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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0

劳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第1篇 劳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市的培训取证工作。

3、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2篇 劳务工安全管理

1、劳务工队伍是城市基础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必须充分注意到他们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现状,应重点加强劳务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的工作。

2、劳务工队伍进场作业前,要对全体成员进行安全综合交底,要有书面记录、双方签证。同时要建立“三级教育卡”,明确三级教育内容,并要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签字。

3、劳务工班组必须定期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学习交流活动,每天作业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整改,均要有书面记录。在此基础上,要创造条件,帮助其开展创建安全合格班组的活动。

4、新建劳务工或转岗劳务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不得随意安排劳务工加班加点而导致过度劳累,不可放任劳务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劳动中应有必要的个人劳动防用品和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对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处要派员进行重点监控。

6、认真审查劳务工中的电工、焊工、架设工、起重工等人员上岗证件是否有效,严禁无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随便拆装、修理电器设施设备和机具设备。

7、劳务工使用的手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小型机具、碘钨灯、电箱、氧气瓶、乙炔瓶、草包、剩余少量柴、汽油等禁止混存一库,严禁带入宿舍。此类物品应归类分别入库,堆放整齐,由专人负责。

8、劳务工宿舍要卫生整洁,物品堆放整齐,张贴卫生值日毒、不准乱接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热毯、电热杯、电炉、电熨斗或带有明火的取热电器等。

9、劳务工食堂须有卫生许可证,人员必须按规定体检并有健康证,食堂要有卫生清洁值日制度,有排水系统、排气装置,要有灭蝇措施。食堂的生熟菜查、砧板刀具以及生熟食品均要严格分开,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管理部门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北京市的培训取证工作。

3、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4篇 施工安全管理行为控制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行为控制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2、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 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证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备案。

劳务用工管理

1、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每日上班前,施工单位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 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3、强化对外施人员的管理。用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私招乱雇,杜绝违法用工。

第5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 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第6篇 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

项目经理部

序号

考 核 项 目

考核 情 况

标准分值

评定分值

1

严格审查外施队伍是工资制和各项手续,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安全评审。

30

2

负责新进厂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入场教育的组织工作。保证选定的劳务人员具有基本的安全技能。

20

3

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督促、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20

4

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待遇的落实和实施。

15

5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15

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

折合标准分

考核人员(签字)年月日

第7篇 劳务分包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有资质、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队伍。严禁无资质、不成建制的劳务人员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2、用人单位在对分包单位进行选择和评审时,应会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的分包单位。审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的依据及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已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现场负责人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人、证相符。

(5) 已配备施工、生产必备的、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严禁将劳务分包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严禁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滥雇劳务用工。一经查实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用人单位经理的责任。

4、劳务分包管理职能属公司人力资源处。劳务分包的资格审核、相关资料备案、分包协议的签订和日常用工监督检查参照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环境协议书,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并监督执行。

6、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必须遵守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向工程项目部负责。

7、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务分包单位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项目部和班组也必须对本项目、本班组的劳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项目部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并加强动态管理;班组长必须在每个班次前就本班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逐一交底,并计入台帐。严格实行架子工、电工、机操工等特种作业及其他主要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8、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对经过安全生产资格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实行连续监控(评审和复评的组织及工作程序参照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执行)。复评的依据为分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状况。

9、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使其现场人员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危险因素、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督促分包单位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归档。

10、分包单位必须为现场人员配备相应安全护品,在分包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护品进行进场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资料必须存档。

11、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作业场所、生活设施等区域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环境隐患,必须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工程项目部应将整改验收记录归档。

12、分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部报告分包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并视事故等级协助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项目部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必须如实详细统计、报告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13、工程项目部必须敦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记录资料,工程项目部必须做到能随时提供对分包单位安全记录资料的抽查记录。

14、公司对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比例及保证措施。分包单位如有违反约定,危害现场施工安全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可停止分包予以清退。

第8篇 使用劳务工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1.项目部因工程需要使用劳务工时,劳务工应同正式员工一样纳入项目管理制度。

