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章 采 掘
1、总回风巷冒顶、独头巷道冒顶堵人罚款3000元,按冒顶处理时间每分钟加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分析后处理),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掘进工作面冒顶罚款200元。
3、掘进工作面安排外面扩修,扩修点有人作业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不进行敲帮问顶或敲帮问顶不严格而作业罚款200元。
5、采煤工作面机尾出现人造跳台罚款200元。
6、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点杆或点杆不牢固罚款100元/根。
7、采掘工作面机尾无盖板、盖板固定不牢或拉弓溜子罚款100元。
8、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9、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防倒装置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罚款200元。
10、岩巷掘进工作面基础不够、配比不当罚款100元,造成喷层脱落罚款200元。
11、在铲斗下检修时,铲车不加安全销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2、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罚款200元。
13、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同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4、综掘机安全设施不齐全而开机罚款100元。
15、综采工作面出现死架,每架罚款100元。
16、π型钢工作面在本场以内采放平行作业罚款100元。
17、采煤工作面不做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有安全措施除外)罚款200元,安全出口不合格罚款100元。
18、顶空超过规定每棚罚款100元。
19、支架漏液、串液每处罚款30元,倒架、挤架、错差超限每处罚款100元。
20、采煤工作面梁端冒高及端面距超限、空帮或空顶每棚(架)罚款100元。
21、采面上、下付巷超前支护不合格罚款100元。
22、岩巷耙斗机缺腿、无护栏罚款100元,无照明灯罚款50元。
23、皮带运输机常过人处无过桥或行人通道罚款100元。
24、采面机头、机尾打压柱,每少一根罚款100元。
25、岩巷工作面积碴超过一个循环罚款100元。
26、采掘工作面炮土储量少于200千克,距安全出口或掘进工作面超过50m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27、上、下付巷行人侧宽度不够罚款50元。
28、采煤工作面坡度超过15度不采取防倒措施每棚罚款50元。
29、综采工作面设备不按规定使用水冷却罚款50元。
30、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罚款50元;管路漏液每处罚款20元。高压水管用铁丝连接部位不使用u型卡或使用不规范每个罚款50元。
31、缺柱梁或使用不合格柱梁每根罚款50元。
32、棚距超限、帮顶不严每棚罚款30元。
33、老塘侧提前摘柱每根(不能连续摘两根柱)罚款50元。
34、采煤工作面移溜子摘柱超过规定或移溜子不及时打戗柱每棚罚款50元。
35、迎山不照、肩口不严、伸蜷腿及旋棚严重、缺撑拉杆、缺肩口垫每棚罚款20元。
36、超前支护柱、梁不成直线每米罚款20元。
37、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每根罚款30元。
38、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高度达不到规定每米罚款20元。
39、漏帮、漏顶、断梁、折柱没有及时处理每根(处)罚款20元。
40、采煤工作面高度不符合规定每棚罚款50元。
41、掘进工作面贯通前20m没有下达通知书罚款100元。
42、π型钢梁移架后煤墙侧不及时站柱每处罚款30元。
43、老塘侧不闭帮或闭帮不严造成窜碴、流矸每处罚款30元。
44、柱子站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根罚款30元。
45、岩巷工作面干打眼,每次罚款50元。
46、锚喷巷道露筋每处罚款50元。
47、巷道赤脚每米罚款50元。
48、岩巷水沟滞后每米罚款30元。
49、掘进头连网不合格每处、卡缆不紧每个罚款50元。
50、支架构件不齐全每架罚款50元。
第二章 机电运输
51、采区变电所无计划停电造成局扇停风,5分钟以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人为造成停电停风的,每超1分钟加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2、公司(含以上)查出失爆罚款1000元。
53、井下焊割措施不经矿长批准罚款1000元;氧气和液化气瓶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在井下使用后不升井的,罚款100元。
54、电缆短路打火、出现高温点火源或机械转动部位摩擦产生火花每处罚款1000元。
55、井下电器失爆、无弹簧垫、喇叭口松动每处罚款50-200元;发现有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罚款1000元。
56、斜坡运输超挂车辆每辆罚款100元。斜坡拉车车翻或车上坠物,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7、绞车安装不经验收而使用罚款500元。
58、机车闸失灵继续开车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9、绞车纲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罚款200元。
60、井下供电线路漏电每处罚款200元。
61、不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安装防爆电话或电话坏不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62、故意破坏信号造成失灵罚款200元。
63、主斜坡行车声光报警装置不齐全或不坚持使用罚款300元。
64、斜坡运输材料或设备时不用矿车(花车、平板车)而随意滚动运输罚款200元。
65、设备转动不良造成磨擦冒烟罚款200元。
66、检修采煤机或运输机时采煤机不闭锁罚款200元。
67、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
68、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或没有防爆合格证而下井罚款200元。
69、小斜坡超过20m无固定信号罚款200元。
70、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房控制回路不闭锁罚款200元。
71、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或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
72、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罚款200元。
73、主副井绞车单人操作无人监护罚款200元。
74、卸大件、长料或大型设备不制订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75、井底或井口安全门与信号控制回路不闭锁罚款200元。
76、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和无专人看守罚款200元。
77、溜煤眼上口无护栏或篦子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78、运输设备不按要求安装信号或信号不完好而使用罚款100元。
79、电机车无照明罚款100元。
80、电机车顶车不减速罚款100元。
81、井口与车房无直通电话或电话不通罚款100元。
82、过流整定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
83、无轨道强行拉车罚款100元。
84、各种电器(包括五小电器)不完好而影响达标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85、绞车固定不牢固罚款200元;缺点杆每根罚款100元;绞车坡不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不使用专用点杆每根罚款50元。
86、开关不上架或两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罚款50元。
87、运行矿车变形、烂箱、无碰头、烂底超过规定每辆罚款50元。
88、钻场、机电硐室及运输机头灭火器材不齐全或不合格罚款50元。
89、晚上门灯、路灯照明灯不亮每盏罚款10元。
90、绞车无老桩绳、缺护绳板、绳发圈、缺顶丝或基础螺丝松动、松绳、上垛一项罚款50元。
91、运输设备裸露转动部位没有护罩罚款50元。
92、轮罩缺固定螺丝每个罚款50元。
93、井下换下来的钢丝绳不及时运到平地每处罚款50元。
94、井下缺照明灯或照明灯不亮每盏罚款30元。
95、各种设备缺铭牌、标志牌、完好牌或牌板内容不清不全罚款30元。
96、接地系统不合格每处罚款30元。
97、矿灯不完好每盏罚款20元。
98、电缆落地或悬挂不合格每米罚款10元。
99、道轨不水平、接头间隙超限,接头无夹板、缺螺栓或螺栓松动每处罚款20元。
100、上、下山轨道地磙不齐全或损坏后不及时更换每个罚款20元。
101、矿车缺轴销每个罚款30元。
102、主、副井钢丝绳不按规定的时间检查,报表不按规定传送或无领导签字每次罚款20元。
103、溜子缺刮板每个罚款20元。
104、皮带缺托辊或损坏托辊不及时更换或使用不正常每个罚款20元。
第三章 一通三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5、风井主扇停运后10分钟内不能投运或倒风机后不及时调整负压罚款2000元。
106、局扇吸循环风罚款500元。
107、采面冒顶四棚以内(含四棚)每棚罚款1000元,超过四棚的每棚罚款2000元,不及时汇报加倍罚款。其它巷道冒顶堵塞风流罚款2000元,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二但不堵塞风流罚款1000元。
108、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或自动倒台不能正常使用罚款1000元。
109、私自移动探头位置或用其它物品包住探头、非探头工调试探头罚款1000元。
110、停风不撤人罚款1000元。
111、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罚款500元。
112、采掘面不使用乳化炸药罚款200元。
113、偷摘通风巷道支架罚款500元。
114、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罚款500元。
115、超过5米的扩散通风罚款200元。
116、采面结束或巷道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风量罚款500元。
117、采面结束不按规定及时密闭罚款500元。
118、通风设施不完善而开工生产罚款500元。
119、堵塞或捆绑风筒导致迎头风量不足或擅自接风袖的罚款500元。
120、运料擦破风筒罚款200元;撞坏抽放管路、风门的,罚款500元。
12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22、掘进头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罚款200元。
123、停工停风巷道不设栅栏或警标罚款200元。
