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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安全生产目标

达到五无目标,即'无死亡事故,无重大伤人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无火灾,无中毒事故'。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面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领导公司开展安全教育,贯彻宣传各类法规,通知和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制订各类管理条例,每周对各项目工程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评比,处理有关较大的安全问题。项目部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并设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进行对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贯彻上级精神,每天检查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每周召开工程安全会议一次。制订具体的安全规程和违章处理措施,并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1次。各作业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主要是带领各班组认真操作,对每个工人耐心指导,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并及时向工地安全管理小组汇报工作。

三、安全检查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除正常的安全检查外,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工程处每半月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落实到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四、安全教育制度

按照公司的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制订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现场组织切合实际的作业程序,正确严格地执行和运用施工及安全规范。对进场的工人进行摸底测试,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各专业班组认真钻研设计图纸进行技术交底,认真学习和深刻体会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安全规范。经过培训交底达到合格的职工才允许上岗操作,为安全工作顺利圆满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主持。同时在每道施工工序进行前,由专职安全员做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各班组长带领施工人员认真贯彻落实。

第2篇 自救器管理、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岗便携仪、自救器的管理工作,对自救器、便携仪的安全性能负责。

二、负责自救器的管理、维护和性能检测工作,确保自救器完好。

三、负责对全矿自救器定期进行气密性和重量检查。

四、便携仪发放前必须做好检查,合格仪器才准下井使用,升井及时检查充电。

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便携仪的使用情况予以考核。

六、负责灯房和自救器、便携仪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3篇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劳动部、公安部文件

(89)化工字第73号

关于颁发《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公安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望及时报化工部。

化工部 劳动部 公安部

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 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 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

第九条 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加。

第十条 乙炔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乙炔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二条 乙炔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后,由乙炔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

第十三条 乙炔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三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四条 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1.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技术。

3.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第十九条 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第二十条 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 乙炔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ⅱct2的防爆电器。

第二十二条 乙炔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

第二十三条 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二十四条 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二十五条 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gb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

第二十六条 乙炔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 乙炔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间和乙炔发生器间用水灭火。

第二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

乙炔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自动灭火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

第三十条 乙炔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 进入乙炔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电瓶车进入乙炔厂(站)的生产区。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电石渣坑及地沟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拌的情况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装有水的容器内,等上一份电石粉末完全分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倒入容器内。化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化解电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化解电石粉末的渣水应排入渣坑内。

第三十三条 乙炔厂(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站)报警,同时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1.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

2.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3.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离现场。

第四章 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备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并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验收。

2.大粒度的电石必须进行破碎,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停止破碎机后通风装置还应继续运转5至10分钟。

3.设备开车前应做以下检查:

(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计、液体计及阀等的状态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活好用;

(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工艺要求;

(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等,应齐全完好;

(4)检查供水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

(5)检查置换用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应小于3%。

4.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都应符合工艺的要求。

5.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

6.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

7.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时,即认为置换合格。

8.对进厂的新乙炔瓶应做以下检查:

(1)国产乙炔瓶应是经过审查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

(2)进口的乙炔瓶应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

(3)核对乙炔瓶的合格证数据与瓶上的钢印数据是否一致,对丙酮充装量及净重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时,应与制造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

(4)按乙炔瓶数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间隙,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规定的,则应对全部乙炔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与制造厂联系妥善处理外,应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劳动部门;抽检合格的乙炔瓶重新装好瓶阀后,应按规定重做气密性试验;

(5)乙炔瓶充装丙酮时的气体压力应小于0.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许差应在标准范围以内,操作时严禁空气渗入乙炔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闭型料斗的发生器在加料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加料后还应用乙炔气体吹扫发生器及所有设备和管道,直至系统内的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产。

