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江苏省电力公司,江苏 南京 210024)
〔摘 要〕 详细介绍了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思路以及系统开发、推广 应用的过程。
〔关键词〕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2000年,江苏省电力公司确立了在2001年实现创建中国一流电力公司的第一步发展战略目标。一流的公司要有一流的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要求有崭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并要求安监部门能及时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和安全管理的动态。而要使安全生产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反馈给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提高公司系统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监察信息系统。
1 安监mis系统开发前的状况
1998年,省公司向基层发供电单位推广的安监mis系统,是根据南京供电局的安全管理模式开发的,基层单位使用后反映这套系统问题比较多:系统功能不全,不能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内容;许多原始资料如安全工器具、“五防”装置在车间、班组,收集、录入、维护工作量相当大,影响了系统的推广应用;系统不是网络化设计,车间、班组不能查看系统内上级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安监部门不能及时全面了解车间、班组的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动态情况; 省公司不能查看系统内的信息,基层单位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文件、安全简报、汇报材料上报,不仅浪费资源,还干了许多重复劳动。另外,供电局、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内容、模式不尽相同,因此,这套系统不适用于发电单位。
2 系统功能设置的目的与指导思想
江苏省电力公司开发安监mis系统的目的是要把整个安全监督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之中。因此,根据省安全管理的现状,吸取以往开发安全监察mis系统的经验、教训,结合现有的网络模式,计划用2年的时间完成整套安全监察mis系统的调研、开发、试点、培训、推广应用。根据公司系统mis建设的基本原则,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应用,确定系统功能设置的指导思想为:安全监察mis系统需求的提出和功能模块的设置必须坚持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根据省公司、发供电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到既有省公司与各厂、供电公司之间的“大统一”,又有各厂、供电公司内部根据本企业情况的“小自由”原则,由省公司统一牵头,负责开发与应用,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管理模式作适当的调整。
3 系统开发模式
系统开发分3种模式;即省电力公司模式、供电模式、发电模式。
4 系统功能设计过程
根据“三统一”的原则,为了设置既满足科学管理需要,又贴近实际业务处理流程的功能需求,保证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能真正提高效率,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省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厂)两个层面的系统功能初步设计报告,提交给省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厂安监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根据讨论结果进行修改,确定系统的总体框架。然后,召集省公司和基层单位的具体业务人员和计算机开发人员进行反复的讨论,反复磋商后确定需求总体设计报告,再由开发人员拿出系统的初步程序设计,经反复修改后,由开发单位提交一份完整的安监mis系统。
5 系统需求功能模块的设计
5.1 省公司的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设计思路:既要能查看到供电公司、发电厂的安监mis子系统的信息,又要满足省公司本身安全管理的需要,同时,系统内的大部分信息对基层开放。图1为省公司级安监mis系统环境。
省公司安全监察mis系统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子系统共分10个模块(各模块可选用)。
图1 省公司级安全监察mis系统环境
进入系统的首页,显示本年省公司安全情况,数据从国电公司事故统计分析软件提取。
下一页是系统功能模块,以拉菜单形式出现:
(1) 组织网络管理模块:包含安委会组织、安全监察网等内容。
安委会组织:包括省公司安委会成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学历、年龄、职务(从劳动人事管理系统获取),安委会职务、进入安委会的时间。可以人工录入或选取。
(2) 计划目标管理模块:包含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月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等内容。
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包含省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的内容和完成情况。功能:两项内容单立,分年度以文本格式显示,内容可以从word文档引入。可以查看、打印任1年的内容。
(3) 例行工作管理模块: 包含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例会、安全检查报告、专题材料、安全简报、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等内容。
安委会会议材料分年度和开会次数,包括序号、简题、主持人、时间列表显示,会议记录材料或会议纪要文本格式显示。可以查看、打印内容。
(4) 办公管理:包含通知管理、收发文信息。
通知管理的主要功能包括按年度显示本单位的通知列表,显示序号、日期、通知号、标题,查看、打印通知内容。内容可能从办公自动化提取。
(5) 考核奖惩管理:包含安全表彰、安全惩处、百日无事故奖。
安全表彰分年度、分次数,包括序号、表彰单位、文号、标题列表显示,内容文本格式显示。
(6) 安全教育:包含安规考试记录、安监人员岗位培训记录、紧急救护培训记录;
安规考试记录分年度、分单位,包括序号、姓名、职务、成绩。可以打印表格。
(7) 统计报表:可直接进入国电公司事故统计分析软件。
(8) 制度与文献管理:包含安全标准、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等。
(9) 其他管理:安全工器具入网登记,包含序号、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入网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列表显示。可以打印表格。
(10) 功能维护:包含系统授权、单位代码维护、查询发供电数据等。若点击“查询发供电数据”功能,页面将切换到发供电上报的安监mis系统内的安全管理信息。
5.2 供电(发电)安全监察mis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供电(发电)安全监察mis系统共分11个功能模块。
(1) 组织网络管理:包含安委会组织、安全监察网组织、工作票三种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单独巡视电气高压设备的管理。
(2) 计划目标管理:包含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月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网活动计划、两措计划。
(3) 例行工作管理:包含安全简报、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分析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网活动纪要、安全委员会活动纪要、不安全情况分析会记录、安全工作总结、安全记事、安全生产情况登记、人身伤亡情况登记、设备损坏情况登记。
(4) 办公管理:包含通知管理、收发文登记。
(5) 考核奖惩管理:包含安全奖励、安全惩处、基层单位奖惩汇总表、先进荣誉称号。
(6) 安全教育:包含年度《安规》考试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完成情况、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临时工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网培训记录。
(7) 统计报表:包含国电公司事故统计分析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变压器汇总表、线路汇总表、 事故(障碍)明细月报表、基层单位监察月报、安全记录管理、违章记分一览表。
(8) 制度与文献管理:包含安全标准、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文献等。
(9) 外包工程管理: 包含外包工程单位登记、资审合格通知书管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外包工程工作票签发人和负责人名单、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外包工程安全责任书、协议书登记、现场交底单登记。
(10) 其他管理:包含安全工器具管理、特殊设备管理、工伤登记表、两票考核、五防装置查询。
(11) 功能维护:包含系统授权、单位代码维护等。
6 系统介绍
6.1 概况
安全监察mis系统硬件:pc机,window2000server网络结构;软件:win98、2000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ibm db2 for ibm 计算机技术x,客户机与服务器数据访问方式,并实现与劳动人事管理系统访问。
6.2 系统特点
(1) 系统将安全监察管理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之中。整个应用范围涵盖了从省电力公司到地市供电公司及其下属的分(县)供电公司以及省公司下属的所有电厂、车间班组。
(2) 通过系统内广域网,在安全监察数据中心的基础上,建立面向管理层的综合信息查询系统。
(3) 统一的界面风格。界面力求实用、简洁、美观,用户操作简便,避免重复性输入,力求减轻维护人员工作量。
(4) 灵活的功能与权限控制,既方便各级安监人员查询、又保证了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可靠性。
(5) 丰富的查询与输出手段,着重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以多种表现方式反映综合数据的查询及统计分析结果。
