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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小区公共收益金管理细则 第2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第3篇公共管理部(保安)奖罚细则制度 第4篇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5篇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6篇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第7篇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第8篇某步行街公共管理细则
第1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制度职责大全 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场所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无尘
6、场所内禁止吸烟;有禁烟管理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
8、厕所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风。
第2篇 某步行街公共管理细则
步行街公共管理细则
(一)房屋公用部位维修管理规定
1、房屋公共部位包括大厅、走道、楼梯道、梯面、电梯间及房屋的毗领部分。
2、环卫部每天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清洁,保证无灰尘、杂物。
3、物业部责任区管理员定时对公用部位墙壁、地砖等进行巡查,地砖坏了及时填写维修单转工程部处理,墙壁较脏的,由物业部主任组织统计,报管理处经理,由管理处经理统一安排粉刷。
4、对公用给、排管道,平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重大损失。
5、对公用梁、柱、承重墙定期检查,按照管理处制定的维修计划执行。
6、公用部位的维修以栋别统计,建立专项台帐,由房屋的本体维修基金支付。
7、房屋周围道路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工程部计划执行。
(二)楼宇及修缮管理规定
为保持楼宇的完好美观,使业户享有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特订立本规定。
1、房屋自交付使用时起(以竣工验收日为准),根据有关规定,保修期内凡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包括人为损坏),由开发商负责,步行街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代为用户进行联系。
2、由于属自然灾害、自然损耗或用户使用不当所致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步行街物业管理委员会将尽力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
3、保修期之后的日常房屋维修,根据湖北省的有关规定。用户室内部分费用由用户负责,公用部分费用由步行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全体业主负责。
4、房屋公共部位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并承担有关费用。
5、用户对其购、租的楼宇拥有使用权,物业管理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楼宇的所有主要结构、公共场所及设施,行使管理权。
6、任何用户均不得私自改变物业的用途,物业外观应完好、整洁、不得妨碍市容和观瞻,不允许封闭空中花园和外阳台用户不得自行封闭,允许封闭的内阳台应统一有序。
7、用户如对室内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的一切规定。
8、街内任何地方均不得涂画或张贴广告,违者应负担清洗、粉刷费用。如属小孩所为,应由家长负责。
9、楼宇内公共地方,不得摆放家具、货物或其他物品。
10、严禁往楼下倾倒污水、抛弃垃圾、杂物、以免伤及他人或影响卫生,教育小孩在共公场所不得随地大小便。否则,按规定处罚。
11、切莫把垃圾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或损坏,用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12、严禁饲养犬类、家畜、家禽和在户门外烧香拜神,悬挂迷信物品。违者按规定处罚。
13、楼宇内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枪支、弹药、汽油及有害液体或气体等),以保护全体用户的安全。
14、为使本街内经常保持整洁卫生,严禁所有人员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以及瓜壳,违者按规定罚款。
15、用户须按期缴交各项管理费和水、电、气的使用费用。
(三)安全使用水、电、气管理规定
为保证用户的人身安全、生活舒适,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步行街区的实际情况,对水电气的使用做如下规定:
1、用户在进驻之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供应单位提出申请,办好有关手续后,方可供应水、电、气,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2、用户在搬迁、装修或使用过程中,若要对自用物业的有关管线作出必要的更改或移动时,请先向物业管理处或相关专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用户自己承担。
3、若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水、电、气表读数确实不准时,可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或有关专业单位提出修理、校验或更换的申请;另外,若用户认为原来的电表容量不够而需要增容时,必须向物业管理处工程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交增容费后方可给予更换。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绕越水表、电表、煤气表而使用水、电、气,否则除当场停止供应外,均按规定给予处罚。
5、不得私自接驳、乱拉电源,不得随意扳动配电箱,转动电表,一经发现,处以重罚,若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6、用户在使用水、电、气过程中,应时刻注意使用安全、操作规范,装修电工应持证上岗,按章操作,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热丝、电热炉等器件。物业内应保障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若遇有问题,请马上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并请教育好自的小孩,不要随便去玩弄有关设备或设施。
7、提倡节约、珍惜能源,用户在使用水、电、气的过程中还应注意日常生活的保养与爱护。
8、按时交纳用水、用电、用气的费用,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
