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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上市企业债券协议 第2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21版) 第3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21版) 第4篇互联网企业债权转让协议 第5篇合伙企业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第6篇企业债权债务分割协议 第7篇企业债券上市协议范本 第8篇发行企业债担保协议 第9篇企业债权转让协议 第10篇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协议 第11篇企业债券上市协议
第1篇 上市企业债券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 年 月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21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承销协议文本(2013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3)
声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的 著作权 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第八条 信息披露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保密
第十七条 转让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
乙方/主承销方:__________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__________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
1.4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
1.5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1.6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7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1.8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9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0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核定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
1.11发行方案:指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而制定,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1.12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3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4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15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6工作日:指 北京 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1.17公告日:指刊登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
1.18 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19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20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
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2013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2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2.3 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
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______[请选择填写: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方委任丙方(若有)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_________[请选择填写: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
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备案、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3.2发行方委任____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委托________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____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同意由______方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3.3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确定。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4.1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________[ ]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2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
4.3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
4.4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4.5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4.6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4.7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
4.8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9发行人应与主承销方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3.3款确定。
4.10发行方应当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 清算 所 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4.11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4.12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 代理 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5.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
5.2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
在丙方存在时,乙方、丙方包销的额度比例为______。主承销方之间不对对方的包销额度 承担连带责任 ,每一主承销方对其承销义务的违约不构成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
5.3主承销方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并有权要求发行方提供发行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5.4主承销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发行方划付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5.5主承销方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工作。
5.6主承销方有义务在发行方提出要求时向发行方提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建议或方案。
5.7主承销方有义务对发行方所出具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有关的文件提供咨询建议,但就会计、法律、评级等事项发行方仍应依赖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并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
5.8主承销方负责组织承销团,开展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
5.9主承销方负责承销团成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发行方共同协调会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6.1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募集资金采用以下第___种方式划付:
6.1.1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1.2在缴款日,簿记管理人将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入发行方指定账户。
6.2若发生承销团其他成员缴款违约或认购不足而导致主承销方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应不迟于缴款日当日______时将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
6.3 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特此确认,在簿记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条的约定足额向发行方划付了募集资金且发行方实际已收到了该等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在本条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6.4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履行划款义务,以第十二条先决条件在缴款前持续得到满足为前提。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7.1基于主承销方就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为发行方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成功后,发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销方支付承销费。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
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年承销费率为(请勾选):
□短期融资券:_____%;
□中期票据:_______%;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_____%;
□超短期融资券:_____%;
□定向工具:_____%;
□资产支持票据:_____%;
□其他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销费包括支付给主承销方的所有承销费用,分为主承销费和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销方与其他承销团成员另行约定。
7.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承销费通过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
7.3.1一次性支付:
7.3.1.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收;
7.3.1.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_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簿记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7.3.2按年支付:
7.3.2.1由簿记管理人在缴款日从募集资金中扣收首年承销费(含销售佣金),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2.2由发行方在缴款日后__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销费,剩余承销费按年平均由发行方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缴款日在当年的对应日(到期还本付息日除外)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首年承销费为承销费总额的___%;
7.3.3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在丙方存在时,主承销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记管理人向发行方足额收取应收承销费。簿记管理人在收到应收承销费后___个工作日内向未担任簿记管理人的主承销方足额支付当期应收承销费。
7.4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所需之会计、法律、评级及与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托管、兑付等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因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发行方承担,并由发行方直接支付给相应机构。
