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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9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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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明确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计划编制总的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巩固温饱、加快发展、缩小差距、构建和谐为目标,以突出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按照“产业扶贫、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到村到户”的总体思路编制计划。在计划编制过程中,要有贫困村群众的广泛参与,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充分的考查论证,保证项目计划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靠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扶贫开发项目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基础性建设投资不能超过30%),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等。

扶贫开发项目选择应立足地方特色,发挥资源优势。按照面向市场、效益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依托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逐步形成产业化机制,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低收入农户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收入,加快产业扶贫的实施步伐,提高扶贫效益。

(二)规范项目计划的编制内容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内容应包括:一是计划扶持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条件、区位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贫困状况及原因;二是项目计划的任务目标,包括项目覆盖的贫困村、户的范围和数量,解决的贫困人口,社会经济效益;三是项目计划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质量标准;四是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五是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六是项目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七是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八是各类相关的附件材料。

(三)严格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批统一按照乡镇(单位)提项编制、县级审查上报、省市审核批准的程序逐级进行。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要根据本区域扶贫规划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总体部署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查。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级对申报扶贫项目的有关要求,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批。扶贫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经省市扶贫办、财政局批准后,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行文下发至有关乡镇(单位)。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条件变化,需要调整变更的,要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批。

二、认真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

扶贫开发项目计划要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核拨、会计核算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监督和审计工作。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是扶贫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责任单位,乡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计划下达后,县、乡镇、村要逐级签订责任书。扶贫项目实施前,各扶持乡镇(单位)要制定出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自筹资金,认真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并搜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一是题目:县乡镇村年财政专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二是项目村基本情况:包括区域位置、户数、人口(其中贫困户、贫困人口,按照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计算),耕地面积,经济状况、主导产业等。三是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四是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或可行性分析)。五是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及投资概算。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要翔实、具体,可操作性强;投资概算要科学合理。六是项目资金来源及各级资金的用途要明确。七是项目效益情况。八是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实施的准备(包括公示、物资招标采购方式),项目建设进度,竣工时间,检查验收等有关事宜。九是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十是逐户填写《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受扶持贫困户登记表》。

三、加强完善项目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报帐提款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账户、资金、核算独立运作,避免账户、资金交叉管理,严禁项目之间相互挤占挪用资金。资金报帐,由项目乡镇(单位)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县扶贫办、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设进度查验申请,填写项目建设进度审核表,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实地查验后,向财政局提出报帐提款申请,填写报帐提款申请表,提供有关报帐手续和原始报帐凭证,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项目乡镇(单位)提供的凭据必须真实合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提款:

1、未列入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合法凭证的;

3、扶贫、财政部门未经查验的项目;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改变上级批准项目建设内容的;

5、经查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

6、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

7、经县级验收未完成计划的。

四、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

各重点扶持乡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及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的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公告、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7天。

五、严格项目验收与奖惩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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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免干部提供决策依据是摆在我们审计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审计应把握“六关”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施期间要把握好以下六关:

一是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情况的真实性。即审查任职期内履行职责的效果,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等情况;即经济发展责任方面。具体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指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增长率、人口出生率、公益事业财政投入增长率及社会保障投入增长率,对上述指标的内涵、数据来源作详细具体分析和认真的复核,看有无通过空调资金等手段虚假平衡以及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虚报、瞒报某些数据的行为。

二是任期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主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财政、纪委、人事部门等规定,超范围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变相使用招待费、交通费、利用招商引资名目搞不正当竟争导致任期内招待费、交通费、招商引资支出大幅增长,以及报批手续不合规、不完善等问题。

三是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投资的效益性。主要审查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收益水平,突出任期内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审查,查有无搞政绩工程导致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以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的问题。

四是任期内资产管理情况。主要是审查资产存量的真实性,审查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安全完整情况,查有无因管理混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五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查所有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

六是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必审,主要审查个人的大额支出是否按程序经过审核,有无自签自报现象,审查有无等行为。

二、评价应把握“六方面”

