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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公证法律服务相关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合作内容
1.1 合作背景
(1)甲方为律师事务所,因工作及业务开展的需要,存在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
(2)乙方为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可以开展公证法律服务。
1.2 合作方式
(1)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向乙方提供每年至少件(含本数)以上的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的公证需求。
(2)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为甲方提供相关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的对象为甲方或甲方客户。
1.3 公证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甲方客户的要求,为其提供以下公证服务:
(1)网页公证:对涉案的相关网页进行公证。
(2)商品线上采购公证:对涉案商品网上采购过程及线下收货过程进行公证。
(3)商品线下采购公证:陪同采购在公证处所在市县范围内采购的涉案产品,并对采购过程进行公证。
(4)合同公证:如对遗嘱、离婚协议、买卖合同等合同进行公证。
(5)证件公证:如对营业执照、护照等证件进行公证。
(6)现场监督及其他证据保全公证:比如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物证、影像、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财产清点、清算、评估等保全证据公证;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活动 证明股票发行;参与调解或谈判等现场监督公证。
(7)其他:
第2条 公证费用标准及支付
2.1 本合同第1条项下约定的公证法律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网页公证:公证服务费用为元/件。
(2)商品线上采购公证:公证服务费用原则上按件收费,元/件。
对于体积或重量较大,线下收货时需要借助搬运等工具协助的按件,按计时收费,每小时元。其中,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3)商品线下采购公证:公证服务费用计时收费,每小时元。其中,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4)合同公证:公证服务费用按照乙方公示的正常收费标准的%收费。
(5)证件公证:公证服务费用按照乙方公示的正常收费标准的%收费。
(6)现场监督及其他证据保全公证:原则上公证服务费用计时收费,元/小时。但复杂的现场监督及其他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协商收费。
复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公证人员多次到场(3次以上)或往返多地实施监督;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环境恶劣或存在危险性;土地招、拍、挂程序等。
(7)其他收费标准:
2.2 本合同约定的公证费用均为含税价。
2.3 公证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一般根据乙方收费规则支付,不晚于公证完成后10天内付清该次公证服务的费用。
2.4 甲方或甲方客户支付公证服务费后的3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发票。
第3条 教育培训合作
3.1 甲、乙双方可定期开展开展人才、智力交流,举办相关学术沙龙活动。
3.2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派遣相关公证员参与律所的相关培训活动,如举行公证知识的讲座或培训活动等。
第4条 对外发布规则
4.1 对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或本合同内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对外公告或以新闻稿、通报、通函等方式对外公开发布。
4.2 如双方同意将此合同的合作关系向不特定第三方公布或发布,相关宣传使用的文字稿件或新闻稿件内容需经另一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5条 合同联系人
5.1 为认真执行本合同,顺畅推进双方合作。甲、乙双方分别组成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小组,并分别安排合同联系人进行联络与沟通行为。
5.2 联系人信息
(1)甲方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第6条 合作期限
6.1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2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除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费用以外,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7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7.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7.2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对于协议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违约方。
7.3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通知后十天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解除。
第8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9条 附则
9.1 本合同附件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2篇 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鉴于:甲方系在浙江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乙方系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甲方欲寻找能为其提供投资或其他和投资相关业务的合作伙伴,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乙方现将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介绍给甲方,洽谈合作事宜,同时乙方也能为甲方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定义:甲方包括协议上的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企业
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包括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及其介绍的相关联的合作伙伴。
一、甲乙双方如实向对方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关资料,双方自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
二、甲方的职责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约参加乙方组织的每一次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的谈判;
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其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谈判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按约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职责
负责联系、组织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与甲方进行接洽谈判;
为甲方提供其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商务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咨询;
参与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的商务谈判活动;
审查、起草、修改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合作的各类法律文书;
就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的调查、见证、论证,出具相关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
四、费用收取
甲方一经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书,必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分以下情形收取:
甲方接受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包括合资、合作、借款等形式),在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签订协议后____
_____天内按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收取;
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达成资产重组、合并收购、安排上市及其他形式业务合作的,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签订协议后____________天内按不低于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金额收取服务费。具体金额双方在____________万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乙方按上述1、2项向甲方收取费用,不影响乙方向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收取费用及享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引进外资的奖励。
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地在乙方住所地。
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3篇 资产重组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资产重组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甲方拟在债权收购及资产打包出售领域与乙方进行法律服务合作。双方在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基础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拥有卓越的金融服务团队,在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集成解决方案和金融创新服务能力,经营范围涵盖: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咨询与调查等,公司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企业资产管理和家族资产管理专项业务。
乙方是一家拥有专业金融业务律师团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股权基金管理等金融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事前风险防范、事中安全控制和事后补救追偿等法律服务,可以为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提供融投资架构方案设计及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为企业家朋友提供境内、外财富管理及传承的法律服务,为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企业提供海外投资及并购重组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认可彼此在金融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在金融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尽职调查等业务方面有着共同的志向,为了更好的优势互补、增强双方的服务能力,双方愿意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合作事项
1、乙方对甲方已经收购或者即将收购的债权进行宏观上的尽职调查,出具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2、乙方协助甲方对相关债权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甲方的需要,由乙方代甲方向相关当事人出具律师函。
4、在甲方确定收购或者出售方案的基础上,由乙方协助甲方拟订债权收购及资产出售的合同文本。
5、乙方对甲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对担保物或者担保人作出风险评估。
6、乙方代理甲方不良资产清收的诉讼业务。
7、其他非诉与诉讼业务。
以上各项合作事项具体细则,甲乙双方将根据合作业务涉及的客户对象、标的金额、合作方式等另行协商约定。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声誉,不得作出诋毁对方声誉、影响双方团结等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甲方需认真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合作,依委托合同所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律师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在接到甲方和对方当事人依法送达的通知后,按时参加有关活动,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详见第五条保密条款)。
4、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诉讼与追偿案件的情况,关于费用承担、收益分配等具体的权利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如欲继续合作,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2、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发生股权变更、法人变更、办公场地变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更换等情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及其参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人员对本协议项目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以下内容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过程中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对方的全部情况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双方成员信息,债权债务信息,诉讼信息,审计评估信息或意见,业务往来中涉及到的相关公司主体资格信息,资信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资产管理的规划设计等信息。
(2)甲乙双方所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3)甲乙双方为完成合作即将或已经草拟和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合作过程中各方往来函件、会议记录、谈判内容等。
3、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应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对方有滥用或者误用应保密信息的情况,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承担守约方相关经济损失和自身的法律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