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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现代化生产中占有很重要的地【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现代化生产中占有很重要的地

第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现代化生产中占有很重要的地

摘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现代化生产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介绍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的内容,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因为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如果使用、管理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多,分布广,涉及生产、生活诸方面,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重视,制定了一些法规、标准,加强了监察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事故损失。但由于各类特种设备的数量急剧增长,在生产制造和使用运营中安全问题很严峻,重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与设备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一、全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2.没有明确的目标。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心中无数,盲目性大。

3.必须尽快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

4.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二、企业安全监控工作的程序

1.强化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实现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特种设备较多、管理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由各单位主管设备的领导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的申报和登记工作。普查中,应坚持普查登记和检验工作相结合;普查登记与隐患治理相结合;普查登记与人员培训相结合。

(1)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档案收集齐全完整。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的基本内容;设备全套图样,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强度计算书,省或市劳动部门签发的使用证、检验报告和审批意见等收集齐全。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还应按照相关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装总体竣工验收。验收前,档案管理人员深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了解设备安装及设备实际分布情况,向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讲解档案归档要求。为保证档案资料搜集齐全、及时、完整,企业应坚持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如果不移交全部档案资料,不予其验收决算。通过制度规范和经济约束,确保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2)明确管理职责,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企业应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并把特种设备的管理纳人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内容,明确规定,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有协助档案管理人员搞好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登记和保管好档案资料的责任。使用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注意将每台在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及时记录反馈设备运行情况。档案管理部门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设备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以不断充实特种设备档案内容,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

(3)实施特殊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率。特种设备的档案在企业的管理经营中利用率很高。为方便利用,可将特种设备档案单独组卷、分类、编号,形成条目,系统排列。亦可将特种设备档案资料汇编《特种设备档案专题目录》,包含设备名称、安装地点、制造单位、出场编号、使用证号、保管地址等内容,并将目录下发给有关单位,供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管理范围,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使广大技术人员利用档案资料,及时处理潜在隐患,提高运行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事故率,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2.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的措施

(1)加强设计、制造与安装环节的控制。首先设计上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目前国家对客运索道与大型游乐设施已实行设计审查制度,审查由国家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正式的制造和安装。

生产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在人员素质、加工设备、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必须达到应有的条件。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制度,只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对生产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出具制造质量证明,对其质量和安全负责。

此外,对试制特种设备,或者制造标准(或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部件,必须经国家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用户使用。

对某些特种设备,如电梯、客运索道及游乐设施等,安装是制造过程的延续,只有安装完毕,调试好并经过试运行后才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因此,安装环节很重要,从事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必须取得安装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安装业务。安装单位必须对其安装的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2)加强特种设备的使用与运行管理。加强对运行中特种设备的监测,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及早防范突发事故。

运行中的设备检查、监测和巡视的时间、范围、项目及具体要求主要有:

①观察主机设备仪表、仪器直接反映的参数,如压力、流量、速度、温度、温升、负荷、载重量、水位、电流、电压、功率因数、频率等的变化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有没有达到极值或最低值(如水位等)。

②对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进行巡视检查,注意有无异常声响、闪烁放电、泄漏、破损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安全附件,如锅炉的液位(水位)、蒸汽压力和安全阀是否正常,起重行车吊钩及大小车行走开关的接触及线路联锁的可靠程度,蒸汽机车的制动交刹车装置有无动作,电气接地接零是否良好,空压机气缸的压力表和安全阀以及发电机组的电压表、周波表、冷凝器真空压力及系统保护装置的完好状态和灵敏性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车间和主管部门,遇有紧急状况,随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则立即停机。设备部门对重要的安全设施,应贮存型号规格相同、质量可靠的一定数量的备件,以备紧急状态下更换。

③做好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对关键岗位的设备,要做到在生产中每隔一定时间对主机设备的运行参数作完整的记录,每班将设备状况、有无故障、检修内容全部记录在运行日记中,班班交接。同时,要求厂环保、安全、设备、总工办与设计部门认真准备防范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做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果断、准确、迅速地将影响范围缩小到最低程度。

④积极组织开展状态监测,使设备现场管理和事故预防手段趋于科学化和现代化。

目前,大部分厂矿企业对特种设备的检查、监测还基本停留在利用人的目测、耳听上,因而影响了设备故障检测的效果。

对关键岗位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可用超声波测厚仪对炉体受燃烧部位进行材料厚度测量;对压缩机械旋转设备和大容量电动机轴承振动部位,可用超声波测振仪进行高精度、高灵敏度的测振,以判别是否超过规程规定标准并确定损坏区域;对大中型供配电变压器和输配电设施,则可应用微机多功能状态监测装置对电力系统的过电流、接地、短路、重瓦斯、过负荷、功率因数等实施24h连续跟踪监测和故障报警,并可实现准确的故障跳闸;对于起吊装卸的行车、蒸汽机车等载重量大、机械运转频繁和三班制连续生产的特种设备,则可通过对其金属材料的无损探伤检查,判别重要部位机械零部件和材料的疲劳与损伤程度是否超过标准。

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可及早发现特种设备技术参数的变化,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范围和时限,为制定抢修方案,防范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依据。

(3)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对人为因素,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4)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多为频繁动作的机电设备,机械部件、电器元件的性能状况及各部件间的配合如何,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本单位没有维修保养能力,则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维修保养,例如,电梯的使用单位(宾馆、饭店、商业大厦等),可以委托专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的单位为其维修保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第二,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维修保养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况,一旦出现故障,应保证在限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要有日常运行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以备查证。

(5)实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制度。鉴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国家对其实行安全检验制度。其目的是从第三方(既不是制造者,也不是使用者)的立场,公平、公正地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已颁布了电梯、施工升降机、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等监督检验规程。文件规定,检验工作由国家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实践证明,实施安全检验已发现许多设备隐患,避免了许多事故。

(6)加强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鉴于特种设备安全的特殊性,国家政府部门对其应加大监察管理力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已界定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督的关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

三、结束语

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关系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特种设备安全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抓好企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2篇 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

(1)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3篇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已失效的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任何人严禁拆除特种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联锁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参数调整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4、处在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特种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专人操作特种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设备交给非本设备指定人员操作。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和靠近作业区。

7、设备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带安全带,不得穿硬鞋底和拖鞋。严禁从高空处往下投掷物件。

8、特种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当使用特种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 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 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化学清洗时,使用车间、科室要提前一周将所用清洗队伍资格证、清洗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委托市质监局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市质监局进行验收,验收时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及生产科(安全)参加。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由主管科室写出申请报告,经厂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 气瓶所有的附件必须齐全(防震圈、瓶阀、瓶帽)、安全可靠,如发现缺少安全附件或损坏的、瓶体有油脂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效验,要达到齐全、准确、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要达到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取暖用锅炉必须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软水设备,保证锅炉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作业人员极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应制定突发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5篇 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场所:

2.1凡以本公司名义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基地;

2.2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基地,

2.3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包括施工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现场。

3、编制依据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

3.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

3.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

4、术语和定义

4.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2特种设备的生产--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3 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0吨,且起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4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摄氏60 0c液体的气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5 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6 气瓶--常温下(-400c~ 60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0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4.7 本质安全--通过机械的设计者,在设计阶段采取措施来消除隐患的一种实现机械安全方法。

5、管理规定

5.1 特种设备的生产

5.1.1 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和安全认可

5.1.1.1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5.1.1.2特种设备的安全认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5.1.1.3特种设备的生产应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5.1.1.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应符合使用要求,特种设备关键部件的生产不得分包给未取得生产资质的单位。

5.1.1.5公司合同中的特种设备供货,不得与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分包方签约或者供货。

5.1.2特种设备生产要求

5.1.2.1 特种设备生产应符合本规定3,以及其它的法规要求。

5.1.2.2 在特种设备的设计阶段应考虑该产品的本质安全。

5.1.2.3 特种设备生产过程应该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00)要求控制和建立如下文件:

a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b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等管理文件;

c生产全过程的策划和质量控制文件;

d列出重点控制的关键部件清单,以及对其进行控制的加工工艺作业指导文件;

e检验、验收,以及其它质量保证文件;

f关键材料、关键部件、关键试验等的质量记录;

g产品出厂时以及具有可追溯力的档案资料。

5.1.2.4 特种设备的出厂和交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

a进行必要的试验;

b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

c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2 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5.2.1 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5.2.2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5.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经权威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5.2.4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5.2.5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5.3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5.1.1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由国家设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1.2 公司系统对特种设备的监管

5.1.1.1 公司经营计划部负责公司系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安全监督。

5.1.1.2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的,应填写《特种设备生产资格备案表》,并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1.1.3 公司及所属涉及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应:

a识别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并评价其风险;

b针对危险源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c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培训或演练;

d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e在《季度安全质量季报》中报告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5.1.1.4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5.4对施工供方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

5.4.1专业部门负责对施工供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

5.4.2 监督内容包括:

a特种设备在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的注册登记;

b现场安装验收合格;

c特种设备的定期年检;

d特种设备的档案资料;

e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的有效行;

f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

g日常维护、检修的监督、检查;

h法规要求的其它内容。

5.4.3 对施工供方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应建立记录。

5.5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事故处理

5.5.1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在12小时之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5.5.2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未遂事故(事件),应在10天(日历日)之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5.5.3 无论是事故还是未遂事故都应追查发生的原因,查找和消除安全和质量隐患。

5.5.4 无论是事故还是未遂事故,均应在处理后向公司主管部门提交处理报告。

5.5.5 其它事故处理要求执行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6 记录表格

特种设备制造基地备案表

文件编写:经营计划部

文件审核

文件批准

第6篇 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化工企业生产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多见,为保障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1.在公司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公司内的特种设备由工程部主要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协助管理,工程部与采购部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也应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或委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在对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10.电梯的日常维修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期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检查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12.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区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负责人报告。

第7篇 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综述二

培训和考核一个能力和资格水平符合 osha规章和ansi/asme标准的桥式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检查员,包括实施osha要求的每日/每月/每年检查和 ansi/asme要求的经常性和定期性检查,通常应在有 3年相关的起重机械操作、维护、修理、检查、安全和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加osha认可的培训机构 4天 检查员培训课程,通过笔试,并由培训机构自行颁发检查员证书。

起重机械法规是劳工部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联邦公告》公布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也称 osha标准), 这些规章收录入 《美国联邦规章》 cfr第29章 。起重机械的规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工业类规章 (1910),第二类是建筑业类(1926), 第三类是航运业,航运业又分为造船厂起重机 (1915)、码头起重机(1917)、海岸起重机)(1918)和船舶起重装置(1919)四种。

美国起重机械标准主要由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 b30索道、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提升机、吊钩、千斤顶和吊索安全标准委员会起草制定,颁发的amse标准,这些标准再经ansi认可颁布成为美国国家标准,有时也称ansi标准。也有一少部分起重机械标准采用其它机构的标准,如动力臂架式起重机和铲车协会的《移动式液压臂架式起重机2号标准》等。

不管是 asme标准、其它机构制定的标准,还是再由ansi确认的美国国家标准,都是自愿性的。但是,osha往往在规章中指定起重机械应遵守的标准,从而使有关的起重机械标准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从产品质量责任法规中,遵守公认的标准对证明产品没有不合理缺陷有重要作用,以便于减低不可预见责任的风险。

