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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造协议(4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2-19 16:24:01 查看人数:46

产品制造协议

第1篇 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

鉴于:乙方自其成立时起即为在斜拉索结构的供应和安装领域的世界范围内的专家,且其开发了该些技术、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并注册了各种专利。

鉴于:乙方和甲方(甲方)(被许可方)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下称合营公司)(许可方)。

鉴于: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乙方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的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合营公司业务)。

鉴于:为此目的,乙方已根据合营合同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授予合营公司技术许可。

鉴于:各方承认,为了开始合营公司业务,甲方有必要制造部分附件a所列的产品,且为此目的其有权使用乙方拥有和开发并许可给合营公司的某些技术。

鉴于:乙方愿意通过合营公司向甲方提供其列于附件b上的有关专有技术和信息。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及其适用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协议是指有关产品制造的本分许可协议。

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

产品是指本协议附件a所指的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相关且属于乙方的产品。

许可技术是指与属于乙方的产品有关的许可给合营公司并列于本协议附件b的专有技术、体系、专利。

第二条 许可的授予

2.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营公司在此授予甲方且甲方在此接受一项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技术的分许可。

2.2 合营公司在此承诺其合法有权授予本合同项下的分许可,并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就其所知许可技术为乙方全权拥有,且该许可技术不影响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2.3 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仅限于甲方在区域内制造产品并只能将产品供应给合营公司的权利。

2.4 在适用时,本协议可延伸至对产品的改进,如果乙方同意的话。

2.5 上述第2.1条的许可的授予,并不指甲方有分许可授予权。

第三条 制造

3.1 甲方可以制造本协议产品。该种制造应由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规范和公差(容限)来进行并由甲方自己控制并承担责任。

3.2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无权修改制造计划和规范。

3.3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所有质量控制指示。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并检查安装情况并采取质量控制的任何行动。

3.4 为此目的,经事先通知甲方,乙方有权不时派遣代表进入甲方的场地检查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其生产,并确定其质量以及甲方遵守本协议的诚意。甲方应当与乙方及其代表和代理人在该检查问题上通力合作。

3.5 制造的产品应只能在区域内销售给合营公司。产品不得在其它地方销售。产品的出口应当按照下面第7.9条的规定办理。

3.6 自生产时起至销售给合营公司前,甲方应当向合营公司提供产品的样品。如果乙方在该控制中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承诺在乙方指出后三十(30)天内对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进行补救。如果产品不符合乙方的规范或公差(容限),则不得进行销售。

第四条 销售价格

由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销售价列于附件c。

每年应当对价格上涨进行审视且只能在当地市场价格上升且有竞争力的情况下材料上涨。

第五条 所有权

5.1 甲方承认,合营公司是乙方的被许可方,乙方对许可技术享有所有权,本协议并不给予甲方除本协议所授予的之外的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2 甲方同意决决不就乙方对许可技术的所有权作出任何相抵触的行为、且决不就该等所有权提出对抗乙方的任何索赔要求、决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就该等所有权提出对抗乙方的索赔要求。

5.3 甲方同意,其将不对乙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5.4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甲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技术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5.5 甲方同意协助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乙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注册备案手续。

5.6 所有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注册备案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义务

6.1 合营公司将向甲方提供其专有技术以便最优化制造产品。合营公司将通过交付原型和/或样品和/或使用指令提供这些专有技术。

6.2 在合营公司签署第一份重要订单后且若甲方要求,合营公司愿意在甲方对甲方的两位工程师和两位工头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特别培训。甲方将承担合营公司人员的所有费用包括包括机票和住宿费用。

6.3 如果需要额外的协助,则可在该协助前通过各方之间签订一份特别协议解决。

6.4 合营公司声明,在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影响本协议的与乙方专利相矛盾的注册。

6.5 合营公司在区域内只能通过甲方制造产品,不会在区域内向其他方授予有关列于附件上的产品的合同,除非:甲方不能或不想制造产品;或乙方、合营公司和甲方一致同意可以如此做。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由于其有制造产品的能力,故受到合营公司的许可。因此,甲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通过聘用合格的员工制造产品。

