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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协议(1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1

适用于协议

第1篇 劳务协议(适用于退休,内退,下岗人员)

劳务协议范本(适用于退休,内退,下岗人员)

协议编号( )

甲方: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协议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乙方试用期为__天。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在协议期内由甲方派往__________,工作岗位由所派往的单位负责安排与调整,乙方愿意服从。

第三条 劳务报酬

乙方的劳务报酬由所派往的单位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确定具体标准,该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由所派往单位直接支付乙方,或先支付甲方,再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责、权、利

1.负责要求所派往的单位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

2.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派往单位的工作规定;

3.负责对乙方违反甲方和所派往单位工作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责、权、利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所派往单位的各项工作规定;

2.维护甲方及所派往单位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及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所派往的单位承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由乙方商原企业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延

1.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的日工资;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逐月续延。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协议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

3.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务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2篇 劳务协议范本(适用于退休,内退,下岗人员)

协议编号( )

甲方: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 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协议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乙方 试用期 为__天。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在协议期内由甲方派往__________,工作岗位由所派往的单位负责安排与调整,乙方愿意服从。

第三条 劳务报酬

乙方的劳务报酬由所派往的单位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确定具体标准,该标准不低于 北京 市 最低工资 ,由所派往单位直接支付乙方,或先支付甲方,再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责、权、利

1.负责要求所派往的单位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

2.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和所派往单位的工作规定

3.负责对乙方违反甲方和所派往单位工作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责、权、利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所派往单位的各项工作规定

2.维护甲方及所派往单位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患 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及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所派往的单位承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由乙方商原企业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延

1.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 违约金 ,标准为乙方的日工资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逐月续延。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协议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

3.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务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3篇 有限公司合伙协议(适用于股权投资)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______(“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订立并签署。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 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依据: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______市。

2.3.2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4.2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公司,其经营场所为____市。

2.5.3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____年。

2.6.2 各合伙人确认,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____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为投资期。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 出资方式

3.1.1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2 认缴出资额

3.2.1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资缴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资在正式签署本合伙协议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一次性缴付。

3.3.2 出资

(1)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该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提前三日发出,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出资付款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2)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资付款日或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达十日仍未缴清全部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的,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生效日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向其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之日。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

(3)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 4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第四条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合伙事务执行

5.1.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____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同意______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力义务。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 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5)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 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8)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0)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1)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3) 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 变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5) 缩减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16)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 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4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5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______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5.6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5.7 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第5.3.1(13)-(15)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 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 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如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生变更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被强制退伙、自动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发生转让、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等),该等变更事项自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成就日或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对全体合伙人生效。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相应更新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全体合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上述变更的效力。全体合伙人进一步确认,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退伙无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1 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办和募集费;

(2) 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包括提供审计服务发生的差旅费);

(3)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4) 合伙人会议之会务费用;

(5)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费用;

(6) 管理费;

(7) 托管费;

(8)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顾问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差旅费;

(9) 有限合伙企业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对于所有因对拟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顾问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不能由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6.2 开办募集费

指有限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募集顾问费用、筹建费用、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1%的开办募集费用。

6.3 管理费

6.3.1 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支付管理费: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总认缴出资额,但当有限合伙企业有项目退出后,自下一个收费期间起,管理费计算基数调整为总认缴出资额扣减该收费期间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项目投资的原始投资成本。为避免歧义,清算期间内不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全年按365天计算),之后收费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收费期间的应收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有限合伙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取,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于每年1月的第1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

6.3.2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管理费承担:

(1) 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普通合伙人在持有、运营、出售项目投资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4)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6.4 托管费

6.4.1有限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确定。

6.4.2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的规定。

6.4.3 托管费以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七条 投资业务

7.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7.2 投资限制

7.2.1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开放或封闭式基金等。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被投资公司上市后,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

(2) 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3)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7.2.2 经合伙人会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对______进行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50%的投资。

7.2.3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除用于项目投资外,只能以流动性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7.2.4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7.2.5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结束后,不应再投资于新的被投资企业,但是可以继续对已有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及跟进投资。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

8.1 合伙人会议

8.1.1 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审批批准普通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的议案;

(3) 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2.6.3条提出的延长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的议案;

(4) 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9.2条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

(5) 更换有限合伙企业托管银行;

(6) 批准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投资事项;

(7) 批准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8)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9) 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就有限合伙企业潜在的项目投资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进行决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8.1.2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第8.1.1条第(1)项听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报告。首次合伙人会议及年度合伙人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普通合伙人在经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后,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人提交的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8.1.4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参与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授权代表持加盖合伙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到达会议现场为参加会议;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拨入会议电话系统为参加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参加会议。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现场签署表决票或决议;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签署书面表决票或决议,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见以表决票或决议上签署的意见为准;但对于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参加表决的合伙人对其签署的书面表决票进行公证或认证(如在境内由公证处公证,如在境外则由使馆或领馆认证,下同)。采取现场会议与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对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和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分别适用前述规定。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的表决票最晚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的通知上载明的会议表决日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邮寄则以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上述五日内合伙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或提交的表决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的,视为弃权,但如召开合伙人会议时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长至十日。

8.1.5 合伙人会议之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会议议题;

(4) 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1.6合伙人会议讨论第8.1.1条所列各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

9.1 分配

9.1.1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被投资公司预分配现金、项目退出所得(包括转让对被投资公司投资的转让所得、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为避免歧义,在进行现金收入的分配时,应扣除预计费用。

9.1.2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项目投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9.1.3合伙企业出资全部缴纳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实缴出资额的前提下,如有限合伙企业的累计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年度回报率8%,则全部收益中低于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超出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分配,其中70%由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3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如有限合伙企业的累计收益小于实缴出资总额年度回报率8%,则全部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9.1.4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流动性投资现金收入,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进行分配,流动性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9.2 非现金分配

