财务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财务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承担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草拟工作,指导财会人员做好各种报表和决算;
③承担财务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④带领财会人员做好财务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⑤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民干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抓好民干科日常业务工作;
②负责民干科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③指导民干科有关人员做好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实用技术培训及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教育中有关情况的统计及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④负责培训班任课教师的择优选聘、教学考核、学员测评工作;
⑤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5.公务员培训科副科长
①协助科长做好公务员培训科工作;
②负责公务员培训班年度计划及经费报告的草拟工作,协助财务科管理好培训经费;
③负责公务员培训科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拟定,并及时报科长审定;
④负责公务员培训班教师课时酬金的测算工作,承担培训班的具体联系工作;
⑤负责培训班学员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培训证书的制作,负责培训情况的统计及相关材料的草拟工作,抓好培训档案及本科室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⑥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竞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知识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做出成绩。
3、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4、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协调、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善于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5、坚持群众路线,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资格
1、具备参公人员身份,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4、竞争财务科副科长者须具有财会资格证书;
5、竞争政治处副主任者须是中共党员;
6、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7、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龄一年以上。
五、竞争上岗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在校内通过职工大会并用张榜的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公布竞争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程序、办法等相关事项。
2、公开报名。凡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申报职位。一般由个人报名,也可以采取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竞争职位数与参加竞争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2,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该岗位。
报名者应持有以下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1份。
(2)小一寸照片1张。
(3)连续3年年度考核称职证明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资格审查。根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要求,由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对报名竞岗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者,公布报名人员及资格审查结果。
4、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笔试成绩满分为30分。
5、面试。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在教职工大会上作竞争上岗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和经历、主要优势,自己所竞争职位的工作设想和任期目标,并就有关的问题进行答辩。演讲答辩结束后,由领导组成员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分组给每位竞岗者打分。计分方法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求出平均分即是竞岗者面试得分。面试满分为40分。群众代表8名,由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产生。根据得票多少,从最高得票者开始,从高到低顺序确定8位群众代表。
6、民主测评。竞争上岗演讲结束后,由与会全体教职工对竞岗者进行民主测评,用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30分。测评为优秀等级者得分30分(30×100%),测评为优良等级者得分24分(30×80%),测评为中等等级者得分18分(30×60%),测评为差等级者得分12分(30×40%),测评为不合格者不予评分。
7、组织考察。把笔试成绩、评分组评分及民主测评成绩三项相加后的总分即确定为每位竞岗者的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每一职位前两名竞岗者作为该职位的考察对象。然后组成干部考察组,进行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察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并实行考察人责任追究制。考察结束后形成考察组全体成员鉴名的书面考察材料。
8、确定拟任意见。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依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主测评成绩和干部考察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竞岗者的拟任用意见。领导组成员必须全体到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决定方为有效。
9、公示。对拟任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10、上报审批。经公示后,形成书面拟任用意见呈报中共××市委组织部审批。
六、笔试内容
一、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的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
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题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报告
三、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四、《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六、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云发〔〕24号)
七、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同志在11月14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八、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委党校校长李纪恒同志在11月15日全省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高认识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在新的历史起点推动党校工作迈上新台阶》
九、中共××市委党校关于党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七、任职和任期
1、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
》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
2、竞争上岗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按照所担任的职务履行职责,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
3、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免去该职务,安排到竞争上岗前职级相同的岗位工作,并按新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时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九、组织纪律
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实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全体教职工要正确对待竞争上岗,不得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教职工对竞争上岗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纪委或市委党校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组检举、揭发。
十、时间安排
1、公布职位及岗位职责:20xx年3月15日
2、公开报名:20xx年3月16日—18日
3、资格审查:20xx年3月19日
4、复习备考:20xx年3月19日—20xx年3月30日
5、笔试考试:20xx年3月31日上午9:00—11:30
6、竞岗演讲及民主测评:20xx年4月5日—7日
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7、组织考察:20xx年4月12日—14日
8、确定拟任意见:20xx年4月19日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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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袁峰工作单位:上海行政学院
