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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6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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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下转第59页)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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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履行情况

(一)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以落实市委、市纪委重大决策部署为抓手,加强对市食药局领导班子遵守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确保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制度措施在市食药局落实到实处。在今年的市委换届选举中,对市食药局代表提名、推荐、上报进行跟踪监督,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二是加强纪律教育。在年初召开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做了题为《看齐跟上,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讲话,组织各旗区食药局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召开“全市食药监系统纪检工作座谈会”。督促市食药局党组严格按照市委的部署,组织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将“两条例一准则”和《中共共产党地方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七一讲话”及时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支部学习内容。搜集十八大以来发生在食药监管系统的10个违纪案件,向食药局全体党员干部开展“以案明纪”专题党课一次。

三是强化党内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调整了领导班子分工。并对原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进行了修订,从酝酿、动议、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形成决议、记录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凡局内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纪检组长参加,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一是持续传导压力,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市食药局党组及时制定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将各项工作任务全部分解落实到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二级单位和党支部负责人,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廉政谈话,按季度听取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对汇报情况进行核查,推动班子成员严格落实工作任务。

二是推行责任清单管理。督促配合市食药局党组重新梳理了“两个责任清单”,建立了“主体责任台帐”。纪检组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对账”,对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通报。共向局党组发出通报3期,提出整改意见11条,现已全部整改。

三是借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承诺”方式,对纪检组需要掌握的是否存在小金库、“吃空饷”、“婚丧嫁娶”、以及“三公经费”等情况,要求其负责人提供书面材料并由个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

四是加强对典型问题通报批评。配合局党组对全市双百行动动员会上,会风会纪不整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市食药局21名不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的党员给予会议点名批评。

(三)持续纠正“四风”

一是拓展渠道,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在市食药局网站上开设了“纪检组监督举报栏”,在政务大厅发放“纪检组信访举报便民服务联系卡”。对窗口服务、机关及二级单位人财物管理、党建工作按季度进行查明,对稽查执法、公务接待、认证发证等不定期进行暗访,并将这些措施公开化,督促提醒干部职工遵规守纪。坚持盯住节假日时间节点,通过微信平台提前警示,对驻在部门车辆管理、公务接待、值班值守、领导监督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逐人逐项进行检查。在市食药局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了“领导班子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使包括领导班子在内的干部职工时刻感到来自群众和上级的监督。

二是强化再监督再检查。参加了市食药局所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建立了后备干部廉政档案,监督局党组按制度决策、按制度选人用人。按照市纪委的部署,对市食药局开展“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和“守纪律、讲规矩、做表率、当标兵”党风廉政宣传月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

(四)执纪审查

一是探索运用“四种形态”,严肃执纪。对一名连续2个季度未按规定与分管科室开展廉政谈话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专门廉政谈话,提出批评;对1名办公室面积超标的二级单位负责人提出批评并责令局党组负责整改;对21名不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在市食药局开展了问题线索大起底,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和科室负责人发放了《群众反映举报问题登记表》28份。实现了问题线索“零库存”。今年,我组共接收信访举报1件、累计接受信访举报5件,已全部办结清理。

二是坚持原则,挺纪在前。对2起违规违纪的意见,予以反对和否决,得到了食药局主要领导和大部分参会同志的支持,起到了红脸出汗、防止违纪的效果。

(五)加强纪检组自身建设

教育引导组员加强学习、熟悉工作、端正作风、以身作则,确保纪检组自身守纪律、讲规矩,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圆满完成了市纪委交办的那达慕纪律督查等工作任务。

二、个人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时刻注意用“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系列讲话、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积极参加“两学一做”专项教育和市委市纪委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全年完成学习任务110课时以上。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我严格执行中央和市委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为组内同志和派驻部门党组同志当好表率。个人现使用办公室16平米,未以任何名义组织过公务接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严格按委局有关制度,履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手续,自觉净化朋友圈,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同学会、老乡会。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便利。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思路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执纪的方式方法仍需提高和改进。特别是在发现问题这个前置环节上,仍然办法不多,效果不强。二是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驻在部门的廉政风险点掌握的不细不全。三是对纪检规章制度的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把握的不尽准确。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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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区纪委: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14号文件),现将我局20***年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20***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中央、省、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开展“两学一做”和宁波机关事务系统开展的“忠诚、勤勉、务实、廉洁”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养,加大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提升机关后勤管理水平,为机关后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今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责任落实

年初,局党组按照《奉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部署,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年初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党风廉政面临的形势,研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书》、《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通过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二是6月初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对如何做好“两学一做”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忠诚、勤勉、务实、廉洁”主题教育进行了部署。会上,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各科室、下属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签约书》。全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四专三书一报告”制度,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升服务质量。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自律意识

今年以来,局党组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和反腐教育宣传工作。一是系统教育。扎实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制定了“两学一做”学习计划,在全局会议上集中学习7次;由局党组副书记孙耀同志给全局党员干部讲授了《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和《严以律已、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专题党课;以讨论会的形式,在全局党员中开展了“五查五看”、“四讲四有”活动。二是专题教育。组织全局中层以上干部到宁波廉政教育基地接受党风廉政教育,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党员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宗旨、拒腐防变、警钟长鸣;组织全局党员同志到宁海柔石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词。三是谈话教育。按《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规定,全年共进行集体谈话4次,日常廉政谈话6次,信访监督谈话3次。

