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制约权力绝对化有效根治腐败现象的演讲稿
我演讲的题目是:制约权力绝对化,有效根治腐败现象。大家都知道,权力是一种职责范围的支配力量;而腐败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权力具有双重性,它既能成为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积极力量,也能产生有害于社会、人民的破坏力量。腐败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毒瘤,它能葬送党、葬送国家。一个党员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是判断他廉洁与腐败的标准,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勤政廉洁的好干部是新时期摆在党员干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代表党和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去行使。纵观我们党的历史,代表人民群众正确掌权、用权,为人民群众造福的领导干部代代相传:孔繁森、焦裕禄,还有我们工商战线上涌现出来的郭英贤,我们身的许多工商干部,他们都是杰出的代表,他们真正从思想上弄清了权力是谁给的,为谁掌权,怎样用权。权力运作中他们“慎权”,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民担负起正确行使权力的责任,一身正气,忠于职守,鞠躬尽瘁,两袖清风,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敬重和爱戴。然而,浏览近几年反腐现实,胡长清、成克杰、王宝森之流,不修官德、贪图享乐、独断专行、擅权霸道、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完全丧失了党性原则,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被权杖所伤,跌入腐败犯罪的泥潭。落得弄权自焚,身败名裂,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剖析这些贪官下水案例,无一不是权力绝对化酿成的悲剧。权力变异腐败的本质在于官员滥用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谋求个人私利。权力的绝对化必然走向腐败,这已被社会发展的客观存在所证实。权力绝对化形成腐败的主要表观是架空组织,攫取私利,祸国殃民。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而崇拜权力绝对化的贪官们则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发号施令,作威作福。置党的原则和党的纪律于不顾,贪婪攫取,为所欲为。他们眼里,人民赋予的权力,只是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有的是随行就市,按质论价,批发“乌纱”;有的是有偿服务,明码标价,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还有的敲诈勒索,把权力当作财源,疯狂地收礼受贿,将权力嬗变成五光十色的金钱财物。
权力绝对化形成腐败的突出表现就是个人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一杯酒就能允诺一项工程,一个飞吻就能送掉公家一套房子,原湖北省副市长孟庆平,为了一个选美小姐,亲自出马为她筹办房产公司,为“照顾”她的生意,竟将一个宏大的安居工程拱手相送。媒体披露的那些“豆腐渣”工程,哪一项不是权力绝对化酿成的悲剧呢?从工程一开始,腐败就“搅拌”进了混凝土中。
擅权专横者之所以得道一时,其深刻原因是监督疲软,权力放纵。前几年,坠身法网的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曾经自白:当官到了他的这个级别,就谁也管不了啦。实际上,根本用不着他那个级别,即使是一个小小的工商所长、工商执法人员,在他的管辖区域内不也能为所欲为嘛!权力绝对化,缺乏任何有效地监督,这正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在我们的党员干部中,有些人抱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去养尊处优,有些人则逢场作戏、架桥铺路,来讨好上司。成克杰,贵为一方“封疆大吏”,且又远离京城,谁人敢惹?郑泽生卖官,干部调整名单都是在常委会上堂而皇之地“一致通过”,常委们不敢说一个“不”字,有人还为郑泽生卖官当“供销员”,从中拉“皮条”,有不少腐败案件若干年后才“浮出水面”,就是没有人举报,还有的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从案中案牵扯出来。再有就是体制缺陷,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对权力的分解和科学配置缺乏相应的措施,以至人事权、财产审批权和调拨权相对集中,又缺乏有效地监督,也是权力绝对化形成腐败的原因。
权力绝对化形成的腐败,危害十分严重,影响极为恶劣。要根治权力绝对化,必须对权力进行全方位的制 约、分解、监督。“权力制约,势在必行”,这是国家和人民的呼声。要想真正实现权力制约到位,权力分解到位,权力监督到位,从机制上让乌溜溜的眼珠在花花绿绿的票子面前不发绿而且也无法发绿,我认为:
首先,分解权力。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进行科学的细化和分解,将原有一个部门或一个人的权力分解为几个部门和几个人行使,尤其是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要害部门,实权岗位的权力,建立有效的内部制约和约束机制,保证权力的公正性。
