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报告制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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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888ningyu”为你整理了这篇乡镇人大坚持民意导向 以代表述职形式倾听选民真实呼声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泽雅镇人大紧盯新时代代表工作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促进泽雅辖区内人大代表履职落地生根见效。目前,泽雅镇辖区119名区、镇人大代表全部完成述职工作,选民对人大代表的满意率达97%以上。
一是充分保障述职民情“不分离”。为使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既有“深度”也有“温度”,镇人大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轮流进驻联络站接待,并常态化开展下村联系群众活动,充分听取选民意见,总结好履职情况,为写好述职报告夯实基础,确保每位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都紧贴民意、突出重点。
履职报告制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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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区本届共有区纪委委员26人,其中换届选举产生25人,换届后因工作调整需要,增补委员1人;目前平均年龄47岁,当选平均年龄43岁,其中两名委员当选年龄33岁;大学学历22人,占84.6%学历,研究生学历4人,占15.4%;女性11人,占42.3%。从委员从事工作性质来看,目前在纪检监察系统从事纪检工作的11人(换届时18人),其中委局机关7人(换届时7人、派出纪工委6人),纪检组3人(换届时2人),街道纪工委1人(换届时3人);目前未在纪检监察岗位从事纪检工作的15人,主要分布在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宣传部、统战部、统筹局、交通局、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北郊管委会、街道和国有公司,换届时7人,主要分布在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团区委、规服办、检察院、审计局。总体上看,我区纪委委员具有单位分布比较合理、学历构成比较合理、女性结构比较合理等显著特点。
__区历来注重区纪委委员作用的发挥,重视区纪委委员意见建议,在区纪委委员参加参与和对区纪委委员的管理上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为保障区纪委委员决策建议权、监督检查权、质询评议权,督促区纪委委员履职尽责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强化重大决策部署参与,保障区纪委委员决策建议权。发挥区纪委委员在区纪委全会会议中的决策作用,组织区纪委委员参加纪检监察系统的各类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履职情况、工作安排部署等党风廉政全局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表决。如:区纪委全委会上的工作报告,都要事先书面征求区纪委委员的意见,在会议期间又都再次征求意见,区纪委全会工作报告、形成的决议都由区纪委委员举手表决。
(二)强化专项检查活动参加,保障区纪委委员监督检查权。大部分区纪委委员都结合自身工作,加强了对本辖区、本部门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行使权力、廉洁自律情况及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在区纪委常委中开展街道、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分片督查,组织担任纪检组长、街道纪工委书记的区纪委委员按月开展作风督查,组织从事财政、审计等工作的区纪委委员在全区开展专项检查,部分担任区纪委委员的街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也在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履行了监督检查的职责,从事公安、检察工作的区纪委委员甚至还发挥了协助办案查处的作用。
(三)强化询问质询评议参与,保障区纪委委员质询评议权。区纪委委员在每年召开的区纪委全委会上,对参与大会述责述廉的街道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提出询问质询,并对其进行民主测评。2013年以来,区纪委委员已对向大会述责述廉的全区14个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23个部门党政负责同志进行了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
(四)强化定期报告定期约谈,保障区纪委委员履行职责到位。规定区纪委常委会每年定期约谈区纪委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次,主要听取区纪委委员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情况、听取建议,并对区纪委委员下一步开展工作提指导性意见。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区纪委委员每年12月底前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去年,区纪委常委分别对全区26个纪委委员进行了约谈,其中,常委会成员进行了交叉约谈,做到区纪委常委会约谈区纪委委员全覆盖。
虽然,__区在发挥区纪委委员职能作用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没有系统完备具体的意见
作为支撑,只能是“管中窥豹”,收效不够明显。区纪委委员作用发挥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可控性,且离《》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委员用发挥作用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距。(一)职责权限不够具体,委员不清楚有何“为”、有何“不为”。尽管《》和《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委员的职责作了相应明确,市纪委也出台了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的试行意见,但结合区情实际我们发现,针对职责的具体操作办法还不够细化,也没有指导操作的具体配套制度去支撑完善,如果完全照搬,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试行意见为例,由于对纪委委员职责提法较为笼统,同时又没有对纪检监察岗位内和岗位外纪委委员细化职责任务的配套制度跟进,纪委委员往往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擅长的做点、不擅长的也做点,敷衍一下了事,不利于特长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整体合力。
(二)履职制度不够全面,委员不知道怎么“为”、用什么“为”。尽管我们针对区纪委委员履行参与决策、监督检查、询问质询和评议等方面职责,建立了一些相应的配套制度,但就如何让区纪委委员全面履职的问题上,还显得过于零碎、片面,没有从系统全面的角度健全相应的配套工作制度,为其搭建履职平台,致使区纪委委员只知其职、而不知何“为”其职,履职方法路径单一,片面的以为“一年到区纪委开一两次会、举一两次手、提一两次问、写一两次意见建议、划一两次勾勾叉叉、开展一两次督查,最后再约谈一两次、交一两次报告”就算履职到位,完成任务、脱手了事。
(三)履职保障不够充分,导致委员想“为”不能“为”、“为”与“不为”一个样。__区纪委委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在区纪委办公室,在日常服务区纪委委员的过程中,可谓尽心周到,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管理上,都还是略显松散。首先,缺少一个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能够加强对接联系沟通、提供丰富活动载体、迅速处置委员意见、从严管理督促的协调机构,区纪委委员作用的发挥仍处于“自发萌芽”状态。其次,缺乏有效系统的管理机制带动,与区纪委委员的沟通不够频繁、信息交流不对称,专门针对区纪委委员组织的培训、活动、调研少之又少,委员反馈问题少、能够针对办理的问题也少,委员履职在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工作制度执行基本流于形式。
(四)选用机制创新不够,导致委员结构不稳定、“为官不为”。__区纪委委员原则上实行一届一任,人员虽然固定,却反而导致结构的不稳定。由于委员结构只在进口上把关,没从出口长远打算,导致委员结构无法适应因部分委员调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患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的结构变化和不合理。通过换届时和现在的队伍结构对比发现,我区在纪检监察岗位上的委员已由换届时18名下降到11名,岗位外委员则反向增长;由于岗位变化,岗位外委员所在单位与反腐倡廉工作关联度下降,部门街道“一把手”增多;加之2名委员退居二线,1名委员患重大疾病常年修养,委员结构出现“不平衡”,导致有位无“为”现象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委员作用发挥。
如何针对性的解决好__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以上问题,我们拟从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入手,坚持具体化、针对性、可操作原则,以分类明责为前提,以系统搭台为关键,以全面管理为保障,以破除旧制为动力,尽可能地为委员发挥作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一)突出分类指导,针对性明确职责任务。要以《》、《党内纪律监督条例》为职责依据,参照省、市相关工作意见,结合__区情实际,从总体上明确区纪委委员职责,并根据委员共性,确定区纪委委员基础性、保障类目标任务。同时,要在明确区纪委委员总体职责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细化的配套制度,按照纪检监察岗位内和岗位外,对委员职责进行分类指导。其中,岗位内的委员要按照区纪委监察局机关、部门派驻纪检组、街道纪工委不同工作侧重点进行任务划分,确定任务类型、实施对象、覆盖范围,如:委局机关委员要侧重于牵头、范围覆盖全区,派驻纪检组和街道委员侧重于具体、精力主要集中在本部门、辖区;要分清作为常委的纪委委员与一般纪委委员承担的相应责任,常委委员在履行一般委员职责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岗位外的委员则要根据各自所在的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职能优势及各自特长,明确其责任分工,将其本职工作与反腐倡廉工作通盘考虑。如:组织部门的委员要发挥其对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用,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委员要发挥其反腐败配合协调作用,真正让各条战线上的纪委委员做到各在其位、各施其职,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突出统筹考虑,系统性搭建履职平台。在区委委员履职平台的设计上,要坚持“系统思维”,从确保委员知情权、监督检查权、决策建议权、提案建议权、质询评议权等方面建立健全履职工作制度,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履职方法路径,为其创造知何“为”、以何“为”的履职条件。一是建立健全重大情况沟通通报制度。区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向委员通报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纪要是内容寄送委员阅知,相关文件和信息及时送达委员,方便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委员知情权。二是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和重点联系制度。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委员可根据区纪委常委会安排,对有关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区纪委常委会。每名纪委委员可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确定1-2个联系点,开展定点联系走访、调研指导、监督检查,对联系单位、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确保委员监督检查权。三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参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全委会决策制度。凡是事关全区纪检监察全局性的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和重要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都要以书面或座谈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并对全委会工作报告、决议、委员选任罢免等进行集体投票表决,确保委员决策建议权。四是建立健全提案提报制度。区纪委委员每年向区纪委常委会提报有质量的提案(也可以几名委员联名提出提案),重点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解决群众关系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确保委员提案建议权。五是建立健全质询询问和评议制度。区纪委委员既可以在全会上对参与述责述廉的街道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询问质询和评议,也可以对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向全委会、常委会、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和执行单位提出询问质询,并责成询问质询对象限期答复整改,确保委员质询评议权。
履职报告制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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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篇)
目 录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
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5
3.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7
4.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9
5.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0
6.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2
7.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4
8.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6
9.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8
10.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1
11.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3
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5
13.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7
1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0
15.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2
16.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4
17.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6
18.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38
19.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0
20.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3
2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5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7
23.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49
24.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56
25.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57
26.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0
27.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2
28.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4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5
3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68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确保宪法在治国理政各个方面得到全面实施
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依照法定职责围绕重大改革发展任务推进监督工作
四、全面加强支持和服务代表依法履职的工作制度机制建设
五、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外交大局开展对外工作
六、紧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自身建设
今后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确保宪法全面实施。
(二)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三)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四)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往。
(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2.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强化政治机关属性,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全面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夯实首都治理的法治基础
增强总规实施的制度刚性。
推动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提高精治共治法治水平。
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机制。进工作。
三、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推动重点工作见行见效
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动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创新学习培训方式。
健全代表联络机制。
推动办好代表建议。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完善具体制度机制。
深化协同联动和交流互鉴。
加强人大制度宣传阐释。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是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着眼超大城市治理,推动完善首都治理体系。
三是围绕生态城市建设,推动守好首都绿水青山。
四是回应群众关心关注,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是探索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常委会履职能力水平。
