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特许经营加盟店协议书格式 第2篇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书通用版 第3篇加盟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 第4篇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书通用版本 第5篇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样板 第6篇生产及装配特许协议书 第7篇特许经营加盟店协议书 第8篇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模板(范本格式) 第9篇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第10篇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11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12篇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模板 第13篇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第14篇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书通用版 第15篇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模板一
第1篇 特许经营加盟店协议书格式
甲方(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补发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_________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手册(包括_________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该培训工作一旦此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甲方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这样的培训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 工资 和旅差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 商业秘密 。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补发及相关业务市畅?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一)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二)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_________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一)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二)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90-180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甲方合理地认为满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特许人。
(三)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四)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 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________元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发片等补发、织发、驳发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e.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专门用语的定义
1.补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驳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接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疗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护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市场营销模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营销策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
1.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书通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局长。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董事长。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国 _____省 __________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____________
法律:____________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____________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____________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____________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____________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____________特许经营期限为3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____________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____________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流行病、瘟疫;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________日、月、季度、年:____________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____________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____________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____________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____________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____________
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________r)/(1-所得税率)] ________[(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________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____________供水价格;
c*:____________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____________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____________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
q*=供水总量________(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____________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____________
z=[c+(e________r)/(1-所得税率)] - s
z:____________政府补贴金额(元);
c:____________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________2'折算;
e:____________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____________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
s:____________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________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____________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____________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____________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_______份,双方各执 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第3篇 加盟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
特许者(总部):_________(简称甲方)
受许者(连锁店):_______(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一、加盟方式:乙方独家买断_________区域内的_________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二、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特许连锁经营店的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有效期限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加盟费用为:加盟费:_________万元保证金_________万元。
六、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_________山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_________山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但不仅仅限于_________山庄连锁店商号、_________山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中国林蛙资源、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_________山庄相关的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_________山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严重影响_________山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义务:
1.负责_________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_________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3.总部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连锁店所需的餐具和服装等用品,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购买费用。
4.总部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当地的经营权,在授权区域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5.总部负责_________山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七、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4.有权对总部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的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
6.有权参加总部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以上知识产权。
8.连锁店有权经营总部不能提供的其他业务。
9.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义务:
1.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定购原则,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连锁店需每月(每月20日)向总部提交业务报表,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总部。
4.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店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餐具、标志、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连锁店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总部所能够提供的同类产品。
7.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原料不能使用,必须于验收后的2天内及时通知总部,逾期视为无效。
8.积极参予总部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八、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
2.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有责任和义务严守'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商业机密。
4.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连锁成员经营期限到期后的退出机制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经营期限到期后的再次加盟或退出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_________连锁成员申请退出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乙方应归还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经营授权书,牌匾等知识产权,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否则追究责任。乙方在连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要求返还给甲方所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后,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加盟商(乙方)要依据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依法经营,如果违约,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具体事宜可见附件)。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如果违约,乙方有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具体事宜可见附件)。
十一、奖励制度
总部对各_________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加盟商的经营业绩每年评比一次,对优秀经营者给予奖励。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请见附件。
