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 贵州卓越建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 |||||
分项工程名称 | ||||||
交底部门 | 交底人 | 交底日期 | 年 月 日 | |||
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 | ||||||
交底内容: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
第2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管理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第3篇 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4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细则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四期学生生活区工程
2、建设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3、设计单位: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施工单位: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勘察单位: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6、监理单位:天津开发区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点:天津开发区十三大街二十九号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内西侧
8、工程建设规模: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8916m2,其中学生宿舍建筑面积26046m2,生活服务用房2870 m2,学生宿舍建筑主体13层,局部9层,结构类型: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生活服务用房建筑主体按2层,局部3层,框架结构。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主体构配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1.监理流程
熟悉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审查建筑高处作业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建筑高处作
业安全施工方案建筑高处作业的检查建筑高处作业的验收。
2.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监理管理要点和目标值
管理内容 | 管理要点 | 目标值 | ||
1 | 熟悉相关规范 | 1.具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技术规范》jgj800-91 | [1.掌握涉及高处作业安全施工 控制的要求。 2.明确控制高处作业关键部位, 编制监理细则] | |
2 | 审查施工队伍 资质 | 1.总、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2.总、分包队伍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 资格证件,人员满足建设部 相关规定要求 3.攀登、悬空、搭拆高处作 业人员上岗证书 4.高处作业安全施工管理制 度 5.高处作业安全交底记录 |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具有针对性] [应逐级安全交底,落实所有安 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 |
3 | 审查专项方案 | 1.施工单位编制高处作业安 全施工方案 2.高耸建筑物高处作业 3.临边与洞口高处作业 4.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操作平台与交插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验收程 序的制定 | [经法人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 法人印章;具有针对性、可靠 性] [应有事先设置避雷设施的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并应确 定攀登设施]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方案中有针对性描述] | |
4 | 建筑高处作业 的检查 | 临便 边 作 业 | 1.基坑、阳台、料台、平 台、楼层、屋面等的临边 2.竖向洞口下边缘高度小 于800mm的临边、侧边落 差大于2m的临边 3.首层墙高度超过3.2m 的楼层周边 4.分层施工的楼梯口、 梯段边 5.顶层楼梯口 6.井架与施工用电梯、脚 手架与建筑物通道两侧 7.地面通道上部 8.双笼井架通道中间 9.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的要 求 |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 道]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 防护栏杆] [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应设置安全防护棚,塔吊把 杆回转范围内必须设置防止穿 透的双层安全防护棚] [应予分隔封闭] [1.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 杆柱组成,上杆高度为1.0— 1.2m,下杆高度为0.5—0.6m, 栏杆柱距必须小于或等于2m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设置 封闭安全立网或在栏杆下边严 密固定设置高度大于或等于 180mm的脚手板且板与底面空 隙应10mm 3.落差坡度大于2.2m的屋面栏 杆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 立网 4.栏杆柱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 ,能使上横杆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作用 5.可能受人群、车辆、物件冲 击的栏杆处应加大横杆截面或 加密柱距 6.临街的临边敞口立面必须满 挂安全立网或采取其他安全封 闭措施] |
洞 口 作 业 | 1.楼板、屋面、平台面的 洞口 2.车道旁的洞口、深沟、 管道坑、槽 3.电梯井口 4.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 险性的其他竖向洞口 | [1.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 2.5cm的孔口必须设置坚实能 防止移动的盖板 2.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必须 设置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固定 的盖板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设置以扣件连接钢管而成网 格,也可利用混凝土板内贯穿 的间距小于或等于20cm 的钢 筋构成防护网,其上满铺脚手 板或竹笆 4.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 须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洞口下 张设双层平网(或一层平网一 层密目网) 5.管道井的洞口应加设明显安 全防护标志;对于临时性拆移, 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防护 措施] [应设置的盖板能承受不小于 额定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 荷载] [1.必须设置固定门栅,栅网格 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也 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脚 板 2.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 隔10m设一道安全网,不能用 脚手板等硬质材料代替平网] [均应设置具有固定防护措施] | ||
攀 登 作 业 | 1.攀登用具 2.供人上下踏板 3.使用梯子 4.登高安装构件 5.作业人员攀登 | [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 [控制使用荷载小于或等于 1100n,否则应按实际情况加 以验算] [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 垫高使用] [应按具体施工方案、相关规 程要求控制安全施工] [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 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 登,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 施工设备攀登] | ||
