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范本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中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
2. 引用标准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gb/t 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5.2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2004.01.1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国家安监管管二字[2005]11号
3. 总裁职责
3.1 对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3.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主持制定、批准和颁布公司安全生产、环境方针。
3.3 指定公司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者代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体系配置适宜的组织结构、人员、财力和物力;确定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目标,批准重大安全、环保措施(项目),责成财务部门落实安全环保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3.4 经常听取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者代表有关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汇报,定期主持管理评审,以全面检查和评价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方针、目标、指标以及其他要素是否需要加以修正。
3.5 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与程序文件、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签发。
3.6 组织重大伤亡、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落实“四不放过”。决定重大安全、环保奖惩事宜。
4. 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者代表(生产副总裁、制造部长)职责
4.1 协助总裁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安技环保处(以下简称安技处)工作。
4.1.1 责成总裁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裁办)确认、收集适用本公司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或提供查询。
4.2 审核有关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标准、规定和安全、环保工作规划及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责成安技处根据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进行运行;对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指令有关部门实施,并责成安技处督促、检查、考核实施情况。
4.3 定期向总裁汇报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状况;定期听取安技处工作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环保工作会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和决策重大安全、环保事项。
4.4 责成安技处定期组织对公司危险因素、重要危险因素、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和潜在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进行确认和评价,并予以审定,颁布。
4.4.1定期组织安全、环境目标、指标、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并予以审定、颁布,并责成安技处督促、检查、考核实施情况。
4.4.2 责成有关部门做好确保安全、环境管理正常运行所需的教育培训、信息传递、文件编制、控制和记录工作。
4.4.3 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工作以及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中的监测、监查、监督工作以及不符合纠正与预防工作。
4.4.4 定期主持组织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向最高管理层及总裁汇报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并为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
4.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及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并责成安技处督促、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责成各部门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实施管理。
4.6 组织领导公司各类事故、紧急状态应急准备及反应领导小组的工作并担任组长,在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行使调度、指挥职责。
4.7 组织和参加重大伤亡、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落实“四不放过”。
4.8 每年向“职代会”提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对“职代会”有关提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解决方案予以通报。
5. 副总裁职责
5.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方针,对分管公司有关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5.2 在审定各类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时,应使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在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有关技术规程、制度时,应规定安全、环保技术规程和制度;在规划实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及有关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时,应贯彻“三同时”的规定。
5.3 责成分管方面的有关部门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实施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动力设备、基建设施和物品达到本质安全;并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5.4 责成分管方面的有关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有关标准和有关体系要素的要求实施和运行,并对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5.5 组织或参加分管方面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落实“四不放过”。
6. 正副部长职责
6.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6.2 组织对本部的安全生产、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分解,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3 采用和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要督促本部所属部门努力减少原材料、能源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消耗,并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6.4 责成本部所属部门按安全、环境管理标准要求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运行控制,监测、监查、监督工作以及不符合纠正和预防工作。
6.5 责成本部所属部门做好确保安全、环境管理正常运行所需的培训、信息交流、文件编制、控制和记录工作。
6.6 责成本部所属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和反应工作,在潜在事故或紧急状态发生时,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
6.7 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工作; 责成本部所属部门认真参与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内审工作,对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6.8 责成本部所属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有关标准和有关体系要素的要求实施和运行,并对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6.9 责成所属相关部门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实施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动力设备、基建实施和相关物品的本质安全,并进行检查、持续改进。
7. 正副总工程师(含专职总师)职责
7.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7.2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环境方针,组织所辖领域内公司环境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编制。
7.3 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本岗位所辖领域的清洁生产。
7.4 根据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标推要求,审批公司安全、环境管理有关文件;在审批新工艺时,应包括安全和环保内容和措施要求。
7.5 参加由于工艺、技术原因造成的严重不符合项或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8. 总会计师职责
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方针,根据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组织编制及审定有关的财务计划。
8.2 在组织开展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过程中,督促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资源、减少排污、提高经济效益。
8.3 参与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制订,对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方案。
8.4 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四新”项目的财务结算时,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
9. 正副总经济师职责
9.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方针,组织编制分管方面的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9.2 组织编制年度经营计划时,将安全、环境管理方案的编制列为一顼重要内容。
9.3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安全、环境管理方案和安全、环保技术顼目。
10. 总裁办公室主任职责
10.1 协助总裁制订安全生产、环境方针。
10.2 协助总裁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和职责的配置工作。
10.3 会同安技处编制适宜于公司危险、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及其文本的发放、更新。
10.4 会同安技处组织检查各部门安全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分解、落实情况并对实施考核。