依照劳工统计局报告的致命的职业伤害 (cfoi)数据,在 1993年美国涉及到起重机械的致命的职业伤害有79宗, 1992 年osha回顾了前 5 年工业和建筑业中的 400宗起重机械的意外事件调查文件,从而识别出 354个死亡个案,平均每年死亡 71人。

美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特点是抓住了起重机械安全问题的实质,即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载荷和环境实施的作业检查,并利用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制约关系和政府的强制性检查来落实这种起重机械作业检查制度。政府并不对起重机械进行注册登记,而政府的强制性检查也是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一起实施,这方面与锅炉和电梯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做法总体效果不错,可以使政府用较少的资源实现有效的安全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美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问题首先在城市建筑工地的起重机安全已经超出职业安全的界限,涉及到公众安全。单靠雇主和雇员制约关系和政府的不定期检查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起重机安全的要求。例如,加州 1989年旧金山市区的塔式起重机倒塌造成两名市民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州立法机关对当时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制不满意,立法规定由州职业安全卫生部门 ( dosh)雇用安全工程师对塔式起重机实施一年2次的检查,并对塔式起重机颁发运行许可证。所有塔式起重机的竖立、爬升和拆散也要通知dosh并得到许可。其次是法规和标准中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检查、维护、安装作业人员和信号工的要求或资格规定不明确,并且现有的法规和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用于建筑业的起重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发展, osha的技术法规更新换代太缓慢,像在旧金山市发生事故的自爬升塔式起重机就缺少有关针对性的法规要求。第三是政府的强制性检查并不完全到位,有一些雇主没有依法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四、美国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在美国,每天平均约有一百万人到游乐场去游玩,多数人都多次乘座游乐设施。无论是时速为 100 英里的“过山车”、还是气动“月球弹跳”,在每一次的乘坐中,顾客的安全都是最受关注的。安全是游乐业的根本所在。

美国 游乐设施行 业及其发展可追溯到 20 世纪 50 年代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在发展主题公园概念方面所获得的巨大成功。在随后的几年里,美国游乐设施行 业蓬勃发展,到目前,已经建立起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游乐体系,他们包括主题公园、家庭游乐场、水上公园、博览会、滑雪场和家庭游乐中心。目前美国有游乐园 440多家,嘉年华500多个,每个嘉年华有移动式游乐设施1-100台。美国现在有过山车600多台,其中座式443台,反转式42台,悬挂式11台,站式9台,飞行式8台,滑道式4台,四维过山车1台。

美国的 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由两个系统分别进行。移动游乐设施作为消费产品的一种,由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 委员会( cpsc)行使产品缺陷投诉受理、调查鉴定和召回的管辖权。固定游乐设施和移动游乐设施由各州自行决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是否要求许可证和注册,是否进行强制性检查,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检查还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是否强制性要求保险以及保险的额度等,各个州是各自为政的。美国实行联邦体制,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 目前已经有 39个州有自己的法规,有3个州有法规,但没有检查机构,只需要保险公司的检查。各州负责管理游乐设施的监管机构差别很大,有的设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有的设在公共安全管理部门,有的设在电梯管理部门,有的设在建筑部门,甚至在农业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此外,属于职业伤害范畴的事宜,联邦或地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也有权管辖。各个州的负责游乐设施的 监管机构 ,以及法规、许可证和检查要求见附件六。

美国各种游乐设施行业协会代表他们的会员协调行业关系,尤其是在立法、制定标准、统一资格等过程中。这些组织包括:游乐和娱乐设施安全委员会 (cares)、国家游乐设施安全 官员 协会 (naarso)、 国际游乐场联合会( iaapa)、户外的娱乐行业协会(oaba) 和国际游乐设施 行 业制造业供应商协会 (计算机技术ms )等。

美国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由联邦、州、地方法规,以及像谜一样的专门豁免条款混乱地拼凑而成。一般来说,移动式嘉年华比游乐园监管更为严格,小型游乐园监管比大型游乐园更为严格。游乐园的固定游乐设施完全从联邦安全监管中免除,嘉年华的游乐设施是通过联邦《消费产品安全法》监管,某些游乐设施由州或地方安全法规监管。《消费产品安全法》广泛地适合于各州、各种类型、各种场所的移动游乐设施。全美国十个最大的主题公园的其中七个是在没有任何独立第三方监管下运作。这些主题公园和游乐设施制造者无需要向公众披露他们的安全记录,州的安全官员也不能调查研究其有关的严重事故,即使是乘客死亡事故。

各州的法规一般要求游乐设施拥有者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伤害,但报告的标准有很大的差异。各州的法规一般授予监管机构调查事故的权力,对事故的原因提出没有偏见的评定和采取某种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但一些州允许大型游乐园自行调查其事故,出现明显的利益冲突。

多数州都要求固定式游乐设施安装前和移动游乐设施移装后投入使用前申报,经检查合格发给运行许可证,监管机构制定游乐设施检查的要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多长,每个州是不同的,多为 1年,定期检查合格后更换或延期许可证,许可证费用为50~100美元不等。

检查机构分为政府的监管机构、保险公司检查机构、私人顾问公司检查机构等。一些州政府 监管机构除了签发运行许可证,查处违例行为等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外,也从事游乐设施的检查,雇有自己的检查员;一些州要求游乐园和嘉年华购买责任保险,依靠保险公司派遣检查员;另一些州允许任何符合一定要求的人实施检查。具体由哪类检查机构实施何种检查按各州自己的法规规定,有些州规定新装的游乐设施由政府的监管机构的有资格检查员检查,定期检查可以由业主选择经认可的私人检查机构,也可以委托州政府监管机构定期检查,如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的监管机构还要进行一年两次检查;另一些州的游乐设施不管是新装检查还是定期检查,都由政府监管机构实施;还有一些州的游乐设施全部由保险公司或私人检查机构实施检查;并且还有一些州到目前为止仍不需要强制性检查和许可证。对于游乐设施的检查员资格,有些州认可美国国家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官员协会 naarso颁发的检查员证书,也有一些州有自己的游乐设施检查员认可制度。许多州要求游乐设施拥有者购买一定赔偿额的责任保险,保险赔付额多为100万美元。

法规通常规定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这将有助于确保操作人员在安全操作和维护游乐设施上获得适当的培训。法规通常也包含要求乘客对遵守张贴的安全规则,并增加游乐园和嘉年华的拥有人驱逐捣乱者的权力。一些州的法规计划在中学、教堂和其它团体中实施教育计划,教育消费者游乐设施安全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步骤。

至目前为止,仍有阿拉巴马州等十一个州没有监管游乐设施的法规。仅有 37个州要求报告游乐园事故,很多州也仅是要求报告死亡和灾难性事故,如骨折和脑震荡只有24个州要求报告。佛罗里达州虽然有监管游乐园游乐设施的法规,但法规对雇佣1000职员以上的游乐园有专门的豁免,佛罗里达州的主题公园(全美十大主题公园有7个在佛罗里达州)并不需要报告任何游乐设施相关的事故,即使是乘客死亡事故。

美国游乐设施现行的安全标准是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 astm) f-24委员会制定的系列标准,游乐设施行业已经通过astm制定了一系列工程标准。astm f-24委员会起草的标准是美国游乐设施行业产品安全的核心,它确定了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操作、维修、检查和事故(故障)记录等标准要求。一些游乐园、嘉年华和制造商自愿地采用了这些标准。有35个州在他们的法规中至少部分地采用了f-24委员会起草的标准。这些游乐设施astm安全标准在帮助行业和政府制定统一的检查要求和权衡安全利益方面的价值是无法衡量的。但安全标准本身并不具有义务和确保遵守。现行的astm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也备受指责,原因是该系列标准过于空洞和缺乏细致的描述。astm f-24委员会拥有技术专家和立法专家的财富,但危险地缺乏消费者的意见。考虑到标准对行业的指引应全面兼顾游客的利益和观点。f-24委员会需要更强大的消费者代表,如何有兴趣,任何人每年花费75美元即可加入astm f-24消费者联盟。

美国消费产品委员会一份关于游乐设施伤亡报告显示, 2001年游乐设施死亡人数3人,2000年为1人,1999年为6人,从1987年至2000年,每年游乐设施的死亡人数约为4.4人。

五、借鉴

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研究和了解美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模式,有助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形中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少走弯路,避免出现重大事故。同时,也要借鉴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经验,针对不同特种设备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方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参考美国的经验,按照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实行特种设备分类管理,调整行政审批重点,推进资格管理社会化,强化行政执法技术监督检查,促进检查市场化。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该考虑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目前管理的特种设备有很多种,有像高压蒸汽锅炉、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架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危险性较高的设备,也有大量危险性不大的小型常压热水锅炉、电蒸汽发生器、压缩空气罐、钢瓶、电动葫芦、杂物电梯、厂内机动车、小型机动游乐设施等。这些危险性相差很大的设备,如果用等同于高压蒸汽锅炉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远远不足够,而配合这种管理所化费的社会成本也是太高。美国联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管理这种小型危险性设备的方式得值得我们借鉴,劳工部以美国联邦规章(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的形式发布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标准),对工业、建筑业、航运业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升降机、工作平台、厂内机动车辆、小型气罐等较危险的生产设备提出要求,包括设备具体的技术要求、新装和定期检查、日常维修保养检查等。利用雇主与雇员劳动关系的制约和政府的监督检查来确保这些规定的实施。政府不对这类设备注册登记。实际运作中,雇员代表或工会通过企业安全委员会进行监督,企业的安全主任也起监督作用,政府还有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官员进行执法监督。这个体系中设备的新装和定期检查结果并不需在政府注册登记,只要求设备拥有者在被检查时出示有关检查报告。新装和年度测试通常由拥有人聘请法规指定界别的执业工程师或监管机构认可的人士实施;使用前或每日、每月的检查通常由拥有人指定的有能力的人员实施。随着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增多,有些地区(如美国加州、纽约市)在90年代将建筑塔式起重机也列入需要在政府注册管理范围,采取类似于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载人危险设备的管理方式;香港近年也将原属于劳工处管辖的建筑工地升降机和塔式载人平台交给机电署,按照电梯的管理模式监督管理。

调整行政审批重点,推进资格管理社会化是我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步骤。把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减少,把资格的评审交给符合条件的组织,逐步把一些资格的管理也交给权威性的、能负起责任的非营利组织是一个方向。这些资格的管理组织最好是标准的制定组织,能准确把握标准的要求,如 asme推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认可、nb的认可的检查员资格都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这些资格的管理组织一定要有一个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平衡机制,asme和nb在制定和维持他们的制造和检查标准规范中就有了这种完善机制。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要使拥有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维持取得的资格需要一定的成本,这里可通过维持质量体系、维持雇用有资格人员、支付检查测试和评审的费用的成本等手段,个人的资格可设定要求再教育学分来维持。

