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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借条转借条(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

他人借条转借条

第1篇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范文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情

卢某之妻何某高某均系某水泥厂职工。何某于2010年8月调整工种后,经常与高某一块儿骑电动摩托车上下班,有时候乘坐高某的电动摩托车,偶尔还在一起吃饭。后卢某听到两人的风言风语,便认为他们有暧昧关系。2011年7月7日下午,卢某打电话约高某下班后到某酒家见面,称有朋友想和高某谈点生意。高某下班后来到酒店与卢某及其3个朋友在一起饮酒谈事,席间,卢某提及何某与高某关系问题,高某坚称二人只是一般同事。卢某见高某不承认,便十分气愤,称因为传言使自己的精神受到很大伤害,高某应补偿精神损害费,高某说没有钱,卢某便对其殴打,强迫其出具1万元数额的借条,经卢某朋友调解,高某被迫出具了向卢某借款6000元的借条。高某次日将卢某告发。

分歧:对卢某暴力强迫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对高某实施殴打,暴力强迫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既侵害了高某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高某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暴力强迫高某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直接向高某索要借款或者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偿还借款提供了条件,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借条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就借条自身看,一般表现形式为单纯的纸张,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微乎其微,单从借条自身财产价值看,抢劫借条一般不会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代表着财产性权利,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体现财产性权利的借条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首先,从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并不能得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产性权利的结论;其次,从财产所有权与债权的关系看,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直接的、独占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和配合,属于对世权之列,而债权体现的是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指向明确而具体。债权的实现一般需要他人的配合或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借条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此,借条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虽然不是财产本身,但它可以表明借贷合同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借条,债务人也可以对借条产生的背景以及借条的效力、数额等情形提出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买卖、承揽等基础性法律关系。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即使存在借条,也不能导致债权人财产的积极增加。在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可以被确认,因此,以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抢劫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特征。

其实,行为人暴力强迫他人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取得财产准备了条件,虽然采取了暴力手段,但行为人并没有当场取得财产,当强迫被害人所出具借条的数额较大时,其行为应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如果行为人取得借条后,欲将借条体现的财产性权利变成财产,向他人索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或者既遂。具体到本案而言,卢某暴力强迫高某出具数额6000元的借条后,尚未来得及凭借条向高某索要6000元钱而案发,故卢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第2篇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那么你知道借条怎么规范书写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xx年2月9日前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第3篇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范文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前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他人借条转借条(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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