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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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本公司现任监事;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免去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者,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今后从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并公告;
(三)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该会指定的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其中本工作细则中第五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或公告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备案等内容的条款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深交所董秘培训
参加培训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各期参训学员均从数据库中进行选取。数据库学员参加培训,必须符合如下报名条件:
1. 学员在数据库中所填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报名信息为虚假信息,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要求取消董秘资格证书,并根据二十一条的要求公布上述取消资格名单。
)2. 学员是重点拟上市公司的现任或拟任董事会秘书,每公司限报1人。(重点拟上市公司是指各项财务指标已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
3. 公司必须在具体培训举办日前1个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4. 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参加我所各相关板块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不纳入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体系。如果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系统中报名的有效人数超过具体培训场所的人员数量限制,本所将根据如下原则进行优先选取(以下简称筛选原则):
1、本身的培训意愿。学员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的备注栏中,可根据我所年度的规划,选择意愿培训地点。本所在填报时间接近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培训意愿在本区域的学员参加培训。
2、企业的注册地点。本所各年度的培训基本分布在拟上市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了方便企业参加培训,也为了降低企业参训的成本,本所优先选择培训举办区域附近的企业参加培训。
3、企业首次完整填报时间。在综合其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培训意向第一次完整填报的时间顺序,本所优先选择第一次完整填报时间较早的学员参加培训。
注:如学员未能入选当期培训,其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中填报的数据依然有效。学员所有信息自动顺延到下期,本所将重新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筛选。
深交所董秘培训考试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 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三)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 四) 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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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除政府与社会共治、五位一体的协调、效率与公平统一等命题外,打造制度的笼子,对公权力运行进行规范和有效控制,成为当前的主要抓手之一。特别是在我国现有的政权结构和权力分布下,基层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一把手”,享有高度集中的分配公共资源权力,如果责任边界不清、缺乏警示,客观上就为权力寻租和职务腐败行为留出了通道。因此,为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深化改革进程和促进我省“两个跨越”中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同时又精心管理和保护好干部队伍,加强对经济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制约,就是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党在十六大报告中就指出,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发挥司法、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又强调,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报告再次重申,“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成为我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制度手段。
在全面深化改革号角吹响的历史节点,在经济腐败案件频发的发展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客观、准确地对领导干部运用经济权力进行监督评价,不仅涉及到各项改革目标的协调统一,涉及到对经济发展的助力推进,涉及到对领导干部的支持保护,也反映出我党依法治国、依法治权的能力水平。因此,在国家治理理念下对经济责任审计有了新的更高要求。
依法治国的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现代国家治理公权的共性要求,也是我党针对严峻的社会现实提出的战略任务,它客观上需要通过制度性安排,使权力相互制约成为一种机制,成为常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作为权力制约系统的设计,理应成为我党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这种监督应该覆盖更多层面、更多岗位、更多的领导人员。既使公权拥有人增强一种责任自觉,也使监督的制度功能更加显现。
民主监督的需要。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化和透明政府建设的推进,作为公权力来源主体的人民群众有着监督官员履职行为的强烈要求,需要第三方的专门机关实施独立监督,并对其履职能力和成效作出客观评价。这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了党委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体现了我党依法治权的决心和信心。
领导干部自身要求。随着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不同部门和岗位有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激发了各级领导干部产生定期厘清自身经济责任的内在需求,希望通过不同阶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证明自身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和廉洁性,同时及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铸成大错。
监督目标的整合。随着国家机关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各行政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托信息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部门之间信息及时交互、共用成为可能,组建专用信息平台,为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动监督、提高目标的一致性提供了技术支撑,既提高了监督的时效性,又增强了互动性。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
制度性约束功能还不强。总体停留在审计部门的专业检查层面,审计成果尚没有真正融入到对干部管理的考核体系之中,成果运用还没形成制度。
领导岗位的经济责任边界不够清晰。相关法规定性要求多,会议部署多,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要求不规范,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经济责任界定困难。
审计评价体系有待完善。对不同领域领导干部的评价框架和指标还不细化,审计结论中对干部履职的整体评价较薄弱,评价尺度也不够规范。
如何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途径呢?