10.5 协同安技处、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供应处、产品服务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环境信息交流工作。
10.6 负责安全、环境管理标准的编制与控制的归口管理。
10.7 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协助公司“应急准备与反应领导小组”组长及有关部门及时作出正确反应并参与指挥,以最大限度、及时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10.8 负责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文件转批工作,起草职代会总裁工作报告时须将安全、环保工作列入主要内容,协助总裁组织节假日安全检查,负责厂区主干道的定置管理。
10.9 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顼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10.10 配合安全、环境职能部门为完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中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工作。
11. 安技环保处正副处长职责
1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归口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11.1.1 负责制订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企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含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工作计划;负责对全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归口负责全公司工伤事故管理、统计,组织和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1.2 归口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实施、运行工作。
11.2.1 根据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制订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程序,负责公司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并指导部门确定各自的危险因素、环境因素清单。
11.2.2 根据重要危险因素、重要环境因素与优先项,编制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认真落实分解到部门的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11.2.3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协助教育培训处编制有关的培训规划与计划并督促实施。
11.2.4 会同总裁办、质保部等部门收集、整理安全、环境信息,并负责公司内外安全、环境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交流。
11.2.5 根据企业管理标准要求负责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策划,会同总裁办、质保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制(修)订有关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并负责安全、环境管理资料及记录的归口管理。
11.2.6 总体指导各职能部门对重要危险因素、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控制。
11.2.7 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计划,配合管理者代表组织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内审人员定期开展管理体系审核,为公司进行管理评审提供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11.2.8 会同人事等部门对工伤、职业病、职业中毒等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做好对工伤、职业病认定的上报工作。
11.2.9 配合其他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11.3 定期组织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和活动
11.3.1 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专项大检查;对事故隐患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不符合项签发整改通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根据企业有关标准督促部门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11.3.2 负责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宣传和八种安全教育工作。
11.3.3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三同时”、“四新”及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情况,以及“五同时”执行情况。
11.3.4 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规律,预测、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1.3.5 负责废水、废气和噪声和尘点、毒点的监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的控制情况进行监查,协同总裁办对安全生产、环境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实况进行监督。
11.3.6 合理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组织和控制劳防用品、保健费的配置发放。
11.4 主持和参与各类事故“应急准备及反应领导小组”的领导工作并担任常务副组长,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并参与指挥;指导各有关部门应急(包括指导部门制定相关预案),对组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修订。
12. 人事处正副处长职责
1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归口负责全公司各级人员在劳动人事方面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12.1.1 对新聘的中层以上干部,及时通知安技处进行教育;新招收的职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用工制度的要求,及时通知安技处进行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应及时通知安技处。
12.1.2 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变换工种人员和伤病人员复工进行教育。
12.1.3 认真做好职业病和从事特种作业、有毒有害、高处、高温作业禁忌症人员的岗位调离(安排)工作。
12.1.4 会同安全、卫生等部门对工伤、职业病、职业中毒等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做好工伤、职业病等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上报工作。
12.2 签定劳务合同时,须包括安全、环保内容和条款。
12.3 重视对干部安全、环保工作的考察,在考核干部业绩时应有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
13. 保卫处正副处长职责
13.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13.1.1 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13.1.2 负责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以及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会同安技处对一、二级禁火区域动火申请的审批,督促动火部门落实安全、环保措施。
13.1.3 定期开展防火重点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对火灾事故实施预案处理,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
13.1.4 负责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标志的设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
13.2 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协助公司“应急准备与反应领导小组”组长及有关部门及时作出正确反应并参与指挥,以最大限度、及时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13.2.1 配合其他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14. 质量保证部正副部长职责
14.1 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例入全面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4.2.1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14.2.2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的编制、修订及其文本的归口管理。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有关工作。
14.2.3 负责本部门所辖的安全、环境管理控制,对本部门所辖范围运行控制中发生的不符合项开具不符合报告,并对该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14.2.4 配合其他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15.经营(销售)、计划部门正副处长职责
15.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15.1.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环境方针、标准、制度,负责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和考核工作。
15.2 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15.3 负责产品外协件的安全、环境管理控制,并对承包方与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而产生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15.4 负责物资采购供应、废旧物质回收、处置中的安全、环境管理控制,并对因供方或承包方控制不当造成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15.5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应急准备与反应所需的物资供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负责有关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的采购及审批。
15.6 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对照有关预案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15.7 配合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16. 教育培训处正副处长职责
16.1 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16.2 根据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需要及安技处提出的培训要求制定安全、环境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实施,并保存培训记录。
16.3 配合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17.工艺、设计、技术部门正副处(所)长职责
