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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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春节和两会安全生产和内部稳定工作,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根据区政府、集团公司近期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司情况,现就做好2012年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加强职工节日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和“一岗双责”制度,把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实;
(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消防隐患排查,确保节日期间工程建设和供水安全;
(三)做好突发性工程建设和供水事故抢险工作的预案管理和物资储备,保障抢修及时到位;
(四)加强冬季消防安全教育,切实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落实公司车辆管理规定,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是加强施工作业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二是加强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防止发生各类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三是隧洞作业的安全防范,加强排危,防止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四是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防被盗、丢失等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治安防范,维护公司和谐稳定
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开展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解决,不得相互推诿,更不得把矛盾推向社会;职工群众如确有需要反映、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影响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损害企业利益和企业形象;春节、两会期间因失职、渎职造成不稳定因素和社会影响的,公司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治安防控责任,严格内部治安管理
各厂门卫、职工宿舍门房等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警戒和巡视,对外来车辆、人员要认真询问、登记,切实做好防盗防范工作;有贵重物资和危化物品存放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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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思想政治课;教学资料;搜体与整合 ;
《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一课是人教版《政治生活》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内容,主要教学内容有三点:政府的性质,政府的四大职能,正确处理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中政府的四大职能是本节课的教学重点,而让学生学会如何处理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本节课的教学难点。弄清了这两点,学生才能“列举生活中的实例,评议政府履行职责的表现”。因此,用学生熟悉的生活中的事例,一例到底讲解,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是最好的。
在本节课的教学中,我以“春运难题”为案例,在教学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是选取和整合教学资源,一方面要为教学服务,一方面还要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
一、科学性
教学资料的科学性首先体现为来源的权威性,春运客运数据一定来源于权威的报道。教学中关于客运量、周转量、在建路程以及2012年第一季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皆来源于铁道部网站以及铁道部十一五成就总结报告。
其次体现为来源的广泛性。对于铁道部具体如何履行各种职能,需要事实作依据。而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需要结合铁道部的官方网站、新华网、人民网以及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整合。以“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为例,选取了三份材料,一是火车票实名制的推行,一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是反扒警察春运期间打击犯罪的做法,分别体现了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以及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职能。这三段材料是经过查找很多网站筛选下来,方便学生理解教材内容而保留的。
最后体现为材料的时代感。即不能过于久远,本节课所选取的春运期间的相关材料皆选取的是2010年至今的材料,时代感较强。
二、真实性
思想政治课之所以叫“政治生活”,是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政治中,认识政治现象、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提供翔实的铁道部在改善铁路运营现状、增强铁路运营能力、提高铁路运营服务水平、完善相关体制建设方面所做的事实,对于学生理解铁道部的努力、客观评价铁路运营现状、正确评价政府履行职责的表现有很大的帮助。所以选取的资料一定要真实可信,否则将会适得其反,引起学生的反感。并且在标注材料的出处时,不能仅仅是铁道部官方网站得来的数据,还应包括群众的声音,人民的感受。如对于铁道部在2012年春运来临前开通了数种新的订票方式,解决订票难题,但引发了数种不同的讨论和争议,这是一般人在只看到现象时通常会有的认识,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让学生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的角色面对质疑和责难,能够让他们学会换位思考,理解政府的难处。
三、拓展性
拓展性首先表现在不能就“让学生理解课本的知识点”而搜集资料,而应该延伸到书本知识点以外。以“春运难题”的解决为例,材料主要是用来说明政府如何履行四大职能的,但在四大职能外还应该包含基本国情的铺垫。基本国情的铺垫恰恰是最重要的,因为激发和升华学生了解政府、相信政府、支持政府的情感,培养学生寻求政府帮助、监督政府工作的意识,比让学生理解政府的职能更加重要。本课对于春运“基本国情”的铺垫是不足的,可以结合春运期间客流量的变化、与其他国家(如印度)铁路运输能力进行对比,能够让学生深刻地感受到“春运”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中国政府在解决春运问题上真的取得了不可小觑的成就。让学生能够了解政府、相信政府、支持政府,出现困难时能够想到寻求政府帮助。
其次,拓展性表现在材料不能从铁道部到铁道部,而是让学生在理解课本对政府职能阐述的基础上,结合铁道部如何履行职能的,让学生自己举例说明自己在生活中感受到的政府是如何切实履行职责的。体现了课堂教学的延伸性,即要来源于生活、回归生活,学会用理论分析实践。在这一点上要求教师在课前做好充分的工作,结合时下的热点问题分析政府职能:如在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可以举黄岩岛事件、事件、打击犯罪分子等来说明;在说明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时,可以结合当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政策来说明。营造“小课堂、大生活”的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氛围。
四、系统性
政府在履行职能时往往并不是单一履行一种职能。在讲授本课时,我结合政府的四大职能准备了四份资料,每组研究一份。教师需要帮助学生全面分析这些资料,帮助学生在思维中架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学生形成系统思维、全面分析问题的习惯。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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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年初,xx公司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公司党委书记传达宣贯了集团公司、xx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题会议精神,并在会议上就公司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纪委书记在会上领学了《关于印发的通知》、xx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党委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细则》。
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作了纪检监察室年度工作计划甘特图,明确了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负责人。
公司党政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风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xx份。同时,公司纪委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手写廉洁自律承诺书并上墙公示。
党风廉政宣教月期间,制定了xx公司党风廉政宣教月活动方案,开展一系列活动。党委书记作了专题党课,重温党的报告对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坚决打击态度,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纪委书记专题辅导再学习《xx公司党委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实施细则》,加深公司党员干部对改变工作作风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依法依规行权履职。
每月定期开展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对分公司转发的各类的典型案例在会上进行学习与剖析,发挥好案例警示作用。
二、政治建设情况
xx公司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和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纪委督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确保科学决策。
2018年建立中层干部廉政情况表。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以及其他廉洁自律的相关文书材料。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常态化,进一步加强精确监督,为提高执纪效能提供保障。
对照王晓林案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蒙西公司班子成员针对王晓林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撰写了自查自纠报告6份。公司各部门立足本职工作,结合分公司《工作方案》中特别提到的五个方面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工作,找问题、找差距、补短板。
三、作风建设情况
2018年重要节日期间,xx公司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与《关于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文件,提前对反对“四风”进行安排部署。通过h5、微信、公司qq群、oa办公系统发送廉洁提醒,督促公司广大党员干部再学习,努力营造廉洁节俭过节的浓厚氛围。
纪委书记专题辅导,领学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就新《条例》的增加、删减、修改部分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和解读,参与人数14人。
截至2018年12月底,蒙西公司未发现或收到反应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举报。
按照分公司工作要求,对蒙西公司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了检查摸底工作,未发现违反规定问题出现。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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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交安办,交通各企事业单位:
元旦、春节已近是客货运输高峰期,运输量大而集中,运输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春运旅客运输组织的任务非常艰巨,给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压力。为提早做好运输安全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运输安全,给群众出行提供安全、畅通的乘车(船)环境,让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重庆市交委《关于切实做好××年元旦春运期间安全工作出了的通知》(渝交委安号)要求,现将《交通局××年元旦春节暨春运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交通局
×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方案