正是由于存在公职人员以各种方式鲸吞国家财富的现象,才有必要对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国际上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形成了两种监管机制。第一种是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向社会公开。它强调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是反对腐败的最佳利器,保持公职人员廉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让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定期公开他们的收入、资产、投资及债务状况,通过由外向内的监管机制防止他们拥有的财产可能与其执行的官方职责发生利益上的矛盾。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它规定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包括允许普通公民查阅任何公职人员的财产及纳税情况。2011年瑞典的清廉指数①为9.3,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4位。[2]美国、日本通过制定《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查阅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状况的权利。为了最大可能公开官员的财产信息,近年来俄罗斯、法国、墨西哥、英国等国家也尝试使用计算机电子技术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工作。第二种是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内部审核。它强调在腐败治理领域主要依靠执政党及其政府自身的自律机制,针对官员的财产状况,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管机制。它将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重心,放在对申报资料的内部审查与核实上,而不是以信息公开的方式由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例如,新加坡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所有公务员都在申报之列,不限定行政级别;申报内容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部门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责任,申报资料不对社会公开。新加坡依靠内部权力监督机制成功地抑制了腐败,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2011年新加坡清廉指数为9.2,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5位。[2]瑞·维斯尔认为:“统治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享有政治体制所赋予的几乎绝对的权力,他们运用它,但没有听任任何权力滥用、专横统治、、管理不善,以及对新加坡人民利益的漠视,这是非凡无比的。他们以超乎寻常的正直、奉献和对法治的尊重统治着这个岛国。”[3]233采取与新加坡类似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式的国家,还有越南、泰国等。我国自1995年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已出台了多项涉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财产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方面的文件。但是,从实际的反腐效果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非法收益获利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涉案金额是衡量腐败者贪腐程度的主要指标,是把握大案要案发展动向及分析涉案人员状况的重要依据,更为重要的,它是评估国家腐败控制力的重要参数。从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实际追诉与侦办的大量案件情况来看,贪腐数额远高于立案标准,并且大案要案在数量上总体上呈现逐步增长趋势。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犯罪金额比较小,达到十几万就会被判死刑(死缓)。从2000年至2010年十年中因贪腐被判死刑官员的受贿金额来看,少则500余万元,多则上亿元。[4]2011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为3.6,列全球排行榜第75位。[2]分析以往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未能产生显著反腐效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对报告信息有限公开的规定未能全面落实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还没有公开申报信息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填写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内容,由报告义务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规定的范围内通报。作为对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①“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采用10分制,5分为及格,满10分为最清廉。2012年5月11日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发言时曾引用“透明国际”给予中国的清廉指数评分。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又颁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仍然保留了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的内容。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直到2009年才开始陆续有一些地方探索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试点,目前还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做法。(二)对报告信息的核查未能完全展开作为对1995年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改,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与以往文件中只是要求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相比,该文件突出强调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汇总综合、查阅方面的职责,并对经群众举报或反映突出的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审核机制,但由于缺乏财产审核所必需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与条件,干部财产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目前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例如,需要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全国性的房屋产权信息登记与查询系统;在清理匿名、假名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金融机构的完全实名制管理等。正是由于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的双重缺失,导致以往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相关文件未能充分发挥财产监管效能。2012年4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了国务院总理的文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文章指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5]7文章在强调要严格执行以查阅、调查核实申报资料为特点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同时,提出要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依此思路,中国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监管将形成组织审核与有限公开为特色的双重监管机制。当前在中国实施这一监管机制,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制度适切性的角度,论证该项制度是否与中国的政治文化、制度规范以及国家类型相契合;二是从制度有效性的角度,通过操作层面的设计使该项制度能够发挥出实际的反腐功效,进一步健全针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监管功能。
(一)政治文化的适切性文化价值的认同构成了制度认同的核心,一种制度设计只有体现出被认可的价值时,人们才会产生现存制度适合于自身的信念。中国古代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们依据儒家思想意识进行价值评判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领导权必须由有道德的儒生来掌握,他们在道德上的卓越性能够超越普通民众。这种儒学遗风对中国政治的影响是易于树立权威人士或贤明之士的高尚地位。统治者希望人们看到,真正具有美德的通常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好人”是对政府权力正当行使的唯一保障,人们将明智的决策、公正的判断寄托于具有优良个人素质的官员身上。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贵族清除不正义的帝国王室的权利,帝国皇帝取代不合位的君主之权利,以及官僚劝谏怠位的统治者之权利,都是由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赋予的。这信念就是,政治领袖主要靠道德说服力来证明自己的合格,一个王朝的变革性权力主要依靠管理者的伦理品质。[6]73-74因此,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如当官不能参与经商。《臣轨》中指出:营私家则官事不成,在公门则不言货利,言货利则公门不正。①《天人三策》中讲: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②马克斯·韦伯也认为:同任何官僚道德一样,儒教的道德也反对官吏本身参与赚钱,不管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都被认为有背伦理、有失身份。[7]209对执政者的谋利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作为传统政治伦理,不仅为当代中国民众所信奉,也为当代执政者所接受。中国的公职人员是否如实呈报有关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不仅是检验公职人员道德品质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取人民信任的重要方式。(二)制度规范的适切性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对其进行监管是否具有法理依据?