特许者(总部):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受许者(连锁店):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第4篇 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书通用版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_________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_________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二、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____________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_________繁华商业地段拥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_________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_________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_________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_________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_________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0.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五、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____________
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_________%
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六、供货及运输:____________
1.供货地点:____________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____________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____________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赔。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包括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违约处理。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九、协议期限、续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协议之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3.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则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自然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库存产品限一个月期限内自行处理,一个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销售_________品牌产品。
5.本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样板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6]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5]77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____________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xx')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x保证:____________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xx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____________
建设管理权;
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xx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xx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xx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xx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xx,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xx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xx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xx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xx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____________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xx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____________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xx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4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xx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xx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协议书格式。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
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托县至兴和xx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
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托县至兴和xx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
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托县至兴和xx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公路通行收费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xx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境段及有关附属设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务区)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公路沿线经过地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沿线各地方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公路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9.2.5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植树造林及公路、桥梁保护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给于乙方在公路两侧进行商业、旅游、广告、服务业开发的权力。
9.2.7协调办理公路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沿线文物保护的手续。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公路运营
第十条 公路养护
1.1乙方应当在特许期内负责托县至兴和xx管理、运营、维修、维护和大修。在项目预计竣工日期之前9天,乙方应准备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托县至兴和xx运营、养护和维修,并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办法。乙方应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及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运营、养护并维修托县至兴和xx;
1.2运营期间,如果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签约时约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应当立即停止收费进行养护维修,达到标准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收费,但是其收费天数只相应减少并不后延。
1.3公路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公路养护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公路的运营
11.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费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公路投入运营后,公安、煤炭、林业、畜牧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如需设卡的必须经过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11.2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关闭托县至兴和xx的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后给予及时答复。
11.3车辆通行收费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公路的使用者(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费。
11.3.1在收取通行费期间,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xx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在合理的项目经营成本等因素变动达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和期限的申请。
11.3.2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批准后在托县至兴和xx上设置收费站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乙方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监督。
11.3.3托县至兴和xx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为防止车辆严重超载,公路遭到破坏,保证行车安全,该公路收费方案原则为:____________按车载计重收费,以收费价格调控运输者自觉合理装载运输。
11.4在特许期内,甲方承诺不得在允许第三方在公路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与本项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当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公路(含一级公路)。如托县至兴和xx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满足不了车辆运行,经可研论证确需重新修建另一条公路桥或改扩建公路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以适当的模式负责该公路桥和公路的新建和扩建任务。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
12.1甲方拥有并行使对托县至兴和县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权。
12.2乙方应按照内蒙交通厅、内蒙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设施及人员、装备等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沿线设施的经营
13.1乙方拥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指公路基础设施和公路沿线两侧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下同)内的广告经营权,乙方经营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条 移交
14.1本章所称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托县至兴和xx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14.2在特许期满后,托县至兴和xx(征地范围内)两侧的非公路建筑设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厂等,双方在移交之前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或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五条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须于特许权届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候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个月,组织成立托县至兴和xx接收机构。甲方授权接受机构与乙方办理接收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权负责该公路的运营、养护的管理事务。
15.1.3托县至兴和xx接收机构应当于特许期届满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进行移交,并与乙方讨论确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单和具体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时认为托县至兴和xx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乙方需自负费用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则需要按照本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程序来决定这种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甲方认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则按照本协议14.2款执行。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性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诺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或妨碍。
16.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通过努力给予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并协助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16.4甲方应保证连接托县至兴和xx的道路和其它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与运行状况,以保证通往托县至兴和xx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确保沿线各级政府及部门颁布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和对本协议之执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项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17.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自担风险,在特许期限内按照本协议对托县至兴和县xx段进行投资、开发、融资、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维修。