3.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突出政治站位,坚定正确方向
二、突出质量效率,提高立法水平
三、突出问题导向,增强监督实效
四、突出主体地位,深化代表工作
五、突出自身建设,推动创新发展
工作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本质特征。
三是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
四是必须坚持服从服务大局这一工作主线。
五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
差距和不足
人大主导立法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立法合力有待增强;
监督方式的运用还不够充分,监督实效有待提升;
代表履职培训还不够精准,主体作用有待发挥;
干部队伍的本领还不够过硬,自身建设有待加强等。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
二、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4.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聚焦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围绕重大任务,衔接改革决策,加强法制供给
三、市区人大联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
四、加强对“老小旧远”等问题的监督
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着力提升法治的供给力、引领力、推动力
六、挥代表主体作用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推进全过程民主
5.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落实总书记嘱托,聚焦中心保证工作高起点。
强化思想引领,对标对表保证工作高站位。
狠抓主题教育,力求实效保证工作高水平。
二、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努力立良法保善治
着眼开放创新,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着眼民生改善,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立法。
着眼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着眼提高质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三、坚持正确有效推进,努力强监督促发展
聚焦高质量发展开展监督。
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
聚焦民生事项开展监督。
聚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监督。
四、坚持依法规范,做实做好决定和任免工作
决定权行使在规范中稳步前行。
任免权行使在探索中完善发展。
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
联系群众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不断提高。
服务保障和履职激励约束不断强化。
六、坚持夯实基层基础,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加强阵地平台建设。
注重提升保障能力。
不足
依法履职的质量和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
立法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法规结构还不够优化;
监督的着力点、切入点还需更加精准,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
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方式还需创新;
对区县、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力度还需加大;
人大机关的服务保障水平还需提高等。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立足管用有效,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是着力增强实效,做深做实监督工作。
四是注重规范有序,依法开展决定任免。
五是坚守人民立场,持续深化代表工作。
六是聚焦能力提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6.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
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坚决贯彻省委决策部署。
二、着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筑牢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基础。
强化问题导向。
切实提升质量。
三、认真履行人大监督职责,推动党的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深化联动监督。
突出监督重点。
增强监督实效
四、支持和保障代表充分履职,代表主体作用有效发挥。
积极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
着力提升代表履职能力。
五、密切全省人大工作联系,对外交往迈出新步伐。
工作联系更为紧密。
基层基础更加坚实。
对外交往更富成效。
六、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突出政治建设。
完善制度机制。
提升能力素质。
弘扬务实作风。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治引领,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二、服务中心大局,更好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三、依法有效履职,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显著优势和功效。
四、积极探索创新,努力为人大工作完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五、保持奋进姿态,推动常委会工作整体再上新台阶。
7.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决扛起以法治方式落实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三、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聚焦聚力服务大局
四、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差距
在立法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监督的方法需要持续改进,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任务还很重,监督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代表工作需要拓展和深化,联络站运行还需要规范,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办理机制还需完善,代表议案建议还需按照“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干部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本领与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尚不完全适应,需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加强培养。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理论武装要更加注重学深悟透、学以致用,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立法工作要更加注重突出重点、体现特色,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转型发展和民生改善。
三、监督工作要更加注重拓展深度、增强实效,以务实的举措推动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四、代表工作要更加注重创新方式、完善机制,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支持保障代表履职。
8.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机制进一步健全。
——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监督工作实效性进一步增强。
——代表主体作用进一步发挥。
——决定和任免权有效行使。
第一,把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第二,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
第三,全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依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
第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第六,加快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
第七,切实增强代表工作的活力与实效
第八,努力提高履职能力
不足
人大主导立法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监督工作的效果还不均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还有待落实;
代表建议的落实率还需要提高。
二〇二〇年的主要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
二是紧扣重要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是紧扣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民生关切,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四是紧扣深化和拓展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9.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9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加有力
持续深化理论武装。
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体制机制。
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坚持按需立法,立法质量扎实提高
围绕辽宁振兴发展的关键问题立法。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立法。
着眼民生重点问题立法。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监督力度和实效进一步增强
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工作监督。
围绕保运转、保民生,加强预决算审查监督。
围绕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加强生态环保监督。
围绕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加强民生保障监督
围绕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加强社会治理监督。
(四)坚持为民履职,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有效发挥
服务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深化和拓展“双联系”工作。
提高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
(五)坚持守初心、担使命,自身建设全面加强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深入讲好人大故事。
提升全省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不足
对照党中央决策及省委部署,我们在贯彻的深度、力度、效果上还有一定差距;
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我们在立法质量、监督实效、代表主体作用发挥等方面,还有创新提升空间;
按照建设“两个机关”、站位“两个一线”定位,我们还应在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人大工作整体实效上下功夫;
面对人民群众期盼,我们在回应群众关切、推动群众困难解决方面,还应更扎实、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2020年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四)严格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六)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10.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去年的工作
一、坚定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政治方向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吉林振兴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强环保领域立法,着力促进绿色发展。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方法,着力提高科学立法水平。
三、不断强化监督工作,推动省委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
紧扣三大攻坚战有效开展人大监督。
紧扣高质量发展有效开展人大监督。
紧扣民生问题有效开展人大监督。
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法,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四、正确行使任免权和决定权,依法实现党的意图决定重大事项
五、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全面加强人大代表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
积极拓宽人大代表履职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不断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
六、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
认真抓好专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化基础性作用。
不断强化人大机关的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
切实增强地方人大的联系,努力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
不足
立法工作支撑改革发展的力度还不够,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督工作机制和方法的创新还不够,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密切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健全,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常委会自身建设还不够完善,依法履职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今年的主要工作
一、更加突出党的政治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统领人大工作。
二、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立法,以科学立法引领吉林振兴发展。
三、更加强化监督工作力度,有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更加深化人大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五、更加重视加强自身建设,为人大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11.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大工作,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提高立法质量,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立法。
二是围绕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三是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立法。
四是围绕民生和生态保护立法。
三、增强监督实效,依法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是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是推动打好三大攻坚战。
三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发挥作用
一是深化“双联系”制度。
二是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三是强化代表议案建议审议督办工作。
四是加强代表履职服务管理。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差距和不足,主要是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常委会履职能力及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加强监督工作,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三、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依法履职责任担当。
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定正确方向
自觉强化科学理论武装。
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重要作用。
二、注重立法质量,筑牢法治根基
围绕发展要务,立推进经济提质增效之法。
贯彻为民宗旨,立保障民生持续改善之法。
把握需求导向,立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之法。
三、聚焦重点领域,提升监督质效
高度关注财政经济运行走势。
主动呼应城乡民众重大关切。
依法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切实加强有法必依审议监督。
四、优化服务保障,彰显代表作用
多措并举,深化同代表和群众的“两个联系”。
质效为重,提高议案建议办理水平。
健全机制,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与时俱进,创新表达沟通路径方式。
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继续强化,对一些重要法规制度谋划设计的把握不够精准;依法监督的问题导向还不够鲜明,对基层群众诉求集中和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些突出问题聚焦发力仍不够到位;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尚未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代表依法履职的主体作用还应得到更加充分地发挥等等。
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
以更实举措贯彻省委部署。
以更好成效展现担当作为。
13.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过去一年主要工作
(一)恪守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我省人大工作走在前列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全力抓好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精心组织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