(四)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步行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监利县有关消防规定,结合步行街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管委会应与客户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责任制,具体形式是与之签订'《区域防火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保障步行街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管委会(下称甲方)特同步行街内各业主或经营户(下称乙方)签订:'区域防火安全责任书',具体条款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和法规,协助并配合甲方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2、把安全防火纳入本公司的日常工作,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教育,增强员工防火意识。
3、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险隐患。
4、发生火灾,带领员工积极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5、如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地方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批示和法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乙方经济处罚。如发生火情、火灾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至重新签定为止。
二、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步行街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体人员均为义务消防员。业主和经营户为自然消防责任人。
三、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四、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的事故照明设施。
五、本物业内的餐饮企业必须安全使用燃气,燃气炉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孩子不要玩火。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
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七、客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八、步行街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备均不得随意改动和拆装。
九、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指挥中心或拔打'119'报警电话,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十、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液化燃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由此人为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肇事单位和个人要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要负法律责任。
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烧焊、用火、用电无证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十二、各用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方面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分别情况,处以直接责任人三百至五百元罚款,经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以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管理规定
为创造优雅环境,搞好绿化工作,保持街内的清洁,使用户享有优雅舒适的经营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本物业的环境卫生由常安商业步行街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具体实施管理,并密切配合环卫、环保、卫生防疫部门和社区协同工作。
2、常安商业步行街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用各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工作,使用户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风气。
3、业主及经营户是环境受益人,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爱护本物业内的花草、树木和清洁卫生。要求做到:
⑴业主及经营户要到指定的楼层垃圾桶清倒垃圾,严禁乱倒乱抛。
⑵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其他污秽之物,不得向室外或绿化地泼污水和丢抛果皮、垃圾等,严禁损坏园林小品及花坛。
⑶禁止把垃圾、碎布、胶袋、卫生巾等不溶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
⑷室内力争做到门窗干净,无蛛网、积尘、家具整洁。
⑸保持公共楼梯走道整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堆放车辆、杂物。
⑹不准在街内蒙古公共区域摆佛堂,烧香拜神等。
⑺不准街内饲养三鸟和牲畜。
⑻本物业区域内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张贴、乱涂画及乱竖指路牌、广告牌,违者负责清除并承担粉刷费用。如属儿童所为,由家长承担责任。
(9)不得攀折花木、剥树皮、摘花果,在树木上扎铁丝、打钉等。
(10)行人和车辆不得通过和跨越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11)不得在绿化带内追逐嬉闹。
(12)凡违反上述规定行为者,常安商业步行街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给予劝导、教育,或在公共场所公布其违规行为。
(六)公共区域管理工作规程
1、职责
1)管理处经理负责贯彻实施本规程。
2)客户部主任和物业管理员负责对本规程的过程控制和监督实施。
3)本物业用户和物业管理公司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程。
2、公共区域的管理
1)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外墙、天台(天台花园)-、走道、楼梯、连廊、大厅、电梯厅、道路、停车棚、停车场、宣传栏、池、井、沟、渠等。
2)公共场所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对外墙、天台(天台花园)、走道、楼梯、连廊、大厅、电梯厅、道路、停车棚、停车场、宣传栏、池、井、沟、渠、标示牌、广告牌等方面的管理。