17.3乙方应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项目及其有关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7.4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
1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8.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的总利润。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备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开征的,每推迟一天,原定乙方运营收费期限顺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担每日1万元赔偿。
18.4乙方未保证资金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总工期不后延,只相应减少收费天数。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8.5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因补修返工造成延误通车的,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格式。相应的减少收费天数。
第八章 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协议所进行的特许期展期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第二十条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如果下面所列事项或条件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甲方可以通过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本协议:____________
2.1.1乙方发生清算、破产;
2.1.2建设期和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或养护质量问题,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1.3乙方因为主观因素造成建设速度严重滞后,且无望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的;
2.1.4乙方不能承诺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1.5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日内纠正此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甲方的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如果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日内纠正,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发出对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况
22.1.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阻碍,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权中止这种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法律改变。
22.1.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可根据前款中规定的情况中止其义务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运营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义务履行中的延误;
22.2.2材料、设备、机械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损坏;
22.2.3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内,由乙方、承包商、运营商和任何其它参与托县至兴和县xx段的施工、运营或养护单位的雇员开展的罢工。
22.3相关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其发生后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开始的日期,以及对受影响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在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停止的时候,也应尽快向对方通知。
22.4费用及相应对合同履行时间的修改
22.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2.4.2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期限就要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同不可抗力对这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双方保证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以下简称'争议'),应由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3.2如上述争议通过协商途径不能解决,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生效
2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内蒙古交通厅、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壹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6]113号)
25.2.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5]77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第6篇 生产及装配特许协议书
本协议由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订立。
鉴于甲方希望生产及装配,该产品规格列于本合同附录a。“许可证产品”意指包括所有改进、增加和修正的部件,无论其是现在完成的抑或将来完成的,均构成许可证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上述附录a在任何情况下只有以双方书面协议形式方能修改
鉴于上述内容,乙方希望甲方自取得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权利
鉴于甲方期望与乙方依本协议进行合作以生产及装配上述许可证产品。
据此,甲方与乙方双方就下列内容达成一致:
a.生产及装配的权利
1.a.甲方作为在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权利所有人,特授予乙方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以及依照本协议条款出售许可证产品。但是,这一授权仅限于在附录a所列明的许可证产品车型以及由甲方提出的涉及许可证产品的改进和技术解决方案,这种改进和技术解决方案是为使许可证产品更具竞争力,提高效率,更适合于市场并使生产效率提高并降低成本。其目的是为使现有甲方的设计在生产上有合理的延续性。
b.并未列明在附录a中的有关许可证产品“新的/更新的车型”的生产及装配的权利不包含在授权范围之内。所谓“新的/更新的车型”是指与附录a所列任何一种车型在外观、性能或机械功能方面明显有区别的车型。“新的/更新的车型”可以在任何时候基于双方商讨同意后加入本协议。
c.在“新的/更新的车型”加入本协议之中时,本协议有关此类新的/更新的车型内容的有效期限自将此车型加入附录a之日起5年。
2.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有乙方的书面许诺,则自身不从事且亦不再授权他人在秘鲁生产及组装许可证产品,仅限于乙方在从事该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及组装。
3.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授权不得自愿或非自愿地由乙方再行转让。双方同意甲方可以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甲方受证人及分合同执行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行使其权利。
4.在本协议项下所授予的权利明确限制零部件的生产和采购以及更换零件的供应仅得用于许可证产品的组装。乙方同意自身不使用,亦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出售、转化此类零部件以组装许可证产品之外的设备或为许可证产品之外的设备更换零件。
5.乙方同意不在不符合甲方生产规范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上标识甲方的车型号。乙方亦同意须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在许可证产品上标识替代牌号。
6.乙方同意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在许可证产品上标识任何甲方的商标或商业名称,乙方亦同意本协议并不视为构成甲方对于其商标或商业名称的许可。
乙方明确同意如果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其将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即使此时依规定商标或商业名称许可协议并未终止的情况下亦如此。
7.乙方须确认许可证产品是基于甲方的许可制造的,此类确认文件的形式和存放须经由甲方批准。
8.如果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月内采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积极步骤,则甲方有权选择是否将非独占地生产及销售许可证产品的权利扩展及其他人。甲方将在采取扩展许可的行动之前3个月向乙方发出通知,以使乙方可以选择是否采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积极步骤。
b.提供技术文件和技术援助
1.甲方将在收到乙方书面请求之后的90天内向其提供依商标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b.1.部分所规定的两套文件,其中一套将是可复制的。
c.更换零件
1.乙方同意将保存有关更换零件的充分的纪录并允许甲方根据其需要查阅此类纪录。
2.乙方应向甲方按季提供生产报告,如属尚未开始生产的情况,也应如实反映。
d.部件及更换零件的供应
1.甲方同意依本协议规定就其便利提供毛坯或成品形式的部件,以满足乙方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需要。这类部件将是与现行甲方设计或依乙方订单相一致。
2.乙方同意依本协议仅向甲方购买此类部件,这些部件是由甲方专有设计,或依甲方专有标准生产,或以甲方专有工具生产的,但由当地供货商依分合同供应的生产的部件。
3.甲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可以甲方公布的许可证产品的净出口价格为基础出售部件。如果不存在净出口价格,则其价格是可以商讨的。双方确认此公布的净出口价格可由甲方于任何时候修改,其编制发票时的价格依订单发出之日生效的价格为准。
4.乙方同意于当年15日向甲方或其所指定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下达确定的部件订单,并为甲方作出生产此类型号和数量部件所需不少于4个月的预先通知。乙方亦将尽其最大努力向甲方提出其后8个月的生产计划预计需求量。关于供货计划(订单)的修正(无论是增加或减少、新的零部件序号的增加或前一计划数量的全部删除),均由甲方在当月15日前收到请求后在确定计划的当月和下月的一日或二日进行确认。
5.甲方同意将由甲方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向乙方供应非在秘鲁生产的更换零件,该更换零件价格为甲方所确定的净出口更换零件价格。
6.乙方同意另行下达购买更换零件的订单,该订单与用于完整的许可证产品及其附件生产相区别。购买更换零件的订单应是具名的,即:
7.a.所有购买车辆或部件的由乙方下达给甲方或其指定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的订单应同时伴有进口许可(如果必要的话)以及由一家中国银行确认的以美元标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该不可撤销信用证须在包装工厂启运之前至少两周送达甲方。
b.所有购买更换零件的由乙方下达给甲方或其指定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的订单应同时伴有进口许可(如果必要的话)以及由一家中国银行确认的以美元标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该不可撤销信用证须在包装工厂启运之前至少两周送达甲方。
c.乙方同意通过一家美国银行设立一项担保金,金额为20万美元。该担保金将作为依上述a款和b款同意之开证能力的担保。
d.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终止或为满足用户需求而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停止生产之日起5年内向乙方供应许可证产品所需更换零部件。此类供应应是以装运前预付现金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支付。
8.所有由乙方购买的货物均在甲方所属工厂交付给乙方。包装费用、内陆运输费用、装船费用、海运杂费以及保险费不论由乙方出具指令与否,经甲方判别和斟酌后由乙方支付,仓储费用、保险费(内陆)、异议费用和其他费用,包括所有签证、认证和领事认证费用,以及所有银行费用和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9.甲方将从速满足已确认订单的要求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尽其最大努力按乙方所提出经确认的订单规定的日期或提前装运货物,但甲方不承担因非其所能合理控制的因素而未能按时装运或确认订单的责任。
10.乙方须监督全部货物到港事宜的办理,并应在收到货物6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好是使用甲方标准溢短装及损害报告程序)关于所收到货物溢短装或货物损害索赔要求。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间提供信息,则免除nor-inco更正其错误的责任。
如果通知按时送达,甲方将有一段合理的时间审核乙方的索赔要求,并依乙方的指令或要求,作出如下选择:
(1)延展或拒绝延长信用证以更换受损害部件
(2)拒绝或给予乙方双方事先商定并由乙方进行的重复性工作费用
(3)建议处置不当部件或溢装货物
(4)建议对短装货物的处理方法。
溢装部分和不当部件依甲方的要求运返预定地点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11.甲方向乙方保证依本协议项下交付的所有部件和零件在依甲方标准组装车辆时就通常使用和服务目的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是无瑕疵的。基于本担保,甲方的责任限于在由其所指定的工厂修理和更换经甲方确认并发现有缺陷的部件或零件。本担保将在乙方收到部件或零件之日15个月后或向以该部件或零件装配许可证产品的用户交付之日12个月后终止,二者以先达到者计。
12.甲方不承担由于任何非因部件或零件缺陷而引起的不论是否属于本担保项下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上述担保内容将优先于任何其他担保内容、明示及暗示担保内容,而且任何人,包括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均无权给予涉及部件和零件的以甲方为名义的任何其他担保责任。
13.凡涉及外埠零部件供应商时,乙方可被授予与甲方相类似的特权,但此特权不得超过外埠零部件供应商可能基于任何担保给予甲方的类似特权范围。
e.实施
1.乙方同意依照由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专有技术和技术援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并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部件和工具。除非因生产能力、履约无力或材料适用方面的原因不得不使用其他设计方案,则乙方须依甲方的设计方案执行。