强化行政执法技术监督检查,促进检查市场化。其要点是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技术检查和执法监察队伍。可以以目前的安全监察员队伍为基础,从检验机构调出一部分骨干人员组建这支队伍,按设备数量比例确定编制规模组建这支队伍(约 1000台设备1人)。安全监察员维持国家公务员编制,部分增加的人员参照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做法采用地方行政事务编制。监察队伍除了进行设备注册登记等行政管理外,还负责实施新装设备监督检查和试验见证、定期在用设备监督检查、投诉和事故调查。这种监督检查是执法性质,不为设备拥有者或制造、安装、维修者承担民事责任。拥有者还必须聘请执业检查员进行另一种检查,第二种检查也是法定的强制性检查,但拥有者可以选择检查员,即是可以实现市场化的检查。第二种检查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的,也可以是业主或其分包商,这主要取决于设备的危险性和设立检查的频率,如果是第三方的检查则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规定第二种检查结果要向政府备案,为政府提供设备安全状态的数据。也就是说,同时建立一支市场化、职业化的检查员队伍,检查员从事的新装和定期检查也为设备拥有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支检查员队伍可以吸纳现有检验机构剩余的合资格的检查员。为确保责任的落实,执业检查员应该购买一定数额的责任保险或合作注册一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化的检查员也可以与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把保险业务与检查服务捆绑销售,从而减少自身的责任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销售特种设备保险也需要预先检查。在美国,一些保险公司设有检查部门,聘请持证检查员从事检查工作。有一些州采取对购买了保险并由保险公司检查的设备减少政府抽查次数等鼓励措施,除大型游乐设施外,其它特种设备强制业主购买保险的做法已经消失。

作为配套,对要求高度运行可靠性的电梯实施强制性维修保养制度,可以减少政府的管理工作量。由法规规定强制实行预防性维修保养,拥有者必须将电梯委托给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一是利用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与拥有者相互制约关系,可大大减少技术检查执法队伍人数;其次是利用受雇于维修保养企业有关人员的个人专业资格(注册工程师、注册技术工人)制约维修保养企业。这个模式只要管好维修保养资格,通过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就可以很迅速地贯彻政府的管理意图。个人专业资格管理也很重要,要使个人专业资格拥有者珍惜其拥有的资格,才能通过资格制约其行为。政府控制某种职业的就业资格门槛较高,这种职业待遇就高,其资格就会受珍惜。这种配套方案,可以使政府管理人员减少,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设备的拥有者需支付较大的维修保养服务费用。香港机电工程署采用这一模式管理电梯、自动扶梯、机动游乐设施、架空索道、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等特种设备。机电工程署的政府公务员除了企业资格、人员资格管理和设备的登记注册外,还承担新装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年检抽查。香港所有电梯新装和定期的检查测试由保养公司聘请的注册工程师实施并签署报告,机电工程署监督检查后在报告上加签,形成运行许可文件。深圳市人大于 1995通过特区地方立法,参照这种模式建立了独特的电梯安全管理体系。

政府可用设备注册行政收费的办法向特种设备的拥有者收回管理成本,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按照行政收费的原则,需要这种服务的只是少数特种设备的拥有者,将广大纳税人的金钱用在少数人身上并不公平。为了确保检查市场化以后存在个别没有检查机构愿于检查的设备,美国各州政府监管机构均有提供代理检查服务,但要另行收费,这种代理行为已经超出行政行为的范畴,但仍然是行政赔偿的管辖范围内。但如果检查收费是由市场调节的,政府又坚持必须检查后才能使用,检查收费总会与附加相关因素一起趋向合理的水平。

培训和考核一个能力和资格水平符合 osha规章和ansi/asme标准的桥式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检查员,包括实施osha要求的每日/每月/每年检查和 ansi/asme要求的经常性和定期性检查,通常应在有 3年相关的起重机械操作、维护、修理、检查、安全和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加osha认可的培训机构 4天 检查员培训课程,通过笔试,并由培训机构自行颁发检查员证书。

起重机械法规是劳工部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联邦公告》公布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也称 osha标准), 这些规章收录入 《美国联邦规章》 cfr第29章 。起重机械的规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工业类规章 (1910),第二类是建筑业类(1926), 第三类是航运业,航运业又分为造船厂起重机 (1915)、码头起重机(1917)、海岸起重机)(1918)和船舶起重装置(1919)四种。

美国起重机械标准主要由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 b30索道、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提升机、吊钩、千斤顶和吊索安全标准委员会起草制定,颁发的amse标准,这些标准再经ansi认可颁布成为美国国家标准,有时也称ansi标准。也有一少部分起重机械标准采用其它机构的标准,如动力臂架式起重机和铲车协会的《移动式液压臂架式起重机2号标准》等。

不管是 asme标准、其它机构制定的标准,还是再由ansi确认的美国国家标准,都是自愿性的。但是,osha往往在规章中指定起重机械应遵守的标准,从而使有关的起重机械标准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从产品质量责任法规中,遵守公认的标准对证明产品没有不合理缺陷有重要作用,以便于减低不可预见责任的风险。

依照劳工统计局报告的致命的职业伤害 (cfoi)数据,在 1993年美国涉及到起重机械的致命的职业伤害有79宗, 1992 年osha回顾了前 5 年工业和建筑业中的 400宗起重机械的意外事件调查文件,从而识别出 354个死亡个案,平均每年死亡 71人。

美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特点是抓住了起重机械安全问题的实质,即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载荷和环境实施的作业检查,并利用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制约关系和政府的强制性检查来落实这种起重机械作业检查制度。政府并不对起重机械进行注册登记,而政府的强制性检查也是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一起实施,这方面与锅炉和电梯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做法总体效果不错,可以使政府用较少的资源实现有效的安全目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美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问题首先在城市建筑工地的起重机安全已经超出职业安全的界限,涉及到公众安全。单靠雇主和雇员制约关系和政府的不定期检查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起重机安全的要求。例如,加州 1989年旧金山市区的塔式起重机倒塌造成两名市民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州立法机关对当时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制不满意,立法规定由州职业安全卫生部门 ( dosh)雇用安全工程师对塔式起重机实施一年2次的检查,并对塔式起重机颁发运行许可证。所有塔式起重机的竖立、爬升和拆散也要通知dosh并得到许可。其次是法规和标准中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检查、维护、安装作业人员和信号工的要求或资格规定不明确,并且现有的法规和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用于建筑业的起重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发展, osha的技术法规更新换代太缓慢,像在旧金山市发生事故的自爬升塔式起重机就缺少有关针对性的法规要求。第三是政府的强制性检查并不完全到位,有一些雇主没有依法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四、美国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在美国,每天平均约有一百万人到游乐场去游玩,多数人都多次乘座游乐设施。无论是时速为 100 英里的“过山车”、还是气动“月球弹跳”,在每一次的乘坐中,顾客的安全都是最受关注的。安全是游乐业的根本所在。

美国 游乐设施行 业及其发展可追溯到 20 世纪 50 年代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在发展主题公园概念方面所获得的巨大成功。在随后的几年里,美国游乐设施行 业蓬勃发展,到目前,已经建立起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游乐体系,他们包括主题公园、家庭游乐场、水上公园、博览会、滑雪场和家庭游乐中心。目前美国有游乐园 440多家,嘉年华500多个,每个嘉年华有移动式游乐设施1-100台。美国现在有过山车600多台,其中座式443台,反转式42台,悬挂式11台,站式9台,飞行式8台,滑道式4台,四维过山车1台。

美国的 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由两个系统分别进行。移动游乐设施作为消费产品的一种,由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 委员会( cpsc)行使产品缺陷投诉受理、调查鉴定和召回的管辖权。固定游乐设施和移动游乐设施由各州自行决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是否要求许可证和注册,是否进行强制性检查,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检查还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是否强制性要求保险以及保险的额度等,各个州是各自为政的。美国实行联邦体制,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 目前已经有 39个州有自己的法规,有3个州有法规,但没有检查机构,只需要保险公司的检查。各州负责管理游乐设施的监管机构差别很大,有的设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有的设在公共安全管理部门,有的设在电梯管理部门,有的设在建筑部门,甚至在农业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此外,属于职业伤害范畴的事宜,联邦或地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也有权管辖。各个州的负责游乐设施的 监管机构 ,以及法规、许可证和检查要求见附件六。

美国各种游乐设施行业协会代表他们的会员协调行业关系,尤其是在立法、制定标准、统一资格等过程中。这些组织包括:游乐和娱乐设施安全委员会 (cares)、国家游乐设施安全 官员 协会 (naarso)、 国际游乐场联合会( iaapa)、户外的娱乐行业协会(oaba) 和国际游乐设施 行 业制造业供应商协会 (计算机技术ms )等。

美国游乐设施安全监管由联邦、州、地方法规,以及像谜一样的专门豁免条款混乱地拼凑而成。一般来说,移动式嘉年华比游乐园监管更为严格,小型游乐园监管比大型游乐园更为严格。游乐园的固定游乐设施完全从联邦安全监管中免除,嘉年华的游乐设施是通过联邦《消费产品安全法》监管,某些游乐设施由州或地方安全法规监管。《消费产品安全法》广泛地适合于各州、各种类型、各种场所的移动游乐设施。全美国十个最大的主题公园的其中七个是在没有任何独立第三方监管下运作。这些主题公园和游乐设施制造者无需要向公众披露他们的安全记录,州的安全官员也不能调查研究其有关的严重事故,即使是乘客死亡事故。

各州的法规一般要求游乐设施拥有者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伤害,但报告的标准有很大的差异。各州的法规一般授予监管机构调查事故的权力,对事故的原因提出没有偏见的评定和采取某种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但一些州允许大型游乐园自行调查其事故,出现明显的利益冲突。

多数州都要求固定式游乐设施安装前和移动游乐设施移装后投入使用前申报,经检查合格发给运行许可证,监管机构制定游乐设施检查的要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多长,每个州是不同的,多为 1年,定期检查合格后更换或延期许可证,许可证费用为50~100美元不等。

检查机构分为政府的监管机构、保险公司检查机构、私人顾问公司检查机构等。一些州政府 监管机构除了签发运行许可证,查处违例行为等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外,也从事游乐设施的检查,雇有自己的检查员;一些州要求游乐园和嘉年华购买责任保险,依靠保险公司派遣检查员;另一些州允许任何符合一定要求的人实施检查。具体由哪类检查机构实施何种检查按各州自己的法规规定,有些州规定新装的游乐设施由政府的监管机构的有资格检查员检查,定期检查可以由业主选择经认可的私人检查机构,也可以委托州政府监管机构定期检查,如加利福尼亚州,州政府的监管机构还要进行一年两次检查;另一些州的游乐设施不管是新装检查还是定期检查,都由政府监管机构实施;还有一些州的游乐设施全部由保险公司或私人检查机构实施检查;并且还有一些州到目前为止仍不需要强制性检查和许可证。对于游乐设施的检查员资格,有些州认可美国国家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官员协会 naarso颁发的检查员证书,也有一些州有自己的游乐设施检查员认可制度。许多州要求游乐设施拥有者购买一定赔偿额的责任保险,保险赔付额多为100万美元。

法规通常规定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这将有助于确保操作人员在安全操作和维护游乐设施上获得适当的培训。法规通常也包含要求乘客对遵守张贴的安全规则,并增加游乐园和嘉年华的拥有人驱逐捣乱者的权力。一些州的法规计划在中学、教堂和其它团体中实施教育计划,教育消费者游乐设施安全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步骤。

至目前为止,仍有阿拉巴马州等十一个州没有监管游乐设施的法规。仅有 37个州要求报告游乐园事故,很多州也仅是要求报告死亡和灾难性事故,如骨折和脑震荡只有24个州要求报告。佛罗里达州虽然有监管游乐园游乐设施的法规,但法规对雇佣1000职员以上的游乐园有专门的豁免,佛罗里达州的主题公园(全美十大主题公园有7个在佛罗里达州)并不需要报告任何游乐设施相关的事故,即使是乘客死亡事故。