9.2.1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9.2.2 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9.1条进行了现金分配。

9.2.3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9.3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9.4 亏损和债务承担

9.4.1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9.4.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0.1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 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 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

(3)如有限合伙人为机构,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该等财产份额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等财产份额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的,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其份额;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况除外,在该等情形下,如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则应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 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财产份额,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

第十一条 会计、报告及账户

11.1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当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审计及财务报告

11.2.1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11.2.2 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1.3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

(1)于每年8月15日前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半年度报告,内容为半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于年度3个月内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1.4 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财产份额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递交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 财产份额转让

12.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1.1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12.1.2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转让申请。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该转让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1) 财产份额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2)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3) 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因财产份额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发生的所有费用。

12.1.3 对于一项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12.1.4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进行财产份额转让时,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全体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业授权,与受让方签署同意受让方受让上述财产份额的书面文件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12.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2.1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财产份额,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2.2.2尽管有前述12.2.1条之规定,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人转让财产份额,但前提是拟受让财产份额当时该关联人的总资产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总资产。

12.3 财产份额质押

12.3.1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

第十三条 退伙

13.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3.1.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3.3条约定强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4.1.4条强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协议下其他义务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3.1.5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被强制退伙或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由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由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监护人、资产管理人)与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协商承继方应支付的对价,并由双方自行结算。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具体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根据第13.1.6条确定。

普通合伙人应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作出上述决定,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13.1.6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应在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退伙付款日”)内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退还的金额=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企业的净值 * 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比例注:

有限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变现的项目净值按项目投资时的原始投资成本计算;

13.1.7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则留待有限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时再行退还。为此,有限合伙企业应以应退的金额为基数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财产份额实际退还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3.2.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条 继承

14.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简称“死亡”)时,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其经公证的遗嘱中载明的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下简称“继承人”),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财产份额唯一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内仍无法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该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则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并应按本协议第13条之规定计算应退还财产份额之金额。该等金额应按继承比例支付给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的继承比例为准),如继承比例无法确定,则该等金额存放于托管账户,待成为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确定(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为准)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账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之日,继承比例仍未确定,则该等金额将被提存,提存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直接扣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视为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向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相应之金额:

(1)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 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工商登记政策规定继承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还的财产份额计算依据参照第13.1.6条之规定处理。

14.3第14.1条及14.2条情形出现时,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为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工商及其他变更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执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2 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第3.3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15.3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七条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7.1.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

17.1.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17.1.3 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17.1.4 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17.1.5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17.1.6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现第17.1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事由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有限合伙企业正式解散。

17.2.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届时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7.2.3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7.2.4 清算期应不超过一年。

17.3 清算清偿顺序

17.3.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 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17.3.2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8.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18.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8.2附件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8.4 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8.6 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查阅财务账簿及合伙人会议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信息承担严格保密。

18.7 签署文本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4篇 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股权激励)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电话:

送达地址:

鉴于有限公司(或称”甲方”、”公司”)于成立,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甲方持有公司%股权,拟向乙方转让部分股权。为保证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进行,明确未来各股东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股权转让

甲方将公司%股权(以下或称“标的股权”)以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

第2条 款项支付及工商办理

2.1 乙方应当在以下事件之一发生时(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1)乙方因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后3日内;

(2)或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之日3日内;

(3)或甲方具体指定的任意其他时间。

2.2 公司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工作日内,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各方应及时提供和签署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2.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以领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正式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乙方同意,未来甲方或公司有权以设立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方式调整股权激励方案,乙方无条件同意相应的调整方案,并配合签署相应文件。

第3条 股东权利和义务

3.1 全职劳动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职在公司工作,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但本协议不代表公司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的任何承诺,双方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2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乙方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乙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3.3 股权成熟

乙方同意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按月成熟。其中,前2年为等待期,2年期满时一次性成熟1/2,之后每年成熟1/4,满4年成熟100%。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且未成熟股权受本协议股权回购条款的限制。

3.4 股权回购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之前,以下任一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全部股权:

(1)乙方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2)或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3)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其中,未成熟部分的股权的回购价格为元(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成熟部分股权的回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以已成熟部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准。甲方支付股权回购款时乙方尚未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的,甲方可对其进行抵扣。

甲方可以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回购权,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日内配合办理股权回购相关事项,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3.5 股权继承

各方一致同意: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回购,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3.6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3.7 股权稀释

如因融资需稀释股权的,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比例及股权成熟比例同比例稀释。

3.8 竞业限制、禁止劝诱

乙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各方确认,上述竞业禁止义务须无条件遵守,公司无须向各方履行上述义务而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个月内,非经全部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乙方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若乙方有违反本条承诺的行为,则该行为所产生的归属该出资人的一切收益都归公司所有。

3.9 一致行动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2)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5)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7)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8)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如全体股东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甲方一样的投票决定。

3.10 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所进行的开发、研发、创新所产生的各项技术、知识产权、代码或解决方案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

第4条 保密

4.1 各方在商谈本协议过程中已经或将要提供给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财务和商业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另一方应给予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上述禁止不适用。但如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于采取任何披露行动前书面告知另一方。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5.2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5.3 特别约定,若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一方负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拒不办理的,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时相应股权对应的公司估值和公司净资产较高者为准。

第6条 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6.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3 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本协议各方均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6.4 本协议载明的送达地址和电子邮箱为双方的送达信息,相关通知以向送达地址发送快递或向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为准;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其他方,否则以原送达信息为准。

第7条 附则

7.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修改本协议。

7.2 除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

7.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7.4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若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提交的股权转让与本协议内容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7.5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5篇 适用于公司和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7、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受让方: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网律师的其他提示:

第6篇 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设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占______%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_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实际出资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以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合营公司,_________市公证处各执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第7篇 联营合作协议(适用于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

甲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拥有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完整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且至本协议签定之日未与任何他方就本产品、知识产权有任何形式的合作,乙方也未以任何方式生产和销售本产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作生产、销售由乙方自主研制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项目达成本协议,以资共信守。

1.合作内容

本项目合作的内容为:生产、销售由乙方自主研制的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首批生产套(其中银行指纹识别联动门禁系统套),以后批产品生产量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待定。

2.合作期限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捌年。

3.合作体制

在甲方框架内成立由乙方组建,甲方派员监督的指纹识别产品项目部,其权限为负责本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项目部设立独立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4.知识产权的使用

4.1本项产品的生产、销售可使用乙方提供的中文:××;英文: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商标及冠名。

5.权益平衡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乙方不得独立或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合作生产、销售指纹识别门禁系统产品。

甲方从合作之日起,按月向乙方提供资金万元,持续时间不超过个月,且该资金纳入本项目产品的生产总成本。

6.甲方职责

6.1提供本合同项目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所需资金,前期投入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以后根据市情况待定)的基本运作资金,在本协议签定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存入开列的指纹产品项目部的独立帐户内,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该资金的投放与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进程同步,并即时派出财务人员管理并建立独立的帐目,及时制作月报及年报等财务文件交双方备案。

6.2提供本项目产品必需的生产场地(-标准厂房)。

6.3监督本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全过程。

6.4与乙方共同制定项目产品的销售计划、共同进行本项目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6.5与乙方共同做好产品销售资金的回笼工作。

6.6负有对本项目产品的技术、生产及销售等资料及信息的保密义务。

7.乙方职责

7.1负责制订生产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生产。

7.2负责定制及采购产品零部件。

7.3项目产品的总成本控制在人民币元/套内(银行联动门禁),其中单门控制门禁产品在元/套内。

7.4负责项目产品的生产技术、技术升级、技术更新换代及产品质量保证。

7.5与甲方共同制定本项目产品的销售计划,共同进行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7.6与甲方共同做好产品的货款的回笼工作。

7.7对项目部独立帐号中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对项目部独立财务核算及财务文件进行监督、审核。

8.项目资金支配权限及销售收入的支配

8.1为不影响项目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进程,项目产品生产和销售所需的当前资金先由项目部负责人提出,经甲方本项目指定负责人核实后即行兑付。

8.2项目生产、管理及销售人员的每月工资经项目部负责人根据预先核准的人员和数额核实后,经甲方本项目指定负责人核实后即行兑付,并纳入项目总成本。

8.3项目生产、管理及销售人员的差旅费及招待费等由项目部负责人核准后,经甲方本项目指定负责人核实后即行支付,并纳入项目总成本。

8.4项目产品将全部以甲方名义对外销售及结算。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全部收入必须进入指纹产品项目部所开列的独立帐户内。

8.5甲方不得随意抽回初期投入基本资金,货款回笼的资金在确保本项目产品的持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在征得乙方的认可后,甲方可以逐步收回初期投入的万元基本资金。增值部分资金必须经过乙方本项目部负责人及甲方本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用(包括本项目的利润分配等)。

8.6甲、乙双方其同制订本项目产品的销售价格及税务策略。

8.7指纹产品项目部所有财务文件需经乙方本项目部负责人及甲方本项目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

9.利润分配

9.1本项目和税后利润核算时间以年度为单位。

9.2本项目的税后利润分配的前提为:在甲方收回初始投入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的%(以帐面统计为准)后。

9.3本项目的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双方各占%。

9.4甲、乙双方每期所得的利润扣除%留作本项目发展基金外,其余%应及时划入各自帐户。

10.协议的终止、解除

11.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则双方友好协商;如不能解决,则提请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2.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由此所受的全部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

13.其他事宜

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约;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的合作权和续约权。

14.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同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杭州××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适用于原股东—增资扩股协议范本新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______市签署,以下为 原股东 的基本信息:

甲方 (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1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公司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第二章 股东

2.1公司由以下各方作为股东出资设立:

(1)甲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宗旨与 经营范围

3.1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增资扩股

4.1公司拟增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每股____________元。

4.2公司股东的 出资 额和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额(万元)___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万元)___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万元)___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____。

4.3股东的出资方式

(1)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作为甲、乙、丙三方对公司的出资,其出资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2)各方同意,对评估的确认值与上述评估值有差别,则各方的实际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值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享有股权;

(2)依法获取股利/股息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权;

(3)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的权利;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的规定转让、赠与、 质押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5)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 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5.2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

(4)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执行。

第六章 承诺和保证

6.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债转股完成日止的期间内,甲、乙、丙三方保证:

(1)公司将按照正常及合理方式维持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2)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不会对今后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不得存在任何的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负债以及引起该等负债之威胁;

(4)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违反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财务及经营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未经资三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自行出售、出租、转让其任何资产,也不会将任何资产和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 抵押 、质押或保证;

(7)甲、乙、丙方任何可能对公司资产和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或事件,其中属于公司拟实施的举措将事先征得资产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公司的财务及经营若发生重大变化,或任何不利变化,甲、乙、丙方互相通知并提出解决或处理的方案或措施。

(8)及时处理除上述条款所述之外的公司的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并保证不会因这些问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七章 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7.1公司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7.2 利润分配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 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公司的筹建及费用

8.1 授权

各方在此共同授权______办理公司增资扩股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准备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获取所有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等。

8.2各方承诺:

(1)为公司增资扩股之目的,将向相对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在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方利益受损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

9.1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章 违约责任

10.1因甲、乙、丙三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义务致使公司增资扩股未能完成或在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后对丙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甲、乙、丙三方应负责赔偿公司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10.2若任何一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则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上述违约行为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十一章 其他