乙方有责任保证由其依甲方零件序号所生产和/或供应的全部零件在所有方面须与甲方基于同样零件序号所生产的零件相同。除非此类零件是绝对相同,否则不得使用甲方的零件序号。
任何改变或变更须依商标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第c.1.部分规定的方式进行。
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对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进行检验,以判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规定的图纸和规格标准。乙方同意就类似的检验提供合作及必需的设施。
3.乙方确认由其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依照甲方规定的设计方案、图纸和规格进行生产,除非依c.1.的规定进行修正则不在此列同时许可证产品应具有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特征。然而,甲方并不承担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任何担保责任。
f.短期服务
1.依乙方的要求及甲方视其服务需要,甲方准备向乙方派出技术生产和实施操作人员。此类人员的数目,停留时间和期间,以及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g.许可证产品销售
1.双方同意依本协议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及许可证产品的工具应由甲方的分销商或分支机构在秘鲁独家销售,如果没有此类分销商或分支机构则可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分销商。
2.除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之外,甲方产品在秘鲁的销售应建立在分销合同的基础上。本协议不得构成对甲方或其授权人销售甲方产品、附件和工具的阻碍,但依分销合同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则不在此列。
3.所有由乙方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出口只能通过甲方的分销商进行。
a.双方同意许可证产品不得以违背本协议规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在秘鲁销售从而导致产品的出口行为,而且该许可证产品不得以未经甲方许可的出口交易方式自秘鲁出口。
b.乙方将直接自分销商或其他用户接受由乙方自定价格、交货条件和其他条件的许可证产品订单。乙方在直接向此类分销商或用户收运货物并出具发票的同时,应依每批货物价格计向甲方支付5%的使用费,除非在特定情况下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以另一比率或支付条件之外不得变更。上述使用费应在乙方向其用户出具发票时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发运日或使用费支付指令发出日30天。此笔使用费包括了甲方的担保管理费用和在销售国内的产品售后支持费用。
c.双方同意甲方就分销商或用户的义务并不导致对乙方的责任,而且就乙方的义务亦不导致对此类分销商或用户的责任。
4.甲方同意鼓励其在拉美市场周边的或其他由甲方指定市场的分销商和用户考虑以乙方作为许可证产品的主要供货渠道,同时乙方与甲方承认上述分销商或用户并不受其主要供货渠道的约束。
h.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首签之日起5年内有效4年之后本协议可商讨其续展问题。任何一方在协议最后有效日内或随后的任何时间之前90天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如果没有此类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则本协议仍然有效。
1.作为本协议的一个基本条件,乙方须依本协议规定积极地生产和销售许可证产品甲方与乙方将在协议首签之日商定年度生产目标。任何一方将保留在乙方未能依乙方与甲方双方商定的年度生产目标生产时审核本协议条款的权利。
2.在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条款或条件,而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后90天内未对其不履行进行补救的情况下,发出通知的一方可依通知终止协议。
3.任何一方可以在对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双方一致同意亦可终止本协议。
5.如本协议因任何理由而终止,所有由甲方提供的图纸、图片、规格以及其他全部生产和操作资料,包括全部复制品,均返还甲方,同时乙方应停止生产上述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或零件。
本协议的终止不得影响乙方对甲方的既存债务。
6.如本协议因任何理由而终止,依g.3.b.规定的任何未付使用费,或由乙方向甲方采购的部件或更换零件货款,均应立即得到清偿。
i.一般条款
1.除非另有书面通知,则有关的通知及联络均以下述邮政地址为准:中国
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必需的销售规格图表、销售目录、操作手册以及零件目录的复制件,以英文方式表述。
a)甲方同意尽可能提供可供复制的文件资料。
b)甲方不承担就上述资料翻译成另一种文字或转换度量制式的责任。
c)乙方同意就上述以书面订单形式索取的资料支付费用,其包括由甲方确认的管理费用和支出。
3.甲方同意保护乙方不受由于甲方许可证产品设计缺陷而引起任何责任、费用及支出的损害,而且乙方同意保护甲方不受由于乙方在生产许可证产品过程中使用材料或工艺方面缺陷而引起任何责任、费用及支出的损害。
4.本协议构成协议双方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完全和完整的合意内容,在此之前任何超出本协议范围的口头或书面的允诺不再产生约束力。任何协议的修改内容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意见。
5.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内未能对另外一方采取行动或未能就某种原因终止协议,其并不影响该方要求全部履行协议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且,违反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一方的自动弃权并不构成其后违约的自动弃权。
7.除非商标许可与技术协助协议在首签之日或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的其后时间计60天内能得到有关权力机关的认可,则依甲方的选择可终止本协议。
8.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无论是否与本协议有关,抑或是违约或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协议存续的纠纷,以及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除非该程序规则进行了修改。
仲裁应组成仲裁庭,在瑞士苏黎世进行。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乙方与甲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被诉方在接到申诉方仲裁通知之日后30日内未能指定仲裁员,则由苏黎世商事仲裁院主席指定,或在其妨碍仲裁程序或不行为的情况下由苏黎世行政区最高法院依民事程序法典第364条指定。此二仲裁员将推举第三位仲裁员并作为仲裁庭主席,如果在被诉方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之日后30日内先提名的两名仲裁员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该第三名仲裁员依上述程序指定。
仲裁程序(包括书面通讯及仲裁庭的其他文件)应以英文作成,而且所有的仲裁员应精通英文。解决争议的仲裁决定应由至少三名仲裁员的两名通过方可作成,仲裁员应以书面裁决形式表明其基本意见。
仲裁庭的仲裁决定或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可以裁决要求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成司法判决。双方须以良好诚信的态度遵守仲裁庭的决定。
仲裁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实体法律。
仲裁的费用由双方均摊,但各方各自承担其律师和证人费用。
9.本协议将在得到所有有关权力机关的认可后生效。
本文件一式两份,由双方分别于文首日期订立,特此为证。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代表:____ 代表:____
第7篇 特许经营加盟店协议书
甲方(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民法典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补发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_________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手册(包括_________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该培训工作一旦此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甲方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这样的培训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 工资 和旅差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 商业秘密 。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补发及相关业务市畅?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一)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二)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_________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一)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二)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90-180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甲方合理地认为满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特许人。
(三)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四)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 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________元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发片等补发、织发、驳发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e.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专门用语的定义
1.补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驳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接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疗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护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市场营销模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营销策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
1.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模板(范本格式)
甲方:____________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____________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______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06]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05]770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____________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______')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___保证:____________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______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____________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______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______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______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0]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______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______,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______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______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______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______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____________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______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____________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______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______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______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协议书格式。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
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0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托县至兴和______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
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托县至兴和______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
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托县至兴和______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公路通行收费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______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境段及有关附属设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务区)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公路沿线经过地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沿线各地方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公路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9.2.5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植树造林及公路、桥梁保护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给于乙方在公路两侧进行商业、旅游、广告、服务业开发的权力。