(三)加强源头治理,健全惩防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廉政制度。今年根据纪检组的工作部署,我局对重大事项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对重大金额支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公务用车等向纪检组进行了季度备案;对局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重点岗位进行了廉政风险点排查;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二是强化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继续落实“局长主管预算,财务分管局长负责执行,分管纪检监察局长全程监督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年初我局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督促机关各部门采取公务卡或转账支付方式,并实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属地化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三是强化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今年我局重新制定了《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50万元以下的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确保了该类工程项目的规范建设。四是规范车辆使用。局内审小组对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维修、装潢、定点加油和固定资产管理及处置等进行了内审,车服中心对内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五是规范采购流程。根据《机关食堂采购管理补充规定》,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机关食堂采购管理工作组和采购工作小组,建立了请购、采购和验收等制度,要求采购管理工作组成员每星期集中讨论确定供货商,并与备案的四十四家定点采购商签订《物资定点采购诚信经营承诺书》、确保透明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六是推进效能建设,开展八项规定监督检查。根据区纪委安排,协助开展党政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共对全区机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检查11次、共计42家单位,目前我区一级独立办公单位和镇、街道能耗统计监管已基本达到全覆盖;办公用房检查6次,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使用情况进行“回头看”;今年我区车改整式启动实施,封存党政机关公务用车29辆,全年共开展公务用车违规使用专项检查2次,将调查核实情况第一时间报送区纪委党风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公车使用管理。七是严格选人用人。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前,做好提前动议、充分酝酿,今年招录下属事业单位正式编制1名,编外人员7名,均做到了组织到位、程序到位、监管到位。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局党组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与机关事务管理改革创新工作有待进一步融合。今年来,局党组结合机关后勤工作特点,围绕“三条例一办法一意见”开展特色工作,在涉及全局的重点工作,如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推进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公务用车改革,继续落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管检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建立健全相应的长效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驾护航作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改革创新不断深化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如何与机关事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新常态有机融合,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深化。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的结合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有的科室、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流于形式、流于表面,有的抓不住重点、找不出问题的症结或拿不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有时往往只停留在开会、学习、发文件和搞活动层面,深入到具体业务工作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方法不多,有的只是为完成布置的任务而抓党风廉政建设,与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发展大局以及实际工作结合得不够,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以致党风廉政建设的有些内容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

三是制度执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我局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制度执行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例如在“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制度上,我局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财务管理、纪检监察“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但由于人员配置、个人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的局限,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加强队伍建设引进第三方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从全局的情况看,尽管近年来我局进一步加大了干部职工学习和培训,但总体上干部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和素质能力等,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职能拓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从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素质能力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一岗双责”制。从问题整改入手,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重点要抓好年度目标、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等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违反“四风”问题的明查暗访,确保各项规定的刚性约束;抓好干部综合素质培训,提高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抓好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完善“三重一大”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廉情分析,大力营造风清气正、务实清廉的工作氛围,推进机关事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20***年,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在抓好自身廉政建设的同时,团结和带领班子成员,积极研究,主动参与,加强督查,着重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使全局干部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团结一致,有效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一)全面主持廉政工作,明确职责分工。一年来,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件亲自督办。研究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情况。在领导班子内强化“一岗双责”意识,督促班子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各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厉行自我约束。作为局党组第一责任人,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党章》要求,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时刻自重、自省、自励,不断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机关事务后勤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严格遵守用车、住房、公务接待等方面有关规定,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做到艰苦奋斗、克已奉公、廉洁自律。工作生活中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时常提醒自己要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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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述责述廉个人工作报告范文

20xx上半年,我始终坚持xx员的政治本色,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脚踏实地,开拓进取,努力做到不辜负组织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个人履职情景和廉洁自律情景报告如下:

一、强化学习,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履责本事

理论素质是领导干部素质的基石。此刻新形势、新情景、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本事。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修养。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和同志系列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政治理论指导税收工作实践,做到了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不动摇,维护大局、服务大局不动摇。

二是加强纪检监察和税务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本事。着力在业务理论和工作实践两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业务理论主要学习新《全面从严治党新规导读》、《xxx纪律处分条例》和税收业务知识一本通等。对于收到的上级来文认真学习领会,精心安排落实,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指导和开展工作。三是加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学思践悟,把学习的过程变成提升理论修养、强化“四个意识”的过程。

二、明责担当,合力共为推进监督职责落实

20xx上半年,xxx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职责担当,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扎实履行监督职责。

(一)强化政治担当,压实监督职责。深入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纪检监察部门配合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履行管党治党职责,回归主业,全力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扎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职责”工作要求,制订《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职责清单》,明确xx项监督职责。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书,推动压力层层传导、职责级级落实。

坚持抓常抓长,作风纪律建设构成新常态。始终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抓重要节点。坚持节前教育提醒、节中监督检查、节后问责处理,每个节日前都发通知、明禁令,早教育、早提醒,节日期间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有效防止“节日病”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的发生。