美国游乐设施现行的安全标准是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 astm) f-24委员会制定的系列标准,游乐设施行业已经通过astm制定了一系列工程标准。astm f-24委员会起草的标准是美国游乐设施行业产品安全的核心,它确定了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操作、维修、检查和事故(故障)记录等标准要求。一些游乐园、嘉年华和制造商自愿地采用了这些标准。有35个州在他们的法规中至少部分地采用了f-24委员会起草的标准。这些游乐设施astm安全标准在帮助行业和政府制定统一的检查要求和权衡安全利益方面的价值是无法衡量的。但安全标准本身并不具有义务和确保遵守。现行的astm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也备受指责,原因是该系列标准过于空洞和缺乏细致的描述。astm f-24委员会拥有技术专家和立法专家的财富,但危险地缺乏消费者的意见。考虑到标准对行业的指引应全面兼顾游客的利益和观点。f-24委员会需要更强大的消费者代表,如何有兴趣,任何人每年花费75美元即可加入astm f-24消费者联盟。

美国消费产品委员会一份关于游乐设施伤亡报告显示, 2001年游乐设施死亡人数3人,2000年为1人,1999年为6人,从1987年至2000年,每年游乐设施的死亡人数约为4.4人。

五、借鉴

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研究和了解美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模式,有助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形中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少走弯路,避免出现重大事故。同时,也要借鉴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经验,针对不同特种设备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方法,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参考美国的经验,按照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实行特种设备分类管理,调整行政审批重点,推进资格管理社会化,强化行政执法技术监督检查,促进检查市场化。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该考虑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目前管理的特种设备有很多种,有像高压蒸汽锅炉、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架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危险性较高的设备,也有大量危险性不大的小型常压热水锅炉、电蒸汽发生器、压缩空气罐、钢瓶、电动葫芦、杂物电梯、厂内机动车、小型机动游乐设施等。这些危险性相差很大的设备,如果用等同于高压蒸汽锅炉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远远不足够,而配合这种管理所化费的社会成本也是太高。美国联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管理这种小型危险性设备的方式得值得我们借鉴,劳工部以美国联邦规章(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的形式发布职业安全卫生规章(标准),对工业、建筑业、航运业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升降机、工作平台、厂内机动车辆、小型气罐等较危险的生产设备提出要求,包括设备具体的技术要求、新装和定期检查、日常维修保养检查等。利用雇主与雇员劳动关系的制约和政府的监督检查来确保这些规定的实施。政府不对这类设备注册登记。实际运作中,雇员代表或工会通过企业安全委员会进行监督,企业的安全主任也起监督作用,政府还有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官员进行执法监督。这个体系中设备的新装和定期检查结果并不需在政府注册登记,只要求设备拥有者在被检查时出示有关检查报告。新装和年度测试通常由拥有人聘请法规指定界别的执业工程师或监管机构认可的人士实施;使用前或每日、每月的检查通常由拥有人指定的有能力的人员实施。随着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增多,有些地区(如美国加州、纽约市)在90年代将建筑塔式起重机也列入需要在政府注册管理范围,采取类似于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载人危险设备的管理方式;香港近年也将原属于劳工处管辖的建筑工地升降机和塔式载人平台交给机电署,按照电梯的管理模式监督管理。

调整行政审批重点,推进资格管理社会化是我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步骤。把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减少,把资格的评审交给符合条件的组织,逐步把一些资格的管理也交给权威性的、能负起责任的非营利组织是一个方向。这些资格的管理组织最好是标准的制定组织,能准确把握标准的要求,如 asme推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认可、nb的认可的检查员资格都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这些资格的管理组织一定要有一个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平衡机制,asme和nb在制定和维持他们的制造和检查标准规范中就有了这种完善机制。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要使拥有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维持取得的资格需要一定的成本,这里可通过维持质量体系、维持雇用有资格人员、支付检查测试和评审的费用的成本等手段,个人的资格可设定要求再教育学分来维持。

强化行政执法技术监督检查,促进检查市场化。其要点是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技术检查和执法监察队伍。可以以目前的安全监察员队伍为基础,从检验机构调出一部分骨干人员组建这支队伍,按设备数量比例确定编制规模组建这支队伍(约 1000台设备1人)。安全监察员维持国家公务员编制,部分增加的人员参照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做法采用地方行政事务编制。监察队伍除了进行设备注册登记等行政管理外,还负责实施新装设备监督检查和试验见证、定期在用设备监督检查、投诉和事故调查。这种监督检查是执法性质,不为设备拥有者或制造、安装、维修者承担民事责任。拥有者还必须聘请执业检查员进行另一种检查,第二种检查也是法定的强制性检查,但拥有者可以选择检查员,即是可以实现市场化的检查。第二种检查可以是独立的第三方的,也可以是业主或其分包商,这主要取决于设备的危险性和设立检查的频率,如果是第三方的检查则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规定第二种检查结果要向政府备案,为政府提供设备安全状态的数据。也就是说,同时建立一支市场化、职业化的检查员队伍,检查员从事的新装和定期检查也为设备拥有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支检查员队伍可以吸纳现有检验机构剩余的合资格的检查员。为确保责任的落实,执业检查员应该购买一定数额的责任保险或合作注册一定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化的检查员也可以与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把保险业务与检查服务捆绑销售,从而减少自身的责任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销售特种设备保险也需要预先检查。在美国,一些保险公司设有检查部门,聘请持证检查员从事检查工作。有一些州采取对购买了保险并由保险公司检查的设备减少政府抽查次数等鼓励措施,除大型游乐设施外,其它特种设备强制业主购买保险的做法已经消失。

作为配套,对要求高度运行可靠性的电梯实施强制性维修保养制度,可以减少政府的管理工作量。由法规规定强制实行预防性维修保养,拥有者必须将电梯委托给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一是利用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与拥有者相互制约关系,可大大减少技术检查执法队伍人数;其次是利用受雇于维修保养企业有关人员的个人专业资格(注册工程师、注册技术工人)制约维修保养企业。这个模式只要管好维修保养资格,通过有维修保养资格的服务企业就可以很迅速地贯彻政府的管理意图。个人专业资格管理也很重要,要使个人专业资格拥有者珍惜其拥有的资格,才能通过资格制约其行为。政府控制某种职业的就业资格门槛较高,这种职业待遇就高,其资格就会受珍惜。这种配套方案,可以使政府管理人员减少,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设备的拥有者需支付较大的维修保养服务费用。香港机电工程署采用这一模式管理电梯、自动扶梯、机动游乐设施、架空索道、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等特种设备。机电工程署的政府公务员除了企业资格、人员资格管理和设备的登记注册外,还承担新装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年检抽查。香港所有电梯新装和定期的检查测试由保养公司聘请的注册工程师实施并签署报告,机电工程署监督检查后在报告上加签,形成运行许可文件。深圳市人大于 1995通过特区地方立法,参照这种模式建立了独特的电梯安全管理体系。

政府可用设备注册行政收费的办法向特种设备的拥有者收回管理成本,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按照行政收费的原则,需要这种服务的只是少数特种设备的拥有者,将广大纳税人的金钱用在少数人身上并不公平。为了确保检查市场化以后存在个别没有检查机构愿于检查的设备,美国各州政府监管机构均有提供代理检查服务,但要另行收费,这种代理行为已经超出行政行为的范畴,但仍然是行政赔偿的管辖范围内。但如果检查收费是由市场调节的,政府又坚持必须检查后才能使用,检查收费总会与附加相关因素一起趋向合理的水平。

第8篇 纺织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澳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杜绝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良发展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

2总则

2.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害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行车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2对于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维护, 凡在特种设备作业区域员工均应具备安全知以及必要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外来人员必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遵守本制度,按照需要进入特种设备作业区域。

2.3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3职责

3.1生设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3.2特种设备的使用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使用部门应下设技术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技术人员的检查和培训。

3.3特种设备维护

①使用部门机械保全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维护。

②保全负责人要单独对特种设备进行记录管理,定期上报部门责任人。

4管理要求

4.1各职能部门、车间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

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4.2生设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3各车间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车间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生设部负责监督检查。

4.4生设部每年12月组织各车间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企管办。

4.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4.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办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压力容器管道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4.5.2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生设部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企管办。

5定期检验

5.1生设部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5.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相,由装备部或车间进行整改,生设部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5.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名称检验项目检验周期
固定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汽车罐车、长管拖车: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3年进行一次。铁路罐车:1、2级:每4年进行一次;3级:每2年进行一次。罐式集装箱: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2.5年进行一次。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
机动车辆每月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台帐

6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6.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地向企业管理办公室报告。

6.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7.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设备处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拒绝违章指挥;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其他有关规定。

8考核

8.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8.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9篇 特种设备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10篇 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检定,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的工作布置。

4、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5、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6、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第11篇 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综述一

美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有很大的差别,从多数州的立法顺序上,锅炉作为最早纳入强制性监管的设备于 1907 年就开始有法律规定,压力容器作为承压设备往往以锅炉法规扩充的形式出现,其管理职能也作为锅炉监管机构职能的延伸;电梯的广泛立法比锅炉晚几十年,约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各州才开始广泛立法;起重机械的大量法规出台始于 1970 年《联邦职业安全卫生法》通过后;游乐设施(特别是固定的游乐设施)广泛立法监管则是近几年的事。从安全特点和管理环节上分,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特别重要,所以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从设计制造开始,逐渐扩展到修理使用环节,而焊接等隐蔽工程检查需要从制造过程进行,因此锅炉、压力容器的强制性检查从制造环节开始,并包括安装检查和测试、在用定期检查和修理承压元件的检查;电梯基本上可以通过安装检查和测试来保证安全性能,因此美国的电梯强制性检查从安装后检查和验收测试开始,现代电梯的重要特点是没有专门操作人员值守,电梯的可靠运行依赖严格的预防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也就显得非常重要的;起重机械的操作环境繁杂多变,环境因素比起重机的性能更为重要,美国起重机械检查强调的是起重作业检查,包括起重机性能、载荷和环境的检查。游乐设施大量涉及公众安全,公众的微少伤害都会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注意,给监管机构很大的政治压力,且游乐设施的品种繁多,不断推陈出新,使游乐设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制定和监管难度加大,依靠制造商、游乐园、业主和保险公司的自觉性管理虽然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后难予加大力度。大型游乐设施检查重点除了安装检查和测试、定期检查外,使用中的检查,特别是每次启动前对每个乘客的安全装置的检查非常重要。从检查的形式来看,美国的锅炉、压力容器检查主要是第三方检查机构的有资格检查员检查,包括政府的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虽然部分州允许业主(使用单位)进行定期和修理检查,但要预先取得业主(使用单位)检查资格。电梯的检查强调的是专业企业的有资格检查员检查的基础上,政府的有资格检查员实施监督抽查。专业企业从事检查的检查员可以是保险公司、咨询机构、或电梯公司的雇员。起重机的检查可以由监管机构、认可的咨询检查机构或起重机业主(使用单位)的“有能力的人”进行检查,“有能力的人”只需有一定的经验基础上接受几天认可课程的培训。游乐设施的检查按照各州法规的不同规定,从事检查的检查员既可以是政府的监管机构雇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雇员,有些州也允许由业主或其分包商的雇员进行检查,但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资格。各州政府的监管机构通常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进行注册登记,但起重机械一般不予以注册登记。各州政府的监管机构除了进行一般行政管理,查处违例行为和事故外,也从事具体的设备安全性能检查。

