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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协议(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5

银行间协议

第1篇 银行间约期存款协议

甲方 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乙方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 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 ‰,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 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2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21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3)

声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的 著作权 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第八条 信息披露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保密

第十七条 转让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

乙方/主承销方:__________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_________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

1.5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1.6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7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1.8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9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0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核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

1.11发行方案:指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而制定,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1.12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3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4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15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6工作日:指 北京 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7公告日:指刊登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

1.18 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19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20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

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2013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2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2.3 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______[请选择填写: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方委任丙方(若有)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________[请选择填写: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3.2发行方委任____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委托________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____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同意由______方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3.3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确定。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4.1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________[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2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

4.3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

4.4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5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4.6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发行人应与主承销方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3.3款确定。

4.10发行方应当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 清算 所 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4.11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2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 代理 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5.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

5.2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

在丙方存在时,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______。主承销方之间不对对方的包销额度 承担连带责任 ,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

5.3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4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5.5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

5.6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要求时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建议或方案。

5.7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赖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

5.8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

5.9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6.1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划付:

6.1.1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1.2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2若发生承销团其他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不足而导致主承销方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日______时将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

6.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6.4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7.1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

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年承销费率为(请勾选):

□短期融资券:_____%;

□中期票据:_______%;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_____%;

□超短期融资券:_____%;

□定向工具:_____%;

□资产支持票据:_____%;

□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另行约定。

7.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

7.3.1一次性支付:

7.3.1.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

7.3.1.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簿记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7.3.2按年支付:

7.3.2.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2.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在丙方存在时,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簿记管理人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___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

7.4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托管、兑付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因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发行方承担,并由发行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

7.5 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发行顾问费金额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额度的____%,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发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

7.6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

甲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乙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丙方(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2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件,并督促发行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相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9.3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按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0.1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持续对发行方开展跟踪、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发行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

10.2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簿记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1.1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11.2 各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注册发行工作。

11.3各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1.4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各方受本协议约束。

11.5各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该方的 公司章程 或内部规章、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11.6各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 诉讼 、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11.7主承销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就利率区间、利率水平、发行规模、注册时间等不确定事项向发行方做出承诺;发行方保证不要求主承销方从事此类行为。

11.8本协议各方在此向其他签署方承诺,其将不会因其与其他签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 债权债务 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12.1主承销方所承担的每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于发行日前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12.1.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已经依法获得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

12.1.2发行方已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了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各类信息;

12.1.3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已经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方签署《利率区间确认函》之后和簿记建档开始之前,若出现有确切 证据 表明簿记区间与市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况,且发行人与主承销方根据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协商一致并决定延迟发行或调整利率区间的,则以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再次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为准。

12.1.4发行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和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及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未发生本协议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

12.1.5发行方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了相关登记、托管及兑付协议。

12.1.6发行方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合法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7信用增进协议或相关文件(若有)持续合法有效且信用增进方案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8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件(若有)。

12.2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前,主承销方已经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其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

12.3主承销方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适用;多方担任主承销方的,上述放弃先决条件的行为应经主承销方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13.1如果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出现可能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调整,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暂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调整簿记利率区间。

13.2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下列情况,且足以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发行方。发行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2.1主承销方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2.2主承销方的承销资质发生变化;

13.2.3主承销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3.2.4主承销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的决定;

13.2.5主承销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

13.2.6主承销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 刑事诉讼 ,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3.2.7其他足以对主承销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3.3如果发行方发生下列情况,足以对发行或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主承销方有权暂缓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3.1发行人名称、经营方针和 经营范围 发生重大变化;

13.3.2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3.3.3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13.3.4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 抵押 、 质押 、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13.3.5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3.3.6发行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13.3.7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13.3.8发行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 定金 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3.9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3.10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3.11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3.3.12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3.13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3.14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发行人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3.15发行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3.3.16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发行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1如果发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主承销方支付应付款项,发行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主承销方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1.2如果发行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主承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1.3如果发行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所涉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主承销方遭受损失,发行方应赔偿主承销方的实际损失。

14.1.4如果发行方发生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或第14.1.3款违约事件,主承销方有权暂缓履行或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部分或全部承销义务。

