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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管理工作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1

电网管理工作

第1篇 电网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电厂生产设备检修工作,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合理控制运维检修成本,保障水电厂设备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电设备检修工作(以下简称“设备检修”)主要包括修前策划、修中控制、竣工验收和总结、故障抢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水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设备检修管理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检修采用计划检修为主,状态检修和故障检修为辅的检修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设备检修实行归口管理。国网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为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公司电科院负责设备检修的技术支撑;水电厂检修部门负责设备检修的全过程管理;水电厂检修班组负责设备检修实施。

第七条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设备检修原则。

(三)组织编制、审核公司设备检修年度专项计划,组织建立和维护公司设备检修项目储备库。

(四)监督、指导公司系统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公司系统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评价和考核。

(六)组织对构成三级设备事件以上的水电厂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八条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本单位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本单位设备检修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负责对本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制定故障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抢修工作。

(六)组织对构成五级以上,三级以下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参与国网公司组织的三级以上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分析。

第九条省公司电科院职责:

(一)参加设备检修、故障抢修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

(二)参加设备检修前后、故障抢修的重要试验、运行调试。

(三)协助省公司对设备检修、故障抢修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诊断分析,根据设备状态及电网运行要求编制本单位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三)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

(四)组织设备检修项目实施并全过程监督。

(五)组织设备检修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等的分析、总结。

(六)负责本单位抢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七)开展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负责检修作业的全过程管理。

(四)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五)负责设备故障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参与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实施检修作业和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四)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第三章 修前策划

第十三条各级运检部门应加强设备检修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储备、年度检修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公司业务外包管理规定,加强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将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水电厂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根据已确定的检修设备明确检修目标,包括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环境目标等。

第十六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在重大检修项目和发电机组a/b级检修开工前6个月,启动修前准备,成立组织机构,部署检修策划,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和检修作业手册。

(一)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设备检修内容、计划进度要求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检修指导手册主要应包括适用范围、检修目标、检修项目、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主线进度、现场管理、检修作业指导书清单等内容。

(二)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检修指导手册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检修作业手册应以指导手册为编制依据,能够满足检修要求、涵盖现场作业,主要包括检修目标、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网络进度图、现场管理办法、检修作业指导书等内容。

第十七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将检修项目汇编成检修项目清单。检修项目主要应包括标准项目、非标项目、技改项目和科技项目。机组a/b级检修应主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电站设备检修管理导则》、国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检修导则》和设备运行状况等确定检修项目。

第十八条检修项目清单应明确每一检修项目实施过程的工序w/h点设置和项目验收等级、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

(一)w点(见证点)的设置原则

w点适用于重要的质量控制点,是质量计划中的主要控制点类型。以下工作内容宜设置w点:

选择重要设备的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试验工序;

根据以往经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

使用不常用工艺技术的环节。

(二)h点(停工待检点)的设置原则

h点适用于关键工序,与安全相关系统设备、重要设备及影响发电企业指标的检修质量控制点,在选取时应遵循保证检修质量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该环节检修质量对设备性能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下工作步骤宜设置h点:

出现质量问题事后不能进行复检或复检非常困难的工序,如:设备常规检修后扣盖复装;

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通过返工加以纠正或将花费巨大代价才能纠正的工序,如:确定某些加工件尺寸、加工标准的环节和加工过程的环节;

验证是否符合工艺技术标准的关键环节,如:测量设备零部件的装配间隙、转动机械联轴器中心的最终检查等工序;

重要关键设备检修开工前的先决条件检查;

工作结束前的检查。

(三)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程规定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设备检修应执行三级验收。三级验收是指根据检修项目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而确定的检修项目验收级别,是一种检修项目的整体验收方式。三级验收项目分为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

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分别指检修班组验收、检修部门验收、生产技术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设备检修前应制定文明检修措施,加强检修施工过程及现场文明管理,规范检修施工人员行为。

第二十一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建立三级工期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级工期进度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主线进度计划图”,结合检修人员、检修项目的逻辑关系、检修工艺的难易程度、检修工器具的配备、检修材料以及备品备件等因素,编制详细、便于控制的工期进度计划(二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a/b级检修,检修单位各专业需制定三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第二十三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器具、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进行检查、试验或校验。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修前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进行“准备工作流程”策划。在开工前,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分阶段、逐项检查落实情况,直至满足开工条件。

