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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公章借条(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

盖有公章借条

第1篇 盖有公章的借条谁负责的相关探讨

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是企业代表人,又是自然人,其既可能为了企业利益而根据企业意志实施行为,又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个人行为。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直接关涉企业利益和交易安全。在借款合同中企业代表人及企业盖章同时出现在借款合同中,那么该如何认定是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或是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借款?下面小编整理了盖有公章的借条谁负责的相关探讨,供你参考。

借款合同中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探讨

一、 现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以上法律有以下几层意思: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企业借款;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将企业和个人列为共同被告;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要求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 法律未规定情形

以上法律规定对企业相关借款责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责任认定,不存在争议。但是现实生活中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就是“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却没有规定,并且现实中对于该类案件的争议也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确定借款责任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企业仅仅一个盖章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虽然相关规定指出实务中在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下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但是结合综合情况考虑最终还是由法官来判断的,因此主观臆断性是比较强的,法律又没有明确综合情况包括哪些,因此很多时候法官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去判断,因此在本文中主要对综合情况包含的内容进行分析。

三:综合情况考虑应包含的内容

本人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这种情形下,综合考虑确认企业是否为借款的综合考虑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的实际流向、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借款有没有担保、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出借人要求加盖印章的意图、借款后至

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等。

1、 借款的实际流向

对于现金流向,在现有法律中已经将其作为确认实际借款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本人认为,在遇到“借款合同正文明确借款人为个人,但是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同时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时,要先分析借款流向于哪里,个人还是公司。若是流向公司,那么公司肯定是借款人;要是流向个人,那么就有几种不同情况:1、出借人明知借给个人的,那么公司就不是借款人;2、出借人当时认为公司也是借款人的,那么公司是借款人之一。但是对于当时出借人是否明知为个人借款还是认为公司也是借款人这个很难确定,需要分析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及以下相关因素。

2、 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

企业加盖印章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企业印章的管理规范及印章在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地址对于企业借款人身份的认定的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看企业印章管理的规范性,如果企业印章管理不规范,由于企业过错情况导致公章被利用加盖与借款合同中,那么企业是有一定错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本人认为,在公司股东极少且为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出现上述情况,法官应该要谨慎考虑企业盖章所代表的意义。

再者,对于企业印章盖于借款合同的某处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盖在借款人处,且正文中所有内容没有提及公司,那么认定公司

为借款人本人认为是不妥的。甚至对于同一笔债务中可能出现数张借款合同,对于数张借款合同的公章盖印本人认为需要严格的对比,若是出现不同,就需要考虑盖企业印章的真实意义为何。(一般企业盖章有见证、保证、借款三个意义)。

3、 借款有无担保

在认定了印章加盖规范性后,认定企业是否为借款人也需要考虑担保问题,包括企业自身担保、第三人担保、自然人自身财产担保。对于这些担保都是什么担保(如动产担保还会不动产担保;抵押担保还是质押担保)都要进行分析,然后是对于担保权有没有成立(一般情况下出现该纠纷都是担保权没有成立),没成立的责任是谁的。在这基础上考虑出借人的过错与否,认定企业是否为借款人。本人认为,在自然人提供自身财产然后又有担保人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认定公司为借款人需要慎重考虑,在个人公司或者公司任然为借款人掌控的情况下问题也不是很大;但是当公司股份转让后有新股东加入的情况下本人的观点是偏向于不认定公司为借款人(具体理由在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章节中进行详细分析)。

4、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及印章真实意思表示 在综合考虑内容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之间的亲疏关系也是需要慎重分析的,法官应该结合双方之间的交往(包括业务交往、生活交往等)来判断双方关系,再推导出借款合同企业盖章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以上几个综合情况分析下,相信已经可以有倾向的判断企业印章加盖于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到底是表示借款

人的意思可能性大还是表示为担保人的可能性大还是表示见证人的可能性大。

5、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

最后在作出最终认定的时候,考虑公司的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实践中受到惯常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往往会将天平倾向于借款人。但是如果公司发生重大变化,难道这变化中没有交易安全吗?上文中有提到,如果公司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存在特殊情况,要是公司对外借款后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自然人,这种情况本人认为需要特别慎重,因为一旦借款人存在多笔相似的借款都盖有公司印章,而借款人股东已经转让了所有股份,一旦判决公司作为借款人,那么公司将和可能面临破产,新股东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在既可以认定公司作为借款人也可以认定公司不是借款的情况下,要结合相关因素及法益保护的比较作出最后认定。

三、 结语

借款合同中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下如何认定企业的责任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实践中需要从借款合同的总体内容、借款的实际流向、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借款有没有担保、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出借人要求加盖印章的意图、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等多各方面进行考量,综合考虑出借人、公司、相关股东的各方利益,最终做出认定。

