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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工程交楼后2个月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工程部负责。
1、楼板出现::穿透性裂缝;
2、天面、卫生间、阳台楼板出现渗漏水;
3、给水管道出现爆管;
4、外墙出现开裂、脱落、渗漏;
5、阳台栏杆生锈;
6、天花及墙面抹灰层开裂、空鼓、脱落;
7、房门开裂;
8、木地板翘起、接缝不满足规范要求;
9、铝合金门窗边渗水。
出现上述情况的,每户扣工程部经理5元。
第五十七条 由于砖墙砌筑位置误差导致业主索赔的,每发现一户予以工程部经理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全质办为考核监督部门。
实施细则:
物业公司负责人对照制度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统计当月'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维修大队'和客户服务部受理报修情况,未达本条要求的形成统计表于下月1日8:30时前报物业集团全质办;物业集团全质办将物业公司报送的应当被考核的项目列入上月考核统计表于每月1日17:00前将报物业集团总经理。
第2篇 电力生产建设临时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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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建立档案
合同签定前
2
发放“胸卡证”
开工前
6.附 则
短期合同工:指已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劳动合同(非本单位在册职工)的人员;
雇佣民工: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在施工现场附近临时雇佣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挖土工、搬运工、电缆敷设工等做一些辅助工作)。
借用工(外协工):指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
本《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河北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 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 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 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 依据《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河北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 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 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 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 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 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 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 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鉴定。(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 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 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 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 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 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 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 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 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第八章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河北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 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 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 〕158号文件和冀高工〔 〕487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建设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某建设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____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每年10月初,公司预算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确定下一年度公司全面预算的初步目标和预算编制政策。
(一)预算的初步目标主要是公司的年度利润目标、收入结构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等,具体表现为预算利润、非线路工程收入占工程总收入的比、优质工程比等。
(二)预算政策是指制度所规定的应该由公司预算委员会决定的相关预算政策,如内部转移价格、责任收入范围、责任成本范围、辅助考核指标体系与否决考核指标体系的组成及权数等。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处根据预算委员会确定的预算政策,在10月15日之前向分公司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下达预算目标。(附表1、附表2)
第四条公司总部的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工程部、设备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下达的费用预算目标,填报费用预算表(附表3),市场部还需要填报收入预算表(附表10)。
第五条分公司在接到公司的预算目标后,将预算目标初步分解,比照公司的方法下达到各工程处和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和工程处填报预算表,可以不向工程处下达非线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指标。
(一)工程处填报工资预算表(附表4)、材料预算表(附表5)、设备使用费预算表(附表6)、赔补预算表(附表7)、日常费用预算表(附表8)和可控利润预算表(附表9)。
(二)各职能部门填列费用预算表(附表3),市场部还要填写收入预算表(附表10)。
(三)分公司财务部汇总各工程处、市场部和各职能部门的预算表,在预算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平衡,编制分公司总预算。包括固定资产预算(附表11)、现金预算(附表12)、预计利润表(附表13)和预计资产负债表(附表14)。
第六条各分公司和各职能部门的预算表格上报到公司财务部之后,根据公司预算委员会会议和预算工作组会议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总预算,包括固定资产预算(附表15)、对外投资预算(附表16)、现金预算(附表17)、预计利润表(附表18)、预计资产负债表(附表19)。并将经过预算委员会批准的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预算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七条分公司在执行全面预算过程中,应该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向公司上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将预算目标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并说明差异原因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同时,分公司内部也应该进行预算分析。
第八条预算年度末,公司根据年初下达的预算目标,考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预算完成情况。
第九条分公司是利润中心,其考核指标包括核心指标,辅助指标和否决指标三类。
(一)核心指标:可控利润(80%)
可控利润=责任收入-可控成本费用-资金占用费
1.责任收入的确认如《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2.可控成本费用包括该分公司可以通过努力改变的全部成本费用,一般来说,分公司的付现成本费用都是可控成本费用,为了控制公司的资产占用,非付现的折旧、摊销等也应该作为可控成本费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时,已经存在且闲置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可以不计入分公司的可控成本费用。但需要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该等不计入分公司可控成本费用之项目,亦不计入工程处可控成本费用。
3.资金占用费=平均占用资本×资本费用率。
(1)平均占用资本=(分公司年初'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分公司年初'内部往来'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初'内部往来-向公司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末'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分公司年末'内部往来'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末'内部往来-向公司借款'科目贷方余额)÷2。
(2)资金费用率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年批准预算方案时确定,但原则上不高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3)由于分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利息已经计入分公司之可控成本费用,所以,不再计入资金占用费。
(二)辅助指标(20%)
1.非线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10%)
2.工程优良率(10%)
(三)否决指标
1.重大安全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客户起诉,并已确认被考核单位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分公司的预算完成指标如下计算
1.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2.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与实际可控利润都为负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3.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为负,实际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4.当出现否决指标所列事项时,有关领导人员的预算完成指标为零。
第十条工程处是利润中心,其考核指标包括核心指标,辅助指标和否决指标三类。
(一)核心指标:可控利润:(90%)
可控利润=责任收入-可控成本费用(含内部相关计费)
责任收入与可控成本费用的确认同分公司。内部相关费用的计算参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及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
(二)辅助指标:工程优良率(10%)
(三)否决指标
1.重大安全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客户起诉,并已确认被考核单位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工程处的预算完成指标如下计算