美国是联邦体制国家,联邦 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联邦政府 不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并不影响各州立法机关授权其监管机构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安全。《职业安全卫生法》也规定,对于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 联邦 osha) 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各州的法规。美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州自行负责。压力管道和气瓶作为运输工具由联邦运输部监管。起重机械安全属于雇佣关系中的职业安全范畴,由联邦 osha 或各州 osha 负责监管。联邦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对移动式游乐设施产品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游乐设施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各州自行决定。除压力管道、气瓶和起重机械有联邦监管机构外的,其它特种设备监管由各州自行决定,使美国各州对特种设备监管程度和方法出现很大差异。

本文论述的法规和标准是以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定义为基础,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为法规;由公认的 民间 机构(团体)在一定范围内, 协商一致制定 、颁布 ,推荐遵循的文件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有些技术法规虽也称“标准( standards )”,却是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强制力的技术法规,如 osha 规章( regulation )也称 osha 标准( standards )。 美国所有 民间 机构 标准都是自愿性的,包括经国家标准协会 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标准,标准只有经法规指定才具有强制性。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起重机系列标准、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协会( nb )的 锅炉压力容器 检查规范 、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 astm)的游乐设施标准是美国各州通用特种设备标准,被大多数州法规指定为部分或全部采用,或作为参考标准。

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利用权威的 民间 机构(团体)统一全国的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统一全国的设计、制造和检查标准。整个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民间 机构 在统一资格、统一标准的优势和监管机构执行法规的强制力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美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是历史上逐步形成,最后 构筑成为一个繁杂、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兼顾各方利益的体系。

一、美国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在美国,锅炉、压力容器如何监管完全取决于各个州、领地和少数几个自治城市立法机关的自行决定。当地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定用于监管锅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的管理要求和基本安全标准,并授权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强制执行。美国各州监管的承压设备种类范围主要是锅炉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由联邦运输部监管;部分气体输送系统和油罐由 osha监管。各州也不监管属于联邦各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如美国邮政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其自行监管。美国各州的立法进程也相差很大,最早的是马萨诸塞州于1907年8月30日有了管理锅炉的法规。到现在为止,还有南卡罗莱纳州一个州既没有锅炉法规也没有压力容器法规;有压力容器法规而没有锅炉法规的只有怀俄明州一个州;只有锅炉法规而没有容器法规的有蒙大纳州等十个州。各州对锅炉、压力容器监管的程度也不同,许多州对农业用锅炉、住宅取暖锅炉、老式历史锅炉、热水锅炉监管不严。各州监管的锅炉主要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5psi为高压锅炉,否则为低压锅炉。不管是高压锅炉还是低压锅炉,通常都是在各州法规监管的范围之内,但监管程度不同。压力容器通常则是大于等于15psi才属于监管的范围。

各州法律授权监管机构的首席锅炉检查官负责执行法规,并为首席锅炉检查官提供一些有资格检查员作为职员,实施其指派的职责。每台承压设备安装后应进行一次初始检查,并给予一个唯一的监管标识号码。初始的检查要确保所有安装要求已经达到,并据此签发运行许可证,以后每年或根据所在州的法规规定周期换证。

大多数州要求承压设备必须按照 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制造并在 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协会( nb)注册。nb注册确保制造过程经独立第三方制造检查机构派出的nb认可制造检查员进行了检查,从而保证了锅炉符合有关设计和制造标准(在美国是asme标准)的要求。nb在注册中把锅炉制造检查的重要数据永久性地保存,还为业主、监管机构和检查员查阅参考提供了很大方便。除了注册锅炉、压力容器外,nb的另一重大贡献是 制定并维持锅炉与压力容器检查规范( nbic),nbic也被ansi批准为美国国家标准。nb的第三大贡献是 统一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员资格水平。一般的 nb认可检查员(以前称委任检验师﹡) 还不能从事新承压设备制造过程的检查,从事新承压设备制造过程检查的检查员还需要在证书上取得a类签注背书,这种检查员可称为 nb认可制造检查员( 以前称授权检验师﹡) 。 nb的第四大贡献是统一承压设备的修理资格。nb在20世纪70年代中开始对承压设备修理单位的资格进行认可,这样的公司由nb认可并使用“r”标志钢印,安全阀的修理机构也应由nb认可使用“vr”标志钢印,后来再推广到 核部件的修理、改造和更换 认可使用 “ nr” 标志钢印。 nb现在的主要工作还包括制造厂的注册登记,接受制造检查机构,对业主(用户)检查机构 (ouio)的认可,向各州立法机关推荐其制定的《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法案》蓝本, 经营安全释放阀实验室, 教育、培训和咨询等。

承压设备定期检查周期在各个州是不同的,取决于各地法规的规定,高压锅炉通常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停炉检查),和一次外部检查(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查周期从 1年一次到5年一次不等。基于不同理由要求把检查周期延长到一个特定的时间(如3个月)通常是会被批准的。

各州通过法律授权的监管机构除了签发运行许可证,查处违例行为等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外,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法规授予首席锅炉检查官检查承压设备的权力,保险公司只有被当地保险部门批准向业主(用户)提供承压设备保险时,才能被允许提供检查服务。经保险公司检查的承压设备不需要监管机构再重复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各州的保险公司的检查员必须是有与监管机构雇佣的检查员相同的资格和证书。此外, asme 定义和认可的公证检查机构包括提供第三方检查的政府监管机构和认可的保险公司。检查员对承压设备实施第三方制造和安装检查时必经符合所有规范( asme )的要求。各州的监管机构同时也经 asme 认可成为其认可的公证检查机构,并和 nb 一起从事 asme 委托的制造厂审查工作,从而较好地实现各州法规、 nb 和 asme 相互渗透的要求和 相互依赖的关系 。这一繁杂的关系充分发挥 asme 在制造质量控制的优势, nb 在统一全国检查的优势,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权力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一些监管当局对业主(用户)检查员另行规定,这种检查员只限检查其雇主拥有或使用的承压设备,并不能从事新设备的制造、安装检查。 nb 也提供业主(用户)检查单位的统一资格认可。

各州的一般做法是,购买了保险的锅炉由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没有购买保险的新安装锅炉由州监管机构进行初次检查;没有购买保险的在用锅炉的定期检查可以由州监管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经认可的业主(用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由州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检查的锅炉的比例在各州是不同的,如密歇根州约有 55%的锅炉由州监管机构检查,伊利诺斯州约有39%的锅炉由州监管机构检查,其余由保险公司保险并检查。

各州立法机关通过锅炉压力容器法案后,有关法规收录到监管机构所属部门的法典中。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劳动法中,设置了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章节;在纽约州的劳动法中,也设置了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内容;在德克萨斯州的行政法 65章中,设置了锅炉压力容器条例;在马里兰州的注释法中设置了锅炉压力安全法令。各地的法规也在不断地调整、完善之中。

在美国,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机构由各个州、领地和少数几个城市自行设立,美国各州政府中都设置了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本书称为监管机构。由于各州的行政机构,组织因州而异,所以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机构也因州而不同。美国 50个州中,设置在劳工部的有13个州,设置在工业部有4个州,设置在劳动与工业部的有7个州,设置在许可证发放与法规部有4个州,设置在安全与健康部的有4个州,以及设置在建筑与防火、人力资源、商业以及保障等部的有18个州。设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osha)的州中,osha与锅炉压力容器监管机构也并非都在同一部门。osha涉及广泛劳动安全,也包括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查工作中的安全(强调的是劳动过程的安全),但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由于历史性原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始终依靠锅炉压力容器监管机构来保证。

联邦 osha允许各州实施哪些联邦osha法规里没有规定的要求,不干涉各州采取更严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承认和采纳各州和其它联邦部门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管理措施,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基础。联邦osha对各州监管不严格的承压设备也有一些要求,主要是在 联邦 osha规章 1910 分部h 危险的材料中的压缩空气(一般要求)、乙炔、氢、氧、一氧化二氮(笑气)、易燃液体、使用易燃材料喷涂、易燃液体浸沾罐槽、爆炸品代理商、lpg的贮存和处理、无水氨的贮存和处理等,但不设立审批环节,只通过 osha的事后巡查来监督。

美国各州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是 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现行的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是2001年的第二十三版。asme规范范围覆盖控制锅炉与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检查等方面安全标准。

美国近十年来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 12人,受伤人数平均每年大约67人,事故总数为25001宗,平均每年大约2273宗。在1991-2001年中,非受火压力容器事故造成64人死亡,占全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死亡人数127人的50.4%;电站锅炉死亡44人,占34.6%;热水取暖锅炉死亡14人,占11%;蒸汽取暖锅炉死亡5人,占4%。

二、美国电梯安全管理

美国现有在用电梯约 672,000台,扶梯31,000台。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电梯安全监督法规,只有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及其授权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联邦规章第29篇,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29),这些法规规定了劳动作业场所(包括船、码头等场所)中有关起重机、电梯、升降机、楼宇维修设备等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制造、安装、维修、使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要求。

联邦 osha制定的实施规章只限于职业安全卫生范畴,不包括公众安全。电梯安全不仅涉及劳动安全,也涉及公众安全,osha主要侧重于电梯施工中的劳动安全监督管理。虽然联邦osha不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但并不影响各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它授权部门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因为《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联邦osha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州法规。osha成立之时,各州已经对电梯的安全有了一整套管理法规和实施的部门,而同一台电梯又经常同时为工作中的乘客和非工作中的乘客提供服务。所以到目前为止,联邦osha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工作场所的电梯安全的规章(标准),osha规章1926.552中也只提到“ 《 职业 安全卫生法》管辖的,由雇主监护,雇员在工作中使用的永久性升降机(电梯)必须符合《美国国家标准》 a17.1-1965及附录等要求,并根据a17.2-1960及附录等进行检查。”

而实际上,不管是否实施 本州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管理电梯安全的法规。许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获当地立法机关授权,将电梯的监督管理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一些独立立法的较大城市则由建筑物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如纽约市、芝加哥市。还有一些州或市则由其它政府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美国各州一般都有电梯方面的法规,并且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规章。

美国各州以及较大城市都有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各州及具有电梯监管机构的城市,他们的监管机构除了有相应的电梯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一批电梯监督检查技术人员。这些监督检查员行使设备技术监督检查职能,检查设备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和业主是否遵守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具违例通知单。

为确保安装、改造的电梯符合要求,各州法规通常规定,安装、改造之前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政府审查的内容包括安装改造图纸、设备说明、同类电梯或安全装置是否已取得型式试验认证等。电梯安装、改造验收是一个重要管理环节,各州政府雇用的检查员要对新安装、改造的电梯进行验收检查,试验见证。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新安装、改造验收试验检查程序相当严格,并且不一定按照 asme a17的要求,令各电梯制造厂难以适应。

许多城市和州在电梯和自动扶梯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上有相当大的差异。 有一些把责任放在电梯公司上,并且要求定期报告安全方面的状况;一些则鼓励或利用与独立的检查机构合约来开展检查;另一些则是把所有正常的安全检查交给持证检查员做,政府只保留有见证新装和安全装置测试。当保险公司在电梯检查上是活跃时, 一些管理部门依赖他们报告电梯安全状况。