2.敞口式加料的发生器加料时,应间断、均匀地将电石加入投料口。

3.根据乙炔气体消耗量调节发生器的产气量,保持压力波动小于0.001mpa。

4.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并及时拣出电石中的硅铁及其他机械杂质。

5.发生器的水温不应超过80℃,发气室内的乙炔气体温度不应超过90℃,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

6.发生器、洗涤器、水封及水槽式储气罐待设备的液面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保持稳定。

7.发生器应按工艺要求定时排渣。排渣时应注意保持发生器正压及液面稳定。乙炔管道及发生器附属设备要定时排放积水。

8.发生器出口的乙炔气体要定时取样分析,乙炔的纯度应不低于98%。

9.发生器严禁在供水不足的条件下运转。

10.生产中应经常检查储气罐的储气量,应符合工艺要求。

11.发生器临时停车时,乙炔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保持正压。

12.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13.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通过供水管连续给水的,则在供水管路上应装设防止乙炔气体由发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夹带空气进入发生器的装置。

14.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炔放散管必须各自单独通向室外。

15.发生器系统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

16.发生器的操作应至少由2人进行。

17.按时做好发生器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六条 清净装置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净装置的操作温度应低于35℃。

2.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钠为清净剂时,清净装置内的有效氯含量应小于0.1%。

3.按工艺要求定时分析装置中的清净剂,并及时补充或更换。

4.定时用10%硝酸银试纸检测清净效果。乙炔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5.更换或再生固体清净剂,应将清净装置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运行。

6.清净装置各设备的工作状况、温度、压力、液面、流量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并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7.清净装置临时停车,并保持装置内正压。

8.定期检查系统内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

9.清净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0.按时做好清净装置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压缩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的吸气压力符合工艺要求,但不得低于0.0005mpa,各级排气压力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终段最高排气压力不得高于2.5mpa,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

2.压缩机必须设置限压装置,即当吸气压力低于最低允许压力,排气压力高于最高允许压力时,压缩机能自动停车,并发出报警信号。

3.压缩机的各级排气温度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但不得高于90℃,冷却后的乙炔气体温度应低于35℃。

4.按压缩机性能要求调节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量。压缩机运转时不得中断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

5.按压缩机性能要求定时排放气液分离器内的废液。

6.压缩机运转时应注意储气罐的储气量,不得少于工艺规定的最低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机。

7.压缩机运转中出现声响异常、温度过高、压力不正常,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

8.压缩机启动和停机时,应事先与乙炔发生及充装岗位取得联系。

9.压缩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带负荷启动或停机。

10.压缩机间应设置能指示储气罐储气量的信号和与压缩机联锁的装置。

11.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12.联入生产系统的压缩机,不得用乙炔或惰性气体以外的气体试车。

13.按时做好压缩机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八条 高压干燥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分析干燥后乙炔气体的含水量,不应超过1克(水)/立方米(乙炔),超过时应更换或再生干燥剂。

2.以无水氯化钙为干燥剂的高压干燥器应定期排放废液,并补充或更换无水氯化钙。

3.补充、更换或再生干燥剂时,应将干燥器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乙炔系统。

4.装填干燥剂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尽量将干燥器填满。

5.定期检查干燥器的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认真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初次充装(包括新瓶及经检验或修理后的乙炔瓶)前,应先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分析瓶内乙炔气体的纯度大于98%为止,置换时的乙炔气体压力宜小于0.2mpa。

3.乙炔瓶的限定充装压力在15℃时,为1.52mpa以下,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不得大于下表的推荐值。

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

环境温度,℃-10-50510152025303540

静置压力,mpa0.70.80.91.051.21.41.61.82.02.252.5

4.乙炔瓶的充灌容积流速应尽量小于0.6立方米/小时·瓶。

5.开启或关闭乙炔灌装架的阀门、乙炔瓶,操作动作要轻缓且严而不紧。间断充装过程中,静置时应将瓶阀关闭。充装过程中,应根据室温和充装速度用冷却水喷淋乙炔瓶,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漏气。