7.2 产品的制造应当确保遵守适用的规则文件,甲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最好的工作和服务质量,以便维护乙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良好信誉。就此而言,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和程序或由合营公司和/或乙方所提出的任何建议。

7.3 甲方应当在业务和工作中遵循所有适用的职业风险控制规则。

7.4 合营公司和/或乙方将不时在甲方的场地或办公室对其技术能力进行审核。若利用现有设备无法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则甲方已经愿意承担为达到要求的水平对于生产工装和机器改进而造成的费用或投资。

7.5 甲方应当将其在制造产品时所可能开发的所有专有技术及其相关方法、专有技术和体系传送给合营公司和乙方。

7.6 甲方将尊重并要求其所有参与乙方体系制造的员工尊重合营合同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保密条款。而且,甲方在此承诺对合营公司所交付的有关产品、其使用方法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这一义务应当延伸到本协议终止后十年,不管本协议是由于何种原因终止。

7.7 甲方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间接使用、注册或促销可能与本协议所授予的方法、体系或工艺产生竞争的方法、体系或技术。

7.8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决不直接或间接在区域外销售、使用或租赁本协议的产品。

7.9 本协议产品已经成功地被各种预应力技术委员会和批准机构所认可。如果需要任何新的批准,则将由合营公司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保持其全部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8.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合营公司提出终止: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合营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甲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8.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任何制造产品以及任何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制造本协议产品并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

8.4 上述第8.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甲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的情况。

8.5 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首先应当通知合营公司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帐目价值。经合营公司检查和接收该存货清单后(该清单须仅限于可为其他项目使用且出于良好状态的部件),合营公司须根据本协议之附件c确定的价格或双方可能调整的其他价格(若有)向甲方支付其应付的产品价格。

8.6 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乙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

第九条 保护

9.1 甲方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本协议产品和相关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合营公司。

9.2 作为许可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乙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本协议产品和相关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乙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或甲方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将与合营公司或甲方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或甲方承担。

9.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几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各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9.4 甲方应在其所使用的产品和有关许可技术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合营公司和乙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十条 通讯

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11.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11.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11.3 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11.4 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11.5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当适用。

第十二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营公司(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 电子电工产品制造设备加盟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的互利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指定

产品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指定乙方作为其在指定区域内(见下文定义)的授权经销商,乙方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推广并运营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指定区域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取得的授权仅限于在(称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和推广。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产品直接销售或是变相销售给指定区域以外的任何用户。乙方不得在明知其销售对象将会在指定区域以外使用甲方的产品,或是将会将其购买的甲方产品转让给指定区域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时仍然向其出售甲方的产品,否则将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独占性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给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内销售网校产品的授权为排他性的授权。但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在指定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地区向任何人销售网校产品的权利,但事先需同乙方进行协商。

限制竞争性行为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地区经销与甲方的产品相互竞争的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得向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

期限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给予乙方的授权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算。期满双方希望继续履行本协议的,需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承担的责任

乙方有义务在指定区域内为销售甲方的产品积极开发市场,包括为经销甲方产品配置必要的销售人员及办公场所等,并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培训。

乙方应确保其销售人员在销售网校时,如实全面地向客户介绍产品的特性,功能,安装及使用须知,收费状况,不得做出虚假或是误导性的陈述。

乙方须保证对甲方产品的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以保持甲方的形象。

乙方应随时向甲方反馈有关网校产品的市场销售,影响网校销售业绩的重要因素变化,用户投诉,产品缺陷及安全等情况。乙方需对其提交的各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乙方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过程中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的产品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乙方在其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或是重大合同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为保证甲方产品的妥善安装及使用,甲方将会安排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有关销售网校产品的必要培训,包括有关产品知识以及推广活动等。乙方应按要求指定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培训。

乙方所销售,推广的网校产品必须直接向甲方采购。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采购仿制或是伪造的网校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保护甲方的版权和著作权。

甲方承担的责任

有偿提供网校教育,教学资源及资源建设服务;

