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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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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城市市容秩序综合整治和清洁城市大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不文明行为

整治随地吐痰、乱丢乱扔、乱贴乱挂、乱停乱放、沿街摆摊等不文明的行为。

(二)整治扬尘污染问题

1、整治建筑工地、拆迁工地不打围以及不采取湿法作业行为;

2、整治建渣随意堆放、不采取防降尘措施的行为;

3、整治工地与道路接口部分未硬化处理,进出车辆不按规定冲洗降尘,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

4、整治各村道与城市道路接口部分未硬化处理,导致通行车辆携泥带土污染路面的行为;

5、整治渣土运输车辆超载及不按规定密闭运输,导致沿途抛洒的行为。

(三)整治垃圾围城、围路问题

清理道路沿线绿化带内、道路和沟渠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白色垃圾、积存垃圾。

(四)整治客运三轮车非法营运问题

整治非法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载客营运,正规人力客运三轮车串号营运、车容脏乱及蹬车人仪表不整等问题。

(五)整治广告设置不规范问题

整治各类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超期设置、擅自设置、广告版面破损等行为。

(六)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

整治街道两侧机动车随意停放、双边停放,沿街、沿路机动车维修场(店)、二手车交易店铺越门作业等行为。

(七)整治占道为市问题

整治流动商贩沿街为市、商家店铺越门经营行为。

(八)整治市场环境问题

整治市场脏、乱、差问题和“暴市经营”行为。

(九)整治绿化不完备问题

整治道路、工地、绿化带等露土未进行植绿覆盖问题,更补缺株死苗,清除植被积尘。

(十)整治临街立面积尘问题

主要整治临街的建(构)筑物积尘问题。

(十一)整治违建问题

拆除主干道、街道旁影响市容景观、有碍观瞻的违规建(构)筑物。

三、部门职责

(一)县城管局

1、牵头制定本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清洁大行动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负责整治城区内越门经营、占道经营及违章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堆码货物、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行为。

3、取缔超期设置、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督促版面破损广告及时整改,清除城区内“牛皮癣”广告。

4、取缔非法机动、电动、人力客运三轮车,规范正规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秩序,督促三轮车从业人员做到车容整洁、仪表文明。

5、强化清扫保洁,做到路面无渣土、白色垃圾、果皮纸屑;逐街、逐巷清除积存垃圾,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坚持湿法作业,做好冲洗降尘,确保路面无明显灰带;加强市政公用设施保洁,确保无明显积尘。

6、牵头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查处工地未打围、未硬化、未采取湿法作业及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抛洒行为。

7、严格城区道路开挖、开口的审批,及时查处违章开挖、开口等各类不按规范施工作业行为。

8、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巡查管护,确保公用设施状态良好。

9、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二)县公安局

1、严格按规划设置临时停车场(点),加强对停车场(点)的规范管理,杜绝随意设点收费、双边停放收费行为,严查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确保城区道路畅通。

2、协同交通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违规运输行为、取缔非法营运“野的”、“摩的”、“火三轮”。

3、会同相关部门取缔城区及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有碍观瞻的废旧物品回收户(企业)。

4、查处各类生活噪音扰民行为。

5、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行为。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阻碍执法行为,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县交通局

1、负责公交车、出租车的车辆保洁和对运渣车行驶途中的监管;负责公路施工造成的扬尘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道与县道公路接口的硬化。

2、负责交通指示牌、隔离墙的日常除尘和保洁;负责公路边沟积灰、积泥和垃圾的清除;严格审查路内停车场,规范露天停车场、临街洗车场,对场地及进出口实行硬化和冲洗降尘,防止将泥土带出工地,污染路面;负责公交站台、交通安全标牌、隔离栏的维护和保洁除尘。

3、取缔主干道、主街道沿线车辆维修场(店)。

4、加强出租车、公交车运行及停靠秩序管理,取缔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的非法货运市场,打击“野的”、“摩的”、“火三轮”非法营运行为。

5、查处、取缔路权范围内乱堆乱放等占路经营行为。

6、严格路权范围内的开挖、开口事项审批,及时查处违章开挖、开口等各类不按规范施工作业行为。

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四)县建设局

1、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建设工地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已建成未移交的绿化进行除尘保洁;确保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桥涵设施工地管理有序、环境整洁、施工现场作业规范;工地内砂、石、土方堆放整齐,并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对工地出入口道路路面进行硬化处理,设置冲洗降尘设施,防止车辆携泥带土污染路面。

3、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渣土运输专用证的车辆,督促各工地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工地进行查处。

4、查处各类工地施工噪音扰民问题。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五)工商局

1、加强对集贸市场、临时市场的巡查监管,杜绝无序经营、“暴市”经营,切实解决市场脏、乱、差问题。

2、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沿街叫卖行为,确保集贸归市。

3、会同相关部门取缔城区及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有碍观瞻的废旧物品回收户(企业)。

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六)县园林局

1、牵头开展治裸植绿,对干道、街道及进出城区道路沿线及周边露土进行绿化覆盖。

2、强化园林绿化管理,及时更补缺株死苗,确保绿化景观完整。

3、强化绿化带内卫生管理,对绿化带内植被进行循环冲洗降尘和喷药灭虫,确保植被清爽整洁。

4、严格审批占用绿化带的开挖、开口施工行为,及时查处违章开挖绿化带影响景观的行为;规范占用绿化带的施工作业,有条件的应实行打围作业,对绿化带内露土进行及时覆盖,确保无露土现象。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七)县规划局

1、及时规划并合理布局农贸市场、公厕、停车场点。

2、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章、违法建筑和设施。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八)县卫生局

1、严格查处、取缔各类无证饮食摊点,特别是游动饮食摊点。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九)县商务局

1、加强所辖农贸市场综合管理,维护好市场内经营秩序,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内及出入口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十)县环保局

1、负责查处各类工业噪音扰民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其他噪音扰民行为。

2、切实加强城镇范围内不使用清洁能源行为的整改工作,杜绝煤烟、油烟扰民行为。

3、查处违章倾倒油污、排放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4、加强对各类粉尘排放突出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其违章排放行为。