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前侧重于所在地区经济总体状况和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以及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管理的状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不断发展,乡镇领导干部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逐步纳入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范畴,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完整的、客观的评价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总体要求应坚持“三围绕三不评”的原则:即(1)围绕审计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评价,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2)围绕审计对象相关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与其经济责任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3)围绕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具体把握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的效果。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增长比率、财政投入增长率、财政负债率等。认真分析任期内财政收入增长、债务增加的原因,评价要关注潜在效益,对于加大投入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基础的潜在效益,应该给予客观的评价。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中违规违纪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主要评价财政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假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明确应承担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要求,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是否到位,是否符合长远发展的目标等等。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主要评价政府及其下属单位资产运营状况,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贱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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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经管站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按照1992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以及一些省制定的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这是目前农村采用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审计模式。这种模式下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由乡镇经管站负责,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计划,审计人员通常由经管人员兼任,或者设立审计站,但与经管站合署办公;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说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它受乡镇政府和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双重领导。(2)乡镇政府设置审计机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这种审计模式在实际应用中比较少见。大多是经过县级编制部门批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作为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单独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与乡镇经管站等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审计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人员配备也比较稳定。乡镇审计机构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进行审计,它同时要受到乡镇政府的行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这种模式的独立性较强,层次较高。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特征

(1)审计范围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包括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筹资筹劳审计、集体土地征用等突出问题专项审计,呈现审计范围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特征。但因为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单位资产规模小,相比较来说业务单一,在会计账目、财务报表、凭证及纳税处理等方面比较简单,为此对审计技术要求较低。(2)有专项审计的内容。专项审计主要有对农税附加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实行专项审计,对社会捐款、筹集资金的审计,对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对重大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村集体资产的审计,对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对村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其中对于“一事一议”资金和支农资金的支出将逐渐重视效益性审计。(3)双重审计客体。因为采用村账镇管的财务模式,使审计的客体发生了一些改变,由原来的被审计单位变为被审计单位与会计中心两个客体。尽管会计主体责任还是由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人负责,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基本职能、会计档案的保管及资金的使用监督都由会计中心负责。这使得会计中心要承担部分会计责任,主要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代管资金及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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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是指以领导干部所在乡镇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审查考核,从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领导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了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

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果合理运用的必要性

作为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乡党委、政府是党和国家在基层的代表人,同时也在农村执行着党的路线与方针。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过程中,乡党政领导干部发挥着其不可或缺的作用。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已经成为了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加强基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上抓好基层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同时,乡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结果是了解、考察和监督管理乡镇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丰富干部管理监督的内容和信息来源渠道、提高监管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今,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如何有效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经济发展模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也被逐渐纳入到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因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结果就基本上涵盖了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水平的全部要素,显然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考核管理工作中,在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中运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果的必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三、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随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铺开和有关法规要求,笔者认为,在审计结果的运用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不够重视。重审计形式,轻结果运用。有关部门只要求审计机关搞审计,对结果运用却不当一回事,将审计部门报送的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放在桌子上,锁在档案室,对审计结果不留意、不查阅。

二是审计结果的体现形式比较单一,利用程度低。审计结果的主要载体体现在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上,且主送的范围有限,一般只报送委托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为社会的利用程度较低。

三是审计结果的质量差异很大。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因目前的条件限制和审计环境影响,使某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不高。加上审计人员本身的技术水平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审计结果的质量差异很大,运用审计结果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四是对审计结果运用欠缺应有的平台,没有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和机制。审计结果只能在审计机关、委托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封闭运行,有的审计结果情况甚至只有个别领导掌握了解,使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无法利用,更难以对外进行公布。

究其原因,总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有些部门领导干部思想因循守旧,认为审计结果报告披露的都是“家丑”,不便外扬。

二是社会总体对于审计的了解还不够。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重要性要远低于经济发展等其他工作的重要性,致使很多人对审计还很陌生,谈到审计都还是个新鲜事,就更谈不上审计结果的运用了。

三是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因审计评价指标没有规范的标准、审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质量差异很大,其本身也有很大的风险。

四是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影响其结果运用的原因还有很多人为的因素和社会的因素。这些因素难以抗拒,只能意会不可言传,又还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审计结果的运用。

四、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评价体系的内容

一是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重点是本级、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情况。

二是任期内资产情况评价。重点是国有土地资金、固定资产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三是任期内负债情况评价。重点是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构成、投向情况,偿还能力,资金效益情况及管理情况等。

四是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及效益情况评价。重点是有无挪用、截留,是否及时拨付相关基金、资金。

五是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评价。主要是任内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民主决策,以及其产生的效益情况。

六是管理制度评价。主要是任内是否按照规定,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和切实执行内部激励和制约机制。

七是任期内遵纪守法及廉政情况评价及其他评价。

五、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果运用的几点建议

为了能够运用好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结果,就目前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与其它一般的审计评价比起来不同的是,在对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评价中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加具有针对性;它的评价对象是经济责任,特殊性较强;它的最终评价结果对干部的任用或考核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更具有严肃性。为使审计评价更加有依有据,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出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该体系中明确考核与评价两个指标体系。清晰的界定出每一个指标所包含的内容与外延,将评价标准进行细致量化,实现定性分析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的有机结合,促进和提升审计评价工作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形成统一的评价口径与考核标准。