9.2.7协调办理公路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沿线文物保护的手续。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公路运营
第十条 公路养护
10.1乙方应当在特许期内负责托县至兴和______管理、运营、维修、维护和大修。在项目预计竣工日期之前90天,乙方应准备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托县至兴和______运营、养护和维修,并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办法。乙方应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及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运营、养护并维修托县至兴和______;
10.2运营期间,如果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签约时约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应当立即停止收费进行养护维修,达到标准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收费,但是其收费天数只相应减少并不后延。
10.3公路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公路养护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公路的运营
11.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费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公路投入运营后,公安、煤炭、林业、畜牧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如需设卡的必须经过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11.2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关闭托县至兴和______的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后给予及时答复。
11.3车辆通行收费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公路的使用者(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费。
11.3.1在收取通行费期间,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______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在合理的项目经营成本等因素变动达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和期限的申请。
11.3.2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批准后在托县至兴和______上设置收费站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乙方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监督。
11.3.3托县至兴和______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为防止车辆严重超载,公路遭到破坏,保证行车安全,该公路收费方案原则为:____________按车载计重收费,以收费价格调控运输者自觉合理装载运输。
11.4在特许期内,甲方承诺不得在允许第三方在公路两侧各3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与本项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当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公路(含一级公路)。如托县至兴和______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满足不了车辆运行,经可研论证确需重新修建另一条公路桥或改扩建公路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以适当的模式负责该公路桥和公路的新建和扩建任务。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
12.1甲方拥有并行使对托县至兴和县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权。
12.2乙方应按照内蒙交通厅、内蒙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设施及人员、装备等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沿线设施的经营
13.1乙方拥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指公路基础设施和公路沿线两侧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下同)内的广告经营权,乙方经营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条 移交
14.1本章所称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托县至兴和______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14.2在特许期满后,托县至兴和______(征地范围内)两侧的非公路建筑设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厂等,双方在移交之前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或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五条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须于特许权届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候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个月,组织成立托县至兴和______接收机构。甲方授权接受机构与乙方办理接收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权负责该公路的运营、养护的管理事务。
15.1.3托县至兴和______接收机构应当于特许期届满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进行移交,并与乙方讨论确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单和具体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时认为托县至兴和______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乙方需自负费用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则需要按照本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程序来决定这种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甲方认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则按照本协议14.2款执行。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性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诺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或妨碍。
16.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通过努力给予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并协助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16.4甲方应保证连接托县至兴和______的道路和其它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与运行状况,以保证通往托县至兴和______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确保沿线各级政府及部门颁布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和对本协议之执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项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17.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自担风险,在特许期限内按照本协议对托县至兴和县______段进行投资、开发、融资、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维修。
17.3乙方应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项目及其有关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7.4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
1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8.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0%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的总利润。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备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开征的,每推迟一天,原定乙方运营收费期限顺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担每日10万元赔偿。
18.4乙方未保证资金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总工期不后延,只相应减少收费天数。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8.5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因补修返工造成延误通车的,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格式。相应的减少收费天数。
第八章 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协议所进行的特许期展期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第二十条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0.1如果下面所列事项或条件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甲方可以通过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本协议:____________
20.1.1乙方发生清算、破产;
20.1.2建设期和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或养护质量问题,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0.1.3乙方因为主观因素造成建设速度严重滞后,且无望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的;
20.1.4乙方不能承诺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0.1.5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此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甲方的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如果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纠正,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发出对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况
22.1.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阻碍,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权中止这种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法律改变。
22.1.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可根据前款中规定的情况中止其义务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运营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义务履行中的延误;
22.2.2材料、设备、机械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损坏;
22.2.3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内,由乙方、承包商、运营商和任何其它参与托县至兴和县______段的施工、运营或养护单位的雇员开展的罢工。
22.3相关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其发生后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开始的日期,以及对受影响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在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停止的时候,也应尽快向对方通知。
22.4费用及相应对合同履行时间的修改
22.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2.4.2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期限就要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同不可抗力对这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双方保证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以下简称'争议'),应由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3.2如上述争议通过协商途径不能解决,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生效
2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内蒙古交通厅、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壹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06]113号)
25.2.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05]770号)
第9篇 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书
加字第 号
甲方〈特许方〉:荆州*碧圣茗茶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特许加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 及相关政策,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拥有“碧圣” 商标 及所 代理 和“金荣”系列商品、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以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协议宗旨