有偿按乙方要求定制课件;

提供网校软件应用平台;

提供运营培训与指导,提供运营标准资料;

进行市场策划和市场培训,条件成熟时可有偿派专人配合市场开拓工作;

提供有关网校卡制作样本,宣传资料样本,包装样本,广告说明样本;

对当地合作伙伴提供有关产品的资料,及技术咨询;

特别约定

(1)网校加盟类别

一、入门型

加盟费用为__________万元,甲方提供______年技术支持及服务。具体产品功能及服务内容见附件。

二、标准型

加盟费用为______万元,甲方提供______年技术支持及服务。具体产品功能及服务内容见附件。

三、加强型

加盟费用为______万元,甲方提供______年技术支持及服务。具体产品功能及服务内容见附件。

(2)加盟费用支付方式

加盟类型为:

在乙方选定加盟类别后并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用的______%,计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甲方根据加盟类别对乙方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培训服务。在产品安装,调试,培训结束后 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用的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系统稳定运行______个月后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用的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以后每年乙方需支付甲方系统升级维护费用为所加盟类别费用的______%。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即可开展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

服务及保修

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加盟类型,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的全方位服务。乙方对售出的网校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如果用户就网校产品的使用或是质量提出投诉而乙方无法妥善解决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同甲方进行现场检测。

产品销售价格

乙方在销售网校产品时应当遵守甲乙双方所协商确定的统一价格政策,乙方不得单独进行更改,如需进行变动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使用权限约定

乙方根据本协议取得在指定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推广,销售网校产品的权利。本协议的订立除所合作的产品及业务外;任何一方并不因为本协议的签订而成为对方的联营伙伴,合资经营者,代理人,特许权使用人或另一方的授权代表。任何一方无权以对方名义或代表对方签订合同或作出承诺或在任何方面对对方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终止

基本规定

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九十天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其他的终止权

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在乙方发生资不抵债,破产,解散等情况,或进入类似步骤或程序,受到刑事指控,或者在乙方的业务中起主要作用的股东发生资不抵债,破产,解散,收购,合并或兼并,死亡,精神失常,残疾,退出或受到刑事指控;

(2)在授权经销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或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乙方的业主或合伙人之一受到刑事指控,乙方的合伙关系解散,或进入类似步骤或程序;

(3) 如乙方向甲方作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声明或陈述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含有使人误导的信息;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指定区域以外销售或变相销售甲方的产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擅自指定次级授权经销商等等。

乙方其他的终止权

在甲方进入资不抵债或破产的情况下,乙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免责条款

本协议期满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原因终止时,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类型或性质的补偿或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可能遭受的现在或未来的利润损失,以及销售或预期销售的损失,与此有关及与树立,发展或维护乙方的商誉,业务和员工的开支,投资或承诺方面的损失,或是因为其他原因或任何性质的事宜遭受的损失,乙方在此放弃其可能享有的请求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任何法律权利。

停止使用商标/标识

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或期满后,乙方应立即销毁其占有或控制的含有该名称或商标的所有文具,广告品和其他印刷品,或在甲方要求时返还给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不得在其经营业务中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网校名称,商标或公司标记。乙方应立即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消除和取消在电话簿,其他指南和公共记录或其他地方中含有该名称或商标的登记。

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乙方应返还有关甲方产品的所有价格表,商品目录,印刷品,广告促销印刷品,样品,展示品和甲方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或信息。

保密

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间及其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对其购买的甲方产品价格和与甲方在经营中的任何计划,秘密[价格数据],方法或体系,开发有关的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信息,本协议,甲方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或与甲方之间关系,承担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产品设计,教育教学内容,多媒体素材,及其他相关的数字内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极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实物;

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甲方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本协议,甲方产品或其任何部分,及甲方与乙方校之间的关系信息。

知识产权

所有权

乙方确认在任何方面不享有有关甲方产品的所有目前的和将来的专利权及/或专利申请权,不享有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任何应用技术诀窍和其他专有技术信息之所有权权益。甲方同乙方签署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是许可或是给予任何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用技术诀窍及其他专有技术信息的所有权。乙方不得在任何方面从事任何损害乙方的权利,所有权和对知识产权享有的权益的活动。