增强使用公权理当接受监督约束的现代意识,提高培养干部和监督干部工作的协调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能力是体现依法行政水平的核心内容,对其监督既是防止履职出现偏差问题,也是养成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意识的手段。对重点干部的培养成长过程也应该是伴随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的过程,二者同步,才可能实现党的事业和个人成长健康发展。当前,建议实行对地方党政主要责任人任期内必审,对干部升迁和群众反应强烈的必审,对从事投资、招商、信贷等关键岗位的干部必审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要服务于不同时期国家治理的重点和方向。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应体现党对执政要求的导向,审计评价体系的设置,不应该是一劳永逸的,要充分体现不同时期的特点。比如,我们当前关注了领导干部承担的发展责任、民主决策责任、财政财务管理责任、经济监督责任,这是共性要求,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特定时期,还需要与改革要求相匹配,评价干部是否敢于破除本地区本单位固有的利益格局、积极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化;是否善于开拓创新、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否有坚定的大局意识、相互补台、敢于担当等。
积极探索领导责任划分原则和审计评价体系。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处于国家权力架构的中心环节,实事求是和准确划分其责任体系,是我们党科学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引导其工作运行模式的规范。目前,这个命题亟待破题,意义重大。党委实行集体行权分工负责,政府实行首长负责;书记是常委会召集人,行政首长是政府决策人;党委是领导核心,政府是依法行政;党委负有对各方监督职责,政府主要履行协调执行义务。两者都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责任人,又有各自的行权着力点。应立足其不同的领导方式和行权特征来探索责任划分原则,切实改变泛化“领导责任”的做法,提高审计结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对评价体系的设定,要从整体上、归纳似地对个人经济责任做出评价,既指出与领导干部责任关联性较强的突出问题,也要对其工作的主导方面予以充分肯定。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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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分别从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审计建议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归纳报告中常见的几类问题:
(一)审计评价部分:客观性把握不够。
一些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评价内容大而全,却没有相应的审计取证作支撑,有抄袭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之嫌,客观性和公信力不够。
如,在某县审计局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报告上,写道:某同志任职期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一是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夯实农村食品安全基础……确保全县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中,一方面立足本单位实际,严格执法程序,非税收入征收和罚没款项收缴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加强财政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结果表明,该局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项财政收支行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县药监局在固定资产及部分车辆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某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这个审计评价相对于一些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部分还是有长处的,不仅关注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财务收支问题,还关注了其财务制度以及该局职能履行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对于“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句缺少有力的支撑。翻阅项目档案,对该局职能履行绩效的取证不足,且缺少量化评价。如,没有明确该局应完成哪些工作任务,有哪些主要职能,为完成工作任务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哪些措施应采取未采取,已经采取的措施有哪些不足,制度措施采取的绩效如何,“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与采取的措施有无必然关系,是否还存有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缺乏必要的取证程序,审计评价只能以谈话、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总结为依据,语言表述就显得空洞,缺乏审计的职业判断。另外,评价中说“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后文的问题全部是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前后矛盾之嫌。这样的审计评价显然缺乏客观性和公信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问题层次不高,不能有效体现审计目标。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不仅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还关注业务的效益性,所要监督和评价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全部活动,领导干部遵守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只是基本的义务,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担当、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才是衡量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根本标准。
然而目前很多审计报告仍然主要反映财务问题,如上例所举的报告中列举的都是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与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评价关联度不够大,不能使报告读者对该局长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清晰的认识。
还有的问题没有科学抽样,让人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感,不能反映整体情况。如,一个教育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这样描述“部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如:某年至某年区教学仪器管理站在学校仪器设备专款中列支区教育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设备款200万元……”。该部门一共有多少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是多少,均未在报告中说清楚,如何给读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如何与审计评价挂钩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呢?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标也就无从体现。
(三)责任认定部分:标准不够统一,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
一是标准不够统一。如,同一个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某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某局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某办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写道: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某同志应负主管责任;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某同志应负领导责任。分析上述两个报告中定责的合理性,勉强可以理解为两个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分工不同,前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后者的分管财务,但是后面的单位同样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何领导分别负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呢?即使有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具体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或是主管责任,如果这个单位财务未独立核算,被审计领导干部也应该承担主管责任,而非领导责任;若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审计过程只需重点检查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机制健全与否即可,具体的财务问题无须作为上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而写上报告。
二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少。通过对某省市县级审计机关的抽查,发现大部分报告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以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为主,直接责任很少涉及。《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已查处官员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可以看出官员以权压法、独断专行、,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形势大好”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现象无疑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