7.5 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获得交易商协会注册后的有效期内,如果发行方放弃发行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全部额度或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内没有发行,发行方仅需向主承销方支付发行顾问费。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发行顾问费金额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额度的____%,并在其放弃全部额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注册有效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方支付。在丙方存在时,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上述发行顾问费在乙方、丙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与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约定的包销额度分配比例相同。
7.6本协议各方指定账户如下:
甲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乙方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丙方(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
第八条 信息披露
8.1发行方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时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当主承销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发行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8.2主承销方有义务协助发行方披露发行文件,并督促发行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发行方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由发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9.1 债务融资工具在有关交易市场交易流通之后,债务融资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相关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9.2 发行方应根据其与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相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9.3主承销方有义务告知发行方按时、足额划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和本金并履行其他义务,主承销方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0.1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主承销方应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持续对发行方开展跟踪、监测、调查等后续管理工作,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发行方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发行方应积极配合主承销方的后续管理工作。
10.2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簿记管理人负责牵头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1.1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
11.2 各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注册发行工作。
11.3各方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1.4各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各方受本协议约束。
11.5各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该方的 公司章程 或内部规章、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11.6各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 诉讼 、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11.7主承销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就利率区间、利率水平、发行规模、注册时间等不确定事项向发行方做出承诺;发行方保证不要求主承销方从事此类行为。
11.8本协议各方在此向其他签署方承诺,其将不会因其与其他签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 债权债务 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12.1主承销方所承担的每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于发行日前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12.1.1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已经依法获得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
12.1.2发行方已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了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各类信息;
12.1.3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已经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方签署《利率区间确认函》之后和簿记建档开始之前,若出现有确切 证据 表明簿记区间与市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况,且发行人与主承销方根据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件规定协商一致并决定延迟发行或调整利率区间的,则以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再次就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价格区间等达成一致,并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为准。
12.1.4发行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和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及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未发生本协议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
12.1.5发行方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了相关登记、托管及兑付协议。
12.1.6发行方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合法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7信用增进协议或相关文件(若有)持续合法有效且信用增进方案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2.1.8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件(若有)。
12.2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前,主承销方已经作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其承担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义务。
12.3主承销方有权放弃上述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适用;多方担任主承销方的,上述放弃先决条件的行为应经主承销方各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13.1如果在簿记建档开始前出现可能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调整,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暂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调整簿记利率区间。
13.2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下列情况,且足以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发行方。发行方有权暂停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2.1主承销方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2.2主承销方的承销资质发生变化;
13.2.3主承销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13.2.4主承销方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的决定;
13.2.5主承销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
13.2.6主承销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 刑事诉讼 ,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13.2.7其他足以对主承销方顺利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3.3如果发行方发生下列情况,足以对发行或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主承销方有权暂缓或停止发行事宜,并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文件的约定采取措施:
13.3.1发行人名称、经营方针和 经营范围 发生重大变化;
13.3.2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3.3.3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13.3.4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 抵押 、 质押 、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13.3.5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3.3.6发行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13.3.7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13.3.8发行人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 定金 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3.9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3.10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3.11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3.3.12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3.13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3.14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发行人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3.15发行人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3.3.16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发行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1.1如果发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主承销方支付应付款项,发行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主承销方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4.1.2如果发行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主承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1.3如果发行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所涉及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主承销方遭受损失,发行方应赔偿主承销方的实际损失。
14.1.4如果发行方发生上述第14.1.1款、第14.1.2款或第14.1.3款违约事件,主承销方有权暂缓履行或解除其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部分或全部承销义务。
14.2主承销方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4.2.1如果主承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发行方支付募集资金,主承销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发行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14.2.2如果主承销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主承销方应赔偿由此给发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4.2.3如果主承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上述第14.2.1、14.2.2之外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发行方由此遭受损失,则主承销方应赔偿发行方的实际损失。