14.2主承销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2.1如果主承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发行方支付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发行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14.2.2如果主承销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主承销方应赔偿由此给发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2.3如果主承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2.1、14.2.2之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发行方由此遭受损失,则主承销方应赔偿发行方的实际损失。

14.2.4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上述第14.2.1款、第14.2.2款或第14.2.3款约定的违约事件,发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对主承销方的委任。

14.2.5每一主承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任一主承销方对于因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事件。

15.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当然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15.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该影响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60天,且双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适用。

第十六条 保密

16.1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6.2上述第16.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6.2.1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6.2.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公开的资料。

16.2.3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6.3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6.4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16.5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有权机构的要求把资料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要求通知其他方。

16.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公布或披露。

16.7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协议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七条 转让

17.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18.1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9.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协议列明的有关地址。

19.1.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 破产管理人 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协议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9.1.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9.1.3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9.1.4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9.1.5采用其他方式的,于协议各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19.2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19.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9.4 本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丙方(若有)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0.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各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此前各方就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达成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2协议各方在签署《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之后应自觉遵守本协议。

20.3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21.1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承销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承销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销协议的下述内容:

21.1.1第一条第1.19款对“中国法律/法律”的定义;

21.1.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1.3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21.1.4 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1.1.5本第二十一条;以及

21.1.6第二十三条第23.1款、第23.4款和第23.5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2.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2.2如果发行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主承销方有权向发行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3如果主承销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发行方有权向主承销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4本协议因解除而终止时,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但这种终止不影响任何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各方因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义务及相关费用支付义务。

22.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兑付完成之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3.2 协议各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

23.3若协议各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协议各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23.4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

23.5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6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24.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24.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4.1.3 本协议名称、目录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4.2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一份由交易商协会备案,其余各份由签署方分别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发行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主承销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发行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

丙方(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上述各方均已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在承销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具体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承销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承销协议》第 条第 款修改为:

二、其他补充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发行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承销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承销方(若有):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3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 质押 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 清算 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 。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 合同订立 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第4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21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13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3)

声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团协议》)的 著作权 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团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本协议各签署方可根据《承销团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团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团协议》第十六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本协议各签署方应及时将《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及交易有效约定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事项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安排

第五条 承销责任和承销费用

第六条 登记和托管

第七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第八条 先决条件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保密

第十二条 转让

第十三条 不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方和其他承销商在参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经签署本协议,且已在承销协议中被发行方委任的承销机构。

1.4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承销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

1.5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并已经签署本协议,接受主承销方的邀请,共同参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承销机构。

1.6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承销协议》约定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1.7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而与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8承销协议:指发行方与主承销方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签订的,明确发行方与主承销方之间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1.9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10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或银行间市场 清算 所 股份有限公司 等主管机构认可的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服务的机构。

1.11注册金额:指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2发行方案:指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而制定,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1.13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为发行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4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5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订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16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按照《承销协议》约定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7承购包销:指承销商按照《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以及交易有效约定,在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结束后,在《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获配承销额内将未售出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8销售佣金:指由主承销方根据承销商销售债务融资工具的业绩按约定费率向承销商分配的手续费。

1.19基本承销额:指主承销方组建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时,在《组团邀请函》中明确,并由承销商在《参团回函》中确认的参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时承诺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按发行利率/价格认购的最低承销金额,该金额同时也是承销商应获得配售的最低限额。

1.20交易有效约定:指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关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承销业务的约定,包括《组团邀请函》、《参团回函》、《申购说明》、《申购 要约 》以及《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等。

1.21组团邀请函:指主承销方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向具有承销资质并已签署本协议的机构发送的邀请参加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的函(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一)。

1.22参团回函:指承销商向主承销方出具的确认参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的回复函(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二)。

1.23申购说明:指在簿记建档日前一工作日由簿记管理人向市场公告的用以明确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申购办法,及簿记建档安排等事项的文件(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三)。

1.24申购要约:指承销商按照簿记管理人发送的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说明》的要求,向簿记管理人发送的认购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申购书面要约(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四)。

1.25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指簿记管理人向承销商出具的确认该成员获得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配售金额、应缴款项金额以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最终发行利率/价格等基本信息的确认函(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五)。

1.26获配承销额:指某期债务融资工具《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中确定的相关承销商获得的配售额(该金额应不低于其参团时确认的基本承销额,经主承销方同意免除的除外)。

