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者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网 > 优质范文 > 报告范文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0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1531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4分钟,共有250位用户关注,37人点赞!

一是认真传达方案和会议精神。

召开办公室全体会议学习和传达王县长的讲话精神和《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全办人员的认识,我办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推进《行政问责规定》贯彻落实的有力引擎,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

由办公室“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办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三是认真研究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和迎检工作。

公务员的形象关乎政府形象、党的形象,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使每名公务员成为时代的先锋、道德的楷模自然十分重要。打造一支遵纪守法、战斗力强的队伍,需要自律和他律,自律属于思想意识范畴,他律多源自制度层面,自律强调自觉性,他律具有强制性,自律、他律缺一不可,互为补充。

一个好公务员队伍,必定要有一系列好的制度做基础,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必须依靠健全的制度做保障,法例严明、令行禁止,作风精细、形象良好,都有着强大的制度支撑。公务员有着工作圈、社交圈、家庭圈、生活圈等等圈子,那么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全面、细致、科学的法规条例,只有制度健全了、完善了、科学了,才能有效堵住漏洞、空间,才能打造一支良好的队伍。

健全制度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一蹰而就的事。但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常态,一如既往,持之以恒。我办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认真制定《政府办公室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本办人员务必严格遵照本规定具体内容认真开展工作,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自觉努力维护和树立政府办公室的最优形象。对置办公室形象于不顾,肆意践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按照《规定》内容严肃处理。唯有如此,才能不断促进办公室公务员队伍管理的进步,才能确保我办公务员队伍更好地履行“参谋、协调、服务”三大职能,才能确保我办的工作蒸蒸日上。

我办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利契机,严格对照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了认真检查。

(一)公务员作为情况。

我办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参谋、协调、服务”三大职能,工作勤勉、积极乐观,无消极情绪,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政令不畅、越权执法、野蛮执法、违规执法、损公肥私、瞒报谎报等情况。在工作中,我办同志始终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自律,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习气,从未发生因工作不负责任、处理不当引发群众投诉事件,树立了政府办公室良好形象。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领导和同事都能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能够做好自重、自律、自省、自警,能够自觉置自己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从不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努力保持一名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优秀品质。

(二)公务员行为规范情况。

我办工作人员不存在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态度蛮横、故意刁难、语言不文明,工作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问题。

(三)公务员队伍管理情况。

我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了《行政问责规定》;实行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客观公正考核和选拔任用公务员;按规定组织公务员参加培训;没有违法违规调动人员问题;没有公务员无所事事,没有依靠借用第二篇:《加强履职尽责督促检查自查自纠报告》履职尽责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

xx年xx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加强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xxx党发[xx年]xx号)的统一部署,我们从xx月中旬开始进入查找问题阶段。作为单位负责人,我带头按照县局履职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查摆自身问题,梳理分析,深挖根源,明确了整改方向,为下一步做好xxx单位和我本人的问题整改落实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032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26分钟,共有181位用户关注,54人点赞!

这次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经验,努力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荣融同志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会前专门听取了汇报,充分肯定了近一年来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并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期间,渝波同志将报告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国资委将进行经验交流,会议还安排了《公司法》和《物权法》的专题讲座。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积极开拓,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自去年上海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国资委根据会议部署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共了19个规章和82件规范性文件,各地国资委共制订了16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国资委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日趋完善。去年,国务院国资委重新修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了有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国资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制定和完善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等。广东、等省区国资委制定了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报告管理办法。浙江、青海、深圳等省市国资委建立了国有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少地方国资委还加快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北京市国资委制定了《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厦门等省市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出资人的监管,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出资人缺位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来自出资人的约束和压力传递机制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良好发展势头。

二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去年以来,许多地方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规范性文件,陆续制定了实施办法。浙江省国资委积极推进产权交易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河南、山西、青岛等省市国资委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杜绝和减少了因乱担保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深圳市国资委在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的同时,建立投资后评价制度,加大了对产权代表责任的约束和决策失误责任的追究。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力度。随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度框架的建立,国企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监督等工作走上越来越规范的管理轨道。

三是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制度规范加快形成。去年,国务院国资委起草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了《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浙江、天津等省市国资委按照“宜强则强、宜留则留、宜退则退”的原则,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聚集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资委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调改剥退”工作,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国有资本调整方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了改革调整的责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等,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规范作用。

此外,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以来,山东、山西、内蒙、黑龙江、青海等省区国资委,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加强了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工作,推动下级国资委抓紧建立出资人制度,努力落实“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要求。