17.1 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17.2 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产品开发研究过程及工艺过程中减少产品对原材料、能源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消耗,降低热耗、能耗、振动与噪声,促进公司的文明生产。
17.3 配合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18.基建装备处正副处长职责
1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18.2 认真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的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18.3 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环境技术规程和要求,会同安全环保部门鉴定鉴证,方可投入使用。
18.4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顼目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批规定。
18.5 负责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管理控制,对所辖范围运行控制中产生的不符合项开出不符合报告,并对该不符合项采用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18.6 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协助公司“应急准备及反应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及时作出正确反应并参与指挥,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18.7 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确保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性设备、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工厂区域电网接电和防雷接地的检查和测试。
18.8 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18.9 配合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19.生产车间正副主任职责
19.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19.1.1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环境方针、标推、制度,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19.1.2 明确部门行政领导在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设立安全值日主任,安全值日主任对分管时间内安全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
19.1.4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企业标准对本部门重要危险因素、环境因素和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迸行控制或预防。
19.1.5 明确部门内各岗位,特别是从事可能发生重大危险、重大环境影响的岗位的安全、环境职责,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各类教育培训工作。
19.1.6 对安全、环保体系运行中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项要及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查找原因,若涉及标准或操作规程的应报告有关部门及时评审。
19.2 健全部门安全、环保组织,每月召开安全、环保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员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环保问题;合理安排生产任务,认真执行“五同时”,组织好各类安全、环保检查活动,组织好部门安全、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和工作。
19.2.1 按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确保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性设备、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部门安全技术、环保措施项目,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
19.2.2 组织生产时,做到劳逸结合;对患有职业病、禁忌症的人员合理安排工作,不得从事禁忌作业,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9.2.3 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上报公司“应急准备及反应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及时作出正确反应: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19.2.4 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会同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落实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19.3 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19.4 配合其他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20. 卫生部门负责人职责(委托管理)
20.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20.1.1 参与对职业病、职业中毒的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档案以及负责对职业病、中暑、中毒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20.1.2 定期组织对有毒有害、特种作业、接触粉尘、高温、高处作业人员的体检,对患禁忌症人员书面报告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提出调离岗位建议,并报安技处备案。
20.1.3 协同安全部门负责做好矽肺病员的定期体检和治疗工作。
20.2 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抢救伤员:对重大工伤须随车进行救护。
20.3 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堂、饮料供应站进行卫生检查和测定。
20.4 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20.5 配合其他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21. 生产处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2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21.2 负责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21.3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环境方针、标准、制度,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
21.4 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上报公司“应急准备及反应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21.5 配合其他安全、环境职能部门完成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作。
21.6 在组织生产调度时,应将安全工作列入会议主要内容,落实“五同时”。
22. 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22.1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环境方针、标准、制度,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安全环保工作。
22.2 接受安技处的业务领导,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环保工作和任务。
22.2.1 负责做好本部门各项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指导班组做好安全环保工作和安全活动,督促本部门职工遵守企业安全环保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2.2 做好各类安全环保检查以及落实各项安全、环保专项检查工作;对安全、环保管理运行中涉及本部门的不符合项要及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和有关记录。
22.2.3 认真做好本部门安全、环保工作记录和安全生产台帐以及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22.2.4 严格掌握劳防用品、保健用品发放标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22.2.5 协助领导督促本部门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的实施和落实公司安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在本部门的实施。
22.3 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上报公司和部门“应急准备及反应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及时作出正确反应:并协助部门领导组织救援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22.3.1 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协助部门领导会同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落实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22.3.2 协助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安技处。
23. 正副工段长、职能组长、班组长职责
23.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公司安全、环境方针、标准、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分管方面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23.1.1 负责做好本工段、班组各项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指导工段、班组做好安全环保工作和安全活动以及“五同时”工作,督促本工段、班组职工遵守企业安全环保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2 做好各类安全环保检查以及落实各项安全、环保专项检查工作;对安全、环保管理运行中涉及本工段、班组的不符合项要及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23.1.3 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立即上报部门“应急准备及反应领导小组”或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23.1.4 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协助部门领导、安全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落实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23.2 认真做好定置管理和现场管理,开展工段、班组安全值日;认真做好本工段、班组设备、设施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3.2.1 负责本工段、班组所辖范围的安全、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部门和安技处。
23.2.2 配合做好公司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本工段、班组职能相关的工作。