6.充装后必须用肥皂水逐只检查乙炔瓶阀和易熔塞的气密性;漏气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必须妥善处理。

7.乙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小时以上方可出厂,并按国家标准检验乙炔气体的质量。

8.定期检查灌瓶台、架的安全装置和校验计量器具,并保持完好。

9.按规定做好乙炔瓶的充装工况记录。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单台设备或系统停车检修时,设备的降温、降压、清洗、置换等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分连接管道等)。

第四十二条 乙炔设备检修前后,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气体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

第四十三条 在带压状态下,不准拆卸和紧固设备的螺栓及其他紧固件。

第四十四条 乙炔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乙炔设备、装置、管道及其周围动火应由厂安全消防部门审批。特殊危险动火应由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并采取防范措施。

2.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3.动火现场是易燃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动火,并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惰性气体置换至动火标准;动火取样分析时,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的气样并注意死角;较长管道取样应伸入2米以上,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超过时应重新取样,如动火时间过长应定时取样。

第四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

2.罐内作业除按规定清洗置换至动火要求外,还应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应在18至21%之间。取样时间应在进入设备前的半小时。

3.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证”,并重新取样分析。

4.设备内检修时的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爆灯具,电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可靠接地。

5.进入设备内检修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应有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乙炔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维修、中修和大修,中修和大修宜整个系统同时进行,检修内容可参照有关检修规程;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推荐如下表:

序号设备名称日常维修中修大修

1

乙炔发生器

自定

5000小时

15000小时

2

清净装置

自定

5000小时

15000小时

3

乙炔压缩机

自定

5000小时

15000~25000小时

第六章 厂(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乙炔厂(站)人员的基本素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厂(站)至少应有一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2.乙炔厂(站)应至少配二名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分析和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资格。

4.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文化水平、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实习或培训,并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

(1)乙炔的基本性质,溶解乙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防范措施;

(2)本岗位的全部设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生产的工艺过程;

(3)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主要操作人员还应掌握相近岗位设备的操作规程;

(4)车间全部管道及控制装置的布置及用途;

(5)车间内所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5.乙炔厂(站)的各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八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职责制度:

1.厂(站)长、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2.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3.安技部门(安全员)安全职责;

4.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5.保卫和消防部门(保卫和消防人员)安全职责;

6.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7.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8.维修人员安全职责;

9.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主要规程和制度:

1.生产工艺规程;

2.岗位操作规程;

3.设备(包括电气、仪表)检修规程;

4.生产控制分析规程;

5.乙炔瓶检验规程;

6.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定期演练等)制度;

7.危险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乙炔厂(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种类、内容和考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教育的种类:

(1)乙炔厂(站)的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入厂的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4)复工及工种变更的安全教育;

(5)日常安全教育;

(6)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改造后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法规法令教育;

(2)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训练;

(4)设备检修或重大危险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现场教育。

3.安全教育的考核:

(1)乙炔厂(站)每年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技术考核,并记入安全作业证。考核工作由乙炔厂(站)负责人组织;

(2)乙炔厂(站)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

(3)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前,必须经安全技术考核,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否则如造成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炔厂(站)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种类、内容、时间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检查的种类:

(1)一般安全检查;

(2)专业完全检查;

(3)季节安全检查;

(4)节日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要求及本厂(站)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2)乙炔厂(站)的建(构)筑物;、生产工艺及操作、设备及装置、原材料及产品储运、安全及消防设施以及工厂其他装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季节性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电及防风工作情况。

3.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1)乙炔厂(站)的安全检查由厂长(车间主任或站长)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和工段长、班组长进行,至少1个月检查一次;

(2)班组的安全检查由工段长(班组长)组织班级安全员和岗位工人进行班前、班中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3)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季节性安全检查应根据所在地区地理、气候特点,进行季节预防性检查;

(5)行业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安全检查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乙炔厂(站)发生设备、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还应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大恶性事故应抄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抵制和举报违反本规定以及防止和抢救事故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化工、劳动、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