14.2.4如果主承销方发生上述第14.2.1款、第14.2.2款或第14.2.3款约定的违约事件,发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下尚未完成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对主承销方的委任。
14.2.5每一主承销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任一主承销方对于因其他主承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事件。
15.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当然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15.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该影响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60天,且双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适用。
第十六条 保密
16.1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6.2上述第16.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6.2.1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6.2.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公开的资料。
16.2.3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6.3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6.4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16.5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有权机构的要求把资料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要求通知其他方。
16.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公布或披露。
16.7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协议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七条 转让
17.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18.1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9.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协议列明的有关地址。
19.1.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 破产管理人 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协议各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9.1.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9.1.3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9.1.4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9.1.5采用其他方式的,于协议各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19.2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19.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9.4 本协议各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丙方(若有)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0.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各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此前各方就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达成的任何承诺、谅解、安排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2协议各方在签署《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之后应自觉遵守本协议。
20.3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承销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21.1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承销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承销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销协议的下述内容:
21.1.1第一条第1.19款对“中国法律/法律”的定义;
21.1.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1.3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21.1.4 第二十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1.1.5本第二十一条;以及
21.1.6第二十三条第23.1款、第23.4款和第23.5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2.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22.2如果发行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主承销方有权向发行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3如果主承销方发生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违约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发行方有权向主承销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2.4本协议因解除而终止时,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但这种终止不影响任何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各方因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义务及相关费用支付义务。
22.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兑付完成之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3.2 协议各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
23.3若协议各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协议各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23.4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
23.5若协议各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6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24.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24.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4.1.3 本协议名称、目录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4.2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一份由交易商协会备案,其余各份由签署方分别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发行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主承销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主承销方(若有):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发行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
丙方(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上述各方均已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在承销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具体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承销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承销协议》第 条第 款修改为:
二、其他补充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发行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承销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为_____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承销方(若有):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3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21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2013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3)
声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团协议》)的 著作权 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团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本协议各签署方可根据《承销团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团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团协议》第十六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本协议各签署方应及时将《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及交易有效约定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事项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安排
第五条 承销责任和承销费用
第六条 登记和托管
第七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第八条 先决条件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保密
第十二条 转让
第十三条 不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方和其他承销商在参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
1.3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经签署本协议,且已在承销协议中被发行方委任的承销机构。
1.4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承销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
1.5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并已经签署本协议,接受主承销方的邀请,共同参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承销机构。
1.6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承销协议》约定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1.7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而与承销商组成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队。
1.8承销协议:指发行方与主承销方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签订的,明确发行方与主承销方之间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1.9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10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或银行间市场 清算 所 股份有限公司 等主管机构认可的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登记、托管、结算服务的机构。
1.11注册金额:指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
1.12发行方案:指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而制定,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