11.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协议修改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13.3如果由于不可归则于甲、乙、丙三方的原因致使增资扩股未能完成,则任何乙方对公司的原有债权保持不变,任何一方有权对公司依据原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对其承担的涉及增资扩股部分的 债务 和义务进行追索。

13.4 未尽事宜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13.5 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9篇 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矿业企业和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有限公司)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丙方(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丁方(担保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鉴于:

1.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住所位于省市区路号。丙方的经营范围为:。丙方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

2.甲方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持有注册编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住所为省市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万元。“本合同”签署的当日(以下简称“签署日”),甲方合法拥有丙方%的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丙方拥有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甲方股东会的批准。

3.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为,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乙方愿意在本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丙方%的股权,并且乙方受让甲方股权的要求已获得乙方股东会的批准。

4.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5.丙方财务状况已由财务中介机构做出相应审核。

6.资产状况:丙方的股权转让人已作出相关承诺及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据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订立本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明确双方在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1条 定义

1.1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1“本协议”,是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1.2“股权转让”,是指甲方转让其拥有的丙方%股权的行为。

1.1.3“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丙方的股份转移至乙方名下的行为。

1.1.4“转让方”,是指甲方。

1.1.5“受让方”,是指乙方。

1.1.6“基准日”,是指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的日期,即年月日。

1.1.7“标的股份”,是指由甲方根据本协议转让并由乙方受让的股份。

1.1.8“签署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

1.1.9“生效日”,是指本协议签署后,并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所有必备合法有效文件之日。

1.1.10“转让完成日”,是指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1.1.11“主管部门”,是指办理本协议书规定股权转让审批及登记手续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登记机关等)。

1.1.12“工作日”,是指中国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1.2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2条 转让标的及交易基础

2.1转让标的

2.1.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出售和转让,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和受让甲方在丙方中所持有的%的股权。

2.1.2甲乙双方均认为甲方出让和乙方受让的本协议约定之标的是甲方原持有的丙方之股份权益,包括与甲方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资产分配权等丙方章程和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2.2交易基础

甲方决定向乙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丙方的全部股份,乙方同意受让该%的全部股份,以下列事实为基础:

2.2.1丙方于年月日取得了由颁发的证号为的探矿权证,探矿权面积为平方公里;

(2)丙方位于,矿产资源经过法定的详查和精查程序,煤炭资源的估算量为亿吨,可开采煤层为层;

(3)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认定m18层煤炭资源总量为万吨;

(4)丙方已取得国家发改委《关于省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和省发改委关于转发该批复的《通知》,丙方的矿区已列入国家和省政府煤炭勘探及开采的规划;

(5)丙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的全部合法有效资质。

第3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3.1甲乙双方确认年月日为本次股权转让定价的基准日。

3.2在受制于并以本协议所约定“价格调整”条款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协议项下的成交价格为:元人民币(大写:)(以下简称“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在交割日,该成交价格将按本协议价格调整的约定,以附件所列丙方的资产净值为根据,并考虑附件丙方资产清单中所列资产的任何出入情况进行调整。

3.3自签署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应与甲方所在地的银行签署一份三方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以甲方的名义在该银行开设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合同应约定:该账户为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用于存放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的账户;双方各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在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该监管账户之任何款项的支付,必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办理;未经双方的一致同意,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不得为任何一方办理该账户联合授权签字人的印鉴变更或撤销手续;监管账户应于三方合同签署之日开立。

3.4协议约定成交价格中的元人民币(大写:),应由乙方在三方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个银行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在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得以满足,且不存在本协议所述未决争议的情况下,乙方应在交割日将该笔款项按本协议和三方合同的有关约定支付给甲方。如存在本协议所述未决争议,则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因开设监管账户所应支付给开户银行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3.5在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者乙方书面放弃未满足的先决条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监管账户汇入元人民币(大写:)作为保留款(以下称为“保留款”),该笔款项按照本协议和三方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支付。

3.6保留款中的元人民币(大写:)应自交割日起在监管账户内保留九十天;剩余部分元人民币(大写:)应自交割日起在监管账户内保留一百八十天,上述款项用于甲方因违反任何陈述和保证时对乙方的赔偿,以及根据本协议价格调整所应扣除的款项(如该应扣除的款项尚未支付)。

3.7甲方在承担了因违反任何陈述和保证(若存在此情形)而应支付的赔偿后,如果不存在本协议所述未决争议的,余额应按三方合同的有关约定支付给甲方。如果双方对于己方根据本协议所提出的赔偿或类似要求存在异议的,那么与争议数额相同的资金应当保留在监管账户中,直到双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对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

3.8乙方关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均以甲方全面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为前提。

第4条 先决条件

4.1本协议项下的交割是附条件的,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是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的前提下进行的:

4.1.1丙方股东会已作出同意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决议,且该决议已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

4.1.2丙方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已书面放弃对本协议项下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1.3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已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已过户到乙方名下;

4.1.4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新《公司章程》已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4.1.5附件所列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已经依法签署,并约定于交割日生效;

4.1.6丙方全部现任董事已向丙方提交辞职函,该辞职函定于交割日生效。在该辞职函中,这些董事承认丙方对其不负有支付任何款项、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4.1.7丙方已收回向甲方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向乙方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同时将乙方及其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丙方的股东名册。

4.2若甲方不能在签署日后的三个月内(以下简称“先决条件满足日”)满足上述所述的全部先决条件,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也有权决定是否放弃任一先决条件的满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此向协议他方提出任何索赔。但是,在上述先决条件满足日到期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将先决条件满足日再延长三个月。如在延长后的三个月内,上述所述的全部先决条件仍然未被满足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成交价格%的违约金,并向乙方返还所有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股权转让价款;该笔违约金和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股权转让价款的返还应当在上述延长的三个月到期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在甲方实现上述所述先决条件的过程中,乙方应给予全力的配合,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与乙方有关的信息及审批申请文件;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而造成上述所述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3甲方在实现上述所述的先决条件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应当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所需的文件。