抓“关键少数”教育。专题学习《xxx纪律处分条例》、《xxx巡视条例》、《xxxx问责条例》、市局有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两个职责”落实不力的通报,让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掌握党纪党规,明白履职不尽责后果,警醒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防微杜渐,扎实履职,落实“一岗双责”。多形式融合抓教育。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发挥领导干部讲党课,主题学习讲党纪、剖案例,经常提醒党员干部要廉洁从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严守党纪争做合格党员。

创新教育方式,廉政预防工作取得新成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经过多种形式,强化廉政宣传和廉政文化建设,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举办“廉政灯谜大家猜弘扬廉洁促新风”猜谜活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准则》和《条例》等廉政宣传资料,让大家在看、想、猜的过程中寓教于乐;运用网络微信手段,每周经过“曝光台”披露x例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上至副国级干部,下至普通科员,件件发人深省。

截止目前,披露案例xxx例违法违纪案件,为全局税务干部“提神醒脑”;同时,我们还以家庭助廉为主要资料,发送一封家庭助廉倡议书、给家属写一份家书、开展“做魅力女人树廉洁家风建幸福家庭”等活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和谐的发展氛围。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预防职务犯罪。x月xx日,在全局开展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专项整治工作,对照整治重点深入细致地组织本单位xx名副科级及以上(含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检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坚决抵制和反对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坚决杜绝有违规购买、违规收受赠送、违规占用等,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斩断利益链条。

x月xx日,组织开展我局“廉政教育月”主题教育活动,我以“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为主题,为全局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坚定梦想信念,做到心中有廉,心中有法,心中有畏,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随后,组织大家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点灯》,撰写观后感,筑牢思想意识。x月xx日,在全局开展了“以案明纪以案促廉”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全体党员干部经过学习,讨论xxx案件,对照“十查清单”问题进行排查;对整理出来的问题,手写组织生活会发言提纲、心得体会、对照剖析材料,保证了警示教育活动的全覆盖。

进取开展“走听访察”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x月xx日至x月xx日,组织走访所辖xx户千户集团及xxx企业。这次走听访察采取贴近纳税人调研的方式。

一是选取不一样类型、不一样规模的纳税人,经过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执行税收政策、落实服务措施及遵守廉政规定情景,了解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中是否存在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是否存在帮圈文化,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是征求纳税人对机构改革后税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作风纪律方面的意见和提议;

三是了解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纳税人的影响,了解中央减税降费等助推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加强监督执纪,为减税降费扬帆护航。为切实发挥纪检组监督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局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加强学习,扛起纪检部门职责。注重减税降费政策和相关业务的学习,专门邀请业务骨干进行政策讲解,熟悉政策实施的关键时间点和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筑牢政策根基。压实职责,切实发挥监督作用。进取主动地参与到减税降费工作中来,列席领导小组会议,切实发挥纪检部门监督作用,做到提醒谈话“关口前移”;对领导小组中的政策指导组、征管核算组、服务宣传组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重点提醒,提醒各小组该讲的话就要讲清楚,该算的账要算明白,绝不打“糊涂仗”。密切监测,持续打牢保障基础。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做到内部督促与外部监督“双重”管理,将“减税降费”要求的规定动作与幅度范围落实到位。

x月x日,我局已圆满完成市局布置的全部减税降费退税任务,但我们不以上级任务清册为终点,主动筛查小规模纳税人缴税清册,逐户梳理,新发现清册外应享未享xx户次,并于x月xx日完成第二次退税。在全国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的关键阶段,我局纪检监察部门认真督促税收业务部门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善纳税服务,为释放税制改革红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实现转型升级作出进取努力。

落实“扫黑除恶”行动,弘扬正气维护稳定。为认真落实市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我局全面开展了黑恶势力“保护伞”摸排工作。加大扫黑除恶斗争宣传力度。结合机构改革后管户数量增加,纳税人办税集中的情景,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这一宣传动员的第一阵地,发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信息,及时更新张贴的各类公告通知,确保宣传到位。

拓宽渠道掌握线索。结合纳税辅导、大走访走进纳税人,分行业、分领域开展线索收集,全力排查有可能涉税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经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多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揭发黑恶势力线索,提高纳税人关心、支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取性,挤压黑恶势力的滋生和生存空间。规范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对收集问题线索,建全工作机制、专人负责、专项登记、梳理汇总、排查办理情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件件有着落。

挺纪在前,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围绕监督执纪问责,严格履行职责,勇于担当。我们重点从抓早抓小抓常三方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工作制度。把廉政谈话贯穿干部培养全过程,在红脸出汗中提升每一名干部的廉政思想意识,在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中提升形象。坚持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方面局长在民主生活会前逐一跟班子成员谈心,切实沟通思想、找准问题,消除隔阂、增进共识。另一方面将监督关口前移。密切注意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及时发现和查处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坚持抓“常”,落实规矩坚持长效。健全工作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xx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等党纪法规。

