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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协议(1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6

证券交易协议

第1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正式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几个过程,如客户的计算机配置问题,电信线路问题,以及服务器的响应问题等,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过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损失;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的风险。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损失不能停止的风险;或投资者电脑界面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而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xx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第3篇 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协议

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银行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为贯彻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其对_________证券部的全部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之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转让价格在_________省人民银行对该次转让予以批准确认后_________日之内一次性付清,甲方证券部资产清单见附件。

二、证券部自营业证券(即国债部分)由甲方自行办理转托管手续,不在转让范围内。

三、经省人行批准转让后,由乙方进行鉴定、经营,甲方负责监督。

四、证券部的更名、换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正式更名,换牌前,该证券部仍以原有证券部名义进行经营,有关印鉴及公章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按证券部正常业务需要掌握使用,待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更名时即换成乙方印章。

五、在正式办理更名、换牌手续后当月月末甲乙双方办理交换手续,甲方的财务、电脑和业务主管人员可继续留下工作_________个月,协助乙方人员做好接管后业务运行工作,做到平衡交接。所发生的工资、差旅费与生活补贴,根据原标准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债务、费用及风险承担,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权、债务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前,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外形成的尚未消灭的债权、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预期收益和费用。

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证券营业部继续享有或承担。

七、甲方于附表中所列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的资产应为完整的资产,如有欠付的税费和价款,应由甲方付清。

八、证券部属甲方派出的人员,原则上由甲方根据乙方意见与其本人的意愿,进行妥善安置。招聘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乙方应按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无条件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接收并妥善安置。

九、为证券部转让之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十、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将全部股民转入乙方证券部。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转让无法进行的,由过错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价格的_________%计。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规政策或规章之规定不予转让的因素造成达无法转让的,双方可不负违约责任。

十二、有关转让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授权其所属机构联系办理。

十三、乙方未按第一款如期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未付转让价款×_________‰×天数。

十四、甲乙双方对在交往过程中所商业秘密保密;若有违反本条约定,由须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五、本转让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视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条款。

十七、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银行

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4篇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 上海 股票帐号:_______ 深圳 证券帐号:___________

乙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 代理 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章开设资金帐户

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第五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交易代理

第六条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七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 清算 ,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第九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一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第四章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但当甲方资金帐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变更和撤销

第十七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消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六章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 授权委托书 ,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代理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二十六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乙方明知或应知甲方代理人超越授权权限而受理其代理行为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与甲方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八条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资金帐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有过错的,应由乙方先予承担,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当甲方遗失证券帐户卡,身份证,资金帐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4)向有 管辖权 的法院起诉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九章机构户甲方

第三十七条当甲方是机构户时,开设资金帐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2,提交甲方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证券帐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预留印鉴和密码。

第三十八条甲方以现金存入的,必须以现金方式支取。

甲方以 支票 存入的,必须以支票方式支取。

甲方帐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帐户相互划转资金。

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柜台存取现金,也不能以自助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四十条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一条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十九,二十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指定站点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

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

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6篇 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协议模板

甲方:_________银行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为贯彻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属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其对_________证券部的全部投资及其投资所形成之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转让价格在_________省人民银行对该次转让予以批准确认后_________日之内一次性付清,甲方证券部资产清单见附件。

二、证券部自营业证券(即国债部分)由甲方自行办理转托管手续,不在转让范围内。

三、经省人行批准转让后,由乙方进行鉴定、经营,甲方负责监督。

四、证券部的更名、换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正式更名,换牌前,该证券部仍以原有证券部名义进行经营,有关印鉴及公章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按证券部正常业务需要掌握使用,待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更名时即换成乙方印章。

五、在正式办理更名、换牌手续后当月月末甲乙双方办理交换手续,甲方的财务、电脑和业务主管人员可继续留下工作_________个月,协助乙方人员做好接管后业务运行工作,做到平衡交接。所发生的 工资 、差旅费与生活补贴,根据原标准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 债务 、费用及风险承担,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权、债务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前,_________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外形成的尚未消灭的债权、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预期收益和费用。

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证券营业部继续享有或承担。

七、甲方于附表中所列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的资产应为完整的资产,如有欠付的税费和价款,应由甲方付清。