(6) 集中式的代码管理。由代码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全省的代码,保证全系统代码的唯一性和一致性。
7 结 论
目前,整套系统已在全省供电公司和公司所属发电厂投入运行。 该系统的推广应用,规范了我公司安全监察管理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标准,大大缩短了省公司与基层单位、企业内部、兄弟单位之间的距离,使省公司与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处理、信息反馈渠道畅通,可以及时准确地取得全省安全管理的各方面信息,掌握全省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提高了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我省创国际一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2篇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 术语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5 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2 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a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b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c 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
d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3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
5.4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b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c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能起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d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瓶阀端应朝向一方。
e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f气瓶运输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5.5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储存处严禁有明火和热源,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b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性质相互抵触的或有毒气瓶应分开放置,并在旁设置消防和防毒设施。
c 气瓶放置要整齐,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要头部朝同一方向。
5.6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b 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c 气瓶放置在气瓶架上或固定地点,远离火源和热源,有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还应远离放射源。
d 气瓶立放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e 严禁敲击、碰撞。
f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g 操作人员在开关阀门时应该站在阀门接管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关。
h 气瓶严禁沾染油脂。
i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于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气体。
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备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
k 冬季气瓶嘴冻结时不可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冻。
l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3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办法
1 目的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压力管道管理。
3 编制依据
--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安全管理
4.1.1 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b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c 制订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d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e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f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
g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h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1.2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b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c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d 建立技术档案。
e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f 制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g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h 对输送可燃、易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指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救队伍,并定期演练。
i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j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 安全监察
4.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2.2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4.2.3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4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钢印的种类和式样
第四条 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 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
(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订可钢印为: 和
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 钢印。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 钢印。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为 5mm、10mm、20mm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 钢印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欲取得 钢印或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 钢印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第四章 钢印与其它标志的用法
第八条 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监督检验钢印及标志:
监督检验钢印
检验员标志(有水压试验项目时)
认可钢印及标志:
(1)产品安全质量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认可编号
(2)修理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第九条 持钢印者必须在部件或产品的检验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钢印及标志。
第十条 钢印及标志的位置见附件。若按规定的位置打印确有困难,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须保证钢印及标志易于观看且不易被磨损和腐蚀。钢印的刻印应不影响部件的强度。
第五章 钢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钢印单位必须接受钢印发放机构和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钢印单位不得将所持钢印转借他人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使用钢印单位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提请钢印发放机构暂停或终止其钢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使用钢印单位的资格被监察机构撤消或自行取消时,应将所持钢印交还原钢印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钢印使用权有效期应与相应资格认可有效期等同。超过有效期,且无特殊原因的,钢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钢印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级资格认可机构分别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钢印单位在被授予钢印使用权后,应向钢印发放机构缴纳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第5篇 企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