124、综采工作面无专项放炮措施擅自放炮罚款200元。
125、随意拆卸防尘管路或防尘设施罚款200元。
126、采掘工作面风筒滞后罚款50元。
127、局扇安装不符合标准规定罚款200元。
128、不及时安装探头、瓦斯监测仪位置、报警点、断电点不合格或误差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129、高瓦斯掘进面不使用0.8米短钻杆打眼掘进罚款200元。
130、风筒断开不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罚款200元。
131、掘进工作面便携仪不按规定在掘进头悬挂罚款100元。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不挂瓦斯便携仪罚款50元。
132、风门前后5米、密闭前、花闭子前5米堆放物料罚款100元。
133、挪用隔爆水袋每个罚款100元。
134、炮眼间距、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岩巷每少一个罚款100元,煤巷每多一个罚款50元。
135、风门不联锁或联锁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136、风门开启困难或损坏不按时维修罚款200元。
137、缺水幕或三通阀门每个罚100元。
138、便携仪充电不足每次罚款50元。
139、抬棚挤压风筒或瓦斯探头电缆线罚款100元。
140、放炮不用水炮泥罚款200元。
141、便携仪误差超过规定、光学仪器不合格罚款100元。
142、采掘机割煤不用内外喷雾罚款100元。
143、正常施工巷道截挂风筒铁丝,每米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4、风筒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米罚款50元。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罚款50元。
145、采掘工作面不按《防突规定》超采超掘的,每次罚款500元。
146、运输机转载点无洒水装置或不齐全、不完好或不使用,各转载点开机不开水而造成煤尘飞扬每处罚款50元。
147、缺消音器、风机不挂牌、风筒花接、有破口、有死弯每处罚款50元。
148、防尘水管漏水、隔爆水棚缺袋、缺水或漏水每处罚款30元。
149、掘进头无洒水软管罚款100元,软管长度不够,每少一米罚款10元。
150、风筒落地或吊挂不合格每米罚款20元。
151、防尘水管不到位每米罚款20元。
152、监测仪器不齐全每台罚款20元。
153、压风管路不按标准吊挂、漏风一处罚款20元。
154、巷道不及时冲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每米罚款20元。
155、风门、反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处。
156、避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或硐室内的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57、未按规定施工钻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个。
158、有突出威胁、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悬挂防突牌板,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59、不按规定编制瓦斯地质图,对通防科罚款500元/处。
160、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放炮崩坏板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61、压风自救装置无风、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c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个。
162、在突出威胁区、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使用风镐,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四章 文明生产、劳动纪律及违章
163、不按规定在大巷推车或前后之间距离小于10米罚款50元。
164、电工带电作业罚款200元。
16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166、非电工检修电器设备罚款200元。
167、停电作业时,不放电、不验电、不按规定挂地线或验电放电不按规定带便携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168、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罚款100元。
169、在轨道上故意设置障碍物罚款100元。
170、电机车司机不去或将手把交给别人罚款100元。
171、信号工错打信号和非信号工私自打信号的罚款100元。
172、电机车运行到拐弯处、道岔处及有人行走处不发信号、不减速罚款100元。
173、听到停车信号不及时停车罚款100元。
174、电机车司机在电机车运行中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罚款100元。
175、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罚款50元。
176、上下井挤罐、抢罐罚款50元。
177、电机车司机下车处理问题时不去掉手把、不将钥匙随身携带罚款50元。
178、一人同时开多部设备罚款50元。
179、对入井人员不查入井证、不验身或让喝酒人员入井对把罐工罚款30元。
180、罐笼内或上下罐笼打闹,井上下把钩工在罐笼停稳30秒内不能把帘子门掀开或其他人员掀帘子门罚款50元。
181、皮带或溜子运行时,司机没按规定站立开设备罚款20元。
182、装配引药不在支护完整地点,不离开导电体罚款200元。
183、采掘工作面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每个罚款20元。
184、井下打架斗殴罚款500元。
185、在卫生区内丢放杂物、翻煤、碴或水罚款50元。
186、井下标志被破坏,主管单位48小时内没修好的罚款100元。
187、材料码放混乱,卫生不合格罚款100元。
188、工程移交达不到文明生产标准罚款200元。
189、下井不带自救器、矿灯或矿帽罚款200元。
190、串岗、顶岗、打连班罚款50元。
19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酒后入井罚款200元。
192、下井穿化纤衣服罚款50元。
193、唆使他人睡觉(给他人站岗让别人睡觉)罚款100元。
194、胡写乱画,每次罚款50元,故意涂抹墙壁的罚款100元。
195、井下乱扔食品每次罚款50元。
196、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组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人次罚款50元。
197、“安乐窝”一处罚款50元。
198、井下或平地工作岗位睡觉罚款200元。
199、无入井证下井,证件过期、模糊不清或新工人不经培训下井一人次罚款100元。
200、卫生区内有粪便或故意乱丢杂物每处罚款100元。
201、矿灯、自救器佩带不规范罚款30元。
202、井下或平地工作岗位躺卧罚款50元。
203、记录不合格每处罚款20元。
204、岗位责任制或操作规程不会背每人次罚款20元。
205、井下乱丢碎纸、食品袋、荆笆、椽子等杂物,每次罚款50元。
206、平地岗位窗帘拉住1/2以上每处罚款20元。
207、凡使用的水沟盖板烂、断、缺每块罚款30元。
208、凡应使用的沉淀池应及时清挖,淤积物不得超过3公寸,否则,每超1公寸罚款200元。
209、巷道内污泥、浮煤、积水或水沟不畅通、底皮带浮煤多、卫生差每米罚款20元。
210、打帮、打顶所掉杂物、浮煤当班不及时处理每米罚款20元。
211、液压管路、防尘管路、压风管路不吊挂每米罚款2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同时罚款200元。
212、无措施、巷道没放线、无开工通知单或有措施(规程)不贯彻而开工生产罚款500元。
213、正常采煤、掘进、扩修等无跟班队长、指定跟班人员不到位,罚款500元并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集体违章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214、拒绝接受或不按“整改指令”按期整改罚款200元。不如期反馈整改指令,对接受单位罚款100元。
215、污水不经沉淀池沉淀直接排入水仓,一次罚款款200元。
216、工程质量检查一次不达标罚款500元;出现人为责任被停头停面者罚款款3000元。
第五章综合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并对责任人开除矿籍。
217、非放炮员放炮或放炮不使用放炮器、放炮不设警戒、撤人距离不够罚款200元。炸药、雷管箱子上锁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18、偷盗火工品、井下吸烟或带引火物品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19、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20、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1、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22、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223、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4、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225、炸药、雷管同其它材料(设备)同车运输罚款200元。
226、凡故意破坏安全质量达标工程和通风设施、装备,罚款500元。
227、放飞车、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溜子给予开除矿籍处分,罚款200元。
228、井下拆卸矿灯罚款100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
229、绞车坡开车行人罚款100元。
23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罚款200元。
231、井下特殊工种在岗睡觉罚款200元。
232、提人过卷、溜罐、井筒坠物罚款10000元。
233、皮带运输机翁死机头造成皮带冒烟罚款2000元。
234、电工在无风区或微风区检修设备罚款200元。
235、利用皮带(双向皮带除外)、溜子运设备或其它物料罚款200元。
236、主斜坡不按“三固定、四保险”作业,小斜坡不按“四保险”作业,斜坡“四保险”不完善罚款100元。
237、不使用专用链环、插销连接矿车罚款100元。
238、停风放炮或瓦斯超限作业罚款500元。
239、掘进工作面掐开风筒罚款100元。
240、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罚款1000元。
241、回收工作面提前48小时通知,施工队在回收前一班不把风筒接到位置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00元。
242、违章作业而导致瓦斯超限罚款1000元。
243、用矿车撞击风门,拴住风门、过后不解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款200元。
244、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或诱惑放炮员违章放炮,对班长、放炮员、瓦检工各罚款200元。
