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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协议(3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5

流通股协议

第1篇 流通股权质押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公证处签订。

出质人:(以下简称“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质权人:(以下简称“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鉴于:

1.出质人合法持有有限公司(下简称“”)总股数股股份;

2.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相互合作的目的,签署了《借款协议》;

3.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股份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履约担保。

故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

质权人:指

质押股份:指出质人持有的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

借款协议:指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借款协议》。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出质人根据《借款协议》以其合法持有的总股数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借用质权人万元款项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因出质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质权人的损失,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处置其持有总股数中未质押的其他剩余部分(足以偿还质权人剩余债务金额的相应股份)或资金补偿;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质权人损失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4.质押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如送红股、分红派息等),也归质权人质押。可用于质权人将来行使处置权。

5.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人在登记中心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质权人配合出质人参与配股、配售,否则一切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4)拍卖质押物所得款按第2.3条规定处置,优先偿还质权人的债务。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与质权人一起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权人向出质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在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质押到期条件和质押权解除条件后十天内,质权人负责完成解除股权质押的全部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提交出质人。

第五条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2.本协议的期限及解除质押的条件与《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与《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条件一致。即出质人按期如数归还贷款后,质押权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执行条款

本协议为具有法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借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质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自愿放弃一切诉权、抗辩权。

第九条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双方约定本协议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支付。

3、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费由出质人支付。

4、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六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其余供办理公证、质押登记手续等使用。

第十条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质押物清;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3、证券账户卡。

出质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合同签约地:

第2篇 代理配股缴款协议(可流通股)

甲方(客户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沪市帐号:_________

深市帐号: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代理配股缴款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上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深市有关规定,现就乙方代理甲方沪、深股票配股缴款有关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代理配股缴款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代理配股缴款的范围:以沪、深上市可流通股的配股为限。

第二条

甲方在其所持有股票的配股缴款期间,资金账户上必须有足够的配股保证金,以便乙方代办配股缴款手续。

第三条

乙方将在配股缴款期开始第一天代甲方办理配股缴款手续,如甲方的配股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代理配股失败,甲方须在补足资金后自已申报配股。

第四条

深圳的股票甲方应以托管在乙方处的股票余额为准;上海的股票以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的前提下,在甲方账户中登记的股票余额为准。

第五条

甲方证券账户遗失后,应持补办账户在配股缴款起始日之前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否则乙方代理缴款失败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已与我部签订代理协议,因故不愿缴款配股的(例如:配股价与股票市值几乎相等)务必在该种股票配股缴款开始的前_________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委托柜办理免报申请手续。

第七条

已与我部签订代理协议书的客户若因故不再需我部代理,需持协议书办理撤销代理手续,代理关系在我部受理撤消申请次日终止。

第八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账户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进行配股缴款申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配股失败,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下列情况导致代理失败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乙方在进行代理配股申报时,甲方资金账户上没有足额配股保证金。

甲方账户因故被冻结、挂失、撤销指定交易等,以致无法用该账户进行申报。

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条

我部特别声明:代理缴款不包括转配部分。

第十一条

陈述和保证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交易营部;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代理配股缴款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九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次日生效。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3篇 委托代理配股缴款协议(可流通股)

甲方(客户姓名):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沪市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深市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证券交易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代理配股缴款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上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深市有关规定,现就乙方代理甲方沪、深股票配股缴款有关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代理配股缴款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代理配股缴款的范围:以沪、深上市可流通股的配股为限。

第二条 甲方在其所持有股票的配股缴款期间,资金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配股保证金,以便乙方代办配股缴款手续。

第三条 乙方将在配股缴款期开始第一天代甲方办理配股缴款手续,如甲方的配股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代理配股失败,甲方须在补足资金后自已申报配股。

第四条 深圳的股票甲方应以托管在乙方处的股票余额为准;上海的股票以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的前提下,在甲方帐户中登记的股票余额为准。

第五条 甲方证券帐户遗失后,应持补办帐户在配股缴款起始日之前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否则乙方代理缴款失败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已与我部签订代理协议,因故不愿缴款配股的(例如:配股价与股票市值几乎相等)务必在该种股票配股缴款开始的前__周内(遇节假日顺延)到委托柜办理免报申请手续。

第七条 已与我部签订代理协议书的客户若因故不再需我部代理,需持协议书办理撤销代理手续,代理关系在我部受理撤消申请次日终止。

第八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帐户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进行配股缴款申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配股失败,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下列情况导致代理失败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乙方在进行代理配股申报时,甲方资金帐户上没有足额配股保证金。

2.甲方帐户因故被冻结、挂失、撤销指定交易等,以致无法用该帐户进行申报。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条 我部特别声明:代理缴款不包括转配部分。

第十一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交易营部;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代理配股缴款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我部特别声明:代理缴款不包括转配部分。

第十一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交易营部;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代理配股缴款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九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次日生效。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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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姓名):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沪市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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