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装修合作协议
甲方(物业公司):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在甲方所管小区的业主房屋装饰装修期间接受甲方的管理服务事宜,订立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范围
1、甲方所管小区所有业主专有部分的装饰装修(不含阳台及阳光房),由乙方负责;
2、乙方遵守甲方有关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小区各类管理制度。
二、合作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交房信息,为乙方宣传提供条件;
2、甲方为乙方进入小区装修提供一切便利;
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进行巡视和监督服务;
4、乙方为甲方提供管理服务费。
三、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户元装修管理服务费;
2、每月结算一次。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控制其它装饰公司及散户进入宣传和施工,保证乙方的利益;
2、甲方为乙方提供装修、宣传、施工等一切便利条件;
3、甲方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负责向乙方提供交房信息;
4、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户元装修管理服务费;
5、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不定期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条件强行收取乙方额外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规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2、乙方向甲方先支付每户元装修管理费剩余费用装修完毕再付;
3、协助甲方做好装修施工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4、严格按照甲方规定时间施工、不能擅自延长,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5、在施工期对造成小区设备设施损坏或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小区一切物业管理规定。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以上条约,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并承担乙方所有损失;
2、乙方如违反以上所有条约、甲方可以断水断电且清退出场,乙方并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
六、附件
1、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协议附件有关内容如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公司装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精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装饰装修材料(以下简称材料),合作经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材料:“xxxx”
二、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合作方式(详见附件一):
1、甲、乙双方总部直接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2、甲方授权装饰公司会员店与乙方指定分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四、产品价格:
1、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的价格为装饰公司统一供货价、材料现行市场最低限价及市场标价(详见附件三);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制度,不得低于甲方材料现行市场最低限价销售,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3、甲方保留对向乙方供应材料价格的调整权,并在调整价格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将该材料的最新价格提供给乙方。
五、结算方式(详见附件二):
主材款由甲方直接与终端用户按实际发生材料量和终端用户订单价格结算,而后甲方及时将结算情况回执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终端用户验收签字的安装确认单,以便进一步办理相关手续。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对于乙方违反甲方价格政策及结算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直至终止协议;
(2)对于乙方擅自违约的行为,甲方有权扣除部分利润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3)对于乙方蓄意扰乱甲方销售市场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4)对于乙方攻击、贬低甲方产品,损坏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合理解释,情形严重的,终止合作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如因乙方在合作有效期内对甲方产品的技术、价格以及合作的其它机密发生泄漏以致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目录、产品说明书、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表等文件、资料;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接洽(详见附件一);
(2)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甲方在产品装卸、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要求,并遵守乙方作业环境的要求;
(4)甲方应对所供产品的安装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为一年,自安装之日起算,甲方在其所供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向终端用户履行保修责任及义务。
七、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乙方可以指定下属分公司(分店)与甲方指定的专卖店进行合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产品,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3)乙方对甲方不能按合同及时安装的可以按民法典的约定,提出赔偿。
2、义务:
(1)乙方积极向终端用户介绍、推荐甲方的产品;
(2)乙方积极协调甲方与终端用户的主材供需事宜;
(3)乙方按终端用户需求,应提前七天向甲方或甲方授权装饰公司会员店订购所需产品,按甲方制定的标准文本进行填写,注明所订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收取的订金金额(订金金额不得高于贰佰元人民币)等;
(4)乙方应授权指定专人(含分部)与甲方进行接洽,代表乙方行使权利并对行为负责(详见附件一);如被授权人发生变故(调离岗位、离职等),乙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所引起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产品的技术、价格及合作的其它机密给予保密。
八、合同的解除:
1、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前____日,双方协商续约事宜;
2、本协议规定终止之日后没有续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3、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自动解除;
4、因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或法规等因素使本协议不能正常执行,本协议自动解除。
九、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签署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参照本协议第九条第1款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怀柔区人民法院,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日期:
第3篇 餐饮装修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开发适当特色的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授权代表 签字:
公章: 公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