元旦、春节期间是客货运输的高峰,运输量大且集中,运输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春运旅客运输组织的任务非常艰巨,给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压力。为提早做好运输安全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运输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运输安全是元旦、春节期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把运输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市交通局成立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安全法制科科长、港航管理处主任、市运管所所长、市公路养护段段长、市路政大队大队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安全法制科,联系电话:(传真)。在元旦春节期间,交通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制定严密的预防事故方案,从统筹安排、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抓好落实,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
二、落实责任,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督
各单位要针对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职责,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
(一)地方海事处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一是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及景区游览船、乡镇(客)渡船为重点,严厉打击违章航行,加强航行监管。二是要对参加元旦、春节期间运营的客船、渡船、危险品运输船和船员进行严格的审查,严禁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和船舶参加营运,严禁不适任的船员上岗操作;三是要加强现场源头监管,防止客船超载、冒雾航行,防止渡船超载规定航线渡运。督促船公司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操作措施,做到遵守航行;四是狠抓砂船超载专项治理工作,要下决心彻底根治砂船超载行为,加大检查力度,调整力量,抽调机关科室人员充实到第一线,掌握好政策与标准,决不允许漏掉一只砂船未通过检查放行,切实履行职责,对严重超载的砂船实施严管重罚,确保砂船治超工作有明显的好转。五是加强水上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船公司按照《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责任,要组织力量,对船舶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组织消防演练,并完善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进行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六是对客运码头、渡口、习惯性上船点要落实专人监管,认真执行“双签”和乘客数额登记制度,对装载的乘客人数要做到心里有数,必须按核定人员装载,防止客渡船冒雾或超员航行。七是要认真做到元旦、春节期间水上监管的工作方案,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督促镇街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章行为。
(二)交管所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按照“三关一监督”的工作要求,一是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具备资格的驾驶员、绝不参加春运,要坚决取消其从业资格。
逐步建立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重大违章及事故公示制度。对造成人员伤亡的营运驾驶员、船员,要进行公示,情节严重、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再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要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二是严格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运管所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分析运输事故的典型案例,提高节假日安全意识;组织观看“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宣传挂图和光盘音像资料,客运驾驶员的教育率要达到。三是严格运输车辆的技术审查。各运输企业要组织力量对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保持良好。运管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符合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准参加营运。
运管所要对维修企业二级维护保养作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国家规定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出具虚假的二级维护合格证的维修企业和车主要依法从严处罚。四是严格经营站场安全监管。督促各汽车客运站、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五不出站”的规定,落实安全例保检查和“三品”检查制度,防止“病车”和超员车出站,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品上车,把好站门安全关。市运管所要对经营性车站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汽车客运站。对经营性车站落实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不落实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突出重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
(一)严格车辆的动态监管。超长客运、农村客运及危化品运输和高速公路运输车辆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重点。各有关运输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尤其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规定配备颠簸客运车辆的驾驶员,保证晚间点至凌晨点不夜行山区危险公路,防止驾驶员“两超一疲”(超载、超速和疲劳驾车),做好预防工作;有关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安装了终端车船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动态中的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发生各类运输事故。
加强乡镇客渡船和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客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的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客渡船超载、冒雾航行,坚决打击自用船进行违章载客运输。
(二)严格客运包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规定落实包车安全管理。即:承担包车客运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驾驶员具备相应资质并熟悉道路情况,运距单程在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公里以上)的包车,必须配备名以上驾驶员。各级道路运输机构办理包车牌时,要按照包车管理的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发放包车线路牌。
四、各镇街要认真履行乡镇船舶和乡村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各镇街作为乡镇船舶和乡道公路安全管理的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元旦春节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和乡村道路安全纳入工作议程,作好安排部署。一是加强乡镇船舶船员的安全教育,打消船员违章航行的侥幸心理。二是加强码头、渡口、习惯性上船点的现场监控,督促监管人员在岗到位,严格执行“双签”和乘客数额登记制度制度,防止船舶超载、冒雾航行等违章行为。三是做好辖区内乡村道路的维护工作,清除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路面障碍,完善有关标志,保证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的行车安全。
五、维护安全基础设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市公路养护段、市路政大队及各收费路桥单位,应组织力量对公路的安全通行情况和事故频发路段的安全标志等设施进行检查,清除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路面障碍,疏通边沟、涵洞,完善有关标志,消除安全警示牌等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对可能出现滑坡坍塌的危岩堡坎以及涉险桥梁隧道,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和制定抢险预案,及时排除影响安全通行的隐患,确保公路安全与畅通。
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清理,分析事故原因,针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春运安全生产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做好元旦、春运安全的有效措施。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运输安全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单位是:交通运输企业及车站、码头、渡口、事故易发段等重点场所和建设工地,易燃易爆、有害及腐蚀品的运输等。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车辆维护保养及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等。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如发现有失职渎职的要做到有责必究,绝不姑息迁就。
七、加强安全信息报告,落实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各单位要安排好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值班,春节长假期间每天要有一名领导在岗带班。安全管理干部的通讯必须随时保持畅通。发生事故灾害或重大险情务必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管理及明确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号)规定及时报告。凡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务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市交通局安全法制科报告(电话:);重特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在小时内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一般伤亡事故在小时内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交通运输企业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必要的演练,做到事故灾害发生后,能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救援人员、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八、严格安全责任考核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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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晓明
同志们:
2008年春运从1月23日开始至3月2日结束,为期40天。春运在即,为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的道路运输工作,确保各种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畅通,确保春节期间广大旅客走得安全,走得及时,走得有序,走得满意,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按照市运管处主持召开的全市道路春运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以人为本,平安春运”的主题和“安全优质、平稳有序、客货兼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道路春运工作实际,我代表交通局就2008年全县道路春运工作对县运管所、各交管站、稽查站和检测站做如下具体工作部署:
一、总体部署:
1、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春运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实县局道路春运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全行业各单位贯彻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报送道路春运工作信息。
2、积极开展道路春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宣传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增强教育效果。督促运输企业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设立春运安全咨询台、普及安全知识,形成良好的春运安全氛围。
3、加强道路春运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全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的落实。
