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适用于一般结算参与人)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邮政编码:100032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并依法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甲方可授权其 上海 、 深圳 分公司 ,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并报备甲方公司总部。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冲突,该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第三条 乙方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和结算 保证金 ( 清算 交割准备金)的现行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缴纳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方可参与甲方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 乙方应以自身名义与甲方完成证券资金结算,承担最终交收责任。乙方与乙方客户的结算事项,按乙方与客户的 委托合同 或其他相关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乙方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结算业务。
乙方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应向甲方申请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客户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自营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
乙方仅经营自营业务的,应向甲方申请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乙方仅开办经纪业务的,应向甲方申请开立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客户证券交收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将专用于自营业务的自营交易席位对应至自营账户下结算、将其专用于经纪业务的客户交易席位对应至客户账户下结算。
第七条 在甲方同时开立自营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乙方应在甲方预留已经报备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别作为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乙方从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只能将资金划至指定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乙方从其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只能将资金划至指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乙方申请在其自营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划款指令,甲方有权予以拒绝。
在甲方仅开立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乙方应在甲方预留已经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指定收款账户,分别用于划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自有资金。
乙方向甲方申办结算资金跨市场划拨业务的,只能在乙方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或是乙方在上海、深圳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拨资金。
第八条 乙方应及时核对自营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确保其自营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日末余额均不低于各自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该限额的设定及其调整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自营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甲方将作为乙方的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对于乙方自营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超过最低备付金限额要求的超额备付部分,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由甲方将乙方的超额备付部分及时划付到乙方在甲方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内。
第九条 若甲方发现划给乙方的自营或客户资金有误,有权立即对划付资金失误予以更正,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主动扣划。
第十条 对乙方在甲方存放的结算备付金,甲方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息日的次日向乙方计付利息,相应利息分别记入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参加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 质押 式债券回购业务,应当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甲方提交质押券,与甲方建立质押关系,用以担保融资回购购回义务的履行。
乙方可将自营债券作为其自营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将客户债券作为客户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予以提交。乙方将客户债券提交为质押券的,应事先取得客户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其客户债券提交为质押券的,应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甲方对该质押券的质权和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十二条 乙方质押券不足以担保相应债券未到期融资回购购回义务和已到期融资回购未购回义务的履行,甲方有权按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结算平台,通过该结算平台实现双方的数据交换。
第十四条 每个交易日(t日)收市后,甲方分别根据乙方t日的自营证券交易、非交易数据及客户证券交易、非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乙方按照清算结果完成其自营及客户交收义务,乙方应及时获取相关清算数据。数据获取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除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乙方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甲方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送达乙方。
如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甲方应及时补救,使乙方能及时获取数据;如非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获取数据。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结算数据作为建立和处理日常结算账务的依据,除特殊约定,甲方不提供书面凭证。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结算数据进行备份,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乙方对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应当按照甲方的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如对甲方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甲方,但乙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甲方清算差错的,甲方将予以更正并承担差错范围内实际造成乙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依据t日清算数据,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与乙方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代理 有权机关向乙方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乙方须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条 截至t+1日最终交收时点,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能足额完成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其行为构成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甲方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t+1日为乙方自营债券回购交易到期交收日,乙方可从已提交的自营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中指定可供处分的质押券。
(二)乙方申报的质押券及甲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取得的其他证券(以下统称为待处分证券)价值(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不足的,就不足价值部分,暂扣或暂不交付其自营证券。
(三)作为乙方的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作为甲方对结算参与人风险评级的参考指标之一,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按相关业务规定,变卖相关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变卖所得用于弥补 违约金 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多余部分,退还乙方。
违约金额包括透支金额、利息、违约金和处置相关证券可能产生的税费(下同)。其中:
利息=透支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违约天数。违约金=透支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五)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乙方自营证券账户的交易,限制乙方自营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转托管。
(六)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乙方客户备付金账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由此对乙方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动用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进行关联交收。
(二)如t+1日为乙方相关客户债券回购交易到期交收日,乙方可从其已提交的客户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券中指定可供处分的质押券。
(三)乙方申报的质押券及甲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取得的其他证券(以下统称为待处分证券)价值不足的,就不足价值部分,暂扣或暂不交付其自营证券。仍不足的,按相关业务规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四)作为乙方的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作为甲方对结算参与人风险评级的参考指标之一,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按相关业务规定,变卖相关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变卖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多余部分,退还乙方。
(六)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乙方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转托管。
(七)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未能正常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甲方有权在t+1日暂不交付违约交收证券对应的价款。同时,以违约交收证券对应的价款为基数,按甲方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甲方交付相应价款。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交付的,从t+3日起,甲方有权以暂扣资金补购与其违约交收等量的证券和弥补权益,由此产生的损益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依据《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注销乙方结算参与人资格时,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与甲方结清 债权债务 。乙方未能结清的,甲方有权处分其提交的质押券、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等冲抵其债务,不足部分,甲方依法继续追偿。
