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经营管理办公室预算员岗位安全职责
1.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下发文件的方针、政策。
1.2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工程安全环保预结算,做到不漏项、不错算、不套错定额、取费准确、计算无误,核减率低于3.5%。
1.3工程蓝图收到后,及时准确做出安全环保预算及工料分析,提供材料采购计划。
1.4在项目管理中,对人、材、机等工程消耗进行经济核算,加强施工过程控制,总结经验,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1.5对采取招投标的工程,按建设单位要求,依据工程蓝图做好标底编制工作。
第2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员经营职责
1.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研判管控工作。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开展调查处理。
5.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6.参与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3篇 经营副厂长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职责
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安全管理责任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第4篇 经营管理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施工计划管理
1、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在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2、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装置的额定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转,在施工生产安排上还要确保设备的中修、大修计划按期实施,组织好均衡生产;
3、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在制订长远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内容。
5、各级生产调度会议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6、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安排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的施工;
7、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
8、基建(包括临建)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机械、材料管理
1、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起重、锅炉、焊接、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3、凡新投入施工生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4、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5、负责制订和修订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6、负责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7、负责对采购、保管、发放、运输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搞好物资储存和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8、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出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
三、经营管理
1、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要针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提前充分考虑与施工相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保证安全设施费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要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及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费用进行重新审定,合理追加或削减安全设施费用;
2、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要对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第5篇 油漆经营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障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针对油漆店行业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此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经理安全职责:
1.经理应熟悉和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油漆产品的经营、仓储、委托运输等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全面责任。
2.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包括拟经营的油漆、辅剂及其他化学品的理化性能、危险特性、毒性及急救措施,防火防爆的安全知识教育。对新进职工(含老职工)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经理本人应参加省市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3.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晴况进行督促检查、考评和奖惩。
4.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全过程的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配备应急药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消防、防毒演练。
6.负责组织好安全值班和安全检查,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负责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按“安全法”要求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对事故的“三不放过”原则,认真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二)经营人员安全职责:
1.应知危险化学品经营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对经营的油漆品种、危险特性,防火,防毒措施。做到持证上岗。
2.采购油漆等危险化学品时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货,并索取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销售属于一、二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油漆时应向用户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解释产品性能及防火、防毒措施。
3.配合财务人员对经营的油漆产品品种、存放量、销售量每天登记、控制店内存放量在规定范围内,并指导相关人员按隔离、隔开或分离的原则安全摆放。
4.取、存、搬运油漆中应轻提、轻放、不得碰撞,远离火种或明火。经常认真检查油漆包装的完好情况,发现破损及时报告处理。
5.应会使用本单位配置的各类消防器材,并参加消防、防毒演练。对发生的火情,有责任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及时报警,积极参与应急救援。
6.在经营场所工作期间严禁吸烟、明火、酗酒,擅离工作岗位,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l、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向顾客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协助经理搞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班前、班后和定时、定点的安全检查。
2、安全员应积极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认真学习安全防护知识,认真学习各类油漆的特性和消防器材的特性,熟知油漆及具他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及毒性,掌握自救和救援他人的防护措施。
3.定期检查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定期检查、保养消防器材,保证其有效性,并放置有序,方便取用。发现遗失、损坏或失效,及时补足。
4.监督员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安全员自身应熟悉和掌握木单位有关安全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熟练使用本站消防设施和各种灭火办法,了解本站的消防灭火和防火预案,能正确处理各种突发安全事件。在经理的领导下,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
6、安全员尚应协助经理监督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对仓库储存的油漆品种数量,做到帐、物相符,台账清楚无差错,收发货无误。
●对各种油漆、涂料应按危险特性分类堆放,熟知各类油漆的储存养护条件,保持干燥、通风、隔热和适当的室温。保持各类桶的间隔和堆高在规定范围内。
●不得将油漆与其他禁忌物品如可燃物、氧化剂、爆炸晶、自燃品等混堆。
●加强巡回检查,做到严禁烟火和明火。预防火灾,如发现火警应立即报告,积极主动灭火及对伤员的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四)财务人员安全职责:
1.了解本单位经营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建立完善的购、销、存油漆的财务台帐、帐、物、票证齐全无误。
2.按规定做好消防器材,应急救援所需器材、药品及安全技改措施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3.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和事故救援活动。
以上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应认真贯彻执行,单位定期对责任制的执行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每年进行一次总评,并将总评考核与年终奖金相结合。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由于未做好安全消防工作致使单位财产和人员受到损失或伤害的处以罚金,重大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篇 多种经营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保障多种经营系统人身、设备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多种经营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2、健全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多种经营系统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结合多种经营企业特点,编制多种经营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4、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6、组织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实施。
7、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8、主持或参加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7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
第8篇 经营管理部安全职责
1部门职责
1.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规定,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内外环境、行业现状,组织拟定、修订公司战略方针、战略目标、战略措施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公司管理方针、管理目标,呈报总经理审批,并组织监控实施。