4、严格落实道路春运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运输企业签订道路春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5、继续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隐患和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认真排查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回头看’无隐患”。
6、严格执行道路春运统计报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完整。辖区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用快报形式上报。事故快报和月报要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完整填写,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建立事故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辖区内事故统计情况。
二、具体职责分工:
(一)运管所职责
运管所作为法规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三把关一监督”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1、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坚持把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者,禁止其进入运输市场。对存在事故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等问题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定期组织开展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与行政许可事项、质量信誉考核结合起来。
2、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认真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规范运输企业车辆技术档案。加强对道路客、货营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营运车辆全部达到规定技术要求。
3、严把道路运输做作业人员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完善从业人员聘用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建立事故记录和违章情况公布制度。
4、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职责。积极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发挥基层站队源头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超载、站外发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严重违章和为的发生,上述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5、强化汽车客运站春运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汽车客运站的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之规定,搞好汽车客运站源头安全生产工作。在客运高峰时段和特殊恶劣天气情况下,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加强领导带队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严格按照省物价局、交通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标准,落实明码标价要求,积极宣传运价政策。
6、积极推动科技手段的应用。全面完成危货运输车辆的gps系统应用;引导高速客运、旅游客运、长途客运车辆安装gps系统;督促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组织客运企业研发对客运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一级客运站进出站车辆安全检查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安全效果。
7、与运政执法队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单位及个人,要经济及行政处理。
8、加强对“黑头车”和违规车辆的打击力度。对无许可参加春运的“黑头车”,要按法规规定的低限三万元进行处罚,不能交纳罚款的要暂扣至春运结束,申请法院拍卖车辆;对其它违规经营行为一律按上限从重处罚。各执法中队要抓住时机狠狠扼制违规经营的势头。
9、春节前要对客(货)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核,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吊销经营许可。
10、集中力量打击异地客车在我县始发经营行为,积极与兄弟省内运管部门及运输企业联系,保持互动,加强管理,避免事故发生。
11、坚决查处非法客运站点,对不符合客运站(场)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特别要严厉打击非法组客行为,凡在站外及乡下组客的车辆要严肃查处,并将违章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录存档;对异地车辆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要将处罚结果反馈到车籍所在管理机关。
12、规范应急运力的调用。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遵循“提高应急效率,减少应急成本”的原则。当出现应急状态,车站先负责疏运动力讷,车站解决不了,由所属公司负责调集;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运管机构调用本辖区的应急运力,应急运力不足时可申请上一级运管机构支援。必要时,可有组织的抽调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市内中短途客运,但必须按照市运管处《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道路春运工作的通知》(亳公运政[2008]7号)文件要求,经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出具证明,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达到二级及以上技术标准,驾驶员必须具有有效的大客车驾驶证件,安全驾驶大客车5年以上,年龄在55岁以下,并事先对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运输安全和客运业务培训,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县运管所负责本县范围内应急运力调用。
2、交管站
1、交管站是所辖区域运输市场监管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交管站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辖区运输市场的监管,确保本辖区不发生责任事故。
2、认真做好辖区内客运市场管理工作。一要严肃查处本辖区参加营运的“黑头车”,杜绝非营运客车参加营运;二要严肃查处在本辖区非法组客的不进站客运车辆,杜绝客运车辆站外发车;三要组织、引导本辖区专业客运车辆成立运输组织,加强自我监管,自觉查处携带危险品乘车和杜绝超载运输。在重点时段、客流高峰和恶劣天气,交管人员必须坚守一线,充分发挥源头管理职能,加强现场监管,死看硬守,杜绝超载超员等违规违章运输行为。
3、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牌、假证假牌、严重超载(20%以上)以及倒买倒卖线路牌等严重违章车辆,必须终止运行,强制转运,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对辖区内无许可的小汽车从事客运的要进行摸排登记,运管所要进行汇总,列入非法经营的“黑名单”,在全县造成全力打击违规营运车辆的高压态势,继而进行规范。
3、稽查站
1、加强对过往车辆的动态管理,纠正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票等违法违章行为严厉打击。
2、24小时值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班和缺班。建立健全检查登记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牌、假证假牌、严重超载(50%以上)以及倒买倒卖线路牌等严重违章车辆,必须终止运行,强制转运,并及时报告县局安全办和运管所备案,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严格控制车辆超载,一旦发现一律卸载。
4、检测站
1、要成立春运领导小组和设立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班。
2、要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检修,保证检测设备不会出现技术故障和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3、对需要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用其它车辆替代检测,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坚决令其退出客运市场。
4、对不负责任,不能严格把关,造成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进入客运市场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春运办的职责范围
1、春运安全办公室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宣传、监督的职责,严格落实国家和上级交通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信息的统计和上传下达,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春运安全、畅通、有序地进行。
2、春运期间,春运办的同志要深入春运第一线,制定并严格按照《春运安全检查细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帮助基层解决春运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检查要做到有记录、有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检查结束资料要及时归档。对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当场解决,当场解决有困难的,要下发现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结束春运办要及时进行验收。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检查结束后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和屡教不改的,要根据情况给与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直至取消其经营许可。如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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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李迎春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大多数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少数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工会,工会不独立于用人单位,工会不便维权、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工会改革任重道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李迎春律师解析】: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李迎春律师解析】: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本条规定的“其它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它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日常经验看,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自愿给劳动者提供担保呢?显然,实质上还是等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操作实务中,应当注意两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是唯一标准,书面劳动合同仅作为一个证据存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之前用人单位仍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操作实务中,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分类仅限于三种。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新法和旧法的规定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金,为了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长期的、永久性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个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已,并非终身合同和铁饭碗,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用人单位想像的那么恐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须订立。实务操作中须注意“连续”的含义。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一)项是有区别的。以往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员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很有意义。