(二)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依法行权履责水平逐步提高。

随着国资委工作的深入,各级国资委在行权履责过程中,重规矩、讲程序,越来越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不断增强。各地国资委在制定或批准企业章程、决定产权转让等工作中,严格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行权履责,自觉执行法律论证把关程序和法规会签制度,或者主动聘请法律专家参与法律论证。上海、海南、大连、厦门等省市国资委出台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审核管理办法》,组织所出资企业认真修订章程。广东省国资委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注重发挥法律论证把关作用,保障了转让工作的规范进行。天津市国资委对其出资企业的投资方向,严格依法进行论证。陕西、吉林等省国资委注意选聘法律顾问或社会律师,直接参与国资委行权履责的法律论证。各地国资委在行权履责中重视做好法律论证把关工作,既规范了国资委自身的行为,维护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障了企业的经营自和法人财产权。

二是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继续依法推进和深化。国务院国资委依法推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今年6月开始,已有第一批6户试点企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国务院国资委作了工作汇报。福建、湖北、山西、青海、天津、重庆等省市国资委通过建章立制,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董事会制度试点,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改革工作依法进行、规范运作。河北、湖南、辽宁、甘肃等省国资委在企业改制方案论证中,明确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书。目前,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已经由*年的30.4%提高到了*年的64.2%。北京市所出资企业的二级、三级企业95%实行了产权多元化改革,河南省97%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产权多元化改革,湖北省列入规划目标的50家国有大型企业现在都已经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是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进了中央企业的调整和重组。目前中央企业户数已经由196户调整为155户,80%以上的国有资产已经集中在军工、能源、交通、重大装备制造、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等关键领域。吉林、内蒙、云南等省区国资委在审核企业重组方案时,普遍加强了法律审核把关,依法保障了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和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

四是依法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各地国资委普遍制定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范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截止到今年6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帮助中央企业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07起,依法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80多亿元。据统计,各地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共2096起,依法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50多亿元。北京市国资委协调法律纠纷案件170余起,涉案金额65亿元,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0.8亿元;江西省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件,直接涉案金额35亿元,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20多亿元;天津市国资委协调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34件,涉案金额41.24亿元;重庆市国资委调处的3000万元以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69件,涉案金额58.9亿元。此外,福建、辽宁、河北等省国资委还与当地司法机关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和法律专家调处制度。

(三)重视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建立。

各地国资委在加强委内法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推动力度,企业法制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一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截至目前,1093户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有665户,占60.8%;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有226户,占20.7%。上海、湖南、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个试点省市的所出资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76.85%,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46.97%;非试点省市所出资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56.91%,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13.87%。在155户中央企业中,已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47户,占94.84%;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户,占88.68%;其他中央企业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还有24户。

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四川、河北等省国资委建立了国资委、企业和法院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联席会议。山东、宁波等省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了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论坛。重庆市国资委推行法律顾问“五会制”制度,即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会议制、参与对外合作的会谈制、对合同条文的会审制、对合同生效的会签制、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的会诊制。许多省市国资委还推动企业开展了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对重点风险领域进行重点控制,同时依法夯实企业合同管理等基础工作。

三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今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完成了国务院交办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指南”的研究制定工作。这一课题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机遇和挑战,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等进行了全面论证,为下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近一年来,不少地方国资委也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北京市国资委与市专利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合作,共同完成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研究》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湖南省国资委组织研究并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方案”。山西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知识产权培训。上海市国资委组织部分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选择商标、品牌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四)重视“合规文化”建设,以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为重要内容的“五五”普法工作逐步展开。

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是提高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能力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去年以来,各地国资委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调研验收和认真总结,对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同时根据全国普法办和国务院国资委“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的部署,普遍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印发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召开了“五五”普法启动大会。湖北省国资委认真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年以来相继三次请专家学者对420余位普法骨干进行了重点培训。山西、广西等省区国资委组织全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本省区年度普法考试。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建立了“一抓双挂”制度,即抓法制建设的正反典型,与单位考核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考评、选拔、任职挂钩,与评选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挂钩。江苏、云南、宁夏等省区国资委在内部刊物、局域网和闭路电视中开辟了法制宣传教育专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吉林、青海、辽宁等省国资委邀请法律专家举办了《物权法》专题讲座,许多地方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资委与贵州大学联合建立了企业法制研究院,利用高等院校为企业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提供服务。

同志们,过去一年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标志着各地国资委法规工作在不断深化,标志着各地国资委工作水平在不断提升,凝聚着各地国资委领导和法规工作队伍的心血和智慧。在此,我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和荣融同志,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法规工作还存在不少的差距。如一些地方国资委对法规工作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够准确,法规工作与国资委中心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密,法规工作的作用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还缺乏系统研究和长远规划;部分省市国资委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工作,还主要局限在法律顾问组织建设层面上;国资委系统法制工作队伍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所以,我们一定要正视当前国资委系统法规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深入分析和尽快解决法规工作存在的各种薄弱环节,进一步做好法规工作。