1、只有在签订本协议书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协议规定的地域、期限使用“碧圣”商标标识、文字、图案等,按甲方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开展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存在受本协议书约束而形成的购销关系,乙方享有本协议经营“碧圣”商标及所代理和“金荣”系列商品带来的所有收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3、本协议明确规定,乙方不得以“荆州*碧圣茗茶”及其相关的代理人、 合伙人 或受雇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于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加盟)需具备条件
1、乙方需在 省 市 县(区)的“碧圣”字号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乙方需在 省 市 县(区)按甲方要求对加盟店以统一标准进行布置装修,共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装修费用自理;
3、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域销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销售任何非甲方系列产品,如发现一次,扣除 保证金 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店予以监督和指导,并对乙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费由乙方自理;
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确认的“碧圣”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并允许用于本协议期限内,本区域加盟店的装修布置及广告宣传,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招牌费人民币 元,区域广告费人民币 元;
3、乙方使用甲方商标名称,每年需向甲方支付名称使用费人民币 元,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2、3项合计人民币 元,以上费用由乙方在签约后 日一次性交付,保证金在本协议自然终止后 日内,由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乙方所支付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4、甲方所拥有的“碧圣”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均受法律保护,乙方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外使用与甲方名称相似的店名、商标标识、文字、图案,加盟店不得擅自转让, 抵押 或变更地址;
5、乙方开业所需商品,在付清货款后,由甲方负责提供,配货清单需甲乙双方在交验后签字盖章确认;
6、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所需商品,应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下月的月度订货计划书,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即按计划供货。货款、运费、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如发现货物与订货计划书不符,可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无条件接受该货物;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甲方提供的全部价格均为出厂价格且不含 增值税 ;
8、由甲方提供的货物原则上不予调换,乙方认为确须调换,应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调换;
9、乙方有协助甲方打击假冒“碧圣”商标及其代理和“金荣”商品的义务;
10、合同签订后,乙方逾期交纳保证或名称使用费等费用,则应向甲方赔付 违约金 人民币壹万元整。
五、协议期限,继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任何一方提出延长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同意可继签协议;
3、本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继签协议,本协议自然终止;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一切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然终止或解除,乙方必须结清与甲方的财务往来,乙方不再拥有本协议授的任何权利,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撤除并归还甲方的“碧圣”商标标识、图案、资料等及其他用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的商品限三个月时间自行处理,三个月后乙方不得再销售甲方商品。
六、其他
1、在乙方所在省内,甲方有权按市场需求和区域设立其他加盟商和总代理商,委托总代理商的供货、调货及服务行为视同为甲方行为;
2、甲方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广告宣传资料不依据作为本合同的相关事项或条款补充,仅仅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3、未经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日期: 身份证 号码:
日期:
第10篇 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特许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_________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_________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二、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_________(市)繁华商业地段拥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_________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_________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_________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_________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0.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五、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不含特卖)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
(1)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_________%
(2)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3)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 招标 ,经过_________,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_____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 代理 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 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 保证金 、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 税收优惠 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 继承人 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 :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 股权投资 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 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 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________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 征地 拆迁 ,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 违约金 ,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处理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进行 质押 、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它 担保物权 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f.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垃圾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 债务 、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 公司转让 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 管辖权 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它协议的优先顺序。
(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 诉讼 、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二章 附件
附件1 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略)
附件2 技术规范与要求(略)
附件3 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略)
附件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略)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略)
附件6 技术方案(略)
附件7 融资方案(略)
附件8 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略)
附件9 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略)
附件10 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略)
附件11 保险(略)
附件12 终止补偿金额(略)
附件13 项目 公司法 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5 仲裁协议(略)
附件16 履约保函格式(略)
附件17 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略)
附件18 供电购电协议(在利用垃圾发电的情况下)(略)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________________ 项目公司: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篇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6]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5]77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____________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xx')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x保证:____________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xx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____________
建设管理权;
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xx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xx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xx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xx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xx,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xx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xx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xx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xx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____________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托县至兴和xx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____________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其附件。该项目沿线属平原微丘地貌,地势起伏不大,根据现有公路技术状况、发展环境、预测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议推荐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米的标准投资建设。
8.1.2乙方对《施工图设计》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托县至兴和xx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4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托县至兴和xx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托县至兴和xx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3.4对甲方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的监督和检测,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甲方代表提供协助和提供必要临时需用的设备。
8.4工程的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工期延长的除外。
第九条 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的权利义务
9.1.1组织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详测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在合同签订后6日内负责将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及其他技术材料提供给甲方,费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负责项目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落实,并按照工程进度注入资金。应按照设计规范、所有适用的其他规范、施工设计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完成施工任务自主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协议书格式。预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单位承担。
9.1.3乙方在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被批准后3工作日天内向甲方提交托县至兴和xx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报送对施工计划方案的修改建议。甲方必须及时回复,自乙方报送方案之日起超过七日甲方未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审查资料提供给甲方。
