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收养协议书 第2篇外国专家服务部外教推荐协议书 第3篇外国专家服务部外教推荐协议书范本 第4篇注册外国公司委托协议书(范例) 第5篇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书 第6篇外国人收养子女协议书范本 第7篇外国专家服务部外教推荐的协议书范文 第8篇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协议书
第1篇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
国籍:
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
住所:
电话:
乙方(送养人): 省 市 福利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甲乙双方就收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现住址:
第2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收养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类型与号码:
国籍:
宗教信仰: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址:
第3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送养人: 省 市 福利院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送养理由:
第4条有关确认
4.1收养人的情况(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4.2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4.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到 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4公证: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无须办理公证手续(法律要求的需要认证的收养人材料除外)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各方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4.5送养人同意对收养事宜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或被收养人透露。
第5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办理法定的登记手续之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2篇 外国专家服务部外教推荐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就委托推荐 位外教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需提供具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证书;
二、 甲方需如实填写本协议书的附件材料(需求表),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本合同文本;
三、 乙方向甲方提供外教的简历,待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始与外教签定聘用合同;
四、 乙方协助甲方作好外教来华期间的辅导工作;
五、 本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元整,甲方须在外教到校三天内一次付清。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推荐服务,甲方付清推荐服务的全部报酬止。
七、 责任与义务
1 聘请外教过程中乙方须接受甲方合理的要求、如提供教师的各类证明,护照等;
2 甲方负责安排外籍教师的接待工作;
3 外教到校后,若是外教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应自外教到校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日内退还给乙方。同时乙方退回甲方50%的服务费用。
4 若外教到学校后,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外教离开,由甲方承担责任。
5 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适当的外教,乙方将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将定金余款全部退回甲方;
6 甲方负责外教在学校期间的安全。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九、 本合同一试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 本合同签定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第3篇 外国专家服务部外教推荐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就委托推荐 位外教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需提供具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证书;
二、 甲方需如实填写本协议书的附件材料(需求表),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本合同文本;
三、 乙方向甲方提供外教的简历,待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始与外教签定聘用合同;
四、 乙方协助甲方作好外教来华期间的辅导工作;
五、 本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元整,甲方须在外教到校三天内一次付清。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推荐服务,甲方付清推荐服务的全部报酬止。
七、 责任与义务
1 聘请外教过程中乙方须接受甲方合理的要求、如提供教师的各类证明,护照等;
2 甲方负责安排外籍教师的接待工作;
3 外教到校后,若是外教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应自外教到校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0日内退还给乙方。同时乙方退回甲方50%的服务费用。
4 若外教到学校后,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外教离开,由甲方承担责任。
5 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适当的外教,乙方将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将定金余款全部退回甲方;
6 甲方负责外教在学校期间的安全。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九、 本合同一试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 本合同签定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第4篇 注册外国公司委托协议书(范例)
甲方(委托方):姓名:_____________(或企业名称)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会事务所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就甲方注册外国公司一事签订本委托书。
甲方同意乙方委托海外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秘书公司按以下要求办理外国公司注册手续。
甲方拟注册的英国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事项
1.甲方提供所有董事、秘书身份证明及公司英文名称。
2.公司注册资本(英镑)_____元整;(注册资本超过100英镑,须额外按比例缴纳厘印税费。)
3.英国公司资料包括:注册证书、法定注册文件、公司组织章程、股票、法定记录册、钢印、,胶印、签字印。
二、费用
委托费用:(英镑大写)______________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厘印税费:(英镑大写)______________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计:(英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或(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付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书
甲方:财政部
乙方: 代理 银行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
(四)建立必备的项目档案。
(五)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根据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转贷协议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偿还本息及支付费用。
(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如数偿付到期的全部 债务 ,乙方应进行催收,并应及时将催收情况报告甲方。
(十)负责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项目统计资料。
(十一)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国外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就项目执行、债务管理、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业务联系。
(十二)甲方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甲乙双方应就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交换意见。
四、乙方按甲方《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财债字〔2000〕74号)收取转贷业务费。
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付费时,乙方应先行予以垫付。乙方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上报甲方,并抄送借款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清单审核无误后,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按照实际发生额(包括本息、罚息和国家规定的可收取的有关费用)以相同币种或按实际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在同一财政年度内拨付乙方。
六、乙方对外垫款所需的外汇将按甲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甲方如未在上述第五条限定的本财政年度以内拨付垫付资金,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 违约金 。
八、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该项目对外金融协议及转贷协议执行完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修改或补充的书面协议。修改或者补充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以修改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北京 签署。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财政部 乙方:代理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第6篇 外国人收养子女协议书范本
甲方(收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某某某(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某某某(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信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某某某是某某国(国名)某某单位的某某(职务),现年某某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某某国某市某区(县)某某街某某号。
第三条 收养人某某某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其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某某某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某某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某某某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某某某(签字、盖章) 乙方:某某某(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7篇 外国专家服务部外教推荐的协议书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就委托推荐 位外教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需提供具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证书;
二、甲方需如实填写本协议书的附件材料(需求表),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本合同文本;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外教的简历,待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始与外教签定聘用合同;
四、乙方协助甲方作好外教来华期间的辅导工作;
五、本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元整,甲方须在外教到校三天内一次付清。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推荐服务,甲方付清推荐服务的全部报酬止。
七、责任与义务
1 聘请外教过程中乙方须接受甲方合理的要求、如提供教师的各类证明,护照等;
2 甲方负责安排外籍教师的接待工作;
3 外教到校后,若是外教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应自外教到校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日内退还给乙方。同时乙方退回甲方50%的服务费用。
4 若外教到学校后,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外教离开,由甲方承担责任。
5 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适当的外教,乙方将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将定金余款全部退回甲方;
6 甲方负责外教在学校期间的安全。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九、本合同一试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签定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第8篇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协议书
1.格式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
①收养申请书;
②出生证明;
③婚姻状况证明;
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
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
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
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收养登记证书;
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2)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提供收养人的相应背景材料,如收养人的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的证明,有无收养的能力,所在国对收养的法律规定等,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公证为标准。未经公证,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协议中应当明确公证机关的名称和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