5、为扬尘治理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和其他相关整治工作。

(十一)县水务局

1、切实加强水域、河堤清扫保洁,确保水面无漂浮物、河堤两侧无积存垃圾。

2、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

(十二)供电局

1、负责对破损、残缺的供电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更新,除尘保洁。

2、负责对冗乱、下垂的供电线路进行梳理规范,查处私拉乱接现象。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线”下地工作。

(十三)电信分公司

1、负责对破损、残缺的电信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更新,除尘保洁。

2、负责对冗乱、下垂的电信线路进行梳理规范。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线”下地工作。

(十四)县房管局

1、负责对国有土地拆迁工地的监管及城区房屋拆迁工地环境卫生和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打围保洁、防治扬尘的工地采取制约和处罚措施,确保拆迁工地打围作业、拆迁施工湿法作业、建筑废渣及时清运、防治扬尘措施有效。

2、负责对临街房屋进行立面保洁除尘。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十五)、街道办

1、负责各村、社区农村垃圾收运监管,做到村容整洁,无“牛皮癣”,无积存垃圾。

2、负责制止各村、社区乱搭乱建行为,拆除违章建(构)筑物。

3、督促村、社区对责任范围内路边、河道、沟渠的垃圾、建渣(含漂浮物)进行清除、疏淘、打捞,做到路边无垃圾,河道(沟渠)无淤塞,水面无漂浮物,河堤两岸无乱搭、乱建、乱占行为,无污水、粪便、垃圾直排进入河道(沟渠)。

4、负对各村、社区道路与城区道路的接口进行50米以上的硬化,防止车辆携泥带土污染路面。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十六)县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1、开展以“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专项文艺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摒弃不文明习惯,自觉维护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2、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文化娱乐场所噪音扰民行为。

3、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摊贩和游商。

(十七)电视台、新闻中心

1、加强城管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市民摒弃不文明习惯,自觉维护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2、及时报道各部门整治工作,为此次综合整治和今后的长效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八)县政府目督办

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结合城镇管理专项网络目标要求,将此次百日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对未履职到位的,根据《关于县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报请县委、县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四、整治方式

此次综合整治采取“部门抽调、联合执法”的方式。

(一)部门抽调

整治期间,部门抽调人员必须相对固定,由领导小组统一调配,集中办公。县城管局为总牵头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整治行动。

成员单位共抽调66人:县公安局20人(15人、5人)、县交通局20人(14人、6人)、县建设局2人(1人、1人)、工商局6人(4人、2人)、县园林局3人(2人、1人)、县规划局1人(1人)、县卫生局4人(2人、2人)、县商务局2人(1人、1人)、县环保局2人(1人、1人)、县水务局2人(1人、1人)、街道办2人、街道办2人。

(二)联合执法

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阶段目标任务和整治内容统一分组,由对应的牵头单位领导率队分组进行整治。

1、市容秩序、户外广告整治组:整治各类流动商贩沿街为市,商家店铺越门经营,占用人行道堆放货物、广告宣传以及停放机动车辆行为;整治超期设置、擅自设置、版面破损的各类户外广告及商招、店招,清理“牛皮癣”,打击沿街散发的非法小广告;负责对临街有碍市容观瞻的违章建(构)筑物进行拆除。牵头单位:县城管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工商局、县卫生局、县规划局。

2、扬尘整治组:整治各类在(待)建工地、拆迁工地未打围、未硬化、未湿法作业问题及渣土运输车辆沿途抛洒行为。牵头单位:县城管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街办、街办。

3、环境卫生整治组:整治卫生死角,强化清扫保洁,推行湿法作业,做好冲洗降尘,清洁路灯设施;整治境内河道护堤内的环境卫生;清除积存垃圾、卫生死角。牵头单位:县城管局。配合部门:县水务局、街办、街办。

4、交通秩序整治组:整治正规客运人力三轮车车容不整、从业人员仪表不整、串号营运问题,打击非法人力三轮载客行为;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取缔沿街非法货运、客运市场;整治非法营运“野的”、“摩的”、“火三轮”、电三轮、货运出租。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城管局,县交通局。

5、市场环境和卫生整治组:整治各农贸市场、临时市场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整治流动饮食摊点、餐馆无证经营及卫生不达标问题。牵头单位:工商局。配合部门:县商贸局、县卫生局、县城管局。

6、园林绿化整治组:牵头开展治裸植绿;及时更补缺株死苗、修整园林景观,及时对园林植被进行喷药灭虫和冲洗降尘;高规格对出入城区主干道、城区街道旁陈旧景观和缺乏景观地块进行改造和景观设置,确保打造亮点。牵头单位:县园林局。配合部门:县规划局、县建设局。

7、环保整治组:整治煤烟、油烟、噪音扰民和排污问题;负责监管临街房屋立面保洁除尘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房管局、县城管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文体局、街办、街办。

8、村道硬化整治组:对村道与城区道路接口50米内未硬化的路段进行硬化。牵头单位:县交通局。配合部门:街办、街办。

9、违章破旧建(构)筑物拆除组:负责对主干道、主街道破旧、有碍市容观瞻的违章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在主干道、主街道节点营造景观。牵头单位:县建设局。配合部门:县城管局、县规划局、县园林局、街办、街办。

10、“三线”下地整治组:维护和更新破损、遗失的通信、供电设施,梳理冗乱的供电、通信线路并实施“三线”下地。牵头单位:电信分公司、供电局。配合部门:县建设局、县城管局。

五、整治进程及目标

按照同步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各整治组同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阶段工作重点如下:

第一阶段:3月至4月底。以整治出摊占道、乱停乱放、环境卫生、立面保洁及绿化清洗为重点,取缔出摊占道、流动摆摊行为,实现路面无渣土、灰带、白色垃圾,无卫生死角,植被清爽干净,建筑立面、市政公用设施无明显积尘。

