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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协议书(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

执业协议书

第1篇 执业药师执业证书挂靠协议书

甲方(店主):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药师):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使用乙方执业药师执业证书挂靠,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满即自动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二个月互相协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合作。

二、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按每月 元(大写: 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挂靠费并于当月一次付清。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相关注册证件及相关资料交予甲方经办人,甲方在确认无误后出示收条给乙方。甲方应尽快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如需乙方配合,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方便乙方安排时间,如因此产生费用(因注册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考试培训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所必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及体检费等)。甲方在认证和各项检查期间如需乙方到店配合,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时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执业注册证书,若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及时负责补办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六、甲方应遵规守法地经营,在协议期内甲方经营过程中,乙方只提供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责任、处罚均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被处罚甚至吊销执业药师执业证书,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的经济赔偿损失费计伍万元整。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办证、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用作甲方的法定负责人及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协议期满后如单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出具与乙方的解聘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乙方所有的证件材料。

八、甲方需维护乙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甲方需对乙方进行相关经济及损失赔偿。

九、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篇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

第3篇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深圳市)

甲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 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4篇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 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第5篇 执业药师聘用协议书

执业药师聘用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因经营药店需要,聘请甲方为我店执业药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本协议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每年三月份(含三月份)算起至十二个月止。协议期满即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二个月协商,若不续签,乙方必须帮甲方撤销执业医师证书注册。

二、乙方租用为甲方执业药师,只限在乙方壹家药店,聘金为10000元(大写壹万圆人民币)。收付款情况凭收据或银行支付凭证。当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和健康体检费等因药店使用费用由药店报销。

三、甲方需提供:1.毕业证原件2.执业药师证3.身份证复印件4.照片等材料给乙方。

四、乙方拿到甲方证件后必须在壹个月内向药监局提交资料,如需延迟乙方必须退回药师资料原件给甲方,乙方待交资料时再向甲方索取。乙方从药店验收合格之日计起叁拾天内归还药师资料原件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原件。如有拖延,以每押壹个月付伍百元计算。药监前来药店验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需提前壹天到药店,食宿由乙方提供,正常参加验收认证车费由乙方负责支付,并按实报销车费。

五、乙方通知甲方前来应付检查第一次如因重大事故不能前来可以原谅,协调后第二次通知验收必须前来,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必须退回费用,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保证药店合法经营不违反《药品管理法》,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执业证书吊销,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注册证书,若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及时补办。

八、协议一经签定立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

第7篇 执业药师执业证书挂靠协议书样书

甲方(店主):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药师):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使用乙方执业药师执业证书挂靠,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满即自动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二个月互相协商,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合作。

二、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按每月 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挂靠费并于当月一次付清。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相关注册证件及相关资料交予甲方经办人,甲方在确认无误后出示收条给乙方。甲方应尽快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如需乙方配合,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方便乙方安排时间,如因此产生费用(因注册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考试培训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所必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及体检费等)。甲方在认证和各项检查期间如需乙方到店配合,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时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执业注册证书,若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及时负责补办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六、甲方应遵规守法地经营,在协议期内甲方经营过程中,乙方只提供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责任、处罚均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被处罚甚至吊销执业药师执业证书,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的经济赔偿损失费计伍万元整。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办证、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用作甲方的法定负责人及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协议期满后如单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出具与乙方的解聘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乙方所有的证件材料。

八、甲方需维护乙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甲方需对乙方进行相关经济及损失赔偿。

九、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第8篇 执业药师证租用协议书

甲方:全名称(药店全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执业药师) (以下简称乙方)

执业药师证号: 身份证号:

现甲方租用乙方的执业药师证, 乙方作为甲方聘用的执业药师幷担任处方审核员一职,

执业药师证的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双方

友好协商达成以下11点:

1 租用期间,乙方不能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经过任何渠道(如乙方因国家卫生系统政策原因或乙方所在单位需要的情况除外)将药师证撤出,如有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全额退还租金给甲方。

2 租用期间,甲方需乙方提供其所有证件时,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所有证件(毕业证、执业药师证、继续教育证、健康证等),如造成乙方的证件有遗失的,甲方需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3 甲方务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如甲方触犯法律法规或违规经营,造成的一切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全权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有损失的(如吊销执业药师证等),甲方需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4 租用期间,甲方如有特殊检查或营业证件验收等,需要乙方到甲方指定营业场所协助检查或验收,至少需提前一天或以上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及责任按时到达甲方指定的营业场所,全力协助甲方接受机关部门的检查或验收。

5 执业药师证费用付款如下:a、合作第一年度,双方签定此协议书后,乙方把所有证件(毕业证、继续教育证、执业药师证、健康证等原件)交甲方,甲方支付¥: 6500 元(大写: 整)给乙方;乙方的证件注册、备案成功后,待甲方经营所需的gsp等证验收通过后,余下¥: 6500 元(大写 整)全部付清给乙方,甲方需要把乙方证件(毕业证、继续教育证、执业药师证等原件)交还乙方,如甲方办理药店其他证件需要乙方证件配合的话,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证件。如果第二年合作,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把第二年费用1.3万元付给乙方。

6 若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在半年内无法通过gsp等证验收时,甲方需将余下的租金全部付清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余下租金的,乙方有权撤出其执业药师证,甲方不得继续使用,所造成后果与乙方无关;若因乙方的证件(毕业证、执业药师证、继续教育证等)原因造成甲方gsp证验收不能通过完成的,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租金。

7 在租用期间,甲方需乙方到达指定的经营场所协助机关部门检查或营业证件验收的,甲方则需报销乙方的所有车费( 到广东省佛山注册的药店所在地)和食宿费;a:提前贰天通知的情况报销火车卧铺等所有费用和食宿费。b:提前壹天或者半天通知的情况报销高铁票费等所有费用和食宿费。其它费用双方可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期间,乙方不承担药店的所有债权债务。该药店由甲方方自负盈亏,依法按章纳税,药店的资金、设备、经营场地、职员等一切费用及所有债权债务和经营中的经济纠纷,一概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参与药店经营管理及财务掌管.药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药品等,乙方方无权处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国税、地税、工商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能以甲方药房名义对外欠债、贷款、抵押,无权转让 甲方药房。

9 在合同期内,如因甲方终止经营或变更经营,或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后,甲乙双方签订的执业药师证租用协议书同时终止,甲方当年度付给乙方的租用费用,乙方不予退回,甲方无权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证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第三方有意向聘用乙方,需乙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租用协议(与原甲方签订的协议持续到已付费用日期,比如:甲方年5月已付乙方费用,甲方在年9月份转让药店,那么,甲乙双方的协议持续到年5月底,6月1日起,原协议终止)。

10 合同期间,乙方如因国家卫生系统政策原因或乙方所在单位需要,乙方有权要求撤回,终止租用协议。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该予以配合,开具药店离职证明,并配合乙方办理好注销或变更等手续。

1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如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加按手印):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地址: 地 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指定收取费用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9篇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第四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

第五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七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第九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十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

执业协议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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