二是提升审计人员各项素质。审计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所以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各项审计要求,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素质。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需要对国家各项政策法规进行认真了解和学习,以提升自身的业务判断能力,严格遵守和执行审计程序,获得准确充分的证据,所执行的法规必须要准确。在进行整个审计工作评价中,审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能够保障审计工作中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客观,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到实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进行适当评价。审计机构应加大审计人员的培养工作,努力提升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及时开展相关研讨会以及各种经验交流分享会,以最终提升审计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是加大社会舆论的宣传力度,提高审计的社会声望和群众知晓度,为审计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选择不同的审计时机,将离任审计,任期审计和任前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结合起来,人民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从人民群众的口中去寻找审计线索,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中去客观评价乡镇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情况。

四是正确界定经济责任,让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正确面对“家丑”。审计工作人员只有通过对经济责任基础进行正确、清晰的界定,才能真正对领导干部作出适当评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做好以下责任界定:第一,做好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界定。在乡镇领导干部所负责的工作上,除了要负责经济工作,还需要负责其它各项如:党建、行政、人等方面工作,而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只需要关注领导干部在经济职权工作中所产生经济责任,或是与之相关的其它经济责任,这就要求审计工作中要对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进行准确的区分。第二,对前后任责任进行正确界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对乡镇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工作进行责任审计,但是经济责任不是长期不变的,它具有一定的后续性和连续性。也就是说即便是前任领导所进行的决策工作也许会在后任领导上任之时反映出来。所以,在审计工作中必须要对领导干部的前后任经济工作进行明确区分,前任的是非与功过不能够计算在后任领导身上,而本应属于后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也不应该推卸到前任领导身上。第三,对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如领导有直接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是指使、授意、强令、包庇下属违法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亦或是有渎职、失职等行为均应该界定为直接责任。如果出现领导干部没有切实尽到其管理责任,直属部门或是单位出现问题,应该界定为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第四,对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进行明确界定。经济活动的开展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比如因为领导干部的自私自利、玩忽职守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国家或集体财产的流失属于主观责任;而因为受到自然灾害影响、通货膨胀、上级指令或进行各种探索改革等客观因素所产生的失误应界定为客观责任。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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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属事业机构科级领导干部。

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请假制

㈠科级领导干部因病、因事、公务外出不能正常上班或参加会议的都必须事先请假,将请假条交县委组织部备存,因特殊情况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要事先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

㈡审批权限:

1、乡镇、县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2、乡镇、县直部门副职和县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及乡镇人大主席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乡镇党委书记、部门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乡镇党委书记、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㈢对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协助相关单位签到,并及时将参会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㈣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一律按旷工或旷会处理,参会迟到或早退3次视为旷会1次。科级领导干部参会情况,每季度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通报一次。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年旷会累计超过3次者,除全县通报批评外,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或年旷会累计超过7次者,免去领导职务。条管单位领导干部旷会情况,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单位领导年旷会累计超过3次者,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工作汇报制

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要每月定期向县委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或思路,工作汇报分为口头汇报和书面汇报。重要工作或问题要口头汇报,其它一般性工作或问题以书面形式汇报。对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制

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分为届中、届末和年度考核三种形式。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采取考察、民主测评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㈠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分为单位集中测评和全县统一测评。

单位集中测评,由组织部门指导,本单位组织实施。对乡镇科级领导干部的测评,在乡镇召开有全体机关干部、部分村组干部、所在乡镇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对县级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在部门召开有全体机关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全县统一测评,召开有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和县级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主要领导干部、部分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县级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的大会,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对乡镇和县级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两次测评得票情况汇总计算得出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

㈡实绩考核

1、依据《**县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基本办法》,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岗位目标任务中的重点项目及中心工作完成情况。

2、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和决定干部奖惩任免重要依据。

对在测评或实绩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测评结果严重失实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

㈠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是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帮助,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纪律处分。

㈡谈话适用范围及要求:

1、科级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况时进行谈话:存在轻微问题或不良倾向、职务或工作变动、出国出境或外出参加中长期培训。

2、谈话对象由县委或组织、纪检部门决定,有针对性地与干部本人面谈。

3、领导干部接到谈话通知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存在问题的,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情况,自觉地接受组织监督。随后,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㈢诫勉适用范围及要求:

1、组织、纪检部门发现并核实科级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及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

2、诫勉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3、诫勉期满,被诫勉者必须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组织、纪检部门,组织、纪检部门应及时考察了解被诫勉者在诫勉期内的表现。对已按期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未及时改正错误或在诫勉期内又有新的错误的,予以降职或作其它处理。

