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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第2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正式版 第3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模板 第4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范本 第5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书 第6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第7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2022 第8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协议书 第9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第1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
乙方:_____(驾驶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
(驾驶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_____分许,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的车行驶至_____时发生交通事故,致_____死亡。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向甲方_____支付。
赔偿金___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_____元于____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银行_____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见证人:(签章)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正式版
甲方:_____________
(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驾驶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驾驶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_____许,__________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__________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向甲方支付
赔偿金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__________元于_____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银行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交警部门赔偿计算表
甲方: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签章)
见证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3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模板
甲方(致害人):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系致害人的________。
乙方(受害人):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系死者的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许,致害人驾驶在地段,因驾驶不慎,致使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甲乙双方为了及早从事故中解脱,经友好协商,受害人愿意谅解致害人的过错,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元整,此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赔偿费用,并于甲乙双方签字时支付。
二、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一切责任。
三、乙方将请求相关司法机关对甲方免于刑事处罚;如果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则乙方有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四、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履行了本协议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及司法机关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四、本协议自甲方向支付乙方全额款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
事件概括: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驾驶车______________(牌照号)由行至______________公路_______公里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照号)相撞,造成当场死亡。现(甲方)与(乙方)就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______________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______________万元,剩余的______________万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在场,乙方有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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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____________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支公司、_____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公司告上法庭,经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审理后,_____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民一终字第______号”判决: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
2、中国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支公司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赔偿____________元
4、______赔偿____________元。四项合计__________________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亲生女**的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______的监护扶养权让渡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____________的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的扶养费______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____________抚养费______元,至____________18周岁,共15年计____________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____________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的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______已付____________元,______已付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已付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____________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元______多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元以及____________垫付的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___________多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元,______垫付的____________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____________多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5、赔偿金____________元扣除______的扶养费____________元以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______元,下剩元由甲乙双方按三份平分,每人得____________元。
6、乙方从应得的赔偿金____________元中扣除______的抚养费____________元,加应付**多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元,实得______元。
7、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6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自行协议书
甲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在住址:
事件概括: 年 月 日 时 分, 驾驶 车(牌照号 )由 行至 公路 公里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 车(牌照号 )相撞,造成 当场死亡。现 (甲方)与 (乙方)就 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 万元,剩余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 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 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 在场,乙方有 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___ 年___月___日 ___ 年___月___日
第7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2022
甲 方: (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码:
乙 方: (驾驶人父亲)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
(驾驶人妻子)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时 分许,***驾驶车牌号为 的车行驶至*******时发生交通事故,致 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 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xx年4月17日已向甲方 支付
赔偿金 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剩余款项 元于 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 银行 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伍万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交警部门赔偿计算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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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2、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第8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协议书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协议书范本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5月7日17时00分,于xx驾驶小客车(内乘王xx、王x)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xx区xx与xx国道交叉口西1.5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王xx抢救无效死亡。现于xx(甲方)与王xx的六名近亲属(乙方)就王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梁xx支付给了王xx的哥哥王xx)。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王xx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9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文章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肇事方给予死亡赔偿金或者其他赔偿费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一种安慰,以下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 ,希望你会喜欢。
甲 方: (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的妻子)身份证号码:
乙 方: (驾驶人父亲)身份证号码: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
(驾驶人的妻子)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时 分许,***驾驶车牌号为 的车行驶至*******时发生交通事故,致 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 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xx年4月17日已向甲方 支付
赔偿金 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剩余款项 元于 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 银行 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伍万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交警部门赔偿计算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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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认定。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打碎一个清代的花瓶,修复后的花瓶价值和原来的花瓶价值肯定不一样,汽车也是这样,特别是一些高档汽车,虽然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仍会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状态的,其价值的损失是事实存在的。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目前司法实务,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和做法还是占大多数,来自最高法院的意见也反对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判断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从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损失数额的确定、法律依据等三个方面加以考量,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还有,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似于'凶宅'的事故车。现实中,有不少新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属直接损失。尽管这种损失,不是立即体现为货币形态的数额减少,但不意味损失没有发生。由此得出,保险部门认为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这是人们不支持贬值损失的理由之一,有人甚至提出车辆的贬值损失可以在车辆出卖后再主张。对此,笔者认为:1、贬值损失不能通过出卖来确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贬值,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得以彰显,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车辆贬值这一事实的发生;事故车辆是否进行二手车交易,并不是确定贬值损失的必要根据。2、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实务中,且不说车辆的贬值损失,就是事故车辆的维修费往往也需要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因为实际修理费用中可能包括了不该修、不该换的费用,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机构评定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致使评估的公信力不够。有关部门可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评估从程序上加以规范,实体方面可制定统一的评定标准。比如,对于车辆非重要部件的损坏,经过修复或零件更换是完全可以恢复的,或者车辆贬值幅度不大的情形,可不认定贬值,好比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相关法律依据和渊源。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但绝不是无章可循、无例可鉴的。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也可以借鉴。综观发达国家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做法:1、法国。认为车辆贬值以出卖汽车为前提。如果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没有出卖而是保留自用,则无价值差额可言,不能请求赔偿贬值。2、德国。认为贬值是车辆发生事故前后赔偿权利人两种财产状况的差额,其存在为现实,不因事后汽车是否出卖而有所不同。3、奥地利。以加害人的主观状态来决定是否还须承担车辆的贬值损失。在轻微过错情况下,只须恢复原状,而无须赔偿贬值损失。综合起来看,笔者认为,德国的做法更合理、更具借鉴价值。侵权法的发展方向是从财产损害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过渡,全面赔偿原则要求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应当得到完全的赔偿,对于直接损害应当不折不扣赔偿,间接损失只要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得到赔偿。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修复后所产生的性能降低与市场估价下降属于财产损害,属于针对车辆的直接损害,其能否得到赔偿与是否出卖无关,与加害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无关。
依法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车辆碰撞和修复后,确实存在价值减损的问题。这些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因此应当属于赔偿的物质损失范围之内。取得赔偿的关键是获得减损的明确证据,这就需要当事人获得减损数额的证明,实践中一般是到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技巧提示
另外,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不只局限于新车,只是旧车在评估过程中存在折旧的情况,可能到最后所得的减值损失相对少一些。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事故中的受害者意识到车辆损坏可能会贬值,就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对方赔偿责任的权利和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不要轻易和对方达成某种赔偿协议。尤其是在事故双方“私了”的情况下,更要慎重行事。前不久,一位女士驾驶新买的奥迪车与另外一车相撞,对方全责,因事故不大,该女士就与对方私了,对方主动赔付了她车辆减值损失6000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后,该女士去旧车市场询问,被告知事故后车辆贬值至少为万元。车主大呼上当,但因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只能自认倒霉。
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目前,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索赔的案例还不太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多数人只是修完车就各奔东西,车主们的心中还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样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所以车主们应把传统的观念变为法制观念,在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一定要有这种维权意识。从另一方面来说,车辆所有者也不能认为投很高的保险就万事大吉,因为目前名目繁多的保险业还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一项目,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并被受害方索赔,只能自己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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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及最高人民法院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的药品或者麻醉的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麻醉的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