第二阶段:4月底至6月初。以整治户外广告、非法营运、扬尘污染为重点,达到户外广告设置规范、非法营运基本杜绝、机动车停放有序、工地施工规范和路面扬尘明显减少。

第三阶段:6月初至6月底。以景观营造、违建拆除、集贸市场整治为重点,达到景观完好,集贸市场内脏、乱、差问题彻底解决,市场出入口清爽干净。

第四阶段:6月底以后。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清爽、整洁、有序,实现长效化、常态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各整治组的牵头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整治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于3月14日前将整治方案、抽调人员名单和联系人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各整治组的牵头单位要及时上报整治信息,电视台、新闻中心要及时跟进报道相关整治情况。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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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构建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的护麦防火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以“三夏”期间不出现各类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事故为第一目标;一旦出现火情,以“及早发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为第二目标;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二、预防

1.建立组织

市成立“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负责对全市“三夏”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办事处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本辖区的“三夏”护麦防火及秸秆禁烧工作。

2.明确责任

“三夏”防火与秸秆禁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对全市的防火物资和人力资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对本辖区的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三夏”期间分管的工作同样负相应责任。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市、乡两级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负责组织护麦防火安全督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是:市农办负责生产进度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工作,搞好农机维修网点的检查审定和技术维修服务工作,保证农机安全生产;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及确定下一年度小麦选留种和夏粮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市消防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力配合扑救)工作;市电业局负责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合理调配用电负荷,保证用电安全;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清理公路打麦晒粮、堆放秸秆等障碍物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负责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措施落实到位;市气象局负责“三夏”期间气象预报和预警工作;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三夏”期间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有关情况报道工作。

3.搞好防范

乡镇、办事处与各行政村签定护麦防火及秸秆禁烧责任书,行政村与农户签定护麦防火和秸秆禁烧公约,形成层级管理制度。组织专门督导、督察队伍,督促农户在麦场、田间地头备齐必要的防火工具和物资,杜绝公路上设置麦场,堆放秸秆。规范麦场、麦田、电路,加强对机手的安全知识培训和管理,教育广大农民树立严防火患意识,自觉维护“三夏”秩序,切实防范和打击破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市“三夏”护麦防火及秸秆禁烧指挥部和乡镇、办事处相应机构要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不许脱岗,值班电话和各级指挥部工作人员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市指挥部督导组和乡镇、办事处干部对各行政村每天保持不间断巡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巡逻、值班车辆不允许挪作他用。

三、应急处置

(一)应急准备

1.应急人员:各乡镇、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应急小分队,明确1—2名领导指挥调动应急小分队,队员不少于40人,确保队员通讯畅通,能迅速到达抢险地。

2.应急设备:各乡镇、办事处准备5—10辆运送应急人员的车辆,配备足够的铁掀,登记备案充足的、能随时调动的收割机和旋耕机,为设置防火蔓延隔离带做好准备。

3.区域联防:将全市交叉设置为五个联防区域:

第一联防区:高山镇 汜水镇 王村镇

第二联防区:广武镇 高村乡 豫龙镇 京城办

第三联防区:高村乡 金寨乡 城关乡 索河办

第四联防区:乔楼镇 豫龙镇 京城办 贾峪镇

第五联防区:刘河镇 崔庙镇 环翠峪管委

在联防区内,一旦一个乡镇出现较大火灾事故,就近调集乡镇、办事处应急分队进行支援。

(二)应急处理

1.最先发现火情的个人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直接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说明起火地点、火势大小、行车路线、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因电路发生火灾的,同时通知电业部门切断电源。

2.向“119”报警的同时,要向乡镇、办事处“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和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报警,乡镇、办事处“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根据险情,启动本单位“应急准备程序”,并及时报告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

电话:64668119)

3.市,乡镇、办事处“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先确认是否已向“119”报警,必要时再次报警,同时向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领导和乡镇、办事处报告。

4.报警后,火情发生地行政村负责人要派人在主要路口迎接、引导消防车辆。

5.“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通知消防大队出警。

6.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值班人员接到警情后,应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情况,以便做出及时决策。

7.火情发生地行政村负责人应主动组织本村应急分队赴火场扑救。如遇火势较大,依靠自身力量不可控制火势,不要盲目投身火场,而应组织群众阻断火势蔓延路线,设置防火带,并及时将火势情况报告市、乡两级指挥部。

8.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火速赶到现场组织扑救,靠前指挥,及时与市消防大队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取得联系,调集应急分队和灭火物资,协调保障水源供应,并根据火势,必要时通知联防区有关乡镇、办事处应急分队迅速增援。

9.如遇重大火情,在火场紧急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副指挥长、消防部队职务最高的领导任“前指”总指挥,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任“前指”副总指挥。“前指”主要职责: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扑救,制定具体扑火作战方案,全面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火灾,随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扑火进展情况,并根据火情,必要时请求调动市外消防部队进行支援。

10.必要时,调动交巡警到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地段的公共秩序,疏通火灾周边地区消防通道,疏散围观群众和无关人员,建立灭火隔离区。

11.火情过大,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要提前拨打“120”请求支援。

12.明火扑灭后,消防部队、医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经“前指”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同时乡镇、办事处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要组织力量清理余火,对过火地面要全部进行机耕、机耙,及时播种。

四、善后工作

1、事故调查。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三夏”护麦防火与秸秆禁烧指挥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起因、造成损失、具体责任等展开调查。

2、事故处理。调查取证后,市政府按照《三夏护麦防火及秸秆禁烧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对发生火灾的乡镇、办事处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对肇事者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受灾农户及时进行生产生活救助,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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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上海世博会公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期间交通运输组织及保障工作,以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交通运输安全、有序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7)《*市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交通运输部《上海世博会公路交通和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9)《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可能发生的与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相关的突发事件;其主要对象为交通运输企业、车辆(船舶)、驾驶员(船员)以及主要交通基础设施的管控和安全防范:

(l)经营线路有一端在上海辖区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以及运行所经的汽车客运站;往来于上海的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含押运员)以及运行所经的货运站(场);

(2)由我市内河(长江除外)进入上海内河水域的船舶、人员以及运行所经的港口、码头;

(3)通向上海的主要公路、桥梁、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根据我市交通系统管理体制、机制的实际情况,以及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需要,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发生的需要我市交通行业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原则上分为公路保障类、水路保障类、运输保障类三大类。

