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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演讲稿(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

法学演讲稿

第1篇 理想与现实之间 ——漫谈法学流派与法治演讲范文

陈金钊

四、法治的弊端———现实主义法学与法治

现实主义法学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学流派,而是一种法哲学倾向,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研究方法和思想方法。这一法学思潮强调对法学理论所提出的一切正统的假设(包括法治)保持怀疑。现实主义法学指出,法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来永远是含混和不确定的。虽然,现实主义法学的断言存在着偏激,但是,我们如果循其思路,确实能发现传统法治存在着理论上的漏洞,我们也确实能发现法治的一些弊端,现实主义法学看清了传统法治理论中对法律认识的假定成份。

第一,传统的法治理论要求依法办事,把法视为规则体系,强调每一法律规则其意义不仅是清楚的而且是稳定的。但大量的事实表明,用同一法律规则衡量人们的行为往往产生不同的结论。这主要是因为:逻辑明确的法律规则只是一种抽象的规则,面对纷繁复杂的事实,它的不确定性随时可以暴露出来,法官们办案时随时可掺入自己的意见。另外,面对同一个法律规则,理解它的是各种各样的法官,法官的不同经历,对法律价值的不同认识,以及理解法律时的不同心态,或者掌握不同的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的意义会有不同的阐释。所以,断言法律是确定的、稳定的只是一种幻想和神话。他们由此推定,法官无法依法判案,他们所进行的活动只能是无法司法。严格依规则办事,在法治技术层面贯彻不到底。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讲:“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第二,北欧的现实主义法学强调法律不过是一系列的事实。他们认为法学必须是以对事实和实际的联系观察为基础,而不是以对个人评价或形而上学的东西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如果循着这一思路把法治之法当成社会事实的角度来考察,我们便会发现,法治不仅存在操作技术上的呆板,而且还存在着与社会进步相比较的僵化和保守的因素。传统的法治理论认为,法律不仅应是明确的,而且也应当是稳定的,法律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实际生存。所以传统法治理论不能解决稳定的法律和变动的社会事实之间的矛盾。这里的矛盾在于,“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与义务方案,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当业已确定的法律同一些易变的迫切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政策付出代价。并且社会的变化从典型意义上看比法律的变化要快。如果我们在社会发生大的变化时仍恪守法治的原则,常常会被指责为迂腐。当然,也可能有人会说,人们不能对法律进行及时的废立改吗?但这又是一种幻想。因为这样做不仅仅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而且也忘记了立法过程本身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第三,现实主义法学由于对规则持怀疑态度而主张法官创造法律,断言法律就是对法院的判决所作的预测。理所当然地,现实主义法学的这一观点受到了传统法治理论的批评。因为,在传统法治理论看来,法官只能是法律的操作者,依法判案就不能实际决定法律是什么。但是,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也完全不是无中生有,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则的空缺结构确实存在着弥补的作用,这种弥补无疑是在对具体所要判决的案件立法(在普通法系中甚至是创立法律规则)。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制定法律规则是为了防止和反对无序状态和____因素。但由于在法治社会中突出了法官的地位,它行使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些权力的运用在很多场景下超越了法定范围,所以一方面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转化为强制,控制转化为压制的现实,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制度为了限制私人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力而规定的制衡原则变得过分严厉和僵化,那么,一些发展和实验的有益形式就会受到窒息”。这就是说,现实主义法学所揭示的法律预测说可能会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允许法官造法,就等于宣告规则统治的失败,另一方面,不承认规则的法治则可能使社会陷入混乱。

我国,在理论上一直倡导规则的至上地位,即大多数法学论者所谈的法律至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事实上的悖论,它表现在:第一,从规则的角度看,法官应是法律的适用者,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判决,但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粗疏及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理解的偏差,许多案件的判决中都渗入了大量的自由裁量因素;第二,从国家权力机构的分工来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明确的分工。从宪法的规定来看,立法工作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进行,但又通过法律的授权使得行政机关等也有了立法权。另外,虽然没有对司法机关授予立法权,但司法机关是否就真的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力呢?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虽然没有立法权,但却打着解释法律的旗帜确实没少创造法律。对这种现实,理论界有些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司法权在这时侵蚀了立法权。但我们认为,这种侵蚀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之不足,克服了法律之僵化。实际上,赋予各级法官在疑难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权,恐怕也不是不可以讨论。关键是要对自由裁量权设置程序和原则,而不是掩盖这一问题。