笔者不认同公职人员不存在隐私权的说法,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个人隐私,公职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然而,即使对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尊重隐私权传统的欧洲国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1)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和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8]1012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一文中认为,当特定个人的隐私影响到广泛的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他指出:“私事和私信一样,是神圣的,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如果这样无条件地运用这条规则,那就只得一概禁止编写历史。路易十五与杜芭丽或彭帕杜尔的关系是私事,但是抛开这些私事,全部法国革命前的历史就不可能理解。”[9]25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由于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担负责任的公共性,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来防止公职人员利用隐私权隐藏贪污所得。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当实施比普通公民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共识。2010年7月11日执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删除了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表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已不再作为国家机密来对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不久,2008年5月25日中共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要求对干部申报的个人事项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内容实行网上公示。之后,全国多个地方先后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包括浙江省慈溪市、湖南省浏阳市和湘乡市、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三)国家类型的适切性“在东亚地区,与政治最密切相关的结构是自主国家。这一概念在这里并不仅仅指国家的运作独立于社会的压力,而是指国家塑造着社会的秩序。”[10]92美国著名政治学者詹姆斯·r.汤森与布兰特利·沃马克在《中国政治》一书中描述中国的国家类型时认为:“像这样一个持续如此长久并具如此高度自主性的体系,其影响力不可能仅限于自身制度在形式上存在的那段时期。”[11]30自主国家在政治上强调自我约束,依靠自身设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纪律来制约掌权者的行为。当这种约束力处于弱化状态时,国家权力的无限增长就有可能带来畸形自主(给予主管部门广泛的随意处理权)。自主国家由于缺少在体制外促使官员向社会负责的权力制约机制,决策失误、腐败现象更多地依赖于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来克服。[12]431962年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党的问题时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是来自几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下级),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生活。我想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大家看看妥当不妥当。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这是一个小集体。”“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13]309根据我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对于报告信息,主要采取组织内部查阅或调查核实的方式。即使近年来一些地方要公开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也大都仅限于部分内容的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主要还是依靠体制内的力量来抑制腐败,而不是完全依靠体制外的力量。从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来看,大都属于限制性公开模式。(1)限制公示内容。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没有要求在网络上完全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而是采取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当地廉政网及媒体向社会公示的仅有4项(需要申报的内容共有11项)。(2)限制公示范围。先行试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地区,如浙江省慈溪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都是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政府办公大楼公告栏、单位内部网络、向相关人员发送短信提示等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进行有限公开。
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为基础的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各自拥有对公职人员非法财产来源进行监管的独特功能。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的廉政状况,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两种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发挥出对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合力作用,使中国特色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成为有效检测公职人员廉政程度的“利器”。(一)公职人员财产审核制的特性由官方专门机构组织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是一种强有力的内部监管方式。尽管通过公示申报信息而引发的举报式监督,威力不容小视,但是通常不具备官方专门机构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面的优势。(1)党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权威性与规范性。为了查阅及调查核实有关信息,有关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公职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否则,将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处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2条第5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的处理;构成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4]9而且,有关监管机构一旦发现官员申报的个人资产与正常收入不符,可以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2)党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专业性与协作性。通过有关机构的组织、协调,有助于建立起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①有关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核实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资产信息,有效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以及防止事后受贿等腐败犯罪活动。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在任以及曾经担任过公职的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查,而且要对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审查。政府部门通过确立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可以使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将于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发现并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账户。②有关机构可以推动建立重大利益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防止发生虚报、瞒报的情况。目前,房产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后的主要投资品,在贪官不如实申报在各地的房产情况而审核又不严的情况下,即使向社会公示其房产情况,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也会受到限制。我国正在建立的房屋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①,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房产状况的现象。③有关机构通过完善公职人员国外利益的登记管理,有助于追回被转移到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确立了公职人员对国外资产的报告义务,而且为了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合作,要求缔约国的主管机关之间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资料进行交换,以便对公职人员转移到国外的犯罪所得进行调查、主张权利并予以追回。2011年我国第一次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国外从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审核的机构通常是具有独立性的。鉴于人际关系方面的干扰以及财产审核工作本身的复杂性、系统性,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审核不宜由本单位、本系统的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建立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审核机构,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58·2012.