持续强化人大制度宣传和研究。
(二)聚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动稳企业稳增长稳经济。
以助力“最多跑一次”改革为重点推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
以保障“三大攻坚战”为重点推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以服务对内对外开放为重点推动国家战略实施。
(三)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
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
依法加强执法和司法领域监督。
依法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
(四)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推动人大履职更加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
密切同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提升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质量。
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五)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推进人大建设
健全人大全面从严治党机制。
改进和完善常委会工作机制
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
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合力。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法规制定与加强法规宣传、监督法规实施同步推进的力度有待加大,精准监督和有效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态化机制还不够健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还需加大力度,上下级人大之间沟通联系机制还需完善。
二、2020年主要任务
(一)着眼彰显根本政治制度优势,强化创新理论武装。
(二)着眼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三)着眼推动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四)着眼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深做实人大决定工作。
(五)着眼畅通民主主渠道,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六)着眼固基础强基层,提升人大履职能力和整体水平。
1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着力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地方立法取得新成果
强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引领。
推进民生改善、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小切口”立法。
织密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网。
严格审查报批准法规和报备规范性文件。
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严格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监督。
聚焦民生福祉和社会安定行使职权。
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发力。
聚焦公正司法和监察体制改革履职尽责。
三、依法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议事决策推出新举措
职权行使不断拓展
协同协作更深更实。
全省人大共同推进。
四、完善代表履职服务机制,代表工作实现新提升
做细做实多层联系工作。
切实增强代表活动实效。
加大履职服务保障力度。
推动议案建议落地见效。
全力支持全国人大代表履职。
五、忠实践行初心使命,自身建设得到新加强
一是突出政治建设。二是持续改进作风。三是提高履职能力。四是强化履职保障。
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我们清醒认识到,在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代表联络机制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等方面,仍需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履职能力和机关服务保障能力还存在不足。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以正确有效监督支持和促进中心任务落实
三、进一步履行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职责
四、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建设
15.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提升人大工作新格局。
(二)深入学习贯彻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人大建设新发展。
(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发挥人大制度新优势。
(四)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展现人大履职新气象。
二、突出重点加强立法,更好发挥法规制度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一)抓牢经济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抓准惠民立法,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三)抓紧环保立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四)抓实弘德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
(五)抓好协同立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聚焦中心开展监督,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
(一)助推发展提质增效。
(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
(三)促进民生福社改善。
(四)推进美丽福建建设。
(五)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四、紧贴实际改进服务,更好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一)强化常委会与代表双向联系。
(二)优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
(三)深化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
(四)细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差距主要是:立法工作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有的法规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实效需要进一步增强;代表履职保障工作有待改进,代表建议办理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对市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需要进一步加强,常委会机关的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新一年的主要任务
一是切实抓好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贯彻。
二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是切实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
四是切实做好代表服务和保障。
五是切实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16.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〇一九年工作
成绩 一、强化思想引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扎实开展主题教育
2.持续深化专题活动
3.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强化法治保障,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1.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2.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3.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
三、强化问题导向,不断提高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1.聚焦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开展监督
2.聚焦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开展监督
3.聚焦持续巩固生态优势开展监督
4.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监督
5.聚焦促进公正司法开展监督
四、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代表工作的活力和成效
1.健全代表联系机制
2.拓展代表履职渠道
3.强化代表服务保障
五、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1.加强政治建设
2.加强机关建设
3.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
4.加强工作联动
二〇二〇年工作安排
1.着力夯实思想根基
2.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3.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4.着力发挥代表作用
5.着力强化自身建设
17.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主要工作
聚焦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
重大专项立法取得新进展
开门立法实现新突破、
立法工作指导推出新举措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更好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围绕重点问题,运用法定方式进行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
改进监督方法,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深化拓展代表工作,支持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创新代表工作制度机制
提升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水平
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实效
抓实抓紧自身建设,整体履职能力得到新的提升
持续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扎实推进模范机关建设
着力推动全省人大工作和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加强立法工作,为提升地方治理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健全监督制度,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严格制度程序,扎实做好决定和选举任免工作
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8.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9年的主要工作
一、持续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始终保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围绕对河南的殷殷嘱托履行职责。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持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健全河南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
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发展。
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立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规范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
三、持续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有力推动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助推生态环境治理。
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
为人民看好“钱袋子”。
四、持续深化决定和任免工作,依法保证党的决策和意图顺利实现
五、持续强化代表服务保障,支持人大代表更好发挥主体作用
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
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六、持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为新时代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深入推进能力作风建设。
注重加强工作联系和对外交流。
2020年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高举旗帜、把牢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常委会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三、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推动民生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
四、坚持密切联系、深化服务,进一步提高代表工作水平
五、坚持强基固本、奋发有为,高质量推进常委会自身建设
19.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党的领导全面加强。
——地方立法质效并进。
——监督工作实效增强。
——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
——代表主体地位更加凸显。
——根本政治制度深入人心。
一、深学笃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强化思想引领、政治担当。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全面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
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助推湖北高质量发展
围绕“三大攻坚战”加强监督。
围绕“六稳”加强监督。
围绕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加强监督。
围绕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加强监督。
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深化“两个联系”。
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实效。
优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五、积极探索实践,增强全省人大工作整体合力
工作机制创新取得新成效。
全省人大联动发展呈现新局面。
对外交往迈出新步伐。
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还未完全解决,重大事项决定权运用还不充分,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率解决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自身履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切实改进。
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旗帜鲜明讲政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独特功效。
紧扣大局抓重点,进一步彰显人大工作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肩负使命善作为,努力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勤勉履职勇担当,自觉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锲而不舍强能力,着力推动全省人大工作更具生机、更具活力。
20.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9年:围绕大局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深学笃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把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摆在首要位置。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着力加强政治机关建设。
坚持务实管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健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人大主导立法的工作机制,拓宽各方参与立法途径,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自我检视。
——加强审查指导工作。审查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21件,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件。
认真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紧扣打好“三大攻坚战”强化监督。
——保障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动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
——强化监察、司法监督和备案审查工作。
依法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年共作出决议决定6件。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法履行人事任免工作职责,全年共任免国家工作人员111人次。
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首次实现省级领导干部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全覆盖,28位省级领导干部代表全部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
——深化拓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推行基层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试点,建立常委会负责同志与列席会议代表座谈制度,基层代表和新任代表履职学习实现全覆盖。
——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交付审议的4件代表议案列入常委会相关立法工作安排;1419件代表建议全部按期答复,所提问题解决和正在解决的达86.4%。