其次,实行制约。制约就是不使权力放纵,不使权力脱轨,按照权力运行的规律运作,而不是随心所欲,为非作歹。
再次,加强监督。进一步加大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努力防患于未然,做到党员干部的活动延伸到哪里,权力行使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结果公开,以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我的演讲可能很肤浅,但在我结束演讲之前,最后想说的一句话是:对党和人民的公仆,该你干的事你不干不行,不该你干的事你乱干更不行,“当官不自在,自在不当官”,正在逐渐成为事实。
第2篇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比赛演讲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尊敬的各位评委、同事们。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报告犹如一把铁锤,给官吏用权敲响了警钟。
众所周知,官吏的道德素质状况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运行效能,而且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有广泛影响。因此又有官德如风,民德如草,官风正则民风纯一说。正是鉴于官吏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的这种主导地位,历朝历代统治者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都始终把对官吏的道德素质要求放在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尤其是唐朝以后,科举制的盛行,儒学思想的繁荣,各朝在官吏管理方面均强调德行为先,北宋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就认为,范文写作官吏的选拔应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并认为“德才兼备者为圣人,德胜于才者为君子,才胜于德者为小人,德才皆无者为愚人”,圣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一千年出一个,那么退而求其次,君子就成为世人普遍的道德追求。“仁义礼智信”成为衡量君子的标准。
由于儒家伦理观在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居于支配地位,因而道德教化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也就被无限拔高了。统治者意图通过突出道德教化来唤醒官员的良知和责任感,从而远恶近善,不去违法,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但从中国古代的实践来看,强调道德教化这一手段对治理贪官、反对____虽有一定的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贪腐横行、民不聊生的社会现实。其根本原因在于“德治”经常性演化为“人治”,而不能进化为“法制”。不能实现道德的制度化,道德成为一种软约束,给寻租和____留下了生存空间,正所谓“没有约束的权力就是绝对的____”。道德成为封建统治者强化执政基础、维护帝皇____的政治工具。
100年前的辛亥革命让我们告别了帝皇专政,来到了“民主宪政”的新时代,60年前的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民主集中”制,几十年年来我们在民主大道不断前进,而要真正实现理想中的民主社会,根本在于社会公民意识的提升。
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享有一定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准则,这种社会准则就是“法”,法律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具有强制性,如若不遵循“法”,那么就要受到“刑”。因此社会公民强调遵纪守法,你在享有权利时,必须记得义务,即要有法律意识。
当今社会,道德泛滥,许多人打着道德的旗帜作奸犯科,中国红十字会,表面帮贫扶弱,其实中饱私囊、________;中国爱眼协会,打着关爱青少年视力的幌子,举着道德的大旗,实则为一己之私,赚的盆满钵满。中日交恶,一些人上街砸车砸店,网络上叫好声一片,爱国主义可能是君子道德标准的最高境界,但这种爱国主义能否超越法律的界限?哈尔滨一青年医生被杀,某网站调查结果显示“杀得好”居然占绝大多数,那么这种绝对多数下形成的是不是就是民主,是不是就是普世的道德观??
我们认为道德不应超越法律的界限,绝对多数不一定体现民主,形成的结果也不一定体现为道德。去餐馆吃饭,同意在餐费上打折而不索要____,这种双方同意的交易使国家利益受损;黑龙江一贫困县交通局,为弥补工资收入不足,经单位内所有人员举手表决,同意私分交通罚款。这种所谓的民主亦不可行。
可见法律之上为道德,法律具有强制性,而道德更考验公民意识。法律是根基,抛开法律而单纯的谈道德是“民粹主义”。因此,面对现__社会中的道德滑坡或者说是道德危机,我们强调道德基础建设首要的任务就是强化法制建设,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下,加强道德伦理制度化。把社会中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将一些共同的道德性的东西上升为法律,并加以约束和执行。现在的证券市场、医药市场、拆迁市场,大量存在的内幕交易、范文top100关联交易、虚假交易、制假售价,单纯的强调道德教化作用微乎其微,更应强调的是法制建设和法律执行。
我的演讲结束,谢谢!
