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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4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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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 必须到会,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 领导参加,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州人民政府 召开的常务会议,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法制 办主任应按时列席会议。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提前半天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政府办公室,由 会议工作人员汇总后,于会前报会议主持人。要求到会的领导不在家需 由其他领导参加会议,以及参会领导需带助手的,均应提前同会议组织 者联系。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 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由工作人员安 排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出席、列席州人民政府会议人员的发言必须坚持时限,具体由 会议主持人确定,不超过10分钟。

五、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 面广、需要协调的,会前应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委托分管的副秘书 长协调,在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再上会,并向会议如实汇报协 调情况,以提高会议质量。

六、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各类会议,凡需各县市人民政 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参加的,必须经自治州州 长或常务副州长批准,具体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把关。由分管副州 长召开的专业会议,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由主管领导 参加。受分管副州长委托,由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召开 的专业会议,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七、凡各县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不要邀 请州领导出席。对涉及面广,确需州领导出席、讲话的会议,必须按州 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主办单位提前七至十天提出具体方案,报州政府 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要直接向 州领导发送请柬、通知。

八、州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 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确定需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 视,主要领导负责,安排专人办理。办理结果须书面形式并经主要领导 签字后报政府,重要事项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政府。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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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深圳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深圳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浙江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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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副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决定、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着眼于*的长远发展和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委(办)主任、局长组成。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九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各局局长和各委(办)主任实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认真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六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决策制度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变更、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以及其它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制定与调整,涉及财政扶持、用地、税费、劳动力等方面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成片开发、产业发展、重点招商项目的供地及配套政策,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及管理方式的转变,事业单位改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外收支计划、土地基金收支计划、财政性融资计划,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年度安排,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重大项目或重要项目的审批及提供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就事关*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广大市民切身利益事项做出决策后,要及时报市委研究决定;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市委研究同意后,再提请人大审议。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成员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努力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我市的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把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依法行政的核心,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每年初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形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当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与措施,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相应任务,制定或调整部门工作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发展大局,从*实际出发,并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安排,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执行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总结市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和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阶段性工作安排和专项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重要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重要规章;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并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家重要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讨论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意。报道重大事项,须经市长同意。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须提前10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如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提前15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由分管副市长审定,需要市长出席的,还应报市长批准。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需请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一般只开到下一级,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出差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或经市长、副市长批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或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同意后,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签署后,要及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登,并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可以公开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同意后,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设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送交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工作部门自行发文;牵涉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商请有关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办理后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将情况和结果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地开展工作。对有分歧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区人民政府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批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行文。

第十章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七条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副市长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市直委、办、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局长(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单位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呈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市直委、办、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单位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区人民政府区长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报请市长批准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单位正处(副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区人民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必须与工作相关,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且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多次出访的,报市长批准。出访要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同一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十八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或由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会见来访的重要华人、华侨、*同胞,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或由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会见来访的重要*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或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安排见面的,应事先征求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意见。如属特殊身份的*人员的会见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先报国务院*事务办公室或省人民政府*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

会见无特殊身份的海外投资者、商人,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负责联系的市直单位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有关领导会见。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习活动,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六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报告,于每个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季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季度工作要点,第四季度末要报告全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同时对于本行政区、本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事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情疫情、重大和重要政治事件要立即报告。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

第六十二条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各类典礼、开幕式、闭幕式、签字仪式、首发首映式和剪彩、照相等礼仪性活动。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礼仪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六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须经领导本人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实行离开*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和销假制度。市长离厦出差,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各位副市长通报,并同时抄送市委秘书长。副市长、秘书长离厦出差,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市长审批后,送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备案,并同时抄送市委秘书长。上述出差安排经审批后列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一周活动计划表的,可不另作通报或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送市长阅知和秘书长备案,同时抄送市委办。副职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报本班子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和秘书长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离厦外出,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副区长离厦外出由区长批准,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以上人员回厦后均要及时向批准人口头销假。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休假制度,安排好本人及班子成员的休假。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副市长、秘书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市长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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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努力建设“学习型、法治型、廉洁型、服务型、效能型”五型政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由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长负责。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市人民政府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长汇报。涉及市人民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请示、汇报。需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和汇报的事务应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市人民政府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查落实政府的各项决策,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二条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四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的服务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跟踪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据此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推行行政问责制。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大型项目建设、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专家或评估机构论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发展规划为依据确定;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文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确需对外保密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新闻,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事项。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和审查。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设立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各类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进一步加快建立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大厅”,积极推动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行综合执法工作,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群众来信来访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办理或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政府及各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区(县)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实际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三十六条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工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交流部门工作经验,听取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重大经济建设、改革发展措施;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和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