1.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2.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负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
工程优良率)×10%
3.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负,实际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4.当出现否决指标所列事项时,有关领导人员的预算完成指标为零。
第十一条除市场部和审计部以外的公司和分公司职能部门是费用中心,考核指标是费用预算完成率和360度打分分值。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360分打分是指职能部门接受上级部门、同级部门和下级部门的考核,考核的结果以打分的形式反映。上级部门的打分占40%,下级部门的打分占40%,同级部门的打分占20%。为了与费用预算完成率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实行满分1分制。
3.职能部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50%+打分分值×50%。
第十二条公司和分公司的市场部是既考核收入,又考核费用的责任中心,不接受360度打分,考核其完成既定收入任务的费用预算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收入预算完成率和费用预算完成率。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收入预算完成率=实际收入÷预算收入
3.收入的确认同分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
4.市场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20%+收入预算完成率×80%。
第十三条审计部是特殊费用中心,不接受360度打分,考核其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审计任务的费用预算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费用预算完成情况和审计委员会的打分。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审计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40%+审计委员会的打分×60%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小组是成本中心,工程处对其所实行的不是分年度的全面预算考核,而是分项目的项目考核。考核其工程定额成本的完成情况。
(一)公司总部承揽的工程,在工程下达给各分公司之前,由公司总部工程管理部套定额、计算工程成本定额。分公司和工程处承揽的工程,在工程下达给工程处之前,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套定额计算工程成本定额。
(二)项目经理的考核,通过汇总其年度内全部项目的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进行,其薪酬与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挂钩。
1.衡量项目经理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的核心指标是工程成本节约率。
2.工程成本节约率=(定额成本-实际成本)/定额成本×100%。
3.工程成本节约率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算,然后加权平均,计算项目经理的综合成本节约率,这一指标为负,表示成本超支,否则,表示成本节约。
4.在每年末,各工程处要以项目经理为对象,汇总计算各项目经理的年度综合工程成本节约率,作为决定其薪酬水平的重要依据。
(三)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工程地形、气候条件、地质条件、赔补情况等因素与计算工程定额成本时的预计情况有较大差别的,可以由实际承担工程的工程项目小组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逐级上报工程处、分公司和公司总部,调整工程成本定额。
第十五条为了保持本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实施细则做相应调整。
1.责任收入的确认原则、可控成本费用的计算口径、可控利润的计算口径,预算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2.分公司辅助指标、否决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权重,预算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3.工程处辅助指标、否决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权重,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4.公司各职能部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360度打分分值之权重、市场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收入预算完成率之权重、审计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审计委员会打分之权重,预算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5.分公司各职能部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360度打分分值之权重、市场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收入预算完成率之权重、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第5篇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项工作 。
预验收一般安排在工程中间交接之后,试生产之前。主要目的是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预验收包括现场实物工程检查、专项验收复核、落实中间交接和'三查四定'工作与试生产准备的检查;
竣工验收安排在试生产完成、项目的投资审计后。主要目的是对试生产考核和项目建设投资评定,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由公司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由经销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为验收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验收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都是由综合办公室牵头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最终由经销公司进行验收。
第七条根据工程规模,验收组可分为土建(含钢结构)、设备、工艺、电气仪表、防腐保温、筑炉、给排水、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财务经济、档案等专业验收组,主要负责检查本专业的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资料是否符合验收的要求。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检查验收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第十条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以及详细设计文件、合同、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审批的报告,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批复文件。
第四章 预验收管理
第一节预验收的条件
第十二条预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已经完成中间交接,并签发了《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二)'三查四定'提出的整改项目、设计变更内容已经完成。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过预验收。
(四)项目完成了防雷接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它特种设备单项验收,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批复、批准报告。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 '质量验收意见报告',工程质量初评为'合格'。
(六)项目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完成了项目的工程验收(包括节能)。
(七)完成了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的交接和试生产准备工作。
第二节预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预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实物工程量验收、实体质量验收与工程资料验收、试生产准备四部分,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艺、设备采取抽查验证的方式,主要是对项目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满足工艺文件要求、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由各专业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图纸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二)各专业验收组对中间交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以及留尾项目进行核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重点如下:
1. 工业工程
(1)土建主要检查桩基及基础工程、大体积混凝土设备基础、混凝土框架和钢结构框架、大型混凝土梁柱等部位。
(2)设备安装主要检查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安装质量。
(3)管道安装主要检查ga、gc、gd类管道、管道组件、隐蔽工程的安装质量。
(4)电气主要检查高、低压变电站、中央或主控电气室以及装置区内的主要电气设备等安装质量。
(5)仪表主要检查集中控制系统、智能化仪表以及线路的敷设情况以及联动联锁的调试情况。
(6)钢结构主要检查工程的焊接质量和安装质量。
(7)防腐主要检查防腐的施工质量和防腐材料实体质量。
(8)安全环保主要检查项目消防安防的布局、设施、装备、器材。
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2. 民用建筑工程
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防水工程、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以及智能化工程等。
(四)财务经济主要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和资金支付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工程结算、审计情况。
(五)档案主要检查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专项验收手续(批复文件)主要由各相关专业组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按照项目前期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以及工程施工资料四部分,由各专业组检查。
(一)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可行性论证及消防等专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资料包括勘察、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三)工程管理资料包括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协议、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特种设备使用证;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等。
(四)工程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设计变更资料;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材料、构件的出厂和验收资料;土建施工资料;设备、材料验收资料;设备、管道安装资料;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调试资料;测量成果资料;单体试运资料;吹扫试压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