2.对劳务工进行登记备案,编制劳务工花名册,保存劳务工本人技术执业证书复印件。

3.对劳务工进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做到岗前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铁路营业线严禁劳务工担任安全防护员。

5.劳务工不准单独使用各类机动作业车辆,不准单独上道作业。

6.每天上班前,架子队、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全体施工人员,针对当天施工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具体安全注意事项。

第9篇 分包劳务人员进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完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配置专职安全员,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个人安全生产保证书。

2. 劳务分包单位应保持现场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换施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增减人员时,应及时告知项目部安全员。

3. 人员进场后必须先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应有教育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知识考核试卷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等。

4. 凭“三级教育”资料,项目部配发企业“统一标志”的安全帽,未经三级教育的人员项目后勤部门不得安排食宿。

5. 施工班组应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并做好记录资料。

6. 项目现场的施工人员应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形象,承担安全责任。

7.对各级组织在施工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劳务分包单位及班组人员应按“三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及时整改闭环,对于现场不服管理的劳务人员和严重的安全“三违”现象,项目安全员有权按“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罚款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10篇 浅淡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

摘要:作者通过对现代水电站建设中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状况的分析,结合实际从培训的必要性,培训的方式和对于加强此部分人群的现场管理进行阐述,认为只有加强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才能真正达到安全生产全员参与的目的。

关键词:安全技能培训 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 氛围

水电行业是国家能源建设的重中之重,同时水电站的建设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需用量大,在一个水电站建设工地上,劳务工人员已经占到水电站建设总人数的近三分之一。对于一个水电站的建设,不仅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周边地区的农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劳动就业的平台。但是,就是作为这个群体,安全事故发生频繁,据笔者所在单位工地事故统计,新从业人员在第一个月发生事故的次数占整个月发生事故次数的一半以上。所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对他们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必须加大力度,引起重视,提高效果。

一、劳务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管理迫在眉睫

水电站建设地区大多在偏远山区,交通落后,信息闭塞,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而言落后.来自于当地的农民工他们主要从事第一线的施工作业。因此他们安全操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所以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势在必行。

农民工主要来自偏远的农村,大部分只是小学、初中毕业,文化素质偏低。绝大部分的农民工未参加过安全技能培训或未取得相关作业方面的培训证书,不具备应有的岗位知识,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对于水电站的构造、施工一窍不通,以致于对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熟悉,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不了解,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而且对于一部分的劳务输出单位随意用工、管理混乱,队伍庞大松散,流动无序,缺乏应有的专职安全人员、安全防护设施,使得建筑施工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标准落实不到施工人员身上,操作人员不了解或者不熟悉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又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而用人单位则重使用,到了工地,就得跟随其他人员施工,三级安全教育很难落实,因此,对于这一部分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刻不容缓。

二、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作为水电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卫生的工作环境固然重要,但让劳务人员竖立起自我保护及保护他人的信念更加重要,而这种信念的形成就需要企业的安全教育才能实现。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大多采用如下的内容和形式: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目的是为安全生产奠定思想基础,通常从加强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通过安全生产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使他们严肃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劳动纪律教育主要使广大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机械设备、高处作业、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文明施工、消防器材应用等安全基本知识。

(3)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就是结合本工种专业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知识的教育。使每个职工都要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对于新进厂的劳务人员,这些教育是必需的,但对于这几种教育可能理解和执行起来比较缓慢,这就要求我们在施工的时候需要不断的要求、不断的教育,和时间赛跑,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他们掌握最多的安全知识。另外,结合现在在建水电站施工的经验,有以下几种培训教育方式。

(1)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

新进厂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新进厂工人应每人建立一个档案,对接受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新进厂工人考试合格者才准许进入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补课、补考。

a.企业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主要内容是: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

b.二级单位或厂队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主要内容是:

本单位施工或厂队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车间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的基本知识。

c.班组进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主要内容是:

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2)“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