一些地方规定: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外,业主还要按照法规要求聘请电梯公司、保险公司、顾问公司的持证检查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将检查和试验结果报监管机构备案。另一些地方则规定:电梯的业主可以选择聘请有资格的私人检查员检查,也可以交给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前者只需向政府交纳使用许可证费用,后者还要向政府交纳检查费用。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后一种做法中政府的监管机构实际上承担了两种不同的职能:一种是属于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另一种是提供检查的服务(受业主委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的空载安全钳测试,五年进行一次满载额定速度安全钳测试,通常是要在本地政府检查员见证下进行。设备检查合格后由主管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运行许可证”给业主。除安全钳等测试外,各州和各市对检查周期有不同规定,如纽约州,客梯每 3个月检查一次,货梯每6个月一次。纽约市规定两年检查5次,其中3次为政府监督检查,2次为业主聘请有资格检查员检查;加州则规定:由有资格的电梯维修保养公司保养且安全状况良好的电梯,检查周期和使用许可证可以延长至2年,其它的则是一年。乔治亚州规定:电梯的检查是每6个月一次,运行许可证则是一年内有效。有些州的规定则是更宽松的,没有规定检查的频率,尽管他们的首席检查员力争做到每个工地进行一年一次的安全测试。

美国对电梯制造资格和产品质量监督并没有成文的规定,电梯产品质量主要靠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产品安全法等法规来确定制造者的民事责任,通过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的干预和民事责任机制来确保电梯产品质量,这种做法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法规和机构情况下,有效地确保了州与州之间正常的自由贸易关系。

美国各州比较通用的检查员资格是 asme认可的qei检查员资格。现有qei电梯检查员近3000名。但是,有一些州至今仍没有采纳这些qei检查员资格,有一些州虽然承认qei的资格,但同时也有本州的检查员资格考核发证程序。执行asme qei-1电梯检查员标准中,有二家培训机构获授权颁发电梯检查员和检查监督员证书。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 a17电梯自动扶梯系列标准是美国各州通用电梯标准,被大多数州法规指定为部分或全部采用,或作为参考标准。asme a17电梯标准也被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建筑物法规范本起草机构:国际规范协商会(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简称icc)所接受,作为参考标准。asme a17也是经国家标准协会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标准。

除了法律和管理规章之外,为便于执行法规和修订法规,许多地区在法律上还规定设立一个电梯事务协调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由业主、本地制造商、保险公司、公众代表、老人代表等委员组成。

美国每年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相关的死亡人数约 30-31人,其中每年约21-22人在电梯中因工死亡(包括上班乘坐电梯的乘客),而扶梯为零;大约6人在电梯中非因工死亡,而扶梯有3人。每年在电梯和自动扶梯中死亡人数中,在设备中或旁边工作的约占50%,属于工作中的乘客约占30%,非工作中的乘客约占20%。根据电梯监管机构的报告,任何人员受伤需要医疗照顾或造成超过 100美元的财产或设备损失作为事故的统计标准,美国电梯事故率约为每年1千台1宗。

美国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各地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不一致。多数州在法规中采纳 asme 电梯标准,有一些州将本州电梯技术要求写入法规之中,令各个地区电梯技术要求不一致。其次是监管机构不一致。各州的电梯监管机构主要是由历史形成,这些监管机构大多数设在劳动部门,也有一些州、市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个别州设在其他部门,如商业局等,而城市则多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三是各州和地方政府过多地卷入电梯安全技术检查,政府承担过多的电梯安全责任。这种做法使政府容易卷入复杂的社会纠纷,浪费政府资源,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表面上,美国行政、司法制度严谨复杂,但在具体的微观问题上也和我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困难和问题与各种利益关系纠缠在一起,一时难以解决。

三、美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美国目前在建筑业中大约有 12.5万台在用的起重机,在一般工业和海运业中还有8-10万台在用的起重机,全国共有起重机20多万台,起重机司机超过 25万名。

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 osha)以职业安全为目的,建立了一套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除了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26个州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分布在全国10个办事处直接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筑业、工业、海运业各种起重机械。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州,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也应至少是同样有效的,它们的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联邦osha基本上没有多大区别 。

osha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要侧重在使用环节,设计、制造和安装环节主要通过产品质量责任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机制调整。起重机械与锅炉、电梯不同,其使用状况和环境复杂多变,使用过程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来预测并防止事故的发生。侧重在使用环节监督正是针对起重机械的这种特性而定,并对有效地减少事故起重要作用。

osha 管理起重机械的主要方式与其管理其它职业危害因素类似,主要是制定并以联邦规章形式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对雇主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包括许多起重作业安全措施,并由雇主指定“有能力的人 ( competent person )”实施检查。起重机械作业的检查包括起重机械的检查、作业中载荷情况的检查和作业环境的检查。

起重机械的检查包括最初检查 (投入使用前)、经常性检查(每天检查到每月检查)、定期检查(隔1至12个月)、钢丝绳检查、不定期使用的起重机械检查和测试等安全检查。osha对起重机的技术规定都是规章的形式颁发,效力很高,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并被osha的巡查官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将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自由裁量权的掌握参照《osha现场检查参考手册》执行。工会和雇员对雇主的起重机械有关的工作安全条件也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发现的问题除了通过协商解决外,另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向osha投诉,再由osha安排专项检查来解决。除船上的起重装置和少数州对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实施强制性第三方检查外,osha并不要求第三方检查,雇主可以指定自己有能力的雇员进行起重机械的检查,也可以请专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前者只需经osha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该培训机构颁发相应证书的人,后者所述的专门检查机构需经osha认可。

osha在一封解释公函中声称:有关的联邦规章对只用在建筑工地和工业上的起重机械、桅杆起重机和其他物料处理装置不要求任何证书,osha有关的规章要求所有以上设备应由有能力的人或一个政府机构或美国劳工部认可的私人中介代理(检查机构),在初次使用前和今后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业主必须(也只需)保留这些检查记录。按照osha规定,雇主也不需要向任何机构注册登记或备案这些检查记录,只要在osha巡查官员现场检查时,能够出示这些检查记录就符合要求。

有些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密歇根、内华达、纽约、俄勒冈等 6个州)

对起重机械的检查要求有些不同,但不低于联邦的要求,如加州对起重机械的一年一次定期检查和 4年一次的负荷试验必须由州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查代理公司的有资格检查员实施,并直接向业主签发检查证明,没有安全缺陷不需向政府报告,但应保存检查记录备查。而经常性检查则由业主的有能力的人实施。无论何种类型的起重机械的实际操作,雇主必须遵循其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说明 美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有很大的差别,从多数州的立法顺序上,锅炉作为最早纳入强制性监管的设备于 1907 年就开始有法律规定,压力容器作为承压设备往往以锅炉法规扩充的形式出现,其管理职能也作为锅炉监管机构职能的延伸;电梯的广泛立法比锅炉晚几十年,约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各州才开始广泛立法;起重机械的大量法规出台始于 1970 年《联邦职业安全卫生法》通过后;游乐设施(特别是固定的游乐设施)广泛立法监管则是近几年的事。从安全特点和管理环节上分,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特别重要,所以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从设计制造开始,逐渐扩展到修理使用环节,而焊接等隐蔽工程检查需要从制造过程进行,因此锅炉、压力容器的强制性检查从制造环节开始,并包括安装检查和测试、在用定期检查和修理承压元件的检查;电梯基本上可以通过安装检查和测试来保证安全性能,因此美国的电梯强制性检查从安装后检查和验收测试开始,现代电梯的重要特点是没有专门操作人员值守,电梯的可靠运行依赖严格的预防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也就显得非常重要的;起重机械的操作环境繁杂多变,环境因素比起重机的性能更为重要,美国起重机械检查强调的是起重作业检查,包括起重机性能、载荷和环境的检查。游乐设施大量涉及公众安全,公众的微少伤害都会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注意,给监管机构很大的政治压力,且游乐设施的品种繁多,不断推陈出新,使游乐设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制定和监管难度加大,依靠制造商、游乐园、业主和保险公司的自觉性管理虽然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后难予加大力度。大型游乐设施检查重点除了安装检查和测试、定期检查外,使用中的检查,特别是每次启动前对每个乘客的安全装置的检查非常重要。从检查的形式来看,美国的锅炉、压力容器检查主要是第三方检查机构的有资格检查员检查,包括政府的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虽然部分州允许业主(使用单位)进行定期和修理检查,但要预先取得业主(使用单位)检查资格。电梯的检查强调的是专业企业的有资格检查员检查的基础上,政府的有资格检查员实施监督抽查。专业企业从事检查的检查员可以是保险公司、咨询机构、或电梯公司的雇员。起重机的检查可以由监管机构、认可的咨询检查机构或起重机业主(使用单位)的“有能力的人”进行检查,“有能力的人”只需有一定的经验基础上接受几天认可课程的培训。游乐设施的检查按照各州法规的不同规定,从事检查的检查员既可以是政府的监管机构雇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雇员,有些州也允许由业主或其分包商的雇员进行检查,但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资格。各州政府的监管机构通常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进行注册登记,但起重机械一般不予以注册登记。各州政府的监管机构除了进行一般行政管理,查处违例行为和事故外,也从事具体的设备安全性能检查。

美国是联邦体制国家,联邦 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务管理权均为各州所保留,各州和地方在地方事务管理上有很大自主权。联邦政府 不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并不影响各州立法机关授权其监管机构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安全。《职业安全卫生法》也规定,对于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 联邦 osha) 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各州的法规。美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州自行负责。压力管道和气瓶作为运输工具由联邦运输部监管。起重机械安全属于雇佣关系中的职业安全范畴,由联邦 osha 或各州 osha 负责监管。联邦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对移动式游乐设施产品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游乐设施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各州自行决定。除压力管道、气瓶和起重机械有联邦监管机构外的,其它特种设备监管由各州自行决定,使美国各州对特种设备监管程度和方法出现很大差异。

本文论述的法规和标准是以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定义为基础,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为法规;由公认的 民间 机构(团体)在一定范围内, 协商一致制定 、颁布 ,推荐遵循的文件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有些技术法规虽也称“标准( standards )”,却是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强制力的技术法规,如 osha 规章( regulation )也称 osha 标准( standards )。 美国所有 民间 机构 标准都是自愿性的,包括经国家标准协会 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标准,标准只有经法规指定才具有强制性。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起重机系列标准、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协会( nb )的 锅炉压力容器 检查规范 、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 astm)的游乐设施标准是美国各州通用特种设备标准,被大多数州法规指定为部分或全部采用,或作为参考标准。

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利用权威的 民间 机构(团体)统一全国的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统一全国的设计、制造和检查标准。整个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民间 机构 在统一资格、统一标准的优势和监管机构执行法规的强制力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美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是历史上逐步形成,最后 构筑成为一个繁杂、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兼顾各方利益的体系。