第五十六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或制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委托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材料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暂电设施、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市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

2、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市和集团公司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严格审查其生产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抽样送交**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对集团、公司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认真执行**市文明安全施工有关标准,做好施工现场料具管理,保证安全。

第5篇 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员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员工作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经工程项目管理员工作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 电力生产服务部项目管理员工作受主任领导,归口经营策划主管管理,全面负责所辖工具、材料等安全维护、保管工作。做好面向生产,为项目服务。

3.2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任务不清和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3.3 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任务,保证做到“四不伤害”。发生异常、未遂、事故时,应及时向经理汇报,并保护好现场,不隐瞒事故真相。

3.4 项目开工前检查所需材料的数量,保证项目所需材料的合理供应。

3.5 积极参加电力生产服务部的安全检查活动。

3.6 熟悉机械加工生产过程和材料、工具规格性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把入库质量关,对入库材料、工具质量好坏负有责任。

3.7 了解电力生产服务部生产所需,及时编制材料、工具计划和事故备品、备件计划,为生活公司提供合格的材料、工器具。

3.8 做好办公室和仓库的安全管理及防火、防盗工作。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xx

xx

xx

第6篇 保证安全生产保证金投入管理办法

1、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在建项目施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2、安全施工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3、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支取计划,报项目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结理室审批后,由财务科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部位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制定,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费用。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语)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墙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时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救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按国家、施工所在地、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度统计上报。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额定率累计费方式计取。

5、公司各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目将做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6、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此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望各项目部认真严格执行。

第7篇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18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八、施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并如实、按期填报计量申请,对因申请不及时或计量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事项造成时间延误,影响按期支付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监理部将按照本通知,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第8篇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综治管理部门

1、维护大队安全生产、生活秩序,保证大队公共财产不受损失和广大员工人身安全。

2、预防和制止刑事、治安案件发生,调解民事纠纷。

3、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自然灾害。

4、严格火工品和消防器材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大检查,查出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大队。

5、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6、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一切非法扰乱我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法分子。

7、做好大队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搞好内部管理工作,服务一线生产。

第10篇 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管理,规范养护施工作业,做到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正常使用功能的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以及新增功能的改善性工程、有关路况检查与专项检测作业。

三、本办法适用于泰赣高速公路及厦昆线赣州城西段用地范围内从事第二条内容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四、各养护单位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和保质量、树形象的高度,增强对加强养护施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坚决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关于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指示。

五、从业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教育,要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建立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休系,行目标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人、具体的岗位、具体的事项。

六、养护项目的业主单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理单位要加大养护工程监理力度,把养护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纳入到监理工作范畴。

八、养护单位要结合养护项目的具体特点,认真编制养护工程施工方案和组织发计,按照《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施工现场交通管制方案,报请路政、交警部门批准实施,加强安全组织和管理;切实保证施工作业的各项安全。

九、养护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工程规模、范围等进行现场施工作业,坚决禁止违规或擅自扩大工程的现象。从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施工作业时间,除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及时清场。

十、做好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配合局组织的驾操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发证和建档。作。

十一、认真做好工伤、肇事、工程事故的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事故发生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今后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严肃处。事故有关责任人。

十二、按规定发放、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防暑、防寒物品,管好,用好安全生产经费。

十三、加强养护项目内业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归档有关资料,做好施工总结工作。

十四、在养护项目预算中应按规定列入一定比例的高速仅公路养护施工行车干扰费及交通安全的使用需要。

十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处计工科。

第11篇 火药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保管、发放、清点、清退及安全工作。

二、认真学习执行《民爆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能和相关知识,教育职工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办事。

三、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等各种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四、做好运输、发放和各项报表的填制工作,坚持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出入库,做到先进先出、日清月结、账面清楚、卡物相符。