三、严格自律,树好个人廉政形象

作为一名班子成员,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时刻坚持清醒的头脑,事事处处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自我的一言一行去感召人,用自身力所能及的力量来帮忙人,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20xx年上半年,我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其他廉政规定,没有收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坐车、住房均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年没有需要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四、存在的问题及20xx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今年以来,虽然主动作为,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措施还不够有力;二是监督力量的统筹运用,虽构成合力,但推行还不够顺畅;三是个别干部职工廉洁意识不强。在20xx年下半年的工作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落实监督职责。

一是突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进一步加强《xx纪律处分条例》、《xx党内监督条例》、《xx问责条例》的学习。与市区内警示教育基地联系,经过实地参观学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进一步落实好“一岗双责”。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监督力量,发挥合力效应。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分工,监督各科室落实制度,加大内控机制建设,构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构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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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推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机构设置

下列机构为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1、派驻纪检组: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驻区建设局纪检组、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驻区农业局纪检组、驻区民政局纪检组、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驻区卫生局纪检组、驻区财政局纪检组、驻区法院纪检组、驻区检察院纪检组;

2、派出纪工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区教育纪工委、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太湖工业园纪工委(其中龙桥、霞林、凤凰山3个街道派出纪工委不在此列)。

三、管理范围

1、驻区教育局纪检组负责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2、驻区建设局纪检组负责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3、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局、区外侨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4、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负责区经济贸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投资项目中心、区物价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5、驻区农业局纪检组负责区农业局、区委农办、区水务局、区海渔办、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6、驻区民政局纪检组负责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区老龄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7、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纪检组负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计生协会、区科技局、区科协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8、驻区卫生局纪检组负责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医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9、驻区财政局纪检组负责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外经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分局、区贸促会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0、驻区法院纪检组负责区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1、驻区检察院纪检组负责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2、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办、老干局、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档案局、区关工委、区宗教局、区工商联、区台办、区侨联、区委文明办、区文联、区社科联、区报道组、市广电中心记者站的纪检监察工作;

13、区教育纪工委负责的单位同区教育局纪检组;

14、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负责华林经济开发区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5、太湖工业园纪工委负责太湖工业园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由区纪委直接负责,具体日常业务工作依托区纪委办公室进行协调联系。

派驻纪检组所负责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的,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组具有以下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1、派驻纪检组长参加负责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参加负责单位年初财务支出预算安排、人事安排、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人、财、物方面的重要会议研究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大业务活动。

2、派驻纪检组长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干部群众反映的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干部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4、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和《行政监察法》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和负责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6、督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查办案件职责

受理对负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负责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它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1、派驻纪检组对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2、派驻纪检组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在承办申诉件过程中,对申诉人不服复审、复议(复查)决定的,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3、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派驻纪检组可以对反映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派驻纪检组可以参与调查。

4、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决定立案调查,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审后,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职责

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协助负责单位党组织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教育工作。

3、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4、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五、工作关系

1、派驻纪检组与区纪委、监察局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受区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区纪委、监察局为主。

区纪委、监察局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并确定一名常委分管派驻纪检组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负责指导协调。派驻纪检组遇有重要违纪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派驻纪检组长休假、因私请假或因公外出,应事先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离岗手续。1至3天的,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3至7天或离省出差的,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7天以上或出国、出境的,向区纪委书记报告。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长享受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同级干部的待遇,排名次序按驻在部门同级干部的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驻在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派驻纪检组长开展日常工作。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在研究干部提拔、调整、奖惩等有关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长的意见。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长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沟通。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专司其职,原则上不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业务分工,不直接负责管钱、管物,其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

3、派驻纪检组与负责单位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负责单位的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对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单位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4、派驻纪检组与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负责单位的业务特点,主动加强同相应的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

六、工作制度

1、挂钩联系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分管常委挂钩联系派驻纪检组工作,并对分管的副书记负责;派驻纪检组长要定期向挂钩联系的常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加强与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之间的挂钩联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适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联席会议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定期召集派驻纪检组长召开联席会议,派驻纪检组每季度相集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围绕总结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要提交区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针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带倾向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召开。

3、报送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每年要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4、考核述职制度。派驻纪检组长的年度考核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共同实施,考核内容及方式根据区委统一考评标准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确定,派驻纪检组长应就年度履职情况向区纪委、监察局进行书面述职;区委组织部按照派驻纪检组长总数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并予以单列,考核等次由区纪委提出,报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研究决定;年度考核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向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通报,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协作办案制度。在案件调查时,遇到人手不足或案情重大等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组干部成立办案小组,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实行联合协作办案。

6、监督检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效能监督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要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负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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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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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焦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做到政令畅通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要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常怀敬畏之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二)加强督察督办,坚决落实重大决策部署。要在重大决策部署的各个时点上、税收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加强督察督办,统筹安排和科学部署税收执法督察、专项督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财务审计和效能督察,全力清扫中梗阻现象。努力做到不出问题、少出问题,或出了问题及时发现在内部、解决在内部,以保障税收中心任务顺利完成。