以上是《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比赛演讲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酷猫写作范文详细内容,涉及到道德、社会、法律、民主、监督、这种、强调、权力等范文相关内容,看完如果觉得有用请记得(ctrl+d)收藏。
第3篇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演讲范文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
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发布、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
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____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二、“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
(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宪法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
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仅在此说明我们日常把握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逻辑关系不同,公民是具体概念,在现实中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关系的逻辑前提;我们说“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这个逻辑主体定位上的“私权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讨论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三权分立”等属于政治理论和公法的问题时,才能以人民作为逻辑主体来定位;(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公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由宪法和各个具体法律部门明确加以规定;人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力责任,由执政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给以界定;(4)范围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会环境比较稳定的国度内,一经由法律(如我国的国籍法)做出规定,则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就是确定的;而人民的范围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且每个具体的个人是否属于人民范围内也以其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
(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____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分析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即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④
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
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念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主张,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侵权方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权利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劳动、婚姻家庭等等行为自由。但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获得都要有投入(代价)的,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权利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或不利;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如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就具有了享有专利权的力量,当然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有相应资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保障或允许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等等。⑤总之,本人认为对权利的理解,主要应集中于民商主体的平等法律关系范围内为宜,且与义务相对应,因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角度,权利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实然状态,这样更有利于法学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各个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法的价值;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权力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⑥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认识。今天我们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与“权利”有所区别的角度看,权力从政治学和公法的层面上可以理解为“人民主权”中的国家权力,正如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的“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⑦;毛泽东主席曾特别强调过:“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看,本人认为,不可以将权力“泛化”,而应局限与特定的层次上,如国家或社会,或社会组织等等。权力泛化的结果就是“不受制约”。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中,“家国同构”的集权条件下,统治者行使一切权力,包括享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被统治者则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履行所有的义务,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阶级划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理解权力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资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国及各国内不同社会阶层普遍存在差异的角度,深入分析权力的功能、社会价值及对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作用,这样才能体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真正理解“权力”与“权利”各自的内涵。
本人认为,从法律范畴的对应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已成为共识,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在现实生活中也无太大争议。从这两对范畴的不同中,本文归纳“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力”与“权利”的所归属的理论层面不同。“权力”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power;意为“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强力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等等。“权利”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right;主要意为“正当的,正直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确的与事实,常理或真实情况相一致的;正确的”;“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等等。语言是文化思想的外壳。可以说“权力”概念的上述涵义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所归属的理论层面应在政治学、公法学、社会学等等范畴;权利概念本质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类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力量、势力和影响力的体现;而“权利”则更具体,表现于人类生活的现实层面,体现在“私法”范畴。因此我们可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直接将二者区分开。2.产生的基础不同。公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权威、势力,是与人类从动物界中提升的同时产生的。只不过人类产生之初权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意义,而是人类劳动____同战胜环境中的危险、共同创造财富过程中,无数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的总和,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和升华。在法律产生之后集中体现于国家权力、民族力量;公权力必须以一个国家民族可支配资源的多寡为基础,换言之,公权力属于上层建筑,虽然其产生于经济基础。私权利作为每一个自然人、社会组织的主张、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与人类同时产生的,而是在法律产生之后,法学家们在总结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同于道德、习惯等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形成的区别于权力的认识,私权利的产生基础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利是“商赋”,而不是“天赋”;可见私权利存在于经济基础之中,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观性。3.对应的关系不同。公权力对应于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私权利对应的是义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无无权利的义务、无无义务的权利”。4.主体不同。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任何自然人个人不能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只有该个人依法获得了各类组织的相应职务,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才能代表公权力的主体行使公权力。私权利的主体与相应的法律关系层次对应,即有多少种法律关系,就有多少私权利的主体。5.实现的途径不同。公权力从其产生,经过历史千百年的演变,至今各国各民族的现状可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力量较量的产物;私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相对稳定后,权利主体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的。6.法律后果不同。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和滥用、转移权力,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私权利主体在不违法和不违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转移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三、梳理“权力”与“权利”的条件
上述浅显的分析,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认识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可能会有一定的意义,但个人的力量毕竟太微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现代法治观念的大环境。
(一)加大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
其实,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国外的法学著作被翻译到国内时,“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就悄然开始了。但至今尚有许多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本人在教学中使用过的不同法理类教材观点不一,因此本文斗胆在诸多理论高手面前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点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的综合素质
现如今一种社会现象:是个识字的人就要著书立说,观其书名令人眼睛一亮,翻开一看令人后悔不绝;因此,本人以为研究者的综合素质是今天各社会阶层人士中最有必要尽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学者,其知识结构不应仅仅具有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的哲学、经济、政治、文化修养。如马克思,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但却在哲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上有很深的造诣,也才能留下传世之作;虽然我们不可能成为马克思,但研究问题是要负责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综合素质,视野才可能拓宽,理论层次才可能深入,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个平台上,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趋于一致。
(三)立法者应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基本统一
翻看现行法律文件,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与近几年颁布的内容,在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甚至用词上,使人产生歧义的不难找出。好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习惯,从中文发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没有必要揪住这两个词不放”的想法不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场,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里行间也能读出这种意思。本人以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应有歧义,而且还应具体规定各自的语境。否则违法现象难以制止,法律权威难以树立,“人治”现象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责任主体难以定位,腐败难以根治!
(四)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应与立法精神一致
综上,要想梳理清楚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运用,研讨和争鸣是必须的,真理会越辩越明。
但是,任何理论的研讨和争鸣都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标、任务,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为中心,与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应的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的要求的;我们只有在全社会深入进行普法宣传、深刻理解与我国国情基本一致的现代法治精神,才能为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尽自己的努力。
①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局,1962,p62。
②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7。
③参见袁祖社《权力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__,p106。
④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43-55。
⑤参见 张文显 《法理学》____中央党校出版社,__,p112-113。
⑥参见 林喆 《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20。
⑦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