五、装卸爆炸品时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撞击、重压,严禁野蛮装卸。

六、进库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关人员进库。

七、接触爆破器材人员应穿纯棉衣服或抗静电服装,不得穿化纤衣服。

八、爆破物品出库必须凭正式提货单据,按签发数量发放(做到手续不全不发、印章不全不发、单据过期涂改不发)。

九、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金属或发火工具。

十、严格实施井库交接班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面向生产,服务周到,搞好文明卫生,创建文明环境。

第12篇 火药库管理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第一条 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火工品进行保管、发放、清退工作。

第二条 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绝缘鞋。

第三条 加强火药库消防器材、通讯设备、避雷设施的保养工作,排查、落实火工品管理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火工品七项制度,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细,帐、卡、物相符。

第五条 对入库人员检查时,要登记入册,并凭有关证件,证件不全时,严禁入内。

第六条 对领取火工产品的放炮员,要检查证件,证件不全者,拒绝发放火工品。

第七条 严禁私藏、私放、私借火工品。

第八条 做好库房防火、防盗、防潮、通风工作。如遇到可疑情况或火工品被盗,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同时保护现场。

第九条 承担因火工品保管、发放、回收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相应责任。

第13篇 乙炔气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管理细则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盘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组织架构模式,环保责任细化到每个班组及每个员工,再从细节入手,便于规范具体行为,特制定下列有关细则,凡违反每项细则,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100元/项的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1.对各单位辖区内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2.各单位内的环保设施(如:电石渣压滤机、渣浆回水冷却塔、应急池、脱硫除尘器、中和池等)没有鲜明标牌的

3.运行的环保设施(如:双碱脱硫器、危废暂存间)无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4.乙炔发生间渣浆排放明渠西侧的硅铁电石渣,不能超过2立方的堆放量,更不能任其流淌。

4酸塔排放的废酸,现场存放不能超过2桶。

5.电石渣浆池上清水不能外排。

6.事故应急池内,应为空池,不可做他用。

7.精馏残渣暂存间应做到信息明确,台账清楚,堆放整齐,定期转移。

8.各车间、各工段管理范围内的循环冷却水,不能泄露,必须全回收到循环池。

9.各单位的排水沟应保持沟内不能有影响通畅流水的异物,沟外的盖沟板全程整齐铺设,不能影响行车、行人。

10.烟囱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烟气外的其他颜色的烟雾;加有脱硫装置的设备,保持正常运转,不能有刺激性气体排放。

11.在电石渣压滤房内,除了防风棚内有电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现象。

12.垃圾池内,应经常保持少储存或零遗留,堆放的内容物不能超过总容积的2/3

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

14.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安环部或主管领导。超过24小时不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14篇 浅谈煤矿企业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

【摘要】当前,面临着煤矿企业深化改革、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调整,企业的安全管理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对此,我认为主要从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以及管理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三个方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煤矿 企业 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企业设计的最根本要求;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企业干部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二、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决定安全与否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以下6项:a.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b.设备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c.物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备品备件、工具等。d.环境(时间和空间):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夜班、节假日、人的喜庆、悲伤、失意、生物钟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刻。e.科学与技术: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f.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三、管理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

干部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战略思想,事故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积极的预防思想。安全生产管理三原则a.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和劳动力的磁石。b.技术: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也保证不发生事故、即使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c.结果: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人员、设备及管理),时刻在最佳状态。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式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基本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在煤矿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而企业的管理者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丝毫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管理者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第15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湖南景然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怀化潭口溪流域绿化工程各分包单位、各班组和个人。

第三条 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 安全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十一) 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三) 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填报安全月报表。

第七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质安科的科长组成,成员由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和各班级长。质安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职责:

一、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3、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

8、组织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完善现场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组织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

10、组织新工人、转岗员工的入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1、督促、检查、指导工长、生产班组长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业务部门编制、审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4、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编制、审查项目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制定改善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6、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和技术改进措施。