(三)深化绩效管理,不断优化工作运转环境。今年,总局将绩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县局机关和各基层分局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绩效管理实施的意见》、《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局绩效考核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晰工作节点,通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绩效管理责任机制,确保目标明确、指标落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一)深入落实八项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务必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抓好作风建设,使之常态化,坚决防止反弹。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按照中央关于今年重点推进公车制度改革、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7个方面的要求,坚决打好改进作风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中央15禁令要求,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和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以及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严格执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

(二)深入开展正风肃纪,着力整治“”。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单位实际,认真查摆“”问题。要围绕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等关键节点,从具体问题抓起,坚决防止反弹。要建立常态化督察暗访机制,不断加大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对顶风违纪者坚决查处并通报曝光,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的相应责任。

(三)深化政风行风建设,着力提升队伍形象。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咨询渠道;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走访纳税户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当地纠风办、电台沟通,积极与各业务部门协调,做好政风行风热线的上线工作,充分发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激励鞭策作用,树立地税良好形象。

三、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纪国法和从政道德教育,建立常态化教育机制;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关键节点教育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和易发腐败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建立廉政提醒机制。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地税行业的工作特点紧密联系起来,积极创新载体,打造更多体现地方特色、彰显地税内涵的廉政文化品牌。

(二)不断完善制度规定,把权力装进笼子。把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市局相关《实施方案》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和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提高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使刚性约束得到严格遵循,不让制度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三)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确保阳光透明运行。认真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追究失渎职责任;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涉税审批、检查、处罚等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公”经费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制度和规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再监督作用,强化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既要严肃查处权力运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又要倒查追究日常监管中的失职渎职问题。

(三)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税检联合。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形成较为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成果。深入开展税检联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深化税检联合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办案协作、预防对策研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情况通报、日常联络和检察建议等七项制度,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税检协作长效机制。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实现腐败零容忍

(一)努力拓展案源渠道,强化线索管理。注重从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巡视、稽查工作和媒体舆情中发现案件线索。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对该移交不移交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做好线索清理工作,对历年来存放未办的问题线索组织清理,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方式进行处理。全面落实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党组书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办理情况。认真执行重要案情线索报告制度,严格报告时限,落实报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加强案件查办,发挥治本功能。凡符合初核条件的线索都要组织初核,一经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报批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线索初核率和成案率。充分发挥省市县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在查办案件中的主导作用,加大直查快办力度,灵活运用督办、牵头办理等有效措施强化办案工作。认真落实“一案一通报”和“一案一整改”工作,从已发生的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案件剖析,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治本功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

五、深化党风廉政责任,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一)认真落实“两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要实施“任务书工程”,落实好“两个责任”,既要划清责任边界,又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抓责任落实不能泛泛地停留在开会、发文、签责任状上,关键要明确责任内容,使责任具体化。县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对自己应该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进行认真梳理,一项一项地列出责任清单。党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履行责任的能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两为主”。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要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两个为主”要求,纪检组监察室在收到重要案件线索或重要举报件后,除了向本级党组报告外,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纪检组监察室报告,以上级纪检组监察室为主进行案件查办。纪检组监察室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学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党组和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保障。

(三)加大干部问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必问责。要实施“雷霆工程”,重点查办滥用公权、私用公款、公务活动违法违纪,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一把手腐败等案件。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和通报,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单位和部门,还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纪检监察自身建设。党组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加强组织协调,配齐配强队伍,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要严把“进口”关,不断优化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结构。加大培养力度,优先选拔使用敢于坚持原则、踏实工作、公道正派、有所作为的纪检监察干部。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努力提高政策理论和专业化水平,提升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能力。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转思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自身。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责任就是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要重管人、促管事,要争取少管事,努力实现由重对事向重对人转变,把工作重心放在对人的监督管理上。把不该管的事交还主责部门,督促各自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工作,真正做到聚焦中心、突出主业。2014年全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市、总局、省局和市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查办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按照“四转一强”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聚焦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做到政令畅通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要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常怀敬畏之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二)加强督察督办,坚决落实重大决策部署。要在重大决策部署的各个时点上、税收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加强督察督办,统筹安排和科学部署税收执法督察、专项督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财务审计和效能督察,全力清扫中梗阻现象。努力做到不出问题、少出问题,或出了问题及时发现在内部、解决在内部,以保障税收中心任务顺利完成。

(三)深化绩效管理,不断优化工作运转环境。今年,总局将绩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县局机关和各基层分局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绩效管理实施的意见》、《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局绩效考核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晰工作节点,通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绩效管理责任机制,确保目标明确、指标落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一)深入落实八项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务必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抓好作风建设,使之常态化,坚决防止反弹。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按照中央关于今年重点推进公车制度改革、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7个方面的要求,坚决打好改进作风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中央15禁令要求,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和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以及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严格执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

(二)深入开展正风肃纪,着力整治“”。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单位实际,认真查摆“”问题。要围绕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等关键节点,从具体问题抓起,坚决防止反弹。要建立常态化督察暗访机制,不断加大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对顶风违纪者坚决查处并通报曝光,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的相应责任。

(三)深化政风行风建设,着力提升队伍形象。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咨询渠道;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走访纳税户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当地纠风办、电台沟通,积极与各业务部门协调,做好政风行风热线的上线工作,充分发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激励鞭策作用,树立地税良好形象。