以电网调度机构的工作模式为基础,从安全监察的角度提出安全管理中应关注的工作,包括: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作用、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评价与考核体系等。介绍了如何通过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将日运行分析机制和安全性评价作为企业隐患管理的一种手段,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等。说明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事故处置预案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提出了加强安全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安全监察手段的建议。
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下,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是通过控制事故的发生来实现的。因此,防止或控制事故的发生,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工作。安全监督体系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防止或减少企业事故的发生,是安全监察从业人员重要的研究课题。作为电网调度机构的安全监察部门,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完善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标准及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生产实际及时进行修编和完善。这是安全监督体系对企业实行监察的基础。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以上级有关精神为基础,并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许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出现打折扣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制度的条款或细节不切合实际或操作难度大,难以落实,造成有章不循,使安全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对企业非常有害。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逐级负责的工作模式
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责任分解到班组,落实到个人。建立安全生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模式,确保每个员工、每个部门需要监控的部位,上级清楚、别人知道、自己明白。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完善和补充员工的岗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安全隐患和监控死角,在开展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时,就能客观地评价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的到位程度。发现问题就能追究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整改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就更有针对性。
3、确保2个体系在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
保证体系主要关注如何完成工作任务和在完成任务时如何保障设备与人员的安全。而监督体系主要关注从工作计划制定到执行的全过程中,安全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以及确保2个体系充分协调、配合,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按照安全监督体系的工作要求,除了要求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及规程制度,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的监察方法外,还应深入生产一线,从生产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隐患或管理漏洞。使安全监察人员有时间开展监察、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安全监督体系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协调安全生产管理的关系
目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同时接受多个部门管理的情形,包括来自不同渠道的指令、信息、任务,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自愿的也有强制性的。因此,企业必须协调处理好上下级之间及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防止企业内部因沟通或协调原因而出现安全漏洞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立和规范企业工作流程是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的需要,每一项工作从方案的编制、审核、会签到批准、执行,要充分体现层层把关,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岗位、各部门从本专业的角度对方案进行把关,确保方案安全、顺利执行。
安全监察人员通过检查每项工作流程的编制、审批情况,掌握该项工作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检查执行过程中是否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的措施及进行相互间的协调。通过检查分析可以发现工作过程是否有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监察的职能。因此,企业建立科学的、规范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流程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
5、建立日运行分析机制,不断完善工作评价体系
日运行分析机制是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问题的一种方法。各专业部门(岗位)对当天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或偏差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在第二天的早会上进行汇报;对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相关部门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指定专人跟踪解决。通过日运行分析机制,不但企业管理层能够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的状况,而且能及时消除生产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监控的闭环管理。
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实行隐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不能作为一项“运动式”的活动来开展,应作为企业“常态化”的一项工作来抓。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必须紧密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按照岗位日常的工作职责进行查评,实行“干什么(内容)就评什么(内容),评什么(内容)就定什么(标准)”,避免出现评价内容与实际工作相脱离的现象。
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制定“反措”、“安措”或设备大修、改造项目的依据,给予优先安排。对员工存在的问题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来解决。
6、加大员工安全培训力度,构建企业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把提倡和崇尚的思想意识、员工该做与不该做的行动准则,通过规范和引导,逐渐形成共同信守的安全基本准则、信念和安全价值观以及安全行为规范、安全意识、安全态度、职业道德。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用于规范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从而使企业安全生产的思想、安全管理哲学、工作作风和安全意识等,通过生产场所和设备的选用、设备的维护,以及员工工作态度等呈现出来。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将使得员工对安全生产每个环节以及生产环境的每个角落都会更加关注,如大楼的消防门是否保持关闭、消防器材设施是否被遮挡等等,都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做到警钟长鸣,企业的安全生产就多一重保障。
先进的安全文化建设,非一朝一夕可成,需要不断地完善。对员工进行多方面的教育培训必不可少,引导和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增强防范生产事故的信心,树立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提高安全工作技能和识别风险的能力。
7、提升员工安全生产的动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通过奖励,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同时,将企业倡导什么、提倡什么的信息鲜明地传递给全体员工,激励员工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贡献。通过惩罚,使当事人接受教训,对其他员工也产生警示效应,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提高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自觉性。
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标准是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取得实效的关键。在制定标准时必须考虑事件发生的几率和后果,对发生几率大影响较小的事件适当降低考核和评价标准。保证考核既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能被员工所接受,而且能使员工具有力争做得更好的驱动力。