4.4如有任何可能导致先决条件在先决条件满足日以前不能满足的情形发生,甲方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乙方。

4.5如有任何一项先决条件被实现,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同时附上能够充分证明相关先决条件已被满足的文件。

第5条 交割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5.1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成立丙方清算小组,并由甲方在《报》上发布三次公告,内容为:对丙方进行财务清算以及进行股权转让,函请相关债权人、债务人及以丙方或甲方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该合同指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的合同)在公告期内向丙方清算小组进行登记,公告有效期限不低于60日。

5.2本协议所述的交割是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本协议项下所涉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和付款。受制于并以乙方完全履行本条第3款第(2)项所述的义务为条件,本协议的交割将于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被满足或甲方放弃未被满足的先决条件之日起的第七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交割日”)时进行。

5.3在交割日,乙方应当:

(1)向甲方提交所有完成“本协议”项下所涉交易的文件,包括本协议先决条件中所述的全部文件。

(2)向甲方提交丙方的印章、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纪要、审计报告、账册、会计凭证以及其他关于丙方的文件等;

(3)向甲方提交丙方原董事会中每一董事所签署的辞职函。

5.4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出具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必要手续。

5.5双方同意,下述工作全部完成后乙方可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丙方的资产按照双方的约定交接完毕 ;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除已向甲方支付履约定金外,向双方共管账户足额汇入股权转让价款之余款。

5.6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已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变更或增加的,甲方负责变更或增加。

第6条 双方的履约义务

6.1甲方的履约义务

6.1.1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及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始对丙方进行审慎尽职调查。

6.1.2甲方应当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后,协助乙方代为行使除股份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6.1.3甲方承诺并促使完成丙方董事的撤换工作,甲方应确保推荐乙方的董事候选人交由丙方股东大会审议。

6.1.4甲方于转让生效日或之前必须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

(1)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

(2)甲方内部有权机构同意及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决议/文件的副本。

(3)丙方现行或变更后的批准证书的副本。

(4)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丙方现行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6.1.5以甲方为主为乙方办理股权过户事宜。

6.1.6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除万元保证金款项之外的其余全部款项后三日内把丙方的全部证照及煤田矿区的勘探资料,国家有关批文的原件,公司以往全部财务资料原件交付乙方。

6.1.7协助乙方办理采矿权证。

6.1.8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当地矿产资源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6.1.9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6.2乙方的履约义务

6.2.1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6.2.2全面履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相关合同。

6.2.3在甲方的协助下完成丙方董事的撤换工作。

6.2.4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6.2.5协助甲方办理采矿证并承担办理矿证和生产经营手续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6.2.6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7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甲方于本协议之签署日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该陈述、保证和承诺在交割日仍然持续有效。如果在签署日之后交割日之前,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内容没有被实现或者不真实、不正确的,甲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上述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因交割而在任何方面被免除或者受到影响。

7.1甲方依据本协议所转让的股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按照丙方章程所应认缴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拖欠股本金,偷逃股本金及其他注册资金不真实的情况。

7.2甲方对所转让的股权是甲方独自享有的股份,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不存在与其他人共同或按份共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隐名股东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质押的情形。

7.3甲方保证:丙方的股权没有受到任何法院、政府机关或部门发出的命令或判决的约束,亦没有受到任何向法院或政府机关或部门所作的承诺或保证的限制。

7.4依丙方章程之规定,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丙方的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正式征求过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方不愿意收购该股权并放弃了优先收购权。

7.5甲方系非国有企业法人,在向乙方转让丙方股份前已经得到甲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不存在程序性问题;甲方向乙方转让股份,已得到丙方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该批准文件是本协议重要的附件。

7.6甲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不存在任何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7.7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经营企业。其自设立以来的各项变更均已依法取得有审批权限部门相应的批准、同意和许可。丙方目前开展的各项经营业务均已依法取得政府部门的各项批准、授权、执照、许可等,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均合法有效。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该等批准、授权、执照、许可被终止或撤销。

7.8关于矿业权

7.8.1除已经向乙方披露的外,丙方对其目前拥有的所有矿产均已合法取得权证(见本协议附件),不存在任何抵押、其他第三方权利和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目标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且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甲方已履行了矿业权人相应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可能因税费缴纳、安全、环境保护、地质资料汇交、储量管理等监督管理而吊销权证的任何情形。

7.8.2丙方不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丙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和采矿用地报批手续;丙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丙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7.8.3目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因可归责于丙方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目标矿权的情形。

7.8.4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甲方仍将继续促使丙方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目标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

7.9丙方对于其所享有一切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土地和房产)均享有完整,良好且毫无争议的权利,且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动产均为其所合法拥有。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资产的工作状况均为良好且运转正常,仅受限于正常的磨损。

7.10对于丙方目前使用的名称和其他知识产权等,丙方已合法取得相应的所有权或许可权利,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未因侵权或其他原因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丙方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转让附件所载明的商标专用权,也没有允许或者默认任何第三方对这些商标的使用。

7.11丙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所有以其为一方的合同,如出现因违约而可能对丙方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12甲方在乙方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中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丙方的文件和材料,均是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或故意误导,并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会计报表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7.13本协议签署前,丙方因欠税、漏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14如果丙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要求,未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应缴的各项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7.15甲方保证,与环保事宜有关的所有许可、批准、特许和承认,丙方均已取得;丙方在所有方面均已遵守了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许可、要求、条例或者命令;并且在请求颁发上述许可、批准和特许等批文的申请中,丙方未向相关机构提供误导性的信息和内容。甲方保证,丙方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有关管理机关和任何公司和个人就环境问题而提起的诉讼、检查、申诉或者控告。