二、把握方向,加快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水平

经过三年多的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全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但是,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任务,认清形势,把握方向,找准定位,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法规工作要牢牢把握改革方向,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国资委的职责定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物权法》和《条例》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政策法规工作要牢牢把握既定改革方向,积极落实现行法律制度,切实把好“政策的法律关”和“法律的政策关”。

一要坚持并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方向和原则。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前提,是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条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目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此,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工作要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为实现政企分开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要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责定位。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是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要集中履行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基于“政府分级代表”原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基于“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原则,对面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上述两方面职责在法律性质上都不是行政职能。因此,各地国资委在开展政策法规工作中,一定要继续按照《条例》规定,牢牢把握好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出资人的职责定位。

三要依法规范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国资委要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必须从法律上把握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这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不是社会公共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也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这里还要特别指出,对于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各地国资委对此也要正确把握。

四要妥善处理“统一所有”与“分级代表”的关系。各地国资委都要认识到,我们代表国家实施国有资产监管,首先要有“统一所有”的大局意识,要把“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事情放在脑子的第一位,这样才能完成好国家赋予我们的实施国有资产监管的神圣使命。同时,我们还要按照“分级代表”的原则,认真落实三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自觉尊重和维护下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合法权益。

(二)法规工作要始终贯穿于国资委工作的全过程,依法规范国资委行权履责。

国资委的各项工作要上台阶、上水平,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和积极拥护,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必须坚持以法律规定指导工作,以法律标准检验工作,以法律手段推进工作。

一要严格规范出资人权利和行权方式,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各地国资委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依法应由出资人负责的工作要逐步到位,依法应由企业享有的权利不能越位错位干预,决不能变成“婆婆加老板”。对国有独资企业,要坚持“两权分离”原则,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条例》规定的13项职责行权履责;对国有独资公司,要切实按照新《公司法》规定,规范和处理好国资委与董事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要尊重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依法规范企业改革。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会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各地国资委的重点工作,也是更有效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制基础。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出资人的职责,要从建立健全出资人制度入手,在法律机制上真正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派出的产权代表以及这些产权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在激励约束机制上真正形成来自出资人的压力和动力。要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把关工作,严格依照《公司法》规范操作,依法做好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订,依法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企业改革,使企业改革在规范化轨道上顺利推进。

三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依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加大国有资本运营力度,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是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条例》赋予国资委的重要职责。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点工作的展开,国有大型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将加大力度,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重视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积极探索依法推进国有资本运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四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依法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推进企业法制工作,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是建立企业良好经营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国资委在做好委内法规工作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要促进企业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法律先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实现法律进企业、进决策,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使企业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对各种法律风险能防患于未然,从而在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稳健发展。

(三)法规工作要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在依法规范国资委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国资委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一要正确把握法规工作的定位和作用。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国资委的核心业务之一。对法规工作的这个定位,各地国资委要有充分的认识,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资委工作的实践证明,没有立法的推动和规范,没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就无从建立,新一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难以完成。加强法律规范,依法行权履责,是对国资委工作的基本要求。国资委工作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须臾离不开法律规范,法规工作必须融入国资委的中心工作和各项重点工作。法规工作的成效是检验各地国资委整体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地国资委绝不能把法规工作当作“辅业”,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要充分发挥法规工作的功能和作用,使法规工作成为国有资产监管的“开路先锋”和“守护神”。

二要充分认识法规工作的广阔舞台与严峻挑战。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国资委监管的资产规模会越来越大,出资人职责将逐步到位。各地国资委面临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舞台将越来越广阔,面对的挑战也将越来越多。各地国资委一定要全面分析当前法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大力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当前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

三、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新突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任务,力争再用三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二是适应新时期国有资产监管的新任务新要求,基本建立有效保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规工作机制。三是适应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在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当前国资委要着力做好以下七项重点工作:

(一)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的立法工作。

《国有资产法》是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在新《公司法》和《物权法》出台以后,全国人大正在加快起草《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荣融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该法的制定将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各地国资委一定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该法的调研论证,要坚持按照十六大精神和《条例》规定的原则加紧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研究,积极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做好委内重要立法项目的制订工作。各地国资委都要建立健全机关立法工作制度和程序。要加强领导,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计划。要明确立法工作责任,落实重要立法项目的时间进度。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视做好协调,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重视做好国家重要法律出台实施后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带来影响的研究。

近年来,国家陆续公布实施了《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与国资委的工作密切相关。前一阶段,我组织法规局专门研究了《公司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国资委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影响,法规局在委主任办公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引起了全委的广泛重视。今后,各地国资委都要重视研究国家有关重要法律法规出台后,可能对本地区国资委系统工作所带来的影响。