8、安全监察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手段
安全监察人员到施工工地、操作现场、作业场所进行巡察、检查,是发现工作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人员存在违章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安全监察人员的人力、物力所限,特别是对于一些自动化程度高、专业技术强的现代企业,光靠人还不能完成有效的监督,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借助先进的科学手段,如能量管理系统、企业生产信息系统等为安全监察人员提供监督管理界面。使安全监察人员能够查询到具体的工作计划,也能检查其工作流程执行情况;既有实时数据,也可以查询历史数据;既有操作文字记录又有录音文件记录等,从而能够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纠正人员工作中的不良行为。
9、建立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处理预案
为确保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事故处理预案。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业的应急响应机制,用于发生事故时指导各级人员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事故处理预案是针对每个具体的事故指导相关人员如何处理的具体方案和处理步骤。
预案是发生事故时控制事态、防止或降低事故损失的重要保证,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督促企业修订相关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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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0、提高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
安全监察工作要求安全监察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熟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要做到勤于监察、善于监察、敢于监察。
如何做到敢于监察是目前企业亟需探讨的问题。在生产工作中存在发现有章不循或违章行为时不抵制、不斗争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理顺安全监察人员(含兼职安全员)的管理关系,使监察积极性和监察力度受到影响,组织结构形式有待进一步探讨;其次是安全监察人员受工作能力和监察水平的限制,不能识别安全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无法实施监督。
因此,企业领导应当重视安全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督体系的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增强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让安全监察人员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掌握各部门、各生产流程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及危险点,掌握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协调处理好保障体系的工作关系,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应有的作用。
第6篇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1998年6月24日),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中,明确包括“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由于“三定”方案文件不可能在技术细节上至善至全,因此在对“特种设备”的具体理解上产生了异议。为统一认识,我们从法规依据和实际工作的历史沿革出发,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世界各国政府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问题都高度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管理。
特种设备就是与人身、财产安全,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承压和载人设备的总称,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承压的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载人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另有防爆电气(器)等。
特例:
(1)医和氧舱,既承压又载人。
(2)防爆电气(器),一般既不承压又不载人,为什么也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因为它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其质量和可靠性与安全极为密切,如出现问题会引起爆炸或火灾,国内和国外认识相同,沿袭下来也视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3)核设备、汽车、火车、船舶等也载人,均与安全极为密切,均视为特种设备,我国和国外也一样,因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所以不再由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重复管理,但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方法与其他特种设备是一致的,而且工作上是相互沟通的。
2原劳动部相关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对六类特种设备实施监管的根据
(1)国务院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注意,顿号和“等”字的使用很准确。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已有44年的历史,国务院1982年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作无交叉,无争议。
(3)压力管道,“三定”规定文件前述那段文字中未提,但在“三定”规定文件“内设机构”“锅炉压力容顺安全监察局”的具体职责中有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原则规定。
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关于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定的很明确。“原由劳动部承担”的,现在应划转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经原国务院法制局(现法制办)认可,由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年12月26日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查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职责。
(5)六类特种设备的部门规章
①电梯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②起重机械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1991年3月21日)
③厂内机动车辆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④客运架空索道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⑤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1999年2月4日,吴邦国副总理在《国内动态清样》第422期“黑龙江大型游乐设施隐患严重”一文上批示:“请凤山同志阅,要下决心清除游乐设施的隐患,支持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这涉及群众,尤其是儿童的生命安全”。由此可知国务院领导很清楚,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管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职责。
⑥防爆电气(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16日)
第7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 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 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化学清洗时,使用车间、科室要提前一周将所用清洗队伍资格证、清洗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委托市质监局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市质监局进行验收,验收时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及生产科(安全)参加。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由主管科室写出申请报告,经厂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 气瓶所有的附件必须齐全(防震圈、瓶阀、瓶帽)、安全可靠,如发现缺少安全附件或损坏的、瓶体有油脂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效验,要达到齐全、准确、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要达到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取暖用锅炉必须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软水设备,保证锅炉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作业人员极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应制定突发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8篇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术语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5管理要求或规范