1.13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为发行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
1.14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
1.15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订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16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按照《承销协议》约定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度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7承购包销:指承销商按照《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以及交易有效约定,在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结束后,在《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中确定的获配承销额内将未售出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18销售佣金:指由主承销方根据承销商销售债务融资工具的业绩按约定费率向承销商分配的手续费。
1.19基本承销额:指主承销方组建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时,在《组团邀请函》中明确,并由承销商在《参团回函》中确认的参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时承诺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按发行利率/价格认购的最低承销金额,该金额同时也是承销商应获得配售的最低限额。
1.20交易有效约定:指主承销方与承销商关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承销业务的约定,包括《组团邀请函》、《参团回函》、《申购说明》、《申购 要约 》以及《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等。
1.21组团邀请函:指主承销方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向具有承销资质并已签署本协议的机构发送的邀请参加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的函(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一)。
1.22参团回函:指承销商向主承销方出具的确认参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的回复函(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二)。
1.23申购说明:指在簿记建档日前一工作日由簿记管理人向市场公告的用以明确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申购办法,及簿记建档安排等事项的文件(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三)。
1.24申购要约:指承销商按照簿记管理人发送的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说明》的要求,向簿记管理人发送的认购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申购书面要约(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四)。
1.25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指簿记管理人向承销商出具的确认该成员获得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配售金额、应缴款项金额以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最终发行利率/价格等基本信息的确认函(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附件五)。
1.26获配承销额:指某期债务融资工具《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中确定的相关承销商获得的配售额(该金额应不低于其参团时确认的基本承销额,经主承销方同意免除的除外)。
1.27到期兑付款:指用于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的相应款项。
1.28合规申购总金额:所有有效申购要约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金额总和。
1.29有效申购要约: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以下/发行价格以上 (含)仍有申购数量的符合簿记管理人格式要求的《申购要约》于规定截止时间前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其申购价位位于本《申购说明》所确定的申购区间内,且其他内容亦符合本《申购说明》要求的申购要约。
1.30有效申购金额:每一有效申购要约中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以下/发行价格以上 (含)的申购数量总和。
1.31有效申购总金额:指所有有效申购要约确定的有效申购金额之和。
1.32工作日:指 北京 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 法定节假日 和休息日)。
1.33公告日:指刊登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
1.34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
1.35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
1.36中国法律/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
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团协议》);
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2013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
2.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交易有效约定(2013版)》(简称《交易有效约定》),包括《组团邀请函》、《参团回函》、《申购说明》、《申购要约》以及《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等。
2.2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本协议各签署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
2.3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团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就一次具体组团承销而言,在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有效约定、补充协议、承销团协议。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事项
3.1 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发行条件等基本事项以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有效约定文件最终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安排
4.1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进行。
4.2根据与发行方签署的《承销协议》,主承销方负责发行方申请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和发行全过程,同时负责组建承销团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应积极配合并协助主承销方工作。
4.3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商名单根据《组团邀请函》和《参团回函》确定。在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主承销方向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并已签署《承销团协议》的金融机构发送《组团邀请函》,邀请其参与主承销方组建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该金融机构如同意参团,则按照《组团邀请函》的要求,及时将加盖其预留印鉴(样式见附件六)或法人公章的《参团回函》传真给主承销方,《参团回函》一经传真至主承销方,即表明其正式参加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并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承销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组团邀请函》是主承销方发出的要约,《参团回函》作为承销商做出的正式承诺,共同构成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有效约定的一部分。
4.4发行开始前,主承销方应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协助发行方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发行文件。
4.5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由发行方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
4.6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并确认,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销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4.6.1 簿记管理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全权管理、操作簿记建档程序;
4.6.2债务融资工具应全部通过簿记建档集中向承销团成员配售;簿记管理人以外的承销团成员应根据《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及《申购说明》等相关资料于有效申购时间内将加盖其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根据《发行方案》和簿记建档情况确定每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价格,并据此统计有效申购金额,确定各承销团成员获得配售的债务融资工具数量,然后向其他承销团成员发送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4.6.3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根据每期债务融资工具《组团邀请函》和《参团回函》确定;
4.6.4债务融资工具的配售应按照《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原则进行。
4.7募集资金的收缴和划付由簿记管理人按《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统一安排,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4.8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束后,主承销方负责统计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情况。
4.9各承销商同意上述承销安排,分别并且共同确认如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4.9.1由主承销方与发行方协商确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与托管、付息与兑付、上市等相关事宜,签署包括《承销协议》在内的有关协议;
4.9.2由主承销方与发行方协商确定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价格区间,若发行方和主承销方无法就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价格区间达成一致,承销商认可并接受主承销方所做的决定;
4.9.3由主承销方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主管机构、登记托管机构等递交有关文件。
第五条 承销责任和承销费用
5.1 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方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商以承购包销方式承销。
5.2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可对承销商设基本承销额,非经主承销方许可,承销商不得退团、拒绝或放弃认购基本承销额,且其所承销金额不得低于基本承销额。如《组团邀请函》发行要素表中所列事项发生任何变化,主承销方应根据承销商要求免除其基本承销额。
5.3 发行工作开始后,承销商应当按照主承销方的要求,将发行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以传真方式及时通报主承销方;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迅速通报主承销方。
5.4承销商应确保其债务融资工具的销售对象符合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
5.5承销商应确保按获配承销额承销某期债务融资工具。
5.6 承销商须按照《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最终确定的获配承销额将相应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款项的收款账户及缴款时限由簿记管理人在《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中确定。上述缴款时限以到账时间为准。若有承销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违约承销商逾期未划付承销款项对应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
