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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 第2篇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公证委托书
第1篇 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
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
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xx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xx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流程
1、对于非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书,当事人需将其送当地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公证。
2、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外交部公证认证处认证;如相关文书系由政府部门出具,则可径送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3、将公证认证的文件送大使馆认证。
第2篇 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公证委托书
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境内诉讼案件,除在法官面前办理委托外,均应办理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授权事项应具体明确,委托授权的内容应当准确、全面。但授权的内容当然首先取决于办理案件的需要。下面一则公证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仅限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阶段,委托人为案件被告,在办理委托之前已经自行从法院受领了原告起诉文件、证据资料等,并签收了传票。
委托人:z总,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v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工作单位:zz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xx市**路**号银行中心**
本委托人与郝某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管辖权异议的有关事宜:
一、代为提起管辖权异议,代为参加管辖权异议一审的审理活动,代为签收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书;
二、代为就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代为参加管辖权异议二审的审理活动,代为签收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书。
三、除上述授权内容外,受托人无权代为处理本案的其它任何事务,即受托人无权代为参加本案的实体审理、无权代为处理其他任何实体及程序事项。
委托人:z总
(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