(三)抓紧建立和完善国资委机关的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论证把关制度。

各地国资委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和完善委内法律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和论证审核程序。国资委法规部门要加强对委机关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法律论证,确保国资委出台的文件和行权履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要准确把握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随着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逐步到位,各地国资委一定要重视对自身行权履责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国务院国资委已着手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论证工作,各地国资委也要加强这项工作。

(四)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今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为了确保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的实现,加大了对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动和督促力度。年初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年6月又印发了《关于报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展情况的函》。从目前情况看,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基本可以实现。各地国资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借鉴和推广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试点省市的工作经验,按照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法律事务机构“三个到位”的要求,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抓紧制定工作规划,分期分批分层次地组织实施,力争今年底如期实现三年工作目标。特别是6个试点省市一定要率先实现这个目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通过公开招聘,广泛吸纳社会优秀法律人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

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全面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逐步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转到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来。要指导企业加快建立由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要完善法律风险防范的运作机制,指导企业深入排查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防范环节。要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切实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五)切实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

我国“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和战略资源。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专题研究顺利结题的基础上,各地国资委要认真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今年第四季度,国务院国资委将召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重点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并启动企业专题研究成果的培训,大力提高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各地国资委也要结合实际,指导推动所出资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要大力提高企业领导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各项制度,把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起来,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六)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

各地国资委在依法协调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在协调好当事企业个案的同时,要督促所出资企业抓紧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要定期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要通过总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及时完善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疏于法律风险防范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七)努力推动“五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3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48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25位用户关注,54人点赞!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浙江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_________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若甲方委托乙方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律师、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4、常年法律顾问费

(1)每年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本合同年限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6、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9、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0、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1、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2、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

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13、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4、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5、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6、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17、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18、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或由甲方实际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19、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0、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18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162位用户关注,44人点赞!

一、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执法监督

2、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年初,代市政府草拟了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及时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汇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的监督。

二、着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严把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关

2、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今年以来,我办共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1件,备案审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16件,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效防止了规范性文件违法现象。

3、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3月,与市财政局一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全市涉及税费优惠的文件、协议等进行了清理规范,并分类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审查。

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能,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2、持续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告知行政首长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制度等,并将制度落实到具体的行政复议工作中。同时,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对县市区和市直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积极指导。

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高效优质办好涉法事务

2、尽职履责,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今年以来,我办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全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市州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审查汇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等相关工作,为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奠定基础。同时,扎实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房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及城管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指导审查。

3、认真市政府涉讼案件。今年,我办了湖北省投资公司诉市政府借款合同纠纷应诉案件,先后2次代市政府赴武汉市中院出庭应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回顾上半年的政府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下半年,市法制办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以提高依法决策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改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重点,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能,循序渐进、强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为促进十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早日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一是研究制定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做好准备迎接省政府对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二是继续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清理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三是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违法与错案责任追究制。

四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依法化解行政纠纷。

五是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切实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916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0分钟,共有102位用户关注,47人点赞!

本次供职报告活动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供职报告,是地方权力机关强化对任命干部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前,常委会在汲取兄弟县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为本次活动作了较为细致而周密的安排。政府各组成人员积极响应,按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精心准备。毋庸置疑,即将进行的报告会将是一场供职人员同台“亮剑”的风云际会,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被任命人员之间了解与被了解,监督与接受监督的一个较好平台。为使本次活动达到预期目的,我先讲三点看法和意见。等一会,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之后,程观焰书记还将作重要指示,请大家认真领会、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深刻领会供职报告会的重大意义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并作出具体部署,反映了我党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强决心。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执行者,其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执政形象。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制度层面上,除不断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外,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对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其中,供职报告被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首先,开展对被选举和任命干部开展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是加强对权利制约监督的重要途径。它既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又是对干部个人的监督,它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干部的监督,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出要从党的生死存亡、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对领导干部要加强全面监督,把好监督的关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避免小缺点发展成大问题。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把人大代表的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以其政治上的严肃性和测评结果的公开性,可以起到对被测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产生必要的震动和推进作用。

其次,开展对被选举和任命干部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本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从而把行政管理权力授予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在选举和任命某个同志职务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把责任和义务同时交给了这个同志。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正确理解权力的授予和被授予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自觉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其三,开展对选举和任命干部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重要方式。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是非功过,群众看的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是今后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和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供职报告及工作测评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等形式,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和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的意见,并邀请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共同参加对供职人员的测评,既是赋权与民,充分体现人大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又能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宗旨观念,提高委员和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为搞好本次供职报告活动,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处处体现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原则,通过审阅供职报告、广泛深入的征求意见,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被测评人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收集汇总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通过此次活动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人大的监督,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创业意识,有力地推动政府的工作,同时,为县委全面了解和正确使用干部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把握关键,客观公正地开展好供职报告活动