2020年:把根本政治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着力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坚持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驰而不息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人大干部队伍。
21.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务求真学真懂,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在调查研究中明思路。在研究宣传上求实效。
(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三)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省中心工作,依法履职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着力增强监督实效。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积极发挥代表作用。
(四)推动县乡人大工作深化发展,夯实人大工作基础
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重要领域立法有待加强,监督工作实效有待增强,代表作用有待更好发挥,人大制度的研究宣传力度仍需加大,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仍是薄弱环节。
二、新时代广东人大工作的政治引领和任务要求
做好新时代广东人大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
做好新时代广东人大工作,必须牢牢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定位。
做好新时代广东人大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党中央赋予人大的历史使命。
三、今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
(二)紧紧围绕落实“1+1+9”工作部署履职尽责
全力助推形成“双区驱动效应”。
及时供给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法规制度。
加强监督推动法律法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把服务代表、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作用工作做得更细更实。
(三)继续深化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四)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
二、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健全完善人大工作机制
三、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强化经济社会发展制度供给
(一)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立法。
(二)提高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速度、准度和精度。
(三)加强立法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四、增强监督实效,服务全区工作大局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民生改善。
(三)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深化落实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改革。
(六)加强对监察和司法工作的监督。
五、依法决定和任免,保障改革发展顺利推进
六、联系代表服务代表,更好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一)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进一步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实效。
(三)提高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水平。
七、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筑牢依法履职基础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常委会工作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支持和保障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监督工作还需要增强实效,助推重点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代表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加强,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主题教育整改落实工作还需要深入推进。常委会将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虚心听取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020年主要任务
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监督工作。
加强代表工作。
加强自身建设。
23.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回顾2019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也是海南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政策落实年”。省人大常委会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落实“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及省委部署,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依法履职,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美好新海南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大工作重点及成效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奋力扛起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担当
全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紧贴新时代新任务加强立法,为法治海南建设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监督,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发挥了助推作用
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服务保障工作,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一、加强政治建设
务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取得新成效
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始终,有力保证了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
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谋划工作,有力保证了人大工作始终紧扣全省中心任务
二、推动自贸区(港)法律体系建设
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正式提上国家重要立法日程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立法研究取得重要成果,形成了涵盖人员、资金、货物、数据跨境流动,以及财税制度、风险防控、纠纷解决机制等十个方面共54条建议清单,以及一批重要研究成果
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调法调规取得新进展,已报送的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所需调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事项清单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有力支持和指导,进一步研究梳理法律180多件、行政法规100多件,提出了第二批请求调法调规事项清单
三、推进地方立法
审议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定32件
批准市县地方性法规9件
重点加强四个领域的立法
重点领域改革开放立法
制定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极简审批条例、反走私暂行条例、村庄规划管理条例;修改注册会计师条例、律师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
生态保护立法
出台全国首个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法规;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经济建设立法
制定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民生保障立法
出台全国首个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法规;修改公民无偿献血条例
四、加强依法监督
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14个
开展3次专题询问、3次执法检查
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开展监督
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
开展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9年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2018年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2017年度审计披露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省本级财政2018年决算和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专项报告,针对国有企业小散弱、资产配置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顺等突出问题,提出建议、督促落实;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聚焦民营企业关注的融资、财政支持、生产要素保障等问题开展专题询问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开展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8年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开展以“源头治理污染、守护碧水清流”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活动;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聚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紧盯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监督、推动整改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问题整改情况、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关于解决我省五个华侨农场职工社保遗留问题采取的政策及其实施效果情况、关于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对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围绕法治海南建设开展监督
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省高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的专项报告,首次对省高院开展专题询问,就解决“执行难”工作询策问效,推动了一批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对禁毒法和我省禁毒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五、加强代表服务保障工作
扎实开展
代表教育培训
先后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基层代表履职能力水平”为主题举办了两期培训班
进一步扩大代表知政议政渠道
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和执法检查、立法听证、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活动超过400人次,参加“一府一委两院”活动超过100人次;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三沙建设发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重点园区建设情况;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重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网络平台作用,加强对市县代表联络站和代表之家建设的指导
抓实代表议案建议办理
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受理的议案19件、建议365件。目前,全部议案都已审定办理意见,全部建议都已办结,并答复代表
展望2020
总体要求
5项重点任务
推进立法工作
■ 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努力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海南更大立法权
■ 进一步梳理提出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调法调规事项清单
■ 拟安排审议法规和法规性决定23件,加强重点园区和营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管理等领域的立法
加强监督
■ 拟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14项,开展2次专题询问、3次执法检查
■ 重点加强经济工作、生态保护、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法治建设四个方面的监督
加强代表工作
■ 拟举办两期省人大代表专题培训班
■ 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
■ 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 加强对市县人大代表工作的指导
加强人大工作制度创新
■ 进一步完善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联组会议等议事规则
■ 探索建立立法和监督工作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等制度
■ 健全代表议案建议分类办理、重点督办、全程公开、科学评估机制和代表联络机制
■ 建立常委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成员座谈征询代表意见制度
■ 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加强自身建设
■ 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巩固和扩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
■ 深入开展“我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贡献”活动
■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 加强作风建设
24.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019年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守初心使命
二、凝心聚力脱贫攻坚,尽职尽责冲锋在前
三、聚焦高质量发展,强力助推后发赶超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五、依法守护绿水青山,持续强化履职担当
六、努力建设“两个机关”,充分彰显制度优势
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依法监督、有效监督的机制仍需健全完善,密切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的制度尚待落细落实,协同推进全省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力度还需加大。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虚心听取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
2020年工作主要任务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二是精准聚焦脱贫攻坚,坚决打赢决胜之仗
三是深入推进精细立法,不断提高质量效率。
四是持续强化重点监督,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不断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六是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能力。
25.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三)坚决贯彻落实区党委决策部署。
(四)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五)自觉扛起维稳政治责任。
二、紧扣着眼点着力点,重要领域立法取得新进展
(一)全力做好民族团结立法工作。
(二)稳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立法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三、围绕人民群众关切,推动中央和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聚焦新发展理念,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改善民生,助力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期盼。
(三)聚焦司法公正,助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聚焦生态文明,助力美丽西藏建设。
(五)改进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四、突出代表主体地位,增强代表工作的活力与实效
(一)密切联系代表,扩大代表有序政治参与。
(二)丰富活动内容,促进代表有效履职。
(三)强化服务保障,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往,讲好“西藏故事”
六、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常委会工作与党的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还有不相适应、不到位的地方,与各族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围绕区党委中心工作,立法的前瞻性有待提升,在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推动作用还有待加强;监督的重点需进一步聚焦,跟踪检查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代表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水平还有待提升;自身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今年的任务安排
一、围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
二、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提升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五、围绕强化制度执行力,着力提高自身建设水平