第十六条试生产准备验收
试生产前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志完成、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岗位责任制、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工已确定、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参数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产品经销公司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通信系统、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感温、感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电视监控、防护设施已连接。
(一)
公司组建试生产开车领导机构,编制《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并报产品经销公司批准。
(二)综合办公室按批准的《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具体试生产定员方案、人员配置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适时配备人员。
(三)综合办公室编制总体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维护技术方案。
(四)综合办公室按《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编制试车所需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试样、备品备件等的计划并组织采购保管存放。
(五)综合办公室测算各项试生产准备费用和复核联合试车费用。
(六)综合办公室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讯协议,并按照《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第三节预验收的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预验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具备预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内,综合办公室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进行预验收准备,并下发预验收通知。
(三)综合办公室收到经销公司预验收通知后,准备预验收有关的资料文件,包括项目审查审批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以及试生产准备文件资料。
(四)经销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预验收工作,并形成专业预验收意见和建议,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并初步形成会议纪要。
(五)综合办公室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向预验收组提交整改报告,预验收组确认整改结果后,下发预验收会议纪要。
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按照相关行业试运考核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组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需要;人员配备按公司人力资源'四定方案'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满足国家或行业的有关验收的条件;
满足公司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成后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建成,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一)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二)对生产准备及试运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消防验收、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火设施、档案、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审核竣工验收报告;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节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通过预验收,并经生产考核等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在具备条件6个工作日,综合办公室向经销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最终形成批复的竣工验收报告。
(三)综合办公室将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节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从项目立项开始,贯穿至竣工验收结束的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按附件二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综合办公室未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以及验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落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预验收相关检查表
第6篇 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铁道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范围的安全生产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单位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领导和各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各施工单位负责有关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所属现场指挥部为主,相邻现场指挥部及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援助。
第七条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施工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 工作目标。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机构分为一、二、三级设置,公司设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设置二级救援指挥小组,各标段项目部(施工单位)设置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公司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组员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2.职责
负责编制全线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救援指挥及相关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对全线灾害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与处理,对全线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现场指挥部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1.机构设置
各现场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组长由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安质部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组员为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工程师及各监理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办公室。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协调施工单位应急反应行动;与外部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决定应急撤离。
施工单位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业务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部,下设伤员营救组、物资抢运组、抢险组、保卫疏导组、物资供应组、临时医疗组等专业组。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实施;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保证现场人员和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控制紧急情况,及时保持与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联系;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络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负责应急撤退的现场指挥。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分四级编制,其中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编制重大(ⅱ级)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编制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分级响应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坍塌、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突发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组织机构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救援组:单位(项目部)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构成。
3.职责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现场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相关救援工作小组的职责:
(1)伤员营救组: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人员由作业工区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2)物资抢运组: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人员由物资部门责任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成。
(3)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抢险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应立刻通知联络组拨打政府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4)保卫疏导组:对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工作,疏散场内外非应急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地带;人员由保卫部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5)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应的物资,提供相关的安全装备;人员由综合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6)临时医疗组:对受伤人员作简单的抢救和包扎工作,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人员由现场医务人员和后勤及施工人员组成。