三、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纪国法和从政道德教育,建立常态化教育机制;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关键节点教育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和易发腐败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建立廉政提醒机制。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地税行业的工作特点紧密联系起来,积极创新载体,打造更多体现地方特色、彰显地税内涵的廉政文化品牌。

(二)不断完善制度规定,把权力装进笼子。把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市局相关《实施方案》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和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提高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使刚性约束得到严格遵循,不让制度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三)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确保阳光透明运行。认真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追究失渎职责任;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涉税审批、检查、处罚等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公”经费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制度和规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再监督作用,强化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既要严肃查处权力运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又要倒查追究日常监管中的失职渎职问题。

(四)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税检联合。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形成较为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成果。深入开展税检联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深化税检联合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办案协作、预防对策研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情况通报、日常联络和检察建议等七项制度,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税检协作长效机制。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实现腐败零容忍

(一)努力拓展案源渠道,强化线索管理。注重从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巡视、稽查工作和媒体舆情中发现案件线索。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对该移交不移交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做好线索清理工作,对历年来存放未办的问题线索组织清理,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方式进行处理。全面落实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党组书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办理情况。认真执行重要案情线索报告制度,严格报告时限,落实报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加强案件查办,发挥治本功能。凡符合初核条件的线索都要组织初核,一经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报批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线索初核率和成案率。充分发挥省市县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在查办案件中的主导作用,加大直查快办力度,灵活运用督办、牵头办理等有效措施强化办案工作。认真落实“一案一通报”和“一案一整改”工作,从已发生的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案件剖析,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治本功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

五、深化党风廉政责任,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一)认真落实“两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要实施“任务书工程”,落实好“两个责任”,既要划清责任边界,又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抓责任落实不能泛泛地停留在开会、发文、签责任状上,关键要明确责任内容,使责任具体化。县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对自己应该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进行认真梳理,一项一项地列出责任清单。党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履行责任的能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两为主”。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要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两个为主”要求,纪检组监察室在收到重要案件线索或重要举报件后,除了向本级党组报告外,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纪检组监察室报告,以上级纪检组监察室为主进行案件查办。纪检组监察室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学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党组和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保障。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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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审计局现有在职人员64名(包括纪检监察干部3名),其中:行政编制人员55名、事业编制人员9名。在__年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纳入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中,局纪检组和监察室共3名行政编制被上划。目前,市审计局纪检监察机构健全,实有在职纪检监察人员3名,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2.全市六区(含毛集实验区)一县均设有审计局,但限于县区人员编制总额等原因,现只有凤台县审计局配备纪检组长一名,其他各区审计局既未配备纪检组长,也未明确配备纪检监察人员。

就目前全市审计机关整体而言,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先天不足已是不争事实。当然,此种现象在全市其他系统多数也是如此。

__年7月,市纪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专门出台文件,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明确,将市直各部门的纪检监察干部的编制纳入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同时对派驻机构(纪检组、监察室)的主要职责进行了严格界定。有鉴于此,去年10月,市审计局对局领导班子的工作分工进行了及时调整,其中明确纪检组长分管监察室、党总支,协助局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务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而不再参与具体审计业务工作的分工,突出以履行监督责任为主要职责,从而适应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需要,以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将主要精力用于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监督责任的主业上来。

在今年开展的效能建设岗位责任制确定过程中,市审计局对纪检组长的岗位职责明确为:①负责全市审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责任,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②组织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教育,教育党员和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履行义务,保持廉洁,增强反腐败的自觉性。③负责受理党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查处违纪的党员,协助上级纪检部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④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审计系统行政监察工作。⑤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与其同时,对监察室人员岗位职责也进行了重新明确。

根据“三转”要求,今年以来,市审计局纪检组、监察室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突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加强组织协调,配合局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二是强化警示教育,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全体人员廉洁自律等的提醒谈话等,对两名新任科室主要负责人专门开展了廉政谈话,要求自觉落实“一岗双责”要求,防患于未然。三是严格纪律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督查,在今年春节后由局纪检组会同局监察室、人教科开展了经常性的明查暗访,深化作风督查,严格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管理,做实做严“转作风”。四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对机关食堂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加大问责力度,努力堵塞漏洞。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涵盖了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和工作主体三个方面,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作,既需要自上而下循序渐进推动,又需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砥砺奋进,共同努力,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转”的良好内外部环境。

1.要大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重要意义。这是推动审计机关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工作“三转”要求的前提。要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离不开一支忠诚可靠、坚强有力的监督队伍。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履行的都是监督职责,但是分工有所不同,各有侧重,在监督对象上更是明显有别。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同样必须接受来自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因此,要强化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一定要使他们明白,纪检监察监督既是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审计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是来给审计工作“当配角”和“找麻烦”的,而是同审计工作者站在一起,帮助审计事业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

在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以后,要强化对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支持纪检监察人员大胆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办案过程中遇到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时,要坚决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为纪检监察工作撑腰壮胆,做纪检监察干部的坚强后盾。