1.2负责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体系建设,审核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推进规范化管理。
1.3制定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的经济责任、绩效考核方案,并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及兑现奖惩工作。
1.4负责企业内部经济仲裁工作。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
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1.5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审核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实施及考核等工作。
1.6负责企业现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检查考核及兑现奖惩工作,全面开展现场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等“7s”活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抓好文明生产。
1.7定期专项进行出入厂物资检查,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有效维护
公司生产秩序。
1.8编制公司年、月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项费用支出计划的编制。
1.9负责经济技术指标的综合平衡,计划目标的分解、下达、落实、协调、控制;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下达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并按期修订;审核大修、技改结算书。
1.10负责监督统计工作法令、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
1.11根据规定或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提交经济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1.12统一管理公司的经济报表和原始记录,负责审核公司各单位对
外报出的统计报表,审批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的印刷。
1.13负责提供和审核公司内外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数据及有关资料,坚持数出一家,防止重复统计、重复计算。
1.14广泛开展市场调研工作,组织整理、分析市场信息资料,进行价格分析,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2人员职责
2.1经理
2.1.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2.1.2负责组织做好本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知识,查找本部防火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3负责审核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编制、发布、执行工作。
2.1.4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的长远规划。
2.1.5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1.6参加各项安全技术招标工作。
2.1.7负责提供和审核公司内外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数据报送工作。
2.1.8负责审核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管理工作。
2.2副经理
2.2.1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工作负责。
2.2.2协助经理处理生产安全问题及隐患整改治理和监控工作。
2.2.3组织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与考核。
2.2.4负责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编制、审核工作。
2.2.5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
和各项安全技术招标工作。
2.3企业管理高管
2.3.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3.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3.3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各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
2.3.4负责落实本科室的安全防火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3.5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相关知识。
2.3.6协助副经理抓好本科室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4企业管理助理
2.4.1协助主管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4.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4.3协助主管做好参与各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
2.4.4认真学习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2.4.5协助主管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5法律主管
2.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做好与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2.2掌握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防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4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工作。
2.5认真履行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新产品的“三同时”工作。
2.6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6法律合同助理
2.6.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6.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遵守厂规厂纪。
2.6.3协助主管做好涉及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与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工作。
2.6.4认真学习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6.5做好本科室的各项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7统计主管
2.7.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7.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7.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7.4负责申报生产统计报表。
2.7.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统计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7.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7.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8统计助理
2.8.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8.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8.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8.4协助主管申报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2.8.5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统计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8.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8.7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9计划主管
2.9.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9.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9.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9.4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计划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9.5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9.6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0计划助理
2.10.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0.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0.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0.4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各项生产计划报表及上级公司报表。
2.10.5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0.6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1物价信息高管
2.11.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1.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1.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11.4负责物价信息相关工作。
2.11.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物价信息及招投标工作。
2.11.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1.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2物价信息助理
2.12.1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2.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2.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2.4协助主管做好物价信息相关工作。
2.12.5在主管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物价信息及招投标工作。
2.12.6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2.7协助主管做好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13现场主管
2.13.1负责本科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2.13.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13.3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把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做好。
2.13.4负责公司现场管理相关工作。
2.13.5在经理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现场管理工作。
2.13.6学习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13.7负责本科室的安全防火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第9篇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与年度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施工计划调整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平衡配套。
(二)确定年度施工计划费用时,应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费用作为重要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奖惩规定,经企业安监部门审核后签约。
