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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施工安全消防协议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保卫消防标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部和北京市政府与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有权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保卫消防标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有权对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3.甲方如有直接分包的工程(专业分包等),分包单位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保卫消防标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及不服从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主要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及兴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2.施工现场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项目经理部领导小组的组长并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及每周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消防工作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消防工作。
3.制定消防工作总体方案及绘制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图,并根据冬雨季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定出易发生火灾部位的防火预案及灭火方案。建立并执行消防工作检查制度,制定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
4.成立现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经过培训与定期进行演练及实行昼夜巡逻制度,当发生意外火情后可立即组织抢险灭火。
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6.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设置的消防器材、消火栓要做到布局合理,成组设置,水龙带齐全,要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干管、消防立管及消防栓口设置要符合标准规定。
7.电焊工、气焊工、防水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要按规定开具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8.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气石油气“钢瓶”。
9.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10.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存放与使用安全。
11.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库房要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2.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及明显的防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3.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场时要进行检验,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1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筑工程内设置宿舍。
15.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寒冷季节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16.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全体作业人员签字手续,时要有具体的防火措施,必须派专人看护。
17.现场搭设的各种临时建筑,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要有厂方及安装单位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8.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煤气罐等)不能再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三、施工现场一旦发生火灾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如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不符的,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北京市公安消防部门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后自行终止。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2篇 中冶焦耐工程安全消防环保协议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甲方的 干熄焦运焦系统及本体框架基础土建工程项目 发包给乙方承包。
由于攀钢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厂属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化工型企业,为使该项目在作业(施工)中不发生火灾、爆炸、污染及人身伤害等各类事故,保证生产和作业(施工)的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安全消防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作业中各自的职责,并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干熄焦运焦系统及本体框架基础土建工程
2、项目作业地点(区域):煤化工厂
3、项目编号:jg03-20xx-1
4、项目内容:
以下内容的施工、安装、检验及为工程验收、投产、达产、达标等有关工作:
干熄焦运焦系统及本体框架基础土建工程
5、 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
6、项目承包合同书号:151e施合001号
7、项目期限: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五年三月十日
二、甲、乙双方共同的安全环保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的法规、法令、规定、标准、政策等。
2、认真遵守执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和攀枝花市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的各项规定。
3、认真遵守执行攀钢(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的各项规定。
4、认真遵守执行攀钢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厂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的各项管理规定。
5、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6、多单位、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与各方取得联系,各自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并且各方要设专人联系和监护。
7、甲乙双方的法人(委托)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分别签字认可,不允许代签,否则协议无效。
8、若涉及双方所签定的项目合同和安全消防环保协议以外的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9、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三、甲方必须履行的条款
1、开工前,甲方(含业主)应向乙方进行安全、消防、环境、技术交底,并有交底记录,由乙方受教育人签字为准。
2、乙方进场作业所需的水、电、风、气等能源介质,由乙方填制用能申请表,甲方负责审批,并由甲方指定接点位置,由乙方人员接点和撤点。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工具、材料、设备及休息棚放置地点。
4、作业(施工)若涉及其他方时,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好相互关系。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之规定,进行处罚、教育乃至停工。
四、乙方在生产(施工)现场必须履行的共性条款