(四)审计建议部分:建议不完整,针对性不强,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
一是建议不完整,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都很少有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的建议。二是建议针对性不强。例如,在某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理顺体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书记一般全面负责市委工作,在发展战略和决策思路上面发挥重要作用;县长一般主抓各部门工作,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建议应在县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出现。其次,建议对象不应是部门,而应是市委、市政府,建议着眼于该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和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三是建设性作用发挥不到位。所翻阅的审计报告中,尤其是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建议基本上都是: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加强下属单位管理等,与所在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经济职责联系不够紧密。如,某县教育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了“企业职工培训重复享受政策”的问题,与当地《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中“我县企业职工参加政府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行业经费补助)”的规定不符。对应的审计建议是“要求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上报电子版培训资料,以强化审查监督”。这个建议只是提出了在现有政策下,避免重复享受政策的管理手段,却未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培训次数作为享受补贴的限制条件与鼓励职工参与培训的政策目标是否相符?现行政策下,由培训学校在培训实施环节发放补贴是否存在制度漏洞?因此,提出的建议是治标不治本的,仍然为违规享受补贴埋下了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既有系统性的原因,也有市县级审计机关自身的原因。
(一)系统性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尚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尽管《两办》规定及《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本身的复杂性,关于审计范围的科学界定、审计样本的合理选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配合使用、审计定责的准确把握以及审计风险的有效规避等问题,都处于探索研究的过程。各级审计机关不同程度地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经过实践的发展和各级审计机关的共同努力,逐渐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
(二)市县级审计机关队伍状况与项目安排上的矛盾。
市县级审计机关,尤其是县级审计机关,长期面临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地方干部任免更换频繁,组织部门每年都会安排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的县局一共十几名审计干部,每年要承担十几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完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等例行项目,参与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审计项目。这种情况下,一些审计机关为了完成审计任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能审深审透,仅浮在表面的财务问题上,如果没有举报线索或是上级领导要求,很多审计程序未按照审计准则和两办《规定》要求执行到位,仅取信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未进行必要的测试,未合理怀疑、充分适当取证,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
(三)市县级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理解不到位。
上述两方面原因均属于客观原因。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市县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理念有待更新。在认识上,未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要义和主要目标,仍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作为审计目标,以财务管理问题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一方面,财政财务收支只是经济活动的载体,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经济活动的绩效性无法得到科学合理地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财务核算体系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未完全纳入财务体系,因此完全依靠目前的财务信息为切入点审计业务活动,明显是不完整的。
(四)在技术手段上,未能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思路方法有机结合。
一些地区,仍然采用“大海里捞针”、“盲人摸象”的审计思路,不考虑整体的审计范围,不研究科学选定样本,先抓问题,由“事”及“人”,问题能与人勉强挂钩则已,挂不上就是没有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和方法,极大地降低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审计风险,必然不会产生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三、提高市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一要依靠实践地不断发展,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操作指南、规范不断完善;二要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它审计项目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利用其它项目成果,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年度报告等制度为补充,精简项目数量,每年有重点地安排1、2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保审深、审透、审精;三要更新审计理念,正确理解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合理确定审计范围。
按照《两办》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多层次多维度的目标体系,从层次上说,直接目标是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本目标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从维度上说,实际上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运用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过程和结果的一揽子评估,既要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科学合理,也关注其经济结果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和安全性。
根据上述目标,被审计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所用和使用的经济资源都应该作为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决策、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作为审计重点。如,区县、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全部政府性资产及资产形成、使用、分配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自然资产资源、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形成的固定资产(含使用、出租、出借资产)等内容。审计中,不仅应关注上述资产的存量状态的完整性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还应关注与资产有关的决策行为、使用行为、分配行为以及最终的经济绩效。
(二)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的客观性。
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可比性,根据各类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共性事项和问题,抽象出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计算,尽量以审计样本值与总体值相比、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数相比、末期数与基期数相比的方式计算;将综合指标值划分若干评价档次,根据每位领导干部的得分情况确定其履职档次。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前任遗留的工作基础,以及本地区、单位(部门)的资源条件,运用职业判断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适当调整量化打分的评价结果,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审计评价。
(三)科学公正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
第一,确定审计重点时,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跨度。对内部控制测试和决策合理性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的经济事项、独立审计、决策权力较大的下属单位经济行为(如无明显线索怀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等可判断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明显直接关系的内容,则不应作为审计重点,保证审出的问题一定能归咎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两张皮。
第二,总结规律、审慎定责。总结各类问题所对应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证据要素,梳理各类责任的取证规律及适用的取证方法。一旦发现领导干部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滥作为、错作为,以及个人廉政方面的问题线索,运用访谈记录、会议纪要、文件批示、账户资料、职责分工、经济后果等证据,审慎确定经济责任。