(四)组织大型施工机械购置及改造审查时,应听取企业安全监督、施工、技术等管理部门的建议和意见;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
(五)参加有关施工安全的重要会议、安全检查等活动;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10篇 分管经营副经理安全管理权力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2、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实行罢免。
4、有权进入项目部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煤矿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储备工作,按时编制好年、季、月供应规划,对采购物资、产品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督促指导供销对物资的保管、储存、发放工作,随时抽查采购物资及入井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不符合者,不予发放。
3、由于采购的原材料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事故的隐患,负领导责任。
4、对分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规章制度,随时抽查执行情况,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5、定期检查所分管部门的安全设施完好状况,员工安全教育情况,现场管理情况,发现隐患及时责任令限期整改,由于管理监督不力、不严、失职,造成事故,负领导责任。
6、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11篇 气体经营部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制
1、全面负责经营部的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根据经营情况制订和修改事故应急预案。
2、认真学习经营化学危化品的特性,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3、组织经营人员定期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演习,做到每个经营人员时时讲安全,事事以安全为重。
4、监督安全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和安全无火器材的配备。
5、做好突发应急事故的分工,做到有突发事故发生能快速处理,各负其责,相互协调,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6、每年就安全工作请相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指导,不断地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科学把握安全关。
7、对经营部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第12篇 生产经营单位面向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范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预防性管理就是以预防事故为中心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预防性管理的核心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员的管理重点就是如何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具体如:进行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进行职务分析,选拔更合适的人员;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提高人与工种的匹配程度;采用激励手段,使人员自觉遵守安全行为规范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的管理重点是消除各种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这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问题。但从管理角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如何使设备与环境系统没有或降低有害因素和危险因素,设备管理具体包括设备选购、安装、调试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把关,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配备情况的检查,设备运行过程中其安全状态的检查,设备运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等;作业环境管理具体包括作业环境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的检测、分析评定,作业环境改善与防护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作业环境布置、有害因素散发情况、采光情况、安全标志等的检查,改善作业环境的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等。过程管理中的“过程”是指项目的活动过程,如工程建设过程,作业过程,动火过程等。对过程的管理重点是过程的程序与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如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动火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监管;作业过程是否按标准化作业要求进行等。
事后性管理就是出了事故以后的管理,包括事故管理和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过程的管理。事故管理主要是事故报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表等。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是参加工伤社会化保险的职工出工伤后办理工伤理赔过程的管理工作,包括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评残、补偿金的理赔办理等。
第13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我站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站车秩序,规范我站与参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发挥车站的窗口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现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中心站实行全方位开放经营,为旅客和车方服务,坚持“旅客至一,信誉第一”的办站方针。
第二章 站务管理
第三条 参营必备条件
凡在我站参营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经营管部门批准,符合从事客运要求,做到证件和手续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设备完整、车容整洁。
(一)、所有参营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应班(收费)协议,并缴纳信誉保证金和有关费用,由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参营单位和业户应自觉接受车站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参营单位在每月底前必须将次月的运行计划报送车站,以利于车站经营管理,各单位应按本站安排的班次、发车时间和规定的运行线路运行。因故不能应班的应及时向车站报停该班,报停后不得私自找其他单位或业户的车辆顶班,否则不得结算当班营收,并按脱班处理。
(三)、凡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必须接受车站的例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应班。
(四)、凡进站参营单位的应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主动配合车站做好出站签单手续。
第四条 车辆调度
(一)、参营单位、业户的车辆应按各自运行计划提前30分钟到站并准时应班。车站实行报班制,车到站后,应第二天九点以前班的,必须头天下午到调度室报班。不报班的,按脱班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负责。
(二)、参运单位、业户应当天班的车辆必须在应班时间30分钟前到调度室报班。服从调度的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发车库应班,不报班的视为脱班,并且车站有权对该班进行处理,安排其他车辆应班或顶班。
(三)、增开新班次或长时间报停班次,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方能进站应班和报停班次,未经同意和允许不得擅自新增和长期报停班次,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营单位、业户车辆的班次、时间、脱班、停班、顶班、压班(延班)一律由车站统一安排和考核;空缺班次的安班、顶班,由调度提出意见,站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应班车辆发生晚点、脱班、压班、顶班,责任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1、晚点:班车在应班时间15分钟前未到站的视为晚点,晚点一次处罚一百元。
2、脱班:班车在应班时间以前未到位的视为脱班,脱班按班车全程满员金额计算。
3、压班:应班车站超过发车时间,如因车站手续原因,应关闭车门,驶离车库,不得影响下一次班车。无正当理由视为压班,压班按每五分钟五十元处理。
4、顶班:班车发生脱班,车站有权视情况组织车辆顶班。顶班车辆到达对方站后,应到站报班,车站安排应班(不报班的,不计算返程营收)。顶班车营收按去程满载营收100%,返程按满载营收的80%计算。
(六)、停班:停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次班自动终止,不再恢复。班车因故无法应班,应申请停止应班。
1、临时停班: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车方必须提前3小时通知车站报停,三天以上的,须书面申请,报停的班次不允许自行找车顶班。
2、加班车和末班车报停必须提前五小时通知车站,春运及法定假日和大型集会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报停,此期间强行停班按脱班加倍处理,一次处罚三百元。
3、定线路始发班次月报停班不得超过5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班次处理。
(七)、包车及加班车:参营单位及业主的应班车辆,不允许在本站私自组织包车和加班车。包车、加班车必须由车站统一安排、统一售票或办理包车等手续,所产生的营收按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
第五条 上下旅客及行李
(一)、所有车辆(包括进站配载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及行李,服从管理。
第14篇 项目施工经营发展与安全管理
在建筑施工中,工程项目经理是基层最直接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指挥者,而高效的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盈利能力与组织的灵活性。施工计划与成本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措施、财务成本核算、人员考核都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是现代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谋划未来
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改革发展全局,不断深化对建筑市场竞争法则和企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的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扩大规模与强化管理、完成产值与提升效益的关系。
1.要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科学的发展战略,能够有效地聚集各种发展资源,保障最终目标的实现,赢得发展的主动权。要科学地判断建筑市场发展的总趋势,准确审视企业在建筑行业中的定位,从战略高度谋划未来,充分体现决策的时代性和科学的前瞻性。
2.要构筑科学的发展模式。不断更新项目管理理念,进一步增进经营项目的意识,坚持一手抓现场,一手抓市场,以现场促进市场。坚持用市场化的机制来运作项目,用运作化的手段来管理项目,推动项目管理实现质的飞跃。
二、实施稳健务实的经营策略
要始终坚持理性经营,在加大承揽施工任务力度的同时,必须树立“高水平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效率至上”,质量为先的承揽施工任务的方针,不盲目追求承揽任务的数量,最大限度地规避经营风险,确保优良的经营业绩。在进行投标决策时,一定要看时机、看成本、看价位。我们承揽任务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因此,我们应理性面对低报价中标的大趋势,科学规避经营风险,加强单价分析、成本预估以及投标和履约的风险预测,做好投标报价,尽量为项目生产预留出较大的利润控制空间。