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拥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只能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与监察权力进行监察,由于在监督对象、职权范围上的差异,由二者分别承担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职责势必会造成多头管理。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体制下的产物,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并且,作为我国的专业预防腐败机构,已经具备了开展财产稽核工作的能力与手段,其工作职能包括对与腐败有关的金融、土地、建设、医药、电信等领域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与检察院、法院、公安、银行等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等。因此,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当成为我国负责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专业权威机构。(二)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的特性公职人员保持廉洁的义务与公职人员适当保留隐私的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在当前中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基于平衡两者关系的折衷性考虑。(1)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稳妥性。“有限公开”避免了因采取过于冒进的措施而导致相关信息的过度传播引发的副作用,减少了制度推行的阻力与社会敏感度,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公示工作。由于“有限公开”减少了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对外曝光度,反而便于有关部门对于公职人员公布个人情况的全面性提出要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事项,这与《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有关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的要求尚有差距。例如,还缺乏有关债务、社会关系、商业活动、出售或者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等方面情况的申报信息。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社会关切的舞弊问题,制定出公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财产的具体要求。(2)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有效性。“有限公开”可以充分发挥体制内监督力量的作用,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对内部腐败者进行揭露,以克服腐败行为固有的隐蔽性。比一般公众更为了解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的是他们的同事,他们更有可能对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是否存在差距作出清晰的判断。一旦有内部知情人举报其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将会对腐败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指出:机构工作人员很可能对其工作和观察范围内的任何营私舞弊行为有较大程度的了解或有把握的怀疑。[1]125邓小平也曾经指出:“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13]310因此,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有限公开制同样是一种颇具有效性的监管方式。2009年,浙江省慈溪市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对现职副局(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私车等情况进行公示,并由所在单位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公示结果,不满意票达1/3将被追究责任。知情人的举报常常受到卖友求荣、不忠诚、自我晋升等各种指责,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塑造适应与鼓励内部人正直举报的组织文化以及制定相应的规范。例如,向谁举报;举报的渠道;举报的时限;提出指控的明确标准以及对最初的指控进行初步的分析;对指控的提出者或接受者建立必要的档案记录;在确定所提供情报的准确性和有用性之后支付奖赏;建立起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对新的政府雇员定期讲授政府部门要求的道德责任等。韩国《反腐败法》将公职人员举报内部腐败行为作为一项义务,该法第三章第26条规定:公职官员如果得知其他公职官员有腐败行为,或者,其他公职官员迫使或提议其进行一项腐败行为,应该立即将此事实向侦查机构、反腐败委员会或审计与监察委员会举报。[15]36-37(三)实现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应当依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及廉政规范,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财产监管两种不同机制的优势与长处,积极寻找推进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途径,为建构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理性选择审核与公示的对象。从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制度设计来看,一般并不需要所有公职人员都申报或公示财产状况,通常会聚焦于那些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及职位上的公职人员,而且有的国家对财产申报、财产审核以及财产公示的对象分别进行了制度性限定。例如,《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政府要员、议员、军警以及学校、国有企业与地方自治团体4级以上的公务员要登记财产,并由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另外,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在官报或公报上要公布1级公务员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事项。[1]355-360结合目前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我国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申报、审核、公示三个层面分别对有关对象进行限定。①需要申报的对象。申报对象应当聚焦在那些更能在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决策、重要执法行为中产生影响力的公职人员。主要应当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②需要审核的对象。鉴于我国目前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人数规模庞大,当前对有关人员申报的财产信息进行查阅与调查核实的工作应当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工作;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举报的工作;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③需要公示的对象。目前我国相关的制度规范允许有关组织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应当申报对象的有关信息。由于实施干部财产公示所需要的配套条件在中国的各个地方成熟度不同,这样的探索目前仅仅出现在我国的一些个别地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经验。不过,这样的地方性探索案例正在呈现增多的趋势。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廉政状况,有选择地将一些部门、单位、特定岗位的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进行公开。(2)科学设计审核与公示的实施步骤。对申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之前先进行组织内部审核,是实现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重要设计思路,这主要基于以下一些理由:首先,争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缺乏有效的财产审核机制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未必能够在申报中提供真实的财产信息。因此,盲目公示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做法,不一定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2009年,俄罗斯将官员的收入与财产信息在网站上公布之后,俄罗斯的“干部门户研究中心”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的被调查者相信网站上公布的官员财产与收入信息是真实的,71%的被调查者对此给予否定,21%的被调查者表示“难以回答”。不相信者的理由是他们认为官员的奖金、补贴等间接收入以及各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没有在申报信息中反映出来。[16]其次,配套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举报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机构和个人接受监督,会有助于提高所有人的利益,但是举报人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压力和风险。普通举报者要想扳倒有实权的官员在现实中是有困难和风险的,如果没有正式反腐机构给予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人们的反腐热情会受到腐败者的嘲讽甚至无情打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17]此外,如果缺乏廉政文化机制的配合作用,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推行将难以在官民中达成共识,并形成上下齐动的局面,单位内部人是否选择举报很可能受到人际关系的干扰。受上述因素影响,盲目公示可能导致“有公示无举报”的情况出现,最终使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徒具形式。再次,注重制度实施的稳妥性。由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是通过审核的资料,可以为保证更大范围监督的有序性与有效性提供支撑。