五、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法治———法律解释学与法治

法律解释学,在一定程度上,它是狭义法学的代名词。它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成文法律,而且包括法律事实。现实主义法学(或法律社会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事实进行注解的法学学派。法律解释学可以说是以法治为存在前提的。

近代以来,随着公法和私法划分观点的增强,法律解释学逐渐朝两个方向发展。第一,从对公法的整体影响来看,法律解释学的作用很小,公法领域中的许多场景被官方意志所垄断。这一点正像许多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看到的那样,法律无非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在公法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成份的国家,或者以公法为背景研究法律的学者,一般不重视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因为法律解释学如果盛行,必定会打破官方对法律意义的垄断阐释。第二,从私法的角度看,由于商品使得各种社会关系较之公法更为复杂,私法中的许多利益也较之公法离官方较远,再加上它没有像罪刑法定那样的严格法治规则的限制(许多学者认为法治就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约),以及私法中的许多原则又体现了意思自治,所以,官方没有垄断(或者很难垄断)人们对私法的阐释,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方式没有占绝对优势。这就造成了法律解释学在私法领域中的盛行。我个人认为,法律解释学是一门以阐释法律意义为目的的独立学科,虽然它具有方法论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它对法治有独特的意义。在法律解释学基础上构建的是一种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法治。

当然,关于法律解释学对法治的独特意义,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我们知道,法律解释学越发达,人们对法律意义的阐释越不统一,因而就会形成像波斯纳所讲的,在法律问题上只有不同,而没有正确答案,尤其是没有惟一正确答案的情况。如果这种局面出现,所谓整齐划一的法治就没有办法实现。所以,人们理想中的法治不仅没有类推,也没有解释,所有的只是法律推理(或依法办事)。但实际情况是,依法办事意义上的法治只是理想,它在常规的典型形态中还能发挥指导作用,但在疑难或复杂情形以及新生事物面前,如若强要依法办事,人们便会感到茫然。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律不可能为我们设计好解决所有问题的现成方案。对于成文法律,只要人们在理解,理解便可能不同。如果解释哲学的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法治便只能是理想而不可能完全变为现实。

德沃金认为,如果我们把法律视为明确法律和隐含法律,并对隐含法律进行法律解释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在原则上获得在法律问题上惟一正确的答案。在此基础上,德沃金指出,真正的法治是允许政治道德理由,特别是法律原则在法律推论中发挥作用的,允许这些“根据”和通常的明确法律彼此共存。只有当政治道德理由尤其是法律原则被看作法律推论,法治才是切实可行的。所以,法治不可能仅是明确规则的统治,它还包含着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解释学者的共识。德沃金运用哲学解释学的观点,所言明的解释性法律(即创造性的构建法律)为法治的理想与现实统一提供了理论基础,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尤其是德沃金在阐释法律解释技术时,不忘记用法律价值对隐含法律内容的填充,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在我国,现代意义上(即在哲学解释学指导下)的法律解释学还没有受到重视。过去法学所批评的注经式的法律解释学虽有人实践但却没有人从理论上进行整理,这就使得法律解释学研究一直处于较落后的状态。我们认为,我国20年的法治建设已出台了一大批成文法律,这就为法治奠定了规则意义上的法治前提。但是规则所构建的只是理想层面的应然要求,它如何与所欲调整的事实结合,却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如果我们不注意在规则与现实之间架起一座理论桥梁,规则法治中的理想就很难变成现实。 (下)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理想与现实之间 ——漫谈法学流派与法治