㈣谈话诫勉的组织实施

1、谈话诫勉对象由组织、纪检部门决定,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要报经县委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2、谈话诫勉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详实记录谈话内容。

3、谈话诫勉对象是县委委员或乡镇、县级党政部门主要领导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委主管副书记主谈。

4、谈话诫勉对象是乡镇和县级党政部门副职和县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由县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局主要领导主谈。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末位淘汰制

把科级干部的工作全部纳入考核范围,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或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完成情况处于全县末位的乡镇、部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连续两年在全县处于末位的,乡镇、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及因主要单项工作影响考评结果的分管领导,予以辞职或免职;领导干部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予以降职或免职。被降职或免职的干部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原级别有关待遇。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和离任审计制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纪检委、组织部每年安排四分之一的乡镇和七分之一的部门。离任审计由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审计机关对职务变动或调整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要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完成。审计结果报送县委及县委组织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㈡对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资料虚假,开支严重超标;未完成财政、财务工作目标任务,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小金库、帐外帐”造成一定影响,未构成犯罪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谈话诫勉、辞职、降职、免职处理。

第七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对拟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对新提拔任用的委任制领导干部和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过组织考察,对胜任者正式任职;对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任职务的工资待遇,一般回原单位工作或进行交流。

第八条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及经济收入申报制度

㈠领导干部须申报的个人重大事项和经济收入有: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项的办理情况;

3、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

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6、领导干部除工资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

凡涉及上述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报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接受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和个人经济收入情况报告。由县纪委具体负责实施,并将报告情况收集汇总后向县委汇报。

㈢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按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经济收入,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补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实行干部监督管理联系制度

㈠干部监督管理联系单位包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部门。

㈡干部监督管理联系会议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干部监督管理联系会议。各监督管理联系单位实行信息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在廉政建设、治安处罚、计划生育、群众重要举报和来信来访及受理和审判的案件等方面涉及科级领导干部的情况。对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㈢县委组织部、人劳局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条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领导干部要主动引咎辞职:

㈠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任务,或所负责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的。

㈡社会公论差,群众威信低,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不称职的。

㈢重大问题未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主观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

㈣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和急难险重工作面前,拖延懈怠,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或者对重大突出事件处置不力,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㈤因工作不负责任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给配偶、子女、亲友就业、任职、调转等方面特殊照顾,群众反映强烈的。

㈦因自身要求不严,个人品德行为违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㈧组织纪律性差,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较严重问题,经组织教育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㈨对下属单位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产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㈩做出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行为,并在群众中产生较坏影响的。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回复制(即回复上级党组织摘转群众反映本人问题的制度)

对于上级党组织摘转群众反映科级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要由被反映对象在上级党组织发出信函10日内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书面回复。被反映对象必须如实对群众所反映问题做出回答。

三、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委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联系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通报、反馈相关信息,切实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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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断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根据运农发[2010]96号文件《关于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和市监委两家联合,从3月份开始对全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了专项审计。目前已完成赵家庄乡、僧楼镇、柴家乡、樊村镇、城区办5个乡(镇、街道)95个行政村的审计任务。下化乡、小梁乡、阳村乡、清涧办4个乡(镇、街道)的审计工作已接近尾声。

此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为行使村集体及村级组织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级组织成员;审计重点为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审计组对每个村都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对10个村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对7个村进行了黄牌警告,对8个村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不断加强农民负担管理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到位,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运城市纪委统一要求,我中心与市农廉办联合于4月14日至4月24日,通过听、看、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对全市9个乡(镇、街道)的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对象和内容为:2010年度市财政拨付的农村税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乡村道路建勤费、村级管理费,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情况。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了资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专项资金少转拨情况,其中3个乡(镇、街道)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生经费少转拨47082元;2、优抚经费结余情况,检查中有6个乡(镇、街道)都存在结余,共计46064元保管在民政办、乡政府,未予开支;3、计划生育经费情况,有3个乡(镇、街道)存在结余,共计56482元均在各计生服务所保管未予开支;4、乡村道路建勤费情况,有5个乡(镇、街道)存在结余,共计161953元均在各乡(镇、街道)核算帐户保管。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整改意见及建议:

1、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应由财政直接拨付到各相关职能站、所,不应由乡(镇、街道)政府转拨。

2、对结余的优抚经费,各民政办应尽快确定优抚对象,按优抚规定发放到位。

3、对结余的计生经费、乡村道路建勤费应专项保留在各自的核算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4、村级管理费应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各村级帐户。