第15篇 经营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经营管理部是资金管理、监督各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管理的主要部门,遵照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经营管理,搞好资产运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增强企业效益。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公司党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指示,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必要的正常投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监督生产所需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2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保证库存资金的定额,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资金运作,保管各类印章及保险柜的密码及钥匙;保证资金及时发放到位,确保资金运作渠道通畅。
第3条 对于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集团公司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确保重点项目的建设原则,加强专用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人审批,专人监督管理的制度,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
第4条 加强资产的管理运营,资产办负责公司资产的现场管理运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运营质量。
第5条 负责对公司设备类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提供,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
第5条 负责制定本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定额定员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配合结算中心,搞好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6条 加强防火、防盗的知识教育和宣传,定期对本单位的防火防盗措施进行检查。
第7条 负责督导资产租赁设备的规划、选购、检修等业务的执行。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党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指示贯彻落实不力,造成生产投入不及时,负主要责任。
第9条 资金管理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出现个别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专用资金的预算管理不全面。违反专款专用、专人审批,专人监督管理的制度,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资产运营现场管理运作不力,没有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现浪费、流失的现象,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确保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没按照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投入不及时,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移动设备类机电设备的租赁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以上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16篇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方针,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落实、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财力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及危险因素控制,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各级人员、部门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橫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安全管理的层级网络,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压力,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 为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充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四)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九)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十)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六)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周四安全活动日制度
(十八)地面生产车间、作业网点走动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后在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结合产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内容,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检查活动,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检查频次、检查
内容,开展定期、不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验证,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
规定,安全费用坚持“应投尽投、应保必保,提足用好”的原则,财务上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有效实施,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优先,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
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设施台帐,加大安全设施的检查、
维护及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险救灾措施及处理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及工艺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计划》,为员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岗位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完善防火、防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可靠,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
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高危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需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安全工具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检修作业的管理,对设备大、中修及施工过程中
涉及到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登高作业等要编制施工方案,对涉及存在重大危险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事故管理,发生事故必须按程序进行上报,现场
处理措施得力,不得隐报、瞒报和谎报,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做好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工作,
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在现场值守,解决现场重大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第二十七条 强化班组管理,班前会要有安全内容,对当班注意安
全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并定期开展班组活动,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第二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安委会、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及月度、
周安全例会,传达安全信息,安排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并按时完成计划、总
结及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安全奖惩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奖惩分为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事故处罚和日
常安全检查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在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兑现,事故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
处罚,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日常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励内容及办法
(一)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的,根据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对单位
奖励 1-3 万元,对发现者奖励 2000-3000 元;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对制止者奖励3000-5000元。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效果明显,安全
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在集团公司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惩罚内容及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或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限期进行整改,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的罚款 3-5 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罚款3000-5000元。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停产限期进行整 改,并处罚款1万-2万元。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不能按期进行整改或多次重复出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三)违章行为严重,可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对违章人员
罚款1000-3000 元,其它轻微违章行为可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或免于处罚。
(四)集团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传达不及时,行动滞后的单位
罚款 3000-5000。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罚款 1000 元。
(五) 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岗值守,发现一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0元。
(六)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进行,按危险
性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关键岗位安全设施失效罚款 1000-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