第2篇 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法学翻译演讲

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法学翻译演讲

我虽然是师出刑法学,不过现在却是民事诉讼法的导师。做本科生的导师久矣,做硕士生的导师,还是刚刚开始。但是良心所在,不敢稍有懈怠。前几天审阅硕士学位论文,其中几处引用某国民法典条文,就拿原版《小六法》来查对,结果发现所译均有错误,或者张冠李戴,或者丢三落四,而其作为法律条文的意思,当然大相径庭。论文作者不学这种语言,也没有机会核对原文,而是引用其他人翻译出版的成果。成果是成果,但也无非是误人子弟的成果。莫若无有,干脆大家不会对这些发达国家的法律产生误解。现在有了,反而给善良而无辜的人、或者偷懒而投奸取巧的人留下了空当。

翻译法学著作的尝试,吸引了许多中国学者的注意力,大家争相把翻译一、两部著作或者若干篇论文作为自己学术的起点,而且翻译的多是热点,基础性的还是较少。十多年前,我读硕士的时候,就把某国某法导论作为教材,为的是当时恰有这本书的中文译本可以参考。参考是参考了,学了几段后,也是发现那个译本不知所云,难得有比原文能更明白的语句。

由此养成了逢译文必要核对原文的习惯,从而干脆舍弃译文,去研读原文。功夫是花多了,甚或是一种浪费和自负,但是心里踏实。法学教师、学生如果没有这样的习惯,那是最大的错误。有人开口柏拉图,闭口德沃金,我想他们和我一样也都是念了一些译文,而且当然是中文本。至于翻译者在翻译的时候,读了是不是就懂了,不得而知。一些西方学术经典,成百、成千年地被学者们所玩味,译本是可以信服的,是可以读的。

问题在于那些属于时尚的、流行的、热门的西方学者的著作,已经没有许多人可以坐下来仔细推敲,用“信、达、雅”的砝码去衡量译文的水准。译好的有之,我不能一概否定。次品的居多,似是而非,似懂非懂:不算翻译吧,确实是方块汉字;算是翻译吧,遣词造句、语法、逻辑、修辞洋洋稀松,更无需说“法的精神”了。

“法的精神”尚且不明不白,“流行时尚”究竟是什么,已无法考究,以至于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缺乏有生命力的“法律器官”。这让我们想起日本来。日本教育水平不能说不高,但是很多学者的英文不能说不憋足,不仅不会说,而且不会念。不过日本有很发达的学术翻译队伍,掷地有声,学者即使没有很好的英、美、德、法文,他也不缺乏英、美、德、法的信息。因此,日本的大学教育,并一律不把外语作为敲门砖,甚至日本大学接受中国留学生的日语水平这个门槛,也没有多高的要求。过去好多中国学生在中国的高考中失败了,然后就学点日语到日本留学,念大学、念硕士、念博士。其中也不乏念了十来年日本法律的,去学习发达国家法律的真谛和法学的真知。

日本有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成功历程,他们移植了中国的文字,后来用中国的文字迻译西方法律,我们中国人也从中受益非浅,从日本移植了难以数计的法律术语。假如日本的翻译队伍都不足信,拿不起放不下,那么日本立国的学术方面还要靠什么根基?日本大学还能为中国人所向往?中国考不上大学才去留学的,还能被培养成人?这是个连锁反应,最终会导致日本一无是处,形象大打折扣,结局很悲惨。不过,这些都是假设而已。

中国的一些法学译著,读的时候需要硬着头皮,硬着头皮读了还是不能懂。反过来,如果有人问这本书怎么样?只是翘起大拇指夸赞“好,好,好”,没有敢说“不”字的,因为大多数人好大喜功,说好听的就高兴,说不好听的就不高兴;大多数人阿谀奉承是拿手好戏,溜须拍马是小菜一碟。法学学者和司法机关是最为接近的,在社会关系方面的学习也是最为成功的。法学学者宁肯忍着耐着,也不肯说实话,假意逢迎,敷衍了事,还期待有一天能得到对方照应,因为自己某一天也会给别人留下小辫子。