三、项目施工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3、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4、参与项目部每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5、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指导、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保险装置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8、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项目安全员安全职责 ;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劳动保护政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参与项目部每周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按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5、发生安全事故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6、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7、协助项目有关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8、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9、按规定要求及时、正确上报安全报表。

五、项目材料员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材料的法规、标准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3、保证采购、保管、发放符合质量要求的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按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

6、保证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

7、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材料的运输、搬运、装卸,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码整齐,不得超高堆放

六、施工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公司的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领导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根据班组人员的技术能力、思想状况、体力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3、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听从安全员的安全指导,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6、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保险装置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

7、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拒绝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8、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向工长、专职安全员汇报并保护好现场,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班组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顾干活不顾安全。对安全生产负有一定的行为责任;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不安全的作业要主动提出改进意见;

3、必须熟悉施工要求作业环境,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蛮干;

4、对没有安全交底的施工作业任务,有权拒绝接受,有权抵制违章指令;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照,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6、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好安全带,使用手持和移动式电动工具应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

7、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作业前和作业中注意检查,不能带病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修复后再用;

8、维护生产现场的一切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改,若必须改动进,须经有关人员批准;

9、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得拆动,应报告机电人员处理,非经专职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准无证进行特种作业;

10、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部上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前安全会制度:

(一)下达每项施工(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以签字为准,在交接手续不清的情况下开工,发生问题,应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二)每个班前必须召开班前安全会,班前安全会从班前5 分钟开始,要求全体人员列队整齐,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动员,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互相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佩戴,结束时高喊安全口号,形成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的氛围,使干部、职工、农民工对班前安全会由不习惯到习惯,由不好意思到认真对待,从形式完善到内容切中要点,使全体人员在班前5 分钟已能够得到安全预知。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井架、垂直升降机、安全网等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均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质安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级”安全教育,由工地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人员必须履行签名手续,不准他人代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八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四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月定期安全检查:

每月25日左右,公司(工程处)质安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部颁jgj59-99十个标准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实施细则》为依据,做好评分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随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各工地对上级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抓整改回复。

第四十九条 工地每旬检查:

各工地在每旬的十日,由工程负责人组织工地施工员、安全员、机电人员和各班组长,对工地安全环境、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旬检记录。

第五十条 对脚手架、安全网、施工用电、井字架、施工机具做好验收移交签证,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 乙炔气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则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盘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组织架构模式,环保责任细化到每个班组及每个员工,再从细节入手,便于规范具体行为,特制定下列有关细则,凡违反每项细则,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100元/项的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1.对各单位辖区内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2.各单位内的环保设施(如:电石渣压滤机、渣浆回水冷却塔、应急池、脱硫除尘器、中和池等)没有鲜明标牌的

3.运行的环保设施(如:双碱脱硫器、危废暂存间)无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4.乙炔发生间渣浆排放明渠西侧的硅铁电石渣,不能超过2立方的堆放量,更不能任其流淌。

4酸塔排放的废酸,现场存放不能超过2桶。

5.电石渣浆池上清水不能外排。

6.事故应急池内,应为空池,不可做他用。

7.精馏残渣暂存间应做到信息明确,台账清楚,堆放整齐,定期转移。

8.各车间、各工段管理范围内的循环冷却水,不能泄露,必须全回收到循环池。

9.各单位的排水沟应保持沟内不能有影响通畅流水的异物,沟外的盖沟板全程整齐铺设,不能影响行车、行人。

10.烟囱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烟气外的其他颜色的烟雾;加有脱硫装置的设备,保持正常运转,不能有刺激性气体排放。

11.在电石渣压滤房内,除了防风棚内有电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现象。

12.垃圾池内,应经常保持少储存或零遗留,堆放的内容物不能超过总容积的2/3

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

14.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安环部或主管领导。超过24小时不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6篇】

一、安全生产目标达到五无目标,即'无死亡事故,无重大伤人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无火灾,无中毒事故'。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面的安全工作,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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