1.27到期兑付款:指用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的相应款项。

1.28合规申购总金额:所有有效申购要约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金额总和。

1.29有效申购要约: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以下/发行价格以上 (含)仍有申购数量的符合簿记管理人格式要求的《申购要约》于规定截止时间前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其申购价位位于本《申购说明》所确定的申购区间内,且其他内容亦符合本《申购说明》要求的申购要约。

1.30有效申购金额:每一有效申购要约中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以下/发行价格以上 (含)的申购数量总和。

1.31有效申购总金额:指所有有效申购要约确定的有效申购金额之和。

1.32工作日:指 北京 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 法定节假日 和休息日)。

1.33公告日:指刊登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

1.34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35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36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团协议》);

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2013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交易有效约定(2013版)》(简称《交易有效约定》),包括《组团邀请函》、《参团回函》、《申购说明》、《申购要约》以及《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等。

2.2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本协议各签署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2.3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团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就一次具体组团承销而言,在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有效约定、补充协议、承销团协议。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事项

3.1 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发行条件等基本事项以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有效约定文件最终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安排

4.1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进行。

4.2根据与发行方签署的《承销协议》,主承销方负责发行方申请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和发行全过程,同时负责组建承销团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应积极配合并协助主承销方工作。

4.3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商名单根据《组团邀请函》和《参团回函》确定。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主承销方向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并已签署《承销团协议》的金融机构发送《组团邀请函》,邀请其参与主承销方组建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该金融机构如同意参团,则按照《组团邀请函》的要求,及时将加盖其预留印鉴(样式见附件六)或法人公章的《参团回函》传真给主承销方,《参团回函》一经传真至主承销方,即表明其正式参加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并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承销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组团邀请函》是主承销方发出的要约,《参团回函》作为承销商做出的正式承诺,共同构成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有效约定的一部分。

4.4发行开始前,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协助发行方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发行文件。

4.5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由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

4.6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并确认,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销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4.6.1 簿记管理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全权管理、操作簿记建档程序;

4.6.2债务融资工具应全部通过簿记建档集中向承销团成员配售;簿记管理人以外的承销团成员应根据《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及《申购说明》等相关资料于有效申购时间内将加盖其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根据《发行方案》和簿记建档情况确定每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价格,并据此统计有效申购金额,确定各承销团成员获得配售的债务融资工具数量,然后向其他承销团成员发送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4.6.3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根据每期债务融资工具《组团邀请函》和《参团回函》确定;

4.6.4债务融资工具的配售应按照《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原则进行。

4.7募集资金的收缴和划付由簿记管理人按《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统一安排,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4.8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束后,主承销方负责统计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情况。

4.9各承销商同意上述承销安排,分别并且共同确认如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4.9.1由主承销方与发行方协商确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付、上市等相关事宜,签署包括《承销协议》在内的有关协议;

4.9.2由主承销方与发行方协商确定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价格区间,若发行方和主承销方无法就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价格区间达成一致,承销商认可并接受主承销方所做的决定;

4.9.3由主承销方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主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等递交有关文件。

第五条 承销责任和承销费用

5.1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方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商以承购包销方式承销。

5.2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可对承销商设基本承销额,非经主承销方许可,承销商不得退团、拒绝或放弃认购基本承销额,且其所承销金额不得低于基本承销额。如《组团邀请函》发行要素表中所列事项发生任何变化,主承销方应根据承销商要求免除其基本承销额。

5.3 发行工作开始后,承销商应当按照主承销方的要求,将发行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以传真方式及时通报主承销方;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迅速通报主承销方。

5.4承销商应确保其债务融资工具的销售对象符合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

5.5承销商应确保按获配承销额承销某期债务融资工具。

5.6 承销商须按照《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最终确定的获配承销额将相应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款项的收款账户及缴款时限由簿记管理人在《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中确定。上述缴款时限以到账时间为准。若有承销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违约承销商逾期未划付承销款项对应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

5.7 承销商承销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销售佣金以《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销售佣金计算基础。

5.8簿记管理人在足额收到发行方支付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后的五个营业日内,向履约承销商支付当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佣金,并将上述款项划至其在《申购要约》中指定的账户。如发行方未按时、足额将承销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簿记管理人无义务为其垫付销售佣金,但簿记管理人有义务向发行方催缴和追偿。