乙方与甲方结清债权债务后,方可向甲方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清算交割准备金)余额,并注销相关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甲方已经按本协议采取相关措施的,不影响乙方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当事人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该当事人不承担 违约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及相关结算银行之间原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同时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年,协议到期后(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在到期后自动延续。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甲乙双方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结算参与人结算协议
(适用于特别结算参与人)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邮政编码:100032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提供集中证券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乙方系经甲方审核同意依法取得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托管人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甲方可授权其 上海 、 深圳 分公司 ,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该等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第三条 乙方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和结算 保证金 的现行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缴纳结算保证金,方可参与甲方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所托管客户的结算业务。
第四条 乙方应以自身名义向甲方申请开立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乙方所托管的客户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结算业务。
第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的资金。乙方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名称一致。
第六条 乙方应及时核对其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确保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日末余额不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该限额的设定及其调整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甲方将作为乙方的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超过最低备付金限额要求的超额备付部分,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将超额备付部分划付到其在甲方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内。
第七条 若甲方发现划给乙方的资金有误,有权立即对划付资金失误予以更正,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主动扣划。
第八条 对乙方在甲方存放的结算备付金,甲方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息日的次日向乙方计付利息,相应利息记入乙方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九条 乙方的名称、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以及所托管的客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乙方所托管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在上海市场特指已做回购登记账户中的债券)作为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 质押 券。遇有质押券不足或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付资金交收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和本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就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甲方对质押券的处置以及其客户所应承担的委托债券投资风险,预先书面告知客户及其投资管理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结算平台,通过该结算平台实现双方的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 每个交易日(t日)收市后,甲方根据乙方所托管客户t日的证券交易、非交易数据进行 清算 ,乙方按照清算结果完成交收义务,乙方应及时获取相关清算数据。
资金清算明细数据按其托管客户分别列示。
第十四条 除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乙方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甲方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送达乙方。
如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甲方应及时补救,使乙方能及时获取数据;如非因甲方结算系统原因,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获取数据。
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结算数据作为其建立和处理日常结算账务的依据,除特殊约定,甲方不提供书面凭证。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结算数据进行备份,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义务。如对甲方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甲方。经双方核实,确属甲方清算差错的,甲方将予以更正并承担差错范围内实际造成乙方的实际损失,但乙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依据t日清算数据,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与乙方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与资金交收处理。
第十八条 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代理 有权机关从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十九条 截至t+1日最终交收时点,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能足额完成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其行为构成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违约。甲方按相关规则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乙方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报告证监会。
(二)对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作为乙方的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作为甲方对结算参与人风险评级的参考指标之一。
(三)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乙方所托管的交收违约客户的证券买入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发生证券交收违约(证券超额卖出)的,甲方有权在t+1日暂不交付违约交收证券对应的价款。同时,以违约交收证券对应的价款为基数,按甲方有关规定计收 违约金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甲方交付相应价款。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证券的,从t+3日起,甲方有权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违约交收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注销乙方特别结算参与人资格时,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与甲方结清其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的 债权债务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甲方结清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债权债务的,甲方有权处分其结算保证金、质押券等冲抵债务,不足部分,甲方依法继续追偿。
乙方与甲方结清其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债权债务后,方可向甲方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余额,并注销相关结算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甲方已经按本协议采取相关措施的,不影响乙方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当事人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该当事人不承担 违约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协议内容如下:
一、服务事项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授权乙方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交易,以及通过甲方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每日按时为基金提供的登记结算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每日传送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3、有权委托乙方向基金销售 代理 人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
4、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遵守乙方制定的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
3、甲方如选定乙方系统参与人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登记结算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确认乙方 深圳 分公司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发行、交易的基金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此外,甲方向乙方深圳分公司有效送达基金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或电子文件。
5、计算并及时向乙方发送基金份额净值数据;
6、甲方应于权益登记日11:30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乙方。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7、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金登
记结算服务费用;
8、对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2、甲方未能足额划拨基金权益分派资金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基金权益分派业务;
3、向甲方收取基金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4、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传送基金份额数据、交易确认指令,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以及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停办相关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认购、集中交易,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的登记结算业务,具体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开户和维护;基金份额登记;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集中交易、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和金额计算;组织资金结算和费用计算;代理基金分红;特
殊业务处理(转托管、跨市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对账;基金终止登记;其他服务。
3、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登记结算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4、按时足额将应收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金专用结算账户;
5、每日按时向甲方传送有关基金登记结算数据;
6、按甲方要求,代甲方计收投资者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费用;
7、根据基金合同及甲方与销售代理人的协议,代甲方向销售代理人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
8、除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基金登记结算数据资料;
9、对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10、确保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11、制订、修改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事先征求甲方意见;
12、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基金账户注册登记、基金场内认购、集中交易、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资料。