7.1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丙方对外支付任何款项,均需获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付款事项除外)。

7.17甲方所拥有股份在转让给乙方之前,甲方未曾与任何第三方正式签署任何转让该股份的协议,也未收取过任何第三方的转让款。除非乙方代表事先书面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日,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股权的转让、质押或其他处置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以及签署任何协议、文件、意向性文书。

7.18甲方对丙方的资产将履行善良、尽责的看守义务,保证丙方资产现状不再发生任何改变。

7.19除甲方在本协议及相关文件或任何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中已披露的信息以外,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丙方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悬而未决的诉讼或仲裁;对已披露的诉讼或仲裁,其不会导致以下后果:(1)阻止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的完成;(2)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股权转让在完成后被撤销;(3)使乙方对其合法拥有受让股权产生不利影响。

7.20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前,甲方以丙方名义实施的任何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股权转让后乙方支付额外的费用或罚款,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8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并就以下内容和甲方达成共识:

8.1乙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承担的任何其他合法义务。

8.2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受让拥有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全部权利。

8.3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执行,以及本协议所涉交易的完成,均未违反乙方的任何公司章程和规章,也未违反乙方作为协议订约一方所应承担的协议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这些协议,也不会导致这些协议的终止。

8.4从交割日起至年月日止,丙方将继续聘用附件所列员工总数%以上的丙方员工(员工不愿留用的除外)。交割后,丙方将与上述留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这些员工的法定社会保险。甲方保证在年月日以前,将不会无故辞退任何丙方的员工。为了保持对丙方一贯、稳定的管理,乙方愿意继续聘用丙方现任管理人员,聘用期限不低于年月日。此外,乙方保证,在交割后给予丙方员工的待遇不低于附件中所列明的标准。

8.5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6所有乙方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资产与业务的文件与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并且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

第9条 价格调整

9.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对丙方净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

9.2如果附件所列的一件或多件资产并不存在,该资产的价值应当相应地按当地市场中类似资产的价值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对于在附件上未列明的资产,乙方可以在不增加成交价格的前提下予以无偿接收。

9.3在交割日,甲乙双方应共同派遣人员或委任注册会计师按上述约定对丙方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按上述约定对丙方的资产情况进行调查。净资产报告应当对丙方在交割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确认,并与基准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对比。对资产清单所进行的调查应当形成报告,以确认附件所列的资产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具有销售质量。

9.4如果丙方在交割日的净资产价值高于其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的,本次成交价格为原成交价格加上上述在交割日净资产价值的增加值。如果在交割日的净资产价值低于在基准日净资产价值的,那么,本次成交价格为原成交价格减去在交割日净资产价值的减少值。同样,如在附件所列明的某项资产并不存在或没有销售价值的,由此而造成的价值减少也应当在成交价格中扣除。

9.5如果甲乙双方在交割日后的两个月内不能对净资产的价值达成一致,那么双方应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将该争议交由一个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甲乙双方无利害关系。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净资产价值所作出的最后书面决定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的效力和约束力。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一个月内作出上述书面决定。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并且在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应根据本条的相关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差额。

9.6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应接受乙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员所进行的核实(该核实不应影响和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对与丙方有关的所有信息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该检查和核实工作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并采取不损害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方式进行。甲方承诺,将全力配合乙方,以协助乙方及其指定的代理人完成上述尽职调查工作。同时,甲方保证乙方及其所指定的代理人能够完全和无条件地获得与上述尽职调查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并可完全和无条件地实地核查相关资产。

第10条 债权债务处置

10.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丙方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0.2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以及甲方已在本协议及其补充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外,甲方承诺将按其持有的%的股权比例继续对丙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之时的任何债务和义务负责,无论其是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已知的或未知的,累积的或未累积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包括但不限于与下述各项有关而产生的债务和义务:

(1)本协议所述审计报告中未列明的丙方应承担的相关债务;

(2)在转让生效日之前或之时有关丙方的任何应付税费;

(3)在转让生效日之前或之时有关丙方的任何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扣押、实施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4)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的事实使丙方因行政处罚而导致的处罚责任;

(5)本次股权转让前因丙方签署的担保合同而导致承担的担保责任;

(6)在生效日之前或之时产生的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员工薪金、工资、离职费、医疗卫生福利、劳保支付等的义务;

(7)在转让生效日之前或之时对丙方出售任何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任何索赔请求。

如因第三方就上述七项中任何一项提出的请求而产生,或与该等请求有关而存在任何针对乙方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应负责应诉,并就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法律程序或乙方遭受的损失而补偿乙方。

(8)其他一切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的事实而导致丙方应承担的相关债务。则因上述债务而导致乙方遭受的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3基准日以后至本协议签署日发生的新的银行负债、对外抵押资产及对外担保均已由及将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而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易完成日,如要发生新的银行负债,对外抵押资产及对外担保,则须取得乙方的事先同意。

第11条 费用及处理

11.1由于签署以及履行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

11.2甲方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工作,乙方应当积极提供所需资料。

11.3由于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权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则根据自行承担的原则处理。

第12条 乙方交易后享有的权益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后,除丙方股权,原由甲方直接享有和间接享有的与丙方相关的一切权利概括转让给乙方,包括:

12.1丙方矿区范围内m18层煤炭的探矿权和开采权,经营权;

12.2在编号为号勘查许可证列明的平方公里范围内经精查的全部亿吨煤炭的探矿权、开采权、经营权;

12.3平方公里范围内煤炭伴生资源和其他矿产的探矿权、开采、经营权;

12.4因该区域内煤炭及矿产资源开发,国家和当地政府配套下发的其他权益如匹配的贷款指标,税收优惠权等;

