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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伪造借条的确认方法范文
伪造借条的确认方法的案例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 2011、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鉴于双方对2011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亦为2011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 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1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第三种方法,即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第2篇 伪造借条如何辨认范文
伪造借条如何辨认案情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 2011、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鉴于双方对2011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亦为2011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 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1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第三种方法,即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第3篇 确认伪造借条方法范文
确认伪造借条方法
案情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 2011、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鉴于双方对2011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印章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亦为2011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 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1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第三种方法,即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第4篇 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范文
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
网友咨询
请问律师,伪造四十万借条的签名,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
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种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
如果行为人出于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这种诈骗的方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 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对方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并且,诈骗 数额为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当然,如果败诉了,属于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故意帮助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也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罪。与一方当事人合谋虚假诉讼的,涉嫌诈骗罪(共犯);受一方当事人欺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帮助伪造证据的,涉嫌伪造证据罪。
一、诈骗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伪造证据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阅读
如何区别借条和欠条
1、含义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第5篇 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
在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总离不开经济往来,当亲朋好友来借钱时,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难以处理,写一份符合规范的借条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一些人却伪造借条签名来损人利己,那么,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你参考。
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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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伪造四十万借条的签名,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
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种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
如果行为人出于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这种诈骗的方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 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对方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并且,诈骗 数额为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当然,如果败诉了,属于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故意帮助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也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罪。与一方当事人合谋虚假诉讼的,涉嫌诈骗罪(共犯);受一方当事人欺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帮助伪造证据的,涉嫌伪造证据罪。
一、诈骗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伪造证据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阅读
如何区别借条和欠条
1、含义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