5、全市各级会计核算中心及农村服务中心等记帐机构,应统一专项资金核算管理办法,做到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项管理。

6、凡涉及转移支付资金的各单位,对此次检查中反馈的意见,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堵塞漏洞,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长效和有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了使广大农民认识了解专业合作组织,我们深入基层,通过多渠道宣传,组织学习,鼓励帮助各村的生产小农户联合起来,走合作道路。经过市、乡两级的共同努力,截止目前,我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95家(其中今年发展31家),入社农民800余户,带动当地农户3000多户,涉及养殖、种植、加工等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了生产效益,有效的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经过努力,今年我市有5家专业合作社已申报了省级、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下半年工作打算

1、全面完成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离任审计工作;

2、做好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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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况;

(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三)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八)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办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当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第九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对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必须向经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经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审计决定经送达生效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者复审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统一的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经营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有关责任人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执行,并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行政处分;干扰、阻挠审计决定执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用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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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村级组织换届和农民案件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混乱,如票据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等,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及时纠正和查处村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各级财政对农投入的日益增加,特别是开展“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以来,通过村集体筹措、县乡(镇)配套奖励等办法,村级集体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监督管理,推进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制度化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明确职责,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合力

县农业局:负责农村审计制度建设、农村审计人员培训、农村审计业务指导,牵头农业重点项目专项审计。

县审计局: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协助开展审计培训、审查审计业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村级集体经济审计专项工作经费。

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单位)对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账务核查等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部门负责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

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本辖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编制本辖区审计工作计划。

三、规范审计,有序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一)审计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县村级财务管理监督规定》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等。

(二)审计内容:

1.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中国美丽乡村”等建设项目的财务情况;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民主决策执行情况;

4.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专项资金和专项物资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各种支农惠农补贴发放管理情况;

5.提留、统筹费等的管理、使用情况;

6.承包金、租金等费用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收入、存储、管理、使用情况;

7.财务公开情况;

8.债权、债务的形成、化解和管理情况;

9.村级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方式:采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由乡镇组织,也可采用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四)审计要求:

1.村级集体财务原则上三年一轮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行实时审计:“中国美丽乡村”精品村,重大基建项目竣工,村级主要领导届中(终)离任,矛盾突出等。

2.审计前要编制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要求全面、客观、公正,相关文字材料要规范;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要加强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应向被审计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3.审计事项完毕后,乡镇要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县农业局。县农业局会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审计工作及审计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后,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规定办理。

4.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提出的整改或处理意见要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四、加强领导,充分运用好村级集体经济审计成果

一要加强领导。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突出重点,有序进行。

二要强化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要把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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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镇干部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 指标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领导干部应负经济责任作出的结论性评语,便于报告使用者直观了解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乡镇是我国政权组织机构中最基层的行政区域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群众的直接承担者,乡镇领导干部的任期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工作大局,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结合审计实践,笔者就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谈些粗浅的认识:要达到客观、公正的评价乡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为组织部门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应围绕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财政收支目标、管理责任、决策责任、法纪责任等方面去展开,以写实的方法,寓评价于所叙事实之中。可从定量和定性两个不同角度,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具体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指标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关注乡镇财政会计信息质量,包括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真实性情况和效益性评价。一要反映该乡镇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对党政领导来说,就是遵循和遵守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及有关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要反映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是否严格执行乡镇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预算外资金是否均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是否都纳入法定账簿统一核算和管理;有无隐瞒收入、私设“账外账”等问题,有无截留、坐支、挪用等问题。三要反映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的处置或变卖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收益是否作预算收入反映。四要反映财政收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对财政加强管理的内控制度,有无管理上的重大漏洞,关键控制点是否遗缺,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有无因内控制度方面的失误而造成资产损失或经济管理混乱甚至出现经济案件等问题。

二、财政收入增长率指标

财政收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必然增长的,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反映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既要揭示财政总收入总量的增长,又要揭示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这样才既可以看出地方财力的增长情况,又能看出地方财政对整个社会的贡献;同时要看本乡镇财政收入总量和一般预算收入在本县(市)、本市(省辖市,下同)的排名情况,把乡镇财政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放到全县(市)、全市去比较,看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前后该乡镇财政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在全县(市)、全市的排名情况,横向比较该乡镇财政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的变动情况。例如,我们在对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增加一项财政收入争先进位情况,通过对被审计领导接任、在任每一年和离任时该乡镇财政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在全市所有乡镇中的排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更加直观地反映了该乡镇财政收入总量及增长速度在全市的排位情况,为如实、准确地评价被审计领导的经济工作实绩提供了依据。