(四)审计建议效用最大化。
审计建议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使用建议和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展建议。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建议要与对其评价相结合,为组织部门提供明确的信息,如,该干部在决策、执行、管理等方面,哪方面的能力较强;其是否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基本规律和工作重点;该同志适合现任岗位的工作,如不适合,更适合从事哪方面的工作等。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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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文秘资源网,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办、站(单位)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效能办或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效能办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办、站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效能办。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所辖部门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街道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
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办、站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办、站或单位。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级领导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办、站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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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能、职位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严格落实责任的制度。
(一)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应按“三定”方案确定各科室的职能、职责,对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制定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本单位的总体职能;内设各科室的主要职责;各岗位的主要职责;各岗位的“a”“b”角责任人;领导岗位责任制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科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四)各岗位职责要设立“ab”岗,a岗因事离岗时,由b岗代替履行其职责,避免耽误工作;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评议制度。委机关及委属各单位应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定科室和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建委机关、委属各单位根据职能,将内容、程序、时限、责任等事项,向社会各界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一)委机关科室和委属各单位对所承办的各具体管理服务事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的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管理服务事项承诺内容包括本事项的办事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承办人员、服务质量、管理服务对象的权利、违诺责任、监督方式、投诉电话、说明等要素;承诺内容因故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三)承诺的内容应根据现有条件采取印发办事指南、服务手册、告示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网上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取信于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服务承诺;
(五)委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诺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投诉,对违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类须经市建委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承办部门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机关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对所承办的管理服务事项要依据有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办事要求,明确办事时限;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清楚、完备、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同时出具收件回执单,回执单内容包括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三)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应报领导审批,并向诉求人说明理由;
(四)机关科室和委属各单位部署工作、征求意见、会签文件或领导向工作人员交办工作,应提出限时要求,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在限时内难以完成的,应向领导报告并说明理由;
(五)对延时误事的工作人员,情节轻微或受到投诉的,一次口头批评,二次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一次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二次给予诫勉教育,三次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于延时误事的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要向建委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单位的评比。
四、首问负责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接到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不论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热情接待,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耐心细致,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应理由充分、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
(三)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对方办事程序、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进行解释和告知办理要求;对于不能办理之事,应告知服务对象原因所在。
(四)办理事项虽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部门或科室,由相应单位、科室负责接待、处理、答复,经办部门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对不属于本单位、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五)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按本规定原则给予答复处理。
五、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请示处理的制度。
(一)否定报备是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对其明确告知和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二)委机关和委属管理部门应对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三)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核对,对认为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要听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向其认真说明和解释后才能予以否定;
(四)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领导,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立即提出否定意见,一时难以界定的,在二日内提出否定意见;
(五)否定报备一般在当时办结,需要请示或一时难以界定的,在二日内办结,确定否定诉求应向管理服务对象发放《否定诉求告知单》,进行登记备案,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六)诉求的事项被否定后,诉求人要求退还材料时,在核对其身份证明材料后应当给予退还,并请其签收备查,同时告知请诉求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每一个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要明确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不得出现某一岗位责任人离岗而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不履行工作职责以及来人办事受阻的现象。
(一)委机关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应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作出明确要求;
(二)在a岗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b岗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
(三)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办事“窗口”要确保人员在岗,工作人员暂离岗时,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工作人员因事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交接联系单;
(五)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或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