5.9 如簿记管理人要求提供发票或类似记账凭证,承销商应按照簿记管理人要求及时开具发票或类似记账凭证,该记账凭证票面总金额应与其获得的销售佣金金额相等。

5.10如承销商在《申购要约》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发生变动,承销商应当在簿记管理人向其支付销售佣金之前书面通知簿记管理人更新后的仍以该承销商为收款人的收款账户信息,并在该书面通知上加盖其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

5.11每一承销商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每一承销商无义务保证承销团其他承销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六条 登记和托管

6.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管机构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照登记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6.2主承销方负责协助发行方与登记托管机构协商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7.1 本协议各签署方(以下简称“本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以下简称“对方”)声明、保证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

7.1.1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

7.1.2本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承销工作。

7.1.3本方已按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7.1.4本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本方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本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本方受本协议约束。

7.1.5本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本方的 公司章程 或内部规章、约束本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7.1.6本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本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 诉讼 、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7.1.7本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

7.1.8本方在此向对方承诺,本方将不会因本方与对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 债权债务 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7.1.9 本方已向对方充分披露与本方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且上述信息和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先决条件

8.1 本协议各签署方在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中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8.1.1 针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协议》得以正式签署并生效;

8.1.2 上述《承销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得以全部实现,但被主承销方在签署《承销协议》时按照相关约定放弃的先决条件除外,主承销方按照相关约定放弃先决条件应不损害承销商的利益。

8.2若上述第8.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在主承销方主承销的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没有实现,本协议将自动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适用,但不影响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协议。

8.3 如果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因上述第8.2款规定的情形而不适用本协议,主承销方无需对承销商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如果主承销方因本条上述第8.2款规定的情形而获得相应的补偿时,主承销方应根据承销商的承销份额及损失情况,在所获补偿额内适当对承销商予以补偿。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9.1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各签署方的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9.1.1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如果某签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违约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守约收款方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除此之外,前述守约收款方有权依法采取针对违约方的一切行动以弥补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蒙受的损失;如前述守约收款方依本协议约定对违约方有其他付款义务,则该守约收款方有权从该应付款项中扣收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9.1.2 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如果某签约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其他一方或多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其他方的实际损失;

9.1.3除《承销协议》约定的主承销方余额包销责任外,每一签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相互不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

10.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当然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10.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该影响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60天,且各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适用。

第十一条 保密

11.1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1.2上述第11.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1.2.1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1.2.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公开的资料。

11.2.3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1.3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1.4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11.5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有权机构的要求把资料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反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要求通知其他方。

11.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公布或披露。

11.7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协议各签署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二条 转让

12.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十三条 不放弃权利

13.1 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4.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协议列明的有关地址。

14.1.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 破产管理人 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本协议各签署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4.1.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4.1.3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4.1.4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4.1.5采用其他方式的,于本协议各签署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14.2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14.3若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5.1《承销团协议》经签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后即对签署方生效,本协议各签署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

15.2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或因其他重大变化需要重新修订和重新签署,《承销团协议》一经签署对签署方长期有效。

15.3除各期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有效约定外,本协议各签署方在《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之后不再另行签署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或其他文件等。

15.4各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有关债务融资工具的组团承销行为适用本协议。除非法律要求或各方另有约定,对于本协议各签署方之间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进行的,且在签署本协议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仍适用原协议。

15.5主承销方应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和各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有效约定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16.1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本协议各签署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承销团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排除、变更或修改本协议的下述内容:

16.1.1第一条第1.35款对“中国法律”的定义;

16.1.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16.1.3 第七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16.1.4 第十五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6.1.5本第十六条;以及

16.1.6第十八条第18.1款、第18.4款和第18.5款。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7.1 本协议项下某期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可以由于以下原因而终止适用本协议:

17.1.1 因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执行完毕、提前终止或被解除;

17.1.2 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17.1.3 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8.2款约定的事项;

17.1.4 出现本协议第十条第10.5款约定的事项。

17.1.5 本协议终止而终止适用。

17.2本协议一方如丧失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则自动退出本协议。

17.3本协议一方可在交易商协会备案后主动退出本协议,但其在某一有关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项下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自其在该具体项目中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本协议对该退出方终止适用。