245、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放炮不发警哨罚款200元。
246、放明炮、放糊炮或非放炮员连线放炮罚款200元。
247、装空心炮或用煤粉屯炮罚款200元。爆破时炸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48、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或不合格而放炮罚款200元。
249、谎报瓦斯检查情况或空班漏检罚款200元。
250、每茬炮放完后,放炮员不及时把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掉并扭结成短路罚款200元。
251、放炮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100元。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252、小斜坡跑车或断绳罚款2000元。
253、态度蛮横或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罚款500元。
254、工作人员脱岗或在岗搞娱乐活动罚款100元。
25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罚款100元。
256、参加矿自查的人员8:30分在副井口集合由安监科点名,缺一人罚款50元,迟到一人罚款20元。
257、各部门在安全自查过程中不得进行与安全检查无关的其他考核、验收工作。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
258、所有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及检查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否则,罚本区域检查人员50元/人。
259、分系统检查时,凡查出的问题没按规定罚款,对该系统负责人罚款50元。
260、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所检查区域内存在遗漏问题,被安监科或上级领导查出的每次罚相关检查责任人20元/项。
261、因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检查后一日内检查区域内因检查不到位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本区域相关专业检查人员各罚款300元。
262、中层以上干部抓“三违”没有完成任务者,罚款200元/人次。
263、中层以上干部抓“三违”后,必须到调度室进行登记,对弄虚作假的中层以上干部罚款100元/人次。
264、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班数,少一班罚款20元。
第六章 对安全事故的奖罚条例
265、处罚
①发生一期轻伤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人次,对包队矿领导罚款2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罚款300元/人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人次。
②发生一期重伤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2000元/人次,对包队矿领导罚款3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罚款500元/人次,副科长各罚款300元/人次。
③发生死亡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5000元/人次,对发生死亡事故对包队矿领导罚款1000元/人次,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各罚款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副科长各罚款500元。
266、奖励
①井下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队长、副队长各奖励1000元/月,对包队矿领导月奖励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科长各奖励1000元/月,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副科长各奖励800元/月。
②地面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队长、奖励300元/月,对主管部门科长奖励300元/月,副科长奖励200元/月。所包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包队矿领导月奖励500元
③系统或区队每发生2人次轻伤,对相关人员按重伤处罚;每发生2人次重伤,按死亡处罚。
④凡隐瞒事故不报,经查属实加倍处罚(不累计计算)。
⑤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按轻伤处罚,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处罚,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按死亡处罚。
267、对发生的人身事故,责任单位不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隐瞒搬运伤员。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8、在事故分析前,安监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否则罚款200元。
269、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否则,对责任单位和安监科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270、隐瞒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知情不报的主管业务部门给予200元罚款,其负责人罚款100元,隐瞒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队长、副队长各降级使用或免职。
271、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27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27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 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74、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75、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按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30%进行罚款。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按20%进行罚款。
276、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采掘一线职工不低于600元,辅助单位职工不低于500元,平地单位职工不低于400元的情况下, 事故罚款一次扣清。若罚款当月不能一次扣清,不足部分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277、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或指定跟班人员各罚款500元,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对事故重要责任人罚款300元。
278、斜坡跑车造成伤亡事故, 按跑车和人身事故并罚。
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279、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
280、对跟班队长、班长和本队指定的跟班人员以及事故重要责任者,各罚款2000元。
281、对责任人所在区队队长、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如果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以上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队的对区队长、当班跟班队长各罚款5000元并撤消行政职务。
282、对主要责任人所在区队主管部门负责人、科长、分管副科长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500元,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各罚款500元。(如果本系统一年内出现第二次人身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对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1500元;对第二次承担责任的分管副科长罚款1000元;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罚款1000元。采、掘算两个系统,机电、运输各算一个系统)。
283、对矿领导、安全矿长、安监科长各罚款500元,如发生第二次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各罚款1000元。
284、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当班班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没有当班班长,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班长、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副队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285、执行本处罚细则不准超过规定的罚款数,罚款及处理意见必须在会上通报(节假日顺延)。
286、违章后不自觉出示入井证的按无入井证处罚,下井前发现入井证丢失的,可由本队出具证明,队长盖章、当日有效。使用假入井证或报假名的加倍处罚。
28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倍处罚。
(1) 上级来矿检查期间。
(2) 综采工作面拆除或安装期间。
(3) 因特殊情况矿领导提前通知加倍处罚。
288、本处罚细则与其它处罚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处罚细则执行。
289、本处罚细则的处罚解释权归安监科所有。
第2篇 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10〕249号)、《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京铁建[2022]134号文)及路局开展“三整顿一提高”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长四部承担范围内的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合无证操作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