权利归属

合作期间及合作以前,合作结束后由甲方所完成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阶段性研究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教学内容,多媒体素材,及其他相关的数字内容

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及其设计;

甲方各种软件(含网络系统)和应用方案,项目的设计思想,设计模式,文档,软件代码,项目实施情况

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成果的改进;以及其他能够形成知识产权或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成果。

商标设计,标志设计等;

乙方不得将网校所开发上述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全部或部分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复制,转让或合作开发。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情况下,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战争或内乱,罢工,禁运,政府行为或交通延迟。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三个月,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其他

通知

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专人递交,有回执的挂号信寄发,特快专递或有确认传真的方式发送至下列地址:

甲方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通知自收到时起生效。前述地址发生变更时,变更一方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经通知对方的,有关的通知自按上述地址发出之日起生效。

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地权利或义务;但是甲方根据其业务需要,向其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时,甲方有权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该项转让自甲方向乙方就转让事宜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进行解释。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将由各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可分性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应继续保持完全的效力。在仲裁期间,非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条款仍需继续执行。

弃权

任何一方未针对对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采取应对措施或延迟采取应对措施,并不表明该方对其依法及依本协议享有的对此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的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未采取应对措施或延迟采取应对措施的事实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改。

冲突条款

如果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购买合同中存在与本协议相左的条款,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合同完整性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授权经销甲方产品一事达成的完整协议,并且替代了双方此前就有关甲方产品的销售或经销的事宜达成的所有(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按照交易习惯达成的)协议。除了本协议另有明确的规定外,除非经过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书面确认,以任何方式在未来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的协议或理解均不对各方产生约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第3篇 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模板

鉴于:乙方自其成立时起即为在斜拉索结构的供应和安装领域的世界范围内的专家,且其开发了该些技术、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并注册了各种专利。 鉴于:乙方和甲方(甲方)(被许可方)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下称合营公司)(许可方)。

鉴于:根据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乙方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的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合营公司业务)。

鉴于:为此目的,乙方已根据合营合同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授予合营公司技术许可。

鉴于:各方承认,为了开始合营公司业务,甲方有必要制造部分附件a所列的产品,且为此目的其有权使用乙方拥有和开发并许可给合营公司的某些技术。

鉴于:乙方愿意通过合营公司向甲方提供其列于附件b上的有关专有技术和信息。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及其适用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协议是指有关产品制造的本分许可协议。

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

产品是指本协议附件a所指的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相关且属于乙方的产品。

许可技术是指与属于乙方的产品有关的许可给合营公司并列于本协议附件b的专有技术、体系、专利。

第二条 许可的授予

2.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营公司在此授予甲方且甲方在此接受一项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技术的分许可。

2.2 合营公司在此承诺其合法有权授予本合同项下的分许可,并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就其所知许可技术为乙方全权拥有,且该许可技术不影响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2.3 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仅限于甲方在区域内制造产品并只能将产品供应给合营公司的权利。

2.4 在适用时,本协议可延伸至对产品的改进,如果乙方同意的话。

2.5 上述第2.1条的许可的授予,并不指甲方有分许可授予权。

第三条 制造

3.1 甲方可以制造本协议产品。该种制造应由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规范和公差(容限)来进行并由甲方自己控制并承担责任。

3.2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无权修改制造计划和规范。

3.3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所有质量控制指示。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并检查安装情况并采取质量控制的任何行动。

3.4 为此目的,经事先通知甲方,乙方有权不时派遣代表进入甲方的场地检查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其生产,并确定其质量以及甲方遵守本协议的诚意。甲方应当与乙方及其代表和代理人在该检查问题上通力合作。

3.5 制造的产品应只能在区域内销售给合营公司。产品不得在其它地方销售。产品的出口应当按照下面第7.9条的规定办理。

3.6 自生产时起至销售给合营公司前,甲方应当向合营公司提供产品的样品。如果乙方在该控制中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承诺在乙方指出后三十(30)天内对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进行补救。如果产品不符合乙方的规范或公差(容限),则不得进行销售。