突发事件分级及事件预警分级,应按市交通局的现有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根据我市道路、水路交通现状和分级管理体制的特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市交通局)、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级应急机构组成。

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指挥组负责指挥协调应对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交通处置工作原则上以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应急预案,需要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协助、协调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应急预案。

2.2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2.2.1领导机构

成立局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指挥组,隶属于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领导、统一指挥交通运输系统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运输组织和保障工作。应急运输组织和保障工作应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组长:刘文荣局长

副组长:王卫东副局长

李建新副局长

王博铭副局长

成员:戴川秋局办公室主任

周旭东局港口处处长

曹建中市公路处处长

马恒市航道处处长

许晓枫市运管处处长

叶军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董屺林局安全处处长

应急运输指挥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市辖区较大、一般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应急处置各阶段的决策;

(2)负责全市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根据交通运输厅或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要求,部署和组织各应急处置小组,参与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

(4)其他相关重大工作。

2.2.2应急工作机构

(l)应急办公室

责任部门局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戴川秋和董屺林同志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本预案的修订与完善;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及地方应急领导机构的联络、组织协调;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建议;收集、汇总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后的相关信息;承办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保障组

责任单位市公路处,组长由曹建中同志担任。负责公路抢修和保通工作;负责国道、市道收费站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车辆顺利通行;承办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水路保障组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组长由叶军同志担任。负责管辖水域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和保障工作;负责水路运输信息采集及港口、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抢修和保通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实施管辖水域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船舶优先顺利通行;承办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运输保障组

责任单位市运管处,组长由许晓枫同志担任。掌握应急运输保障车船运力信息,了解事故车辆信息,为应急运输保障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旅客疏运、危险品运输驳载及事故现场的清障等方面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船组织、调度;承办应急指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组织机构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交通运输组织及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配合做好交通运输组织及保障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迅速报厅应急指挥中心,市局应急指挥组在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运输保障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iii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后,市局应急指挥组启动并实施本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发生一般(ⅳ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

3.2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接到关于特别重大和重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应急运输保障的有关指今、通报或报告后,在局应急指挥组的指挥和领导下,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专家组对事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向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信息。

3.3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较大和一般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保障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情况。

3.4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1级)、重大(11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完成,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厅应急指挥中心宣布运输保障应急响应终止,局应急指挥组做好现场处置并将运输保障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厅应急指挥中心。

较大和一般突发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完成,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级、县级应急指挥组宣布运输保障应急响应终止。

3.5应急响应工作流程

4处置措施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人员、物资的疏运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选择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公路保障类突发事件

4.1.1通向上海的主要干线公路出现病害或毁损的处置措施

(1)事发地公路管理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车辆分流,了解道路、桥梁、隧道病害或毁损情况,研究制定加固、抢修方案,同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调集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组织加固、抢修;

(3)事发地抢修能力不足时,应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组报告。市级应急指挥组根据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的需求情况及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筹备情况,下达调集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4.1.2通向上海的主要干线公路因突发事件致交通堵塞的处置措施

(1)通向上海的主要干线公路出现交通堵塞的,发生地公路管理部门应立即根据预案组织实施路网调度,引导过往车辆分流绕行,同时通过可变情报板、收费站和相应的媒体相关信息。

(2)收费站必须开足收费道口,必要时可考虑开设专用通道,保障车辆快速通过。

4.2水路保障类突发事件

4.2.1由船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重大伤亡事件的处置措施

(1)现场抢险人员,应迅速开展救助并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遇有人员死亡时,海事与相关部门联合处置;

(2)事故现场海巡艇组织船方自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救援,综合考虑风向、风力、水流、流速等,考虑扩大搜救范围;

(3)实施内河交通管制,控制事发水域船舶进、出,防止事态扩大。

4.2.2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1)根据船舶火灾事故情况,事发地地方海事局在事故水域一定范围内实施内河交通管制,对其他船舶进行必要的隔离;

(2)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在弄清火情性质、部位和程度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灭火剂,采用有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直至消防部门到来;

(3)现场海巡艇应迅速指挥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配合相关部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将周围人员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抢险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4)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情得到初步控制或采取降温等措施后,应尽可能将起火爆炸船舶远离城镇等人口、取水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

4.2.3干线航道堵航重大事件的处置措施

(1)加大现场管控力度,确保航道留有一定宽度的应急处置排档通道;

(2)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应通过船舶动态报告、报港制等措施做好对进入内河的船舶控制,加强对船舶进行疏导;

(3)航道部门配合海事做好船舶的调度、运行和管理工作。

4.2.4危化品船舶严重污染水域事件的处置措施

(l)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件时,应迅速实施临时内河交通管制。疏散其他船舶;

(2)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应立即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控制其他船舶和人员进入事故水域;

(3)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会同环保部门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控制和清理危险源;

(4)遇有有毒液体泄漏,并可能对取水造成污染的,事发地地方海事部门应立即通知相关取水部门停止取水和环保部门进行监测,超前采取防控措施;

(5)遇有易燃、易爆品泄漏的,要严禁一切火种;防止因泄漏而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所有附近船舶机器、相关设施、设备必须停止运转,附近岸边、船舶及相关设施禁止一切明火,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6)进入现场人员都要佩带针对性的防护用具。如己对人体产生影响时,要根据不同种类状态,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医疗急救措施。

4.2.5通航设施毁损的处置措施

(1)事发地航道或港口管理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船舶停靠、分流,了解船闸、港口设施病害或毁损情况,研究制定加固、抢修方案,同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调集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组织加固、抢修;

(3)事发地抢修能力不足时,应及时向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的需求情况及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筹备情况,及时下达调集抢修队伍、机械、物资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4.3运输保障类突发事件

4.3.1发生针对或利用营运车辆、客运站进行的恐怖活动的处理措施

4.3.1.1营运车辆劫持事件

(1)已安装gps的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启动报警按钮,同时尽量分散注意力,拖延时间;

(2)应急指挥组得知恐怖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调查营运车辆、驾乘人员及所属企业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时监控被劫持车辆运行情况;