悬 空 作 业 | 1.使用的索具、吊篮、吊 笼、平台等 2.悬空作业处 3.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 (或单独)构件 4.模板支撑、拆卸 5.管道安装 6.钢筋绑扎、安装紧绑骨架 7.外墙、边柱钢筋绑扎;悬挑钢筋绑扎 8.高度超过3m柱、墙的钢筋绑扎 9.悬空大梁钢筋绑扎 10.离地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小平台等混凝土的浇筑 11.安装门、窗、玻璃及油漆 12.安装外墙高处门、窗 | [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合 格] [1.应有牢靠立足处,必须视 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杆、拦网 等其他安全设施 2.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设施, 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支设安全网]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 ,严禁在吊装中的模板、构件 等上站人] [1.应按规定程序作业,严禁 在连接件、支撑上攀登,严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 板 2.支设高度大于3m柱模板,四 周应设斜撑,并应设操作平台 3.支设悬挑模板应有牢靠立足 处。支设临空模板应设支架或 脚手架 4.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 具或搭设支架] [必须有已完的结构或操作平 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 管道上站人] [1.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应搭设操作平台和张挂安全 网] [必须搭设] [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 操作平台上作业] [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 站在模板或支撑上作业] [1.严禁操作人员站在窗台、 樘子、阳台栏杆上操作,重心 应位于室内 2.门、窗临时固定,严禁手 拉门、窗攀登] [1.无外脚手架时,应支设安 全网 2.无安全网时,应系好安全带 、保险钩应在操作人员上方可 靠处扣好] | ||
操 作 平 台 与 交 叉 作 业 | 1.装设轮子移动操作平台 2.悬挑式钢平台 3.交叉作业 | [1.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 靠 2.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mm,作业前应垫实和稳定。 3.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 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登高 扶梯] [1.其设计计算书及图纸编入 施工组织设计内。 2.其结构构造应具有稳定性。 3.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 ,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 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应采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5.应使用长环吊运平台,不得 将吊钩直接钩挂吊环。 6.安装平台时,钢丝绳应采用 专用的挂钩挂牢,采用长头方 式的长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 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 衬软垫物。 7.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 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 毕,经检查验收后,方可松卸 起重钓钩。 8.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9.平台两侧必须设置固定防护 栏杆。 10.使用平台时,应有专人检查 ,及时维修。 11.平台上应显著标明容许荷载 值,严禁超载,应有专人监督] [1.各工种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 上交叉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 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 围半径之外,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层。 2.钢模板部件临时堆放处离楼层 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 得超过1m。 3.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 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构件。 4.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内 及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影响 范围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 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 ||
5 | 高处作业的验 收 |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 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 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 建筑物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5.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设备性 能、质量的验证 | [查验现场,核查验收记录] |
3.安全监理管理方法与措施
3.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之前
3.1.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指定负责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
3.1.2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掌握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规定和安全控制要求。
3.1.3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队伍资质资料,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定要求。
3.1.4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认真审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内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关键点应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安全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方案的程序应具有符合性,并须项目总监/ 安全管理工程师审查鉴认。
3.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实施中
3.2.1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应安排专人巡回安全检查,达到施工效果。
3.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期间,安全监理管理人员每日巡查监督检查。
3.2.3安监理管理人员按照监理程序依据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的建筑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进行跟踪巡查与验收。
3.2.4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要求高处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要挂在牢靠处,否则要有其他保护措施。
3.2.5安全监理管理人员跟踪分层、分段查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验收,凡不符合规定处,要求整改到位。
3.2.6安全监理管理人员督促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拆除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要维护完整安全防护设施。
3.2.7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作业的隐患现象,做到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一般较轻问题,以口头告知整改;较严重的问题,以监理通知单形式告知整改)
3.2.8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影响安全施工的隐患问题或发现严重安全险兆的问题,应立即向项目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报告,经总监/安全管理工程师确认属于安全严重问题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领导和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3.2.9安全监理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作业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并认真做好安全监理管理记录,及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的影像监理资料。
第5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