2.要大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这是推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贯彻“三转”要求的关键所在。监督执纪问责是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对同样履行监督权利的审计干部队伍而言,其意义和作用尤显重要。要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通过经常性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开展专项检查、专题约谈等多种方式,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转变观念,放开手脚,集中精力抓好主业。

在具体工作中,要针对审计机关的特殊性,注重教育引导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既要有转的意识,又要有转的行动;既要依靠上级支持推动,又要理直气壮做好工作;既要坚决落实上级要求,又要讲究方式方法。特别是要经常深入到审计现场和审计干部之中,及时了解掌握各方面信息,保障审计人员依法履职,防范审计人员擅权弄权、违纪违法。当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坚持不懈纠正“”,强化对全体审计干部的监督。面对反腐败斗争的艰巨任务,面对中央的要求和群众的厚望,我们必须始终如履如临,来不得丝毫懈怠。只有自己站得稳、立得端、行得正,才能保证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赖,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3.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乘势而上有所作为。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认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将审计局简单定义为政府组成部门中的专业职能部门。道理上固然无错,但也在有形无形之中淡化了审计部门承担的审计监督职责,客观上造

成审计监督的权威性被弱化。从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看,纪检监察部门长期处在被边缘化状态,人员配备的随意性很大。由此也导致一部分同志甚至有少数领导同志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可有可无,工作中不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甚至产生较为强烈的抵触和排斥情绪。长此以往,必然在工作作风等某些方面有所表现和凸显,从而破坏了审计干部队伍整体的良好形象,以至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和个别审计人员产生了非议。另一方面,包括笔者本人在内的审计机关现有纪检监察干部,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心存疑虑,工作作风不实,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好人主义行为,片面强调干部自律,有意无意地放松了对全体审计人员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加之机关管理、干部教育等方面也存在着落实不力、管理不严等问题,多方面原因致使市审计局年度政风评议排名呈逐年下滑趋势。现在,“三转”要求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营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宽阔的舞台,作为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也要珍惜机遇,乘势而为,充分展示出对“监督者实施监督”的勇气和魄力,大胆工作,勇于担当,有所作为。

4.要坚决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审计机关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从某种意义说是“双料”的监督者,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对“监督者实施监督”难度不言而喻,且不说来自被监督者因为思想认识、配合程度、纪律遵守等方面的问题。就监督者自身而言,能否做到一身正气至关重要。缺乏担当精神和好人主义者都肯定不是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审计干部队伍群体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具备更为过硬党性原则和政治素质。因此,局党组、纪检组和局主要领导要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严格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坚决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的内部督查,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举报,要及时报告、及时核查,对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家丑不自捂”,信任不放任,既信任,又监督,既关爱,又严管。

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尽管现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并是不很多,但无论人多人少,全体纪检监察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履职能力。要始终以“自身硬”为标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组的各项要求上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做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锲而不舍、持之以恒地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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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

(一)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按照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的要求,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今年的主要任务来抓。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知晓纪律和规矩的内容,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践行者,特别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障政令畅通,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一是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强化领导,分解目标责任,成立领导小组,制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及任务分解表;签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诺书、监督责任承诺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承诺书和家庭助廉承诺书。

二是强化“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的经常性督查和年度考核。认真落实纪检监督责任,督促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督促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坚持“一岗双责”,开展半年履职约谈,年底向局纪检组提交述廉报告并述责述廉。督促局党组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三重一大”,做到“四个亲自”,年底向县委提交述廉报告并向县纪委述责述廉。

三是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按照“三转”要求,聚焦主业,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监督,督促全系统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依法依规行使权力。

(三)弛而不息地加强作风建设。

制定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坚持不懈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一系列规定,聚焦“”强化执纪监督,进协同局办公室、财务室对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公车管理、公务接待、遵守工作纪律、重点工作完成等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一是加大对“三公”经费情况监督检查。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格遵守“十二个不准”和“三单一票”。严格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要求,配合完成公车改革。

二是坚持集中督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紧盯重大节假日开展廉政提醒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十不准”规定》和《生活时间“十不准”规定》。

三是加强纪律效能督查。实行纪律督查公示制度。每周对局机关干部职工上班签到、请假、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缺席、因公出差等情况进行公示并通报,接受职工监督。每月定期不定期对局机关职工执行上下班纪律、会议纪律、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各乡镇站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违纪单位和人员实行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考核目标分处理。

四是督促做好“12345政府热线”办理。对群众反映的养殖污染治理、畜产品安全、防疫等技术服务等诉求认真推进督办。

五是扎实开展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切实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畜产品安全、畜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突出问题。

六是组织局行风监督员开展1-2次座谈交流和明查暗访活动。

二、加强廉政教育,注重科学预防

4、抓好廉政主题教育。制定反腐倡廉年度学习计划,把廉洁从政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组织局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长带头讲廉政党课、作廉政报告制度不少于4次。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观看视频、个人自学、组织讨论、写心得谈体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廉政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

一是组织党员干部经常性学习先进模范人物,弘扬正气。同时利用反面典型案例、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教育党员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是认真开展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作风建设教育、遵守党纪政纪教育、畜牧系统案例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是抓好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利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廉政短信提醒,与各镇乡畜牧兽医站站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一对一廉政约谈。