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入增长率指标

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与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最切身、最根本的利益,是惠民工程,更是民心工程。审计不仅要关注乡镇农田水利、农村公路、小城镇建设等基础设施投入,更要关注乡镇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不仅要看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增长情况,更要看投入所完成的项目的效果情况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有无假借为民办实事,搞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现象。审计中不仅要反映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与发展的事实,以及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也要反映因财力不足举债投入给镇村所形成的新增负债情况。

四、负债率指标

目前,镇(乡)村债务问题比较突出,在局部已形成高风险区域,如不积极防范和及时化解,将对一定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在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必要对镇村债务总量规模、构成、现状以及形成原因予以提示,并分析评价镇村负债对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影响程度。检查并揭示乡镇新增建设项目是否根据乡镇自身财力状况,在确保机关正常运转和建设资金有相应来源的前提下进行适当安排,是否超越财力盲目搞建设;是否存在乡镇领导急于“为民办实事”,早出政绩,不考虑地方财力限制,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陷入资金短缺或巨额负债的困境;有无对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行性论证不足,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实事工程”最终变成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是“烂尾工程”的行为。

五、决策和法纪责任指标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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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总的目标是核实家底,查清问题,明确责任,促进管理。通过对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核实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遵守财经法纪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界定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促进乡镇经济的健康顺利。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取决于审计的目标和要求。乡镇党政领导每届任期三年,从审计的时间范围上讲,是任期内审计,如果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为重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截止日一般应以职务正式任免时间为审计截止日,但任免时间往往与离任人和接任人交接日不同,离任人可能在离任公布几天内突击花钱或转移财产,所以,应以双方权力交接日为审计截止日。从审计单位范围上讲,不同于对一个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按照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环节和方式以及所担负的直接经济责任和间接经济责任的相关程度划分为必审、抽审和延伸审计调查三个层次。乡镇财政所、乡镇党政办和直接分管单位为必审单位,镇属行政事业单位、镇办和村则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进行抽审或延伸审计调查。从审计的内容范围上讲,包括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查预算内外的收入、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收虚支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二)乡镇资产、负债情况。主要审查固定资产是否建账管理,有无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未入账、账实不符、私分资产以及管理不善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损失浪费问题。要对政府债务进行重点审计。全面摸清政府债务总量,审查任职期间形成的账内、账外债务和提供的担保金额等。

(三)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制度,有无违规收费等问题。农民负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乱加价、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四)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核实的基本指标是财政收支,其他指标如农民人均纯收入、卫生农业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和农户用电量、镇村公路里程等级、规模企业和种植大户等,能通过审计手段核实的,则加以核实;若不具备核实指标数据真实性的条件,要注明数字来源。在核实数字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上年数、责任目标数、最高水平、相同条件的其他乡镇数等进行比较,考核其增减变化情况。

(五)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延伸审计,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利税等指标的真实性,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审查投资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盲目投资,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七)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主要是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关的执行党纪、政纪、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有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对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审计内容应有所区别。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从党政分开来讲,对乡镇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重点是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财政收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负担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政府是行政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乡镇长的审计应当侧重于经济决策,侧重于审计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乡镇是我国的基层政权,同县以上政府的工作不同,主要体现在党政之间的职责和权力不好划分,党委书记是真正的主要负责人,对乡镇的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乡镇的重要工作一般是书记靠上抓,直接分管。乡镇长配合党委书记工作,抓好党委或党委书记决策事项的落实工作,行使职责的权限较小。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审计工作也要根据各地的实际确定审计对象,凡是乡镇长与党委书记权责划分明确,由乡镇长行使财政财务管理权的,可以把乡镇长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凡是把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县,可以把书记作为审计对象。在乡镇换届时,乡镇长和党委书记都要变动的,也可同时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分别划清经济责任。

二、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是沟通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桥梁,是审计主体实现审计目标、完成审计目的的工具。以有限的时间和审计力量完成好预期审计目标,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好审计方法。一是抓住关键环节搞好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二是分层次、抓重点。这是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所决定的。三是运用适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审计方法和技巧。除一般查账方法外,经济责任评价和责任界定,需要对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职责的管理活动和经济活动进行调查核实,要求我们采取其他一些工作方法以弥补查账方法的不足。如:性复核,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或调查表,审计公示和受理举报线索,查阅会议纪要和文件资料,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借鉴其他审计或检查成果等。

(一)搞好审前调查,摸清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审前调查的重要性。对初次审计的对象,要做详细的审前调查;对任期中审计过,基本情况已经掌握的,调查可以从简。审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情况。通过调查机构和职责情况,弄清乡镇政权的特点,党政主要负责人各自所承担的直接经济责任以及履行经济责任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事项。