(六)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新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过错追究制
过错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其危害后果追究责任。
(一)失职或渎职的种类:
1、违反办事程序和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的;工作中卡、扣等故意刁难,有索取吃、请行为的;对转报的材料压而不报,或私自接受报送材料,或私自对办事人员无原则承诺并造成工作被动的;
2、日常工作表现散漫,对交办事项久拖不落实或拒绝落实的;工作消极推诿,不负责或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外来办事人员询问有关事项不耐心解释,态度不好的;
3、在规定期限内,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政策法规的外来办事人员,未能按时给予办理手续的;对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外来办事人员,由于没有向对方“一次性告知”清楚,造成办事人员多次往返,群众投诉的;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管理项目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来办事人员反馈意见,造成工作延误的;在规定工作期限内,未能完成目标责任工作,且未能解释客观原因的。
(二)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或影响较小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的,取消年度各项评优资格;
2、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情节较重的,按《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查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八、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到机关办理相关事项或来电、来信提出咨询的,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一)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周到、提供便利的原则。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三)到委各部门办理事项的人员,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承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四)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五)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六)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九、政务公开制
政务公开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即对机关的办事制度、程序、时限、纪律、要求、岗位人员职责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
1、政策法规类包括由我委制定或上级制发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城建工作业务类包括局机关职责与权利、办事程序和期限、收费标准等。
3、岗位职责类包括单位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守则、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指南、工作纪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
4、内部管理类包括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及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文件、领导讲话、总结、工作动态、简报、信息和资料汇编等。
5、其他类包括需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以互联网(简称外网)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内网)为主要平台,根据需要也可采用以下方式推行政务公开。
1、委政务公开栏、内部刊物、简报。
2、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3、召开新闻会。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公开的职责划分。
1、建委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方案制定和审核、审批等工作。
2、委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详细清单,负责资料收集、整理、报批;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职责由组织人事科负责;各类信息由委办公室负责;由我委制定的各项制度或上级制发的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法规政策由法规科负责;效能建设与评议由监察室负责。
3、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1、机关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机关主要权限、办事程序、工作处理办法及行政复议等内容简介。
2、依照本制度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责任科室负责对信息的政策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审核、报批和。
3、法规科在收到办公室转来的政务信息后,一日内在互联网站相应的栏目或专题中。
十、两次终结制
两次终结制是指服务对象首次提交申办事项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后,审批部门要在限办期限内批办完毕,服务对象第二次在申办窗口拿到结果。
(一)办事人到委机关科室或其他单位办理业务时,承办人应根据办事须知(程序),一次性告知需办事情的依据、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申办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需要时填写缺项回执。
(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并根据办事时限要求,给予办事人答复,办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要拿到结果。因故不能办妥的应说明原因和办结时间,办事人有要求时应出具回执。
(三)办事人到委机关科室或其他单位咨询有关事项,承办人应详细介绍有关事项的办事内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可提供查询有关事项的途径和办法。
(四)机关各科室、各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制作好办事须知(程序)、文书表格,方便快捷为办事人员提供服务。
十一、超时默认制
超时默认制是指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办事项超过承诺办理期限而不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一)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要根据其业务需要,公开办事时限;
(二)对于服务对象一次性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办事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是否当场或下次拿结果的具体时间;
(三)如果超过承诺办事时限而不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十二、特事特办制
特事特办制是指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拟定“特事特办”范围和程序,从工作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办事速度最快、办事费用最省、办事落实程度最高的原则,办理落实服务对象提交申办事项。
(一)机关科室和委属各单位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拟定特事特办的原则、范围、服务对象;
(二)对于属于特事特办范围内的事项、人员,要及时指定专人办理,必要时要上门服务,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坚持依法行政,不得以特事特办的名义向被服务对象额外收取费用或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十三、首次告知、二次处罚制
首次告知、二次处罚制是指对于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轻的首次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告知其违法后果责令其予以改正并不得继续进行违法行为。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必须执行首次告知、二次处罚制,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二)加强执法宣传教育,对因宣传不到位,导致个别单位首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将追究执法者责任;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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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9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xx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强和规范涉检信访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年来,共接待来访200余人次,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74件,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刑事诉讼监督案件2件,实现了涉检进京'零上访'.
坚持依法理财,发挥计财装备工作的保障作用。在工作中树立'为检察工作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的观念,认真做好检务保障工作。一是落实经费保障政策,确保经费保障正常增长机制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分类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预、决算编制工作;三是做好资产管理,提高检察装备水平。在装备采购中严格程序、精打细算、确保质量。
加强法警管理,做到保障有力。一是抓队伍,提升综合素质。坚持政治建警、素质立警、作风树警;二是抓管理,严格执行出警审批程序,杜绝派警不规范现象;三是抓履职,提升保障能力。一年来,法警执行看管30人次,协助执行强制措施4人次,执行押解2人次,在办案区值班218人次,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了办案安全和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遵章守纪,强化自身廉政建设
