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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管理工作3篇

发布时间:2023-01-13 07:30:31 查看人数:37

电源管理工作

第1篇 电源空调维护管理工作职责内容

1.负责制定、下发动力电源设备和空调系统的维护作业计划,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2.负责组织动力电源设备和空调系统的工程验收工作,参加相关工程的竣工决算和财务清查等工作。

3.负责动力电源和空调系统的维护经验交流、业务技术培训等事项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动力电源设备和空调系统大修、更新、改造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5.负责动力电源系统的割接和配电网络的优化等管理工作。

6.负责向统计报表主管提交相关统计报表,向经理或副经理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7.负责编制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负责其培训工作。

第2篇 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与主任级分(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是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或电站建设公司等)之间的关系,保障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电源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使电源工程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程序主要依据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六)《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38号

(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八)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九)《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华电总[2005]1438号)

(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b版)》

(十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十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8年版)》

(十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8年版)》

(十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大纲(a版)》

(十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火电机组生产运营准备工作管理规定》(中国华电生[2005]93号)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管理,负责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管理,参与电源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计划、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制度。

(二)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安排,部署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二级机构及建设单位履行基建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四)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有建设单位责任的基建较大安全事故及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件。

(六)负责对二级机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二级机构负责对所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对所辖建设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所辖建设单位落实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总目标要求,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施工目标。

(四)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大纲(a版)》的要求,对所辖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五)根据各级政府及集团公司的文件通知,统一部署,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六)负责对所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有建设单位责任的基建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八)审核所辖建设单位或本地区建设单位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的安全报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承包商制订的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结合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基建安全总目标要求,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施工目标。

(四)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等规定的要求组织安全策划工作,并根据策划方案制订工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

(五)建立各级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六)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有关建设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考核。

(七)负责对工程建设承包方相关安全施工资质的审查。

(八)组织建立工程安委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工作目标

第八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不发生对企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不发生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人员伤亡事件,并在工地范围内杜绝以下五种责任事故:

1、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

2、同等责任及以上较大交通事故。

3、垮(坍)塌造成的较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九条安全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实行行政正职第一责任人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各承包方的行政正职是所属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承包方的各管理部门、岗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和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承担岗位安全责任。

(三)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的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开工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要求

(一)工程建设部负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

(二)二级机构督促建设单位成立安全监察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安监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取证。

(三)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监察部门,形成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四)建设单位要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主要承包商应通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且建设单位的经营管理层和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各参建方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项目经理必须缴纳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概算中的安全措施补助费(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要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使用明细表,在招标时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

2、与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目标和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3、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水土保护措施。

4、对承包方的人员和招用的劳务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民工正式上岗前必须体检合格,正式职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对违反规定私招乱雇的人员、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退场。

(五)建设单位负责组建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可设在安监部门,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六)建设单位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要求

(一)工程建设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工程建设部会同安全生产部参与或组织重要的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不定期组织项目间、地区间的建设工程安全互查和评价。

(三)二级机构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四)建设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1、按照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包商的要求包括: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工程项目严禁转包,已分包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主体工程和重要的辅助工程项目禁止分包。分包必须报项目公司批准。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转包、分包队伍立即清理出场,并对承包商给予处罚,包括终止合同,清理出场。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总承包商应将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其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中,严禁以包代管。

(2)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与检查。对各级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落实。

(3)制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并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建立现场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的网络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旁站监督。

(7)负责本单位及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至少三天的入场教育,其中必须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现场施工人员每周至少学习1小时,民工每周必须集中培训一次。每次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记录学习和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必须签到。

(8)负责随队家属的安全宣传教育,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非参建人员发生安全事故。

(9)按现场总平面布置管理规定,编制实施细则。

(10)编制危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2、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

(1)设立安全副总监,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2)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职责;

(3)负责制定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

(4)负责对危险点和危险源的评估,提出控制措施;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或受委托方批准后,监督实施;

(6)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7)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8)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

(9)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提出初审意见;

(10)组织重要安全防护设施、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

(11)审查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监督整改。

3、监督设计单位履行工程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1)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设计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

(2)对施工安全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提出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负责技术措施的交底;

(3)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和设计服务。

(五)建设单位专职安全工程师每日必须到工地巡查各工作面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并在pmis系统填报每日安全巡查日志。建设单位每月必须在工程建设月报中填报本月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第十二条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应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即时报告,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和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二)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和分类,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取得初步意见后,主管区域公司及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汇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3日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电力建设工程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见附表)。二级机构要对所辖建设单位上报的事故报表进行审核。

第六章奖罚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建设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对未认真履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发生事故的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年终绩效考核等办法进行考核;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要特别重视容易发生违章作业的农民工),存在安全隐患,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施以严格的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全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第十六条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应扣罚所有相关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且按合同中有关规定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程序与现行的依据性文件有矛盾时,以现行依据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电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该管理办法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本程序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a版)》同时废止。

第3篇 临时电源管理工作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需在本所检修电源箱或在交流柜(盘)中短时间引入施工(检修、试验)电源的工作。

二、其他单位来本所工作时、使用临时电源,应事先征得值班员同意许可后,并做书面纪录。

三、外单位使用临时电源应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书》,由值班员同意许可后方可使用。《临时电源使用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使用单位

2、使用用途

3、负荷容量

4、电压等级(380v/220v)

5、使用时间

6、申请单位签章

7、批准单位意见

8、简要路径图

四、临时电源线路由使用单位敷设,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架空敷设:导线应选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满足使用容量,架空高度在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0米,跨越道路时大于6.0米,导线应用绝缘物固定。

2、地面敷设:导线应选用双层绝缘的多芯缆线,一般不得跨越道路,若必须跨越,应采取防范措施,不得接触设备外壳,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且长度不宜大于50米,导线中间不允许存在接头。

3、电源侧接火应采用停电方式,如不能停电时,接火时应有专人监护,电源开关容量、熔丝(片)应满足负荷要求。

提供电源的配电箱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五、内部器件安装及配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六、有一次接线图,各路配电负荷标志清晰,熔丝(片)配置合理,严禁以其它金属丝(片)替代熔丝(片)。

七、接地(零)系统配置、连接符合安全要求,箱体接地良好。

八、引进、引出缆线孔洞封堵严密。

九、箱门、箱体完好,内部无杂物。

十、配电箱的管理有专人负责,钥匙要妥善保管。

十一、在配电箱的回路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十二、对于尚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在其上接引临时电源时,应串接配有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电源配电盘或装有漏电保护器的线盘。

十三、地面敷设的临时电源应在当日完工后立即拆除,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向临时电源管理单位许可人汇报,并纪录。如第二天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四、临时电源必须由专用的电源柜(盘)中接引,严禁在其它高低压配电装置上搭接。

十五、若漏电保护器动作,应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电源管理工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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