4.救援器材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可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5.培训要求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要求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要求
工地发生突发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
1.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确立后,各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反应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法规所列出的事故危险和应急救援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现场指挥部一、二级救援组织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培训。
(2)施工单位三级救援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培训。
(4)培训的内容
1)灭火器材的使用及步骤训练;
2)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及个人防护措施;
3)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4)事故报警及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
5)应急救援的团队协作意识。
2.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实施)小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把指挥机构和各救援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指挥班子和抢救队伍。一旦发生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演练要根据制定的计划定期进行,出现特殊情况时不定期进行专项演练,演练内容如下:
测试预案的充分程度;
测试应急培训的有效性和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
测试现有应急反应装置、设备和其他资源的充分性;
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协作部门的协调能力;
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预案的缺陷和不足。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
发生灾害事故→报告联络有关人员(紧急时立刻报警、打求助电话)→启动救援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出救援请求→实施应急救援、保护现场、上报有关部门等→善后处理。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安全事故突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理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2.紧急疏散及紧急避险
在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公司、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对可能威胁到场外居民(包括相邻单位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有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以及在抢险时发生二次事故。
3.先期处置
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靠本施工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二级救援指挥小组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救援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指挥和协调
根据灾害事故等级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6.医疗卫生救助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及时联系事故灾害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0.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灾害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生产秩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财产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提供经验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细则
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经常性出入公司的应办理出入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的办公区域。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加油机处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看守,油罐要全部进行掩埋,周围要进行围栏防护隔离,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给予单位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
四、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六、二级以上动用明火(火灾危险的场所)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批准才能予以实施。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要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
七、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八、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
凡五级以上大风天,一律不准在野外登高作业。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九、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公司要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安全保卫部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十、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和施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一、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1、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第8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条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9篇 村级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村级新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更好地合理利用土地、节约土地,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城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本村行政区域内进行村庄规划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设的发展需要实行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的范围,有正式批准的村庄整体规划中划定。
二、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 村庄规划的建设管理和实施,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先由村民委员会向承包户实行代征,建房申请户向村里交纳代征费用的办法。建房户在本规划区内申请建房,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和用地报批。
农村村民建房报批程序:
1、 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同时交纳使用土地的代征费用,申请报告费用和其他费用,并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2、 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核,上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3、 村民在办理好用地手续后,持农房设计通用施工图纸
(由村里统一设计的图纸)和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证书,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 村庄建设实行六个统一原则
1、 统一户型,占地面积为每户160平方米。
2、 统一建筑红线。
3、 统一标高,标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4、 统一层高,层高是指定每一层的高度
5、 统一间距,前幢房屋后立面与后幢房屋前立面的距离。
6、 统一立面装饰,各立面的装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布置。
五、 施工管理
在新村规划区内承接农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浙江省个体承建农
(居)民住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有个体泥木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接施工业务,并且由村民委员会督促建房与个体泥木工匠签订好书面施工合同,个体泥木工匠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施工保证金
(每户5000元)。
个体泥木工匠在新村规划区内负责施工中,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泥木工匠交纳的施工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归还。
六、 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有村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地下排水设施费每户交纳 元,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统一实施。
七、 在新村农户建房原则上以二户为一组,即六间门面,一组与一组之间留弄堂宽度为3米,每户交纳土地代征费 0元,如房屋的结构原因或申请建房户需要单立户,要留小弄堂的,小弄堂为2米,()并每户外加3000元。
八、 电力、广播、有线电视、通信电缆等有关设施统一由村民委员会规划、布置、实施,建房户必须服从,不得拒绝。
九、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实行选址、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镇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村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
市林海村新农村规划
邹城市北宿镇新农村镇村规划及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汇报
第10篇 石油销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合理投资、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二)化工库场新建、改扩建;信息项目新建、改扩建;