有关机构在组织公示之前可以出于对公职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对申报资料中的部分信息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申报人的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不是一项单一性的制度,而是一项制度集合,它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才能推行,盲目出台欠缺系统性、协调性的财产公示措施不一定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3)实现审核与公示功能的有效叠加。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力度,对公职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后既审查又公示的监管措施。上世纪80年代,是韩国历史上腐败最为猖獗的时期。韩国为了有效地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状况,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在制度设计上改变了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的首长负责审查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的做法,专门设立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来承担这项工作。同时,根据《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总统、总理等政务职及1级以上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及地方国会议员等12类最高级别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财产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将申报内容在官报或公报上公开。与韩国将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叠加作用于最高级别公职人员不同,中国则不宜将财产审核与公示的重点聚焦于这部分公职人员。第一,中国绝大多数的腐败产生于基层公职人员,中高层公职人员涉案人数不多。据统计,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全国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51.85万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88%;处分54.03万人,占同期处分人数的86.8%。[18]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2011年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省部级干部7人,厅局级干部198人,而县处级干部则有2319人。[19]第二,广大干部与群众对基层公职人员更为了解,对身边的腐败问题敏感度高。当前我国基层腐败案件呈现出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在基层公职人员中实施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示制,将会提高专业反腐机构与广大干部群众发现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两种财产监管方式叠加的反腐效应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出来。第三,对于中国的中高层公职人员,只要在干部选拔任用环节、考核考察等环节上加强财产申报审核工作,同样可以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2008年至2012年上海市对800多个新提任的市管干部进行了包括个人经济情况在内的廉政申报,有些申报不清楚的问题要本人说明,通过有关部门加以核实。其中确实有个别人因为故意隐瞒、故意瞒报、提供信息不真实而没有得到提拔。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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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市委常委会一班人带头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各区县党政主要领导都公开作出了坚持公道正派、严守换届纪律的承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二是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鲜明提出要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对那些为政不廉、作风不正或者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的人,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已经任用的也要坚决调整,从而树立了既重能力又重德行、既重政绩又重政德的正确导向。三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对待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保证干部队伍思想情绪的稳定。四是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建立组织人事纪律、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市、县两级设立了举报信箱、12380举报电话、电子举报邮箱。换届期间,全市各级组织部门共对15起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进行了调查核实,对11名被举报对象进行了告诫谈话。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供稿)
海南省在换届工作中切实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为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地方换届工作的指示精神,省委对各级党委划出了“四个”,即不准违反规定推荐、考察、决定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突破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自行增设机构或随意提高机构规格;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设定了“六条高压线”,即不准搞封官许愿、收受好处,不准在推荐和选举工作中拉关系、打招呼,不准泄露有关干部任免情况,不准要求提拔本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干预原工作地区或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拒不执行调动或交流的决定;对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也规定了不准参加与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宴请,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六项纪律”。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成立了换届作风与纪律检查小组,对换届考察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供稿)
江苏省新沂市强化干部实绩考核
一是实绩登记。统一制作、发放《领导干部实绩登记表》,由干部本人逐项登记工作实绩,注明每项工作的起止时间、具体要求、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至少由两名知情人签字证明,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认可。二是实绩公示。每月在公开栏中公示本人职责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难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件处置情况,以及突破性、创新性工作情况,让群众评价,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实绩考评。采取自我评述、领导点评、群众评议、实绩评估和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分为实绩突出、实绩一般、实绩较差三个等级。四是实绩建档。在干部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干部实绩台账,同时将干部实,绩考核的背景材料、调查材料,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考核的原始材料归入干部档案。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反馈考评情况,激励实绩突出的同志再接再厉,对实绩较差或一般的同志,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中共新沂市委组织部吕芳江 供稿)
河南省洛阳市以配套制度保证干部选拔民主化
一是积极扩大干部推荐环节的民主。实行推荐职位预告制度,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干部提拔及由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必须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不准指名确定考察对象。二是积极扩大考察环节的民主。实行差额考察制,做到择优任用;实行考察预告制和考察对象公示制,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延伸考察制,既考察干部的工作圈,又考察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尝试量化考察,对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三是积极扩大任用环节的民主。尝试并推行了以班子成员无记名投票为主要内容的票决制。坚持任前公示制,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再下任职文件。坚持试用期制,县级委任制领导干部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坚持公选制度,做到方案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持竞争上岗制度,2005年市直单位中层干部中竞争上岗的占调整总数的1/3。
(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供稿)
甘肃省敦煌市乡镇党委换届注重落实党员民利