17.4经本本协议各签署方书面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8.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8.2 本协议各签署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

18.3若本协议各签署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18.4若本协议各签署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

18.5若本协议各签署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6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附则

19.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19.1.1凡提及本协议均包括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和交易有效约定;

19.1.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9.1.3本协议名称、目录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19.1.4除计息期限外,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 “日”或 “天”应为工作日。

19.1.5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一份由交易商协会备案,其余各份由签署方分别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之签署页)

签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上述各方均已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团协议》),为进一步明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中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在承销团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具体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各项定义的含义与《承销团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组团承销中,《承销团协议》第 条第 款修改为:

二、其他补充约定:

(本页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之签署页)

主承销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本页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之签署页)

承销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一:组团邀请函

_____公司_____组团邀请函

各承销机构:

_____公司将于近期发行_____,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基本发行要素如下:

拟注册额度

本期拟发行额度

拟发行期限

主体评级

债项评级

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承销团。承销团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组建:

(1)本期,基本承销额为当期实际发行金额的_____%,且不超过_____万元(必须是人民币_____万元的整数倍)。

(2)本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各期,基本承销额为每期发行金额的_____%。(必须是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

如贵单位有意参加正在组建的承销团,请贵单位将加盖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的《参团回函》原件(一式_____份)以及承销资格备案通知原件(一式_____份)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前送达我方。

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方联系,我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 编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件

主承销商:_____(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二:参团回函

_____公司_____参团回函

_____:

本单位已认真研究《_____公司_____组团邀请函》正文及相关附件所示的发行条款及承销说明,并有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参加_____公司_____承销团,并承诺未经发行方及主承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上述《组团邀请函》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信息:

(1)本期,基本承销额为当期实际发行金额的_____%,且不超过_____万元(必须是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

(2)本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各期,基本承销额为每期发行金额的_____%。(必须是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基本发行要素如下:

拟注册额度

本期拟发行额度

拟发行期限

主体评级

债项评级

我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 编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件

单位(盖章):_____(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三:申购说明

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申购说明

一、重要提示

1、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_____号文件批准,_____公司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2、本次发行采用主承销商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指定账户收款的方式。_____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本期_____,_____作为簿记管理人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3、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期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各承销商请详细阅读本《申购说明》。

4、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_____亿元,期限_____。每家承销商基本承销额为_____。

5、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按面值发行(或:贴现发行),申购区间为_____。填写申购利率(或:价格)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填写,申购利率的最小报价单位为0.01%(或:申购价格的最小报价单位为0.01元/百元)。

6、承销商提交的簿记申购金额为实际需求金额。

7、在本《申购说明》中,营业日是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8、本次簿记建档仅接收承销商的《申购要约》。其他投资者请通过承销商购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9、本次簿记建档截止后将停止接收承销商的《申购要约》,敬请留意。

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条款

1、债务融资工具名称: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2、计划发行规模:_____亿元。

3、期限:_____。

4、价格/价格区间:_____。

5、利率/利率区间:_____。

6、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

7、发行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8、分销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9、缴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上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1、兑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营业日, 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付息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3、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销售佣金费率不低于_____。

14、债券评级:_____公司给予发行方的主体评级为_____、债项评级为_____。

15、登记托管形式: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在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托管。

16、付息及兑付方式: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事宜按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登记托管机构代理完成利息支付及本金兑付工作。

17、上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三、申购区间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区间确定为_____。

四、申购时间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期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承销商须在上述规定的申购期间内以传真形式向簿记管理人提交《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申购要约》(以下简称“《申购要约》”),申购时间以承销商将加盖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时间为准,传真号码为_____。

五、申购程序

1、承销商按本《申购说明》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申购要约》,并在本《申购说明》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传真号码。

2、各承销商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在本说明前述规定的申购区间内自行确定申购价位,每家承销商可报出不超过_____个意愿申购价位及相应的申购金额。每个价位所对应的申购金额即为该成员在该价位愿意投资的需求,所有价位的申购金额及最低承销额之和为该承销商愿意投资的总需求。

3、对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每个承销商申购总金额下限为人民币_____万元(含),且必须是人民币_____万元的整数倍。