在官场上,官官相护,管他正义与邪恶,公平与偏私,遵纪守法与胡作非为,情面是很重要了,优先考虑,高抬贵手。在法学的.学术上,当然多数情况也是心心相应,只唱颂人之长,莫掐算人之短,照顾情面,以至于是非也不讲究了。结果,铮铮铁骨,铁石心肠是没有用场的。中国文化就是很少讲究个人的价值,很少发挥个人的潜能,很少承载个人的责任。在经济管理领域和管理管理领域推行责任制,个人享有了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才是对于文化的些许改变。除此而外,就都是集体义务,集体负责,其自然的后果就是这些个人彼此形成了心照不宣的互相利用。在学术领域也不例外。

还有一些,属于点缀自己文章的虚荣,用柏拉图、德沃金装饰一下自己的论著吧,还不知道原文所云;因噎废食吧,于心不忍,于是就凑合着从译文里断章取义,于是这些译文虽然拙劣,却受到很多的青睐。因为受到很多的青睐,译者以为译文水准很高,放弃了改进,实则以讹传讹。如果是很拙劣的译文,不断改进也是可以弥补的,但是我们的好多译本实际上都是“绝本”。译的时候本来怀有某种急功近利的目的,出版了以为荣耀。因为他们占了一个时间上的优先和空间上的优位,被人们所看重,结果急功近利变成了一劳永逸。

为这弥补我们本来匮乏的学术资源,有时候拙劣的翻译是情有可原的。哪怕只有片言只语传达了一种思想的真谛,特别是理论性比较强的东西,也应当认为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而法条的翻译则应当慎之又慎。中国的法律体系正处于要完善而未实现的剧烈变动当中,翻译了发达法制国家的法条就是为了能借鉴。好不容易看到中文的译本,如果谬误百出,那岂不贻害无穷。

一言以蔽之,翻译需要不断改进,而不是首先放在那里供奉起来,当作崇拜物。

第3篇 法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就职演讲稿

敬爱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很荣幸能够当选法学院学生会副主席,非常感谢院领导、老师以及各位学长、学姐对我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的肯定!曾经听过这样一句话:“既然是花,我就要开放;既然是树,我就要长成栋梁;既然是石头,我就要铺成大路。”那么,既然要做一名学生会副主席,我就要成为一名出色的领航员!

我们法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团总支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是为全院同学服务的组织。作为新上任的执行主席团成员,我深知肩膀上重任的分量,在此我希望我们学生会的每一个人以开荒牛精神自勉。

下面,请允许我代表学生会全体成员向大家作一下工作设想:

首先,我们必须做好学生会自身的建设,以内塑团队,外树形象来要求自己。

法学院是济南大学的一个大院,大院就要有大院的形象,大院就要有大院的风范!身为学生干部,找准自己的位置非常重要,因为有许多人着重你,敬畏你,这时往往很容易滋生出一种自得自傲的心态。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在为谁说话。这是清醒,更是一种自重。做人要做到有原则和底线,才不至于在物欲横流的社会迷失堕落,再进一步讲,这种底线还应包括情感上的。在这几天投入学生会工作中,我对“修身”有了比以前更深的体会。课堂上的“修身”是知识,是高屋建瓴的理论。而在现实中,则是每一件具体的事组成的一个人。每天,身边都有无数双眼睛在盯着你,观察你的所作所为。很多事情往往只是一念之差,道德占上风,你就赢,否则,你就失败了,也许是因为一个细节,败得一塌糊涂,前功尽弃。

其次,学生会每一位成员都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和行动的准备,迎接下学期的繁重的工作任务。

本学期由于济南大学迎接本科教学质量评估的缘故,将大部分活动都推至了下个学期,这就意味着下个学期学生会的活动量会大大增加,每个人学生会成员的责任也就更重,尤其我作为新任副主席,更要提前做好各项活动的准备筹划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

屈指数来,学生会在下一学期要举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有:迎新、纳新、迎新晚会、运动会。另外还有学生会每年都要举办的各部的招牌活动:卡拉ok 大赛、校园据大赛、学习经验交流会等等。我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和各位主席、副主席一起,带领众位学生会的部长、副部长、干事把学生会的各项活动都安排好,组织好,争取在各项活动中都能取得好的成绩,让法学院学生会发扬光大!