3、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
由客户服务部安排客户管理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客户管理员必须每天对公共场所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于《公共区域现场巡视表》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汇报。
1)物业管理员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应及时进行跟踪和检查,直到问题处理合格为止。
2)客户管理员应依据公共场所的使用情况和巡视检查情况分析和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部门主任应根据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4、公共场地的使用管理
1)临时使用申请、审批与使用
2)客户因商务需要,而要求使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场地时,则用户可书面申请,附加活动方案,交给客户主任进行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客户方可按活动方案组织实施。
3)客户必须在客户服务部指定的位置区域内进行活动组织,不得私自扩大或占用批准范围以外的地方。
4)客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使用,因商务需要确需延长时间时必须到管委会办理延续使用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5、场地临时使用的装饰布置要求
1)场地临时使用时,要求用户必须装饰整齐、美观大方,符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
2)用户装饰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步行街物业管理管委会有权要求用户给予适当的赔偿。
3)用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使用的场地进行清理,经客户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还押金手续。
6、广告牌的管理
1)临时使用申请、审批与使用
① 本物业的用户需要安装广告招牌时,应及时到步行街物业管理管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广告牌的设置方案,办理广告牌的申请手续。
② 客户管理人员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及时交主任审核,经步行街物业管理管委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用户方可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③ 用户制作、安装广告牌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合格的材料,以保证广告牌的制作和安装质量。
④用户广告牌在使用期间,必须时时保证广告牌处于完整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损坏后应及时进行维护,不得拖延,否则,步行街物业管理管委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整改。
⑤用户使用广告牌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及时到步行街物
业管理管委办理延期手续,客户管理员应提前告之用户,若用户未作回应,则步行街物业管理管委将按照到期进行处理,客户服务部有权将广告牌租赁给其它用户。
⑥若因广告牌的制作质量或安装质量的问题,给步行街物业管理管委或他人造成损失时,由用户承担一切后果。
2)广告牌悬挂规定
所有客户均无权私自在本物业内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招牌。
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所租用的商铺内或门面上悬挂、张贴。
任何客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占用门前走道或封堵部分通道(不影响消防,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临时使用的按'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规定收取场地临时使用费。
⑤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进行处理。除令其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1000-2000元人民币罚款。
(七)绿化检查监督要求及标准
1、分包范围
管理处管理区域内的所有花木、草坪、乔木、灌木的养护、修剪、松土、除草、浇水、施肥、杀虫等。
2、管理要求标准
1)草坪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无虫害、无鼠害。
2)草木花类定时修剪整齐、美观。
3)必须做好乔木灌木的固根防风工作。
4)绿化带内无枯死株,不缺株少苗。
5)一切花木长势茂盛。
6)浇水:草坪每周浇水二次,如天气干旱时,根据需要增加浇水量。
7)修剪:每月全部修剪一次,冬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剪,基本保证草坪高度在5厘米。
8)施肥:以氮肥为主,结合磷、钾肥和某些微量元素,在修剪后施肥一次,施肥后浇水,保证草坪全年常绿。
9)草坪杂草:每天巡查拔草,每平方米不得多于5棵超过6厘米高的杂草,保证草坪内无砖、石、纸屑等杂物。
10)乔灌木,修剪及时、无枯枝、黄叶、病虫枝、每周浇水二次,每二个月施肥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增加施肥次数。
11)根据需要对绿蓠进行松土、施肥、做到无杂草、杂树、修剪平整、圆滑、造型优美,修剪下的枝叶立刻清除。
12)病虫害早防早治,每月杀虫一次,保证无虫害。
13)在绿化工具的操作过程中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割伤、磁伤等。
14)在浇灌花木时注意节约用水。
(八)环卫保洁检查要求及标准
1、分包范围
步行街物业管理管委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保洁工作。
2、管理要求标准
1)道路
①检查方法:每区抽查三处,目视检查,取平均值;
②质量标准:无明显泥沙、污垢,每100
第3篇 小区公共收益金管理细则
关于小业主公共收益金管理细则的提案
花城(业字)[2022]第05号
四季花城全体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z城管理规约》的规定,小区红线内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公共收益金的分配有规定无细则,为了规范公共收益金的依法使用,更好的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委员会反复斟酌和讨论特拟定此细则,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_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_城公共收益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1、z四季花城公共收益金(以下简称小区公共收益金)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2、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制