24. 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24.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公司安全、环境方针、标准、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产品、工艺装备、建筑等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4.2 制订工艺守则、纪律时须包括安全、环保的内容和要求。
24.3 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进行可靠性试验时,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4.4 对公司安全、环保工作造成影响的安全、环境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并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和安技处。
25. 生产工人职责
25.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公司安全、环境方针、标准、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环保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劳动纪律、工艺纪律。
25.2 积极参加安全、环保活动,接受安全、环保教育;认真对生产岗位、作业环境进行检查;认真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25.3 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作出正确反应,立即上报部门“应急准备及反应领导小组”或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
25.3.1 在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履行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义务,并协助部门领导、安全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落实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25.4 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有权拒绝,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特别情况时应履行向本部门领导和安全部门报告的义务;对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工作有建议权。
25.5 对安全、环保管理运行中涉及本岗位的不符合顼要及时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25.6 对能够给公司安全、环保工作造成影响的安全、环境信息有义务收集、整理,并通过有关途径及时把所收集的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和安技处。
第2篇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贵州xx水库工程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2、建立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及保证体系,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网络,保证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加强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结合联营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产管理目标
根据贵州水头雷山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实际,制定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如下: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0起
2)重大事故0起
3)较大事故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 ≤3‰
5)事故死亡0起
2、施工生产场所尘、毒、噪声和环保“三废”排放合格率不低于90﹪;
3、不发生群体性健康事件;
4、员工岗前安全培训达到100%;
5、 施工废水ph值,总悬浮物浓度(ss)排放合格率不低于85%;
6、施工场界噪声(居民居住区域)达标率100%;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控制)率100%。
三、安全监督管理
1、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对各部门、各单位施工生产过程实行全面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各部门、各单位选定一名至二名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安全环保部做好各作业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进行监督。
3、各外协队选派2名以上的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四、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交纳100元~2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交纳100元~400元安全教育基金。
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及扣好帽带,没戴安全帽和没扣帽带者;
2、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到施工现场者;
3、雨天打伞作业者;
4、在已设立危险部位警示牌处休息或逗留者;
5、作业时不穿上衣或长裤者;
6、在作业时未把长发盘在安全帽内者;
7、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拴(不配带)安全带者;
8、将安全带低挂高用或安全带挂钩未拴在牢固构件上者;
9、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废渣等物者;
10、酒后从事施工作业者;
11、皮带机运行时,不走过桥直接跨越桁架者;
五、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2000元处罚,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200元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及操作施工机械的;
3、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在场内公路超速行驶的;
4、驾驶安全机件损坏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5、下坡空档滑行的;
6、自卸车车箱内载人的;
7、货运汽车车箱内载人的;
8、装载机及行走机械驾驶室以外载人的;
9、驾驶机动车及上机操作施工机械穿拖鞋的;
10、不随身携带驾驶证、操作证的。
六、施工安全用电
1、施工用电线路实行架空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4.5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禁止使用铁丝或其它金属线作为电源线路;
2、横跨场内公路的电源线路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6 m;
3、架空线路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电缆线路一律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必须采用橡皮电缆;
4、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必须固定在专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5、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悬挂警示标牌。对配电箱、开关箱及其它带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搭接电源线路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指派专人监护或悬挂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6、各种电器(用电机械)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7、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8、露天装设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m。
9、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照明数值表的规定。
照明数值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 | 作业内容和地区 | 照明度lx(勒克司) |
1 |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公路、堆料场、运输 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装载 混凝土 | 30 |
2 | 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 | 50 |
3 |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 | 50 |
4 | 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 | 50 |
5 | 地下作业掌子面 | 110 |
6 |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 110 |
7 | 特殊的维修车间 | 200 |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100元-20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必须单独设置,其设置远离生产、生活区域和重要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储存的方式、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如:炸药与雷管、氧气和乙炔等)混存在一个库房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和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禁止携带火源进入仓库;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专职保管员,安全保卫人员必须进行24小时值班,不得擅离职守。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教育基金200元-50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八、防火安全管理
1、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是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及施工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应及时掌握防火安全动态,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各单位不得在施工区域内乱搭乱建房屋。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使用电炉、明火在室内进行取暖及做饭。
3、严禁任意堵塞消防安全通道,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故意损坏、丢失、拆除。
4、下列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及吸烟:
(1)炸药库房、油库、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等仓库、堆料场;
(2)乙炔、氧气储存处;
(3)配电房、制冷系统、木材加工车间;
(4)员工集中住宿处;
(5)具有易燃设备运行场所;
(6)在装填火工产品作业现场及现场临时堆放火工产品处;
(7)其它悬挂防火警示场所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10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500元
九、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1、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2、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4、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
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