(一)“准备工作流程”策划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策划“检修准备工作流程”,并应按流程逐步督促、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的完成情况,同时督促检修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开工许可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对照“准备工作流程”进行检查,确认所有内容都已完成且停役计划申请得到调度批准,具备开工条件,许可开工。水电厂应在重大特殊项目开工许可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单”。

第四章 修中控制

第二十五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的要求实施检修作业,做好检修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和检修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落实检修现场安全隔离措施,明确现场安全隔离点和作业区域。

第二十七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对各工作面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各级安全交底活动必须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一)开工安全交底。水电厂检修部门应组织安全专责对各工作面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检修项目的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二)作业安全交底。检修项目作业前,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本次作业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开工安全交底相关内容;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检修期间应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安全分析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每日召开班前会、每周开展安全活动,进行风险辨识,总结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组成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以及在检修中应严格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三十条检修期间,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责和技术人员,应依据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等,对检修现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工艺要求执行;严格按照检修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检修作业应按照w/h点和项目验收级别的要求,做好设备解体检查、修理和复装三个阶段的检修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在检修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重大难题应立即报告,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解决。

第三十四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检修过程中,水电厂检修班组要做好技术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修理内容、系统和设备结构改动、测量数据和试验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各类检修记录应做到完整、准确、简明、实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加强检修现场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十六条新采购的备品备件、材料、工器具等应进行现场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严格按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开展工作。当检修实际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时,检修部门应做好工序控制,合理调配各种资源,确保检修工期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检修过程中出现因电网、设备、资源等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时,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检修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根据现场检修作业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设备检修应实行文明检修,检修场地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工具摆放整齐,拆下的零件、部件必须下铺上盖,检修过程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一条设备检修区域应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隔离标志,工作人员应凭证件出入检修区域。

第四十二条检修现场应按照定置图实施定置管理,施工现场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及设备等物品应按照定置图规定位置存放。

第四十三条常用工具应整齐地排列在白布或薄膜上,或者排放在专用盘中,禁止乱扔乱放。

第四十四条所有拆卸的零部件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应放在事先准备的橡胶垫上,对于可能有油类或其它赃物漏出的零部件,应在橡胶垫下铺置塑料薄膜。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总结

第四十五条检修完成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通过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整体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申请设备复役。

第四十六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检修规程和工艺标准、检修指导手册、技术资料等,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对检修中的安全、质量、项目、工时、材料消耗、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四十八条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标准化作业卡、质量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九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按照公司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故障抢修

第五十条水电故障抢修包括水电设备故障查找、抢修资源(抢修人员、车辆、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调配、故障抢修方案制定、故障处理、试运转和停送电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水电厂应建立水电设备应急响应队伍,实行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水电厂应合理配置水电设备抢修工作所必备的工器具、备品备件、图纸及相关的资料、用料。

第五十三条水电厂应加强抢修工器具、仪器仪表、应急物资和备品备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抢修流程如下:

(一)故障查找:水电厂检修部门接到抢修指令后,组织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判断,分析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

(二)方案制定: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迅速组织制定抢修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三)许可工作: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手续,并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方可开展现场抢修工作。

(四)现场抢修:故障抢修应坚持“安全第一”,强化抢修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和抢修质量。

(五)启动试验:设备在抢修完成后应进行启动试验,启动试验正常后恢复运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运检部门应按照职责,组织对故障抢修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需列入技改、大修项目计划的整改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上报计划。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全面加强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强化检修过程管控,保证设备检修安全、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检查考核管理,建立常态检查考核机制,不断规范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对所属水电厂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国网运检部对各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及重点检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 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 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 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电网公司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电厂生产设备检修工作,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合理控制运维检修成本,保障水电厂设备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电设备检修工作(以下简称“设备检修”)主要包括修前策划、修中控制、竣工验收和总结、故障抢修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水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设备检修管理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五条 设备检修采用计划检修为主,状态检修和故障检修为辅的检修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设备检修实行归口管理。国网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为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公司电科院负责设备检修的技术支撑;水电厂检修部门负责设备检修的全过程管理;水电厂检修班组负责设备检修实施。