5.7 承销商承销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销售佣金以《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销售佣金计算基础。
5.8簿记管理人在足额收到发行方支付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后的五个营业日内,向履约承销商支付当期债务融资工具销售佣金,并将上述款项划至其在《申购要约》中指定的账户。如发行方未按时、足额将承销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簿记管理人无义务为其垫付销售佣金,但簿记管理人有义务向发行方催缴和追偿。
5.9 如簿记管理人要求提供发票或类似记账凭证,承销商应按照簿记管理人要求及时开具发票或类似记账凭证,该记账凭证票面总金额应与其获得的销售佣金金额相等。
5.10如承销商在《申购要约》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发生变动,承销商应当在簿记管理人向其支付销售佣金之前书面通知簿记管理人更新后的仍以该承销商为收款人的收款账户信息,并在该书面通知上加盖其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
5.11每一承销商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每一承销商无义务保证承销团其他承销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六条 登记和托管
6.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管机构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照登记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6.2主承销方负责协助发行方与登记托管机构协商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7.1 本协议各签署方(以下简称“本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以下简称“对方”)声明、保证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
7.1.1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
7.1.2本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承销工作。
7.1.3本方已按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7.1.4本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本方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本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本方受本协议约束。
7.1.5本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本方的 公司章程 或内部规章、约束本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7.1.6本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本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 诉讼 、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7.1.7本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
7.1.8本方在此向对方承诺,本方将不会因本方与对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 债权债务 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7.1.9 本方已向对方充分披露与本方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且上述信息和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先决条件
8.1 本协议各签署方在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中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8.1.1 针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协议》得以正式签署并生效;
8.1.2 上述《承销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得以全部实现,但被主承销方在签署《承销协议》时按照相关约定放弃的先决条件除外,主承销方按照相关约定放弃先决条件应不损害承销商的利益。
8.2若上述第8.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在主承销方主承销的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没有实现,本协议将自动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适用,但不影响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协议。
8.3 如果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因上述第8.2款规定的情形而不适用本协议,主承销方无需对承销商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如果主承销方因本条上述第8.2款规定的情形而获得相应的补偿时,主承销方应根据承销商的承销份额及损失情况,在所获补偿额内适当对承销商予以补偿。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9.1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各签署方的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9.1.1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如果某签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违约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守约收款方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除此之外,前述守约收款方有权依法采取针对违约方的一切行动以弥补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蒙受的损失;如前述守约收款方依本协议约定对违约方有其他付款义务,则该守约收款方有权从该应付款项中扣收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9.1.2 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如果某签约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其他一方或多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其他方的实际损失;
9.1.3除《承销协议》约定的主承销方余额包销责任外,每一签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相互不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中国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等。
10.2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并不当然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10.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但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防止该影响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60天,且各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适用。
第十一条 保密
11.1任何一方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其他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非公开信息的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除相关协议另有约定外,接受上述保密资料的一方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机构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1.2上述第11.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1.2.1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发行承销工作之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1.2.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公开的资料。
11.2.3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1.3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1.4接受方有权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目的把保密资料披露给其关联方、承销团成员、中介机构及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业务需要的人或机构披露该等资料,并要求上述各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11.5一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及有权机构的要求把资料披露给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但是,在不违反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前提下,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的一方应在上述披露前把该要求通知其他方。
11.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公布或披露。
11.7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协议各签署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二条 转让
12.1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十三条 不放弃权利
13.1 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4.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中文书写,并以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挂号邮寄、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等形式发往本协议列明的有关地址。
14.1.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 破产管理人 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本协议各签署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4.1.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14.1.3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14.1.4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14.1.5采用其他方式的,于本协议各签署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
14.2若以上日期并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个工作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
14.3若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5.1《承销团协议》经签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后即对签署方生效,本协议各签署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
15.2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或因其他重大变化需要重新修订和重新签署,《承销团协议》一经签署对签署方长期有效。
15.3除各期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有效约定外,本协议各签署方在《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之后不再另行签署与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或其他文件等。
15.4各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有关债务融资工具的组团承销行为适用本协议。除非法律要求或各方另有约定,对于本协议各签署方之间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进行的,且在签署本协议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仍适用原协议。
15.5主承销方应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和各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有效约定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16.1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本协议各签署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对《承销团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排除、变更或修改本协议的下述内容:
16.1.1第一条第1.35款对“中国法律”的定义;