2.乡镇的主要经济和发展指标情况。从统计部门了解乡镇的所属行政村、人口状况,、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及在本县(市)内各项指标所占位次。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分析弄清乡镇的经济工作着重点。对一些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找出相互间那些不合逻辑的“矛盾点”,即审计的风险点或称之为审计重点,如,国内生产总值发展速度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当地用电量的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比较,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乡居民储蓄之间的关系,财政收入增长和乡镇职工、教师工资兑现发放情况的关系。

3.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核算体制情况。县(市)对乡镇实行的财政体制,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和执行管理办法,乡镇对所属机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集中支付”、“集中采购”和“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4.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其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党委、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年度工作等有关文件资料,对乡镇出台的重要经济决策事项列出清单并了解决策执行情况。调查的重点放在兴建公益设施、国有和集体土地转让、企业改制、小城镇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涉及经济责任较大的方面。

5.有关部门对乡镇经济工作的考核和检查情况。县(市)党委、政府和县(市)直机构对乡镇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其检查考核结果对开展对乡镇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要通过走访纪检、监察、信访、财政、经贸委、统计等重点部门收集这方面的情况资料。对这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把握乡镇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和经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审计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6.乡镇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许多乡镇设立了专职或兼职的审计机构,对所属机构、企业和行政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了解内部审计结果并进行评价,尽可能地利用和借鉴其审计成果,缩小审计延伸面,减少重复审计。

7.审计机关以往对乡镇财政、财务审计或任中审计情况。

(二)要以财政收支审计为基础。财政收支审计既是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也是审计的切入点和出发点,因为乡镇财政收支综合反映了乡镇经济活动和乡镇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乡镇财政的主管责任人是乡镇政府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具体管理责任主要由财政所承担,还涉及国税、地税征收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在财政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价管理责任,从审计角度考核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界定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归属。县级审计机关作为乡镇财政决算审计的主体,又负有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在审计实践中要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深化财政收支审计,减少重复审计。做到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工作要求。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在对乡镇财政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要侧重以下方面:

1.摸清乡镇财政家底,包括资产家底、政府债务和财政赤字情况。核实家底,不能只是停留在账面核对上,更要注意未在账上反映的问题,如:账外资产;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借款或对外借款未纳入预算管理;未决诉讼、外欠会议费、招待费等。核实家底的工作量较大,一般在进点审计前部署被审计单位先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往来账,盘点资产。审计组再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2.地方制定的“土政策”是否与国家财经法规相抵触。查阅会议纪要、地方发文和领导批示,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可以直接发现这方面的问题线索,再通过查账加以落实。

3.财政收入和支出增长和构成分析。是否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的顺序,把职工工资发放放在财政支出的首位。教育、、农业等法定支出的实际增长幅度是否达到教育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的要求。

4.把握需要延伸审计或核实的重点。一是从账面资金流入和流出入手,分析认为属于非正常和有疑点的资金,管理上有明显漏洞的资金作为重点。二是从票据入手,对财税部门管理发放的票据进行突击盘点、核对。财税部门和有关部门领用的票据反映的资金收支与账面反映是否一致,有无资金“体外循环”、虚列挪用资金和偷漏税金等问题。三是从银行账户入手。清理银行账户,审阅收支事项。四是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载体反映的财政收支数字与账面数字衔接核对,寻找需要延伸或核实的问题线索。五是从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如:农民负担、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扶贫等专项资金、重大资金损失浪费问题。

(三)把乡镇党政办公室作为必审单位进行审计。党政办是直接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后勤保障等。党政办的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统计报告、财务报表等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活动的载体。除一般财务收支审计需注意的问题外,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要特别关注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事项。

1.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格。乡镇制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保管是否完善,其中涉及经济和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内容有无明显与国家和上级政府规定冲突的问题。重大开支事项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管理责任是否明确,各项开支审批手续是否严格。

2.除财政所正常拨款外,还有那些资金来源,有无乱集资摊派乱收费行为。核对收费票据存根以确认资金是否纳入账内管理,有无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3.核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活动所发生支出情况。如:差旅费、招待费、汽车维修费等开支是否合规,用车、住房是否符合标准;有无公款装修;有无公款、公款送礼、报销假发票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借用公款长期不还、在公务活动中严重铺张浪费等问题。