一、美国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在美国,锅炉、压力容器如何监管完全取决于各个州、领地和少数几个自治城市立法机关的自行决定。当地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定用于监管锅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的管理要求和基本安全标准,并授权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强制执行。美国各州监管的承压设备种类范围主要是锅炉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由联邦运输部监管;部分气体输送系统和油罐由 osha监管。各州也不监管属于联邦各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如美国邮政部的锅炉、压力容器由其自行监管。美国各州的立法进程也相差很大,最早的是马萨诸塞州于1907年8月30日有了管理锅炉的法规。到现在为止,还有南卡罗莱纳州一个州既没有锅炉法规也没有压力容器法规;有压力容器法规而没有锅炉法规的只有怀俄明州一个州;只有锅炉法规而没有容器法规的有蒙大纳州等十个州。各州对锅炉、压力容器监管的程度也不同,许多州对农业用锅炉、住宅取暖锅炉、老式历史锅炉、热水锅炉监管不严。各州监管的锅炉主要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5psi为高压锅炉,否则为低压锅炉。不管是高压锅炉还是低压锅炉,通常都是在各州法规监管的范围之内,但监管程度不同。压力容器通常则是大于等于15psi才属于监管的范围。

各州法律授权监管机构的首席锅炉检查官负责执行法规,并为首席锅炉检查官提供一些有资格检查员作为职员,实施其指派的职责。每台承压设备安装后应进行一次初始检查,并给予一个唯一的监管标识号码。初始的检查要确保所有安装要求已经达到,并据此签发运行许可证,以后每年或根据所在州的法规规定周期换证。

大多数州要求承压设备必须按照 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制造并在 国家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协会( nb)注册。nb注册确保制造过程经独立第三方制造检查机构派出的nb认可制造检查员进行了检查,从而保证了锅炉符合有关设计和制造标准(在美国是asme标准)的要求。nb在注册中把锅炉制造检查的重要数据永久性地保存,还为业主、监管机构和检查员查阅参考提供了很大方便。除了注册锅炉、压力容器外,nb的另一重大贡献是 制定并维持锅炉与压力容器检查规范( nbic),nbic也被ansi批准为美国国家标准。nb的第三大贡献是 统一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员资格水平。一般的 nb认可检查员(以前称委任检验师﹡) 还不能从事新承压设备制造过程的检查,从事新承压设备制造过程检查的检查员还需要在证书上取得a类签注背书,这种检查员可称为 nb认可制造检查员( 以前称授权检验师﹡) 。 nb的第四大贡献是统一承压设备的修理资格。nb在20世纪70年代中开始对承压设备修理单位的资格进行认可,这样的公司由nb认可并使用“r”标志钢印,安全阀的修理机构也应由nb认可使用“vr”标志钢印,后来再推广到 核部件的修理、改造和更换 认可使用 “ nr” 标志钢印。 nb现在的主要工作还包括制造厂的注册登记,接受制造检查机构,对业主(用户)检查机构 (ouio)的认可,向各州立法机关推荐其制定的《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法案》蓝本, 经营安全释放阀实验室, 教育、培训和咨询等。

承压设备定期检查周期在各个州是不同的,取决于各地法规的规定,高压锅炉通常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停炉检查),和一次外部检查(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查周期从 1年一次到5年一次不等。基于不同理由要求把检查周期延长到一个特定的时间(如3个月)通常是会被批准的。

各州通过法律授权的监管机构除了签发运行许可证,查处违例行为等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外,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法规授予首席锅炉检查官检查承压设备的权力,保险公司只有被当地保险部门批准向业主(用户)提供承压设备保险时,才能被允许提供检查服务。经保险公司检查的承压设备不需要监管机构再重复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各州的保险公司的检查员必须是有与监管机构雇佣的检查员相同的资格和证书。此外, asme 定义和认可的公证检查机构包括提供第三方检查的政府监管机构和认可的保险公司。检查员对承压设备实施第三方制造和安装检查时必经符合所有规范( asme )的要求。各州的监管机构同时也经 asme 认可成为其认可的公证检查机构,并和 nb 一起从事 asme 委托的制造厂审查工作,从而较好地实现各州法规、 nb 和 asme 相互渗透的要求和 相互依赖的关系 。这一繁杂的关系充分发挥 asme 在制造质量控制的优势, nb 在统一全国检查的优势,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权力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一些监管当局对业主(用户)检查员另行规定,这种检查员只限检查其雇主拥有或使用的承压设备,并不能从事新设备的制造、安装检查。 nb 也提供业主(用户)检查单位的统一资格认可。

各州的一般做法是,购买了保险的锅炉由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没有购买保险的新安装锅炉由州监管机构进行初次检查;没有购买保险的在用锅炉的定期检查可以由州监管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经认可的业主(用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由州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检查的锅炉的比例在各州是不同的,如密歇根州约有 55%的锅炉由州监管机构检查,伊利诺斯州约有39%的锅炉由州监管机构检查,其余由保险公司保险并检查。

各州立法机关通过锅炉压力容器法案后,有关法规收录到监管机构所属部门的法典中。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劳动法中,设置了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章节;在纽约州的劳动法中,也设置了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内容;在德克萨斯州的行政法 65章中,设置了锅炉压力容器条例;在马里兰州的注释法中设置了锅炉压力安全法令。各地的法规也在不断地调整、完善之中。

在美国,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机构由各个州、领地和少数几个城市自行设立,美国各州政府中都设置了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本书称为监管机构。由于各州的行政机构,组织因州而异,所以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机构也因州而不同。美国 50个州中,设置在劳工部的有13个州,设置在工业部有4个州,设置在劳动与工业部的有7个州,设置在许可证发放与法规部有4个州,设置在安全与健康部的有4个州,以及设置在建筑与防火、人力资源、商业以及保障等部的有18个州。设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osha)的州中,osha与锅炉压力容器监管机构也并非都在同一部门。osha涉及广泛劳动安全,也包括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查工作中的安全(强调的是劳动过程的安全),但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由于历史性原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始终依靠锅炉压力容器监管机构来保证。

联邦 osha允许各州实施哪些联邦osha法规里没有规定的要求,不干涉各州采取更严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承认和采纳各州和其它联邦部门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管理措施,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基础。联邦osha对各州监管不严格的承压设备也有一些要求,主要是在 联邦 osha规章 1910 分部h 危险的材料中的压缩空气(一般要求)、乙炔、氢、氧、一氧化二氮(笑气)、易燃液体、使用易燃材料喷涂、易燃液体浸沾罐槽、爆炸品代理商、lpg的贮存和处理、无水氨的贮存和处理等,但不设立审批环节,只通过 osha的事后巡查来监督。

美国各州通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是 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现行的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是2001年的第二十三版。asme规范范围覆盖控制锅炉与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检查等方面安全标准。

美国近十年来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 12人,受伤人数平均每年大约67人,事故总数为25001宗,平均每年大约2273宗。在1991-2001年中,非受火压力容器事故造成64人死亡,占全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死亡人数127人的50.4%;电站锅炉死亡44人,占34.6%;热水取暖锅炉死亡14人,占11%;蒸汽取暖锅炉死亡5人,占4%。

二、美国电梯安全管理

美国现有在用电梯约 672,000台,扶梯31,000台。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电梯安全监督法规,只有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及其授权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联邦规章第29篇,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29),这些法规规定了劳动作业场所(包括船、码头等场所)中有关起重机、电梯、升降机、楼宇维修设备等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制造、安装、维修、使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要求。

联邦 osha制定的实施规章只限于职业安全卫生范畴,不包括公众安全。电梯安全不仅涉及劳动安全,也涉及公众安全,osha主要侧重于电梯施工中的劳动安全监督管理。虽然联邦osha不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但并不影响各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它授权部门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因为《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对于联邦osha没有规定的事项,优先采用州法规。osha成立之时,各州已经对电梯的安全有了一整套管理法规和实施的部门,而同一台电梯又经常同时为工作中的乘客和非工作中的乘客提供服务。所以到目前为止,联邦osha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工作场所的电梯安全的规章(标准),osha规章1926.552中也只提到“ 《 职业 安全卫生法》管辖的,由雇主监护,雇员在工作中使用的永久性升降机(电梯)必须符合《美国国家标准》 a17.1-1965及附录等要求,并根据a17.2-1960及附录等进行检查。”

而实际上,不管是否实施 本州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管理电梯安全的法规。许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获当地立法机关授权,将电梯的监督管理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一些独立立法的较大城市则由建筑物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如纽约市、芝加哥市。还有一些州或市则由其它政府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美国各州一般都有电梯方面的法规,并且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规章。

美国各州以及较大城市都有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电梯的安全。各州及具有电梯监管机构的城市,他们的监管机构除了有相应的电梯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一批电梯监督检查技术人员。这些监督检查员行使设备技术监督检查职能,检查设备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和业主是否遵守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具违例通知单。

为确保安装、改造的电梯符合要求,各州法规通常规定,安装、改造之前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政府审查的内容包括安装改造图纸、设备说明、同类电梯或安全装置是否已取得型式试验认证等。电梯安装、改造验收是一个重要管理环节,各州政府雇用的检查员要对新安装、改造的电梯进行验收检查,试验见证。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新安装、改造验收试验检查程序相当严格,并且不一定按照 asme a17的要求,令各电梯制造厂难以适应。

许多城市和州在电梯和自动扶梯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上有相当大的差异。 有一些把责任放在电梯公司上,并且要求定期报告安全方面的状况;一些则鼓励或利用与独立的检查机构合约来开展检查;另一些则是把所有正常的安全检查交给持证检查员做,政府只保留有见证新装和安全装置测试。当保险公司在电梯检查上是活跃时, 一些管理部门依赖他们报告电梯安全状况。

一些地方规定: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外,业主还要按照法规要求聘请电梯公司、保险公司、顾问公司的持证检查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将检查和试验结果报监管机构备案。另一些地方则规定:电梯的业主可以选择聘请有资格的私人检查员检查,也可以交给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前者只需向政府交纳使用许可证费用,后者还要向政府交纳检查费用。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后一种做法中政府的监管机构实际上承担了两种不同的职能:一种是属于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另一种是提供检查的服务(受业主委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的空载安全钳测试,五年进行一次满载额定速度安全钳测试,通常是要在本地政府检查员见证下进行。设备检查合格后由主管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运行许可证”给业主。除安全钳等测试外,各州和各市对检查周期有不同规定,如纽约州,客梯每 3个月检查一次,货梯每6个月一次。纽约市规定两年检查5次,其中3次为政府监督检查,2次为业主聘请有资格检查员检查;加州则规定:由有资格的电梯维修保养公司保养且安全状况良好的电梯,检查周期和使用许可证可以延长至2年,其它的则是一年。乔治亚州规定:电梯的检查是每6个月一次,运行许可证则是一年内有效。有些州的规定则是更宽松的,没有规定检查的频率,尽管他们的首席检查员力争做到每个工地进行一年一次的安全测试。

美国对电梯制造资格和产品质量监督并没有成文的规定,电梯产品质量主要靠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产品安全法等法规来确定制造者的民事责任,通过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的干预和民事责任机制来确保电梯产品质量,这种做法在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法规和机构情况下,有效地确保了州与州之间正常的自由贸易关系。

美国各州比较通用的检查员资格是 asme认可的qei检查员资格。现有qei电梯检查员近3000名。但是,有一些州至今仍没有采纳这些qei检查员资格,有一些州虽然承认qei的资格,但同时也有本州的检查员资格考核发证程序。执行asme qei-1电梯检查员标准中,有二家培训机构获授权颁发电梯检查员和检查监督员证书。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asme a17电梯自动扶梯系列标准是美国各州通用电梯标准,被大多数州法规指定为部分或全部采用,或作为参考标准。asme a17电梯标准也被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建筑物法规范本起草机构:国际规范协商会(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简称icc)所接受,作为参考标准。asme a17也是经国家标准协会ansi批准的美国国家标准。