第七条 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设备检修原则。

(三)组织编制、审核公司设备检修年度专项计划,组织建立和维护公司设备检修项目储备库。

(四)监督、指导公司系统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公司系统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评价和考核。

(六)组织对构成三级设备事件以上的水电厂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八条 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 监督、指导本单位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 对本单位设备检修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 负责对本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五) 组织制定故障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抢修工作。

(六) 组织对构成五级以上,三级以下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参与国网公司组织的三级以上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分析。

第九条 省公司电科院职责:

(一) 参加设备检修、故障抢修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

(二) 参加设备检修前后、故障抢修的重要试验、运行调试。

(三) 协助省公司对设备检修、故障抢修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 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诊断分析,根据设备状态及电网运行要求编制本单位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三) 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

(四) 组织设备检修项目实施并全过程监督。

(五) 组织设备检修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等的分析、总结。

(六) 负责本单位抢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七) 开展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 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 负责检修作业的全过程管理。

(四) 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五) 负责设备故障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水电厂检修班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 参与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 实施检修作业和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四) 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第三章  修前策划

第十三条 各级运检部门应加强设备检修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储备、年度检修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司业务外包管理规定,加强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将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水电厂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根据已确定的检修设备明确检修目标,包括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环境目标等。

第十六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在重大检修项目和发电机组a/b级检修开工前6个月,启动修前准备,成立组织机构,部署检修策划,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和检修作业手册。

(一)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设备检修内容、计划进度要求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检修指导手册主要应包括适用范围、检修目标、检修项目、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主线进度、现场管理、检修作业指导书清单等内容。

(二)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检修指导手册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检修作业手册应以指导手册为编制依据,能够满足检修要求、涵盖现场作业,主要包括检修目标、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网络进度图、现场管理办法、检修作业指导书等内容。

第十七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将检修项目汇编成检修项目清单。检修项目主要应包括标准项目、非标项目、技改项目和科技项目。机组a/b级检修应主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电站设备检修管理导则》、国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检修导则》和设备运行状况等确定检修项目。

第十八条 检修项目清单应明确每一检修项目实施过程的工序w/h点设置和项目验收等级、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

(一) w点(见证点)的设置原则

w点适用于重要的质量控制点,是质量计划中的主要控制点类型。以下工作内容宜设置w点:

选择重要设备的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试验工序;

根据以往经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

使用不常用工艺技术的环节。

(二) h点(停工待检点)的设置原则

h点适用于关键工序,与安全相关系统设备、重要设备及影响发电企业指标的检修质量控制点,在选取时应遵循保证检修质量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该环节检修质量对设备性能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下工作步骤宜设置h点:

出现质量问题事后不能进行复检或复检非常困难的工序,如:设备常规检修后扣盖复装;

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通过返工加以纠正或将花费巨大代价才能纠正的工序,如:确定某些加工件尺寸、加工标准的环节和加工过程的环节;

验证是否符合工艺技术标准的关键环节,如:测量设备零部件的装配间隙、转动机械联轴器中心的最终检查等工序;

重要关键设备检修开工前的先决条件检查;

工作结束前的检查。

(三) 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程规定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设备检修应执行三级验收。三级验收是指根据检修项目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而确定的检修项目验收级别,是一种检修项目的整体验收方式。三级验收项目分为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

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分别指检修班组验收、检修部门验收、生产技术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 设备检修前应制定文明检修措施,加强检修施工过程及现场文明管理,规范检修施工人员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建立三级工期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级工期进度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主线进度计划图”,结合检修人员、检修项目的逻辑关系、检修工艺的难易程度、检修工器具的配备、检修材料以及备品备件等因素,编制详细、便于控制的工期进度计划(二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a/b级检修,检修单位各专业需制定三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第二十三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器具、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进行检查、试验或校验。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修前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进行“准备工作流程”策划。在开工前,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分阶段、逐项检查落实情况,直至满足开工条件。