班前五分钟也叫“指令会”,即班前五分钟时间,由上班值班人员简介上一班的情况,向下一班交接;然后由当班值班人员讲当班的安全生产、设备运转和当班注意事项,布置当班施工生产任务,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等。“班前五分钟”活动是加强班组管理与建设的有效载体,即使生产再忙,也不能放松“班前五分钟”班会,无论白班、晚班,开工前班组所有人员必须列队召开“班前五分钟”班会。由班组长主持“班前五分钟”班会,检查班组成员劳动保护用品情况,即是否佩带安全帽、安全帽颔带是否系紧,工作服是否系好扣子,特种作业是否按规定穿戴好特种防护用品;检查设备、环境及作业工具安全性能是否完好,特种作业还需检查如安全带等的安全性能;介绍上班作业情况,有无遗留问题处理;强调本班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讲解本次作业安全须知、安全防护要点。

所以,“班前五分钟”会议的有效开展与否,直接在劳务人员的施工安全意识中可以体现出来,也是在水电建筑施工中经证明切实有效的一种现场安全教育形式。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施工氛围

管理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同样,安全也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因此,一个企业对于安全就必须严格管理,真抓实干,从身边的点滴小事抓起,不放过每一个可疑的环节,堵塞事故的源头,避免事故的发生。施工中的现场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加强现场管理,是预防和避免事故的重要环节,需要领导的重视,全员的参与。

现场安全管理到位,则施工人员可以从各种方面感受到安全的信息,知道什么是危险的,怎么干才是安全的,对于安全意识比较薄弱的劳务人员通过耳濡目染在施工中就可得到有关岗位之上在培训时不可能讲到的操作要点,从而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

对于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在近几年的施工中,有一种比较有效的管理措施,就是预知危险活动。所谓的预知危险活动,就是在施工前,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和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得出施工的要点和难点及容易发生违规操作和事故的环节和步骤,用预知危险牌进行明确的标示,明确责任人,如此,既加强了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同时也对于施工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进行预知和预防,从而有效的控制和防护危险因素。

另外,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宣传,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真正形成一种强大的群众舆论监督氛围。这种良好的氛围对各单位重视安全、抓好安全,对个人安全素质、安全意识的提高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安全形势,只有一个企业内部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不懈余力的进行长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就能够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相反的,还可以调动起劳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11篇 外部劳务安全生产管理

第1条 外部劳务系指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的农民工和其它用工以及三级以下的城乡建筑企业。项目部使用外部劳务应严格执行公司《外部劳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2条 项目进行工程分包,必须符合《建筑法》有关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不准违法转包,不准违规分包。

第3条 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简称三证),并符合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证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保存其复印件。

第4条 项目部要监督外部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实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要与本项目同步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在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确保全员施工安全。

第5条 对专业技术要求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工程不准分包,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不准使用外部劳务。

第6条 安全贯标工作

1、工程项目上场一个月内,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本项目的危险源,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辩识、评价,并列出一般、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清单应及时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2、工程项目上场后,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本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照程序文件要求进行适用性识别,并列出《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3、工程项目应对本项目可通过目标管理消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管理方案中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目标、指标,方法及措施、时间表、预算投入等。

第12篇 劳务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 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 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 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办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 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约定;

(十)其它安全管理方面的约定。

第三章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科与项目承包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须向项目承包企业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对项目承包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对承包企业视同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二)为项目承包作业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作业环境;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让项目承包企业从事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作;

(四)各级管理人员严禁直接指挥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作业。但遇事故险情或违章作业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监督科每月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专管人员和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基础台账、记录、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七)对承包企业月度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记录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对承包企业的罚金须用于奖励承包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八)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时须通知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列席参加,同时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度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管理、事故、事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安全监督部;

(九)长期承包企业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发生变化时,安全监督科须履行初审手续,报安全监督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承包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对维修项目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维修项目合同的基础上实行《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作业单,作业单应一式四份(技术设备科、安全监督科、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承包企业各一份)。

(二)技术设备科负责签发《维大修、改造项目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维修项目辖区作业队指派专人负责对承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指导及协调管理。

(四)安全监督科负责对单项维修作业总体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发包项目场内机动车辆作业承包企业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承发包作业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单项发包作业单制度。公司、承包企业须确定专人签发、签收单项作业单,单项作业单一式三份(生产业务科、安全监督科、承包企业各一份),单项发包作业单由生产业务科制订。