(四)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通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七)审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讨论人事任免、奖惩时,列席人员不参加),研究市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由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确定议题

(一)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安排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形成书面意见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意见,由秘书长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讨论。

(二)凡属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按照职权范围应由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处理或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均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项,应先由呈报部门牵头协商一致后上报,未协商会签的,原则上不上会;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时,需将争论的焦点和各种倾向性意见随议题一并报送。

(四)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呈报部门打印材料,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会材料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会议通知和材料应提前送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相关人员审阅。上会议题由提交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内容较多的应列提要,会上一般不宣读文件,每个议题汇报或说明的时间,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其他补充发言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会议纪要未经批准不得翻印。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政府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人审核签发。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和按组织程序反映,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办,更不准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参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中须保密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对于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严肃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第五十条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由部门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全国性、区域性、全市性行业会议,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县)负责人出席。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区(县)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各参会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出席人员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除按上述规定提前请假外,经批准应指定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原则上不准带随员,确需带随员的须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审批公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严格遵守《**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大及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八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核转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五十九条切实精简公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本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或多头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六十一条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人民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一并报送。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六十三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公文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不能公开的,应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

第十章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应至少用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第六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长、副市长出席的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款旅游。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与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相一致,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机制、体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七十条严格外出管理和请假制度。市长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向市委书记报告。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县)长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市长、主管副市长审定。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出返回后,应告知主管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关情况。外出工作成效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七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一至两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七十二条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各区(县)、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节日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

第七十三条严格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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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工商局、分局个私协会:

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省私营企业协会章程》和市个私协会章程的规定,市个体劳动者第五届和私营企业第四届理事会于9月26日换届,任届期满,新一届换届选举工作,将于10月完成换届工作。为了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和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为要求,认真履行协会职能,提升协会工作的总体水平,扎实推进协会工作全面发展,通过此次改选换届,使协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繁荣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引导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构建和谐做出新贡献。

(二)组织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领导,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组织领导。成立个私协会换届选举大会筹委会工作小组,组长:张水生(市工商局局长),副组长:莫试平(市工商局副调研员),成员:张志成(办公室)、黄美兰(登记科)、胡伟光(监管科)、李惠锋(机关服务中心)、黄辉(办公室)、杨志宁(个私协)、各县(区)个私协会秘书长。大会筹委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个私协会,主任由秘书长杨志宁兼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联系等工作。

二、参加会议人员名额分配

(一)代表及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名额总数为300人(包括文明诚信个体户、私营企业),由各协会组织推荐。名额分配如下:惠城区65名,惠阳40名,博罗40名,惠东40名,仲恺65名,龙门20名,大亚湾30名,代表名额个体、私营企业代表各占一半。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名额分配。理事由各县区推荐代表名额产生,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仲恺各14名,龙门、大亚湾各7名,共84名。常务理事名额由理事会产生,名额分配: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仲恺各8名,龙门、大亚湾各5名,共50名。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名额产生: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仲恺各4名,龙门、大亚湾各2名,共24名。

三、会员代表产生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身体健康,具有参政议政能力。

(三)守法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五)在当地会员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力,并做出了贡献。

四、会议内容

(一)听取个私协会工作报告。

(二)表彰文明诚信个体户和私营企业。

(三)选举本届个私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会长,聘请名誉会长。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换届工作重要意义,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个私协会秘书长要落实好各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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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奶花芸豆种植、生产、销售、加工及会员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会员进行奶花芸豆生产经营一系列技术指导、培训、搞好技术交流、组织经济技术合作。