(一)“准备工作流程”策划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策划“检修准备工作流程”,并应按流程逐步督促、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的完成情况,同时督促检修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开工许可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对照“准备工作流程”进行检查,确认所有内容都已完成且停役计划申请得到调度批准,具备开工条件,许可开工。水电厂应在重大特殊项目开工许可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单”。

第四章  修中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的要求实施检修作业,做好检修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和检修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落实检修现场安全隔离措施,明确现场安全隔离点和作业区域。

第二十七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对各工作面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各级安全交底活动必须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一) 开工安全交底。水电厂检修部门应组织安全专责对各工作面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检修项目的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二) 作业安全交底。检修项目作业前,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本次作业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开工安全交底相关内容;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检修期间应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安全分析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每日召开班前会、每周开展安全活动,进行风险辨识,总结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组成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以及在检修中应严格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三十条 检修期间,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责和技术人员,应依据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等,对检修现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工艺要求执行;严格按照检修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检修作业应按照w/h点和项目验收级别的要求,做好设备解体检查、修理和复装三个阶段的检修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在检修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重大难题应立即报告,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解决。

第三十四条 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检修过程中,水电厂检修班组要做好技术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修理内容、系统和设备结构改动、测量数据和试验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各类检修记录应做到完整、准确、简明、实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加强检修现场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新采购的备品备件、材料、工器具等应进行现场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严格按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开展工作。当检修实际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时,检修部门应做好工序控制,合理调配各种资源,确保检修工期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检修过程中出现因电网、设备、资源等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时,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检修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根据现场检修作业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应实行文明检修,检修场地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工具摆放整齐,拆下的零件、部件必须下铺上盖,检修过程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一条 设备检修区域应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隔离标志,工作人员应凭证件出入检修区域。

第四十二条 检修现场应按照定置图实施定置管理,施工现场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及设备等物品应按照定置图规定位置存放。

第四十三条 常用工具应整齐地排列在白布或薄膜上,或者排放在专用盘中,禁止乱扔乱放。

第四十四条 所有拆卸的零部件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应放在事先准备的橡胶垫上,对于可能有油类或其它赃物漏出的零部件,应在橡胶垫下铺置塑料薄膜。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总结

第四十五条 检修完成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通过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整体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申请设备复役。

第四十六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检修规程和工艺标准、检修指导手册、技术资料等,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对检修中的安全、质量、项目、工时、材料消耗、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四十八条 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标准化作业卡、质量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九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按照公司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故障抢修

第五十条 水电故障抢修包括水电设备故障查找、抢修资源(抢修人员、车辆、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调配、故障抢修方案制定、故障处理、试运转和停送电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水电厂应建立水电设备应急响应队伍,实行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 水电厂应合理配置水电设备抢修工作所必备的工器具、备品备件、图纸及相关的资料、用料。

第五十三条 水电厂应加强抢修工器具、仪器仪表、应急物资和备品备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抢修流程如下:

(一)故障查找:水电厂检修部门接到抢修指令后,组织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判断,分析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

(二)方案制定: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迅速组织制定抢修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三)许可工作: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手续,并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方可开展现场抢修工作。

(四)现场抢修:故障抢修应坚持“安全第一”,强化抢修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和抢修质量。

(五)启动试验:设备在抢修完成后应进行启动试验,启动试验正常后恢复运行。

第五十五条 各级运检部门应按照职责,组织对故障抢修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需列入技改、大修项目计划的整改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上报计划。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全面加强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强化检修过程管控,保证设备检修安全、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检查考核管理,建立常态检查考核机制,不断规范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对所属水电厂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国网运检部对各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及重点检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谈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工作

云南电网公司自1997年开始推行水电厂、火电厂和供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以来,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为了适应电网发展和云电外送对电网安全的需求,云南电网公司在2003年初开始进行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的前期宣传、调研工作,并着手进行了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工作。

1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1) 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能实现现代化电网管理对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的快捷性、准确性、实时性提出的更高要求。