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适用本项,需注意到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就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即使已经“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另外需注意,如果劳动者为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能适用本规定,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运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运用得不好,也会弄巧成拙。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李迎春律师解析】: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致、签字或者盖章,可见盖章并非必须。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其人,或者劳资主管人员签名的,合同也可生效。另外,合同是否鉴证,是否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是否备案并不重要。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李迎春律师解析】:(一)、(二)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条款,约定劳动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期限;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选择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而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内容简而言之是劳动者该干什么,工作内容应当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可否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或“省内”?从立法原意看,显然不行。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应当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劳动者确认。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六)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报酬应当明确,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七)社会保险;
【李迎春律师解析】:参加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合同中是否约定意义并不大,起个警示作用而已。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就应当将这些情况告知劳动者,合同中再进行明确约定,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感。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项主要是针对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已经完全列举了。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法定条款,实践中操作空间不大,因此,约定条款的运用尤显重要。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与第十一条都规定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区别在于一个是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的,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机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李迎春律师解析】: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条有很大变化。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在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能否重新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新的工作,能否再设定一个试用期?按照法条的文意解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除了这两种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很有一种情形也不得约定试用期,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的出台,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寿终正寝了,发生纠纷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多少举证责任也在用人单位。“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最低工资标准”这三者中取其高者。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条的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如何区分本条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法第68条规定的“职业培训”,将决定双方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未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违反服务期约定,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也享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适用本条,应当把握如下原则:1、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支付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3、违约金数额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容易界定,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是否知悉商业秘密很难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由用人单位来认定,所有劳动者均可成为“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很难避免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适用到普通劳动者身上,使竞业限制变成用人单位的一种特权,侵犯了普通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另外,“地域”的自由约定,将出现劳动者在全世界范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以他人名义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自己在幕后操作,同时还可每月从原单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想举证,难!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流动是用人单位的制胜法宝之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违约金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严格来说,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服务期约定所承担的后果仅仅是将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比例返还而已,这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违约金,毫无惩罚性可言。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劳动合同中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该部分虽无效,但对其它条款没有影响,不能因此认定为整个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如果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远高于相近岗位报酬(比如高薪从海外挖来的高端人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对无过错的劳动者的不公平的,我认为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别作出规定更合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本条采纳了《合同法》中的规定。全面履行包括了亲自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几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报酬的支付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本条规定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看起来很美,但“支付令”并非“执行令”,用人单位只要一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劳动者还得从仲裁程序从头再来,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对此进行特别规定,该条对劳动者来说弊大于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李迎春律师解析】: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显然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李迎春律师解析】:合同虽需“全面履行”,但劳动者也有权说“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会出现原岗位消失或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情况,劳动者如无异议,当然可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同意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均要求书面化,虽然“死板”、“凝固”,但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有积极作用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应当交付一份给劳动者持有。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协商解除的动议由谁提出。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规章制度的违法包括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但要适用本项规定,除了违法外还需符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件,虽违法,但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不能以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解析】: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析】: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从实务操作角度看,用人单位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实践中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用人单位出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实践中需注意: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另外需注意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先另行给劳动者安排一个工作,不能医疗期满后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中用人单位在适用时需注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这对劳动者好像不公平,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更想解除。实务操作中,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经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需举证,未经协商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法规定裁一人也得履行本条规定的程序,此条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裁员的标准,增加了裁员的范围。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未通知被裁减的人员,而另聘他人的,如果被裁减人员主张权利,且条件相当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恢复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其工作年限与裁员前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具备上述条件不代表有了“护身符”,如有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不研究工会的意见,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其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回避,没有明确规定。