(三)其他项目建设。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原则
1、化工库、场:统一标识、按需建设、确保当前、兼顾长远。
2、其他项目:严格工程管理,实现质量、安全、投资、工期控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建设工程项目遵循产品经销公司'两级管理'、'一级实施'的制度要求,即实行产品经销公司和hb公司对项目的分级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的实施、检查、协调、指导,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公司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手册等。
(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控制以及安全检查,对于各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三)配合上级公司开展对项目的设计、预算、监理。
(四)负责项目的谈判、文件流转和签订工作。
(五)负责项目的设计管理和施工图会审工作。
(六)负责项目的开工报告的审核或审批。
(七)负责配合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的物资采购,做好监督。
(八)负责公司项目的结算初审工作。
(九)负责项目付款的督促和协调。
(十)负责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的资本金注入。
(十一)负责公司施工单位的推荐和筛选,并负责对公司入围施工单位的考核及管理。
(十二)负责项目资料、报表的统计,并检查上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可靠。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亦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国家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标准。
(二)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图会审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物资招标采购和物资现场验收工作。
(四)参与项目的结算工作。
(五)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
(六)参与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项目的统计,并做到真实、准确、及时上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
第九条检查包括投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度、工期、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材料采供、特种作业许可证、动火票、动土票、用电票等。
第十条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
(二)现场抽查
(三)专项检查
(四)资料审查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包括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公司项目设计执行产品经销公司统一的设计、施工标准。
第五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物资供应管理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市场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室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定,将资质良、信誉好、管理强、质量优、并在行业中技术领先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纳入初选和推荐范围,报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经过考察后确定入网单位,并建立市场准入名单,向入选单位发放准入证。
第十六条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必须从公司入网单位中选择。
第十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入网单位的管理。入网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综合办公室根据各公司每年上报的入网单位年度考核意见,对入网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入网资格。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由产品经销公司负责招标,公司综合办公室参与,且投标单位必须是公司入网单位。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公司的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特殊项目,应按照审批权限,单项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公司和上级公司沟通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需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负责现场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标准、规范,精心组织,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目标,上级公司负责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epc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办公室要做好管理、监督工作,不得以包代管。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按照国家、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上级公司参与。验收结果由综合办公室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备案。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每年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应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台账、记录登记。
第二十八条综合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选,对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__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__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__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__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
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__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
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__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__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2009〕158号文件和冀高工〔2009〕487号文件执行。
第12篇 v煤企文化建设管理细则
煤企文化建设管理细则范文
为加强我矿文化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和遵守并带有本企业特点的价值观念,经营准则、经营作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发展目标的综合,特制订本制度:
一、构建矿区安全文化遵循的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人的正确思想不是头脑里固有的,而是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培育而获得的,齐抓共建矿区全新文化的浓厚氛围。
2、与时俱进的原则。一切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中形成并完善的。煤矿企业文化建设要随着矿区形成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提炼特色工作和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实现共性和个性、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结合。
二、培育和建设独具煤矿企业特色的优秀安全文化
1、围绕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培育个性化企业理念,是矿区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指导员工为实现共同愿望的精神支柱和行为准则。
2、通过不同的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引导每个员工掌握本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念,形成共识。
3、通过宣传、表彰在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模范集体,引导员工明确努力的方向,告知员工企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进而实现员工对企业理念从认识到认同;工作态度从只限于完成都尽力去爱岗敬业,思想上从一般信任到完全信赖,依靠企业的发展提高自身形象和生活质量。同时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学习,使整合后的文化成果印入人脑,深入人心;人人都能理解和掌握新的企业文化理念的内容和内涵,自觉接受企业全新文化的熏陶,规范自身行为、上标准岗、干标注活、做文明人。
三、塑造良好的矿区形象、全方位优化矿区环境、突出矿区特色、丰富安全文化
1、矿区的形象是内强职工素质、外拓煤矿知名度的重要内容,是矿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涵。首先大力塑造视觉形象,按照煤矿企业的性质和发展需要,对工队的管理,排土场绿化、、办公区的美化、各种标识、宣传系统规范。
2、矿如家,讲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为总则,积极培育职工的“主人翁意识”,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开展各类技术比武、劳动竞赛等活动,大力表彰先进,队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人才给予肯定。
3、全方位优化矿区环境,搭建矿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把职工作业环境优美安全环保视为矿山企业文化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加强与矿区开展文化活动相关的“硬件”建设,不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我矿生产率,务实追求安全文化的时效性,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调动安全工作积极性。
第13篇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露天铁矿所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三同时”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本细则指对职业健康安全有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工程)。
3.2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3安全预评价制度: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管理职责
4.1计划工程科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过程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设计委托协议书的编制,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的审查和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申报、落实,并在施工过程中配合机动科监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及进度。