7.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既有线限界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 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质量红线范围
第十条审批手续管理
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第十一条过程控制
1.擅自改变设计、不按技术交底施工。
2. 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各类试验。
3.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虚铺厚度超标。
4.上道工序未经验收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桥涵混凝土、防水层质量问题。
6.桥涵涵背回填质量未达标。
7.清除既有道床不到标高和锁定轨温未达标。
第四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二条项目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安全质量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架子队下发《安全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根据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月度评比考核。如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根据项目部《安全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架子队根据整改及处理结果,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与下发整改通知书5日内报项目部安质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质量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项目部接到《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后,须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架子队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后5日内报建设管理机构。因此对项目部造成的罚款将由相关架子队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部检查人员发现安全质量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架子队不按检查人员要求技术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项目部将依据你《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进行加倍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构成事故的,依据项目部《安全质量事故处罚办法》对架子队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细则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3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
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
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2、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3、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
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 (按个计) ;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2、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3、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处罚1000~2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3、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4、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5、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6、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7、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8、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0、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1、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4、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5、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16、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按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产权备案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 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6、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7、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8、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 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3、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4、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
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第十八条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三、 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四、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五、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六、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4、班组内有人赌博、斗殴。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4、宿舍内违章用火、用电热设备等;
5、班组人员受到处罚时。
第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质量管理方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质量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10万元;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得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5万元:
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得当,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3、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4、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5、由于项目部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
6、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程连续二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或当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9、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或发生重大结构变更、手续不全继续施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配备不齐全或岗位证书不到位的;
3、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4、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及时审批就擅自施工的;
5、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给公司发函的;
6、对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
7、对专业分包单位审查不严、资质不符的;
8、海砂未经淡化用于工程的;
9、砼、砂浆试块不合格、同组试块超离差,试块超龄期或经数理或非数理统计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00-1000元:
1、进场的a类材料(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2、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未按施工程序进行;
3、中间结构验收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先行粉刷的。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土方工程:
1、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的,一经使用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换土、返工;
2、基槽与房心回填不按要求进行分层夯实者,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其返工;
3、灰土必须过筛、配比准确,拌合均匀,湿度适宜,分层夯实,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二)砌筑工程:
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