五、费用
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六、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七、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八、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______,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任何一方在争议期间不履行本款规定的义务,则由此造成对方及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由该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管辖 。
九、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基金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3、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4、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业务资料的移交
(一)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将以下材料移交甲方:
1、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冻结清单;
3、未领现金红利清单;
4、基金份额托管数据;
5、其他本应由乙方保管的登记过户及结算材料。
包括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和介质。
(二)移交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编制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资料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三)甲乙双方交接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按照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授权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业务资料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其他事项
(一)基金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持有人明细数据由乙方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上统一向甲方发送。
(二)本协议附件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终止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
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见下页)
甲方: 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乙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认购登记结算费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一,最高____万元。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下调一半,即按认购金额万分之零点五,最高____万。
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
免收
赎回及强制赎回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红利手续费
免收
服务月费
按每月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交易所场内、场外合计)的十万分之一,年度最高___万元,最低__万元。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_____年内免收。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及费用上下限下调一半,即按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零点五,年度最高____万,最低____万。
注: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
第4篇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协议内容如下:
一、服务事项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授权乙方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交易,以及通过甲方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每日按时为基金提供的登记结算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每日传送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3、有权委托乙方向基金销售 代理 人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
4、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遵守乙方制定的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
3、甲方如选定乙方系统参与人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登记结算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确认乙方 深圳 分公司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发行、交易的基金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此外,甲方向乙方深圳分公司有效送达基金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或电子文件。
5、计算并及时向乙方发送基金份额净值数据;
6、甲方应于权益登记日11:30前,将最终确定的分红比例方案通知乙方。如在规定时点后修改分红比例方案的,应重新确定权益登记日;
7、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金登
记结算服务费用;
8、对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2、甲方未能足额划拨基金权益分派资金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基金权益分派业务;
3、向甲方收取基金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4、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传送基金份额数据、交易确认指令,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以及违反本协议时,乙方有权停办相关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认购、集中交易,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的登记结算业务,具体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开户和维护;基金份额登记;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集中交易、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和金额计算;组织资金结算和费用计算;代理基金分红;特
殊业务处理(转托管、跨市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对账;基金终止登记;其他服务。
3、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登记结算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4、按时足额将应收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金专用结算账户;
5、每日按时向甲方传送有关基金登记结算数据;
6、按甲方要求,代甲方计收投资者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费用;
7、根据基金合同及甲方与销售代理人的协议,代甲方向销售代理人收取或支付相关费用;
8、除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基金登记结算数据资料;
9、对于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10、确保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11、制订、修改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事先征求甲方意见;
12、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及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基金账户注册登记、基金场内认购、集中交易、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资料。
五、费用
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六、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七、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八、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任何一方在争议期间不履行本款规定的义务,则由此造成对方及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由该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管辖 。
九、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基金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3、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4、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业务资料的移交
(一)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将以下材料移交甲方:
1、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冻结清单;
3、未领现金红利清单;
4、基金份额托管数据;
5、其他本应由乙方保管的登记过户及结算材料。
包括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和介质。
(二)移交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编制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资料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三)甲乙双方交接基金业务资料时,应当按照基金业务资料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双方授权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业务资料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其他事项
(一)基金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持有人明细数据由乙方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上统一向甲方发送。
(二)本协议附件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终止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
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见下页)
甲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乙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认购登记结算费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一,最高30万元。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下调一半,即按认购金额万分之零点五,最高15万。
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登记结算费
免收
赎回及强制赎回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转换登记结算费
免收
基金红利手续费
免收
服务月费
按每月交易日日均基金规模(交易所场内、场外合计)的十万分之一,年度最高30万元,最低5万元。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一年内免收。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及费用上下限下调一半,即按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零点五,年度最高15万,最低2.5万。
注:系列基金收费视同单只基金。
二、乙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
总部ta系统
深圳分公司登记系统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备注
基金账户注册
免费
基金账户挂失补办
免费
基金账户销户
免费
基金合并账户
免费
基金开户资料查询
免费
基金资料更改
免费
基金转托管
免费
转托管
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通过同一转出方将证券转入同一转入方(不论转托管所转证券的种类、数量和次数),须交纳转托管费30元
转托管费由转出方结算参与人代为收取。其中,10元归参与人所有,另20元由深圳分公司从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中按月扣收
基金非交易过户
过户费:100元×2/笔(向过入方与过出方各收100元)
基金 质押
质押基金面额的十万分之五(由出质人出),最低100元
三、其他费用
乙方深圳分公司按基金成交金额的0.03‰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风险基金,按成交金额的0.0975‰代收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代收监管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