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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委托收购(股权、资产、专利权)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收购(股权、资产、 专利权 )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有意收购_________行业的(股权、资产、专利权),并就该收购信息指定甲方为信息发布渠道向外发布。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就且仅限于乙方提供的收购信息,通过_________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甲乙双方就发布方式另有约定的,也可按约定的方式发布。
第三条 乙方保证收购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方发布收购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决定;
(二)有委托 代理 人的,同时提交 授权委托书 和该代理人 身份证 复印件;
(三)填写《转让登记表》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情况需要,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乙方保证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同意甲方就上述材料按下述第_________项所规定的方式发布(已有明确目标的不需发布):
(一)完全的向社会公开发布,但不公布且仅限于不公布本协议项下拟收购(股权、资产、专利权)所在企业或乙方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不完全公开发布。
第七条 乙方要求按前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不完全公开发布的,应当另行出具书面文件,具体说明不公布事项的范围及甲方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的材料范围。
第八条 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甲方均认为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并以获得乙方授权。但乙方按前条规定出具了书面文件的除外。
第九条 甲方负责接受拟出让方的出让申请,解答拟出让方的询问。
第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拟出让方接触或协商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结果及拟出让方情况,并做为投资顾问,积极参与项目考察、研究、策划、谈判、方案设计和合同拟定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拟出让方的资料,全部来源于拟出让方,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转让(股权资产专利权)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甲方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拟出让方提供材料,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纠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在乙方与拟出让方进行协商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十日内,乙方需按实际交易额的5%作为中介佣金支付给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必要时甲方有权通过网上公开催款形式进行索取。对于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名誉影响,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不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甲方有权不予交易。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人民法院 诉讼 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委托收购协议
委托收购协议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收购(股权、资产、 专利权 )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有意收购_________行业的(股权、资产、专利权),并就该收购信息指定甲方为信息发布渠道向外发布。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就且仅限于乙方提供的收购信息,通过_________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甲乙双方就发布方式另有约定的,也可按约定的方式发布。
第三条 乙方保证收购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方发布收购信息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决定;
(二)有委托 代理 人的,同时提交 授权委托书 和该代理人 身份证 复印件;
(三)填写《转让登记表》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情况需要,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 乙方保证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同意甲方就上述材料按下述第_________项所规定的方式发布(已有明确目标的不需发布):
(一)完全的向社会公开发布,但不公布且仅限于不公布本协议项下拟收购(股权、资产、专利权)所在企业或乙方的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不完全公开发布。
第七条 乙方要求按前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不完全公开发布的,应当另行出具书面文件,具体说明不公布事项的范围及甲方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的材料范围。
第八条 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提交的材料,甲方均认为可以向拟出让方提供,并以获得乙方授权。但乙方按前条规定出具了书面文件的除外。
第九条 甲方负责接受拟出让方的出让申请,解答拟出让方的询问。
第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与拟出让方接触或协商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结果及拟出让方情况,并做为投资顾问,积极参与项目考察、研究、策划、谈判、方案设计和合同拟定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知悉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拟出让方的资料,全部来源于拟出让方,保证对该材料及其涉及的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转让(股权资产专利权)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甲方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拟出让方提供材料,给或可能给乙方造成纠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在乙方与拟出让方进行协商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十日内,乙方需按实际交易额的5%作为中介佣金支付给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必要时甲方有权通过网上公开催款形式进行索取。对于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名誉影响,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不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甲方有权不予交易。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人民法院 诉讼 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3篇 最新委托收购协议
甲方(需方):------------------ 住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__年度农产品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名、数量、保护价及交(提)货时间地点:
品种
规格型号
数量
(公斤/亩数)
基准价格
收购时间
收购地点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第二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收购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收购办法:甲方在收购时限内应合理安排收购时间、数量,采用电话通知或公共通知形式,分时间段预约收购。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及时按指定的质量和数量交货。交货时,乙方的产品符合甲方指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甲方应当在当日予以收购,并开具收购单。因数量、质量或交货期限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运回;乙方拒绝运回的,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货款结算方式:由乙方凭收购单到甲方领取现金,每______天结算一次。
第七条 生产要求: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档案记录,努力提高产量和质量,并在需要的时候,派技术人员到种植基地现场指导、监督检查。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法本协议或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应该按协议标的总额的_______%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约定的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解决:1、向台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免责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核实后,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
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
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
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
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
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