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
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清水砖墙用缩口灰砌筑,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
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
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
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
9、木砖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
11、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配置砂浆计量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一车(次)罚款50元;
13、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
14、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钢筋工程:
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
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0 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
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
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
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元;
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
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
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
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
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 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模板工程:
1、支设组合柱模板必须对柱脚清理干净,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支模堵洞严禁用砖头、加气块、泡沫块、尼龙块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支模找平找正必须拉通线,发现做“眼活”的一次罚款50元;
4、模版支设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支模方法必须按规程支设,保证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出现崩模、踏模等情况,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6、支模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或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未进行加固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7、支模架纵横扫地杆、剪力撑、纵横水平拉接杆未按施工方案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支模架立杆间距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9、支模架立杆搭接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或搭接长度、搭接方式及扣件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
10、支模架立杆基础不牢且未采取措施,或立杆悬空的,罚款1000元;
11、支模架拆未按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五)混凝土工程:
1、配置混凝土必须有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无配合比通知单的,停工并罚款500~1000元;
2、砂石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每车次罚款50元;
3、混凝土涨模大于20mm者,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漏振,出现蜂窝、孔洞、露主筋者,每处罚款50元;
5、混凝土施工缝施工时未铺垫砂浆,产生夹渣现象,每处罚款50元;
6、混凝土断面小于设计尺寸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7、混凝土表面棱角损坏严重者,每处罚款50元;
8、混凝土表面整平不用刮尺、不用木抹子抹平者每处罚款50元;
9、组合柱混凝土产生漏振、断节者返工,每根柱罚款200元;
10、成排独立柱横竖不顺线,位移垂直≧10mm者,每根柱罚款200元; 11、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每次罚款200元。
(六)预制构件工程 1、外购预制构件,如空心板、梁等,必须有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到场不及时者,不准安装,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2、现场预制构件必须有配合比,无配合比者罚款100元。
(七)装饰工程:
1、门窗洞口必须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做护角,不做或做的不合格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外墙大檐,窗口、外门口上沿,雨篷檐等凡出墙大于6cm的出檐,都必须做滴水线,不按要求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所有装修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阴阳角不顺直,不方正,每处罚款20元;
5、墙面面砖破损,每块罚款10元;
6、抹灰污染门窗、箱盒、管道等不清理,或落灰不清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7、门框与墙体缝隙不按规定塞实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得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房间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楼层净高与设计高度相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普通地面出现空鼓、起砂、裂缝、周边不对称,斜边、缝隙不顺直,超过标准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2、地面空鼓面积大于400cm2 ,且每自然间多于2处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标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4、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门窗框安装固定间距大于施工规范规定者,每处罚款50元;
16、铝合金门窗外侧不打长扁形出水孔,框内侧连续缝隙处不大胶,每处罚款50元;
17、门窗安装好后,经检查部方正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安装; 18、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如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10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型剔凿者一次罚款5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装、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8、所有导线、灯具、盘柜、开关、插座、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残次品一次性罚款500元。
(十一)技术保证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者或资料整理较乱、不符要求的,罚款500元;
2、原材料质保单、合格证不齐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500元; 3、原材料复试报告以及其他试验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者,砼、砂浆试块漏做等,罚款500~1000元;
4、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无标准试块养护室,或者有养护室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5、计量器具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6、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签章手续不及时不齐全与工程进度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
7、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料控制不严、造成残缺的,罚款500元;
8、技术资料不及时上交或上交不齐全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管理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平时巡查及每月安全、质量检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调岗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经核实确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对工程管理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4篇 煤矿开拓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矿开拓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保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相关科室及区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意识,真正实现对标管理,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开拓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细则