26.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一)着力强化思想引领。
(二)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三)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四)深入推进宪法实施。
二、注重以良法促善治,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一)深化经济领域立法。
(二)推动生态环保立法。
(三)推进社会民生立法。
(四)加强市州立法指导。
三、依法正确有效监督,积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一)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监督。
(二)聚焦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
(三)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开展监督。
(四)聚焦法治甘肃建设开展监督。
(五)聚焦增强实效创新监督方式。
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一)尊重代表主体地位。
(二)丰富代表履职活动。
(三)切实办好代表建议。
(四)加强代表服务保障。
(一)着力提高履职能力。
(二)持续推进作风转变。
(三)加强人大机关建设。
(四)推动形成整体合力。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的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在提高立法能力、确保立法质量、实现精细化立法、更好服务改革发展上需要持续用力;在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问题解决上需要积极探索;在密切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作用、提高议案建议提出和办理质量上需要深化拓展;在改进工作作风、联系指导市县人大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上需要不断加强。我们将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采取务实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020年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在提高政治站位中坚定正确方向。
二、坚持在加强法治保障中服务工作大局。
三、坚持在增强监督实效中凝聚发展合力。
四、坚持在发挥主体作用中体现责任担当。
五、坚持在加强自身建设中增强履职实效。
27.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强化政治自觉,坚定制度自信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自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结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开展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系列活动
二、聚焦良法善治,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效率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三、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监督。
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四、坚持“两个统一”,依法做好决定任免工作
五、拓展联系代表渠道,代表作用充分发挥
六加强自身建设,履职能力不断提高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主动融入大局,深化拓展对外交往
加强联系协同,增强工作整体实效。
2020年的主要任务
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认真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大监督力度
依法履行决定、任免职责
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持续加强自身建设
28.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政治方向
二、突出立法质量,彰显特色精细
三、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质效
四、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决定任免
五、尊重代表权力,发挥代表作用
六、持续从严务实,加强自身建设
在总结工作、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立法、监督的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代表活动及作用发挥还不够经常、有效和充分;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机关及基层人大的基本能力、基础建设需要不断加强等。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着力建设对党忠诚的政治机关。
二是始终围绕职责定位,着力建设全面依法履职的权力机关。
三是始终坚守人民立场,着力建设践行宗旨的代表机关。
四是始终坚持固本强基,着力建设务实担当的模范机关。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定不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持续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工作。
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设区市立法工作。
三、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法律正确实施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围绕推动宪法法律实施开展监督。
围绕助推全面深化改革开展监督。
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监督。
围绕推进民生保障和改善开展监督。
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监督。
围绕促进司法公正开展监督。
四、坚持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深化拓宽人大代表履职渠道。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
强化人大代表履职服务保障。
五、坚持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强化思想建设,提高政治自觉。
强化能力建设,增强履职本领。
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
强化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服务宁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常委会工作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督还不够精准有效,代表工作创新举措还不够丰富,常委会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牢记嘱托,走好新的长征路,奋发有为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宁夏的新实践,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大工作。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个方面。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履职。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着力加强政治建设。
——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着力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着力夯实履职服务基础。
——着力加强政治建设。
——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着力增强监督实效。
——着力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着力夯实履职服务基础。
3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关于2019年主要工作
一、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大事要事有声有色
(一)隆重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
(三)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四)做好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筹备和学习贯彻工作。
(五)坚定坚决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六)积极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二、坚持为实现总目标提供法治支撑,立法工作又谱新篇
(一)重要领域立法进一步加强。
(二)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报批法规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推进。
三、坚持为实现总目标服务保障,监督工作更具成效
(一)稳定工作监督有力增强。
(二)经济工作监督有力增强。
(三)三大攻坚战监督有力增强。
(四)民生工作监督有力增强。
(五)司法工作监督有力增强。
(六)监督实效有力增强。
四、坚持为实现总目标凝心聚力,代表工作纵深推进
(一)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紧密。
(二)服务代表水平明显提升。
(三)议案建议工作高质高效。
(四)代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五、坚持为实现总目标增添助力,决定权任免权依法行使
六、坚持发挥在总目标中的职能作用,自身建设再上台阶
(一)党的建设全面深化。
(二)履职本领不断增强。
(三)信息化建设实现突破。
(四)工作作风持续改进。
各位代表!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越是有力,各方面的支持越是给力,越需要人大自身加力和发力。过去一年,我们工作中也存在差距和不足,主要是:立法的精细化水平还不够,备案审查工作仍需加强;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拿出硬招实招方面还有不足;代表履职平台建设仍需推进;人大干部能力仍需提高,工作作风仍需改进。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我们一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不畏艰难的勇气,以坚韧不拔的意志,尽心竭力做好工作,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关于2020年主要任务
一、围绕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二、围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三、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依法履行人大职责。
四、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五、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刚性和功效。
六、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增强代表工作活力和实效。
履职报告制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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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室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搭建履职平台
街道代表联络室在每年分析代表情况的基础上,拟出代表名单,征询代表对安排的意见。在每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代表交流例会上宣布报告履职的代表名单及报告时间,让代表提前做好思想准备,提前作出安排。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年工作方案,积极做好“两个对接”:一是对接代表,商定报告会的具体时间,及时为代表提供本届以来代表履职的电子记录资料;二是对接选区牵头单位,明确代表报告履职的目的和要求,协商会务和选民参加安排等。在协商中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指导相关工作的推进。
代表报告履职工作开展后,代表履职需求不断增强,倒逼着代表联络室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除每年常规开展好代表每年两次集中下社区活动外,2013年创建了代表参与居民区约见活动,2014年创建了代表交流例会制度、完善代表参与工作等,2015年紧紧围绕市委“1号课题”在基层的具体落实,又探索推出了代表履职菜单式服务等7项代表活动,使得代表报告履职的实料更多了、也更接地气了。
代表认真准备,与选民进行面对面交心
代表们都毫不懈怠,认真准备,都把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总结改进当好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一次契机,自己撰写报告,有的还专门听取代表联络室意见多次修改报告。每位代表的履职报告都不少于3页纸,报告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代表们在向选区选民报告中,既总结大会期间开展工作和闭会期间参与活动、密切联系选区和人民群众情况、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跟踪处理落实情况,还汇报了如何加强学习、如何在本单位带头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人代会的决定决议等工作情况。
参加报告的10位代表,都由衷地感到,“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是当代表的一项重要义务,要与选民交心,让选区放心”,“代表不仅要为选民发声音,更重要为群众身边的急难愁问题的推动解决架好桥梁当好纽带”。代表们这样说的,他们也是这样做的。
选民跃踊参加,真实评判代表的履职
履职报告制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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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
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在审计实务中,基层行内审人员对履职审计评价方法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常用以下几种评价方法。
(一)对比评价法。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评价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如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各项工作指标相比较;计划与实际完成指标相比较;报告期与基期相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较等。
(二)定性定量评价法。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效果。定量评价法(见附表一)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数据,评价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或经济行为。定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务的质效性等。
(三)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对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或具体事项的结果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行政行为或事项是领导干部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四)责任区分法。区分领导干部的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五)其他评价方法。随着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也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基层行可结合辖内工作实际,选择开展履职绩效评价试点,拓宽领导干部履职绩效审计评价的应用范畴。
三、履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为有效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工作,避免因审计评价不规范而造成的对审计对象评价有失公允的现象,基层行在开展履职审计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确定的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围绕被审对象在审计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组织和参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和履行业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审计评价,对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审计评价时,应当重点评价其所在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二)审计评价要依据审慎性原则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内审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评价必须以审计内容为基础,所作出的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支持,这就要求履职审计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作出,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审计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没有审计的不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否则可能形成审计风险。
履职报告制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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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实现党代会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从党代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代会虽然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报告,但都属于下届党代会监督上届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工作。因法理逻辑不顺,其监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时,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故党代会职权形成了三级虚化(地方各级党代会情况与此类似)。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促使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发展,促使其职权由执行机关回归到权力机关,并能切实监督其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的工作,实现其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2.有利于推进结构性优化