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我不断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教育警醒自己,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防微杜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筑牢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在思想上、行动上、作风上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以事业为重,淡泊名利,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纯洁。生活俭朴,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作为分管财务的领导,我时刻注意带好头,从自身做起,从具体问题改起,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控'三公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在生活上,勤俭节约,远离享乐主义,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消费'、'三公经费'支出、公车私用、违规占用住房等方面,本人都没有违规的现象和问题。
四、接受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交办的事项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也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执法办案中,我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严格依法向县人大汇报情况,依法办理,保证人大法律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我始终把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对待,抓好落实。对涉及我分管的工作,我都能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将任务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要求优先办理、规范程序、注重效果。一年来,共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各一件,办理县人大交办信访件两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一年来,我认真履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新形势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二是队伍建设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自身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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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值班室实行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度。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主任承担管理职责,值班员对值班期间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局科技科对政务值班的安全播出传输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值班员履行职责时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二、值班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班时交班的值班员须完成工作记录,向接班的值班员说明应交待的情况,特别是对紧急、重大情况以及未处理完的工作必须向接班的值班员说明。
三、值班员接听工作电话。文明礼貌。一般性质的工作电话,如内容明确,原则上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转达给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如内容不明确,应及时请示局办公室主任后再行处理。报告紧急、重大情况的电话,必须立即将情况详尽转达给局长,并征求局长对进一步处理的指示。
四、值班员在节假日接待来访人员时。问明来意,登记来访者的身份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来访者要找人,必要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来访者要找的人员;如来访者有一般情况要报告,要做好记录,待正常上班后请示局办公室主任处理;如来访者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必须立即将情况详尽转达给局长,并征求局长对进一步处理的指示。紧急、重大情况处理期间,局长同意来访者离开之前,应挽留来访者,以便进一步了解或证实来访者反映的情况。
五、值班员在机关非工作时间有义务为局办公楼东、西传达室、收发室值班人员在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拨打紧急电话。
六、值班员要注意保密工作。值班员对在值班期间的电话内容、来访人员身份、反映的情况、工作记录、处理过程等要严格保守秘密。特别是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加强保密措施,如有违背,将按相应泄密制度处理。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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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责任制
(一)局长工作职责:
1、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侧重抓好分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定、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使粮食工作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3、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沟通政府、社会与粮食系统之间的工作联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粮食行业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对全县粮食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6、加强机关党建、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计生、综治、安全等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业形象。
7、完×××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政务、事务、服务工作,即:办文、办会、办事等行政事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三)财会股工作职责: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粮食财务、会计和税收、信贷制度、监督检查本系统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指导会计基础工作和增收节支、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督促按规定消化财务挂帐和对各企业的各种补贴费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正确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编报系统会计报表、财务分析、会计委派制实施工作;负责房产、用电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五)行业管理股工作职责:
负责编制粮食购销、仓储工作计划;研究分析、预测全县粮油生产和市场形势,指导、协调全县粮食的购、销、调、存、加工作;负责协调粮食市场管理;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粮食安全保管和检查化验工作,督促提高和改善仓储管理水平;负责粮食统计、粮食信息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对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股室、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三)属于本股室或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所需资料和办事工作程序。严禁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等不良工作作风问题的发生。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承办股室,承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承办股室的电话。
(五)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
(六)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有关业务股室一同解决。对不能办理或当时不能答复的事项,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七)对于群众电话询问或反映情况的,要认真听取来电的意见、要求和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将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
(八)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九)如因首问责任人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和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告知要办理事项中的相关内容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有要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等。
(三)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四)承办人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允许当场改正,修改后能办理的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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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资格的服务对象,经办人应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六)对办理事项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请示分管领导,并及时告之处理结果。
(七)如果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在我局办理范围,经办人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办理机关。