第2篇 盖有公章的借条谁负责的相关探讨范文

借款合同中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探讨

一、 现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以上法律有以下几层意思: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企业借款;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将企业和个人列为共同被告;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以要求企业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 法律未规定情形

以上法律规定对企业相关借款责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责任认定,不存在争议。但是现实生活中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就是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的责任认定却没有规定,并且现实中对于该类案件的争议也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确定借款责任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企业仅仅一个盖章能否被认定为借款人。虽然相关规定指出实务中在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下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但是结合综合情况考虑最终还是由法官来判断的,因此主观臆断性是比较强的,法律又没有明确综合情况包括哪些,因此很多时候法官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去判断,因此在本文中主要对综合情况包含的内容进行分析。

三:综合情况考虑应包含的内容

本人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合同内容开头明确为个人借款,但是最后合同上或是借款人处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这种情形下,综合考虑确认企业是否为借款的综合考虑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的实际流向、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借款有没有担保、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出借人要求加盖印章的意图、借款后至

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等。

1、 借款的实际流向

对于现金流向,在现有法律中已经将其作为确认实际借款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本人认为,在遇到借款合同正文明确借款人为个人,但是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同时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时,要先分析借款流向于哪里,个人还是公司。若是流向公司,那么公司肯定是借款人;要是流向个人,那么就有几种不同情况:1、出借人明知借给个人的,那么公司就不是借款人;2、出借人当时认为公司也是借款人的,那么公司是借款人之一。但是对于当时出借人是否明知为个人借款还是认为公司也是借款人这个很难确定,需要分析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及以下相关因素。

2、 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

企业加盖印章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企业印章的管理规范及印章在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地址对于企业借款人身份的认定的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看企业印章管理的规范性,如果企业印章管理不规范,由于企业过错情况导致公章被利用加盖与借款合同中,那么企业是有一定错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本人认为,在公司股东极少且为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出现上述情况,法官应该要谨慎考虑企业盖章所代表的意义。

再者,对于企业印章盖于借款合同的某处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盖在借款人处,且正文中所有内容没有提及公司,那么认定公司

为借款人本人认为是不妥的。甚至对于同一笔债务中可能出现数张借款合同,对于数张借款合同的公章盖印本人认为需要严格的对比,若是出现不同,就需要考虑盖企业印章的真实意义为何。(一般企业盖章有见证、保证、借款三个意义)。

3、 借款有无担保

在认定了印章加盖规范性后,认定企业是否为借款人也需要考虑担保问题,包括企业自身担保、第三人担保、自然人自身财产担保。对于这些担保都是什么担保(如动产担保还会不动产担保;抵押担保还是质押担保)都要进行分析,然后是对于担保权有没有成立(一般情况下出现该纠纷都是担保权没有成立),没成立的责任是谁的。在这基础上考虑出借人的过错与否,认定企业是否为借款人。本人认为,在自然人提供自身财产然后又有担保人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认定公司为借款人需要慎重考虑,在个人公司或者公司任然为借款人掌控的情况下问题也不是很大;但是当公司股份转让后有新股东加入的情况下本人的观点是偏向于不认定公司为借款人(具体理由在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章节中进行详细分析)。

4、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及印章真实意思表示 在综合考虑内容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之间的亲疏关系也是需要慎重分析的,法官应该结合双方之间的交往(包括业务交往、生活交往等)来判断双方关系,再推导出借款合同企业盖章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以上几个综合情况分析下,相信已经可以有倾向的判断企业印章加盖于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到底是表示借款

人的意思可能性大还是表示为担保人的可能性大还是表示见证人的可能性大。

5、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

最后在作出最终认定的时候,考虑公司的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实践中受到惯常的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往往会将天平倾向于借款人。但是如果公司发生重大变化,难道这变化中没有交易安全吗?上文中有提到,如果公司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存在特殊情况,要是公司对外借款后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自然人,这种情况本人认为需要特别慎重,因为一旦借款人存在多笔相似的借款都盖有公司印章,而借款人股东已经转让了所有股份,一旦判决公司作为借款人,那么公司将和可能面临破产,新股东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在既可以认定公司作为借款人也可以认定公司不是借款的情况下,要结合相关因素及法益保护的比较作出最后认定。

三、 结语

借款合同中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情形下如何认定企业的责任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实践中需要从借款合同的总体内容、借款的实际流向、企业印章加盖的规范性、借款有没有担保、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出借人要求加盖印章的意图、借款后至借款到期时段公司的变化等多各方面进行考量,综合考虑出借人、公司、相关股东的各方利益,最终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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