该市在乡镇党委换届中坚持把扩大党内民主,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贯穿始终,让广大党员民主推荐、监督选举党委委员。一是组织报名主体多元化。镇、村向党员群众广泛宣传公推工作的意义、程序、要求及任职资格条件,激发党员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热情。全市共组织报名289人,其中,组织推荐113人,党员推荐、自荐176人。二是公开推荐程序民主化。普遍采取以支部为单位,分片推荐的办法,全市公推乡镇党委委员大会的党员参会率达到86%。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内定任何人选,放手让党员和群众选择,9个乡镇共推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132人。三是考察选举过程公开化。市委经过综合考核和审查讨论,最终确定了114名乡镇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各乡镇及时公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按照《》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了选举,共选举产生新一届乡镇党委委员96人,实现了组织满意、干部满意、群众满意的目标。
(中共敦煌市委组织部张金荣供稿)
贵州省加强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换届后思想作风建设
一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提高乡镇党委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以《文选》和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为重点内容,各级党校年内将对所有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轮训一遍。二是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识和本领。三是开展对乡镇领导干部特别是新进班子成员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增强班子的合力和活力。四是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坚持求真务实,增强群众观念,健全激励机制,务求廉洁勤政。五是抓好制度建设,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供稿)
黑龙江省海林市乡镇换届注重扩大干部考察范围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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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选人用人运行在阳光下”,接受民众监督,已成为我省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大趋势。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晒”出透明度 提高公信力
日前,我省下发《贵州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对拟提拔担任地厅级领导职务或平职(级)调整担任地厅级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除要在拟任人选所在单位或系统内张贴公示外,还要在当地省级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人选是从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产生的,还要在其所在市(州、地)的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干部个人的自然情况和现任职务、出生地、任职时间、拟任职务等情况,同时,根据需要,也可公示工作简历、工作实绩或照片等。
《暂行办法》规定,广大群众可通过信件、电话和网上举报3种方式来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举报中心负责受理。
干部,是公权力的执行者;民众,是公权力的源头。民众有权利获知代替自己行驶权力的干部的信息。《暂行办法》在公示对象、公示内容和公示渠道方面的扩大,保证了民众尽可能广泛、便捷地获知被选用、任用干部的信息,增加了选人用人的透明度,使得选人用人的公信力得到提高。
“一报告两评议”全省推开:新选拔任用干部须接受群众测评
3月17日,省委组织部召开全省组织系统“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张少农指出,要正确看待民调结果,认真分析查找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措施,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民意”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选人用人的重要因素。去年4月,省委率先开展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即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全委会委员还要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随后,全省9个市 (州、地)、88个县(市、区、特区)也完成2008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从今年起,我省将在包括省直机关在内的所有拥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推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举措,并扩大参与评议人员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党委(党组)选人用人工作必须接受干部群众的评价,新提拔的干部必须接受干部群众的测评,逐步形成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常态机制。
党委组织部新闻发言人制度:选人用人“主动说”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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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在3—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指领导干部在拟任高一级领导职务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向社会或拟任干部现工作单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群众对该干部任职的意见。经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经查实存在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取消其拟任职资格。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任用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双重管理的干部,按“谁主管,谁公示”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县处级领导职务、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任用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五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和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职务的干部,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地、市拟任用或拟聘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不含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地、市、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处级干部,要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县(市、区)拟任用或拟聘任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
第六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应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平职任用或调整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前公示与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同级党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组织部门将拟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由党委通告人大常委会党组,并提交正式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
第九条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和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公示职务的干部,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三章公示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十条公示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各地的党委组织部和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确定拟任干部名单。对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程序组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然后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拟任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公示范围。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确定公示范围。
第十三条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当地党报或政报,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现工作单位的群众公示。只在现工作单位公示的,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本单位的群众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内容: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本人照片;公示期间接待来访群众的地点,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意见箱设置地点;公示时间;对来信来访来电的基本要求(如举报问题要有事实根据,要署名举报)等。
第十五条查证落实。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左右。公示结束后,承办公示事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立即梳理群众意见,并将梳理后的群众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查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落实。匿名举报的重大问题可列入查证落实范围。
第十六条决定任职名单。党委(党组)召开会议,听取公示期间的反映及调查落实情况汇报,讨论决定任职名单。
第十七条反馈。任命决定在公示范围内公布。对经公示后未能进入任命名单的同志,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材料归档。群众举报材料,可归入干部工作文书档案,保存期一年。