4.2机动科是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厂家信誉,把好设备质量关,负责设备购置的计划审报及沟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及进度。
4.3安全科负责落实安全预评价制度和三同时手续的报批。
4.4生产科负责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在将来生产和运转中的顺畅程度,并提出改进意见。
4.5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工程资金的审报及跟踪落实。
5、管理程序
5.1项目设计审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5.1.1计划工程科在组织编制设计委托书时,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法规要求,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章),并组织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
5.1.2生产科、机动科、安全科参与设计审查。
第14篇 加强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_处加强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赢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及勘探局关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结合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处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针,以集团公司、勘探局关于加强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建设的意见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业绩观,紧密联系采油二处实际,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组织建设为关键,以作风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为实现“二次创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目标要求
经过3年的不懈努力,使各级领导班子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具有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的坚强领导集体。并要在以下五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1、认真学习实践“____”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业绩观和科学人才观,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发展基础更加扎实牢靠,发展后劲更为强足。
2、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的思想树立得更加牢固,生产安全,环境和谐,各种利益关系得到统筹协调,安全和稳定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3、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有效贯彻,民主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企业的重大决策在制度化的基础上更加科学民主。
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培育先进企业文化的能力明显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5、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葆党员先进性,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清正廉洁,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工作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求,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建设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各级领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培养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防腐拒变能力。
2、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一主题来进行。认真履行国有企业政治、经济和社会责任,把企业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职工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
3、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注重改革创新。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不断深化内部改革,积极创新方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
4、坚持分级管理,逐级指导。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要分处、公司、小队(车间)三个层面进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上下联动,狠抓措施落实,注重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综合能力和工作水平。
5、坚持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要针对全处各级领导班子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四、主要内容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应对市场变化、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提高领导管理能力,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发展全局,不断改善心智模式,增强系统思考、战略管理的本领,提高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当前,应着重提高七个方面能力:
1、提高战略谋划、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战略管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战略管理能力是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正确分析市场形势发展变化,准确把握企业发展定位,科学制定和落实 “十一五”战略规划。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好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2、提高对市场的把握和开发能力。市场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发展之路、效益之源。牢固树立“有荒开荒,无荒备荒”的思想,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积极捕捉市场信息,准确把握市场规律,讲求市场开发谋略,完善市场开发机制,正确认识和把握特殊市场,认真实施“市场开发战略”,开发巩固关联交易内外市场,向社会市场和国际市场进军。
3、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主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掌握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完善现代经营管理体制,坚持“放水养鱼,激活基层”,加强科学管理和精细管理,克服“管理无效”和“无效管理”,以信息化建设带动管理水平的提高。
4、提高规避风险能力。规避风险能力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重视学习政策法规,了解掌握市场动态,依法进行经营,有效规避各种风险。
5、提高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能力。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赢得先机,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突出主营业务,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发挥优势技术和专长,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把企业做强做大。
6、提高推进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企业进步和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不断创新发展理念,认真谋划企业改革发展思路,持续深化产权制度、结构调整、专业化重组及三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体制、科技和管理创新,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7、提高识人选人能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树立科学人才观和“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用人思想,把人才战略与企业发展第一要务同步考虑,紧紧抓住“引进、培养、使用”三个环节,切实做到爱才、惜才、容才、用才和培养人才。
(二)坚持未雨绸缪、善解矛盾,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安全和稳定的能力。安全是头等大事,稳定是第一责任。从容应对复杂局面,确保企业安全和稳定,是提高领导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当前,应着力提高五个方面能力:
1、提高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出台各项改革措施,要充分考虑到绝大多数职工的利益,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职工。建立健全以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为基本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合理确定并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为基本要求的收入分配机制;以实施送温暖工程和促进再就业为基本载体的帮扶解困机制;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既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坚决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2、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提高组织、宣传、教育和服务群众的本领。建立和谐互信的党群、干群关系,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
3、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密切关注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及时掌握各种动态,加强分析判断,对事关大局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见之于未萌,防之于未发。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重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学习借鉴兄弟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有益经验,切实做好应对的思想、预案、机制和工作准备。