(一)实事求是报告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职报告不能等同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它是个人履行岗位职责、领导驾驭工作能力与效果的统一。政府各位组成人员在作供职报告时,要找准契入点,认真、全面地总结回顾自己在本届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供职以来单位的全面工作情况;二是在履行职责中所做的工作;三是个人在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查找自身缺点和不足;四是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五是今后自身建设和工作的努力方向。进行供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三性”:一是注重客观性。讲成绩不夸大、不包揽,谈问题不遮掩、不推责。二是注重准确性。数据应具体,语言要规范,让听报告的人听得明白,知其所云。三是注重时限性。各位都精心准备了书面材料,考虑会议时间关系,供职发言时要求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二)客观公正评给予评价。参与今天对供职人员工作测评的除人大常委会委员外,还包括从各界别、各层面中挑出的县人大代表16名,了解掌握一定的工作情况,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极为密切,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代表性。希望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要以对同志、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依法行使监督权,客观公正进行测评。具体来讲,就是要注意把握好“听、看、想、评”四个关键环节。“听”就是认真听取和审阅政府组成人员的口头及书面供职报告,会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收集人大代表和群众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看”就是看平时与政府组成部门联系沟通时了解的履职情况,看工作表现,看作风态度;“想”就是回顾和梳理在接待来信来访过程中群众对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口碑反映;“评”就是以被测评对象的工作实绩为依据,不掺杂任何个人感情因素,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供职人员依法履职、勤政为民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找准目标,全面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

一要不断增强发展意识,做到发展为先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此次供职报告活动,目的在于督促被任命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实现弋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重要的还是要看下一步工作的实践检验,检验的主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检验的关键是干部的执政能力。对此,我们务必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上来,把精力和时间集中到发展大局上来,就政府组成部门而言,一是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创造力。二是进一步把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把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落实到各个环节上去。三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管理,以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实绩来检验行政效能,以群众满意、基层满意来检验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效果。尤其要做到在争取重大政策上、重大项目上、重大资金落实上、提高工作效率上搞好服务。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面前,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和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应该说,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繁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为弋阳经济社会科学、平稳发展打造浓厚的氛围。

二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执政为民

权力和责任紧密相联。党和人民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肩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大家一定要谨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份权力只有为党和人民努力尽职的义务和责任。要正确对待和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深怀爱民之心,多办利民之事,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理念,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扎实实地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

三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有六项基本要素: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依法行政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政府每一位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在依法治县工作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状况如何、依法办事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能否得到全面、正确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大局。在近几年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职能单位在行政执法上还存在执法不严、、法律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一把手,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效地克服和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让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办事成为全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同时,还要教育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自觉依法办事,做依法行政、执法守法的表率,推进全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四要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做到勤政廉洁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16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3分钟,共有159位用户关注,30人点赞!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真汉子”为你整理了这篇街道2020年度普法工作履职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按照济南市历城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济南市历城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实施办法》等要求,现将街道2020年度普法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进部署普法工作情况

(一)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了由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社区负责人任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年普法工作。

(二)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工作计划。年初,普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上报年度普法计划,各社区按照各自需求上报普法活动方案,司法所汇总各方信息,完成街道年度普法责任清单,详细列明工作计划,街道普法领导小组要求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确保计划落实到位。

(三)建设普法队伍情况。以社区法律顾问为依托,成立普法讲师团,共9人,全年开展活动20场,包括华信银座广场、宪法公园、七里河社区广场等大型广场宣传;各社区利用三八节、重阳节、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针对性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社区党员活动日、老年大学、家长课堂等平台开展普法讲座。

二、重点对象学法考法情况

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工作,目前共有6名同志参加培训课程,2月底将参加全市统一考试。

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情况

(一)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宣传活动,受众1000人次。主要活动具体情况:

1.在街道办事大厅电子屏上滚动播放宪法系列宣传片,在各社区通过悬挂条幅、电子大屏等方式宣传宪法精神。

2.12月3日司法所联合东风街道政法科、禁毒办、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及龙信社区,在绿地隆悦公馆小区广场开设宪法宣传专场,为群众发放了历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常识一点通及宪法常识宣传材料100余份,同时邀请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侯天瑜律师现场解答群众法律问题,内容涉及房产继承、遗嘱公证、物业管理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3.各社区法律顾问积极对接所服务社区,通过线上线下双平台开展宣传活动,利用社区法律服务微信群,宣讲《民法典》知识,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积极引导居民尊法、学法、用法,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组织开展“法治六进”活动5场次,受众1000人次。主要活动具体情况:

1.2020年6月,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辖区部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取得良好活动成效。

2.2020年7月,政法科、司法所、禁毒办、元序律所联合走进百花社区、辛甸社区、祝甸社区等进行普法宣传,主要包括反邪教、禁毒、法律条文知识,并进行现场法律咨询解答。

3.2020年10月,街道政法科、司法所与元序律所联合在化纤社区宪法公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现场解答群众关于房产继承、遗嘱公证等法律问题。

四、法治文化建设情况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36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201位用户关注,53人点赞!