在目前党委领导模式下,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并领导监督机关即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为同级党组织中惟一领导机关。因结构欠优,人们对《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推进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建设,理顺党内三会的关系,在党内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奠定体制机制基础。
3.有利于实现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大监督主体中,党委本身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纪委履职困难重重,党员履职既缺乏安全渠道又成本过高,几大监督主体仍呈分散状态。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能(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党委和纪委履行其监督职能,也能改变目前纪委主要靠上级党组织推动导致法理动力不足、人为作用过强而履职不足的状态,更能帮助党员实现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将风险过高的党员个体监督转化成为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从而整合党内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4.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基础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推进改革,加快制度建设。党代表可以通过党代会对各级党组织执行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整合党内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党内改革进程,将党内制度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5.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各级纪委公平公正执纪和党员积极有序参与党内事务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重要保证。据笔者2005年对湘、津、辽、蒙四省(市、区)1797名党员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本调查”)显示,党员认为党纪面前实现了“人人平等”的占21.98%,认为“不一样”的占77.29%,其中主要认为对干部约束失之过宽。党内既然存在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制度就难以落实。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可(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各级纪委从严执纪,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又可切实保护向纪检机关举报问题的党员,使纪检机关获取源源不断的监督资源和动力,真正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二、资源不足,党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能
从总体上看,由于现代治理理念在党内仍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传统的偏重于党内管理的治党理念制约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领导体制也影响着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能。从现实表现看,则主要是因为履职资源严重匮乏,党代表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法理资源不足
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础是指,代表的产生符合规定的“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代表本身能得到党员内心的普遍认同,这是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前提。但当前各级党代表的履职法理资源明显不足,导致其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代表产生欠规范。各级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大多以组织“酝酿”为主,并未按照选举条例规定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来进行。整个选举过程既未形成实质性竞争局面,上级党委和纪委也未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监督。代表基本上是按照“安排为主、选举为辅”的模式由党组织决定,其中不少是“必须选上”或“确保选上”的“特殊代表”、“内定代表”、“当然代表”。广大党员在知情不多和选择余地不大的情况下“选举”党代表,往往政治热情不高,这样,当组织与党员的意图不完全一致时,代表活动往往主要体现组织意图而难以体现选区党员愿望,其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实现。
(2)代表构成欠科学。为有效行使党代会职权,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党务活动家和政法专家应占相当比例,但实际上所占比例很有限。同时,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高(副科级以上干部占75%左右),与党组织结构很不相称。因主要领导干部大多是各级党代会代表并构成其主体,党代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领导干部的自体监督,受利益相关性制约,其监督作用趋于弱化。
(3)代表被认可程度不高。因代表产生欠规范且履职不足,实际被认可程度不高。本调查中,党员认为本选区代表“能够”代表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只占20.26%,认为“不能”代表的占33.44%,“不知道”能否代表的占45.58%。党员及党外人士与代表“经常联系”的分别占6.07%和3.92%,“从没联系过”的分别占64.33%和78.04%。“有时联系”的分别占20.37%和1137%,“联系过,但不是反映情况”的分别占8.79%和6.27%。这样,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包括对干部监督的愿望和要求难以通过党代表进行整合和表达。党外人士对党代表认可程度更低,进一步弱化了党代表的合法性基础。
(4)对代表的诉求动力不足。由于我国采取先经济后政治的改革战略,在取得巨大经济改革成果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群众政治参与要求显著增强。表现在党内,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日益强烈。目前党员除通过基层组织直接参与党内事务外,主要是通过党代表间接参与。而实际上党员通过党代表表达权利诉求的动力不足。本调查显示,当遇到社会生活方面的困难需要请求帮助时,除家人外,党员最先想到找“亲戚”的占61.66%,找“朋友”的占86.96%,找“党政领导”的占48.22%,而找“党代表”的只占1.19%。显然,在党内远未形成“有困难找代表”之风气,代表难以成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最安全最可靠最现实的“平台”。
2.组织资源不足
(1)党代会开会期间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责。代表参加5年一次的党代会是其履职最为重要的组织资源,但即使在会议期间也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①代表难以参与党代会议题的制定和重大决策的筹备。依十二大以来的规定,党代会都是在党委会周密安排下进行。党委为筹备党代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包括党代表的意见,党代会的决定能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但实事求是地说,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形式上由权力机关决定,实质上由执行机关决定,代表因难以参与其中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②代表能“听取”却难以“审查”党委和纪委的报告。第一,报告工作的“两委”与本届党代会之间不存在选举与被选举、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因而也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缺乏明确的委托和授权规定,本届党代会代表难以审查其报告。第二,党代会召开前,“两委”报告高度保密,代表难以就审议报告做相关准备工作,更谈不上征求选区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代表均以举手形式对“两委”报告进行表决,表决的具体情况一般不公开,实际监督难以到位。第四,经过分组讨论形式(以交流学习体会为主)“审议”过的“两委”报告很少修改,代表监督效果难以体现。
(2)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更难履行监督职责。虽试点地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出现了朝气蓬勃的生动局面,但因尚未建立党代会的常设组织机构系统来统揽全国代表活动,导致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呈分散状态。从组织机构来看,大多是在组织部下设代表联络办公室(即“党联办”),代表归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从学理角度看,这种做法有悖于政治法理逻辑。代表因缺乏组织平台而难以行使监督权。
3.制度资源不足
目前对党代表的法理定位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因理论支持不够,现有党内法规对代表职权及其行权方式要么缺乏明确规定,要么规定比较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代表难以依法履职。①现行第11条只简要规定了各级党代表的选举原则,第19、25条只规定了党代会的职权而未规定代表的职权,两个党内选举条例对代表选举办法也规定简约(全国党代会代表的产生尚无明确的法规依据)。②《党内监督条例》第11条明确了各级党代表在党内的监督主体地位,第42条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代表在党代会开会期间的监督未予明确,对闭会期间如何行使监督权缺乏明确规定。③党代表是党员权利受托者,行使监督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党员权利,而修改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却没有提到党代表的保障职责。④代表执行职务时不像人大代表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导致其行使监督权的内动力不足,难以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4.信息资源不足
对党内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基础。本调查显示,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道”的占13.67%,只“知道一些”的占71.11%,“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5.14%。对党务公开,认为“现在已经做得很好”的占9.08%,认为“重要的没公开,次要的公开了”的占63.75%,认为“党内秘密太多,党务公开严重不足”的占20.67%。认为对干部的使用“有发言权和监督权”的只占23.53%,认为“没有发言权”(包括“无从知晓”)的占68.17%。因党代表的主体是科级以上干部,这从侧面反映出代表对党内事务知情有限。
三、深化改革,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
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不仅要积极推进治党理念转型,而且要优化结构。目前,更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创新,既为代表履职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外动力机制,又为其充分行使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和组织平台。
1.健全资格获取机制,激发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
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建立在健全的资格获取机制上。选举是党员对党代表授权的基本形式,应按照民主政治发展要求,总结党内选举改革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①合理划分选区,优化代表结构,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②根据“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的规定,明确代表任职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有为党员和群众服务的政治热情,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等。③改选举登记制为申报制,即愿意参与党内选举的党员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申报而非所有登记在册的党员都必须参加党内选举,以激发党员参与党内选举的积极性主动性。④健全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党委提名、界别推荐、党员(党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以党员提名为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增加个人自荐环节。⑤逐步健全竞选承诺制度,不断扩大直选范围和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⑥建立秘密投票制度。⑦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⑧顺应党内越来越高的规范化选举要求,在修改完善现有选举工作条例基础上,适时出台能统管全党而且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党内选举工作条例》。
2.构建激励、约束和活动机制,增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外动力
(1)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激励机制。①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当前代表素质总体上尚难以适应党内民主发展要求,必须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委要将代表培训列入党(干)校的重要任务,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对所有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进行系统而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②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在明确代表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定期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奖励。③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为代表切实履职提供法制、物质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约束机制。①建立健全述职制度。每年党代会年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向选区党员和选举单位述职,听取选举单位党员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回答党员的询问或质询。党员群众对代表的评议测评情况当场公布,对不满意率超30%者,可在党内正式场合公开谴责(但不得侮辱个人人格),甚至启动罢免代表资格程序。②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代表履职及其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定期通报。③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员群众与代表广泛联系的过程既是其权益诉求包括对党组织及其干部进行监督的过程,也是对代表履职的监督过程。④建立健全辞职、罢免制度。代表调离选举单位(选区)的,自动终止代表资格;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党员发现本选区代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认为代表不能正常履职或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罢免代表,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或不尽职的代表及时得到警示、撤换或调整,真正体现授权和制约相统一。
(3)建立健全党代表活动机制。①建立健全党代会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在党代会上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第一,审议一年一度“三委”(党代会常设委员会、党委会、纪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投票表决,并对“三委”成员进行信任投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如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则可提出对书记的弹劾案。如大会否决其中工作报告,代表应相应提出罢免案,并建议罢免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参与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包括选举“三委”成员。第三,审查下级党代会及“三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四,审议党费的收支计划、计划执行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第五,参与党代会的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第六,审查党内法规。②建立健全代表团(小组)活动制度。闭会期间定期组织代表团(小组)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和巡视活动,加强对“三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③建立健全代表询问和质询制度。对党员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向当地党组织提出询问或质询。④建立健全代表评议制度。组织代表参加对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⑤建立健全代表听证制度。组织党代表参加党内立法和决策的听证会。
3.大力推进党务公开,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信息基础
《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就是为了用制度保障党员(党代表)和各级党组织的知情权,党员(党代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央在这方面已做出表率。除在闭会期间将《中央办公厅通讯》等材料发给各级党代表外,每次政治局会议结束后,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议题,会议的其他议题都及时通过中央媒体向全党和全社会公开。为使党务公开有章可循,应尽快出台《党内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执行主体及其监督保障措施;监督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督查,使党代表切实参与党内每一项重大事务,经得起党员的详细询问。党务公开必须发挥媒体的作用,故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国家新闻法》、《信息公开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党务公开依法依纪规范运行。