(3)被劫持车辆是客运车辆的,应根据需要调度指挥车辆疏运人员;被劫持车辆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应根据需要调度指挥车辆驳载危险品;

(4)协助公安、医疗救护、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1.2客运站爆炸事件

(1)应急指挥组得知恐怖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调度指挥车辆疏运人员;

(2)协助公安、医疗救护、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2营运车辆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措施

4.3.2.1营运客车安全生产事故

(1)乘务员应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或车主,积极组织疏散旅客,指导旅客开展救援,并向过往的车辆、行人以及附近的住户、单位求救;

(2)客车驾驶员应将客车熄火,切断车辆油电路,防止车辆起火爆炸,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协助乘务员做好救援和疏散旅客工作;

(3)所有营运车辆和各级运政管理人员如在途中发现营运客车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停车,协助做好救援及报告工作;

(4)事故发生所在地和车属地的应急指挥组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组织车辆技术及保障机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启动应急预案,调度指挥车辆疏运旅客;

(5)协助公安交警、医疗救护、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2.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故

(1)事发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指令后,要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运管机构组织车辆技术及保障机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调查事故车辆、驾乘人员、装载货物及企业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应急救援支持;事故车辆非事发地车辆时,市局应急指挥组接到请求时及时通知车属地运管机构调查事故车辆、驾乘人员、装载货物及企业信息,并反馈给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实际情况或按上级要求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调度指挥驳载车辆、吊车等车辆赶赴事故现场,实施驳载、事故现场清障;

(3)事发地应急运力紧张或情况紧急时,应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组报告。市局应急指挥组根据应急运力需求情况和应急运力储备及使用情况,查询、筛选、定位事发地附近危险品运输车辆,通知有关市运管机构启动应急运力,赶赴事发地实施驳载。市应急指挥组无法协调解决的将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4)协助安监、公安交警、医疗救护、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3突发事件致严重性旅客滞留处置措施

(1)发生旅客严重滞留时,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指令后,立即赶赴事发地了解旅客滞留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调度指挥车辆疏运旅客。当地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2)事发地应急运力紧张时,应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运力需求情况和应急运力储备及使用情况,通知有关市运管机构启动应急运力。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无法协调解决的将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请求运力支援.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依据本预案由应急组组成调查组对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的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救援需求等作出综合调查评估,并提出损失赔偿、征用补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2总结和改进

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单位应分别提供救援总结,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汇总材料和调查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组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织一批年富力强、技能娴熟、素质较好的职工,成立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2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质、工程机械、应急运力等,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6.3工作制度

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实施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需求组织和保障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运输保障有条不紊、要加强日常工作考核,认真排查工作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应急保障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应急保障中成效明显、作用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6.4后勤保障

各单位要对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运输保障工作的运营经费给子必要的支持,确保人员和物资安全、畅通地运输。

6.5预案制定和培训演练

市交通局负责研究制定《*市交通局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局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经常性地组织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7附则

7.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上海世博会道路、水路运输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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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

(一)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

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

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为其保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收集证据,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二)县安监局对属于调查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要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五)公安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以上处理结果报县安监局、监察局。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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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气象报文和图形通过报文检索模块来查看各航站发送的航空气象报文,通过航站四字代码和报文类型等条件进行检索,如例行天气报告(sa)、特殊天气报告(sp)、9h预报(fc)、24h预报(ft)、航路预报(fr)、重要气象情报(ws)、低空气象情报(wa)、飞行区域预报(ga)、低空区域预报(fa)、飞机探测高空报(ua)、航空器空中报告(ud)、台风警报(wt)、火山灰警报(wv)、热带气旋警报(wc)等。通过图形检索模块可以查询到高空天气图、中空天气图、低空天气图以及200hpa气压、250hpa气压、300hpa气压、400hpa气压、500hpa气压、700hpa气压、850hpa气压、925hpa气压的高空风温图[4]。本场气象产品的卫星云图资料是由本场的卫星云图接收系统接收风云2号气象卫星的原始数据,再由数据处理软件将接收到的卫星原始数据转换成卫星云图并存储在该系统服务器上。气象信息系统将卫星云图系统服务器上的资料迁移至信息系统的文件服务器上,再由web服务器调取文件服务器上的云图资料进行。用户可以通过红外通道、水汽通道、可见光通道和各种投影等参数调取不同的卫星云图资料,并且可以通过动画播放功能来连续播放每个时次的卫星云图,以便观察云图的变化过程。

气象雷达资料是由本场的c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系统[5]所探测的本场150km范围内的气象信息,该资料存储在雷达服务器上,气象信息系统将该资料迁移至文件服务器上,再由web服务器调取文件服务器上的雷达资料进行。普通用户可以通过web形式查看和搜索各时次的雷达图像;重要用户(如预报室、塔台管制室、区域管制室)还可以利用图像浏览软件直接调取雷达服务器上的图像资料,这样可以选择气象雷达的扫描类型、仰角、高度、距离等查看相应的气象雷达资料,还可以通过动画播放功能来连续播放每个时次的雷达图像,以便观察和判断本场天气系统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过程。本场跑道两端的气象要素信息是由自动气象观测系统[6]提供的,它主要包括温度、湿度、露点、风向、风速、能见度、云高、场压、跑道视程等,这些要素是提供给机组的重要数据,直接关系到飞行安全。自动气象观测数据由外场传回到室内自动观测系统服务器,信息系统将自动观测服务器的数据通过串口迁移至文件服务器,再由web服务器调取文件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自动观测系统数据不仅在本场进行,而且还通过串口传到民航气象数据库通信机,再由通信机通过mq线路或ftp线路上传到北京民航气象数据库服务器,在民航数据库平台上向全国进行,因此每个机场的民航气象数据库平台上都能及时准确地查询到其他机场的自动观测数据。这为预报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气象信息系统软件采用b/s交互方式,航空用户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网页来浏览各种气象信息和资料。软件主要由“首页”、“新报检索”、“历史报文”、“飞行服务”、“航空图形”、“卫星云图”、“气象雷达”、“自动观测系统”、“遥测2型”、“填图分析”、“预警维护”和“系统管理”等功能模块所组成。