(二)购进会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三)解决产品销售、运输工作。

(四)给会员提供相关技术、良种、市场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支持。

第七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与其他社会团体单位等经济组织进行服务合作。

办好会员互助合作及福利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本会相关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按照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成为本会会员。

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非农民的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会共同成果受益和分配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申请要求协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权利。

(六)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共同承担风险,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接受本会技术指导,按要求作业生产、销售,履行合同的各项协议,共同发展本会生产。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必须在本会年终决算前,提交退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通会,并交回会员证,其股金再扣出应承担的亏损金后于年终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如经营无亏损面有盈利,则分给应得红利。但退会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会共有财产。

(二)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被除名,取消会员资格的规定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教育不改的。

(二)给本会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连续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取消会员资格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过半数理事人员通过方才生效。

取消会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所占股份,但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5以上,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批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决定综上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2次,有特殊事由时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任期3年,可连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奖励、处罚等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工作和财务状况及本会发展计划。

(五)决定本会分去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用或解雇本会工作人员。

(七)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履行第十八条中一、二、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以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必须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岗位。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生产经营、技术服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支出预算,须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理事会审查指认后方可执行。理事会负责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股金

(二)本会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三)接受的捐赠款。

(四)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扶持资金。

(五)本会开展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金开支范围:

(一)本会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业务所发生的经营性开支。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特困会员补助。

(五)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会福利事业、人员奖励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法人更换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变更、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亏损严重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会员2/3以上要求解散或重组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解散时,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组对本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批准。

清偿顺序以(一)雇佣人员工资;(二)应缴税款;(三)外部债务;(四)按会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会员的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经会员大会讨论,2/3以上会员通过生效。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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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金融秩序。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议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我市实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搞好政府网站建设,及时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材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一般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二、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和下行文,先后经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除规范性文件外,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超级秘书网

第十章作风纪律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到县市调研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边界迎送,在城区调研不得在调研单位用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一般性接见、剪彩、奠基、开业等应酬、礼仪性活动,杜绝一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各种应酬活动。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开十堰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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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十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三、省政府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省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法制办承办。

二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规范行政审批

二十九、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十、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一、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五、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会议制度

四十五、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五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五十一、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俭、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四、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五、以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常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五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执行督查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十九、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问责。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六十三、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七、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六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省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四章附则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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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主持开幕会。

本次常委会议为期三天,主要议程是: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通过提交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关于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审议通过有关人事事项;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2010年度对外交往工作总结、有关视察考察和出访情况的书面报告。

26日上午的开幕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听取了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关于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说明,以及有关人事事项的说明。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钱运录、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李铁林、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孙怀山分别就上述议题作了说明。

在当天下午的全体会议上,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左己、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张维庆、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徐冠华、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森、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田聪明、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林兆枢、外事委员会主任赵启正、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陈福今分别汇报了本委员会2010年度的工作情况。全国政协副主席何厚铧主持会议。

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邓朴方、万钢、、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出席会议。 27日,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讨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草案)等文件及有关事项。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讨论中对常委会一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大家普遍认为,在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政协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围绕制定“十二五”规划积极献计出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家在讨论中认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朴实凝练,客观反映了一年来常委会工作的特点和亮点,对今年任务的部署切实可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大家还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报告(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如何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人民政协要发挥优势,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继续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钱运录、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万钢、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何厚铧分别参加了小组讨论。 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闭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刚主持闭幕会。

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建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郑重履行职责。常委们对过去一年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大家一致认为,过去的一年,全国政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月28日,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体现了中共中央近年来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

这是全国政协第四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新修订的《提案工作条例》强调了政协提案工作“全局性”定位,明确将“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纳入政协重要议事日程;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势和特点,要加强与各派的联系与协作。《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提案撰写和提交的基本要求。为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条例》专门增加了提案督办的章节,规定了督办工作的程序、重点督办提案的确定方式和办理要求。《条例》规定,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为做好《提案工作条例》修订工作,全国政协先后赴12个省区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了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代表、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这次修订,将原来的六章二十六条增加为八章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秘书长:钱运录