(2)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是过程管理,这一过程管理要求循序渐进,评价、分析、评估、整改各阶段工作要形成严格闭环,每一轮评价都要建立在上一轮评价反馈信息的基础上。同时,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又是动态的,包括评价内容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评价标准要不断修订,评价过程要不断推进,评价质量要不断提高等。采用信息管理系统才能适应输电网评价动态与发展的要求。

(3) 采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提高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也是输电网安全性评价日常工作管理的需要,能达到实现输电网安全性评价长效管理的目的。

(4)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企业自主管理的途径。通过信息系统能快速地实现自我找缺陷、自我找隐患、自我找问题,能主动、便捷、准确地获得电网安全性的信息,能及时采取加强电网安全的有力措施,以实现基于风险管理的长效过程管理。

(5)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可克服手工对评价信息进行记录、整理、上报所存在的弊端,如难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能充分利用评价信息、无法全面对其进行分析等。

2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先进信息技术,改进效率较低的安全性评价手段,实现输电网安全性评价高效、准确、可靠的目的。将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理论、执行流程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系统的开发,协助企业高效地完成层层自查、评价、整改、复查、统计、分析、上报、审核等工作,形成电网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安全生产机制,使电网安全基础不断得到巩固,从而产生良好的安全经济效益。

3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的功能

(1) 通过网络上报数据和远程报表传递,克服传统工作方式下跨部门协同工作带来的效率低下的缺点。采用系统进行报表处理,节省人力物力,保证评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提供通用的web数据库查询功能,使各电力企业可以快速地查询与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数据和标准,提高评价工作效率。

(3) 通过任务状态跟踪,为安监部门提供对基层单位任务进展状况查询的工具,保证评价项目的顺利进行。

(4) 对评价所形成的典型问题及整改建议采用专家知识库方式进行管理。

(5) 实现对评价发现问题的状态记录,确保发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6) 实现输电网安全性评价数据在网络上随时可查,使得企业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状态心中有数,并具体掌握本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各方面、各系统安全基础的强弱程度。

4 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方案

系统的开发采用目前较为流行、易于实现的browser/server架构方式实现。突出系统基于网络的异地协同工作模式,系统—模块化编码,易于将来的扩展以及兼容其它安全性评价系统。同时,结合移动设备(掌上电脑)的使用,实现掌上电脑与后台服务器的通信,达到现场查评数据电子保存、自动提交的目的。

4.1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设置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设置见图1。

4.2 评价任务管理模块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由企业自查、资料汇总分析、专家组查评、总结和布置整改4个任务组成。

评价任务管理模块功能即实现查评任务建立,任务相关描述信息(查评方式、要求、范围、时间等)的录入和保存,以及承担任务人员的分配。

4.3 评价内容管理模块

系统评价内容的设计将采用模块化,即实现对评价内容模板的新增、修改、删除功能,使评价内容成为动态可更新的标准信息,以适应相关评价标准的变化,使系统在尽可能长的时间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实用性。

引入知识库管理功能,该项功能将已经过专家组查评并给出整改意见的典型问题入库,作为系统运行经验数据保存,以后查评中再次发现相同问题时,系统根据知识库信息提供标准问题描述以及专家整改意见,供参考。可避免重复性的工作,提高查评工作效率,并可进一步对典型问题出现频率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内在联系,为分析提供有效的辅助工具。

4.4 评价项目评分模块

该模块提供安全性评价工作评分的功能,可以采用在线和移动2种方式进行。

在线评分:用户可以通过任何1台联网计算机的浏览器登录系统,将预先查评的结果录入系统。系统将其详细评分数据和结果保存,并将其任务提交给上级汇总分析。

移动评分:用户可以预先将需要的数据从服务器下载到掌上电脑中,携带至现场,通过移动评分程序完成现场查评工作。该程序可以在现场为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查评标准的查询和历史查评数据的查阅功能,同时将现场查评结果保存。将其与桌面计算机连接后可以自动将查评结果传回到数据库服务器。

4.5 任务状态跟踪模块

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安监部门需要时刻掌握评价项目协作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以保证评价项目的顺利完成。该模块将对安监部门提供针对供电企业查评工作情况的查询功能,在系统中准确反映该企业查评工作已经完成了多少,发现了多少问题,使得评价项目协作部门的查评进度实时在系统中得到反映。