5.1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2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a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b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c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
d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3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d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
第9篇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日期】2003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08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题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三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约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工作职责实施行政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五)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取得批准的煤矿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四)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0篇 中油江苏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 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矿司党[20**]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12篇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行水平。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监察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贴。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实业公司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矿司党[20**]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14篇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15篇 安全管理效能监察方案工程
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责任评价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协同,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监〔2022〕35号文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监察范围
所属各单位、重点监察环卫科生产单元、路政清扫相关的外协安全管理。
三、监察任务
效能监察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履职行为,确保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有效性;
二是增强事故防范意识,实现危险源发现、分析、治理的预防性和及时性;
三是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提高岗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加强对协力单位考核评价,提升协力单位人员人身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性;
五是营造安全管理氛围,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全员性和预防性;
六是评价考评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绩效,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四、监察内容
(一)管理者安全履职行为
1.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情况。管理者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厂政管理中心的安全要求,做到“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级管理者是否认真履职,尤其是一线负责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制度规定有效开展工作,工作过程有无相应记录,各级管理者履职行为是否可追溯。
2.日常安全管理履职情况。对本单位的不安全因素是否了解,是否进行辨识、分析、评价,是否有相关对策措施,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是否落实。
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安全事故处理中是否追究事故的管理责任,针对暴露的问题是否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否准确,有无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等行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安全事故瞒报行为。
(二)安全重点领域及薄弱环节管控
1.危险源辨识与管控。是否对各岗位区域危险源进行系统识别和及时更新,危险源的上报及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是否按规定执行。针对各岗位危险源及安全预防措施的培训工作是否落实到每位员工。
2.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有无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情况。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安全事故“举一反三”的管理。针对中心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否进行“举一反三”学习并有相关记录,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排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有效整改。
4.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是否落实。
(三)协力单位的安全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如何,特种作业持证、安全员配备及履职情况如何。
2.施工单位是否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评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专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是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书面记录。
3.对协力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在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针对协力单位的安全工作是否采取了针对性强的有效管理措施。
五、监察要求
(一)审查现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制度的执行度,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
(二)各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履职评估时,每月按照附件1格式填写《日常安全管理履职评估表》,对安全事故追究情况进行评估时,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安全事故管理履职评估表》。
(三)安全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督查小组对监察中发现的安全管理和管理者安全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整改通知书并责成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工作计划
(一)2023年7月起,安全管理效能监察评估工作正式开展,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开展现场监察,按月推进。
2022.7.15
第16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题注】煤安政法字[2000]第48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件、会议资料、安全统计分析资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检查文件,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安全抽查和复查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二种。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统计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还清所借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工作,健全检索工具,编制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促进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提供有价值的煤矿安全档案材料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丢失、涂改档案的;
(三)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