1、锚杆支护巷道管理
1.1、保证项目
1.1.1、锚杆杆体及配件、网、梁等支护材料材质、品种、规格、结构、强度必须合格,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罚款100元/件;发现故意截锚杆的,罚款500元/根,超过3根责任人停工学习;
1.1.2、锚固剂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合格,否则罚款50元/根;不安规程规定使用锚固剂的罚款100元/根;
1.1.3、顶板离层安全监测必须符合要求:顶板离层仪安设位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60m,两个顶板离层仪间隔不超过50m,巷道开口5m范围内以及规程规定的特殊地点必须安装离层仪,不按照规程规定安装离层仪的,罚款200元/处;不按照规程规定读取离层仪读数的或不按照规定上报离层仪读数的,罚款200元/处。
1.2、基本项目
1.2.1、主要巷道巷宽超过-50~+200或一般巷道超过-100~+200时,每超100mm罚款100元/处(一排锚杆间距为一处);
1.2.2、主要巷道巷高超过-50~+200或一般巷道超过-100~+200时,每超100mm罚款100元/处(一排钢带间距为一处);
1.2.3、锚杆的安装质量及锚固力:安装牢固托板密贴紧固,顶板高强锚杆锚固力不小于80kn,帮部普通锚杆锚固力不小于40kn,否则,罚款30元/根;
1.2.4、梁的安装:搭接良好不弯曲紧贴巷壁,否则,罚款100元/根;
1.2.5、铺网质量:金属网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用双股12#铁丝绑扎,绑扎间距不大于300mm,金属网必须铺设到巷道两边,竖直向下露头不小于100mm;双抗网与双抗网之间、双抗网与顶板金属网之间必须用尼龙绳均匀缠绕连接好,双抗网联网孔间距为100~150mm,尼龙绳与尼龙绳接头处不允许联结,尼龙绳两绳头必须打死结,且不得漏连。否则,罚款100元/处。
1.3、允许偏差项目
1.3.1、锚杆间排距不合格,每超100mm罚款100元/处;
1.3.2、锚杆角度必须大于75°,方为合格,否则,罚款顶锚60元/根,帮锚30元/根;对严重穿皮锚杆(角度在60°以下)按前述规定加倍罚款,顶锚200元/根,帮锚100元/根;
1.3.3、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mm或小于20mm的,罚款30元/根。
2、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巷道管理
2.1、保证项目
2.1.1、水泥、骨料、水、外加剂必须合格,否则罚款100元/件;
2.1.2、混凝土配比强度、外加剂掺量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200元/次,且相应段巷道按无效进尺处理;
2.1.3、钢筋网的材质、规格、品种和焊接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款100元/片;联网间距大于300mm、搭接长度大于150mm或小于100mm的,罚款100元/处。
2.2、基本项目
2.2.1、主要巷道巷宽超过0~+200或其它巷道超过-50~+200时,每超100mm罚款100元/处(一排锚杆间距为一处);
2.2.2、主要巷道腰线下巷高超过0~+200或其它巷道超过-50~+200时,每超100mm罚款500元/处(一排锚杆间距为一处);
2.2.3、喷层厚度小于设计值的,罚款200元/10mm;喷层厚度大于设计值的,罚款100元/10mm。
2.3、允许偏差项目
2.3.1、两帮表面平整度大于50mm的,罚款100元/10mm;
2.3.2、基础深度小于设计值的,罚款200元/10mm;
2.3.3、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mm的,罚款30元/根;
2.3.4、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100mm,罚款100元/处;
2.3.5、锚杆角度必须大于75°,方为合格,否则,罚款顶锚100元/根;对严重穿皮锚杆(角度在60°以下)按前述规定加倍罚款,罚款200元/根;
2.3.6、水沟位置较设计超过-100~+100mm、宽度超过-30~+150mm或深度超过-30~+150mm的,罚款500元/m;顶板有淋水或底板有涌水时,必须施工横向水沟,规格为150×150mm,并用砼全断面硬化,否则,罚款200元/处;
2.3.7、台阶不按中、腰线施工,罚款200元/m。
2.4、喷浆前必须用风筒布、双抗网等铺底接回弹料,所有锚喷巷道回弹料回收率不得低于80%;拱顶回弹率不得超过25%,墙部不得超过15%。
2.5、喷射砼前,必须使巷道断面符合设计要求,超欠超过规定的必须处理,两帮基底必须清除干净,挖出基础,而后要用水冲洗岩面,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2.6、喷射砼时,喷头按螺旋形运行一圈压半圈的轨迹缓慢移动,一次喷射区段为1.5m~2.0m,并按先墙后拱的顺序,墙部自上而下进行,拱部按拱底→拱肩→拱顶顺序进行,且都要先凹后凸,相邻段喷射砼接茬处要做成斜交接头,其宽度为厚度的2倍,发现一次不按要求操作的罚款200元。
2.7、喷射砼作业时要严格控制水灰比,水灰比符合规程要求,砼的表面要平整,潮润光泽,粘性密实性好,无干斑或滑移流淌现象;不准露网、露筋和锚杆外露;锚喷巷道有基础,不准穿裙赤脚;否则,每发现一处罚200元。
2.8、喷射砼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否则,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9、锚喷巷道必须有日常抽查记录(由管理人员对锚杆安装角度、预紧力、破断力、边网情况、喷厚等进行检查),无抽查记录或无效记录(管理人员未签字)的,月末不得评为合格品。管理人员应对抽查记录负责,凡因此发生巷道片帮冒顶的,要追究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锚喷巷道的抽查次数每月不得少于2次。
3、锚索及架棚支护巷道管理
3.1、保证项目
3.1.1、锚索及其配件材质、规格、结构、强度必须合格,使用不合格的锚索及其配件,罚款100元/根;发现故意截锚索的,罚款500元/根,责任人停工学习;
3.1.2、锚固剂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合格,否则罚款50元/根;不安规程规定使用锚固剂的罚款100元/根。
3.2、基本项目
3.2.1、锚索的钻孔方向较设计值偏差角大于3°,罚款100元/根;
3.2.2、锚索安装深度小于设计值的,罚款200元/根;
3.2.3、锚索预紧力小于设计值的,罚款100元/根;
3.3、锚索外露长度超过50~100mm的,罚款100元/根。
3.4、架棚巷道:
3.4.1、木棚支护的巷道,坑木直径不小于设计要求,否则发现一根罚100元,使用不合格的工字钢棚或u型钢棚每棚罚500元;
3.4.2、架设支架,背木、荆笆或背网必须按设计要求背够、背齐、背牢且均匀一致,背木间距200mm,每少一根或不合格一根罚款50元,荆笆或网每少一片或不合格一片罚款50元;
3.4.3、巷道支架架好后,不得有空帮、空顶,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3.4.4、棚腿必须架在实底上,不能架在实底上时,必须加垫料石。柱窝深度不小于150mm,严禁用综掘机挖柱窝,否则每发现一个柱窝不合要求罚款50元,煤巷架棚时,棚腿必须使用锚杆固定,罚款50元/根;
3.4.5、拉杆、撑木不少于作业规程规定,并打牢且成直线,每少一根或不合格一根罚款50元;
3.4.6、棚距不得超过设计值的±50mm,否则罚款200元/架;
3.4.7、支架扭斜、错口严重,罚款200元/架;
3.4.8、u型钢棚卡子必须上紧上齐,螺栓扭矩和卡子间距不得小于设计值,否则罚款50元/处;
3.4.9、喷浆架棚巷道严禁使用背木进行充填,否则每根罚施工单位50元,累计计算;
3.4.10、上下山斜巷支架迎山合理,符合规定,平巷支架应垂直底板,前倾后仰不超过10mm,否则,罚款200元/架。
三、掘进文明生产管理细则
1、作业规程编制管理
1.1、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否则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处;
1.2、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及时补充措施,否则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
1.3、内容齐全,外观整洁,图文清晰,保存完好,否则处罚技术负责人100元/处;
1.4、审批、贯彻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名记录齐全,否则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处。
2、作业地点综合防尘防火管理
2.1、采用湿式钻眼,干式打眼有捕尘措施,否则罚款5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2.2、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否则罚款200元/次;
2.3、放炮使用水炮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否则罚款200元/次;
2.4、转载点喷雾应垂直于煤流,罚款100元/处;第一道喷雾距离工作面30~50m,第二道喷雾距离工作面80~100m,且保证喷嘴与顶板成30°夹角,否则罚款200元/处;一个喷嘴不雾化罚款50元;喷雾手把距离喷雾不准超过15m,且保证灵活可靠,否则罚款100元/处;
2.5、供水管路每隔50m必须至少设一个支管和阀门,且灵活完好、不漏水,否则罚款50元/处;
2.6、工作面50m范围内必须配备不少于8kg干粉灭火器2个和φ52mm消防用胶管,长度不少于50m,末端距工作面不大于30m并备有与水管连接器件和水枪(用钢管制作),否则罚款50元/件;
2.7、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带个体防护用品,否则罚款200元/次。
3、道轨及运输设备铺设
3.1、轨距:允许偏差直线段(+5 、-2)mm;曲线段加宽后(+5、-2)mm;曲线加宽值符合要求,否则罚款100元/处;轨缝间隙最大不超5mm/3mm(一般轨道/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及主要绞车道轨道),轨底与轨枕间隙大于2mm,尖轨尖端与基本轨间隙不大于2mm,滑床板与尖轨底面间隙不超过2mm,轨撑与基本轨间隙不大于1mm,内错差不大于5mm,否则,罚款100元/处;
3.2、轨枕间距:按设计要求布置,偏差为±50mm;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否则,罚款100元/处;使用不合格轨枕,罚款50元/根;道渣铺设不合要求,每不合格1m罚款50元(不足1.0m按1.0m计算);
3.3、无杂拌道、浮离(道钉与轨道间隙大于2mm为浮离)、空吊板现象(轨底与轨枕间隙大于2mm者为吊板),否则,罚款100元/处;道夹板不规范、螺栓不齐全,罚款50元/个;
3.4、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铺设平稳直,运行安全可靠,否则,罚款200元/处。
4、局部通风
4.1、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处;
4.2、风筒吊挂整齐,缝环必挂,距底板不小于1.6m,转弯用专用弯头,不漏风,否则,罚款100元/处;
4.3、迎头风筒不落地,风筒口距迎头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煤巷不大于10m,岩巷不大于15m,瓦斯涌出异常时依据措施规定),否则,罚款200元/次;