四是推进廉政“八进”工程。在办公场所张贴、悬挂廉政格言、警示宣传字画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在学习场所备足廉政刊物书籍,在宣传橱窗有廉政图片和廉政宣传内容,在电脑上设置廉政屏幕保护。积极参与县纪委组织的有关廉政征文、课题调研等活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纪委监察局门户网站举办的廉洁知识网络竞赛活动,提升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不断浓厚崇廉尚廉社会氛围。

三、深化制度建设,控制廉政风险

5、强化制度建设。继续建立和完善对畜牧权力规范运行,尤其是关键环节制约和监督的制度,进一步强化集体审议。对项目安排、审批使用、行政处罚、资金分配、物资(设备)采购和畜牧执法等权力的运行,是否按制度执行,是否按操作规范实施效能跟踪监督,上述权力事项办理卷宗随机抽查率不低20%。持续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在从严治党上继续探索、不断前进,督促局党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

6、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重点对系统内涉及民生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等环节的制度开展廉洁性评估工作,保持公平公开,切实控制廉政风险。

四、创新监督方式,规范权力运行

7、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监督。一是加强对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重点对动物防疫物资、办公用品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畜牧项目安排、实施和项目资金支付以及干部选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8、加大对基层财务的监管力度。督促财务室定期组织基层财务人员学习,提高基层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切实规范乡镇站财务管理工作。深入基层站查防疫物资管理台账、票据管理,查收费项目、标准是否公开,是否严格执行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9、强化领导干部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督。坚持领导出国(境)、长期请假、婚丧喜庆等重大事项都必须向县纪委、县监察局书面报告,并在局纪检组备案。

10、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督查,定期对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的行风情况进行督查,查是否执行畜牧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等,防止“吃拿卡要”和“强买强卖”现象发生。

11、加大对重点、重要行政事项的督查督办。对省、市和县转办的畜牧查处情况和群众关心的畜牧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有选择性地进行监督。参与监督全系统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评审会、验收会等。定期对畜牧、项目审批情况进行回访并通报。加大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的督办力度。

12、推进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收费内容和项目、标准在网络和公示栏作为公开重点内容进行公开,切实保障干部职工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13、督促检查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本单位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局党组和县纪委报告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五、突出案件查处,加大惩处力度

14、加强工作。健全举报线索、及时受理和问题线索主动发现机制,定期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举报信息,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核实。

15、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执纪问责职能,聚焦主业,突出中心,配合县纪委监察局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政纪行为。坚持凡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必查、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必查、凡是在畜牧权力运行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必查、凡是与被监管单位或服务对象发生权钱交易的必查、凡是为被监管单位说情、打招呼、造成不良影响的必查等“五必查”。认真处理每一件来信来访,坚持抓早抓小,做到件件有交待。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对履职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实施执纪问责。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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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组是纪检监察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强化一线监督,保障项目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推行向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制度组制度,更好地预防项目建设中的各项廉政风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工程在监督中完成。

二、工作原则

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组要坚持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并重的工作原则。既要依法监督监察项目法人和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保证项目建设各个程序环节合法合规、规范运行,又要监督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执法单位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安全、质量优良、廉洁高效实施。

三、派驻范围

对经中、省、市、县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组;未达到规定投资总额,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派驻监督检查组的建设项目。

四、派驻程序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前5日内,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派驻申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建设项目实际,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中选调人员组建派驻监督检查组,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后,统一制证、挂牌上岗。

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向重大项目派出监督检查组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政府指定媒体、网站上公开监督检查组人员、办公地点、投诉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机构设置及职责

派驻监督检查组负责对所驻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独立开展工作,并向派出机关负责。

(一)机构设置

派驻监督检查组的监督员人数视项目规模而定,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由不低于项目单位副职级别的人员担任。

派驻人员应具备如下素质条件:1、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2、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事业心;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4、具有一定项目建设管理和纪检监察专业知识。

(二)工作职责

1、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承诺履行情况;

(2)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履行情况,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项目变更、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4)监督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履职情况;

(5)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

(6)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驻至现在或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2)派驻人员不得参与、干预项目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3)派驻人员不得干预项目建设单位正常人事安排;

(4)派驻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及其亲友谋取私利;

(5)派驻人员不得参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

(6)派驻人员不得泄露项目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7)其他应遵守的纪律规定。

六、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1、列席项目建设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2、实地查看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查;

3、听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

4、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向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5、履行职责的其他方式。

(二)派驻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一般问题,建议相关人员及时纠正;对重要问题,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应在5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情况,建议及时整改;对影响重大的问题,监督检查组和监督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2、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整改建议起5日内向监督检查组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监督检查组应对整改事项进行跟踪检查。

3、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整改,整改报告书面报纪检监察机关。

4、监督检查组在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职造成建设项目重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或阻挠、干扰监督检查组行使职权,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向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督检查组制度的推行落实工作。对符合派驻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出派驻申请以及造成建设项目重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纪委监察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查处。

(二)监督检查组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中应当建立监督工作日志,对发现的问题登记备案,健全档案资料。

环保局纪检组履职报告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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