1、乙方负责制定该项目的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消防、环保、现场保卫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体系,把作业(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环保、现场保卫工作作为乙方最基本的职责认真履行,负责施工区域的安全、消防、环保、现场保卫管理。乙方应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检查和现场保卫工作,制止乙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驱赶外来偷盗和闲逛的人员。负责乙方伤亡人员的抢救和处理。
2、乙方负责该项目作业(施工)人员的安全、消防、环保教育和安全、消防、环保技术培训工作。乙方负责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资格,因乙方人员无资质证造成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不得使用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有禁忌要求的工作。乙方施工人员作业时间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定,不准疲劳作业。
3、乙方在制定作业(施工)方案时,方案中必须有保证作业(施工)的安全、消防、环保、现场保卫防护措施;对专业性强的作业(施工)项目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消防、环保的施工组织方案。乙方在作业(施工)过程中负责落实安全、消防、环保、现场保卫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甲方发包给乙方承包的项目不准转包或分包他方,否则因转包或分包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必须组织作业(施工)人员接受甲方的安全、消防、环境、技术交底的教育(以签名为准)。乙方不得安排未接受甲方安全、消防、环境、技术交底教育的人员进场作业(施工),否则因未受教育的作业(施工)人员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6、乙方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动用甲方工具、设施、设备及水、电、气、风。乙方如果需使用甲方的机具、设备、设施时,应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并由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设施等逐一检查验收,给甲方出具书面合格保证后,方准使用。乙方不得使用有故障的或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机具、设备、设施,并对机具、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7、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动火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交通管理制度等,严禁在甲方辖区内擅自生火、动火。
8、乙方人员进入甲方辖区,严禁吸烟。
9、乙方在施工中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化工厂动火管理制度。由乙方动火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经甲方车间、部门、保卫科审批后方准动火。不准无证动火。
10、动火前,乙方动火负责人必须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到位,否则虽有动火许可证,也是违章动火。
11、乙方在易燃易爆区域(含其上空)动火作业必须对相邻的易燃易爆的设备设施(含沟井)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隔离墙以及严密的遮盖好后,方准动火。
12、乙方若动用了甲方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告车间和保卫科,并由乙方及时补齐。
13、乙方在易燃易爆设备、设施管道上施工(作业)时,必须使用木制工具或铜制工具,绝不允许使用铁制工具,避免产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14、乙方夜间不得进行危险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15、乙方不得在装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液体、固体的槽、罐、釜、容器、管道上动火、挖孔、钻孔及电焊。必须进行的作业,事前申请办好危险作业票后,方准进行。
16、乙方在甲方装过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液体、固体的槽、罐、釜、容器、管道上动火或其它作业时,事前必须办好危险作业票,穿好防酸服,戴好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方准进行。
17、乙方在易燃易爆的槽、罐、釜容器内施工,进入前必须取空气样化验有毒物和含氧合格,并保证作业全过程有足够量的通风,满足进人作业的要求。在缺氧和存在有毒物的情况下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呼吸器,避免发生窒息和中毒事故。施工照明或作业必须用低压防爆灯。施工电焊机及电气工具的电线决不允许有接头,谨防电气火花引起火灾。进行焊接作业时,电线必须搭接在焊件上,不允许点焊其它物件,不允许电线有裸露处,不得以现场栏杆、管道、设备、设施作为电流传递介质。
18、乙方施工所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具有资质厂家的产品,否则因气瓶爆炸造成的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应负责向甲方赔偿。
19、乙方对施工现场气瓶的搬运、使用、存贮,必须符合国家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且必须符合生产厂家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运输要用专用车辆运载气瓶,并不得混装;存贮时要分开隔离,不得与禁忌物混贮,并配置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现场使用气瓶时必须竖直立放且采取措施固定,防止倾倒,气瓶与气瓶间、气瓶与明火点(含高温物体)保持间距10米以上。。
20、乙方作业不得堵塞交通、消防、公路和人行通道。因堵塞交通影响甲方抢修、消防、救护等工作,乙方要负全部责任。
21、乙方施工车辆不准客货混装,运货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厂区限速20km/小时。
22、进行吊装作业时,吊下不准有人,钢绳符合安全要求,吊车必须配备有资质的指吊工,吊车必须稳定牢固,吊的过程中不得碰撞其它物件、设备、设施、管道。大型吊装,必须要有吊装方案,经审核通过,方准吊装作业。
23、乙方人员在高空施工(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高空坠落伤人事故,防高空坠物伤人的措施。2米以上高度施工人员必须拴牢安全带,搭好双跳板和防护栏杆(易燃易爆区高空作业必须搭设安全操作平台),下面应设有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并设专人监护。
24、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绳,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出现光头、赤身、赤足、穿短裤、穿拖鞋等现象。
25、雨季施工乙方要落实防滑跌、防触电、防电焊机二次线伤人的措施。雨季要加强高偏坡、深基础的安全施工,防跨塌、沉陷伤人。
26、乙方作业中不准将废油、废水直接外排或超标外排,废渣不准污染其它区域和公路。
27、乙方作业产生的废渣、废油必须当日清理干净,运到规定场所不能过夜。若造成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污染事故的全部责任。
28、乙方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否则处罚乙方,并负责向甲方赔偿花草树木的种植费和设施修复费。
29、乙方作业人员只准在作业区域内作业和相应的安全通道上通行,不准闯入其它区域和岗位,不准在厂区闲逛。
30、严禁将亲朋好友(老人、妻子、小孩)和闲杂人员带入现场。
31、严禁在甲方辖区内打牌、下棋、赌博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违者进行处罚,并交甲方现场保卫科查处。
32、严禁在厂区内凉晒衣物、被褥等物,以及其它影响煤化工公司形象的事件发。
33、乙方应文明施工,保持现场清洁,做到人走场地清。
34、乙方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生产保卫工作,并组织人员进行守护,对偷盗人员进行趋赶。
35、乙方施工使用的设备、备品、工具和其它物件等由乙方自己守护,如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己负责。
36、乙方现场守护人员严禁脱岗、睡觉。
37、严禁乙方人员监守自盗。
38、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高温强光灯具(如碘钨灯)。需使用的,必须经甲方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39、乙方作业过程中存在隐患时,立即停工整改,应主动、及时整改完毕后,再施工。若不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让乙方停工,待纠正整改完毕后复工。
40、乙方按甲方有关规定(项目费的1—2%)向甲方缴纳安全环保抵押金、保证金和作业(施工)中产生“三废”在甲方排放的排污费,以及由甲方处理“三废”的处理费等。