落实责任、提升能力、健全机制、充分履职,不断深化政府法治建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9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精神,一手抓机构组建,一手抓工作推进,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履行退役军人事务各项职能,取得较好成效。现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升队伍能力。

一是全面部署推进。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局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了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作为分管负责人,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抓具体工作,其他业务处室(单位)协调配合的职责明确、分工到位的组织体系,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切实提升能力。认真抓好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退役军人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中心组学习法律法规x次,局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参与公务员学法用法轮训及相关法律宣传活动等活动x次。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参与率xxx%,合格率xxx%。举办了全系统x期xxx人次的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和人事、采购等重点环节的活动的监督,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同时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二、推进改革,提高政务效能。

一是主动做好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强化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方式,拓宽公开范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开展。2019年主动公开各类信息xxx条(包括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公开),《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同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显成效》刊载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在浙里》专栏。

二是深化简政放权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加强部门协同,深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取消调整证明事项x项。

三是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严格按照 “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梳理我市政务服务权力事项清单、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权力事项清单,做到权力事项减材料、优程序、压时限。推进军人退役“一件事”办理,解决军人退役报到、入户、社保、医保等多次跑、多头跑的问题,方便群众办事。

三、充分履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完成安置任务。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完成军转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开展了军转干部专题培训班,并在xx技师学院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多形式的前移、适应性培训。

二是推进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广泛开展宣传,严格把握政策,全市申请办理人员xxxx人次,实现“应保尽保”。

三是规范做好优抚工作。全面做好信息采集和光荣牌悬挂工作,光荣牌自愿悬挂率、省级审核通过率xxx%,全面、及时做好xxxx名新增抚恤补助对象的审核工作,及xxxxx名享受抚恤补助对象新标准的调整落实工作,准确落实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相关行政给付工作,依法规范办理伤残等级评定(调整)等行政确认事项xx人次。四是切实做好信访调处工作。

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开展“退役军人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年”活动,全力抓好抓好信访工作。成立“老兵律师服务团”和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室,为全市退役军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四、健全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一是认真抓好建章立制。作为新部门认真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制定出台了《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文处理规定(试行)》《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密工作制度(试行)》《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等规章制度xx个。

二是规范行政决策行为。落实集体重大事项和重要执法工作集体决策制度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执行,从机制上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机要、保密等相关工作。严格抓好工作执行,通过自查等多种手段,排查工作薄弱环节,及时查漏补缺。2019年我局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三是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实施意见》精神,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我局法律顾问,建立局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参与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合同的审查工作,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增强行政措施的可操作性,防范行政风险,节约行政成本。

回顾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着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法治建设工作基础需进一步夯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需不断深化等问题。2020年,我局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升能力、健全机制、充分履职,不断深化政府法治建设。

一是切实落实好一把手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论述,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落实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法规制度,加强权利保障,防范社会风险,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依法行政机制制度建设。立足我局工作实际,继续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文、清理、保密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决策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退役军人“一件事”办理,推进退役军人全生命周期服务新机制,打造最优法治化环境。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62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0分钟,共有261位用户关注,22人点赞!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633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6分钟,共有140位用户关注,23人点赞!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

1楼 作者:然后叫她穿上裙子 回复日期:xx-8-22 17:49:00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2楼 作者:然后叫她穿上裙子 回复日期:xx-8-22 17:57:00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547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4分钟,共有291位用户关注,23人点赞!

面对组织的信任和人民重托,我既感到非常光荣,又深感责任重大。回顾一年来担任政协委员的历程,我感想甚多,体会颇深,收获很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协总结述职报告资料,欢迎参阅。

报告一

尊敬的各位委员、各位列席代表:

20xx年,我非常荣幸当选xx市第x届政协委员。面对组织的信任和人民重托,我既感到非常光荣,又深感责任重大。回顾一年来担任政协委员的历程,我感想甚多,体会颇深,收获很大。今天,能有幸向区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委员报告工作,心情十分激动,这既是我向选举单位汇报工作,也是听取大家意见和要求、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的一次良好机会。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述职报告,敬请审议: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政协委员的职责和作用决定了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履行好政治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政协职责。尤其是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形式下,更需要我不断的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此,我将学习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在繁忙的工作中,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及做好政协工作的相关知识,关心时事政治和社情*。