16.1.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16.1.3 第七条“声明、保证和承诺”;
16.1.4 第十五条“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6.1.5本第十六条;以及
16.1.6第十八条第18.1款、第18.4款和第18.5款。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7.1 本协议项下某期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可以由于以下原因而终止适用本协议:
17.1.1 因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执行完毕、提前终止或被解除;
17.1.2 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17.1.3 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8.2款约定的事项;
17.1.4 出现本协议第十条第10.5款约定的事项。
17.1.5 本协议终止而终止适用。
17.2本协议一方如丧失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则自动退出本协议。
17.3本协议一方可在交易商协会备案后主动退出本协议,但其在某一有关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项下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自其在该具体项目中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本协议对该退出方终止适用。
17.4经本本协议各签署方书面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8.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8.2 本协议各签署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
18.3若本协议各签署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18.4若本协议各签署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
18.5若本协议各签署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6 针对本协议任何争议条款所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附则
19.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
19.1.1凡提及本协议均包括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和交易有效约定;
19.1.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9.1.3本协议名称、目录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19.1.4除计息期限外,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 “日”或 “天”应为工作日。
19.1.5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一份由交易商协会备案,其余各份由签署方分别留存。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之签署页)
签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上述各方均已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团协议》),为进一步明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中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在承销团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的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具体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各项定义的含义与《承销团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组团承销中,《承销团协议》第 条第 款修改为:
二、其他补充约定:
(本页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之签署页)
主承销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本页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之签署页)
承销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一:组团邀请函
_____公司_____组团邀请函
各承销机构:
_____公司将于近期发行_____,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基本发行要素如下:
拟注册额度
本期拟发行额度
拟发行期限
主体评级
债项评级
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承销团。承销团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组建:
(1)本期,基本承销额为当期实际发行金额的_____%,且不超过_____万元(必须是人民币_____万元的整数倍)。
(2)本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各期,基本承销额为每期发行金额的_____%。(必须是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
如贵单位有意参加正在组建的承销团,请贵单位将加盖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的《参团回函》原件(一式_____份)以及承销资格备案通知原件(一式_____份)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前送达我方。
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方联系,我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 编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件
主承销商:_____(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二:参团回函
_____公司_____参团回函
_____:
本单位已认真研究《_____公司_____组团邀请函》正文及相关附件所示的发行条款及承销说明,并有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参加_____公司_____承销团,并承诺未经发行方及主承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上述《组团邀请函》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任何信息:
(1)本期,基本承销额为当期实际发行金额的_____%,且不超过_____万元(必须是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
(2)本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各期,基本承销额为每期发行金额的_____%。(必须是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基本发行要素如下:
拟注册额度
本期拟发行额度
拟发行期限
主体评级
债项评级
我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 编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件
单位(盖章):_____(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三:申购说明
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申购说明
一、重要提示
1、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_____号文件批准,_____公司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2、本次发行采用主承销商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指定账户收款的方式。_____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本期_____,_____作为簿记管理人负责簿记建档工作
3、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期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各承销商请详细阅读本《申购说明》。
4、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_____亿元,期限_____。每家承销商基本承销额为_____。
5、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按面值发行(或:贴现发行),申购区间为_____。填写申购利率(或:价格)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填写,申购利率的最小报价单位为0.01%(或:申购价格的最小报价单位为0.01元/百元)。
6、承销商提交的簿记申购金额为实际需求金额。
7、在本《申购说明》中,营业日是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8、本次簿记建档仅接收承销商的《申购要约》。其他投资者请通过承销商购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9、本次簿记建档截止后将停止接收承销商的《申购要约》,敬请留意。
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条款
1、债务融资工具名称: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2、计划发行规模:_____亿元。
3、期限:_____。
4、价格/价格区间:_____。
5、利率/利率区间:_____。
6、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
7、发行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8、分销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9、缴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上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1、兑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营业日, 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付息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3、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销售佣金费率不低于_____。
14、债券评级:_____公司给予发行方的主体评级为_____、债项评级为_____。
15、登记托管形式: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在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托管。
16、付息及兑付方式: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事宜按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登记托管机构代理完成利息支付及本金兑付工作。
17、上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三、申购区间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区间确定为_____。
四、申购时间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期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承销商须在上述规定的申购期间内以传真形式向簿记管理人提交《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申购要约》(以下简称“《申购要约》”),申购时间以承销商将加盖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时间为准,传真号码为_____。
五、申购程序
1、承销商按本《申购说明》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申购要约》,并在本《申购说明》要求的时间内,将加盖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传真号码。
2、各承销商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在本说明前述规定的申购区间内自行确定申购价位,每家承销商可报出不超过_____个意愿申购价位及相应的申购金额。每个价位所对应的申购金额即为该成员在该价位愿意投资的需求,所有价位的申购金额及最低承销额之和为该承销商愿意投资的总需求。
3、对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每个承销商申购总金额下限为人民币_____万元(含),且必须是人民币_____万元的整数倍。
4、每家承销商在申购期间内可以且仅可以向簿记管理人提交一份《申购要约》。
六、确定发行规模
簿记管理人根据收到的《申购要约》进行簿记建档,统计有效申购要约的数量。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发行方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并在登记托管机构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和中国货币网上刊登的《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发行情况公告》中予以公布。
七、债务融资工具定价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原则及方式如下:
□方式一:
1、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的定价
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有效申购额小于发行额的情况,可分如下情形处理:
(一)对于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的,原则上应取利率区间上限为最终发行利率;
(二)对于以代销方式承销的,原则上应取有效申购单的最高利率为最终发行利率。
□方式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债务融资工具配售与缴款
1.定义:
(1)有效申购要约: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以下/发行价格以上(含)仍有申购数量的符合簿记管理人格式要求的,于规定截止时间前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其申购价位位于本《申购说明》所确定的申购区间内,且其他内容亦符合本《申购说明》要求的《申购要约》。
(2)有效申购金额:每一有效申购要约中在最终确定的发行利率以下/发行价格以上(含)的申购数量总和。
(3)有效申购总金额:所有有效申购要约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申购金额总和。
2、配售原则: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按照如下原则及方式进行配售:
□方式一:
(1)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低于或者等于簿记建档总额,全部合规申购获得全额配售;
(2)如簿记区间内的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簿记建档总额,则对发行利率以下的全部合规申购进行全额配售,对等于发行利率的合规申购进行按比例配售。
(3)配售调整情况
簿记管理人应当对配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簿记管理人团队议定,可对配售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a. 对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设有基本承销额的,须满足对基本承销额的配售;
b. 对合规申购总金额超过簿记建档总额的,若按比例配售导致出现某配售对象边际上的获配量小于1000万元的情况,经与其协商,可整量配售或不配售。
□方式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缴款办法:
簿记管理人_____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各承销商获配当期债务融资工具面值金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承销商应按照《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要求,于缴款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前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九、簿记管理人联系方式
1、簿记管理人联系方式
名 称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2、簿记管理人指定缴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
各承销商应就其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事宜咨询其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士,并对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合法、合规性自行承担责任。
簿记管理人:_____(预留印鉴或法人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四:申购要约
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申购要约
_____:
本单位_____在此同意并确认:
(1)按簿记建档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承销本期债券的基本承销额_____万元;
(2)申购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的申购价位及申购金额为(不含基本承销额):
申购价位
申购金额(面值)
万元
万元
万元
重要提示:
1.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申购金额下限为_____万元(含),且为____万元的整数倍。
2. 承销商将《申购要约》填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最晚不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将该《申购要约》传真至_____。
本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邮件
登记托管机构托托管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销售佣金收
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本单位已充分了解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内容和细节,现特此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本单位依法具有购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资格,有权向簿记管理人提交本《申购要约》。并且,在任何可适用的法律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同意、决议和内部批准;
2、本单位已经完全了解和接受《_____公司_____年第_____期_____申购说明》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该说明填写本《申购要约》;
3、本单位同意由主承销方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该所确定的最终债券配售结果;
4、本单位理解并接受,簿记建档结束后,本单位如果获得配售,簿记管理人向本单位发出的《_____公司_____年第_____期_____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将构成对本《申购要约》的接受,届时,本单位即有义务按照其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申购日期:
附五: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
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_____:
_____公司_____年度第_____期_____配售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簿记建档结果,贵单位获得配售的面值金额、应缴款金额,以及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最终要素等详细内容如下: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债务融资工具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代码
债务融资工具期限
发行价格
票面利率
_____%(发行日_____期shibor+_____%)
销售佣金费率
缴款日期
获配面值(元)
缴款金额(元)
请将上述应缴款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前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内: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大额支付系统号
在办理付款时,请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并注明“_____承销款”字样。簿记管理人将在收到承销款后当日将贵单位所购的该笔债务融资工具过户至贵单位在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另外,贵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如无疑义,请在本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划拨应缴款项,否则视为违约。若有疑义,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当日内书面通知簿记管理人。
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传真:_____
簿记管理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六:
签署机构预留印鉴表
签署机构名称
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事项预留印鉴
授权经办部门
部门预留印鉴
被授权人(正楷)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人(正楷)
授权人签字
债务融资工具参团承销事项预留印鉴
授权经办部门
部门预留印鉴
被授权人(正楷)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人(正楷)
授权人签字
签署机构单位公章
第4篇 互联网企业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出让方):
乙方(债权受让方):
丙方(债务人):
丁方(债务担保人):
本协议各方为达到转让债权之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内容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该债权。
1.2该转让债权为: 。
1.3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日内,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
第二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2.1甲乙双方约定债权转让价款为____元。
2.2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 元,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款 元。
第三条 债务履行
3.1 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债务,该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3.2丙方向乙方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3.2.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2丙方____年__月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本金____元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率____%)。
第四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4.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4.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位于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乙方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4.4丁方承诺并保证:其担保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债权转让完成后,对乙方偿还债务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4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5篇 合伙企业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互负债权债务抵消一事,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致达成本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债权债务抵消
1、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负有附件1所示负债,乙方对甲方享有附件1所示债权。
2、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享有附件2所示债权,乙方对甲方负有附件2所示债务。
3、双方确认,就附件1、2中所示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一致抵消。
二、债权债务消灭
4、双方确认,待双方签署完毕本协议,并履行有关手续后,附件1、2中所示债权、债务均归于消灭。
三、争议解决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条款予以补充。
6、若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6篇 企业债权债务分割协议
甲方: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持股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持股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持股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受让方:________持股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持股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
转让方与受让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与登记
1、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合计100%的股权共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出资额(实收资本),按约定价格转让给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新法人和股东,受让方同意按约定价格购买该100%股权;
2、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依法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日为股权转让日。自合同签定日起,该公司税务申报由受让方负责;
3、自股权转让日起,转让方放弃一切在目标公司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转让方的保证与担保:
2、转让方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已按照国家税务政策法规据实申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缴清应纳税款,未曾发生过虚开、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反增值税政策法规之事实,未曾发生过虚开、买卖普通发票等违反税收政策法规之事实。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3、转让方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没有已经发生但尚未宣判的诉讼,没有已经宣判但尚未执行/正在执行的未了诉讼,也没有将要发生的潜在诉讼,没有未结清的税务(包括国税、地税)处罚或税务欠款。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4、转让方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所有债务(包括已在账簿纪录的债务和未在账簿纪录的担保、抵押、质押等或有债务)均妥善处理完毕,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不会遭致股权转让日前任何债务单位/个人的追索、诉讼。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转让方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所有已开出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均已全部兑付,股权转让日后目标公司不会收到转让日前开出的要求兑付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6、转让方保证/担保: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已于所有员工结清劳务报酬/工资及社保关系。股权转让日之后,目标公司不会遭致以前员工的劳动纠纷、报酬纠纷和社保处罚。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7、转让方保证/担保:目标公司全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码卡、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及全部印章、公司文件正本(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租赁合同、验资报告以及历年的审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空白支票、空白发票等)均全部提交给受让方指定的第三方,用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否则,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转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让方担保
受让方保证在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公司变更完毕之前,不得用公司的任何证件展开经营活动,签署任何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否则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受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受让方保证/担保在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公司变更完毕之前,从转让方所获目标公司全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码卡、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及全部印章、公司文件正本(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租赁合同、验资报告以及历年的审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空白支票、空白发票等),不用于除目标公司变更以外的任何活动。否则,目标公司因本项不实保证而遭致的任何损失,受让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四条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分割:
股权转让日之前目标公司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如转让后因股权转让日前实际存在的债务或潜在的债务引发的诉讼或而导致的目标公司损失,由转让方全部承担。自股权转让日起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盈亏分担
变更登记前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转让方已全部分配/承担完毕。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股权转让后的产生的利润与承担亏损。
第六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费用负担及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变更费及变更手续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转让股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股权转让其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先协商,协商无效的,向受让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指纹(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转让方全体股东、受让方全体股东及目标公司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全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全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7篇 企业债券上市协议范本
企业债券上市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 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 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发行企业债担保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________元,期限____年,年利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
甲方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手续合法,发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续不合法或发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时,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发行充任甲方保证人,当甲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时,乙方代甲方偿还。乙方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责任。
乙方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后,有权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月内,偿还乙方代付本息总额并按月息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迟延偿还时,应按每日____‰比例,另向乙方偿还迟延利息。
四、公司债券偿还期届至____月前,甲方应向乙方通报自己偿还能力。甲方逾期不通报,致乙方不能代偿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甲方如期通报后,乙方应作好代偿准备。乙方不能如期如数代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不妨害公司债权人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条款)写入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八、甲乙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向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章)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 _________________
董事长(签名)______________ 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第9篇 企业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乙方(债权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________公司拖欠甲方款共计________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第10篇 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商,使甲方获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等)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服务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推荐投资商,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2、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并由甲、乙双方签订融资成功确认书。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二、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本次融资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三、各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书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乙方提供融资商信息后,应取得甲方权力机构的认可。
3)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4)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乙方对投资商的推荐。甲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接触。
5)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
6)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7)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服务费等。
2、乙方的义务:
1)就甲方编写的融资信息等提供初步建议和指导。
2)就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简易商业计划书。
3)根据甲方项目信息对照投资商资料信息进行投资商筛选。
4)向国内外投资商定向推荐甲方项目。
5)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对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的确认函后,向甲方提供投资商信息,协助甲方与投资商取得联系。
6)投(融)资协议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四、声明与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五、保密
1、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投资方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另行出具说明。
2、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投资商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3、乙方有权向投资商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乙方对于投资商在占有、使用相关资料过程中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害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约定
1、乙方仅负责向甲方推荐投资商。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投资商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双方办理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待融资成功后,从融资服务费用中扣除。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进行路演推介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待融资成功后从融资服务费用中扣除。
4、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甲方与乙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3.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3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1篇 企业债券上市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 连带责任 。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警告 ;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 违约金 ;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