履职报告制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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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做法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评价程序操作,对现场评价的一系列步骤,包括调查问卷、调查取证、事实确认、意见反馈等有序进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体现评价的规范性。
履职报告制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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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向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正确履行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或经省国资委特别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
(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七条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具体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国有股东权益的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有关拟表决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国资委对此报告有反馈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将有关意见传达给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并一致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在会上行使表决等相应职权。省国资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报告人意见。
第九条对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事项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省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本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
(四)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五)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六)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报告事项,除明确规定外,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报告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可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表述。
第十三条对于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一步报送有关的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并建立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备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中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的年度总结报告由省国资委转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执行本报告制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省国资委将给予告诫。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履职报告制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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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责任落实为核心,在全市机关部门中大力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推进责任落实,全面提高机关干部队伍的学习力、服务力、执行力、公信力和合作力,以更好的作风、更高的效能促进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生动实践。
基本原则:
1、坚持把握关键。在确保机关部门基本职责全面履行的基础上,突出抓好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的责任落实,抓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责任落实,抓好关键职能部门、党政“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抓好部门职能交叉点和工作联结点的责任落实。
2、坚持强化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系统配套的责任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促进部门职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和长效化。
3、坚持求实创新。注重工作任务的细化、量化、具体化,务求责任制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创新,不断拓展责任制建设的新内涵,使责任制建设始终充满活力、富有成效。
4、坚持激励导向。注重正向规范、引导和激励,充分调动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坚持以纪律为保障,以惩治为约束,着力营造尽心尽责、务求落实的工作合力。
总体目标:
――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一把手”主动负责、带头负责、负主要责任,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善政、敢闯敢试敢于创新、敢抓敢管敢于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提高履职能力,恪尽职守,正风正己尽责任,求实务实抓落实。
――责任体系加快完善。责权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衔接得当的工作责任体系基本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具体量化,责任层级合理分解,责任考核指标准确完备,各项涉及公众利益的工作责任向全社会公开承诺。
――责任落实成效明显。机关部门各责任主体积极履职,主动负责,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及时、推进有力,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各项承诺和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全市机关部门的执行力、服务力显著增强。
――清政明治形成氛围。“以绩论功、无功即过、尽责为荣、失责为耻”的责任文化得到培育,“扬正气弃邪气、扬朝气弃暮气、扬锐气弃惰气、扬大气弃骄气、扬静气弃浮气”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四尊四创”蔚然成风。
二、严格界定机关部门职责范围
1、明确部门法定职能。各级机关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根据“三定”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法定职能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定位和基本职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杜绝责任缺失、责任推诿和错位越位现象。
2、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各级机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省、市委和政府重要工作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上级领导考察调研时明确的工作事项作为履责的重要内容。
3、推进创新性工作。各级机关部门要顺应时展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工作定位,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方法,以创造性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
4、其它临时性工作。主要包括相关条线、行业布置的工作,领导批办、部门转办的工作,基层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其它部门提请协助的工作等。
三、推进各项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一)强化工作责任的分级负责机制
机关部门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形式,将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工作岗位及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使每项工作职责履行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工作任务的分解抄告机制
凡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活动原则性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考察调研时议定和明确的工作事项,市条线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抄告制”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各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工作责任的推进落实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职责的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公布,事关公众利益的应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ab角制”和限时办结制,使责任履行有标准、有规范、有时限。实施“否定报备制”,要求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报告或向上级机关报备,防止产生“中梗阻”。健全“工作会办制”,与会人员须根据部门授权提出意见,承担责任,确保工作快议、快决、快结。
(四)强化合作履责的协调配合机制
1、对于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目标任务或履行的工作职责,牵头部门要切实担当牵头责任,对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工作职责的履行负主要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权限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完成目标任务。
2、健全和完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秘书长协调会机制,加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事项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落实。
3、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或牵头部门召集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就有关事项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解决矛盾,协调行动,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五)强化履责情况的报告反馈机制
1、各机关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要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对部门履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2、对省、市委和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各部门均要按照“报告制”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贯彻情况,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统一进行汇综和上报;各部门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果、遇到困难矛盾、完成目标任务后都要及时上报情况。
3、对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抄告的工作任务和转办的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报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市领导批示原则上5个工作日后上报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任务的,必须适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六)强化部门履责的监督问效机制
1、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内部审计评价制度。各机关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部门责任档案,内容包括部门法定职责、年度目标责任、市委市政府会议明确的工作责任、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在此基础上,确定履责时限,明确履责人员,落实履责措施,严格监督管理,形成确保全面履责的内控机制。
2、建立健全部门履责情况跟踪督察制度。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通过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等形式,加强对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派监督、司法监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力量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责任监督体系,促进各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七)强化部门履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中组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1、评议考核的主体。各级机关部门负责对内部机构和所属单位履责绩效进行逐级考评。市机关部门履责绩效的综合考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效能办。
2、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3、评议考核的方法。实行分级分类评议考核,采取自我考评、群众测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和百分制计分的形式。坚持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专项评议考核与全面评议考核相结合,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服务对象在评议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尤其是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考评结果的运用。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取消评先资格,进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制建设落到实处
强化机关部门工作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实施意见》和与之配套的关于强化机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促进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
2、积极探索,认真实践。各机关部门要以实施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查找和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做到级级有指标、层层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具体措施到位、目标责任到位、监督考核到位,使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履职报告制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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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党代表;监督职能;监督质量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代表的监督主体地位,赋予代表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因目前代表履职总体上仍处于“一次性”的被动状态,其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督主体地位难以落实。随着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逐步扩大,代表履职状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实际调查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从理论上探析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问题。
一、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实现党代会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从党代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代会虽然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报告,但都属于下届党代会监督上届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工作。因法理逻辑不顺,其监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时,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故党代会职权形成了三级虚化(地方各级党代会情况与此类似)。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促使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发展,促使其职权由执行机关回归到权力机关,并能切实监督其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的工作,实现其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2.有利于推进结构性优化