二、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政议政

我觉得政协委员既是一个政治荣誉,更是一份社会责任。因此在繁忙的企业管理工作中,我经常提醒自己是一个政协委员,并尽可能把建言献策,参政议政这一政协委员的基本职责与自己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从日常本职工作着手,勤学、好问、多追究事理,多关注本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多关注新生事物,力求做到智为民所出,当好领导和政府的参谋。

积极参政议政,认真履行政协职责。出席政协组织的各项会议及活动,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作为一名市政协委员,能够及时准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每次政协会议,我能够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出席政协会议,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期间,我能够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踊跃发言,并就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关注民生问题以及民企发展等有关稳定及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我坚持会前深入群众,了解掌握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中积极发言,向大会反映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提出多项议案和建议,这些议案、建议及调研报告都是事关我市、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立足本职工作,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人民群众。

本人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工作繁忙,面对的矛盾和问题很多,但我一贯奉行“踏实做事,诚恳待人”的准则,勤勉对待每一项工作,坦诚对待每一个人,努力办好每一件事情。尤其是在现在的社会中,民营企业较多,劳资关系复杂,各种矛盾频发,我总是尽自己的努力,协调好公司、职工双方的关系,尽力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努力维护好职工利益,同时关心职工生活,解决职工及其家属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让职工感到关心和温暖,为企业职工办理了“三险”,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通过这些工作和活动,着力构建和谐企业,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了保证。

四、科技兴业,引领企业转型

政协委员既代表这一种政治荣誉,更是代表着个人先进性。随着市场国际一体化的成功转型,企业首要的课题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品位,走出初期阶段的那种小打小闹的经营方式,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打造特色名面第一品牌。”这是我为公司设计的长远发展目标。十多年以来,我公司一直保持着新密市食品龙头企业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密市的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新密市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正视不足,努力再创佳绩

几年来,我虽然很好地履行了参政议政职责,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学习还不够系统,联系群众不广等。这些还有待在以后的工作、学习、活动中不断改进和加强。

以上是本人当选市政协委员以来履职情况的报告和体会。尽管我在政协委员的岗位上为人民群众做了一些工作,但作为一名工龄不是很长的委员,感到自己所做的工作还很不够,对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反映还不够全面,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以及与其他委员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更加珍惜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增强法制意识、参政议政意识,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面对新的挑战,进一步履行好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职责,发挥联系群众,反映*的主渠道作用。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面貌,奋发有为、只争朝夕的工作作风,做好肩负的各项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政协委员的使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政协委员,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新密、活力新密,为实现我市经济发展跨越做出自己的贡献。

我的述职汇报完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报告二

各位领导、同志:

20xx年,我再一次被推选为xx县第十届政协委员,一年来,在县政协的领导下,在政协各位领导的支持下,按照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精神,踏实工作、争先赶超,充分履行了政协委员的职责,在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立足学习不放松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理论水平

根据县政协对每个委员的素质、能力、业务等各方面的要求,我时刻牢记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履行委员职责。一年来,我重点学习了政协章程、政协尤主席和各位副主席的讲话精神,深刻了解了作为政协委员的职责和义务;着重学习了中国共产党xx大系列报告和xx的重要讲话精神,领悟了政协委员在新时代所肩负的光荣使命。在学习上,我坚持做到了三点:“一争二挤三扩”,争就是争取学习机会,只要是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我都会向领导积极争取,从不放弃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挤就是挤出时间学习,在工作之余,千方百计挤出部分时间加强学习,从不放松自己;扩就是扩大学习内容、扩大学习范围。每个政协委员都是身兼数职,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履行好委员职责,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没有广泛的社会阅历、没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很难做好这项工作的。为了更好的尽职尽责,在学习中我尽量做到把政协业务知识学习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联系起来、和当前的国内形势结合起来学习,自觉做到学习、思考、运用三不误。

二、立足党委政府无暇顾及的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于县政协委员来讲,首先是做好民情、民意调查,多提一些党委政府无暇顾及的,能及时予以解决得实事、难事相对于空有内容,难以落实的事情更有实际意义。如果我们委员提出万年的经济较周边县市还很落后,必须大力发展的提案,我认为这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这个问题党政领导、社会各界都已经认识到了,解决这个问题不是开个会就能解决的。其次是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我经常抽出时间进村入户,上门送服务、讲政策、搞调研,一年来已走访农户600多人,上户280余户,送政策、法规、技术等宣传资料1000多份。在裴梅镇葛毛坞村,很多村民向我反映,坞头*纪念碑由于经费缺乏、无人管理,碑身有裂缝,周边杂草丛生,让后人看了心寒,我立即向镇党委、政府领导作了汇报,并和其他3名委员联名提案,要求解决坞头*遗址的修缮管理经费,今年6月已经得到落实。