9.1.5负责支付项目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征地、拆迁、施工临时占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费用,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负责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的开采税费。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就托县至兴和xx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进行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项。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图纸、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完工记录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复本。
9.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托县至兴和xx所需的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征用土地使用权文件、公路通行收费批准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并协助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经甲方初审后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9.2.2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xx及有关附属设施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协助乙方取得托县至兴和境段及有关附属设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务区)连接道路和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9.2.3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及临时占用手续,以及公路沿线经过地电力、通讯线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许期内,确保乙方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沿线各地方有关招商引资进行公路建设和开发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各级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9.2.5公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为植树造林及公路、桥梁保护和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9.2.6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工作,并在开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同时,给于乙方在公路两侧进行商业、旅游、广告、服务业开发的权力。
9.2.7协调办理公路收费申请报告的呈报,沿线文物保护的手续。协助处理和排除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及人为干涉,协助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9.2.8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监督程序,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会同审定施工设计文件,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公路运营
第十条 公路养护
1.1乙方应当在特许期内负责托县至兴和xx管理、运营、维修、维护和大修。在项目预计竣工日期之前9天,乙方应准备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托县至兴和xx运营、养护和维修,并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技术标准的管理办法。乙方应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及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运营、养护并维修托县至兴和xx;
1.2运营期间,如果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签约时约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应当立即停止收费进行养护维修,达到标准后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开始收费,但是其收费天数只相应减少并不后延。
1.3公路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公路养护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应当给与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公路的运营
11.1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费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公路投入运营后,公安、煤炭、林业、畜牧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如需设卡的必须经过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11.2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关闭托县至兴和xx的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后给予及时答复。
11.3车辆通行收费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公路的使用者(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费。
11.3.1在收取通行费期间,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xx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在合理的项目经营成本等因素变动达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况下,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和期限的申请。
11.3.2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批准后在托县至兴和xx上设置收费站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乙方收费站的设置进行监督。
11.3.3托县至兴和xx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及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为防止车辆严重超载,公路遭到破坏,保证行车安全,该公路收费方案原则为:____________按车载计重收费,以收费价格调控运输者自觉合理装载运输。
11.4在特许期内,甲方承诺不得在允许第三方在公路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与本项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当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公路(含一级公路)。如托县至兴和xx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满足不了车辆运行,经可研论证确需重新修建另一条公路桥或改扩建公路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以适当的模式负责该公路桥和公路的新建和扩建任务。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
12.1甲方拥有并行使对托县至兴和县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权。
12.2乙方应按照内蒙交通厅、内蒙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设施及人员、装备等全部经费。
第十三条 沿线设施的经营
13.1乙方拥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指公路基础设施和公路沿线两侧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下同)内的广告经营权,乙方经营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条 移交
14.1本章所称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托县至兴和xx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14.2在特许期满后,托县至兴和xx(征地范围内)两侧的非公路建筑设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厂等,双方在移交之前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进行评估,将评估后的资产或有偿转让给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处置。
第十五条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须于特许权届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候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个月,组织成立托县至兴和xx接收机构。甲方授权接受机构与乙方办理接收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权负责该公路的运营、养护的管理事务。
15.1.3托县至兴和xx接收机构应当于特许期届满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准备进行移交,并与乙方讨论确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单和具体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时认为托县至兴和xx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乙方需自负费用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则需要按照本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程序来决定这种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甲方认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则按照本协议14.2款执行。
第六章 双方的一般性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的一般义务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承诺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或妨碍。
16.2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通过努力给予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并协助乙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所需的其它批准。
16.3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16.4甲方应保证连接托县至兴和xx的道路和其它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与运行状况,以保证通往托县至兴和xx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确保沿线各级政府及部门颁布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和对本协议之执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7.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项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规,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17.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实施本项目,自担风险,在特许期限内按照本协议对托县至兴和县xx段进行投资、开发、融资、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维修。
17.3乙方应根据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项目及其有关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7.4乙方应接受甲方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及赔偿
1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8.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的总利润。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备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开征的,每推迟一天,原定乙方运营收费期限顺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担每日1万元赔偿。
18.4乙方未保证资金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总工期不后延,只相应减少收费天数。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8.5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因补修返工造成延误通车的,对于离婚协议书的格式。相应的减少收费天数。
第八章 协议的终止
第十九条除按照本协议所进行的特许期展期或提前终止,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第二十条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如果下面所列事项或条件中的一项或几项发生,甲方可以通过对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本协议:____________
2.1.1乙方发生清算、破产;
2.1.2建设期和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或养护质量问题,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1.3乙方因为主观因素造成建设速度严重滞后,且无望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的;
2.1.4乙方不能承诺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2.1.5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日内纠正此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甲方的违约事件而单方终止协议
21.1如果甲方违反了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日内纠正,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发出对甲方书面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协议。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况