公共收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小区公共收益金范围界定
1、小区公共停车场场地租赁收入;
2、小区广告经营收入;
3、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4、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第四条:小区公共收益金管理
1、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之前,小区公共收益金暂由物业服务公司设立专户进行托管;
2、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
第五条: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
1、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园建绿化更新改造,由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5、小区公共收益金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6、业主拒付物业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小区公共收益金的分配。
第六条:小区公共收益金使用权限
1、使用小区公共收益金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业委会主任有审批权限;
2、使用小区公共收益金在2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需在小区内公示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审批通过;
3、使用小区公共收益金在100000元以上须经业委会全体委员审批,并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第4篇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 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第5篇 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细则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营业期间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烟味异味,机械通风换气设施正常使用+制度职责大全 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营业结束后打开门窗充分进行自然通风。
7、保持公共用具清洁,茶具、毛巾、拖鞋、浴衣裤、修脚工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消毒方法正确,操作规范;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开,标识明显,外送清洗消毒物品建立管理台帐。
8、浴池每日营业结束后彻底清洗,经消毒后换水,营业期间每日补充2次以上新水,补水量达到总水量20%,浴池清扫及补充新水有台帐记录。
9、更衣室、休闲保健区所用垫巾经常更换,保持整洁。
10、空调滤网和电风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1、厕所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做到无污物积留、无异味。
12、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渗出性皮肤病顾客进入浴室就浴,有禁浴标志。
第6篇 公共管理部(保安)奖罚细则制度
公共管理部(保安)奖罚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管理部的内部管理,提高队员的工作素质,更好地给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细则:
一、具体内容
第一款:有下列情况之一扣10元:
1、在上岗时仪表不整洁,不按规定佩带标志,军容不端正(不带公司规定帽子或戴帽子不够端正,不扎公司规定的腰带,不戴领带,制服混穿,不穿公司规定的皮鞋)。
2、未经保安部负责人同意或上级领导批准私自换班。
3、未按要求做好当班记录,登记不清楚,交接不清楚,不签名。
4、当值期间与外来人员在岗或值班区闲谈。
5、值班区内有乱停车,业主车位有被占用。
6、值班区有大堂门不关。
7、值班时乱用对讲机,用语不规范(说粗口等)。
8、岗亭内不整洁,不卫生。
9、头发不整洁,帽檐下头发超过3cm
10、白天有坐岗现象。
11、下班后在岗位长时间逗留。
第二款:有下列情况之一扣20元
1、值班时精神不佳,站姿不端正有东靠西依,勾肩搭背,插手袖手行为。
2、上班、培训、例会等参加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
3、上岗时吸烟、吃零食、看书报、写信、听收录音机、看电视、玩扑克、打游戏机、打手机闲聊、用对讲机闲聊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4、军事训练不认真对待的,不支持辅导工作。
5、下班后穿制服外出或有公司标志制服借与别人穿戴。
6、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影响小区环境。
7、乱撕登记本,小区通知、告示等。
8、不按公司车辆停泊规定发卡。
9、巡逻不到位,因工作原因造成不良影响。
10、擅离工作岗位,有串岗行为。
11、在岗亭、值班桌、登记本或公司专栏或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
12、未经许可私自调整打卡机,代替员工打卡,改卡或破坏卡机等。
13、未经允许私带外来人员到公司工作区,样板房间参观或摄影。
14、在宿舍内使用超负荷用电器的,造成不安全隐患。
15、值班区发现有破坏绿化卫生或其它设施行为置之不理。
16、乘电梯巡逻者(上楼时除外)
17、公司委派向业主宣传事宜没有宣传或不到位的。
18、发现小区内公用照明,公用供水设备故障不及时上报。
19、不主动让业主乘电梯。
第三款:有下列情况之一扣30元
1、值班时乱坐业主的摩托车,小区的靠椅等影响保安形象。
2、乱_触摸业主车辆。
3、值班时无故乱按业主门铃。
4、发现小区内有长流水、长明灯置之不理(需要除外)
5、在值班区域内看到业主搬笨重物品而不主动帮忙。
6、当月内早退一次的。
7、当班时无故不接听电话或对讲机。
8、上班时,不因公事而私自到业主家作客或探访者。
9、上班时间对客人或同事言行不礼貌,遭到客人或同事投拆,经查为实者。
10、违反《保安部内务制度》中条款。
第四款:有下列情况之一扣50元
1、未经同意私自拿公司或业主物品(含数量极少)。
2、上班乱打电话,长时间占用电话,对授话人不礼貌,语言粗暴,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3、收费后不发票据者。
4、门岗值班时,私自同意促销人员到小区散发推销单。
5、无故迟到或旷工半小时以上,35分钟以下。
6、工作不忠诚老实,欺骗领导和业主。
7、未经上级同意,擅自使用公司电脑者。
8、不按操作规程,损坏公司物品或保安器材者。
10、故意作对,不服从正常指挥者。
11、有情况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不良形象。