再者,作为我个人来讲,我会继续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

一名好的学生干部最首要的就是要有工作热情。因为热情是工作的原动力,拥有了热情才能主动服务于同学,拥有了热情才能成为同学的朋友,进而成为老师的助手!虽然话说“长江后浪推前浪”,但是前浪不能死在沙滩上。身为学生会副主席的我,在培养下一届接班人的同时,仍要继续认真做好每一项老师交给我的任务。

最后,团结就是力量。

我深知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座大厦不可能只由一根柱子来支撑。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只有在集体中,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才能的机会。可见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要想搞好一个组织,就得分工合作,十个部团结一致,拧成一股劲,结合团队的最大力量,进而更好的建设学生会!

做个合格的学生干部,就应当以大局为重。这就要求我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同时,我会不断地武装自己,努力在各方面充实自己,开拓创新,以便进一步地建设好学生会,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同学们!

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要进一步提高责任心,在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地向别人学习;要进一步的广纳贤言,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

学生会副主席不只是个称号,不只是个光环,它背后有实质性的内容,与数千位校友息息相关。所以,我不会让这个“副主席”成为一个虚名。

请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给予我最严格的监督!

第4篇 2022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毕业演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

一段似水年华无可挽留地成为追忆,一段青葱岁月无可奈何地被尘封,两张证明这段经历的证书揣到兜里,那颗因百年人生的二十五分之一即将飘过而多愁善感的心,还在琢磨:“毕业”到底是名词、动词,还是叹词、副词和形容词?更多童鞋的脸上,则早已挂满了茫然:业,毕了没?

最容易的回答,当然是“毕了”。最复杂的回答,是毕业了,又开学了。毕业于有形的大学,走进了无形的大学。你们此去的“大学”,芳名叫“社会”。天地有多大,它就有多大;社会有多少行业,它就有多少专业;世上有多少人等,它就有多少学生。它无形而又有形,无边而又有边,无门而又有门。就眼下看,你们已经毕业。由未来论,你们才开始学业。

曾经的你们,从一所有围墙的学校到另一所有围墙的学校,拿到一个毕业证谋取另一个毕业证,与一些人成为同学又与另一些人成为同学,拜一些人为老师又拜另一些人为老师……这是你们刚去生命的16年,其间你们的身份,一直叫学生。

初入社会大学,真心希望你们:奋斗时,不要残留幻想。追求时,为达目的,要计手段。屈尊时,要为五斗米折膘,不为五斗米折腰。危难时,不惧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痛苦时,可以选择放弃,但不能放弃选择。

失意时,不要以为就自己倒霉,其实那人也活得够累。得意时,不要得意忘形,小心被打回原形。见义时,路见不平一声吼,吼完独自往前走。受辱时,我自横刀向天笑,笑完之后去睡觉。

真心希望你们:做人敢想敢说,敢于直笔。敢爱敢恨,敢于犯忌。敢哭敢笑,敢于放屁。服从真理,不媚权力。做事大胆尝试,周全考虑。勇猛闯荡,无所顾忌。突破规则,尊重法律。可以不高尚,但不能无耻。可以不伟大,但不能卑鄙。可以不聪明,但不能糊涂。可以不乐观,但不能厌世。可以不慷慨,但不能损人。可以有游戏心态,但不能游戏人生。可以歌舞升平,但不能醉生梦死。可以讲求技巧,但不可投机取巧。可以有必要的重复,但不可重蹈覆辙。可以接受挑战,但不可鲁莽蛮干。一定要知道:最美的不一定最可爱,最可爱的一定最美。最好的不一定最合适,最合适的一定最好。把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凡,把简单的事做对就是不简单。千万要牢记:人生原本个个都是原创,不少人却悲哀地成了盗版。

请允许再问一句:业,毕了没?答案似乎是:没有。只是转学了。又似乎是:毕了。因为主业已从学业变成就业。那就把几句清凉的话语,说给燥热的你:你可能继续学习,但当清楚这到底是手段,还是目的。一个人应当酷爱学习,但不应当学习学习再学习,最后聪明地死去。学来的东西能否变成思想力与行动力,当在心里时常提醒自己。你可能就业在即,但当明白这只是事业的开启,万不可有太高的期许。不要以为离开了同桌的你,就是成才成人和成器。除了成人的身体,离成才与成器都还有较大的距离。你当永无止境地锤炼德智体,且必须用心和用情专一。

