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退休人员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
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
4、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办理丧葬费、遗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5、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6、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切实落实和维护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7、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
8、组织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第2篇 师大后勤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一、成立以后勤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由退休党支部书记、总公司工会主席、办公室负责人、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总公司离退休工作管理小组指导、落实总公司的离退休工作。
二、按退休、退养、校区把离退休人员分成四组,推选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同志担任组长,协助管理小组做好总公司与离退休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三、把离退休管理工作列为总公司重要工作之一,每学期定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要求下属各部门参与离退休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资料,完善管理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老同志生活、身体情况。
五、每逢单月离退休人员回校之际,管理小组派出联络员协助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做一些相关工作。
六、不定期召开管理小组、离退休小组长、全体离退休人员等不同层次的会议,研究、讨论总公司离退休工作,传达学校重大会议精神,通报总公司有关情况。
七、重视退休党支部建设,委派总支委员担任支部书记,定期组织退休、退养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八、关心离退休同志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状况,组织好有关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1、提倡和鼓励离退休同志参加学校老年大学的学习,每人每学期可向总公司报销一门课的学费。
2、遇老同志因病住院或其他突发事件,总公司和该同志所在部门及离退休小组派员前往慰问。
3、每年老人节,组织老同志外出一日游,活动内容有:登高、参观杭州新景点和展览等。
4、每年春节前,召开老同志迎春茶话会。
5、以部门小组为单位,向退休老同志祝贺生日。
6、每年“三八”节,总公司组织退休女同志外出活动。
7、协助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好老同志春游、秋游活动。
8、老同志生活上遇到困难(如水电安装、维修、家具挪位等),总公司及时派员上门解决。
9、以小组为单位,给予订阅保健类报刊、杂志。
10、总公司聘用非在编人员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身体尚好的退休老同志及其直系亲属。
九、总公司员工经批准退休后,所在部门组织一定范围的欢送会,总公司分管领导参加。
十、老同志去世后,由总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协助家属处理好丧事和善后工作。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3篇 a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
按照乌**某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在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基本情况台帐,准确掌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向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反馈退休人员动态信息。
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流动情况,为易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协助企业料理亡故退休人员后事,及上报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
三、走访慰问退休人员中的孤老、伤残、特困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老党员、老劳模,积极帮扶和解决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指导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退休人员健康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五、按照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要求,及时填报各类登记统计报表。
六、负责管理使用企业移交到社区的退休人员办公活动场所、设施、器材。
七、负责退休人员来信、来访、政策咨询。
六、负责承办其它工作。
第4篇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16号)和《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 〕3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慰问费年人均100元,其它费用年人均40元,计算3年)的标准确定,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其相关经费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算,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原已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时未清算相关费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时,其相关费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要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活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协调指导,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一) 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与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
(二)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机构今后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也要相应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 《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服务时,其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接收和管理。条件具备的地区,可直接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档案局(馆)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清理工作,并详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要按规定设置档案室,配制标准档案柜,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签订委托书,并在企业原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加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的牌子,进一步统一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利用原有的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参统企业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改制、重组、关闭企业已经预留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的,应如数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仍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共同做好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提纲》要求,广泛宣传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类社会化管理机构,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ll、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基本信息台帐,及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三)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联系卡上应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四) 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结合实际,开展各类适合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退休人员的社区情结,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规划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其他部门支持协助,企业联动配合,街道(乡镇)、社区实施落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按照云办发〔 〕31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衔接有效的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已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未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切实推进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各州、市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