4、有无账外资产和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的资产,资产出租收入是否入账核算,已调动干部使用的办公用品是否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四)抽查审计乡镇所属单位。乡镇有“七站八所”之说,国税所、地税所、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土管所等是上级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经费不纳入乡镇财政,一般不列入审计单位,必要时可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贸办(委)、建委、文教办(教委)、计生办(站)、民政办、综治办、经管站、统计站、水利站、林业站、农机站等经费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可列入抽查审计范围。各地不平衡,乡镇机构设置不一,资金和核算方式不同,审计时须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查范围和重点。一般说来,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1.经费收入方面。上缴财政的应税和非税收入、财政拨入款项与财税部门是否核对相符,核对从财税部门领用票据的情况,看是否有截留、隐瞒收入、挤占挪用资金、代开发票和收据、偷漏税费等问题。

2.对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看有无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变相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和负担问题。

3.经管站代管村级财务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代管资金问题。

4.国有和集体土地转让情况。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有无领导干预,以明显底价转让从中牟取私利,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问题。土地转让是否履行手续并缴纳税费,有无私自转让偷漏税费问题。应兑现给村户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及时兑付。

5.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乡镇对国有和集体国有资产管理一般在财政所和经贸办,有的还专门成立了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时,首先要摸清国有和集体资产底数和企业改制情况,有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失。其次,延伸控股和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看是否如期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无截留私分和滞留企业问题。三是调查企业严重亏损和破产的原因和责任。最后,还要关注有无乡镇领导授意瞒报、虚报税收和其他经济指标问题,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乱集资问题,在企业报销应由机关和个人负担的费用问题,违规占用企业资产问题。

(五)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事项。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理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业绩的重大经济活动,如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和效益进行进一步核实。现以当前乡镇资金投入较大的农业投入为例进行。

农业投入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农业和政策,农业投入多少,效果如何体现着乡镇党政领导的工作水平。从情况看,农业投入涉及面较广,资金渠道很多,主要有乡村道路、水利电力设施、农村引水工程、农田整治和改造、种子种苗、抗旱、抗洪、抗灾,民房改造、扶贫及造林项目等。投资来源既有上级拨入专项资金,也有当地配套资金和农民义务工或劳务集资。项目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成立专门的项目办,有的由乡镇所属机构负责,有的以村为主实施。对农业投入情况调查核实的重点,一是了解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投入是否到位,涉及拨款到村的资金,以现金领取的,要延伸抽查,有无挤占挪用资金影响项目进度造成损失浪费问题,是否存在集资摊派增加农民负担问题。二是了解项目立项、可行性、施工、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情况,有无因管理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经济责任的评价和界定

评价是审计结论,是审计人员基于审计和调查情况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审计范围就是评价的范围,但正如审计要抓重点一样,评价也要抓重点,即最能反映审计对象经济责任的方面。

1.评价

(1)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的评价;

(2)对财政状况,主要是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支出增长和政府负债的评价;

(3)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评价;

(4)对财政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尤其是农民负担情况的评价;

(5)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主要是投资决策和效益的情况进行评价;

(6)对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评价。

对审计评价范围和内容各地做法不一,可归纳为有限评价和无限评价两种。有限评价只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的评价,体现不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无限评价则大大超出了审计职责范围。我们认为应当适度评价,即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规性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延伸和调查的结果评价相关的经济活动和效果。

2.评价指标。

用指标数字量化业绩、反映政绩的前提是指标合理,数字真实可靠。能够反映经济责任的综合性指标较多,如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等。县(市)对乡镇年度考核的指标和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审计评价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只能是通过审计或调查能够确认的指标,因此,财政收支指标可以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指标。当地党委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加以核实的,审计部门又能够核实的,列为补充评价指标。审计部门无法核实,审计报告确需要引用其他指标时要注明数字出处。有的地方通过党委、政府出台规定,明确属于统计指标的由上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审计汇总核实结果以便评价一个领导干部的业绩,这是值得借鉴的做法。

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1)任期内各年度财政收入目标完成额和每年的增长率;

(2)财政支出增长率;

(3)本级税收增长率;

(4)任期内新增政府负债额;

(5)政府负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6)违规增加农民负担额。

3.评价标准。

审计部门不可以自己制定评价标准,但可以选择标准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标准。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规性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评价,个人廉政情况按有关党纪、政纪进行评价,业绩、政绩能够量化的按有关部门制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价。如财政、税收完成额和增长率的评价,可以政府向人大报告的经济和发展计划为标准,也可以县(市)对乡镇的目标责任考核计划为标准。

目前,领导干部职责不明确和缺乏科学的考核标准给审计评价带来了困难,审计部门有责任通过审计促进完善这方面的管理制度。

乡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一、切实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一)明确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 计划编制总的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巩固温饱、加快发展、缩小差距、构建和谐为目标,以突出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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