第5篇 系统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演讲范文

一、 观念障碍与技术性难题

系统法学是将系统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法学思想、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或法律就是系统,任何法的现象都是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可以运用系统科学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有观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已经面临急需解决的技术性问题,既不仅要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而且要利用系统技术学、应用学和科技成果来定量表述法律现象,构造法学研究、法制建设的新图景。法学研究引进系统科学的技术性难题,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统一合流的普遍性问题,这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某些由来已久的“鸿沟”。这种鸿沟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研究对象的差别,自然科学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自然现象或较为简单的机能系统作为研究对象,而社会科学则主要以人和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的巨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第二,两者理论体系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理论在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方面和清晰性方面的差别。

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区别对待,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存在上述观点所说的“鸿沟”。由于系统科学主要来源于自然科学,而法学又属于社会科学,上述观点无疑隐含着认为系统科学和法学也存在“鸿沟”的观点。这个隐含着的观点无疑构成将系统法学引进到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障碍。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认识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问题,或者说如何加深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认识的问题。

提出量子论的普朗克(m.planck)认为,“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实际存在着由物理学到化学、通过生物学和人类学到社会科学的连续的链条,这是一个任何一处都不能被打断的链条”。 “系统”、“信息”、“概念”与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具有最广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它们不只是概括物质世界或思维中某一领域或某一比较狭窄的方面,而是概括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切现象和一切过程所共有的东西,解释这些现象和过程的一般规律。“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中心的系统科学,用整体论的、严谨精细的综合分析方法,将填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冲破因专业划分过细而形成的学科间的屏障。”根据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认为,那种认为法学研究中,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作出明确的区分,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化出一条界限的观点是片面的和不成立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系统科学与法学不是同一层次的知识体系,法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系统科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因此,那种认为由于系统科学与法学存在研究对象的差别而构成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技术性难题的观点,实质上是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一种错误理解。

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相比于系统科学,目前的各种法学理论在理论的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性方面和清晰性方面是有距离的,有“鸿沟”的。在某种意义上,系统法学正是为了使传统的法学理论在这几方面有所改观而兴起的。如何使系统法学具有某种程度的可预言性、可重复性和清晰性,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些技术性难题,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得到初步的启示。经济学和社会学与法学一样同属于社会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相当程度上和范围内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重合的、相同的,而且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与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在直观的形式上和实质的内容上具有很强的“亲和性”,这使得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容易地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并建立相应的法学理论。系统法学研究中,也应当参考这种思路。解决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也就是一种系统法学理论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知识结构与研究方向