12.5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区域内矿产资源。

第13条 无法办理矿权或其他手续时的处理

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如国家征收、征用等),乙方在取得丙方股权后,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其他生产经营手续,则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取乙方的各项费用,乙方将丙方股权返还给甲方,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已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则由乙方承担。国家因法律、政策调整而补偿给丙方的各项费用(如征地费用等)由甲方享有。

第14条 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1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修改、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以及先于本协议为本次股权转让而签订的相关协议、承诺及保留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非因甲方违约在先的原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在延迟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

(2)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的。

14.3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的,该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故意隐瞒重大财务缺陷、披露给乙方的丙方名下资产信息失实等。

(2)甲方不能及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14.4任何—方违反本协议的,致使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另一方即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协议解除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协议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第15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15.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依本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其损失。

15.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若发生逾期,则须按应付款项每日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3若乙方在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各期转让价款时发生逾期,且在任何一期付款期限届满日后日内仍未付清本协议项下当期转让价款时,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任一种方式:

(1)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定金;该项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和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余款由甲方在双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应退款项的具体数额后的日内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2)协议部分解除,部分生效。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已经支付的款项确认本协议部分生效,同时对逾期未付的部分则失效。故乙方将拥有丙方标的的股份中的一部分。但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继续履行。乙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5.4如因乙方的过错或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5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乙方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以上情况在以下合称“乙方的陈述和保证瑕疵”),那么乙方应承担由此所受到的所有损失。

15.6乙方依据本协议所应当支付的任何赔偿加上从交割日至赔偿金付清之日止的年5%的利息,应在双方所同意的付款日到期后的十日内支付,或者在“乙方的陈述和保证瑕疵”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之日起的十日内全额支付。

15.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的,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时,有权扣除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8由于甲方的原因,在甲方收取乙方定金后,甲方不愿转让丙方股权或因甲方将股权已质押、被查封或已转让他人等原因无法转让给乙方,则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向乙方提供文件不真实,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或甲方故意不配合导致乙方无法申领采矿许可证,甲方除应返还已收金全部款项外,另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和探矿权行为无效,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5.9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甲方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以上情况在以下合称“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瑕疵”),则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所受到的所有损失。

15.10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应当支付的任何赔偿加上从交割日起至赔偿金付清之日止的年5%的利息,应在双方所同意的付款日到期后的十日内支付,或者在“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瑕疵”被人民法院裁决确认之日起的十日内全额支付。

15.11由于任何一方构成违约事项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损失、开支,其中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而承担的任何损失及相关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

第16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

16.1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谈判、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属于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情况予以保密。

16.2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协议所包含的任何内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地保密。

16.3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为持续性条款,且无论本协议无效、解除、终止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无论本协议的任一方作为协议当事人的资格和权利是否终止,本协议的任一协议当事人均应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7.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17.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8条 协议的彻底性和完整性

本协议及其附件是缔约双方对合作的最后谅解和一致,其效力高于所有缔约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在签署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所达成的协议、承诺、安排、谅解、陈述和保证等。

第19条 通知

19.1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9.1.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9.1.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9.1.3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9.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协议、同意或其他通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19.3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20条 局部无效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均为可独立履行的。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条款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并拟订新的条款来取代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尽管如此,除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外,本协议的其他各款仍将继续全面有效,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21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22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22.1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根据其各自所包含的内容对协议当事人构成约束力。

22.2甲乙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以使本协议项下股分转让合法、有效地进行。

22.3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加盖各自公司公章,并在下列条件完成后生效:

(1)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公告义务的公告期限届满。

(2)本协议当事人对权利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交易金额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到相关部门刻制新的印章,丙方因旧印章使用所承担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新印章启用后丙方因新印章使用所承担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担保人的担保承诺由担保人另行出具。

22.4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本协议由立约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以下无正文)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第10篇 适用于原股东—增资扩股协议新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______市签署,以下为原股东的基本信息:

甲方(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原股东):

地址:

联系方式:

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方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1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股东

2.1公司由以下各方作为股东出资设立:

(1)甲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3.1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增资扩股

4.1公司拟增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每股____________元。

4.2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额(万元)___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万元)___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万元)___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____。

4.3股东的出资方式

(1)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及不良资产后作为甲、乙、丙三方对公司的出资,其出资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2)各方同意,对评估的确认值与上述评估值有差别,则各方的实际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值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5.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享有股权;

(2)依法获取股利/股息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权;

(3)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的权利;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5)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2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5.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有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执行。

第六章 承诺和保证

6.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债转股完成日止的期间内,甲、乙、丙三方保证:

(1)公司将按照正常及合理方式维持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2)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不会对今后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不得存在任何的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负债以及引起该等负债之威胁;

(4)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财务及经营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未经资三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不会自行出售、出租、转让其任何资产,也不会将任何资产和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7)甲、乙、丙方任何可能对公司资产和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或事件,其中属于公司拟实施的举措将事先征得资产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公司的财务及经营若发生重大变化,或任何不利变化,甲、乙、丙方互相通知并提出解决或处理的方案或措施。

(8)及时处理除上述条款所述之外的公司的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并保证不会因这些问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七章 公司的财务与分配

7.1公司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7.2 利润分配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公司的筹建及费用

8.1 授权

各方在此共同授权______办理公司增资扩股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准备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获取所有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等。

8.2各方承诺:

(1)为公司增资扩股之目的,将向相对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在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方利益受损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

9.1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各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章 违约责任

10.1因甲、乙、丙三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义务致使公司增资扩股未能完成或在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后对丙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甲、乙、丙三方应负责赔偿公司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10.2若任何一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则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上述违约行为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十一章 其他