上一页12下一页5、日常安全管理费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6、应急救援投入费用
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7、不得纳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直接将所需保险费用列入成本费用中,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8、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9、各单位在发生安全成本时,按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并及时逐笔登记,建立“安全成本辅助台帐”,需经安全部门签字确认方可作为安全投入费用。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才能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相应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场内外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制冷作业;
(7)压力容器及锅炉作业;
(8)推、挖、装机械作业;
(9)爆破施工作业。
3、施工区域内行驶的各型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辆。
4、从事特种危险作业及其它作业者,必须年满18周岁。
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处交纳100元~10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单位责任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十一、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知识,防止事故的发生,是各级单位的职责,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员工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并将学习培训记录交安全部存档。
2、各施工生产班组必须坚持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将安全讲话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受话人员在记录本签名,按月将“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记录本”交安全部存档。
3、各单位对特种工作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送政府有关部门学习培训,取得证件后方可进入单独特种作业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单位第一责任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元。
十二、高边坡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为规范高边坡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高边坡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高边坡各项施工。
2、高于6米以上的高边坡施工及高边坡下的施工生产,都属于高边坡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高边坡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严格遵守高边坡施工操作规程,熟悉高边坡施工工艺,预知高边坡施工危险源(点)。
3、高边坡开挖必须分层,分梯段进行,覆盖层开挖时,不得将预留高度(垂直坡比)不超过4米,开挖施工必须要进行削坡,翻渣等工序控制垂直坡面高差。
4、高边坡施工处理松渣、覆盖层和危石应由内向外、自上而下进行、严禁自下而上的处理方式,严禁站在危石下方或危石上施工作业,防止危石滚动坠落伤人。
5、施工时应做好开挖边坡的防护及截、排水设施,保证雨季、汛期施工边坡有足够的截、排水能力。
6、定期对高边坡进行检查,消除高边坡附近杂物、石块、严禁高边下抛杂物、石块等。
7、对岩石松散的边坡,可能发生塌方危害的,根据岩石情况采取相应支护措施。
8、高边坡在开挖施工作业时,必须设置专门施工警戒人员,高边坡下严禁人员、设备通行、停放及逗留。
9、高边坡施工期马道、边界及临挖面必须设置安全栏杆、挡渣板、安全立网,安全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m 挡渣板高度不得低于50cm,并设置警示、标识牌。
违反此规定的,处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5000元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1000元。
十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准面(离地)2m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施工作业,称高处作业。
2、从事高处施工作业人员要进行体检后方可上岗,对患有防碍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各施工单位必须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要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帽带、拴好安全带、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施工作业单位应对所用的安全用具每日进行仔细的检查,对发现损坏的安全用具不得使用。
5、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作业层下方必须挂设安全平网,防止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安全平网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或降低,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差不得超过1m。
6、脚手架搭设要按设计要求搭设,立杆间距不大于2m,横杆间距不大于1.2m,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斜撑脚手架要与坚固物体联接,脚手架工作平台要满铺脚手板,必须将满铺脚手板分块与架体固定,作业平台必须设置不低于1.2m的安全栏杆,同时脚手架必须设置上下爬梯。
7、脚手架(高排架)搭设完毕,需经施工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设入施工作业。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3000元,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
十四、爆破施工作业规定
1、火工产品的领用人员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爆破证,身份证复印件(在领料时备案)和经总工、工程部、安全部、质检办、部位领导及部位工程师联合审批的申领单办理领用手续。
2、火工产品到达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看管,严禁雷管与炸药堆放一处。雷管、炸药严禁堆放在有明火、焊接作业、照明灯具及供风管线等部位,杜绝丢失火工产品。
3、装填炮孔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烤火取暖,严禁使用金属物件做炮棍装填炸药。
4、施工现场当天使用剩余的火工产品必须立即退库,禁止将火工产品滞留在施工现场,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私存。
5、火工产品退库和再次领用,过程应严格控制,退库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再次领用也必须办理再次领用手续。
6、各单位在爆破作业前4小时前通知安全环保部,有便于安全环保部及时通知爆破部位半径在400m以内的各作业单位及友邻单位做好人员及设备的撒离与防护工作,各单位要严格爆破作业时间,爆破时间为:早上7:00~7:30;中午12:00~12:30;下午18:00~18:30,除洞内爆破外,其他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7、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做起爆点半径400m内的人员、设备的撒离工作加强警戒,封闭警戒区域,其他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提前20分钟将本单位人员、设备撒离警戒区域,如设备不能及时撒离的单位,设备所有单位自我进行设备防护,如不按爆破作业时段通知做好本单位设备防护,造成损坏的由设备所有单位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8、各单位警戒人员在进行安全警戒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并佩戴安全员标志,认真清查爆破作业点半径在400m内的警戒区域,不允许任何人员在警区域内逗留,各道路(村民便道)必须派人员进行封闭值守,不得疏漏。
9、各单位人员不得故意在爆破警戒区域内滞留,要主动配合警戒人员撒离到安全地带,服从指挥及管理,严禁故意刁难警戒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交纳安全教育工基金2000元~5000元,对个人处以交纳教育基金100元~5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500元。
十五、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要做到布置合理、通畅、平坦、整洁、无积水。根据不同时期施工生产实际的需要,合理使用场地。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采取封闭措施;
2、现场材料设备摆放整齐、稳固、标识清楚、不乱堆乱放。对废物、废渣应及时收拾清理、放置指定位置,不乱丢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做到“工完场清”;
3、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大型设备等,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坍塌及工业卫生要求;
4、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装设路灯,用电设备及线路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多层作业必须制定多项防护措施,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专人监护、指挥;
6、坝肩马道、陡坡、高排架及高处临空边缘等,临边必须设置不底于1.2m的栏杆和警告标志;
7、施工现场道路要路基牢固、路面平坦、不积水。横跨公路的电源线、设施等不得低于4.5米;
8、倒渣场、出渣地段应保持平坦。在固定卸料临空边缘必须设置车挡和派专人指挥;
9、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任意挪动和损坏施工现场悬挂、设置的安全警告提示标牌,如因施工所需要挪动警示标牌时,经安全部门同意,并指定重新设置部位,恢复其警示作用。损坏标识标牌的单位应按价赔偿;
10、滑坡体、石流区域,爆破警戒区域及其他危险区域不准搭设人员居住房屋;
11、外协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责任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警戒人员配备足且应到位;
12、各项目及施工生产单位(包括外协单位)应经常对施工作业场所,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凡接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立即按通知书要求在按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0元~5000元,相关人员及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十六、奖励
1、在危险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2、积极宣传,模范执行安全有关法规、规定、坚决同“三违”行为作斗争有特殊表现者;
3、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按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成绩突出者;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
5、积极研制、革新、引进先进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施工安全、尘、毒、噪音治理效果显著者;