看来得由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解析】:特别注意第(二)项,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算数。第(三)项,如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又出现了,怎么处理?如劳动者出现时原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劳动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当恢复。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这就是实践中所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需书面形式通知,但从实务操作中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且保留送达证据。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注意这里强调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理论上称为“非过失性辞退”,共有三种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也无过错,但为了保护劳动者,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裁员,支付经济补偿是应该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注意: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天经地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解析】:兜底条款,为今后法律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解析】: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该按半个月还是一个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李迎春律师解析】:计算封顶仅适用于高工资收入者,即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普通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不适用。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需注意“月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具体规定可参照《工资总额组成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赔偿金不等于经济补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外,是否还需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从条文文意解释,似乎不能同时适用。目前法律规定能同时适用的仅限于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由于社保账户还无法做到全国转移,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之间跳槽,短期的社保账户就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也导致了现阶段很多劳动者宁愿用人单位支付现金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此条仅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尚无法解决现实问题。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李迎春律师解析】:不出证明、不移档案、不移保险,是很多用人单位挟制劳动者的常用招数,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不出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不移档案需受处罚。但实务操作中好像也不一定对劳动者有利,档案和社保转移一般均要求劳动者有新的接收单位,所以是否需要转移应当考虑劳动者的意愿,也需要劳动者的配合。一律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办理转移,不一定符合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李迎春律师解析】: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置程序,实务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交接条款。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李迎春律师解析】:为什么是二年?不是一年、三年?我想应当是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衔接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字:平等协商、民主程序、订立主体。实务操作中注意集体合同的制定民主程序以及签订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关于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正因为“专”,所以不“全”,专项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当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明确。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注意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的区域为县级以下区域。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李迎春律师解析】:履行报批程序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新入职的新员工也同样适用。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李迎春律师解析】:订立了集体合同后,劳动者获得的实际权利往往会大于政府最低标准,这就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优势。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李迎春律师解析】:注意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主体是工会而非劳动者,协商是必经程序,仲裁诉讼是否可选择适用,将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予以明确。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李迎春律师解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李迎春律师解析】: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及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更多,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劳务派遣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其不正常发展有点泛滥,为了限制这种不正常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的两大招数“签订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 势必让劳务派遣有序发展。实务操作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意愿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般性规定;在“劳务派遣”一节中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属于特殊规定。因此劳动者不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能永远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派遣单位也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派遣单位均应当执行,这是一个大前提,包括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实务操作中,派遣单位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最大保护,法律风险是否能够最小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派遣协议的制作水平,因此,派遣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派遣协议的制作。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李迎春律师解析】:用工单位为什么要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协议?主要是为了逃避社会保险和合同期内正常工资调整,对此法律做了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告知义务、工资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经济越落后的地方,劳动力越过剩,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招收劳动者,派遣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作,利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标准差别大,赚取其中差价。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处拿的是按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而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则按照经济落后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条对此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条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该条款也是一把双刃剑,实务操作中,如果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派遣,按照本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又实际上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析】:派遣过程的不透明,方便了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杜绝劳务派遣的“暗箱操作”,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接收劳动者必须“自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往往不实行同工同酬,而是以身份计酬,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比“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低得多,身份歧视问题突出,本条的制定,实务操作中将更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对派遣工必须同工同酬的规定,将某些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使用人单位内部的“同工”彻底消失,从而使“同酬”失去基础,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迎春律师解析】: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工会的力量仍显得较单薄,实务操作中,由于劳动者实际工作所在地在用工单位,因此,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更方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派遣单位同样需依法支付。实务操作中,如果用工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被派遣劳动者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似乎找不到法律依据。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析】: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违法、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雇,这种情况下,派遣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李迎春律师解析】: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工作岗位转为劳动力派遣岗位,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被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收入大幅降低。实践中劳务派遣范围的随意扩大现象严重,发展到很多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大有成为主流用工形式之势,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常发展,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需注意,法条规定“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不是“应当“,可见并非强制性规定,实务操作中本条的可变性很大。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把自己的员工全部通过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给本单位,用工关系性质转变,劳动者收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降低。其间的差价直接奖励给了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劳务派遣还成为少数企业的不正常发财途径。