11.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协议修改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13.3如果由于不可归则于甲、乙、丙三方的原因致使增资扩股未能完成,则任何乙方对公司的原有债权保持不变,任何一方有权对公司依据原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对其承担的涉及增资扩股部分的债务和义务进行追索。

13.4 未尽事宜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13.5 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11篇 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适用于 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 代理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设立,由甲方与 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 注册资金 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占______%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_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实际出资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以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 质押 ,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 债权债务 )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合营公司,_________市公证处各执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第12篇 适用于公司和个人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元。

第三条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7、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受让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3篇 房屋租赁协议(适用于店面商铺)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就房屋租赁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租赁给乙方。甲方承诺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房产证号为 ,或具有合法使用权及转租权。

二、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使用,经营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一、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年度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二、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上月电费,金额以甲方出示的供电局收费发票为准。

三、其它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一、租金按 月/年 支付,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应于 年 月 日支付,以后每 月/年 租金应于当 月/年 的 日前支付,若付款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可采用以下 种方式:a银行转帐、b支票、c汇票、d现金。

三、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应于支付首期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

币 元,押金于乙方退租后全额退还。退租后双方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的,优先从押金中扣除。任何情况下,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押金抵作租金。

第五条 交房及条件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或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延期交房的,甲方应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房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二、房屋交付时的状态应当符合乙方立即进行装潢的要求,包括房屋已经腾空、水、电有足够的容量并畅通、房屋的给水排水系统正常、厕所及下水道通畅等。其中电容量应达到乙方__________千瓦的要求,以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需要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2、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文件,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装修许可证等文件的申领事宜,以及其他与租赁有关的工商、税务、城建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同意乙方在其所承租之房产上方设置招牌,并免收任何费用,同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4、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水管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供水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5、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并解除与该商户租赁关系并有效排除妨碍。

6、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7、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乙方无法自行修复而甲方未及时修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2、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3、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七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

一、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并不得破坏房屋的建筑结构。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除可以移动的装潢及附属设施以外,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固定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甲方免收乙方租金。

第八条 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期间可将房产自行转租,但不得损害本合同约定之甲方合法权利,保证甲方正常获得本合同应得的租金收益。

第九条 续租

一、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要继续租赁的,有优先租赁权。

二、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十条 其它约定

一、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分立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方自行指定确认主体成为本合同执行人,并通知本合同相对方,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二、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经营期间因乙方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与任何第三者及合作前遗留的任何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四、租赁期间,双方各自按法律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六、租赁期间,该房屋如遇市政拆迁,乙方有权获得政府对该场所的商业赔偿,赔偿金额按当地拆迁规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能依约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甲方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

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及押金退还给乙方。协议终止,与之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妥善处理。

三、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因甲方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终止的,或因甲方债务等其它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致使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退还预收乙方的租金和押金,赔偿乙方未分摊完毕的装修费用(装修费用为人民币 元,按___个月分摊完毕,即每月分摊装修费用_______元)。同时还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若甲方所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原因退货、遣散员工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据实赔偿。

五、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经乙方同意,乙方预交的租金和押金可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

二、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纠纷解决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第十四条 通讯确认

双方确认如下通讯信息为双方履约及联系的有效信息,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十五条 补充事宜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帐 号: 帐 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甲方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

附件2:用电及防火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附件3: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4: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达xx公司标准合同

第 1 页 共 2 页

第14篇 离婚协议(适用于离婚后复婚、全款房屋,有贷款等)

离婚协议书

男方: ,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 号

女方: ,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男方和女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登记 结婚 ,后于 年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年 月 日双方又到 市 区办理了 复婚 登记。婚后 年 月 日双方生育一子 。现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协商决定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离婚

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二条 儿子 抚养 、探望及费用承担

双方所生子女 ,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 抚养费 人民币 元。离婚后男方将于每周末探望儿子,每次一天。

第三条 共同财产 处理

双方按照如下约定对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

3.1 市 区 花园 南区 栋 单元 层 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 ,此房为双方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房屋,全款已付清,产权登记在 名下。离婚后该房屋归女方所有。

3.2 市 区 小区 花园 层 房产一处,系婚后 年 月 日以 的名义购买,《 商品房预售合同 》编号为: ,购买价为人民币 元,其中首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以 的名义向 银行借款人民币 元,签订《个人房屋 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目前该房贷款未还清,还未办理产权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及房内所有家电归女方所有并使用,尚欠银行 按揭贷款 由女方负责偿还,待可办理产权证时,产权办理在女方名下,自双方离婚之日起,由女方享有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3 市 区 小区二期用地 住宅楼 层 房产一处(商品房暂定名为 ),系婚后 年 月 日以 的名义购买,《 北京 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 ,购买价为人民币 元,其中首付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以 的名义向 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借款人民币 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借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目前该房贷款未还清,还未办理产权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及房内所有家电归男方所有并使用,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因考虑到借款人系女方,办理变更借款人手续极为繁琐且费用较高,双方商定男方仍以女方名义还款,待可办理产权证时,产权先办理在女方名下,贷款全部还清后,女方配合男方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 房屋过户 给男方的手续,但自双方离婚之日起,由男方享有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产权过户 给男方后,男方还享有处分该房的权利。具体还款方式为:

第四条 格式

4.1 本协议自双方到民政局进行 离婚登记 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 民政局婚姻登记 机关留存。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15篇 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有限公司)

签订协议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营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____和____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________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____万美元(或___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____万美元(或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____占有股份_____%,________占有股份______%。

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2.受让方(乙方):

名称: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

_____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_____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______%股权,价值_________万美元(或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转让给_________(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以_______(形式)_______万美元(或_______万元人民币)缴付给甲方。

四、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原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原甲方在_____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原甲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_________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新派。

六、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八、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_________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_____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

九、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合营他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16篇 适用于科技公司和个人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元。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7、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受让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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