(二)生产业务科负责签发单项发包作业单,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对承包作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安全监督科对单项承包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违章、违约情况进行纠正、处罚。

第十六条 因项目承包企业不熟悉某项作业或缺乏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时,相关单位可接受承包企业邀请,派安全生产管理代表,协助项目承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科对项目承包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事故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安全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科按时参加安全监督部不定期召开的承包企业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按照要求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包企业在承包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主管科室和项目辖区作业单位须立即报安全监督科。安全监督科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二十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非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和承包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包企业发生轻微及以上等级事故,按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结论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善后赔偿。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①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③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16、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7、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挥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8、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后作业。

19、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入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对应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22、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24、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附 则

25、本规定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国家电网公司该规定为准。

第14篇 浅谈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

【摘要】如何解决劳务队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隐患事故的发生,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关键词】劳务分包    安全管理   以包代管   资质准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建筑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带来重大隐患。

因此,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成为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从2001年提出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至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统计截至2007年底,劳务分包企业15,415家,占总数的12.9%,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劳务企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且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和管理实力,劳务分包比较规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劳务企业起步晚、实力弱,而外地一些具有实力的劳务企业由于价格低等原因不愿进入。相应的,这些地区建筑工程的劳务大部分是一些零散务工人员承担,劳务分包运行不规范,各种问题和矛盾增多,安全事故频发,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

一、目前劳务分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务队伍的选用不规范,安全管理难度大。

一方面,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特别是部分落后施工地区(像笔者所在地聊城),实行项目经济承包模式后,项目经理为了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在选择劳务队伍时以价格为标准,致使正规劳务公司难以与个体包工头竞争,劳务挂靠、层层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有的业主或地方部门向工程总包单位推荐甚至指定劳务分包队伍,尤其拨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不经过总包直接拨付,致使一些不规范的劳务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甚至一些劳务分包人依仗他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财务、质量管理都困难,安全生产更是难以控制。

2、总包企业疏于管理,“以包代管”,致使管理失控。

一些总承包企业自身没有实力,在承揽工程后分包给劳务队伍,甚至直接转包,自己没有能力对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各项目上的协作队伍都是企业的基层劳务队伍,生产管理中的安全和控制措施都难以有效落实,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甚至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3、企业规章难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业项目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体系难以落实,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劳务作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缺乏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当然他们也不愿意参加教育培训,因而综合能力和素质较低,难以接受和理解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对劳务人员缺乏约束力。劳务人员只服从他的直接雇佣人的指挥而不服从施工企业人员的管理,致使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其次总分包合同签定不规范、责任不清、权力不明,致使发生事故后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纠纷。

4、多数劳务分包队伍难以形成规模,自身安全管理难以规范。

尽管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落实到位。使其很难发展壮大起来。一些小型的劳务队伍往往还是“包工头”形式的队伍,组织一些农民从事劳务分包,他们的安全技能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组织松散,管理粗放。正规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分包利润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低下,难以承受从业人员的各项保险、技能培训以及各项税费,进而难以留住能力强的和复合性人才,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很难抵御所面临的风险,企业发展艰难。而安全生产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的投资,而这些对于劳务队伍来说他们既没有安全投入的意识,也往往没有安全投入的能力。劳务队伍自己又没有人员没有能力去管理而又处于施工作业的最前沿导致安全生产水平大大降低,安全事故频发。

二、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如何解决劳务队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隐患事故的发生,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1、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政府安全监督。

1.1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一方面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另一方面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进行工程发包,打击随意压价、压缩工期以及垫资、乱交保证金等现象。同时,要规范招投标程序、劳务分包程序,制止扰乱市场的行为,确保有实力,管理规范,特别是安全管理突出的劳务队伍能够进入施工一线。

1.2建全劳务队伍市场准入清退制度,将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与市场准入联合起来。凡日常管理不到位,不服从监管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一律清出建筑市场,从而优胜劣汰保证劳务队伍的标准化和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2、加强总承包队伍对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