4.6 评价报表打印模块

该模块提供查评工作中所产生的报告的自动生成功能,用户在查评数据录入完成后可使用该功能自动生成报表。

4.7 评价人员管理模块

该模块实现与实际工作中一致的人员组织管理,实现网络下达任务、网络跟踪任务的人员配置。人员组织形式具体分为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地区供电局)、所队(分局)、基层班组3个层次。

5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效果

2004年,云南电网公司在开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运用了根据本企业查评流程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录入、上报和评价、整改任务的下达、监督都通过系统进行,使得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大大提高,在当年圆满完成了查评工作,按时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目前,各单位的整改工作已结合年度计划在进行当中,其进展情况在系统中得到直观的监督。同时,为供电单位和电网规划、建设、改造工作提供了翔实的依据,为云南电网安全稳定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决策的依据。

6 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扩展设想

在开发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系统的时候,由于采用了模块化设计,将来可继续集成安全性评价的其他系统,如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调度机构安全性评价、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等平台的开发,从而最终完善整个安全性评价系统。

第5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6篇 电网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加强电网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公司《关于加强电网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__安监〔2022〕528号)要求,为进一步夯实__地区电网安全管理基础,提升电网安全管控水平,结合__地区电网和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特点,制定加强电网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方案。

一、加强基础知识及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

1、公司调度、保护、通信专业要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分析职工业务技能培训需求,制定以全面提高基本业务和安全技能为重点的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考试及与业绩考核、岗位评级相结合的闭环管理。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考试考核不能通过者,暂停其上岗资格。

2、岗位培训要以安全基础知识、安全管理规定、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以及本专业基本技能为重点,将上述内容融入本专业试题库中,定期组织题库学习、考试,并以班长、班组成员讲课、讨论、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活动。其中基本知识、基本制度、基本技能培训要覆盖全员,做到全员达标。

3、岗位培训要注重实效,可以采取现场考问、讲座、普考、抽考、竞赛、抽查调度业务联系录音点评等多种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果,鼓励职工通过努力成为技术专家、技能专家等岗位人才。

4、岗位培训要结合各专业特点进行。调度运行专业要注重事故处理预案、反事故演习的培训,运行方式专业要注重电网潮流、稳定和电压分析的培训,调度计划专业要注重用电负荷预测的培训,继电保护专业要注重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和定值整定的培训,通信、自动化专业要注重装置、系统、网络等原理和应用技术的培训。调度专业还要积极开展现场实习、培训活动,组织调度员到现场,熟悉现场接线方式,了解新设备运行注意事项和现场规程,了解设备的原理、构造、性能、操作方法等,及时掌握设备的实际状况、设备异常运行的特征及处理办法,当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时,能做到迅速、准确的判断和处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二、加强电网全过程管理,着力防止发生电网事故

(一)电网规划及新设备投运管理

1、公司生技部要及时与发策部、基建部沟通,做好对接工作,安排调度系统各有关单位参加电网规划审查会,基建、技改项目的可研、初设审查会,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提出规划调整和工程建设进度方面的意见建议,努力使电网规划和设计方案应能适应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要求,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减轻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实施时使电网运行存在较大风险。

2、针对今年迎峰度夏期间电网暴露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今年迎峰度冬及明年迎峰度夏电网分析诊断活动,进一步查找电网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调度角度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为公司明年的基建、技改项目立项提供电网运行依据。

3、组织调度系统各有关单位参加公司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基建、技改项目计划会、评审会,从电网运行角度提出项目调整、投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周生产例会这一平台,加强基建、生产、调度部门的沟通,合理安排停电施工计划,保证基建和重点技改项目按计划投产。

4、加强新设备投运管理。梳理新设备投运管理流程,制订新设备投运管理规定。主动收集新设备运行资料,组织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计划和停电方案的专项核查,必要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讨论施工方案和停电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电网运行方式

1、加强调度检修工作申请票的管理,按修订后检修工作申请票流程及规定管理,落实检修工作申请票业务流程中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保证调度检修工作申请票全过程管控到位。