(八)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注意讲求科学合理,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九)受理或不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的全部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二)限时办结的主要事项
1、法律法规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
2、县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3、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其他县领导批办的事项;
4、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5、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三)办理时限
1、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县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3、人大提案、政协议案有时限规定的按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
4、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任务,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四)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注重时效,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办事群众。
(五)本局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岗位责任制
(一)在时限要求较高和办理行政许可的岗位设立a、b岗工作制。
(二)岗位第一责任人因故不在时,由另一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从而保证工作按时完成。第一责任人为a岗,代办人员为b岗。
(三)b岗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a岗工作中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四)a岗工作人员在离岗前经分管领导的同意,将办理手续完整、齐全地交给b岗工作人员并明确职责,a岗工作人员向b岗工作人员清楚地说明正在办理工作中的时限、存在的问题等注意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交接的,a岗工作人员离岗后b岗应主动顶岗。
(五)b岗在接替a岗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职责、规范要求办理该项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b岗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和处理文件过程中遇到自己把握不准的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和a岗工作人员联系并尽快解决,如无法和a岗工作人员联系,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
(七)局机关主要领导不在位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职责,并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
(八)b岗责任人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六、政务公示制
(一)政务公示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1、本单位的职能、性质、管理方式、职责范围和职能权限。
2、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及位置平面图。
3、公开本单位办事指南,办事时限、办事程序、社会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及有关为民办实事事项。
4、公开办事纪律、责任追究内容及举报电话,公开违纪违法事件的处理结果。
5、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6、事前公布申请条件,事中定期公布申报办理情况,事后公布审批结果。
7、公开公示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群众来访、来电、接待办理答复时限向社会公示。
(四)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工作卡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具体股室、职务、卡号,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要求公示公告的项目,必须全面公开。如违反本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是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否定,并对否定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报备的制度。
(二)在《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设施、设备进行认真审核,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作出否定决定。
(三)作出否定决定须填写否定登记表,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尽快告知申请者行政许可否定的决定。
(四)作出否定决定后,立即以报表的形式向局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五)作出否定决定后,应继续跟踪检查申请单位的经营情况,杜绝违法经营的行为。
八、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粮食局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3、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4、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参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7、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8、违反规定强行推销商品的;
9、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的;
10、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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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兴仁市巴铃镇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巴铃镇辖18个村,3个社区,277个村民小组,主要居住着汉、布依、苗、彝、回、仡佬等9个民族,2018年末人口7.4万人。全镇共联系服务省人大代表1名、州人大代表5名、市人大代表20名、镇人大代表82名。近年来,我们把建好代表联络站作为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打通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手段,按照人大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坚持“建、管、用”原则,优化平台、健全机制、创新活动,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建起了一座沟通交流的“连心桥”。
一是抓规范建设,打造履职尽责“主阵地”。根据省人大《关于全省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黔西南州人大《关于全州人大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按照就地就近、方便选民、方便群众、方便代表开展活动和“五有标准”原则,在镇区建立了1个代表联络站,分片区建立7个人大代表联络室,并单独正式挂牌,配备了桌椅、电脑、档案柜等必要办公设备。全镇90名省、州、市、镇四级人大代表全部进站(室)开展活动,实现代表服务选民、服务群众全覆盖,同时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人大代表联络站接待走访、活动安排、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履职登记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把代表信息、联系方式、开放时间、主要职责等“上墙”,实现人大代表联络站信息公开化。
二是抓素质培训,构筑交流学习“充电站”。我们积极顺应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要求,把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和履职能力作为出发点,结合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开展、乡村振兴的有序实施以及当前的各项重点工作等,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学习活动,从2019年3月起,每季度组织一场集中专题学习,学习了精神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系列讲话,学习了《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开展工作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掌握推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增强法治观念,让各位人大代表更加深入地认识到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提高代表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也为“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法律实施,汇聚智慧和力量、积极建言献策”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抓服务提升,搭建服务群众“连心桥”。我们始终坚持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上下功夫,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上做文章。巴铃镇在建立代表联络之初就承担起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定时定点开展选民接待活动,与选民交心,了解选民意愿,掌握选民需求,积极解决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并把每月8日、18日分别定为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络室接待选民日,省、州、市、镇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接待选民活动,让人大代表能更直观感受民生、更直接了解民情、更自觉反映民意,同时根据收集到的选民群众需求,每季度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建设类、科教文卫类、农业农村类等专题接待活动,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今年3月以来,全镇共开展接待和走访活动11次,先后帮助协调解决了选民群众提出的涉及1056户1040万元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及时到账问题、32户148人的饮用水池漏水修复问题、4户18人的排洪问题、3个村2086户选民的道路安全隐患整治等问题共19件,切实为选民群众做了一些实事。