4、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培养和锻炼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提高应急、应变能力,一旦出现问题,要处变不惊,审时度势,靠前指挥,妥善应对,迅速动员和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果断措施把问题解决好,确保企业大局稳定。
5、提高确保安全生产的能力。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政治、就是效益的思想,坚持标本兼治,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落实在岗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分类分级制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应急预案和救缓体系,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使安全教育制度化,安全制度标准化,安全设施规范化,安全检查经常化,安全监督刚性化。
(三)坚持集思广益、民主集中,提高科学、民主和制度化决策的能力。决策是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提高领导管理能力,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正确有效。当前,应重点提高三个方面能力:
1、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学习和掌握现代决策理论和决策方法,用科学的决策知识充实头脑,用科学的决策方法指导实践,坚决摒弃重大决策凭经验、“拍脑袋”、“拍胸脯”的做法,防止决策风险,规避市场风险,避免管理风险,使决策建立在对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机遇、发展条件的客观分析、准确判断、科学预测之上。
2、提高民主决策能力。强化民主集中制意识,完善班子决策机制,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把广泛发扬民主与正确进行集中结合起来,把尊重下级与服从上级结合起来。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既要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搞“一言堂”的做法,又要防止有令不行、各行其是的极端民主化倾向,确保决策的严肃性和执行决策的时效性。
3、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和制度化决策自觉性,坚持在法律法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进行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坚决摒弃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随意决策的做法。
(四)坚持继承创新,提高带好队伍、培育先进企业文化的能力。先进企业文化是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潜在的生产力。提高领导管理能力,必须提高培育先进企业文化的能力。当前,应着重提高五个方面能力:
1、提高继承先进文化的能力。善于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善于总结本单位的优良传统和典型经验,注意吸收其丰富营养和文化精髓,大力弘扬企业理念和企业的价值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激发职工的创造力。
2、提高学习整合先进文化的能力。博采众长,注重学习和借鉴知名企业先进文化,坚持求同存异、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的原则,科学有效地整合不同企业的先进文化资源,使其尽快形成一套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适应本单位特点的文化体系。
3、提高创新先进文化的能力。着眼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创新原有的企业精神、经营理念,并赋予新的内涵,培育具有本单位特色的企业文化。
4、提高培育高素质职工队伍的能力。按照建设学习型企业、创建学习型班子、培养学习型队伍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功能,将制度“硬管理”和文化“软管理”有机结合,用共同的愿景鼓舞人,用高尚的精神凝聚人,用有效的机制激励人,用良好的环境培育人,把培育先进企业文化的落脚点放在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上,增强职工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促进“三支人才队伍”的全面发展。
5、提高制度文化建设的能力。制定和完善符合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实际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职责,把企业文化基本理念体现到各项规章制度中,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转化为职工工作的动力和自觉行为,使企业管理步入决策理性化、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良性轨道。
(五)坚持党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各级领导班子是否清正廉洁事关企业大局,为广大职工所关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在职工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当前,应着力提高四个方面能力:
1、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党性修养、品德修养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辨别是与非、对与错、美与丑、荣与辱的能力。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提高知微见著的政治鉴别力。
2、提高行为自控的能力。增强遵纪守法、保持道德操守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经受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3、提高抵制不良倾向的能力。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惩恶扬善,扶正祛邪,激浊扬清,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切实维护好企业集体利益和职工群众的个人利益。
4、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能力。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党内外群众等各种监督之下,严于解剖自己,真诚接受批评,勇于纠正缺点和错误,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五、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提高领导管理能力的主要内容,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改进方法,务求实效,从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等方面入手,深入研究探索,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建设。
(一)坚持用先进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领导素质的灵魂。必须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提高领导管理能力的首位。深入学习贯彻“____”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其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坚持和完善各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贯彻“____”重要思想与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与改造世界观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各级干部的学习能力,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二)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始终把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放在能力建设的重要地位。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教育培训格局。
1、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关于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重要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加强培训,年轻干部经常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分职业经理人、作业经理人、经营管理者三级层次加强培训。对职业经理人突出对政策理论、领导科学、战略管理、政策法规等知识培训;对作业经理人突出工艺技术、生产组织、安全管理、企业管理等知识培训;对经营管理者突出政策、业务、岗位任职资格、管理理念等知识培训;同时,有针对性的选拔人员在市场中实践学习,培养复合型职业经理人。从现在起到2007年年底,把采油二处科级以上干部轮训一遍,提高经理人适应市场、开发市场、驾驭全局的能力;对井下作业等主要生产单位的基层管理人员分系统组织培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对有专业特长和对外协调能力的中层以上管理者,选派参与新项目的论证、洽谈、筹建、实施,培养能适应市场变化,依法经营的经理人。
2、实行推式培训。有效利用网络媒体,把培训内容分解成细小块,定期通过网络把培训的内容直接推送到培训对象的桌面,进行循序渐进式的远程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管理方法、管理技巧、管理案例、管理知识、管理论坛等。进行定期测试、案例分析,使中层以上及机关经营管理人员的思维能力、知识素养、管理方法得到有效提升。
3、完善脱产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坚持集团公司、勘探局调训与企业自主培训相结合,送外培训与处内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聘请权威培训咨询机构,对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能力进行诊断,有计划选送各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对战略性重大问题、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难题,组织相关职业经理人、作业经理人及经营管理者进行深度汇谈、沟通,达成共识,培养经营管理者的科学决策能力。
4、加强重点人才培训。采取挂职锻炼、岗位交流、联系定期参加北京《中外管理》培训中心等机构举办的管理人员培训班为主要措施,着力抓好职业经理人和作业经理人等重点人才的培训。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优化结构、提高业务素质”的要求,加强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5、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学、评学、督学、考学制度,完善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建立培训效果定期检查、定期评估、定期考核机制。坚持培养、考核、使用相结合,把领导干部的学习能力、业务水平、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坚持以扩大民主为方向,以解决“能上能下”为突破口,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干部选拔任用新机制。建立健全党管干部原则与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和职工群众“四权”相结合选人用人机制。
1、建立业绩衡量,市场化的干部选聘机制。把中层干部公开竞聘由改制企业向主业系统扩展,对全处中层干部缺职岗位,实行公开竞聘。公开竞聘中,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加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与主管处领导的评分权重,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积极探索在党群干部选任中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推荐人选。