总包队伍对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系统中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2.1严把劳务队伍审核关。施工企业选择劳务分包企业重点把好资质审核关,保证劳务资质符合市场要求。尽量选择在建筑市场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队伍,一是便于管理,二是对其有所了解,三是发生纠纷或矛盾便于沟通和处理,特别是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2.2强化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施工企业(总承包方)必须与劳务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总分包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为减少甲方指定分包队伍造成的影响,必须充分阐明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和经济赔偿额度,保证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2.3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实现优质服务的前提。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实现企业安全文化和安全生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个劳务施工队成员,都是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其素质也参差不齐。施工企业除了对劳务队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三级教育”,同时也需要在施工中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由于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千变万化,给管理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也就蕴含了许多不确定风险,而其核心之一就是人身安全。在规避人身安全事故风险方面,除了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外(主要控制措施),还为工人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辅助控制措施),这也是落实国家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要求。

2.4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对劳务队伍的施工过程要跟踪检查、监督,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管理。每天检查掌握劳务队人员进场情况、班前活动、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劳务队伍必须向总承包方报送进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开展劳务用工检查,对照合同要求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和监督,第一时间解决遇到的问题。

3、进一步规范劳务队伍,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

规范劳务分包模式,坚决制止层层分包行为,积极推行资质准入制度。减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的环节,出台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劳务企业的税费,为劳务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政府、企业以及社会联动,积极创办各种培训机构,以政府出资为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建立培训基金,对建筑劳务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劳务队伍做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也要建立健全各自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所分包工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整理好存放在安全资料中,不断总结提高。

4、建立劳务队伍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劳务队伍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施工企业来说确有必要也很重要。政府可以将所有在本地施工的劳务分包的队伍进行信息集中,并根据劳务队伍的资质、实力、专业、规模、业绩、违约记录、风险系数等关键指标,确定优质、合格以及劣质等不同等级,在企业网上共享平台上建立数据库,而且要不断完善数据库功能。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由相关部门提供实时资料,组织相关力量评审,为严把劳务队伍审核关提供翔实依据。

结束语:

劳务队伍是工程施工企业重要的施工力量,施工劳务队伍的管理已经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一环。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更是一门难懂的学问,在劳务管理时,我们需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教训,进一步的提高着我们的管理水平,劳务队伍管理水平提高了,建筑业的发展才会更顺畅!

第15篇 外来劳务队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为强化外来劳务队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务人员的作业行为,杜绝人员违规引发的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概念

外来劳务队:具有独立的作业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长期从事装卸、清理、搬运、运输、加工、服务等相对固定作业的劳务组织,称为外来劳务队伍。

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劳务队伍的进入,并与之发生劳务关系,承担作业项目指定、劳务管理以及费用结算的部门或厂级单位。

管理责任人:直接负责外来劳务队进入、劳务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的处(科)室负责人。

使用单位:在其管辖的生产区域内,劳务队伍为其提供劳务作业服务的车间级单位。

带班长:劳务队在作业现场具体负责管理劳务人员作业和对外协调联系的责任人。

二、准入条件

进入公司从事劳务作业的外来队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经营服务资质的营业执照(可使用劳务公司或劳务队名称);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服务项目的;

3、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作业人员(至少2人以上);

4、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劳务队应设置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

5、有齐全的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6、为作业人员办理保险,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保证金;

7、为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防护设施的;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

9、服从管理,接受对违规作业的处罚,承担因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带来的各类经济损失。

二、人员要求

1、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缺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遵纪守法;

2、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

3、劳务队负责人、带班长和安全员必须接受公司/厂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

4、服从管理使用方的管理,接受使用方和劳务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拥有安全作业能力的。

三、登记备案程序

外来劳务队进入公司从事经营服务作业前,管理单位必须对其作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安全管理合同等相关准入文件,并指定专人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外来劳务队安全资质备案手续。

1、办理安全资质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⑴ 外来承包队伍安全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⑵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劳务队红色印章);

⑶ 劳务合同/协议(加盖双方独立法人级的单位公章);

⑷ 安全管理合同(加盖管理单位印章),安全交叉作业协议(同一区域有2家以上作业单位的);

⑸ 劳务队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表图;

⑹ 与经营服务内容相符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⑺ 劳务人员管理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