在目前党委领导模式下,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并领导监督机关即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为同级党组织中惟一领导机关。因结构欠优,人们对《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推进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建设,理顺党内三会的关系,在党内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奠定体制机制基础。
3.有利于实现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大监督主体中,党委本身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纪委履职困难重重,党员履职既缺乏安全渠道又成本过高,几大监督主体仍呈分散状态。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能(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党委和纪委履行其监督职能,也能改变目前纪委主要靠上级党组织推动导致法理动力不足、人为作用过强而履职不足的状态,更能帮助党员实现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将风险过高的党员个体监督转化成为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从而整合党内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4.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基础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推进改革,加快制度建设。党代表可以通过党代会对各级党组织执行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整合党内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党内改革进程,将党内制度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5.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各级纪委公平公正执纪和党员积极有序参与党内事务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重要保证。据笔者2005年对湘、津、辽、蒙四省(市、区)1797名党员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本调查”)显示,党员认为党纪面前实现了“人人平等”的占21.98%,认为“不一样”的占77.29%,其中主要认为对干部约束失之过宽。党内既然存在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制度就难以落实。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可(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各级纪委从严执纪,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又可切实保护向纪检机关举报问题的党员,使纪检机关获取源源不断的监督资源和动力,真正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二、资源不足,党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能
从总体上看,由于现代治理理念在党内仍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传统的偏重于党内管理的治党理念制约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领导体制也影响着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能。从现实表现看,则主要是因为履职资源严重匮乏,党代表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法理资源不足
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础是指,代表的产生符合规定的“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代表本身能得到党员内心的普遍认同,这是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前提。但当前各级党代表的履职法理资源明显不足,导致其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代表产生欠规范。各级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大多以组织“酝酿”为主,并未按照选举条例规定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来进行。整个选举过程既未形成实质性竞争局面,上级党委和纪委也未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监督。代表基本上是按照“安排为主、选举为辅”的模式由党组织决定,其中不少是“必须选上”或“确保选上”的“特殊代表”、“内定代表”、“当然代表”。广大党员在知情不多和选择余地不大的情况下“选举”党代表,往往政治热情不高,这样,当组织与党员的意图不完全一致时,代表活动往往主要体现组织意图而难以体现选区党员愿望,其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实现。
(2)代表构成欠科学。为有效行使党代会职权,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党务活动家和政法专家应占相当比例,但实际上所占比例很有限。同时,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高(副科级以上干部占75%左右),与党组织结构很不相称。因主要领导干部大多是各级党代会代表并构成其主体,党代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领导干部的自体监督,受利益相关性制约,其监督作用趋于弱化。
(3)代表被认可程度不高。因代表产生欠规范且履职不足,实际被认可程度不高。本调查中,党员认为本选区代表“能够”代表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只占20.26%,认为“不能”代表的占33.44%,“不知道”能否代表的占45.58%。党员及党外人士与代表“经常联系”的分别占6.07%和3.92%,“从没联系过”的分别占64.33%和78.04%。“有时联系”的分别占20.37%和11.37%,“联系过,但不是反映情况”的分别占8.79%和6.27%。这样,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包括对干部监督的愿望和要求难以通过党代表进行整合和表达。党外人士对党代表认可程度更低,进一步弱化了党代表的合法性基础。
(4)对代表的诉求动力不足。由于我国采取先经济后政治的改革战略,在取得巨大经济改革成果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群众政治参与要求显著增强。表现在党内,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日益强烈。目前党员除通过基层组织直接参与党内事务外,主要是通过党代表间接参与。而实际上党员通过党代表表达权利诉求的动力不足。本调查显示,当遇到社会生活方面的困难需要请求帮助时,除家人外,党员最先想到找“亲戚”的占61.66%,找“朋友”的占86.96%,找“党政领导”的占48.22%,而找“党代表”的只占1.19%。显然,在党内远未形成“有困难找代表”之风气,代表难以成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最安全最可靠最现实的“平台”。
2.组织资源不足
(1)党代会开会期间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责。代表参加5年一次的党代会是其履职最为重要的组织资源,但即使在会议期间也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①代表难以参与党代会议题的制定和重大决策的筹备。依十二大以来的规定,党代会都是在党委会周密安排下进行。党委为筹备党代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包括党代表的意见,党代会的决定能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但实事求是地说,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形式上由权力机关决定,实质上由执行机关决定,代表因难以参与其中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②代表能“听取”却难以“审查”党委和纪委的报告。第一,报告工作的“两委”与本届党代会之间不存在选举与被选举、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因而也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缺乏明确的委托和授权规定,本届党代会代表难以审查其报告。第二,党代会召开前,“两委”报告高度保密,代表难以就审议报告做相关准备工作,更谈不上征求选区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代表均以举手形式对“两委”报告进行表决,表决的具体情况一般不公开,实际监督难以到位。第四,经过分组讨论形式(以交流学习体会为主)“审议”过的“两委”报告很少修改,代表监督效果难以体现。
(2)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更难履行监督职责。虽试点地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出现了朝气蓬勃的生动局面,但因尚未建立党代会的常设组织机构系统来统揽全国代表活动,导致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呈分散状态。从组织机构来看,大多是在组织部下设代表联络办公室(即“党联办”),代表归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从学理角度看,这种做法有悖于政治法理逻辑。代表因缺乏组织平台而难以行使监督权。
3.制度资源不足
目前对党代表的法理定位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因理论支持不够,现有党内法规对代表职权及其行权方式要么缺乏明确规定,要么规定比较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代表难以依法履职。①现行第11条只简要规定了各级党代表的选举原则,第19、25条只规定了党代会的职权而未规定代表的职权,两个党内选举条例对代表选举办法也规定简约(全国党代会代表的产生尚无明确的法规依据)。②《党内监督条例》第11条明确了各级党代表在党内的监督主体地位,第42条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代表在党代会开会期间的监督未予明确,对闭会期间如何行使监督权缺乏明确规定。③党代表是党员权利受托者,行使监督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党员权利,而修改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却没有提到党代表的保障职责。④代表执行职务时不像人大代表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导致其行使监督权的内动力不足,难以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4.信息资源不足
对党内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基础。本调查显示,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道”的占13.67%,只“知道一些”的占71.11%,“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5.14%。对党务公开,认为“现在已经做得很好”的占9.08%,认为“重要的没公开,次要的公开了”的占63.75%,认为“党内秘密太多,党务公开严重不足”的占20.67%。认为对干部的使用“有发言权和监督权”的只占23.53%,认为“没有发言权”(包括“无从知晓”)的占68.17%。因党代表的主体是科级以上干部,这从侧面反映出代表对党内事务知情有限。
三、深化改革,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
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不仅要积极推进治党理念转型,而且要优化结构。目前,更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创新,既为代表履职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外动力机制,又为其充分行使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和组织平台。
1.健全资格获取机制,激发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
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建立在健全的资格获取机制上。选举是党员对党代表授权的基本形式,应按照民主政治发展要求,总结党内选举改革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①合理划分选区,优化代表结构,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②根据“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的规定,明确代表任职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有为党员和群众服务的政治热情,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等。③改选举登记制为申报制,即愿意参与党内选举的党员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申报而非所有登记在册的党员都必须参加党内选举,以激发党员参与党内选举的积极性主动性。④健全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党委提名、界别推荐、党员(党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以党员提名为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增加个人自荐环节。⑤逐步健全竞选承诺制度,不断扩大直选范围和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⑥建立秘密投票制度。⑦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⑧顺应党内越来越高的规范化选举要求,在修改完善现有选举工作条例基础上,适时出台能统管全党而且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党内选举工作条例》。
2.构建激励、约束和活动机制,增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外动力
(1)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激励机制。①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当前代表素质总体上尚难以适应党内民主发展要求,必须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委要将代表培训列入党(干)校的重要任务,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对所有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进行系统而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②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在明确代表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定期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奖励。③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为代表切实履职提供法制、物质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约束机制。①建立健全述职制度。每年党代会年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向选区党员和选举单位述职,听取选举单位党员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回答党员的询问或质询。党员群众对代表的评议测评情况当场公布,对不满意率超30%者,可在党内正式场合公开谴责(但不得侮辱个人人格),甚至启动罢免代表资格程序。②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代表履职及其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定期通报。③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员群众与代表广泛联系的过程既是其权益诉求包括对党组织及其干部进行监督的过程,也是对代表履职的监督过程。④建立健全辞职、罢免制度。代表调离选举单位(选区)的,自动终止代表资格;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党员发现本选区代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认为代表不能正常履职或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罢免代表,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或不尽职的代表及时得到警示、撤换或调整,真正体现授权和制约相统一。
(3)建立健全党代表活动机制。①建立健全党代会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在党代会上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第一,审议一年一度“三委”(党代会常设委员会、党委会、纪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投票表决,并对“三委”成员进行信任投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如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则可提出对书记的弹劾案。如大会否决其中工作报告,代表应相应提出罢免案,并建议罢免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参与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包括选举“三委”成员。第三,审查下级党代会及“三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四,审议党费的收支计划、计划执行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第五,参与党代会的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第六,审查党内法规。②建立健全代表团(小组)活动制度。闭会期间定期组织代表团(小组)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和巡视活动,加强对“三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③建立健全代表询问和质询制度。对党员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向当地党组织提出询问或质询。④建立健全代表评议制度。组织代表参加对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⑤建立健全代表听证制度。组织党代表参加党内立法和决策的听证会。
3.大力推进党务公开,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信息基础
《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就是为了用制度保障党员(党代表)和各级党组织的知情权,党员(党代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央在这方面已做出表率。除在闭会期间将《中央办公厅通讯》等材料发给各级党代表外,每次政治局会议结束后,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议题,会议的其他议题都及时通过中央媒体向全党和全社会公开。为使党务公开有章可循,应尽快出台《党内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执行主体及其监督保障措施;监督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督查,使党代表切实参与党内每一项重大事务,经得起党员的详细询问。党务公开必须发挥媒体的作用,故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国家新闻法》、《信息公开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党务公开依法依纪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