4、每家承销商在申购期间内可以且仅可以向簿记管理人提交一份《申购要约》。

六、确定发行规模

簿记管理人根据收到的《申购要约》进行簿记建档,统计有效申购要约的数量。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发行方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并在登记托管机构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和中国货币网上刊登的《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发行情况公告》中予以公布。

七、债务融资工具定价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原则及方式如下:

□方式一:

1、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的定价

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有效申购额小于发行额的情况,可分如下情形处理:

(一)对于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的,原则上应取利率区间上限为最终发行利率;

(二)对于以代销方式承销的,原则上应取有效申购单的最高利率为最终发行利率。

□方式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债务融资工具配售与缴款

1.定义:

(1)有效申购要约: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以下/发行价格以上(含)仍有申购数量的符合簿记管理人格式要求的,于规定截止时间前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其申购价位位于本《申购说明》所确定的申购区间内,且其他内容亦符合本《申购说明》要求的《申购要约》。

(2)有效申购金额:每一有效申购要约中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以下/发行价格以上(含)的申购数量总和。

(3)有效申购总金额:所有有效申购要约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金额总和。

2、配售原则: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按照如下原则及方式进行配售:

□方式一:

(1)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低于或者等于簿记建档总额,全部合规申购获得全额配售;

(2)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簿记建档总额,则对发行利率以下的全部合规申购进行全额配售,对等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进行按比例配售。

(3)配售调整情况

簿记管理人应当对配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团队议定,可对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a. 对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设有基本承销额的,须满足对基本承销额的配售;

b. 对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簿记建档总额的,若按比例配售导致出现某配售对象边际上的获配量小于1000万元的情况,经与其协商,可整量配售或不配售。

□方式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缴款办法:

簿记管理人_____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各承销商获配当期债务融资工具面值金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承销商应按照《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要求,于缴款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前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九、簿记管理人联系方式

1、簿记管理人联系方式

名 称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2、簿记管理人指定缴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

各承销商应就其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事宜咨询其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士,并对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合法、合规性自行承担责任。

簿记管理人:_____(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四:申购要约

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申购要约

_____:

本单位_____在此同意并确认:

(1)按簿记建档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承销本期债券的基本承销额_____万元;

(2)申购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的申购价位及申购金额为(不含基本承销额):

申购价位

申购金额(面值)

万元

万元

万元

重要提示:

1.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申购金额下限为_____万元(含),且为____万元的整数倍。

2. 承销商将《申购要约》填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最晚不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将该《申购要约》传真至_____。

本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邮件

登记托管机构托托管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销售佣金收

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本单位已充分了解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内容和细节,现特此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本单位依法具有购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资格,有权向簿记管理人提交本《申购要约》。并且,在任何可适用的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同意、决议和内部批准;

2、本单位已经完全了解和接受《_____公司_____年第_____期_____申购说明》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该说明填写本《申购要约》;

3、本单位同意由主承销方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该所确定的最终债券配售结果;

4、本单位理解并接受,簿记建档结束后,本单位如果获得配售,簿记管理人向本单位发出的《_____公司_____年第_____期_____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将构成对本《申购要约》的接受,届时,本单位即有义务按照其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申购日期:

附五: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_____:

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配售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簿记建档结果,贵单位获得配售的面值金额、应缴款金额,以及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最终要素等详细内容如下: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债务融资工具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代码

债务融资工具期限

发行价格

票面利率

_____%(发行日_____期shibor+_____%)

销售佣金费率

缴款日期

获配面值(元)

缴款金额(元)

请将上述应缴款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前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内: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大额支付系统号

在办理付款时,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并注明“_____承销款”字样。簿记管理人将在收到承销款后当日将贵单位所购的该笔债务融资工具过户至贵单位在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另外,贵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如无疑义,请在本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划拨应缴款项,否则视为违约。若有疑义,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簿记管理人。

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传真:_____

簿记管理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六:

签署机构预留印鉴表

签署机构名称

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事项预留印鉴

授权经办部门

部门预留印鉴

被授权人(正楷)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人(正楷)

授权人签字

债务融资工具参团承销事项预留印鉴

授权经办部门

部门预留印鉴

被授权人(正楷)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人(正楷)

授权人签字

签署机构单位公章

第5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第6篇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_________元。债券结算单位为_________元;资金清算单位为_________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1)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2)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3)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2)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2)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4)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银行间协议(6份范本)

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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