41、发现乙方违反安全协议某一条款,甲方处罚乙方罚款100 – 50000元,同时按煤化工厂《外委项目和外揽项目安全环保消防管理标准》扣罚安全环保消防抵押金或保证金。若不主动交罚款者,由财务部在工程费或劳务费中加倍(2-10倍)扣除。
42、乙方人员被上级有关单位处罚时,乙方应主动到上级单位交纳处罚金,不及时上交或不交者甲方将加倍(2—10倍)扣除乙方费用。
43、乙方对己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现场保卫的法规、法令、规定、标准、政策及本安全环保协议条款内容以及乙方人员违反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切事故后果负责。若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44、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工负伤或抢险负伤人员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并承担处理的一切费用。
五、乙方在化产区域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
1、乙方作业前现场准备防施工污染物质及设备(如:沙袋、铁锹、沙土、焦面等)。
2、乙方作业前应对施工区域的环保设施、酚水道、外排水道、消防设施作详细了解。
3、乙方作业过程中,遇到不明管网,电网,水道等不能解决或确定的设施,必须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给甲方对口施工人员,逐一核实清楚。如:对管网、电网、水道(外排水道、酚水道)等的来向、去向,流通介质,以及危害性等核实清楚,采取有效的隔离隔断措施,并经甲方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4、拆除的旧管线,旧设备如交与乙方处理,必须及时清运,安全处置。
5、乙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材料禁止在化产施工区域堆放过夜。
六、乙方在生产(施工)现场必须履行的个性条款
1、甲方(含业主)提供1份《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给乙方;
七、此协议在双方签定的工期内有效,如工期有变动或延期,双方应签定有效的文字补充说明。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甲方法人(委托)代表: 乙方法人(委托)代表:
甲方项目负责人: 乙方项目负责人:
甲方现场负责人: 乙方现场负责人:
协议签定地点:
协议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第3篇 工程项目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项目实施中人身、电力、防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项目实施时间:
第三条 项目实施内容:
第四条 甲方安全责任
1、 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 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项目实施安全措施,在开始项目实施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项目实施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 甲方指派 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 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甲方电力、人身、设备、防火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8、 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项目实施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项目实施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项目实施要求的。
第五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项目的承包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电力、火灾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 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 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现场项目实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项目实施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 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乙方指派 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项目实施活动,必须编制安全项目实施措施,项目实施前对全体项目实施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项目实施。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项目实施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项目实施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项目实施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项目实施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项目实施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项目实施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项目实施范围进行项目实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项目实施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项目实施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 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 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项目实施。
12、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 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力、火灾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14、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15、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六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
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七条 项目实施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合同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力、火灾和设备事故、未被甲方检查罚款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及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的,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力、火灾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力、火灾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项目实施违章行为的处罚,按下列第八条具体细则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 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 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组织设计;项目实施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项目实施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项目实施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在项目现场使用的各类危险设施,若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甲方视情况严重在安全保证金中扣款200--1000元。
6、 乙方未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或违反甲方相关安全规定,甲方视情况严重在安全保证金中扣款200--1000元。
7、 乙方因违章项目实施,违章造成事故,甲方视情况严重在安全保证金中扣款400--2000元。
8、 若乙方的作业人员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特殊工种人员没有携带证操作,甲方视情况严重在安全保证金中扣款200--400 元。
9、 乙方违反甲方“5s”和定置管理、现场乱堆建筑垃圾和乱扔生活垃圾的视情况严重在安全保证金中扣款200—500元。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