第四条 销售价格

由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销售价列于附件c。

每年应当对价格上涨进行审视且只能在当地市场价格上升且有竞争力的情况下材料上涨。

第五条 所有权

5.1 甲方承认,合营公司是乙方的被许可方,乙方对许可技术享有所有权,本协议并不给予甲方除本协议所授予的之外的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2 甲方同意决决不就乙方对许可技术的所有权作出任何相抵触的行为、且决不就该等所有权提出对抗乙方的任何索赔要求、决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就该等所有权提出对抗乙方的索赔要求。

5.3 甲方同意,其将不对乙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5.4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甲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技术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5.5 甲方同意协助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乙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注册备案手续。

5.6 所有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注册备案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义务

6.1 合营公司将向甲方提供其专有技术以便最优化制造产品。合营公司将通过交付原型和/或样品和/或使用指令提供这些专有技术。

6.2 在合营公司签署第一份重要订单后且若甲方要求,合营公司愿意在甲方对甲方的两位工程师和两位工头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特别培训。甲方将承担合营公司人员的所有费用包括包括机票和住宿费用。

6.3 如果需要额外的协助,则可在该协助前通过各方之间签订一份特别协议解决。

6.4 合营公司声明,在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影响本协议的与乙方专利相矛盾的注册。

6.5 合营公司在区域内只能通过甲方制造产品,不会在区域内向其他方授予有关列于附件上的产品的合同,除非:甲方不能或不想制造产品或乙方、合营公司和甲方一致同意可以如此做。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由于其有制造产品的能力,故受到合营公司的许可。因此,甲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通过聘用合格的员工制造产品。

7.2 产品的制造应当确保遵守适用的规则文件,甲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最好的工作和服务质量,以便维护乙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良好信誉。就此而言,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和程序或由合营公司和/或乙方所提出的任何建议。

7.3 甲方应当在业务和工作中遵循所有适用的职业风险控制规则。

7.4 合营公司和/或乙方将不时在甲方的场地或办公室对其技术能力进行审核。若利用现有设备无法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则甲方已经愿意承担为达到要求的水平对于生产工装和机器改进而造成的费用或投资。

7.5 甲方应当将其在制造产品时所可能开发的所有专有技术及其相关方法、专有技术和体系传送给合营公司和乙方。

7.6 甲方将尊重并要求其所有参与乙方体系制造的员工尊重合营合同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保密条款。而且,甲方在此承诺对合营公司所交付的有关产品、其使用方法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这一义务应当延伸到本协议终止后十年,不管本协议是由于何种原因终止。

7.7 甲方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间接使用、注册或促销可能与本协议所授予的方法、体系或工艺产生竞争的方法、体系或技术。

7.8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决不直接或间接在区域外销售、使用或租赁本协议的产品。

7.9 本协议产品已经成功地被各种预应力技术委员会和批准机构所认可。如果需要任何新的批准,则将由合营公司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保持其全部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8.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合营公司提出终止: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合营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甲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8.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任何制造产品以及任何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制造本协议产品并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

8.4 上述第8.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甲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的情况。

8.5 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首先应当通知合营公司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帐目价值。经合营公司检查和接收该存货清单后(该清单须仅限于可为其他项目使用且出于良好状态的部件),合营公司须根据本协议之附件c确定的价格或双方可能调整的其他价格(若有)向甲方支付其应付的产品价格。

8.6 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乙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

第九条 保护

9.1 甲方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本协议产品和相关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合营公司。

9.2 作为许可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乙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本协议产品和相关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乙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或甲方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将与合营公司或甲方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或甲方承担。

9.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几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各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9.4 甲方应在其所使用的产品和有关许可技术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合营公司和乙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十条 通讯

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11.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11.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11.3 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11.4 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11.5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当适用。

第十二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营公司(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汽摩产品制造设备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_________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退伙需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产品制造协议(4份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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