2、按时召开公司周检修计划协调会,对各生产单位提出的周检修计划,从电网运行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加强公司周检修计划管理并刚性执行,公司周生产例会批准的周检修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并履行更改报批手续;批准检修时限时要考虑突发状况,减少因工作延期造成迟送电等引起的舆情事件。

3、落实检修工作申请票管理流程和规定,规范检修工作申请票申报、接收、批复、执行、评价和考核。坚持在大型、复杂方式批复前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电网风险分析评估预控,保证特殊检修方式下电网安全运行。

4、认真审查检修工作申请票,尤其是停电检修工作申请票必须做到五查,即查工作内容、执行时间、工作单位、停电范围和检修运行方式(接线、保护、潮流分布等)。有疑虑之处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询问清楚,严把调度安全关。尽可能减少非计划性停电申请,避免在时间紧、操作任务多的情况下造成可能因考虑不周引起误操作事故情况的发生。

5、合理安排年度、节日及主设备检修期间的电网运行方式,根据电网检修方式变化,动态梳理电网安全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制订控制措施。针对近期__变500kv综合改造、220kv__变110kv全停、__扩建#2主变、110kv__变扩建#2主变及综自改造期间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开展电网n-1方式下的风险校核,制订并落实应对措施及调度事故处理预案,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6、加强无功电压管理。每月对电网无功平衡和电压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落实对策。按季度编制所辖电网电压曲线并按时下达相关单位。

7、加强负荷预测管理。定期开展系统负荷预测、母线负荷预测分析,掌握季节负荷特点、气候变化对负荷曲线的影响,主动了解掌握大用户负荷特点,通过分析研究总结__电网负荷变化的规律,进一步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三)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1、加强电网运行监控,做好实时电网分析和当值事故预想,及时调整、处置,保证电网及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前提下,优化安排电网经济运行方式,合理投停电容器,及时修正avc系统控制策略,提高母线电压合格率,降低网损。

2、加强电网操作管理。严格执行《调度操作指令票流程及管理规定》,规范调度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预发、执行和归档流程,调度下令操作前,加强与方式班、检修单位和变电站现场沟通,做到对方式单安排内容不清楚、操作目的不明确,现场设备状态未核对不下令操作。结合交接班制度开展班前班后会,杜绝口头交底,避免交底不全或不清。

3、加强调度运行值班管理。修订《调度运行值班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调度员主、副值之间的分工,调度员必须遵守值班纪律,严格执行调度运行值班制度、调度交接班制度等制度规定,规范调度交接班和操作监护,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做好电网运行监控、调度操作、异常、事故处理等调度运行值班工作。

4、严格执行联系汇报制度。及时、准确向管辖调度、公司领导汇报电网异常、事故情况,不得瞒报、漏报。电网异常、事故涉及高危客户供电安全的应迅速汇报上级调度及相关领导,并采取措施保障客户供电。

(四)加强电网调度二次系统管理

1、按照公司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计算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复算和审核、批准管理流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严格把关,杜绝保护误整定事件的发生。

2、积极开展防继电保护现场 “防误”工作,编制安全措施票、保护定值单管理实施细则及继电保护工程验收规范,组织学习并落实应用,定期对现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运行状态进行核对。

3、加强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安全自动装置投运前应控制策略核查,投运后要按期检验。__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500kv__变#3、4主变故障联切负荷装置)涉及500kv__变等多座变电站,要按省调专业管理要求定期组织联调,调度运行人员要认真执行已下达的运行管理规定、定值单和现场运行规程。定期开展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状态核对。

4、加强电力通信管理。要加强电力通信系统维护,保障电网调度运行信息和通迅通道畅通。通信现场工作或影响通信系统运行的其他工作,应按规定向管辖调度提交工作申请。涉及__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500kv__变#3、4主变故障联切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通道、继电保护通道以及专用光缆线路的操作,必须履行电网调度检修工作申请票填报手续,批准后方可施工。落实光缆属地化管理,做好网、省公司及公司所属光缆巡视、维护和抢修工作。

5、加强调度自动化管理。完善“自动化设备检修工作流程”,加强调度自动化系统维护,保障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监视和控制正常进行。严格执行自动化检修工作申请票制度,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在远动设备及可能影响其运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厂站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报告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做好相关措施后方可进行处理。