“首页”为标注着全国主要城市的中国地图,在每座城市所在的方位上都标注着该城市天气实时情况的图片,图片所显示的天气情况是由当地的空管气象台实的时观测报文数据转化而来,这样可以直观地实时监测全国各个城市的天气情况;“新报检索”模块主要是用于查询最新发送的航空气象报文,包括航站查询、报文类型查询和区域查询;“历史报文”模块主要用于查询航空气象报文的历史资料,主要可以通过航站查询、日期范围查询和报文类型查询;“飞行服务”模块主要用于查询最新的气象报文和飞行报告图,主要包括天气预告图和风温预告图;“航空图形”模块主要用于查询飞行报告图的历史资料;“卫星云图”模块主要用于查询最新接收到的卫星云图资料;“气象雷达”模块主要用于查询最新接收到的气象雷达资料,可按类型、仰角、高度、距离等进行查询;“自动观测”模块主要用于查询最新接收到的自动观测资料,包括跑道两端的各种实时气象数据;“遥测2型”模块主要用于查询最新接收到的遥测2型资料;遥测2型是自动观测系统的备份设备,自动观测系统故障时,遥测2型是有力的补充;“填图分析”模块主要用于查询天气资料的站点填绘和分析图;“预警维护”模块主要用于和管理天气预警信息;“系统管理”模块主要用于管理系统的基本设置、添加用户等。航空气象对航空安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地机场对气象设备的建设投入的力量也越来越大,所获得的气息资料也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对各种气象资料的传输、管理和共享是一项重要任务,新建的气象信息系统承载了这项任务,但今后随着气象资料越来越多样性的发展,气象信息系统也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作者:刘竹涛 单位:中国民航黑龙江空中交通管理分局 中国民航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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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下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报告:(一)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二)一次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以上的;(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损害后果达到以上三项情形之一、但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安全事故,仍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三)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以快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遵循“谁主管,谁主报”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及下列责任分工,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一)地铁施工、运营事故,房屋建筑和装修、装饰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园林局、国土房管局管辖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活动安全事故,由市建委负责报告。(二)属市市政园林局管理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与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报告。(三)公房修缮工程、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报告。(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报告。(五)港口作业安全事故,由*港务局负责报告。(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局负责报告。(七)公路工程及邮政、电信、移动通信行业安全事故,由市交委负责报告。(八)城区和农村的水务建设工程(含水利、供水、排水、污水工程及河涌整治工程)及城市供水和农田水利安全事故,由市水务局负责报告。(九)林业安全事故,由市林业局负责报告。(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报告。(十一)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负责报告。(十二)供电、输变电行业安全事故、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和船舶质量安全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报告。(十三)其他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报告。(十四)火灾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负责报告。(十五)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报告。(十六)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海事局负责报告,同时抄报市交委。(十七)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由*铁路(集团)公司*办事处负责报告。(十八)民航飞行安全事故,由中南民航管理局负责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快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经济类型、车牌号码等);(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已造成伤亡或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下列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外:(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行业事故;(二)因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次生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

第十条下列事故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或另行指定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外:(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行业事故;(二)因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次生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三)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

第十一条除第九条(二)(三)项、第十条(二)(三)项规定以外的重大级别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分别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造成重伤2人或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仅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一般事故,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应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时,市安全监管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区、县级市邀请时,应派员指导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上级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总工会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安全监管局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派员参加。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并应当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设2至3名。事故调查组组长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市和区、县级市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副秘书长(副主任)担任调查组组长;(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政府指定其他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三)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保持相对固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至少应当委派2名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增加适量的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应当将拟参加事故调查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事故调查组成员如需变更,由其所在单位报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后,函告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由其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单位其他事故调查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事故的公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事故调查的主要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调查,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代表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负责监督检查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及处理情况,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如事故调查组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负责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专家组负责事故发生技术管理原因方面的调查取证,对事故单位涉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负责依照行业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并将处理落实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备案;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三)公安机关负责事故接报后协助调查;及时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书面通知事故调查组。(四)监察机关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管理责任进行调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监察对象的行政责任;负责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工作。(五)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负责依法查办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并及时将查办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和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按下列程序开展:(一)公安机关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以防逃匿。(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取证,通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会、监察机关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公安机关应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向调查组提供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复印件,为调查组及时询问相关责任人员提供方便。(三)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于事故发生5个工作日内正式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和分工。(四)调查组成员在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分工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成员一般应在2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取证材料整体移交牵头单位。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如不能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五)调查过程中需要专业技术分析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依法委托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技术鉴定部门提供技术鉴定意见的,应当委托技术鉴定部门进行事故原因技术鉴定。被委托的单位或专家应具有与事故性质相应的资质或专家证书,且不得与事故单位有利害关系。(六)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等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采纳主管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七)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根据调查组成员提供的材料,于材料收齐后15日内拟出事故调查报告。(八)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由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确认。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由市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代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由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牵头部门代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由本单位代章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牵头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送达落实责任追究的主体单位和事故单位,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在60日内办结的,经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20日。有关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应当在案件办结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作出批复的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的,由牵头部门及时发出督办通知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调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牵头部门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由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调查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牵头部门应在接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每2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查,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公布。对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本单位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执行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其他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日”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次生事故”,是指由于原发生事故引发的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其他事故。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责任倒查”,是指交通和火灾事故中不但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需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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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适用本规定。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必需的资金投入,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整治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农机、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车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汽车产品公告组织生产,保证出厂车辆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不得非法改装车辆和拼装违规车型。

报废车辆回收单位拆解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销售回收的报废车辆,不得非法改装报废车辆和利用报废车辆拼装违规车型。

车辆维修单位应当保证修复后的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维修肇事车辆或者有肇事嫌疑的车辆,应当登记车牌号码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车辆产权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内部交通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更新制度,杜绝使用违规车型。

车辆产权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报废车辆移交政府指定的回收单位处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举报道路交通事故和肇事车辆、人员。

第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下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道路交通事故,不得干扰、阻挠道路交通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形;

(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以下简称事故当事人)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