一个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对系统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而其对系统科学有怎样的认识和理解,又决定着其如何将系统科学移植到法学,决定着其怎样研究系统法学。系统科学,首先是我国系统科学界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于系统科学的具体内容和理论框架,我国系统科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系统科学中包含了很多复杂的数学原理和公式,法学学者是很难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也许有个别法学学者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如果对系统法学不感兴趣,对系统法学研究也没有任何意义。作为法学研究,法学学者也不必对这些数学知识要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只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只要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有正确的和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就可以进行富有成果的系统法学研究。至于什么属于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目前的系统科学学科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系统法学研究中,我们既应当尊重目前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的“共识”,也很有必要从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各取所需”,充分发挥我们的想象力,形成我们自己的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的理解与认识。任何学科移植性的研究都不可能是简单的生搬硬套,想象力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是在一定的知识结构背景下产生一些法学理论观点的,这些观点是先于他们的完整的法学理论而在头脑中就形成了的。这些观点可能是研究者们思辨的火花,也可能是受他人理论或观点的激发而形成的灵感。这些观点一旦确定,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必然受到相应的影响和指引,或者说受到相应的束缚和制约。在那一层次、那一角度形成这些观点,就在相应的层次上、角度上展开思维。比如,将法的现象视为阶级现象,就自然而然形成阶级分析法学。系统法学也同样对法形成了一个基本观点或定义,既法或法律是系统。系统是个抽象的概念,同时也是容易理解的和接受的概念。因此,这种定义或这种思想,对法学研究的制约最小,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如果我们在法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两方面到达相当精通的程度,我们的系统法学就可以在“法哲学”方向、“实证法学”方向和“社会法学”方向取得均衡的丰富的发展,使得系统法学成为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理论体系,我们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运用,我们的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会呈现出一种相当美妙的景象,可上,可下,可“软”,可“硬”,可大、可中、可小,可定性描述,可定量描述,可局部描述,可整体描述。目前,在系统法学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我国法学界整体上知识结构有所缺憾的时候,我国法学界系统法学的研究应当侧重于作为系统法学基础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在我看来,也就是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已有的非属于系统法学倡导者的学者的具有系统法学意义的研究成果,应当属于系统法学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这些研究成果,相比一些倡导系统法学的学者的“定量分析”、“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显然要具有更高的法学理论层次和法律实践应用价值。这说明,系统法学研究,必须首先重视某种“法哲学”和“实证法学”方向的研究。系统法学长期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理论地位和价值,没有受到我国法学界的相当重视,我认为,那些倡导系统法学的研究者没有在“法哲学”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上深入下去并取得一定成果,而是过多地侧重“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这类问题,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系统法学倡导者们所进行的很多系统法学研究,由于大量充斥“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内容,并运用一些数学模型来表述这些内容,这构成了我国整个法学界了解和认识系统法学的技术性障碍,实际上也降低了系统法学的理论层次,削弱了系统法学应当呈现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思辨性,容易使我国法学界对系统法学误解为只能研究一些细致末节的法的现象,甚至只是故弄玄虚。我认为,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基本概念解释和说明法的现象,与应用系统工程方法解决或预测立法、司法、执法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是应当区分考虑的。

三、谁会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作为一种事实情况,一个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没有极特殊的情况,是不会继续另一种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的,也不会去从事一种专业技术工作。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而后又直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其中很少有人具有相当的自然科学的知识,不少人还不能说对哲学以及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理解。我国确实有一些人受过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后来又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或者从事了法律职业,这些人从事系统法学研究时非常适宜的。不过这一少部分人很少会有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动力,这又与我国学术研究的评价和激励体制有关。系统法学研究是一件很辛苦的创造性工作,是一件相当耗费精力、时间和金钱的事情,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即使同时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结构,也不一定在这一过程中做到实质性突破。”如果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对传统的阶级分析法学进行改造和完善,对西方法学流派进行探讨,甚至是基本没有思想的抄袭,都能获得一定的学术名声、职称和经济利益,那么一部分有潜力的研究者当然就会认为,没有必要去辛苦地冒险地研究起初看起来注定是有些陌生和粗糙的系统法学。系统法学兴起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都很“贫困”,科学和科学技术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强调按照科学和客观规律办事,那段时期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可以说是“百废待兴”。在这些背景下,系统法学研究主要体现在“法治/法制系统工程”方面,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在今天,系统法学研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我们不得不说与我国法学界的总体上的知识结构和法学研究的评价体制有相当关系。

一个受过自然科学领域高等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观察与分析,就会发现法学研究本身、法律推理、人类设计的法律制度、法的实际运行、法律制度的演变等许多法的现象都体现了系统科学的原理,这些法的现象都可以进行系统科学的解释。他会认为一些法的现象可以成为系统科学的很好的素材和例证。逻辑上如此,事实上也是如此,几十年来,很多杰出的科学家从数学、物理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等方面大大丰富和发展了系统科学,他们的很多关于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都论及了法和法律,只不过他们基本上是点到而止,一代而过,没有展开论述。当然,系统科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也无需法学的参与和贡献。法学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所有学科的学者都开放,绝不仅仅是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们的领地,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法学研究作出了巨大的重要的贡献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是常有的。如果我国法学界长期忽视和漠视系统法学,那么有一天,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搞出了一个系统法学研究成果,也是很正常的。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参考文献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

《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许国志主编,__年9月第1版。

《系统科学论著选(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系统科学研究会编。

《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__年4月第1 版。

系统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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