6、在各类事故(指挥生产经营有直接关联的工伤、机电设备、中毒、火灾及爆破等事故)中奋力抢救和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3篇 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贵州**水库工程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2、建立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及保证体系,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网络,保证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加强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结合联营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产管理目标
根据贵州水头雷山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实际,制定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如下: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特别重大事故 0起
2)重大事故 0起
3)较大事故 0起
4)一般事故造成千人负伤率 ≤3‰
5)事故死亡 0起
2、施工生产场所尘、毒、噪声和环保“三废”排放合格率不低于90﹪;
3、不发生群体性健康事件;
4、员工岗前安全培训达到100%;
5、 施工废水ph值,总悬浮物浓度(ss)排放合格率不低于85%;
6、施工场界噪声(居民居住区域)达标率100%;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控制)率100%。
三、安全监督管理
1、epc总承包联合体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对各部门、各单位施工生产过程实行全面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各部门、各单位选定一名至二名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安全环保部做好各作业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进行监督。
3、各外协队选派2名以上的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四、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交纳100元~2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交纳100元~400元安全教育基金。
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及扣好帽带,没戴安全帽和没扣帽带者;
2、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到施工现场者;
3、雨天打伞作业者;
4、在已设立危险部位警示牌处休息或逗留者;
5、作业时不穿上衣或长裤者;
6、在作业时未把长发盘在安全帽内者;
7、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拴(不配带)安全带者;
8、将安全带低挂高用或安全带挂钩未拴在牢固构件上者;
9、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废渣等物者;
10、酒后从事施工作业者;
11、皮带机运行时,不走过桥直接跨越桁架者;
五、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2000元处罚,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200元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及操作施工机械的;
3、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在场内公路超速行驶的;
4、驾驶安全机件损坏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5、下坡空档滑行的;
6、自卸车车箱内载人的;
7、货运汽车车箱内载人的;
8、装载机及行走机械驾驶室以外载人的;
9、驾驶机动车及上机操作施工机械穿拖鞋的;
10、不随身携带驾驶证、操作证的。
六、施工安全用电
1、施工用电线路实行架空线路,距地面不得低于4.5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禁止使用铁丝或其它金属线作为电源线路;
2、横跨场内公路的电源线路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6 m;
3、架空线路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电缆线路一律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必须采用橡皮电缆;
4、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必须固定在专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5、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悬挂警示标牌。对配电箱、开关箱及其它带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搭接电源线路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指派专人监护或悬挂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6、各种电器(用电机械)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7、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8、露天装设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m。
9、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照明数值表的规定。
照明数值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
作业内容和地区
照明度l*(勒克司)
1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公路、堆料场、运输
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装载 混凝土
30
2
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
50
3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
50
4
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
50
5
地下作业掌子面
110
6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110
7
特殊的维修车间
200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100元-20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必须单独设置,其设置远离生产、生活区域和重要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储存的方式、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如:炸药与雷管、氧气和乙炔等)混存在一个库房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和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禁止携带火源进入仓库;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专职保管员,安全保卫人员必须进行24小时值班,不得擅离职守。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教育基金200元-50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八、防火安全管理
1、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是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及施工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应及时掌握防火安全动态,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各单位不得在施工区域内乱搭乱建房屋。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使用电炉、明火在室内进行取暖及做饭。
3、严禁任意堵塞消防安全通道,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故意损坏、丢失、拆除。
4、下列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及吸烟:
(1)炸药库房、油库、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等仓库、堆料场;
(2)乙炔、氧气储存处;
(3)配电房、制冷系统、木材加工车间;
(4)员工集中住宿处;
(5)具有易燃设备运行场所;
(6)在装填火工产品作业现场及现场临时堆放火工产品处;
(7)其它悬挂防火警示场所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10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500元
九、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1、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2、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4、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
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
5、日常安全管理费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6、应急救援投入费用
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7、不得纳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直接将所需保险费用列入成本费用中,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8、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9、各单位在发生安全成本时,按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并及时逐笔登记,建立“安全成本辅助台帐”,需经安全部门签字确认方可作为安全投入费用。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才能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相应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场内外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制冷作业;
(7)压力容器及锅炉作业;
(8)推、挖、装机械作业;
(9)爆破施工作业。
3、施工区域内行驶的各型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辆。
4、从事特种危险作业及其它作业者,必须年满18周岁。
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处交纳100元~1000元安全教育基金,相关单位责任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十一、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知识,防止事故的发生,是各级单位的职责,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员工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并将学习培训记录交安全部存档。
2、各施工生产班组必须坚持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将安全讲话内容进行文字记录,受话人员在记录本签名,按月将“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记录本”交安全部存档。
3、各单位对特种工作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送政府有关部门学习培训,取得证件后方可进入单独特种作业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单位第一责任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元。
十二、高边坡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为规范高边坡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高边坡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高边坡各项施工。