(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和现场处理情况;

(五)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对前款规定情形有新的掌握的,应当随时续报、补报。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不足3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发生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县或者市有关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派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技术专家或者邀请工会组织、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具备相应知识、经验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事故当事人和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由有关部门重新调配人员。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事故直接原因、经过、后果和事故根源;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职责的情况。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或者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现场调查或者核实事故现场调查情况,核实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结论及其证据;

(二)核实事故直接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溯查事故根源,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责任人员有无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情形的证据,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干扰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全面掌握事实、科学分析、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当事人和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结论,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及其教训;

(四)对行政责任的认定结论及其理由、依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结束后,由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结案报告,说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有关内容的落实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涉及不在我省同一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的道路交通事故,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为军队、武警部队或者属于外省的,负责批复结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后的结案报告抄送其主管机关或者外省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或者对已经查明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部署检查的;

(二)发生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后果严重扩大的;

(三)阻止或者授意有关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

(四)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以及对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机关实施。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发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不属于行政任命(聘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建议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比照本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同时建议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市人民政府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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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查处取缔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超越许可范围擅自设立的培训点。

(二)查处取缔各种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派出机构、机构。

(三)查处采用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查处取缔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11月15日至25日)。市交通、工商部门对本市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市驾培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二)召开动员会(11月26日至30日)。召开全市有关单位参与的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各市检查整治(12月1日至31日)。对本辖区专项整治的重点驾校、重点内容和重点路段,进行明查暗访、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取缔。

(四)检查验收总结(2012年1月1日至31日)。在做好各项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迎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市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指导,同时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整治措施

整治期间,市交通局、工商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上路检查和上门检查,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各自的职责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将深入到驾校、教练场、培训点、招生点、报名点、代办点等源头部位。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件,教练车标识。交通稽查要积极配合交通运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源头检查,并上路检查教练车,查看教练车是否贴有教练车标识。

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开业的驾校和培训点、或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驾校违规设立培训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查处取缔。正在培训的学员,由违法行为人全额退款,学员自主择校。

对驾校超越许可范围和脱离属地监管的跨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的招生机构、机构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所招收的学员一律不予办理培训记录等有关单证领取使用手续。

对采用虚假广告信息招揽学员、欺骗误导学员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

对非法擅自挂靠的教练车,由交通运政、稽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进行查处。

对未贴全省练车标识的教练车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新增的教练车等违规行为,由交通运政、稽查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

对查处的驾校和培训点以及乱设点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网站上予以曝光。

四、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市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支持,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整治,提高专项整治效果。

(二)加强社会监督。市、县都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跟踪报道,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市交通局投诉举报电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整治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查处行为,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违法违规经营的危害,提高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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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容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中队在市容局领导的部署下,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流动摊点、店外经营的管理及整治;二是以人为本,加强摊点管理疏导结合。××区必查的几条路大部分都在我们办事处辖区,检查考核任务重,要求的标准高,工作难度大,管理任务重。对无证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如××中学、聋哑学校门前的人民来信,协同两所学校共同配合进行专项整治,有效维护了校园的周边环境。特别是化校门前占道经营严重,市里曝光通报批评,针对这一块情况,中队印发了《关于取缔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通知》,在分管领导刘学社主任召集带领的突击队,以及区直属队共同配合下,多次清理了化校门前摊点群。这一块工作反弹性大,需要长效管理。门头字号、户外广告在造期间,××村、孤山村集中清理了不规范的户外广告牌,使我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逐步走向规范化,以及农贸市场的管理和疏导,二处市场、李屯市场是我们辖区的难点问题。创建期间,李屯村为李屯市场便于管理拉起了围墙,在管理上攻克了一大难点。

目前对于城管进社区这一项工作,主要是以对检查考核任务为主,要想在我们办事处辖区内的社区都组建起来,还需注入一部分相应的经费,××村从城管进入村委会以来,工作责任心扎实,在我们办事处范围内是值得学习的,我们取长补短、吸取别的先进区的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城管进社区台帐,为下一步的检查考核工作定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环卫工作

环境卫生工作上半年我们办事处组织各村对上级部门检查通报的问题,集中清理了多处长期以来遗留的垃圾死角问题。针对市区里的检查通报,拍摄的照片,特别是孤山村垃圾死角严重,村领导非常重视,安排刘燃主任带着机械和保洁员清理了××山西路延长段、城市花园附近的几条垃圾路,有效提升了生活环境,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老大难问题。

对于辖区内的小街巷的管理和考核,××村的闫洪清主任,孤山村的刘燃主任对待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对保洁工的督查管理很到位。由于从8月20日开始道路保洁权得转移,转化成市场化运作,我们三个城中村得保洁工不在能调度,给我们城中村得保洁工作带来了相应得难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办事环卫检查考核得总分平静分数在六个办事处排列第一。

三、违控巡查

根据办事处得要求,中队对本文辖区内五个村每天进行巡查,对发现建房的户责令停工并告知各村负责人加以控制,围绕违建我们和分管领导胡主任、刘主任分别制定了相关的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对在建房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检查到的在建房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落实追纠各村控违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存在问题

紧紧围绕办事处中心工作目标开展工作,按续时进度,中队将把工作重心倾向检查考核上的检查协调工作把检查得台帐进一步完善。还要把以下几项工作要逐步得落实。

1、平山路:两侧的户外门头广告牌按市里统一要求全部换掉,经费:政府办事处一半,个人一半。

2、汉城路:两侧沿街的户外广告牌要统一规范。经费:政府三分之一,办事处三分之一,个人三分之一。

3、平山路:汉城路、××山路、襄王路、三环西路、三环北路沿街的落地广告牌要集中清理整治。

4、化校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性质严重,需长效管理,中队由市容局直属对配合清理了三次,效果不是很明显,还需进一步协调疏导相结合解决化校摊点群这块难点问题。

道路市场调查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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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主动适应新形势,自觉追求高水平,紧紧抓住新机遇,奋力再上新台阶”的要求,运用国际通行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模式和理念,构建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市容环境监督管理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坚持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作用和街道城管委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的作用,构建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全天候覆盖全区的市容环境监督管理网络,使每一处市容环境都有责任单位管理,每一个违法违规的市容环境问题都有责任部门及时治理,努力做到市容环境时时干净、处处干净。