⑻ 劳务人员健康体检表以及办理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⑼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清单(含品种、发放周期);

⑽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

⑾ 入场前管理方或使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告知/安全教育的证明资料;

⑿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提交安全使用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均加盖劳务队印章);

⒀ 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交纳单据。

2、外来劳务队伍经安全资质备案审核合格的,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准的经营服务项目为劳务队伍指定作业区域和所从事的作业项目,并与使用单位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为便于管控,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单位也可以书面授权书的文件形式委托使用单位代行具体的管理职能。

四、管理要求

1、外来劳务队未经安全资质审查备案或审查不合格的,公司所属部门及生产单位不得安排该队从事劳务作业。

2、外来劳务队进入作业现场前,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或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域的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事故或后果、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危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措施和报告求救方法等。

3、所有进入作业区域的劳务人员必须穿戴使用必要的劳保用品,特别是高温、有毒、高处、交叉场所的作业,必须使用防灼烫、防碰撞、防毒、防砸、防坠落、防打击的防护用具。

4、进入现场进行作业的,每个劳务队必须指定1名带班长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劳务人员的作业安全和必要的现场协调联系。

5、同一生产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队伍进行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对作业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并对突发情况进行果断处置。

6、外来劳务队伍每年应从劳务结算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投入,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物品的购置发放、劳务人员体检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交纳、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使用、夏季防暑/冬季防寒物品的采购使用、事故抢险及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护等。

7、外来劳务队伍在作业时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劳务队伍负责在履行抢险救援/救护时,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管理单位报告;发生工亡事故的,还应在1个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五、劳务队内部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伍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行为,提高劳务队伍自身安全保障能力。

1、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a、负责人

⑴对劳务队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⑵负责本队安全体系建设,明确带班长、安全员的人选及职责;

⑶负责制定本队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⑷负责本队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⑸负责录用合格的劳务人员,并对新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⑹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的正确使用;

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的整改负责;

⑻发生事故,按规定时效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并全力配合现场救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⑼对因安全管理不力或责任不落实所造成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b、带班长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做好现场作业管理及安全监护;

⑵负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人员作业行为的检查及违规行为的纠正;

⑶在现场负责与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协调以及与其他劳务队的作业联系及安全确认;

⑷对现场突发情况进行安全处置,确保作业人员及时避险或安全撤离;

⑸对管理方下达的现场安全指令进行认真的落实,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秩序。

c、安全员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做好劳务队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检查;

⑵协助负责人做好新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在岗人员的安全教育活动; ⑶在负责人及带班长的领导,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对违规和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

⑷对作业中影响人员安全的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d、作业人员

⑴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程;

⑵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⑶作业过程中,与周围人员保持协调联系及安全确认,做到“三不伤害”;

⑷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劳务队必须制定完善如下的安全管理制度:

⑴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⑵安全教育制度;

⑶安全会议制度;

⑷现场检查制度;

⑸隐患整改及违规查处制度;

⑹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⑻事故报告制度。

同时应建立以下安全记录资料:

⑴劳务人员名册及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⑵新人员岗前安全教育档案和试卷,安全培训台帐及劳务人员教育记录;

⑶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⑷安全会议记录;

⑸现场检查(含违规处理记录);

⑹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档案;

⑺安全费用使用记录;

⑻事故管理台帐。

3、基础安全管理

⑴劳务队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管理方召开的安全会议,认真落实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⑵对新进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规程及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应急避险知识等;

⑶ 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管理方的安全要求,对安全情况进行总结;

⑷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学习、安全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紧急处置与避险、作业中的互联互保等知识;

⑸负责人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作业中的违章和冒险蛮干行为进行查处;

⑹按季度变化和作业特点,做好夏季高温防暑、冬季防冻、防滑等安全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费用的使用;

⑺对管理方提出的安全问题,认真做好落实和整改,并规范填写各类安全记录资料。

4、劳务作业过程控制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合同,履行安全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管控劳务作业中的安全风险。

⑴建立带班长制度,每个作业现场必须配备1名带班长,带班长可由负责人兼任或指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⑵带班长应佩戴醒目的标志,在作业现场行使劳务队负责人的管理权力;