八、证券部属甲方派出的人员,原则上由甲方根据乙方意见与其本人的意愿,进行妥善安置。招聘的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 ,乙方应按国家 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 ,无条件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接收并妥善安置。

九、为证券部转让之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十、甲方尽力协助乙方将全部股民转入乙方证券部。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一方原因造成转让无法进行的,由过错方向对方偿付 违约金 ,违约金按转让价格的_________%计。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 法规 政策或规章之规定不予转让的因素造成达无法转让的,双方可不负 违约责任 。

十二、有关转让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甲乙双方授权其所属机构联系办理。

十三、乙方未按第一款如期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未付转让价款×_________‰×天数。

十四、甲乙双方对在交往过程中所 商业秘密 保密若有违反本条约定,由须向对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五、本 转让合同 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视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条款。

十七、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银行 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7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

与《业务指引》定义。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 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 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 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 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 正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孽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逆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逆回购方资金不足且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也未达成到期续做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到期续做,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对逆回购方和续做逆回购方同时违约。

(四)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五)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第十四条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业务指引》、主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照以下条款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的约定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四)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自质押券变更交易达成之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者其他上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回购双方可

以另行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送上交所备案(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签署地:上海

参与者:

单位公章(机构适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机构适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8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委托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签署此协议书时,须认真阅读下列证券交易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1.因《风险揭示书》中所提原因,使投资者面临可能得不到投资决策时所预期的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2.因投资者对交易操作不熟练或对证券交易有关规则不甚了解、甚至误解而导致的风险。

3.因投资者个人操作密码泄密、有效证件遗失,被他人非法使用并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停电、通讯线路故障、电脑故障、卫星传输中断等意外事件导致投资者委托交易指令无法执行,以致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上证券交易,双方就委托、代理事项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及乙方有关规定。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2.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网上委托时,须当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安全数字证书及资金帐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甲方愿对其向乙方所提供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同一性,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3.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乙方为其开通电话委托,做为替代的交易方式。

4.甲方开户时自行设置和掌握操作密码,并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通过internet向甲方提供证券市场行情信息,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并注明信息来源的发布时间,甲方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对行情信其他信息进行查证、核实。

6.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

7.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回报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即时回报仅作参考之用。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对帐单。甲方如有异议,可电话或当面到乙方查证。

8.甲方买入委托须有足额交易结算资金;卖出委托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9.甲方凭其身份证及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卡,到乙方资金柜台办理甲方资金帐 户的存取,同取款有效证件遗失造成甲方帐户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不提供网上或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得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11.甲方在进行网上委托时。单笔委托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单日委托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

12.除经甲方同意;或应司法机关要求,乙方不得透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13.对在证券交易中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通讯、供电等因素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负。

14.在委托代理期间,如遇有关证券法规、管理办法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更改后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及各项委托系统使用说明拥有解释权,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协议由乙方授权营业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第9篇 互联网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甲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0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样板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_____万的,每月交纳_____元超过__________万的,每增加__________万,月费增加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亿元的,每月交纳_____元超过_____亿元的,每增加__________万元,月费增加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判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第11篇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联系方式:

1.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荐人)(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12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模板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几个过程,如客户的计算机配置问题,电信线路问题,以及服务器的响应问题等,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过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损失;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的风险。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损失不能停止的风险;或投资者电脑界面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而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可以随时与开户营业部或我公司联系,并改用其他委托方式,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 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14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

甲 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 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 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第15篇 网上证券交易协议

网上证券交易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几个过程,如客户的计算机配置问题,电信线路问题,以及服务器的响应问题等,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过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损失;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的风险。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损失不能停止的风险;或投资者电脑界面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而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可以随时与开户营业部或我公司联系,并改用其他委托方式,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16篇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几个过程,如客户的计算机配置问题,电信线路问题,以及服务器的响应问题等,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过程做到心中有底,以免造成交易损失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导致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不能正确送达或完成的风险。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电脑界面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增大或损失不能停止的风险或投资者电脑界面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而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可以随时与开户营业部或我公司联系,并改用其他委托方式,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交易协议(16份范本)

甲方:乙方:为共同开发证券市场巨大的市场潜能,甲方自愿拿出多年的研究成果与乙方合作,本着平等自愿分工合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双方签定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甲方应充分发挥在证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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