公务接待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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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凉白开水”为你整理了这篇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2020年本人担任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副主任一职,兼任机关一总支第三党支部书记,协助做好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单位来访接待、信访平台处理、会议组织、办公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一年来,在学校党政的坚强领导下,在部门领导和同志的大力支持下,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抓工作落实、抓工作成效,做到勤政务实,恪尽职守,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廉洁自律,负责的工作领域平稳有序,现将一年的重点工作汇报如下:
一、坚定信念,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领悟力、政治判断力和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做到一岗双责,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撰写学习笔记、讲授党课等途径,提高个人的思想政治水平;平时注重业务知识和能力提升培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班、辅导报告、干部线上培训等,认真学习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国家省有关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为自己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明确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积极研究办公室工作,和部门同事共同梳理工作领域的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完善办公室管理方法与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统筹谋划、组织协调的能力,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支撑学校高质量发展必备的素质。
二、立足岗位,扎实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 完成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工作。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根据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2020年1月31日起负责学校疫情防控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工作,负责编制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日报表,每天按时收集、审核、报送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做好每天江苏省校园疫情防控工作信息上报系统、在宁高校信息日报表填报工作;根据疫情动态变化及时提醒各责任部门及时排查高危人员、重点人员,及时传递防控信息,确保信息报送及时、高效运转。
2. 完成省委第十轮巡视驻点联络保障工作。2020年11月19日-2021年1月8日,省委第六巡视组进校开展政治巡视,主要负责驻点联络保障工作,前期认真做好巡视组驻点办公用品采购工作,其间,重点做好巡视组谈心谈话、资料调阅、调研通知、进校考察、协调生活保障物资等对接保障工作,工作中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任劳任怨,巡视期间不论工作日或是周末,保持与巡视组作息时间一致,圆满完成50天的驻点保障工作,得到了巡视组各位领导和同仁的认可。
3. 完成会议组织协调工作。作为综合协调部门,部门牵头的会议活动中能够协助正职做好统筹谋划和沟通协调工作,认真编写工作方案,做好事前谋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确保会议(活动)的顺利进行。一年来,主要组织协调保障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指委成立大会、教师节庆祝大会、江苏省职业技能大赛、第27届校长杯乒乓球比赛等各类大型会议、活动竞赛8次。
4. 完成来访接待工作。公务接待中坚持按制度办事、按流程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每一次接待工作都涉及来访反馈、会议室安排、现场布置、工作餐安排、参观协调等,行政科所有人员能够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以饱满的精神状态,热情接待各级领导和兄弟院校、合作单位来访,努力展示学校的良好办学实力和水平,在规范接待程序、提高接待质量、降低接待成本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一年来,我和同事协助领导做好了接待上级领导视察检查、相关部门检查、兄弟院校参观访问等各类来访接待工作,累计接待来访兄弟院校26次,接待各级各类来访人员150余人。
5. 会议室管理及议题征集工作。统筹协调会议室使用,尽可能满足各单位、各部门会议室使用需求,大型活动重点审核,及时协调信息办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协调后勤会务服务做好会务保障,年度做好周历收集和工作,编制和周历40次。按照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议事规则,做好会议议题征集、整理、印刷工作,做到严格按照议题征集要求审核部门提交上会材料,协助领导做好会议通知的编写以及会议安排工作,一年来,累计准备会议材料41次。
6. 办公信息化工作。围绕智慧办公的建设目标,办公系统各项功能使用频次和效率均保持较好水平,教职工日常办公事务的网上办公习惯已逐步养成,网上办事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相关职能部门依托办公拓展业务流程,新加载纪委监督、合同审查、门禁照片采集等功能,增强了广大教职工对相关业务的了解,培养了广大教职工的信息素养,一年来办公室网上办理各类会议室申请、办公用品申请累计528件。指导行政科做好部门网站及时的更新和维护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调整部门网站的相关条目,与部门同事一起做好信息的更新;年度内根据江苏省信息公开制度修订工作要求,完成了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的改版工作,并及时跟踪相关条目的更新和完善。
7. 党支部建设工作。强化支部党建主体责任,认真夯实抓牢党建基础,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建职责,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履行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二是遵照学校党支部建设“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从严从实开展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支部书记、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带头学习,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三是支部党员能够立足工作岗位、履职尽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员亮身份,自觉接受监督;四是抓好政治学习,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把学习、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成果转化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的思想自觉,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行动自觉。
8. 综合事务圆满完成。妥善做好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按照教育厅要求,2020年9月-11月,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顺利完成了2020年初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的填报、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做到每项数据均有源头,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为教育部准确评估学校和学校自我诊断与改进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协助做好数据平台采集相关工作。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学校相关综合改革文件制度的起草工作,参与完成了《学校目标管理》、十四五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领导讲话稿撰写等文字工作。还承担了《形势与政策》课三个和班课的教学任务,认真参加集体备课,做好课堂组织,按照教学规范进行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担任了轨道交通学院工程机械201班第二班主任工作,主要落实党员干部联系班级制度要求,做到“五个一”,关心关爱学生成长成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无论是各级领导交办的,还是一些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都能认真对待及时做好,按时按质完成。
三、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各项规定
能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强化政治意识,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努力实现思想、政治、行动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筑牢廉洁自律的道德底线。部门工作中能够做好助手参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班子团结,正确行使权力。平时做到勤俭节约、坚持原则、埋头苦干、乐于奉献,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工作上中能够服从组织安排、尊重领导,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讲条件,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名利。生活中,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以虚心的态度对待同事,树立良好家风,按章办事,不以权谋私,洁身自好,没有发生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
四、查找不足,解放思想,不断提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