(五)电网运行风险及电网隐患管理

1、贯彻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执行《安徽电网运行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安徽电网高危客户调度运行管理规定》,开展正常运行方式及主设备检修方式下n-1故障、同塔多回线路同时故障时的电网风险分析,认真排查__电网减供负荷、电压降低或停电户数达到《条例》中所列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电网隐患2条,并及时从调度角度提出预控措施和电网建设改造建议。今后每年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前均要结合电网结构及负荷变化情况,组织分析排查安全风险,制订预控措施和整改建议。

2、认真开展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__铁路牵引站两路电源均取自同一220kv变电站,__变两路电源均取自__变的实际,调度所要合理安排方式保证其两路电源取自不同的220kv母线,确保n-1故障时可靠供电,并将此电网实际情况书面通知铁路局电力调度,化工厂。

3、加强电网风险管理。针对电网薄弱环节、特殊检修方式及恶劣天气,一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制订事故处理预案;二要及时发布__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单,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风险控制要求,认真落实保电网措施。

4、定期核查__系统接线图、保护定值、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及投切状态,确保与现场实际保持一致,做到图实相符。

5、落实省会__市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按《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省会、副省级城市地调部分)》标准开展日常工作,积极落实2010年安全性评价中查评出的问题的整改工作,针对去年12月份省调组织 查评发现的问题,制订了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正按期落实整改。

三、落实调度系统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一)领导体系职责

1、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按时参加省公司每周一、三、五生产调度电视电话会议,以会议为平台,分析电网运行问题,安排电网相关工作,解决电网相关问题,全面掌控电网安全运行情况,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各项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2、调度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完成工作计划、实现工作目标。每周参加公司生产例会,研究、解决电网运行及安全监督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落实考核。

3、调度系统各单位要结合本专业特点,认真理解和执行公司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带头执行、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了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解决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电网异常和事故分析工作。

4、加强生产计划刚性管理,保证工作任务安排、分配合理。加强班组和人员工作承载力分析,做到人员数量、人员素质、工作技能要与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相匹配,避免超出班组、人员承载力安排工作。合理安排季节性专业技术检查,与各项常规工作,如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调度安全保障能力评估、电网隐患排查等有机结合,排查影响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并落实整改。

5、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培养,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形成齐心协力、相互帮助、相互关爱、平安和谐的安全工作局面。

6、建立调度运行与生产、基建、规划的联系反馈制度,从消除电网安全隐患、保障电网安全方面提出对电网规划、电网建设及设备运维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努力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二)保证体系责任

1、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计划的刚性管理,生产计划变更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要建立完善的调度运行核心业务流程,确保核心业务流程各节点、各环节工作审核到位,确保对核心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安全监督到位,确保相关领导对核心业务流程重点工作把关到位。要特别重视检修工作申请票处理、调度操作票拟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调度运行监控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的安全控制。重要工作要有完备的分析支撑和工作方案,杜绝进行没有安全把握的工作。

3、加强反习惯性违章工作,通过对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分析,提高员工反习惯性违章的能力和自觉性。加大对习惯性违章的查处力度,认真排查治理管理违章和行为违章,努力减少人员行为违章等安全隐患。

4、认真进行电网异常、事故的分析,提高分析质量。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管理和技术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或反事故措施。

(三)监督体系责任

1、建立电网安全管理全过程监督机制,对电网规划、电网建设、电网运行的各阶段、各方面进行安全监督。重点监督电网规划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电网建设过程是否对电网安全造成过大影响,电网运行方式安排风险控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要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调度核心业务流程运转情况的安全监督,加大反违章监督检查力度。要重点对电网风险管控、检修工作申请票、调度操作票、调度日志、调度联系录音、调度运行人员工作状态等进行安全监督。每月召开安全监督情况分析会,针对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相关专业限期整改。

3、要督促开展对电网异常和事故的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分析、处理、考核到位,监督整改或反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督促做好电网异常和事故信息报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按时、准确报送信息,严肃调查、处理任何形式的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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