三、立足力所能及的工作,积极参政议政

一是积极参与、列席了镇党委政府的人大会议和各种座谈会。20xx年在政协联络组组织我们视察了部分水库情况,进行了保护水资源的调研,本人在万年电视台就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做了发言,呼吁全县人民迅速行动起来加入环保队伍行列;二是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如:赣东北苏维埃政府旧址因为经费紧张,疏于管理,院内脏乱,我们一面要求所在村加强管理,一面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以提案形式反馈到县政协、县政府,使问题得到了解决。如今赣东北苏维埃政府旧址铺上了松软的草皮,载上了常青树,作为了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xx年我共提了3份建议案,都已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

四、关心支持其他工作,做好群众知心人

积极支持并参与扶贫助学工作,为莘莘学子完成学业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积极参与抗冰救灾、抗震救灾、灾后重建公益活动,捐款、捐物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尽绵薄之力。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虽然尽心尽力,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民主协商等方面积极参与,但作用微乎其微,成绩微不足道,同其他委员相比也还有一些差距,新的一年里,我坚信在县政协的领导下,在领导们的关心栽培下,经过自身努力,一定能在“一城、一节、六甲”建设上发光发热,一定能成为一个合格、优秀的政协委员。

述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报告三

一年来,在县政协的领导下,在政协各位领导的支持下,我能够认真学习县委十二届八次会议精神,踏实工作、争先赶超,充分履行了政协委员的职责,在*监督、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坚持学习、改善学习,是适应形势发展和履行政协职能的迫切需要。我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增长才干、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基础和源泉,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不仅学习了与政协相关的知识,还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每次会议上,都认真聆听并记录领导的发言,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思想政治素养、科学决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真正树立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牵的思想,也为有效履行职能、做好政协委员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履行委员职责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在感到光荣和自豪的同时,也感到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自己能够严格依照《政协县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按时出席政协会议,积极参加政协活动。在局工作期间,我积极陪同县政协领导到等水利资源丰富的街道、乡镇进行调研,提出做大做强我县水产业规模的多条建议与意见,特别在争取新建项目和对上争取资金扶持上建言建策,使我县水产业受益匪浅。今年六月,我调任县局工作,面对新的职责,我迅速调整思路,与县政协领导和其他委员一起深入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调研,为部门履行食品监管职能倾注了大量心力。这些工作提高了自身能力,也为政协组织增添了光彩。同时能落实《政协县委员会关于在委员中开展“五个一”活动的意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在改善民生方面,带头并号召单位工作人员捐款救灾、扶贫助学,金额达二万余元,还准备投入资金为乡鱼乡中学改造校房门窗;在全县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

三、认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

自己平时注重走访、调研,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焦点、热点问题认真思考、撰写文字材料,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攸关民生的意见建议,将提交提案和及时反映社情*作为履行委员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开展工作

在局担任主要领导以来,自己能够立足本职岗位,积极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

(一)积极探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一是印发了《关于开展餐饮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状况调查的通知》,对全县餐饮、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迅速托清了底子、摸清了底数,通过查找存在问题,研究工作措施,为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奠定基础。二是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印发了《关于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品安全知识读本、餐饮服务许可申办指南,通过执法人员走访餐饮经营业户等多种平台,广泛宣传新职能和食品安全法规。三是扎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局组织22名业务骨干分为四个组,实行划片包干,由班子成员带队逐个饭店、餐厅、食堂进行检查整治,指导督促经营业户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开展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学校食堂专项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地沟油、餐厨废弃物、瘦肉精、塑化剂等多项专项检查。四是积极做好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通过健全完善重大活动供餐制度、实施执法人员驻店指导,有效保障了重要领导来、九地市*座谈会、消防官兵集体用餐、环湖自行车赛、山东第二届龙舟赛、中高考等重大活动及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重规范严查处,进一步强化药械监管工作。将基本药物作为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贮存条件监管,不断巩固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成果。围绕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流程,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广告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来共受理查处举报投诉16件,出动执法人员1168人次,查处各类涉药械违法案件382件。

五、坚持廉洁自律,保证清正廉洁

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认真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谋私利,不收受*,不请吃,不吃请,以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忠于党,忠于人民。没有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本人虽然尽心尽力、勤勉工作,但是仍然感到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理论学习不够、创新精神不强、提案力度不深、联系群众不广等等,这些还有待在以后的学习、工作、活动中不断加强和改进。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一是认真传达方案和会议精神。 召开办公室全体会议学习和传达王县长的讲话精神和《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全办人员的认识,我办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推进《行政问责规定》贯彻落实的有力引擎,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 由办公室“一把手”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法律顾问信息

  •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 法律顾问履职报告50人关注

    一是认真传达方案和会议精神。 召开办公室全体会议学习和传达王县长的讲话精神和《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全办人员的认识,我办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推进《行政问责规定 ...[更多]

报告范文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