2、高于6米以上的高边坡施工及高边坡下的施工生产,都属于高边坡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高边坡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严格遵守高边坡施工操作规程,熟悉高边坡施工工艺,预知高边坡施工危险源(点)。
3、高边坡开挖必须分层,分梯段进行,覆盖层开挖时,不得将预留高度(垂直坡比)不超过4米,开挖施工必须要进行削坡,翻渣等工序控制垂直坡面高差。
4、高边坡施工处理松渣、覆盖层和危石应由内向外、自上而下进行、严禁自下而上的处理方式,严禁站在危石下方或危石上施工作业,防止危石滚动坠落伤人。
5、施工时应做好开挖边坡的防护及截、排水设施,保证雨季、汛期施工边坡有足够的截、排水能力。
6、定期对高边坡进行检查,消除高边坡附近杂物、石块、严禁高边下抛杂物、石块等。
7、对岩石松散的边坡,可能发生塌方危害的,根据岩石情况采取相应支护措施。
8、高边坡在开挖施工作业时,必须设置专门施工警戒人员,高边坡下严禁人员、设备通行、停放及逗留。
9、高边坡施工期马道、边界及临挖面必须设置安全栏杆、挡渣板、安全立网,安全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m 挡渣板高度不得低于50cm,并设置警示、标识牌。
违反此规定的,处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5000元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1000元。
十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准面(离地)2m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施工作业,称高处作业。
2、从事高处施工作业人员要进行体检后方可上岗,对患有防碍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各施工单位必须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要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帽带、拴好安全带、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施工作业单位应对所用的安全用具每日进行仔细的检查,对发现损坏的安全用具不得使用。
5、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作业层下方必须挂设安全平网,防止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安全平网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或降低,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差不得超过1m。
6、脚手架搭设要按设计要求搭设,立杆间距不大于2m,横杆间距不大于1.2m,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斜撑脚手架要与坚固物体联接,脚手架工作平台要满铺脚手板,必须将满铺脚手板分块与架体固定,作业平台必须设置不低于1.2m的安全栏杆,同时脚手架必须设置上下爬梯。
7、脚手架(高排架)搭设完毕,需经施工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设入施工作业。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3000元,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500元。
十四、爆破施工作业规定
1、火工产品的领用人员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爆破证,身份证复印件(在领料时备案)和经总工、工程部、安全部、质检办、部位领导及部位工程师联合审批的申领单办理领用手续。
2、火工产品到达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看管,严禁雷管与炸药堆放一处。雷管、炸药严禁堆放在有明火、焊接作业、照明灯具及供风管线等部位,杜绝丢失火工产品。
3、装填炮孔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烤火取暖,严禁使用金属物件做炮棍装填炸药。
4、施工现场当天使用剩余的火工产品必须立即退库,禁止将火工产品滞留在施工现场,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私存。
5、火工产品退库和再次领用,过程应严格控制,退库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再次领用也必须办理再次领用手续。
6、各单位在爆破作业前4小时前通知安全环保部,有便于安全环保部及时通知爆破部位半径在400m以内的各作业单位及友邻单位做好人员及设备的撒离与防护工作,各单位要严格爆破作业时间,爆破时间为:早上7:00~7:30;中午12:00~12:30;下午18:00~18:30,除洞内爆破外,其他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7、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做起爆点半径400m内的人员、设备的撒离工作加强警戒,封闭警戒区域,其他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提前20分钟将本单位人员、设备撒离警戒区域,如设备不能及时撒离的单位,设备所有单位自我进行设备防护,如不按爆破作业时段通知做好本单位设备防护,造成损坏的由设备所有单位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8、各单位警戒人员在进行安全警戒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并佩戴安全员标志,认真清查爆破作业点半径在400m内的警戒区域,不允许任何人员在警区域内逗留,各道路(村民便道)必须派人员进行封闭值守,不得疏漏。
9、各单位人员不得故意在爆破警戒区域内滞留,要主动配合警戒人员撒离到安全地带,服从指挥及管理,严禁故意刁难警戒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交纳安全教育工基金2000元~5000元,对个人处以交纳教育基金100元~500元,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500元。
十五、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要做到布置合理、通畅、平坦、整洁、无积水。根据不同时期施工生产实际的需要,合理使用场地。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采取封闭措施;
2、现场材料设备摆放整齐、稳固、标识清楚、不乱堆乱放。对废物、废渣应及时收拾清理、放置指定位置,不乱丢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做到“工完场清”;
3、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大型设备等,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坍塌及工业卫生要求;
4、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装设路灯,用电设备及线路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5、多层作业必须制定多项防护措施,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专人监护、指挥;
6、坝肩马道、陡坡、高排架及高处临空边缘等,临边必须设置不底于1.2m的栏杆和警告标志;
7、施工现场道路要路基牢固、路面平坦、不积水。横跨公路的电源线、设施等不得低于4.5米;
8、倒渣场、出渣地段应保持平坦。在固定卸料临空边缘必须设置车挡和派专人指挥;
9、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任意挪动和损坏施工现场悬挂、设置的安全警告提示标牌,如因施工所需要挪动警示标牌时,经安全部门同意,并指定重新设置部位,恢复其警示作用。损坏标识标牌的单位应按价赔偿;
10、滑坡体、石流区域,爆破警戒区域及其他危险区域不准搭设人员居住房屋;
11、外协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责任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警戒人员配备足且应到位;
12、各项目及施工生产单位(包括外协单位)应经常对施工作业场所,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凡接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立即按通知书要求在按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0元~5000元,相关人员及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元~2000元。
十六、奖励
1、在危险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2、积极宣传,模范执行安全有关法规、规定、坚决同“三违”行为作斗争有特殊表现者;
3、克服各种困难,积极按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成绩突出者;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
5、积极研制、革新、引进先进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施工安全、尘、毒、噪音治理效果显著者;
6、在各类事故(指挥生产经营有直接关联的工伤、机电设备、中毒、火灾及爆破等事故)中奋力抢救和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4篇 钢结构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
钢结构工程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我们将根据oshm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本企业《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手册》的要求管理现场,建立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安全管理
工作依据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95-9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1.2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指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1.3在进行钢柱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的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
1.4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1.5车间安全专职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及验收的同时,要对所巡视、检查及验收部位的安全状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调整,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落实并书面报送监理工程师。
1.6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措施、设备及防护用品严格控制: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搭设的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7施工现场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胶皮绝缘电缆。
1.8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2安全管理机构
3 环境保护控制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环保目标
加强绿化工作,创建'花园式'工地。
针对本工程的工作制度
3.1检查落实环境保护施工制度并有书面记录可以备查。
3.2检查落实现场场容卫生制度、厕所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书面记录可以备查。
3.3检查落实现场材料堆放,库房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并有书面记录可以备查。
3.4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常用药品及防护用品。
3.5各种材料及构配件按要求分规格码放整齐,合理保管,方便使用。
3.6现场内各种材料统一布置,分类摆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并进行覆盖。
3.7现场施工严禁敲打构件,控制高噪声污染。
3.8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排入下水道,检查排水管道,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堵塞下水道。