22.1.1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阻碍,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权中止这种义务的履行。这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和法律改变。
22.1.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可根据前款中规定的情况中止其义务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运营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义务履行中的延误;
22.2.2材料、设备、机械或项目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损坏;
22.2.3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内,由乙方、承包商、运营商和任何其它参与托县至兴和县xx段的施工、运营或养护单位的雇员开展的罢工。
22.3相关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其发生后或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开始的日期,以及对受影响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在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停止的时候,也应尽快向对方通知。
22.4费用及相应对合同履行时间的修改
22.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2.4.2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履行期限就要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同不可抗力对这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23.1本协议双方保证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以下简称'争议'),应由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3.2如上述争议通过协商途径不能解决,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生效
2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内蒙古交通厅、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壹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6]113号)
25.2.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5]77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第13篇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湖北 省 武汉xx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对水价构成发生变化,则对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乙方应根据上述公式按年度计算是否需要调整水价,当满足价格调整的条件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报告,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报送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第14篇 品牌特许经营协议书通用版
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_________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_________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二、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____________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_________繁华商业地段拥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_________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_________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_________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
1.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_________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_________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五、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____________
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_________%
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六、供货及运输:____________
1.供货地点:____________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____________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____________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赔。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包括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违约处理。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九、协议期限、续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天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协议之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3.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则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自然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库存产品限一个月期限内自行处理,一个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销售_________品牌产品。
5.本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篇 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模板一
特许者(总部): (简称甲方)
受许者(连锁店): (简称乙方)
在签定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之前,乙方已经熟悉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的所有内容,并且确认无误,接受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中的所有条款。甲乙双方承诺认真履行加盟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书中的所有事宜。
一、 加盟方式:乙方独家买断 区域内的 年经营管理权限。乙方现已成为甲方第 号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商。
二、 经营方式:乙方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 特许连锁经营店的种类:
四、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 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加盟费用为:加盟费: 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六、 特许者(总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加盟店认可总部是蛙林山庄连锁经营模式合法所有者,认可总部拥有蛙林山庄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 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山庄连锁店商号、山庄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中国林蛙资源、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山庄相关的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 总部拥有山庄店面设计及大堂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
3)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和中国林蛙菜系的知识产权。
2、 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从总部所订购的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货物量进行适当地调配,总部保留限量供应乙方所需中国林蛙及中国林蛙系列产品的权利。
3、 总部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店违约造成总部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严重影响蛙林山庄特许经营连锁店形象,多次违反章程而不听劝阻的,以及连续两个月以上从别的渠道订购与总部相似的同类产品的特许加盟商,总部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加盟商的连锁经营资格。
义务:
1、 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生产,负责蛙林山庄所需的中国林蛙鲜品和中国林蛙速冻品的限量供应工作,负责中国林蛙系列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2、 总部负责及时向连锁店供应所需的货物,运费由乙方承担。
3、 总部向连锁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连锁店所需的餐具和服装等用品,连锁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购买费用。
4、 总部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在当地的经营权,在授权区域内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5、 总部负责蛙林山庄整体形象的维护工作。
6、 总部负责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在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制作特许连锁经营商形象宣传的网页,并免费为每一位特许连锁经营商提供便于业务联系的电子邮件一个。
七、受许者(连锁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依据加盟方案向总部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2、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3、有权自主招聘人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活动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做侵害甲方权益的事情)。
4、有权对总部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有权到总部的中国林蛙信息网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对外发布信息。
6、有权参加总部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7、连锁店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以上知识产权。
8、连锁店有权经营总部不能提供的其他业务。
9、享有向总部进谏的自由权。
义务:
1、 连锁店在经营期间内应遵守先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则款到发货的定购原则,连锁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
2、 连锁店需配置全国直拨电话和传真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3、 连锁店需每月(每月20日)向总部提交业务报表,包括销售、库存数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总部。
4、 连锁店按总部的统一形象要求装修店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餐具、标志、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 连锁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连锁店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连锁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6、 连锁店不能从其它渠道购进总部所能够提供的同类产品。
7、 连锁店在收到总部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供应原料不能使用,必须于验收后的2天内及时通知总部,逾期视为无效。
8、 积极参予总部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9、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八、连锁店的行为准则:
1、 遵循'服务第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 。
2、 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到不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有责任和义务严守'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的商业机密。
4、 连锁店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 连锁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连锁成员经营期限到期后的退出机制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遵守合约的原则,友好合作。连锁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经营期限到期后的再次加盟或退出山庄特许连锁经营。 连锁成员申请退出蛙林山庄特许连锁经营,乙方应归还山庄特许连锁经营经营授权书,牌匾等知识产权,不可继续使用总部授权使用的所有形象标志,否则追究责任。乙方在连锁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要求返还给甲方所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后,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十、 违约责任
加盟商(乙方)要依据山庄特许连锁经营方案依法经营,如果违约,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具体事宜可见附件)。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如果违约,乙方有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具体事宜可见附件)。
十一、 奖励制度
总部对各山庄特许连锁经营加盟商的经营业绩每年评比一次,对优秀经营者给予奖励。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请见附件。
特许者(总部): (简称甲方)
签字盖章:
受许者(连锁店): (简称乙方)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