副秘书长:孙怀山 仝广成 蒋作君 潘贵玉(女) 陈抗甫 卢昌华 王胜洪 陈喜庆 修福金 张宝文马培华刘晓峰 王钦敏 黄志贤 宋北杉 林智敏(女) 赵启正 王京清 尤兰田(女)李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增补名单

(4人)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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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他又马不停蹄前往唐山主持2016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时任河北省委书记的张庆黎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秘书长。老臣晋升荣职,在时隔27年后再度赴京任职,已从团中央的干部变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了。

生于1951年的张庆黎仕途起步于山东老家,1979年时,其由地方借调团中央任职。此番借调是张庆黎仕途的一个重要转折。在履职团中央的七年中,与其共事的多位领导目前已经位列党和国家领导人行列。这其中包括,、、刘延东、王兆国等。此番履新政协秘书长,使张庆黎和老领导们一道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

张庆黎的仕途履历颇为完备,既有在团中央的履职经历,又曾在五地任职(山东、甘肃、新疆、和河北),其中在和河北两地担任过省级党委书记。

两会上,见到张庆黎代表,他开玩笑地说,十送我邓小平画像,这次送字吧。我说,这次送画像。打开报纸包的画像,他说真像,谢谢,谢谢。

翻开张庆黎的履历,有3个地方对他意义重大。一是山东,二是新疆,三是。从某个方面来说,张庆黎也是从边疆走出来的全国政协副主席。

张庆黎,男,汉族,1951年1月生,山东东平人,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7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

1986年,张庆黎回到山东,出任东营市副市长。此后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张庆黎认真管理着这座黄河金三角上著名的石油城市。

1995年1月,在东营市长职位上任期未满的张庆黎空降家乡泰安,出任市委书记。当时的泰安刚刚经历了一场官场地震,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系列案发,包括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市长等在内的7名厅级官员落马。张庆黎可谓临危受命。两年后,张庆黎出任山东省委常委。

1998年,张庆黎调任甘肃,从此开始了他在“新西兰”三个西部省份(新疆、、甘肃兰州)的任职之旅。

在兰州的任职非常短暂,张庆黎就继续西进来到了新疆。在这里,张庆黎成了“世界上唯一没有军衔的司令员”,统率着“世界上唯一一支没有军费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赴新疆上任时,张庆黎还曾开过玩笑说,西部的其它省份以前都走遍了,就差“新西兰”了;兰州已经去过了,没准儿下一站就是。后来,这话果然应验。2005年11月,张庆黎由新疆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任上赴任职,担任自治区党委书记(彼时担任党委书记的杨传堂因病住院),并在2006年正式接替杨传堂担任自治区党委书记,首度晋升正部级高官行列。在任职的5年间,张庆黎在这一敏感地区经受了不少考验。形势最严峻的一次是发生在2008年的“3・14”拉萨骚乱事件。在张庆黎的处理之下,事态终获平息。张庆黎在自治区全区领导干部会议上,一连说了五个“难以忘怀”,我难以忘怀,的山,的水,的干部,的各族人民,广大干部群众的满腔热情、忘我工作,尤其是高尚的品格和“老精神”,将使我终生铭记,也是我做好今后工作的不竭动力。向工作六年的告别。在上任不到三年半的时间里,张庆黎已经走访了全区7个地区73个县中的51个。因为频繁赴基层调研,张庆黎甚至被同事形容为“苦行僧”。

2011年,在长达十二年的治边经历之后,60岁的张庆黎出任“京畿之地”河北的省委书记。河北在环京护城河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被称为首都南大门。每年两会之时,更是要举全省之力护卫北京安全。在张庆黎的仕途履历中,其屡获重任,可以看出中央对这位老臣的信任。这一点在中组部对其的评价中亦可看出,“张庆黎同志过多岗位锻炼和艰苦复杂环境磨练,领导经验丰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和组织协调能力;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勤奋敬业,雷厉风行”。

现履新职,作为国家领导人的张庆黎仍是与群众那么亲近,两会有一天休会,饭厅里只有张庆黎和唐山农民代表爱心小院的高淑珍老太太,俩人聊了半天。高老太太谈起这事就激动不已。

协会副秘书长履职报告

二、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 必须到会,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 领导参加,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州人民政府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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