12、在值班时睡觉。
13、故意破坏消防,煤气,小区交通标志。
1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15、上班时间到会所消费。
16、无理接受业主财物者。
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扣100元
1、在小区内拾到东西,不及时上交,占为已有者。
2、私自开业主的信箱或盗窃业主信箱内的资料者。
3、私自在小区内推销或拦搬运业务者。
4、无故旷工一个工作日。
5、在岗睡觉,二次以上者(含两次,如有第三次则做辞退处理)。
6、酗酒上岗者。
7、擅离职守或疏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
8、盗窃公司信函、机密或他人公司财物。
9、偷阅公司信函机密或员工私人信件。
10、恶意破坏公司或员工财物。
11、侮辱、威胁、恐吓、危害业主或同事行为者。
12、未经上级领导许可,擅自同意无关工作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参观或查看录像者。
第六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嘉奖10-30元
1、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2、对人有礼貌和乐于助人,受到员工,业主好评的。
3、服从工作安排,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任劳任怨,安心本职工作。
4、在生活中做到团结互助,促进团结工作。
5、有以公司为家有强烈主人翁精神。
6、职业道德观念强,作风正派,思想上进。
7、业务技能强,军事技术过硬。
第七款:有下列情况之一嘉奖50-100元
1、当值班人员或非当值班人员在公司范围内,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维护公司和业主利益或使减少损失者。
2、对处理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3、受到业主不同形式表扬。
4、捡到业主各种钥匙、财物及时上交。
5、全心全意地为公司服务,取得明显成绩。
6、坚持正义为业主生命,财产奋不顾身,勇于牺牲精神。
7、其他被视为加分行为。
二、实施方法
1、每月主管,班长在检查工作中具体实施,并在登记卡上做好登记。
2、在同月中,前奖不能抵后罚,但后奖可抵前罚。
3、在实施过程中,凡遇
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者,则按相关制度或法规处理或解雇处理。
以上奖罚细则,从_年_月_日起试行实施。
第7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定内容(方法)
评定标准
备注
得分
1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10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扣3分
b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扣3分
b
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b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
b
未开展消防工作定期考评的扣2分
c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c
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扣2分
c2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10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它悔棋的消防队安全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打哈哈和规程(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工作记录)。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1个扣2分
b
制度和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3
场所设置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和《高规》的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a
;
;安全
疏散
设施
20
安全疏散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5m;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不应设置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单层、多层公共娱乐场所楼梯和走道净宽不小于1.1m,高层的不小于1.2m;疏散楼梯间形式和楼梯间的疏散门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缺少安全出口
a
疏散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a
★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场所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推拉门、卷帘门扣3分
b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扣3分
b
★相邻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扣3分
b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疏散宽度不足的扣3分
b
内部
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内装修影响安全疏散的扣3分
b
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间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内装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扣3分
b
消防
设施
3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灭火器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灭火器的选型和设置点应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而未设置的
a
灭火器设置点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选型错误的扣3分
b
第8篇 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
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
所。
第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 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l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 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