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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正规法律生效借条怎样打
正规法律生效借条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家庭生活需要,特向乙方预支一年薪资 元,双方的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服务于乙方公司,则剩余未服务合同期的相应薪资由甲方于离职前归还乙方,如甲方离职前未能如数归还,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因主张该剩余合同期薪资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因本欠条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承诺:如甲方按双方劳动合同期履行,合同期满后,乙方自愿放弃本欠条的一切经济权利,本欠条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正规法律生效借条篇二
因工资推迟发放且个人财务能力有限,需要生活费,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
正规法律生效借条篇三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20xx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第2篇 正规法律生效借条怎样打范文
正规法律生效借条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家庭生活需要,特向乙方预支一年薪资 元,双方的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服务于乙方公司,则剩余未服务合同期的相应薪资由甲方于离职前归还乙方,如甲方离职前未能如数归还,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因主张该剩余合同期薪资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因本欠条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承诺:如甲方按双方劳动合同期履行,合同期满后,乙方自愿放弃本欠条的一切经济权利,本欠条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正规法律生效借条篇二
因工资推迟发放且个人财务能力有限,需要生活费,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
正规法律生效借条篇三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第3篇 怎样打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
怎样打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生活中还是有人因借条写的不对而受损失,因为效力和一些瑕疵导致债权得不到保护。怎样打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7、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8、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