本条禁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成本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定义,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有较大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以完成一定项目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务操作中如果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按照何种标准支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可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就是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的典型体现。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是否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意义。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虽灵活,但对劳动者却显得不公平,立法者的目的是“牺牲”小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去换取非全日制用工的蓬勃发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两不”原则,我更关心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这“两不”原则的,劳动者有什么救济途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看来行不通。唯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去“责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的体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列举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监察的具体事项,我们唯有希望劳动行政部门真正能够严格执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程序和文明执法要求。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李迎春律师解析】: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热点,建设部门自然责无旁贷;劳动合同应当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发生问题,卫生部门自然参与进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条款,出现安全事故,又怎么少得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对于本条规定中的“有关部门”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劳动、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均属于“有关部门”。本条未规定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不等于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李迎春律师解析】:国外的工会作用很大,在实践中应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但法律虽然规定了工会的职责,但没有对工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也没有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用人单位拒不听取意见或拒不纠正的,法律却未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李迎春律师解析】:有“报”必查才是举报的动力所在,才能够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法律规定得再完善,得不到执行一切都是空中楼阁,目前情况下,劳动执法情况比较差,表现在执法环境不好,行政干预太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严格执法比制定新法律更重要。实务操作中,本条并未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举报的期限,也未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与第四条遥相呼应,这里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和程序上的违法,规章制度违法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还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合同简单化、单边持有化已经成为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制作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必备条款,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需注意此条规制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另外,两倍工资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应当把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含义:(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之日。(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在实务操作中,所谓的违法约定试用期,一般为以下几种情形:(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注意这里的赔偿金,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既要支付工资,还要支付赔偿金,一个都不能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李迎春律师解析】:严格来说,此条款设计得非常不严谨。从文意理解,这里的“责令限期退还”并“给予处罚”的实施主体均是劳动行政部门,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可见处罚权在公安机关而非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禁止的是两种行为即“担保”和“收取财物”,但本条却仅对“收取财物”设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李迎春律师解析】:“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指的是依照本条第二款“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再适用支付拖欠或克扣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适用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假设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2年期合同,在履行了一年后合同被确认无效,双方回到无劳动合同的状态,那么,一、此情况可否算是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此无效劳动合同是否计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都不是,那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却对用人单位有利,这似乎违反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从理论上来说,不通知工会也算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是不是也应当按照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呢?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这里规定的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行使。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审查前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向劳动者了解其是否对前用人单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以避免法律风险。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本条未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实际上是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更常见。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法用工,劳动者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法的一个突破,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实务操作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以下情形:(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将其业务通过承包的方式承包给个人,以逃避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责任。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双保险,劳动者的利益基本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三个连带责任。实务操作中,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时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要求发包的组织即个人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诉讼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劳动者要求劳动部门责令公司发放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但劳动部门不处理,劳动部门是不是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呢?本条所称的“赔偿责任”显然是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只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损失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不能要求劳动部门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对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也可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有例外。实践中应当掌握建立“劳动关系”和实行“聘用制”的区别。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法施行后,即使部分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也应当视为有效,合同仍需全面履行。实际上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体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基于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约定,由于新法并未颁布施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并没有预期,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合同条款被评价为违法条款而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后果,这显然对用人单位不是很公平。正是基于此,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本过渡条款也可被用人单位利用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哪一次开始计算呢?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考虑到实际情况,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给一个宽限期,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事实劳动关系,将于2008年2月1日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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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委书记,重点审计和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加强对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县市(区)长,在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审计和评价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以及财政、金融、耕地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等情况。特别是关注财政资金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对市直部门、单位,在全面检查财政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效益的基础上,重点审计和评价部门职责履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有关经济政策执行及其效果,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等情况。
二、规范审计报告