3.9遇有6级风以上天气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3.10工程物资进厂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绿色环保材料要求。
4安全措施
4.1安全管理体系
4.1.1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1.2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2)总工程师负责主持整个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制作加工中的技术问题、加工工艺的编制、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工作;
(3)生产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计划和组织落实;
(4)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分管的加工现场,对所属各专业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责任;
(5)车间各作业段长是其工作区域(或服务对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工作区域(或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1.3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公司、车间、岗位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学习制度;生产经理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4)安全隐患停工制: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2安全管理措施
4.2.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颁发的有关三大规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4.2.2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达到国家规范的各项要求。
4.2.3参加施工的人员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严格,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不合格人员解决清退,下岗处理。
4.2.4起重工、焊工、电工、起重司机等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2.5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进入施工现场个人防护用品齐全,正确使用;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安全帽、安全带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2.6各级安全员要经常到班组和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宣传安全注意事项,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4.2.7组织安全员和施工技术人员参加的加工现场安全检查,每天一次,发现问题落实责任者,及时处理和整改。
4.2.8组织安全员和施工技术人员参加经验交流和事故分析会,推广先进的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促进安全工作的不断提高。
4.2.9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巡视检查,定期维修;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停机处理。
4.2.10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4.2.11安全巡视
安全专业员在安全主管领导下开展日常安全巡视工作。各责任人对各自区域内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工作点要严加检查,对施工人员作好安全提示,对出现的安全违犯行为随时查处、上报。
4.2.12安全报告
安全管理机构内各责任人,按规定填写每天的安全报告报项目安全组长,对当天的安全隐患巡视结果提出统计表,对当天的生产活动提出分析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在现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项目安全主管编写每月安全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科。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同时安国家规定的申报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4.2.13安全分析会
我们对当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分析,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完工时间,对以后的安全工作提出预防措施,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对其他承包商的安全工作提出配合要求,对下月的安全工作提出新的指导意见。
4.3安全施工措施
每个单项工程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作业措施,并逐以审批作为安全施工措施的补充文件
4.3.1设备、材料和构件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各区域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吊运撞击。
4.3.2设备、材料和构件要求分类码放,码放高度要执行有关规定,并有防护措施。
4.3.3各种孔洞四周加设防护栏,夜间设红灯标志,并有充足照明。
4.3.4配电线路必须按规定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不得成束架空设置和地面明设。
4.3.5配电系统必须采取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拉闸停电进行检修时,必须在配电箱门上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看守,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4.3.6配电系统按有关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各种电气设备合电力施工机具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合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在采用接地保护的同时,应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4.3.7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合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保管应有专人负责。
4.3.8采用220v电源照明时,应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际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使用行灯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用橡胶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应用防潮、防雨水设施。
4.3.9电焊机应单独拉线设立开关,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两侧接线应接牢固,并安装可靠的防护罩,焊把线应五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4.3.10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线切断电源,待安装妥善后方可使用,不能留有带电导线。
4.3.1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角相磨光机要有防护罩。
4.3.12大构件在厂内制作加工时需要起吊、翻身灯等,在操作时应注意:
构件起吊前须计算出重心部位,钢绳长度;夹角及钢绳直径,选择吊点,计算杆件力
(1)构件起吊时应保证水平,均匀离开平板车或地面。起重吊钩应在重心的正上方,起钩后构件不作前后、左右摆动。检查钢绳受力状况,几根钢绳应均匀受力。吊钩要求具有防跳绳装置,构件吊点应牢固,无滑落现象。起钩有施工人员指挥,操作员应仅听从专职人员指令,起钩速度应缓慢,施工人员不得站在构件上。
(2)构件起重高度应在人手可触及的高度,不能在空中自由任意摆动。构件吊运通道应无障碍物,施工人员不要站在构件运动方向,构件不得超越头顶。
(3)落钩前应明确位置,摆正构件,避免无目的随意摆放。构件下要垫放枕木以利于取出钢绳。落钩要使用慢速,经充分落钩后,钢绳不受力才能靠近取钢绳,忌手放在钩下取物,钢绳退出时不允许使用吊钩直接拉动避免钢绳弹出伤人。
4.3.13用电安全
(1)搞好安全用电。现场用电应有定期检查制度,对重点用电设备每天巡回检查,每天下班后一定要关闸。所有电缆、用电设备的拆除、现场值班照明均由专业电工担任,要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值班电工要经常检查、维护用电线路及机具,认真执行jgj46----88标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用电安全万无一失。
(2)砂轮机、电钻灯移动式设备应加漏电保护形状开关。电焊机、干燥机灯发热设备应防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焊钳。焊把线应绝缘良好,不能有裸露接头。使用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电锯、圆盘踞)前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有无漏电保护,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电焊机上应设防雨盖,下设防潮垫,一、二次电源接头出要有防护装置,二次线使用接线柱,且长度不超过30m,一次电源采用橡胶套电缆或穿塑料软管,长度不大于3m,焊把线必须采用铜芯橡胶绝缘导线。
(4)配电柜和用电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配电箱、电焊机等固定式设备外壳应按规程接地,防止触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撞击、强烈震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5)禁止多台用电设备共用一个电源开关,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熔丝不得用其它金属代替,且开关箱上锁编号,有专人负责。
(6)现场用电要计划进行,不得随意计划外乱拉乱接,超负荷用电,三相要均衡搭配。配电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力作业。钢桥安装现场都是能导电的构件,主电缆要埋入地下一次线要架空,不得放置在地上。
4.3.14氧气、丙烷使用安全
氧焊与气切割操作人员应为持证上岗人员。气瓶、压力表及焊枪、割枪使用前用经过检验。气瓶上应有防止回火装置、减震胶圈和防护罩。两种气瓶应分开10米以上,稳固直立,避免阳光暴晒。氧气胶管为黑色,丙烷胶管为红色,两种胶管不能互换使用,胶管应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焊炬使用专用点火器,禁止使用普通火柴点火,防止人员烧伤。操作人员应在通风环境中作业,现场不得有架板、木方、锯屑、编织袋等易燃物。火焰不能对准周围其它人员,作业现场应有事后检查措施。
现场专设看火人员,对明火作业的场所进行看护。
4.4卫生和急救措施
为确保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备有医疗人员和急救措施以及附近的急救中心的联系电话,并经常与当地卫生保健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宣传酒精饮料和毒品等危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5 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保护做到如下要求;
5.1认真贯彻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市第六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5.2按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要求,对施工用车进行检修,并通过环保局检测合格。
5.3认真执行国家及地区对减少施工噪声的要求,将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并在施工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事件发生。
5.4控制用火,控制烟气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