⑶应严格遵守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业;

⑷作业中,劳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不得触摸、启动与作业无关的机器设备开关、按钮;

⑸在交叉作业区,应注意观察确认是否处于安全位置,是否有妨碍个人作业安全的设备、车辆;

⑹ 带班长应做好作业确认和安全监护,对现场出现意外情况,应立即下达停止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协调解决;

⑺作业完毕,带班长应清点人数,发现无误后带领劳务人员撤离作业区域返回驻地。

六、劳务队伍的安全监管

1、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选择具有相关资质,无安全方面不良记录的劳务队全,并协助办理安全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⑵对进入现场作业的劳务队人员组织进行场前安全告知/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教育活动;

⑶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管理制度;

⑷加强对劳务队的常规安全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督促劳务队整改和落实;

⑸为劳务队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对其安全管理提供所需便利;

⑹对劳务队作业现场进行指挥协调管理,对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及时发出安全预警,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⑺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2、管理单位的职能

⑴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队负责人安全会议,对本月劳务队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讲评,并提出改进要求;

⑵每月组织至少两次以上专项检查,对劳务队体系运行及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系统检查,并对下达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

⑶ 每年对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安全员至少组织一次系统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

⑷每年对劳务队的安全资质有效性及作业条件符合性进行一次审核。对其安全作业条件或资质证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劳务队加以完善和补充,对降低安全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做出取消其作业资格的规定。

3、使用单位的职能

⑴ 对在生产区域内成建制规模化(5人以上)的劳务人员,实施班组化安全管理模式,每月派出专人参加劳务队组织的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

⑵每月对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不少于2次,主要内容:抽查劳务人员安全教育活动、安全会议召开及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带班长现场履职情况;

⑶将劳务队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纳入每周常规安全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劳务人员违规行为以及作业监护、现场防护、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⑷所在区域的基层管理人员(含工段长)对劳务人员的违规现象应予劝阻和安全提示,对严重影响人身生命安全的冒险蛮干行为可立即制止并向车间级以上的管理方领导报告,根据严重违规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大小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对该区域作业的劳务队勒令停止作业,并处以经济处罚。

⑸在同一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人员同时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必要的指挥和安全协调。

⑹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险肇事故的劳务队,实施限期停业整顿的措施,整顿期间取消其劳务作业资格,期满经复查验收合格,重新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下达恢复作业资格的通知,允许该队再次进入生产区域从事劳务作业。

4、安全部门的职能

⑴设专管员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专项监管,每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对劳务队现场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⑵专管员每月对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理方的安全监管执行、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劳务人员作业安全等方面;

⑶公司将外来劳务队安全纳入季度综合安全检查内容,集中对管理方、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总结评定。

⑷将外来劳务队伍的事故纳入到公司年度事故指标控制管理中,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外来劳务队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管理方进行专项考核,并实行安全否决机制;发生重伤事故的,取消使用单位(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比资格,发生工亡事故的,取消管理单位(厂级)、使用单位(车间级)和相关责任人的评比资格,并处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罚则

1、在作业现场,发现劳务人员未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出现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人次,处罚20元,有严重违章行为和冒险蛮干的,发现一人次处罚80元;

2、对首次查出的一般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可给予警告令其现场改正,如未整改或二次查出类似违规作业的,可加倍处罚。

3、作业现场未设置带班长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带班长对违规行业不查处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30元,对安全防护不落实或未使用安全设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外来劳务队未健全安全体系,未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的(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缺少一人次处罚100元;

5、外来劳务队未按规定频次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和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缺少1项/次,处罚50元;

6、使用单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控,未指定人员现场指挥和协调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

7、对查处的隐患及安全问题,责任单位未能按期整改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8、管理方未按公司规定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每缺少一次/项处罚100元;

9、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和活动记录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缺少一项处罚50元;

10、外来劳务队发生重伤事故的,对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发生工亡事故的,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10000元(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中执行)。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16篇 建筑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劳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北京市的培训取证工作。

3、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4、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劳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16篇】

1、对外省、市施工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务工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对新进场的务工人员组织入场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劳务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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