根据两办《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审计依据;(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起止时间、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方法;(3)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其分工情况;(4)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5)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界定;(6)总体审计评价意见;(7)审计建议。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8)整改要求和补救途径。审计报告结尾部分,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而成,其实质内容应当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高度概括,在不影响报告使用人阅读理解的情况下,问题产生的背景、过程和细节可以不作表述。责任界定仅表述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界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可以不进行表述。定性依据及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意见可以不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三、注重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经济责任审
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对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纪违规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单独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分析会议、情况通报等措施;(2)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之一;(3)必要时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2.组织部门应把审计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管理工作中去:
(1)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合格的,作为其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2)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不得提拔重要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的建议,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定为不合格的,有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免职的建议,已经离任并安排工作的,也可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
四、加强审计整改督查
1.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其所在
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中,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和揭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同时抄报纪委和组织部。
2.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检查责任人处理情况和会计账务处理到位情况,看领导班子对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的会议研究记录、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审计整改效果。
3.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情况汇报。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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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违规收送红包自查报告一:
保山八中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保山市隆阳区教育局纪委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受 红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隆教纪〔2017〕4号)文件精神要求,我校立即开展了违规收、送红包问题自查自纠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根据文件要求,我校成立了以张文学校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党总支办公室成员和财务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我校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问题进行自查。
二、抓好宣传,公开承诺
在2xx年4月28日召开班子会议,对全体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题廉政谈话,针对违规收送红包问题进行专门要求,在4月29日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结合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论述、《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发送和接收红包的规定》(云纪通〔2012〕16号)、《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借机敛财、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有关纪律的通知》(云群办〔2014〕35号)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重温《隆阳区教师十不准》。全校教职工进行公开承诺,填写《隆阳区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单位承诺》、《隆阳区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个人承诺书》。
三、开展自查
(一)、自查内容:
1、违纪政纪条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
2、特定关系人违规收受与该干部职工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
3、利用婚丧喜庆、节假日借机敛财,或以微信红包、电商网站有价证券、淘宝支付等为载体高科技收送红包节礼。
4、违规使用公款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红包。
(二)、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我校班子成员及教师,无人以任何形式违规收、送过红包礼金。按照《中共保山市隆阳区教育局纪委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红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班子成员及教师均签订《个人承诺书》。
四、狠抓落实,完善监管
(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要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抓好责任制分解,责任督促,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关键环节的落实。 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八项规定,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不断提升惩治预防腐败的能力。
(四)、抓好厉行节约专项活动。在搞好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20xx年xx月28日
春节违规收送红包自查报告二:
x区x局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
行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x办发[2017]1号)、《关于对全区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x纪发[xx]5号)和《关于对全区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一步加强自查自纠的通知》(x纪发[xx]7号)文件精神,确保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及自查自纠的活动落到实处,我局严格按照活动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活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该项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成效的得到落实,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由x局长任组长,x副局长负责具体事宜,并由办公室专人上报专项整治报表及自查自纠情况。
二、积极安排部署
为确保文件精神及时、有效传达到全体职工,我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1月7日,我局召
开全体会议,会上传达了《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x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明确了该项活动的整治对象、整治内容、时间步骤、任务分工及工作要求,并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省委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
[xx]18号)、省纪委《关于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晋纪发
[xx]4号)等相关规定,扎扎实实开展警示教育,做到早提醒、早告诫、早约束。我局还于1月27日,2月16日两次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学习、传达区纪委《关于对全区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x纪发[2017]5号)和《关于对全区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一步加强自查自纠的通知》(x纪发[20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化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守好自身廉洁自律防线,拒绝接收受他人礼金、红包,抵制歪风邪气,确保自身清廉。
三、认真自查自纠
按照专项治理活动安排,我局将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紧、抓实,切实抓出成效。局副科以上领导认真对照检查,x局长带头做出承诺:拒收礼金红包,严格按
照通知要求,切实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发挥好示范作用。全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填报了廉洁自律、拒收节礼公开承诺书,并按要求上报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及半月报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学习和填报承诺书活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廉洁从政的警钟,无则加勉,有则改之。
四、下一步打算
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区的工作要求,将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红包活动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x局日常工作来抓,时常为党员领导干部干部敲响警钟,继续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内部环境,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x工作健康发展。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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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生产责任落实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县建设事业更好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轻重伤事故明显减少。
(二)同一项目部施工的单体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含)或群体工程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均必须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三)每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内至少创建一个市级文明工地。
三、重点工作