二、管理职责

(一)区市容委、爱卫办负责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全区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对各街道城管委、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落实专业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区爱国卫生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街道建筑外檐装饰审批与管理;组织实施街道综合整修和夜景灯光规划建设与监督检查。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专业管理和作业服务负全责。负责行业管理,协调市属驻区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协调、推动市属作业单位和产权责任单位做好专业服务工作;设立街道联络员,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层级监督检查。

1、区建管委负责建筑工地市容环境的规范管理、拆迁工程管理和配套建设管理,协调市区有关部门落实与市容环境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2、区园林局负责区内园林公共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和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审批及古树名木管理;负责公园、广场和道路、居民区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化设施的卫生保洁和养护维修工作。

3、区市政局负责区属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区内社会产权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因工掘路、临时占路和连接排水管道;依法查处损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区属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时修复因工掘路,治理污水外溢。

4、区环卫局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审批;负责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废弃物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负责区内道路、居民区、公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冬季清融雪工作。

5、区环保局负责行政许可范围内水体、大气(恶臭气体)、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积极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6、区房管局负责全区房地产行政执法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行业行政管理,依法对私开门脸、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严格履行市政府66号令赋予的各项职责。

7、区卫生局负责依据卫生法规、标准,对全区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8、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行使市容、环卫、园林、规划、工商、交通、市政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依法对道路两侧及公共用地上私搭乱盖、占道经营等违法现象进行查处,严格规范沿街广告牌匾,消除各类违法行为。

环卫局、园林局、市政局、房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要明确一名专职街道联络员和一名兼职街道联络员(设立联络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一名联络员最多可联系两个街道办事处)。街道联络员负责联系本部门,对街域市容环境实施专业管理、作业服务和巡查监督。

(三)街道城管委是街域市容管理的指挥中心,对街域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负总责。负责组织驻街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职能部门驻街管理机构、作业单位搞好综合管理和专业服务;对驻街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作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清理居民区杂物,组织居民区拆违工作,指导居委会做好市容环境巡查、管理工作;组织驻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委会、群众义务监督员对街域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社区居委会按照区民政局规定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居民区、干支道路、封闭市场、建筑工地等),负责对社区市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组织社区居民、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市容环境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负责监督上述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运行机制

各街城管委应按本委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设专门岗位,负责受理社区居委会关于市容环境问题的报告,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社区居委会要设市容环境监督员(居委会分管卫生副主任),负责监督反馈事宜。监督控制程序如下:

第一,社区居委会市容环境监督员每日早晚两次巡查社区市容环境,将发现的问题及监督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于当日向街城管委及时报告,并按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做出巡查记录。

第二,街城管委要将社区居委会报告的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析、确认,并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街道联络员发出《整改通知单》。对社区居委会落实零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工作任务情况都要做出书面记录。每月要向区市容委做出专报,内容包括:一是居委会零报告情况;二是职能部门一小时到岗及问题处理反馈情况;三是对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报告的每一件市容环境问题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情况。重大市容环境问题当天报分管区长。每月对社区居委会落实零报告制度进行考核(凡没有设立居委会的区域,由城管委指定临近居委会代行监督巡查职能,一并纳入考核)。

第三,各职能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处,并在《整改通知单》上填写解决情况,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反馈城管委备案(注明已解决或未解决及原因,将《整改通知单》复印留存)。对阻碍作业的问题,要及时向城管委举报,城管委抓紧协调,为作业创造条件。

第四,区市容委每月对各街城管委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成效(综合参照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解决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职能部门处理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完成率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并通报全区。半年或年终,对街城管委工作进行客观评审,依据客观评审、月工作通报和督查情况,撰写《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审核报告》,内容包括:体系运行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管理经验和对各街城管委、相关职能部门的考评意见等,并报区委、区政府备案。

第五,半年或年终,区政府依据市容委呈报的审核报告,对各街城管委及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四、工作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

零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每日早、晚对所辖区域市容环境进行巡查,做出巡查记录,及时向街城管委报告。

(二)街道城管委

1、通知制度:对社区居委会报告的有关问题进行确认,立即向职能部门街道联络员发出整改通知。

2、专报制度:每月将职能部门一小时到岗情况及解决或未解决问题报区市容委(并附对每件市容环境问题所做的协调工作情况)。

3、考核排名制度:每月对社区居委会落实零报告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并排出名次。

4、例会制度:每月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讲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研究具体问题,部署下阶段任务,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委会代表参加,并填写会议记录。

5、巡查制度:城管委成立巡查组,每周用一至两天时间对街域市容环境进行全覆盖巡查,对社区居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较重大的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填报《整改通知单》,跟踪整改情况,并核查相关居委会监督报告情况。

(三)职能部门

1、一小时到岗制度:在接城管委通知文件后,各职能部门要派员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2、解决情况反馈制度:将处理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情况填入《整改通知单》,并当天向街城管委和相关居委会反馈。

3、参加例会制度:按时参加街城管委例会。

(四)区市容委

1、客观评审制度:区市容委定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社区居委会和群众代表等社会有关方面,依据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市容环境管理适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年度工作任务以及相关方期望,对街城管委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第三方评审人员不固定)。

2、通报制度:将完成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3、督查制度: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居委会零报告制度和职能部门一小时到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4、汇报制度:对各街城管委及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明确岗位职责,设专人办理监督反馈事宜,确保监督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区建管系统、街道城管委和社区居委会要调整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对街域市容环境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培训。要对各街城管委和职能部门做好市容监督管理培训,熟悉市容环境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掌握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运行控制的实施办法。街道城管委要熟知各专业部门工作职责(包括物业管理、委托作业等),各职能部门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承担的创卫和日常工作目标指标,并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干,领导要深入一线,管理重心要下移到社区居委会和作业现场。各单位要发扬“以我为主,马上就办”的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街城管委要切实发挥核心作用,认真做好组织、监督、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处理环境脏乱问题,保证各环节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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