除了法律和管理规章之外,为便于执行法规和修订法规,许多地区在法律上还规定设立一个电梯事务协调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由业主、本地制造商、保险公司、公众代表、老人代表等委员组成。

美国每年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相关的死亡人数约 30-31人,其中每年约21-22人在电梯中因工死亡(包括上班乘坐电梯的乘客),而扶梯为零;大约6人在电梯中非因工死亡,而扶梯有3人。每年在电梯和自动扶梯中死亡人数中,在设备中或旁边工作的约占50%,属于工作中的乘客约占30%,非工作中的乘客约占20%。根据电梯监管机构的报告,任何人员受伤需要医疗照顾或造成超过 100美元的财产或设备损失作为事故的统计标准,美国电梯事故率约为每年1千台1宗。

美国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各地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不一致。多数州在法规中采纳 asme 电梯标准,有一些州将本州电梯技术要求写入法规之中,令各个地区电梯技术要求不一致。其次是监管机构不一致。各州的电梯监管机构主要是由历史形成,这些监管机构大多数设在劳动部门,也有一些州、市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个别州设在其他部门,如商业局等,而城市则多设在建筑物管理部门。三是各州和地方政府过多地卷入电梯安全技术检查,政府承担过多的电梯安全责任。这种做法使政府容易卷入复杂的社会纠纷,浪费政府资源,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表面上,美国行政、司法制度严谨复杂,但在具体的微观问题上也和我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困难和问题与各种利益关系纠缠在一起,一时难以解决。

三、美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美国目前在建筑业中大约有 12.5万台在用的起重机,在一般工业和海运业中还有8-10万台在用的起重机,全国共有起重机20多万台,起重机司机超过 25万名。

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 osha)以职业安全为目的,建立了一套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除了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26个州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分布在全国10个办事处直接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筑业、工业、海运业各种起重机械。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州,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也应至少是同样有效的,它们的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联邦osha基本上没有多大区别 。

osha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主要侧重在使用环节,设计、制造和安装环节主要通过产品质量责任法规规定的民事责任机制调整。起重机械与锅炉、电梯不同,其使用状况和环境复杂多变,使用过程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来预测并防止事故的发生。侧重在使用环节监督正是针对起重机械的这种特性而定,并对有效地减少事故起重要作用。

osha 管理起重机械的主要方式与其管理其它职业危害因素类似,主要是制定并以联邦规章形式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对雇主提出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包括许多起重作业安全措施,并由雇主指定“有能力的人 ( competent person )”实施检查。起重机械作业的检查包括起重机械的检查、作业中载荷情况的检查和作业环境的检查。

起重机械的检查包括最初检查 (投入使用前)、经常性检查(每天检查到每月检查)、定期检查(隔1至12个月)、钢丝绳检查、不定期使用的起重机械检查和测试等安全检查。osha对起重机的技术规定都是规章的形式颁发,效力很高,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并被osha的巡查官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将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自由裁量权的掌握参照《osha现场检查参考手册》执行。工会和雇员对雇主的起重机械有关的工作安全条件也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发现的问题除了通过协商解决外,另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向osha投诉,再由osha安排专项检查来解决。除船上的起重装置和少数州对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实施强制性第三方检查外,osha并不要求第三方检查,雇主可以指定自己有能力的雇员进行起重机械的检查,也可以请专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前者只需经osha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该培训机构颁发相应证书的人,后者所述的专门检查机构需经osha认可。

osha在一封解释公函中声称:有关的联邦规章对只用在建筑工地和工业上的起重机械、桅杆起重机和其他物料处理装置不要求任何证书,osha有关的规章要求所有以上设备应由有能力的人或一个政府机构或美国劳工部认可的私人中介代理(检查机构),在初次使用前和今后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业主必须(也只需)保留这些检查记录。按照osha规定,雇主也不需要向任何机构注册登记或备案这些检查记录,只要在osha巡查官员现场检查时,能够出示这些检查记录就符合要求。

有些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密歇根、内华达、纽约、俄勒冈等 6个州)

对起重机械的检查要求有些不同,但不低于联邦的要求,如加州对起重机械的一年一次定期检查和 4年一次的负荷试验必须由州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查代理公司的有资格检查员实施,并直接向业主签发检查证明,没有安全缺陷不需向政府报告,但应保存检查记录备查。而经常性检查则由业主的有能力的人实施。无论何种类型的起重机械的实际操作,雇主必须遵循其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说明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审批颁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总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2、组织制订审批公司特种设备分管领导、管理部门、有关车间、班组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投入,兑现特种设备安全奖惩。

4、领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相关车间、班组,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抓好生产同时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技术岗位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定等。依法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为主要领导当好参谋。

2、全面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5、组织审定本企业特种设备选购计划、定期报检及检验计划、修理或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特种设备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状况,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每月组织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使用与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车间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及时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9、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对特种设备事故,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拿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处理到位。

10、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1、负责组织领导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语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三)动力设备部门(机修车间)职责

1、在总经理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制度等,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编制特种设备选购计划,组织新设备进厂验收检查,选择安装单位,验收安装质量参,加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编制特种设备报检、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6、对定期检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做到及时消除;对需要监控使用的,一定要制订监控措施;设备需修理时,应由相应资质的安装维保单位进行消除设备缺陷。

7、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日常检查、检验、改造、大修、维保等环节,做好资料的记录、收集、汇总、移交工作。

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1、熟悉并执行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制度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违章行为。

2、制定相关人员职责,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工作,并将注册标志粘贴(悬挂)在显著位置。

5、及时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编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7、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8、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改。

9、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

10、负责建立、管理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收集特种设备各种技术资料、文件和各种原始记录等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11、组织紧急救援预案演习。

(五)政工人事部门职责

1、学习熟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定,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编制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2、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换证考试。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率过到100%。

(六)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分厂、车间)负责人职责

1、组织本部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定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制订出加强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使用管理状况。

2、在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抓好本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参与监督本部门使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修理与改造、质量验收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停车、卸料、置换、清扫等工作,及时安排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检校工作。

4、对特种设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随时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况,制定和落实消除特种设备接口密封部位的跑、冒、滴、漏的措施,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完好率。

5、协助有关部门编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6、经常教育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严禁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和不合理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整改。

7、组织安排好本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经常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责任感。

8、督促本部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危及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提出批语和处理意见。

9、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停用保养工作,保证停用特种设备能够处于良好的状态。

10、经常查看特种设备注册铭牌悬挂情况,防止丢失和损坏。

11、不得安排无证操作人员独立上岗操作特种设备。

12、对特种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配合调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七)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可靠性、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特种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8、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9、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13篇 特种设备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传达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指示、法规和标准,督促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在法人的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要求,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转让、报废等工作。

五、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使用、维护、检验等)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管理,确保持证上岗,安全运转。

六、定期检查与排查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定,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负责突发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八、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台账,负责特种设备的年检、统计、上报等。

第14篇 宣钢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国家安全监察目录体系内的桥式起重机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活动。

3、主要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

3.1.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从订购、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环节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1.2负责审核所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厂家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

3.1.3负责审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证。

3.1.4负责审核办理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过户及注册登记使用证注销手续。

3.1.5负责审核公司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督促实施。

3.1.6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及考核。

3.1.7参与制定、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规程、规章制度。

3.1.8监督、检查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建档和台账。

3.1.9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3.1.10负责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取证等教育工作。

3.1.11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2生产设备部是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3.2.1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

3.2.2负责制定、落实机电类特种设备大中修计划。

3.2.3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2.4执行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准入制度。

3.2.5负责公司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及处罚规定。

3.2.6负责所辖范围内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的选型。

3.2.7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机电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检修、维护、安全等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

3.2.8负责组织特种设备设计、引用、制造、安装、检修、改造,各类形式的检测、检验、报废等施工方案审查,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工程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竣工及试车工作。

3.2.9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10负责建立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确保帐物一致、信息准确。

3.2.11负责编制、申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校)验参数及申请检(校)验报告书。

3.2.12对于特种设备各类检测、检验应提前向生产部门申请作业时间,并召开有关协调会进行周密布署。

3.2.13负责监测、检验报告管理,对报告中提示不合格项目应安排整改。

3.2.14负责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报废审核和处理。

3.2.15负责组织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自行检查。

3.2.16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3.3车间管理职责

3.3.1严格执行有关机电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程,公司规章制度。

3.3.2根据法律、法规、规程总厂规章制度,结合公司、车间实际情况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与安全管理台帐、运行、点检记录等。

3.3.3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中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3.3.4负责本单位机电类特种设备管理、使用、检修、维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3.5参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检修、改造、检测、检验等方案讨论与实施。

3.3.6检查、检测、检验发现各类问题,应按有关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暂时无法整改项目,应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监督运行或停止运行。

3.3.7机电类特种设备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汇报,参与事故抢救,抢修工作,如实向调查组汇报事故经过。

3.3.8负责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与考核工作。

4、工作程序

4.1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招标部门对承揽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准入制度。

4.2设备保障部对承担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协力检修的单位,每年结合资质年审时一同审查,并将审查的原始资料备份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复审备案。

4.3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设备处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

4.4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委托单位和作业单位盖章,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及设备出厂资料(移装、改造、维修机电类特种设备须提供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书、特种设备登记表)及施工方案,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4.5新装(移装)、改造、大修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协同设备处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由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会同施工单位、检验单位对设备安全性能、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及档案资料归档等情况进行总体验收。

4.6电梯、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起重机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其他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为两年一次。

4.7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均由公司委托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负责检验。

4.8凡到期需检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安全环保部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委托书》一式两份,提前一个月分别报市检验单位。

4.9新安装机电类特种设备在验收检验合格后30日内,凭验收检验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0移地安装及大修改造产权未发生变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原设备注册代码不变,但在设备登记表移装、改造记录项目栏中须注明。验收检验后,凭合格报告,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1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经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或缺陷问题,由设备处落实整改,整改后由原检验单位复检确认,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12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好《(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保证设备产品编号、注册代码、规格型号、内部编号、安装地点等关键登记信息清晰、准确。定期检验注册换证时,随同检验报告一并交付公司审核。设备所发生的重大维修、改造及事故隐患处理等情况应及时在特种设备登记表相关栏目中详细填写。

4.13《(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意见审核栏使用完后,以旧换新。因保管不善遗失登记表的,安全环保部负责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信息,申领登记表重新填写补办;查不到相关信息不能补办的,一律按新安装设备重新办理告知、注册登记。

4.14在用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安全环保部应及时索取合格报告,并在检验后一个月期限内将《(机电类)特种设备登记表》及合格检验报告送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换证登记,并将注册使用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15公司内部因结构调整等原因,机电类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使用过户申请表》。新用户携带新、旧特种设备登记表、有效检验报告及过户申请表,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过户手续。

4.16凡暂停使用或报废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由设备处填报《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登记后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或报废注销手续。停用设备启用时,须重新检验并办理注册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5、考核

5.1凡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规定考核。

5.2凡承揽公司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外委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自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与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第15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监督和协调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工作。

(3)负责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4)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7)负责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负责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第16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信息的完整性、各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制度,其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应当指定专门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并妥善保管各种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相关的记录。

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下列范围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和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处理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以保证记录资料的完整、并妥善保存。

六、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上报、设法补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现代化生产中占有很重要的地【16篇】

摘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现代化生产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文分析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介绍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的内容,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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