2015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制度创新为根本,狠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一是全盘统筹,召开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形势运行分析会,及时调度、掌握动态、研判对策、部署工作。二是针对春季复工、夏季汛期、冬季施工等不同季节特点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要求。三是以建设项目各参建主体为抓手,强化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由政府、企业、群众参与的“三位一体”诚信监督保障体制。不断完善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信用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奖优罚劣,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四是完善科学全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将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日常监督管理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挂钩,实现对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
(二)以落实参建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一是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规范安全执法监督行为。二是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和现场安全监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展监理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等,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理安全责任,使监理安全责任、义务与理念贯穿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全环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是严格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特别是要改善专职安全员履职环境、提高专职安全员岗位地位,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四是强化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安全责任,严肃项目人员履职管理。要把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和监理总监等个人履行职责和从业行为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重点,认真考核履职尽责情况。
(三)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中心,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一是继续推行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管理、层级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模式,科学配置监管资源,规范行政监管行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效能。二是切实做好春季复工开工检查工作。督促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认真制定节后复工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自觉落实自检、自查、自纠的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三是认真开展季节性检查。坚持夏、秋、冬的季节性检查,检查工作按照“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原则,建立“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工作责任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重心,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开展深基坑、高大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有效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降到最低。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以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三大顽疾”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要建立全县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工程信息上报系统,及时掌握进展动态,实现动态监管。高大模板支撑工程严格执行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深基坑工程抓好设计方案评审、施工方案论证和过程监控三个环节。要严格落实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加强中高层建筑工程、重点工程及周边和地质条件复杂工程的沉降观测;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继续加强产权备案、拆装告知、技术咨询和使用登记等环节监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管理,全面禁止非液压顶升塔吊的使用,根本上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未严格执行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实施、验收等程序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落实整改的工程,依法实施处罚。三是继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严肃查处不办理安全报监等手续擅自开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四是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年”活动,在全县建设系统全面排查消防隐患,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整治,确保全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五)以达标创优活动为载体,着力推动绿色施工。一是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将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工具化、安全管理人性化、施工作业规范化等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丰富安全文明工地内涵,不断提高创建标准。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按照《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精神,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列为文明施工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现场建立“建设单位保障、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控、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不扰民、现场不扬尘、运输无遗撒、垃圾不乱弃”。
春节履职情况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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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威信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及县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中心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融媒体中心2019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压实“一岗双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1、明确分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
我中心挂牌成立于2019年3月11日,属县委直属事业部门。中心领导班子陆续配备上岗。根据实际情况,中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分工,做到中心班子成员人人身上有责任、有要求、有目标,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中心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履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今年中心向宣传部纪检组报告履职情况2次,班子成员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2次。
2、签字谈话,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中心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班子成员与自己分管的部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和压实。同时,实施定期履职报告、履职情况分析和履职约谈制度。2019年,中心主要负责人分别与班子成员进行“两个责任”履职约谈1次,班子成员每月定期向只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1次。通过责任约谈、履职情况分析、点名通报等方式,持续传导压力,不断压实责任。
为实现廉政档案动态管理,中心还建立健全了单位中层干部的电子廉政档案,认真完成《基本情况表》、《任职廉政谈话登记表》、《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的填写。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升反腐倡廉软实力
1、常敲警钟,增强廉政从业意识。一方面是突出集中教育学习,定期在主题党日活动和班子会议中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县纪委文件,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措,共同分析单位面临的形势,并在会上就新闻工作纪律、节假日注意事项、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提醒、通报、强调。2019年班子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次,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5件次;另一方面是以上率下全员学习。中心党支部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利用在双河村长岭异地搬迁安置点开展读书班的有利机会,组织党员及单位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观看《激浊扬清在云南》、《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宣传片,强化全体职工的廉洁从业意识。
2、文化引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一是开展“文明家风”专题报道活动。组织采编人员深入一线报道文明家风系列活动,让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良好引导,树立文明廉洁的家风。二是建好阵地,推动廉洁宣传工作。加强对传统媒体威信电视台和新媒体平台“微扎西”的运用,积极完善纪检监督形式,着力做好廉政新闻报道,比如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廉政标语滚动播出等,全面营造廉政教育学习氛围,提高中心廉政建设的软实力。全年在威信广播电视台和微扎西刊播廉政稿件22篇。
3、立足新形势,制定完善单位管理制度。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新闻宣传队伍,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廉洁性和专业性,我中心根据新形势的需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针对新闻队伍工作特殊性,对新闻采访报道纪律做硬性规定。一是不能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二是不能从事新闻宣传以外的商业活动;三是必须坚持党性,以优秀的作品,传播正能量,引领良好社会风气;四是保持新闻人良好形象,树立正气。
(三)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组在日常廉政建设中基础性作用。
1、作风建设监督常态化。在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主动接受宣传部纪检组的监督检查。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了中心党建工作督查内容,通过工作检查、完善资料、走访职工等方式开展廉政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组对单位干部工作纪律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一些职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廉政建设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有效遏制,实现了纪检组对单位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指导。
2、廉政风险防控具体化。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和预防,对公务接待、办公设备购置、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建设等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3、“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监督制度化,公开化。通过班子会议和干部职工大会进行研究,民主表决,对结果进行公开,全面接受支部所有党员同志和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确保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
(四)严明政治纪律规矩, 着力打好“预防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