4.4、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且按照规定进行试验,否则,罚款100元/处;甲烷传感器吊挂规范(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垂直悬挂在迎头5m范围内,风筒的异侧,下沿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避开淋水,显示读数的一面应朝向作业人员;后巷的甲烷传感器垂直悬挂在回风巷中,与新鲜风流交岔口往里10m~15m范围内),否则罚款5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风筒传感器吊挂不规范(以调度室下发标准为准),罚款5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5、巷道卫生
5.1、巷道内无杂物、无淤煤、无积水(长度不准超过1m,深度不准超过0.1m),否则,罚款100元/处。
5.2、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平面,否则,罚款100元/处;水沟按照设计开挖,并经常清淤,保持水沟通畅,否则,罚款200元/处。
5.3、材料、工具管理
5.3.1、各施工地点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专门料场,料场长度不得超过100m,否则罚款50元/处。物料放置在不影响通风、行人及运输安全的地方,否则罚款100元/处。原则上除料场和迎头备用材料外,其他地点不允许码放物料;
5.3.2、所有物料、工具实行挂牌管理,一处不挂牌罚款50元/处;标志牌规格要统一,高低要一致,书写规范,字体统一,否则罚款50元/处;
5.3.3、物料必须分类、集中码放,码放应做到横竖成线,高度不得超过1.5m,距离轨道不得小于0.4m,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摆放时必须保证统一物料、同种规格的码放在一起,发现混放的罚款50元/处;
5.3.4、各类物料(如皮带纵梁、钢管、工字钢、锚杆、钢带等)分类后要求等长的存放在一起,并做到两头齐,不能等长的(如轨道等)要保证一头齐,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处;
5.3.5、各类物料尽量上架摆放,小型材料、配件等要入箱存放,备用工具必须放在专用工具架上,每堆物料的间距控制在0.8~1.2m,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处;
5.3.6、对水泥、速凝剂、锚固剂等易受潮失效的材料,严禁放置在巷道有淋水、积水的地方,要采取相应的防潮保护措施。对因管理不善或将材料丢弃在水沟里、淋水下、淤泥中造成材料失效、报废或影响使用时,按其原价2倍进行罚款;
5.3.7、炮掘工作面,必须在料场的适当位置用砖构筑统一的炮泥池,外层用砼硬化,规格统一为:长×宽×高=2m×1m×0.8m;否则罚款100元/处;
5.3.8、衣服和工具包必须分班上架管理,且距离工作面不得超过200m,后巷设备前后10m范围内设置岗位工专用衣服架,否则罚款50元/件;
5.3.9、特殊材料的码放必须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如u型钢棚的码放,必须靠帮码放在料场的一端,拱部朝上,与巷帮夹角不小于30°,且在巷帮打注2个专用锚杆,配合双股10#铁丝固定不少于2处,否则罚款200元/处;固定锚杆不用时,及时锯掉,否则罚款100元/根。
5.4、管线吊挂整齐,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4.1、风水管、排水管吊挂平直,吊挂间距、高度等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处;
5.4.2、永久风水管、排水管滞后工作面煤巷不准超过50m,岩巷不准超过100m,否则罚款200元/处;下山掘进有涌水时,排水管应紧跟迎头,否则罚款200元/处;不按照规定刷漆罚款200元/处;不按照规定喷号罚款20元/节,喷号不标准罚款10元/处;
5.4.3、电缆必须使用矿统一标准的电缆钩吊挂,电缆钩上、下孔均要固定,吊挂高度符合规程规定标准,确保电缆悬挂整齐美观,否则罚款100元/处;
5.4.4、电缆间距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5.4.5、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采用黄泥等阻燃型材料对穿墙管口进行严密封堵,套管两侧露头以与墙壁外侧平齐为准,墙壁两侧均要有电缆走向标志牌,否则罚款100元/处;
5.4.6、电缆跨越巷道时,应采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ω卡式电缆支架进行固定,电缆支架间距为1m,排列整齐、合理过渡,严禁相互交叉,确需交叉区段应采用托架分层固定,并遵循由里向外电压等级逐渐降低规则排列,并保证相互间距满足施工要求,否则罚款100元/处;
5.4.7、巷道内电缆连接用的接线盒必须妥善固定,接线盒的吊挂不得影响周围电缆的吊挂标准,高压电缆连接器采用四根m16×2500mm的锚杆配合相应规格ω卡固定在巷道壁上,并做到两侧平直,高低与电缆走向一致,否则罚款200元/处;
5.4.8、敷设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处;
5.4.9、各电缆使用单位应在电缆上每隔200m及拐弯或分支地点、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等均应设置注有电缆编号、型号、长度、用途、截面等内容的标志牌,否则罚款100元/处;
5.4.10、移动电缆必须采用活动电缆钩吊挂,严禁采用铁丝或联网绳等吊挂或绑扎电缆,否则罚款100元/处。
6、施工图板、管理牌板管理
6.1、作业场所有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否则罚款200元。
6.2、图板图文清晰、正确,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保护完好,否则罚款200元。
6.3、施工图板悬挂位置合理,便于作业人员观看,且距离工作面不准超过200m,否则罚款100元。
6.4、现场作业人员熟知“三图一表”, 否则罚款200元。
7、掘进安全设施管理
7.1、上、下山掘进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安全间距和躲避硐设置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罚款200元/处。
7.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测点布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有记录牌板显示,否则罚款200元/处。
8、机电设备管理
8.1、巷道内无失爆电器设备,否则罚款20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8.2、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达到完好标准,各种保护齐全,否则罚款5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8.3、设备安装位置合理,卫生清洁,挂牌管理,开关上架且放正,否则罚款200元/处。
8.4、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款20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9、顶板管理
9.1、每循环进尺800mm,工作面的最大控顶距离为1100mm;每循环进尺1600mm,工作面的最大控顶距离为1900mm;每循环进尺2400mm,工作面的最大控顶距离为2700mm;工作面最大空顶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罚款5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长度以托盘至煤壁的距离、宽度以超过一排锚杆间距为准)
9.2、临时支护管理
9.2.1、锚网喷巷道
9.2.1.1、严禁采用单独喷射砼做为临时支护,可以采用前探梁背顶、伞型临时支护、打临时锚杆、打点柱等临时支护方法;
9.2.1.2、永久支护滞后迎头距离严禁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9.2.2、锚杆支护巷道
9.2.2.1、井下所有开拓、掘进巷道破岩(煤)长度达到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循环进尺或完成一次爆破敲帮问顶后,必须立即采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前探梁时可使用其他临时支护并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及时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罚款2000元,现场主要负责人停工学习;
9.2.2.2、矩形断面巷道顶板使用4根顶锚时使用两根前探梁支护,掘进顶板使用5根顶锚时使用3根前探梁支护,掘进顶板使用6根顶锚时使用4根前探梁支护,掘进顶板使用7根顶锚时使用5根前探梁支护。拱形断面巷道前探梁使用数量按3根、5根、7根布置,各类巷道具体使用数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前探梁弯曲变形,罚款100元/根,前探梁严重变形影响使用或前探梁数量不符合要求者,罚款2000元,现场主要负责人停工学习;
9.2.2.3、掘进循环进尺小于1m时前探梁可只用一道背木,掘进循环进尺大于1m、小于2m时使用两道背木,掘进循环进尺大于2m时,前探梁背木不得小于三道,否则罚款2000元,现场主要负责人停工学习;
9.2.2.4、前探梁前排背木至迎头最大间距不得大于600mm,两道背木之间相距不得大于800mm,两边背木端头距巷帮距离不得大于400mm。距离超过规定距离小于200mm罚款200元/处,距离超过规定距离200mm以上罚款2000元,现场主要负责人停工学习;
9.2.2.5、前探梁背木原则上按2000×200×50 mm、1600×150×50 mm、1200×150×50 mm、800×100×50 mm四种规格制作,具体规格(或其他特殊专用规格),须根据所施工巷道的宽度及其他特殊用途在掘进作业规程中确定,背木不合格罚款100元/根;严重影响安全使用者,罚款2000元,现场主要负责人停工学习;
9.2.2.6、前探梁吊环螺丝必须拧紧,露出螺帽的螺纹不得小于一丝,背木必须背实楔紧、牢固有力;一根吊环不露丝,罚款100元;超过3根及以上不露丝,现场主要负责人停工学习;
9.2.2.7、前探梁所用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前探梁的安装间距、用后摆放位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前探梁的备用数量应不少于2根。使用其他形式的临时支护,应经矿副总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技术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先使用后补办批准手续,但需经副总以上的技术领导同意)。前探梁的备用数量不够,罚款100元/根。
9.3、架棚支护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否则罚款200元/处;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m范围内必须采取防倒架加固措施,否则罚款200元/处。
9.4、掘进巷道内无空帮、空顶现象,失修巷道能及时处理,否则罚款500元/处。
10、爆破管理
10.1、放炮员持证上岗,放炮作业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20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10.2、引药制作、火工品存放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款20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10.3、放炮撤人最短警戒距离规定:岩巷及半煤岩巷:直巷120m;拐弯巷道100m。煤巷:直巷100m;拐弯巷道80m。巷道拐弯后最短距离不小于10m;开口5m范围内按照直巷警戒;穿越施工时,按照措施规定进行警戒;警戒设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放炮员500元,并停工学习。