第四章附则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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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
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考察组成员如有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额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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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对象
拟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职务的人选,以及拟平级转任新的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实行任前公示。
特殊岗位和在换届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不进行任前公示。
二、公示范围及方式
拟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政工作部门正副职领导职务的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任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的,在其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或工作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拟易地交流提拔作用的,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
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提名)职务。
四、公示时间
一般为7—15天。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公示人选的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五、公示的基本程序
(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公示通知或公告;
(2)公示时应即通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干部本人;
(3)受理群众反映;
(4)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向署名反映人反馈;
(5)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6)公示结束后,由党委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找干部本人谈话。
六、对反映情况者的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牟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分类处理。对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已掌握的,不再重复调查。对不掌握的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虽匿名反映但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也要列入调查范围,认真核实。
(2)对群众无反映和所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或按法律程序提请任命;经查有不适合担任拟任职务要求的问题,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所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并作进一步调查。
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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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湖北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州及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工作需要又具备条件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也可以公开选拔。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地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职位、数量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确定。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党委(党组)可以设立公开选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在进行公开选拔前,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报党委(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属上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的领导干部,其工作方案应事前报上一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属双重管理的干部,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职数、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中共恩施州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推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由组织推荐参与考试的,应尊重本人的意愿,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如有的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该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并允许报考该职位的人员按其他职位规定条件改报其他职位。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及重要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序,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或认定合格的省市一级题库中提取;根据需要,也可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命题。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成绩以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及笔试成绩,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意借鉴、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二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资格制度。
第二十三条面试计分方法。面试评委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余评委所打分数的平均分作为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将笔试、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五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县市公开选拔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州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七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名单和成绩,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考察对象的情况,可按《恩施自治州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州组发[2002]8号)的规定,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按照《恩施自治州党政领导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三十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二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认真负责地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或推荐、提名。党委(党组)在决定任用时,既要综合考虑考试成绩排名,又要十分注重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以及对岗位的适应程度。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工作实绩不突出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任用或推荐、提名人选。
第三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五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跨地区、跨部门的拟任用对象,在干部原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
在考察时已经进行公示的人选,任职前可不再公示。
第三十六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意见》(恩施州组发[2002]9号)的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时间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计划任务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开、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自觉服从,认真执行;
(四)招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六)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开选拔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报考人员或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八)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应专门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组面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