10.4、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罚款10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11、其它管理
11.1、岩巷必须实行光面爆破,可见眼痕的炮眼个数与不包括底板的周边眼总数之比不少于60%,每降低5%罚款100元。光面上出现直径大于500mm、深度大于250mm、帮大于200mm为一处超挖,罚款100元/处。
11.2、炮掘工作面实行正规循环作业,迎头积矸不得超过一茬炮的积酐量。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11.3、掘进队施工及管辖区域内的巷道安全间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定;车场布置合理;使用标准道岔;变坡点轨道竖曲线连接;信号室、躲避硐齐全,布置合理;小绞车过卷距离、基础固定、使用管理等符合规定;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罚款100元。
11.4、开口及施工管理
11.5、各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技术科下达的开工、复工、停工通知单及工程联系通知单进行施工,否则对队长、技术负责人每人罚款1000元,所做巷道按无效进尺处理,人工费、材料费及其它辅助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11.6、各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和规程、措施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支护形式或其它参数(需要改变时,以生产技术科的书面通知为准)。否则对队长、技术负责人每人罚款1000元,对队罚款10000元,造成不安全隐患或永久缺陷者,加倍处罚,所施工工程按不合格工程处理。
11.7、队长、技术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施工情况,若遇地质构造等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开拓掘进组及地质组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否则对队长、技术负责人每人罚款200元,承担不良后果。
11.8、测量放线、开口、转向必须及时标定,开口放线不及时,影响施工的罚责任人200元;过断层给定腰线,没有划定腰线的罚测量人员100元;直巷中腰线点距离迎头不超过40m,经纬仪控制点距迎头不超过150m,控制点处必须标明点号,否则,延线不及时,每次对测量人员罚款100元,标注不明,每次罚款50元。
11.9、测量人员现场放线,施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若施工队正在装药、放炮或出煤、停风时,测量人员最多可等40分钟后再放线),对于无故阻挠测量放线者,每次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各罚200元。
11.10、测量放线时,施工队技术负责人或当班验收员、组长、跟班队长接到测量人员通知后,必须及时到现场参与放线,测量人员要将中、腰线点向施工队现场交接清楚。否则,对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当班验收员、组长、跟班队长或测量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11.11、施工区队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度,在延线前应至少检查三个原有中腰线点,凡发现施工队不按中、腰线施工,造成巷道中、腰线误差超限者,对技术负责人、跟班队长、组长、验收员每人罚款1000元。
11.12、发现测量人员设定的中腰线点不照,对测量主管、设点人员各罚200元;区队发现中、腰线点不照,不及时汇报而继续使用,造成巷道施工偏离者,对技术负责人、跟班队长、组长、验收员各罚款200元。
11.13、施工队要保护好所有测点,喷浆巷道先采取措施再喷浆,发现人为破坏或私自移动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点,找不到责任人者对队罚款5000元/点,破坏基准控制点者,罚款1000元/点。
11.14、验收前各队必须把中腰线挂好,喷浆巷道,要在巷道两帮用白灰标出腰线,顶部划出中心线,中腰线滞后耙矸机不得超过10米,煤巷要划出中心线,中线线要紧跟工作面,否则罚技术负责人200元,验收组长200元,验收人员有权不予验收。同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每发现一个作假点,罚款500元。
11.15、巷道严格按中线和腰线施工,否则罚款200元/m,不足0.5m不计算,0.5~1.0m按1m计算,月底验收以前,必须处理完毕,长度超过5米以上的,月底验收按不合格品处理。
11.16、凡因供应部门供应材料不合格,施工单位不汇报而使用的,造成后果经分析由使用单位和供应或验收负责部门承担,若施工单位被迫使用不合格材料者,经分析对供应或验收监督部门罚款500元/次。
11.17、岩巷掘进不按规定画轮廓线定眼,罚跟班队长、验收员各200元,岩巷打前进眼不使用导向棍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喷浆不按规定拉线(初喷除外)者,对跟班队长、验收员各罚款200元/次。
11.18、设计锚杆(网、梁、钢带、加锚索)巷道,不按规定及措施要求打锚杆(挂网、上梁、上钢带、加锚索)者,对队长、跟班队长每人罚款500元/m,对队罚款5000元/m,不足1.0m按1.0m计算,逾期不处理者加倍罚款。
11.19、岩巷掘进永久支护后,再爆破扩帮、挑顶、落底、崩水沟者(矿压显现剧烈造成的除外),每次对施工队罚款300元,对爆破工罚款200元。
11.20、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煤巷破顶、底的,所施工的半煤岩 巷、岩巷一律不予折算进尺。
11.21、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用顶板锚杆起吊、拖拽重物,掘进中也不得利用顶板锚杆挂钩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根(找不到责任者罚队400元/根),并责成补打锚杆(损坏一根补打一根)。凡需要起吊、拖拽重物的单位,打注专用锚杆。
11.22、煤巷泵窝及沉淀池施工管理
11.22.1、泵窝规格为:宽×深×高=3.2m×5m×3m(底板下挖1.2m),开口处巷高小于3m时保证泵窝高度不低于2.8m,泵窝顶板在纵横方向保持水平,不按规定施工,不予验收;
11.22.2、泵窝外侧沿来水方向施工一个沉淀池,规格:长×宽×深=3m×0.8m×0.5m。沉淀池尽量靠帮开挖,必要时可将煤墙开挖,施工在煤柱侧,保证水平,若巷道坡度较大,确保沉淀池出水口处深度满足0.5m,不按规定施工,不予验收;
11.22.3、沉淀池及泵窝入水口水沟用水泥进行硬化,并在入水口处加设篦子。不按规定施工,不予验收;
11.22.4、泵窝上沿埋设工字钢骨架,其上用木板搭一平台,要求平台高于泵窝口巷道底板0.5m,泵窝口用编织袋(装渣)垒高0.3m防止进入杂物,不按规定施工,不予验收;
11.22.5、正常情况下涌水直接流入泵窝,若泵窝入水携带浮煤、水泥浆较多,用编织袋将入水口底部抬高,泵窝口附近巷道作为临时清淤点,不按规定施工,不予验收;
11.22.6、巷道行人侧宽度满足0.7m时,沉淀池必须加装护栏,护栏采用4吋钢管焊制,护栏腿楔入底板不小于100mm,护栏间用8#铁丝绑扎固定牢固;巷道行人侧宽度小于0.7m时,沉淀池必须加装盖板。具体施工标准为:沉淀池上口横向均匀预埋三根φ22mm废旧高强锚杆,其上用50mm厚,顺长度方向为整块的木板覆盖,单块木板不能盖严时,可使用多块,但彼此必须连接牢固,盖板出露长度与沉淀池内壁间距大于50mm,周边进行固定。
11.23、锚杆拉拔试验记录、锚索档案表、顶板离层观测记录等原始资料必须于月底最后一天17:00前交至生产科掘进组,否则罚技术负责人300元/次,每推迟一天加罚100元,且不予统计验收;资料填写数据不合格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资料不齐全,每缺一项罚款100元;弄虚作假的,罚款500元,且不予验收;采用喷砼或砌碹巷道的区队,必须严格按配比施工,每月必须按规定提供够砼试块组数,否则不予验收,试块不合格,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罚队2000元,罚技术负责人200元,并责令区队返工。
11.24、供应科每月应向生产技术科提供建工材料、锚杆、网 片、树脂锚固剂、金属支架等经有资质单位认证的产品合格证,否则,对供应科有关人员处罚100元/次。
11.25、区队必须有自检制度和记录,检查时发现无自检制度或有制度不执行的罚款300元/次。
11.26、当月验收不合格的巷道,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出具书面整改单,限期整改,整改后施工单位提出复验申请,生产技术科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结算,最高按单价的80%执行,罚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2000元,单项罚款仍然执行。
11.27、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巷道,由于后续施工造成已验收巷道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否则,同样对责任单位进行单项罚款。
11.28、工程竣工或单段巷道全面竣工移交前,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经过生产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全面验收。对工程移交时出现的问题处理如下:
11.28.1、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但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罚款5000元/次。
11.28.2、对已经验收为不合格的巷道,在不影响下一步工作安全时,最多只结算80%工程量,另罚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2000元;影响安全使用的,必须处理合格,否则不予结算,处理合格后,按不合格巷道进行处罚。(设计用量范围内的材料费可以考核)。
11.28.3、以前已验收合格,受地质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安全隐患时,有关单位应积极处理并达到要求,合格的给予另外结算工程量,如果移交时仍不合格者,不合格项目按单项罚款的2倍进行,并且不予结算。
11.28.4、对已施工、以前未作验收而在移交时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巷道,按第11.28.2条处理。
12、日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作为月底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附 则
1、煤矿以前所颁发的开拓掘进管理制度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2、所有奖罚由生产科汇总,报企管科及劳资科执行。
3、本《细则》之解释权归煤矿。
4、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