2、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干部选拔任用新机制。坚持把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对改制企业中层干部的聘任实行总经理班子提名、董事会研究、党政联席会审议的程序,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坚持群众公认和干部任用审查制度。把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权下放给基层,实行岗位管理,公开竞聘,彻底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组织部门要定标准、管程序,考真伪,对基层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审查备案。对于职工群众信任度测评达不到70%的,坚决不得聘任。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4、完善中层干部退出机制。完善中层干部业绩考核末位淘汰、竞聘淘汰机制和因年龄原因退出机制,完善中层干部辞职制度,对中层干部因年龄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保留有关待遇。建立经营管理人员市场淘汰退出机制和任期届满退出机制。
5、进一步优化各级领导班子年龄、专业和知识结构。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和“四不唯”的要求,切实把那些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人才选进领导班子。既要发挥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的聪明才智,又要充分调动各个年龄段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既要重视选拔高知识层次的人才,又要注意选拔那些通过刻苦自学、长期积累、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对那些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完不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各级干部,应及时果断的予以调整、降职或免职,进一步优化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能力结构。
6、推进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加强后备干部培养。按照总体部署,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研究实施我处中层、基层领导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加大重点岗位、重点部门,特别是经营状况好与经营状况差的单位之间干部交流力度,做好党政干部之间横向的岗位交流,注重机关与基层之间干部的岗位交流和挂职锻炼,不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干部的主要标准,以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党性修养为重点,加强各级后备干部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按照管理权限,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努力做到用当其时,能位相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各级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正确的业绩观、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到干部考核、评价和使用之中,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以能力和业绩为主,注重出资人和职工群众认可。强化干部业绩动态考核和关键“事件”的跟踪考核,制定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述职、民主测评机制。
1、完善中层干部业绩量化考核办法。坚持业绩考核,群众认可的原则。在主要考核业绩的同时,注重从多角度、全方位评价中层干部的品德、知识和能力;对中层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既要看单位当年的生产经营业绩,也要看单位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既要看单位的改革力度和发展速度,也要看单位的稳定程度;既要看单位的经济效益,也要看单位的文明状况和职工队伍的精神面貌;既要看单位领导班子经营管理能力,也要看单位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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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处加强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实行“分级管理、风险回报、系统考核”经营考核长效机制,规避短期行为。
2、建立规范基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坚持“谁用人、谁聘任、谁考核”的原则,完善以考核经营业绩为主,体现群众认可的上、中、下三级考核评价体系,确定基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和标准。对于群众认可度达不到60%的,坚决淘汰;达不到70%的,视情况试聘、低聘、待聘。
3、建立两级机关管理人员考核竞聘机制。以提高两级机关人员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为目标,坚持机关工作是全处各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建立上中下三级民主测评考核机制,把业务能力、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全力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通过考核,进行优胜劣汰,对于下级满意度达不到70%的,淘汰出机关。通过公开竞聘,实现两级机关人力资源转换。强化两级机关服务、指导、参谋职能,树立服务基层、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
(五)创新理念,加强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是实施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安全问责制度。各级管理者要把安全作为一项政治责任,从源头、从基层抓起,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安全文化战略,将安全生产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培育职工安全文化理念,培养遵规守章的良好行为,彻底消灭低级违章。以h/o体系要求为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并抓好落实,各级管理者、职能部门,要沉下身子、走出房子,经常深入基层一线指导、检查,以实际行动抓安全,做表率。
(六)落实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民主集中制建设是推进能力建设,增强班子团结的根本保证,是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根本措施,同时,也是依靠集体对干部个人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当前,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系统地学习民主集中制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不断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建立健全各项决策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班子要充分酝酿,民主决策。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企业情况通报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种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要发挥好参谋、监督、引导作用,使决策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增强决策的科学性、超前性。
3、培养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以事业为重,顾全大局,胸襟坦荡,以诚待人,处理好个人与班子其他成员、个人与班子集体、个人事情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班长”的职责,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在集体领导中发挥表率作用、在实行民主集中上发挥主导作用、在个别酝酿中发挥疏导作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放手、放权,注意发挥副职的作用。班子副职要摆正位置,以大局为重,认真干好本职工作,相互补台,尊重和支持主要领导的工作,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
4、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增强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抓好会前充分准备、会上扎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三个环节,班子成员要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做到“三讲三不讲”:“讲原则,不讲面子;讲事实,不讲理由;讲团结,不讲和气”,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教训,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完善上级党委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导制度、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职工群众通报等制度。班子成员是党员的都要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5、广泛发扬职工民主。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保证和推进企业持续发展。
1、不断完善企业的文化体系。研究编写《企业文化建设规划》和《企业文化手册》。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现有的文化体系认真总结推广,并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以文化力的发展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随着企业战略目标的延伸、产业规模的扩大,要不断丰富企业文化内涵,更新企业文化理念,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有计划地把商业道德、社会责任、人文环境等纳入企业文化范畴,以诚信经营、关心职工、回报社会、和谐发展,为实现“十一五”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培育人才成长文化。将促进人才成长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人才观,将人力资源开发与企业第一发展要务紧密结合,充分认识人才对推动企业发展的作用,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抓住“引进、培养、使用”三个环节,用好现有人才,培养后备人才。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培养,分层次、分系统、分单位培养好各级干部队伍,提高“三支”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供人才保证。
(八)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
1、认真开展以实践“____”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密切结合干部作风实际,注重解决好“浮、奢、懒”等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2、进一步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健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制度、深入基层制度、群众接待日制度和到困难单位帮助工作、困难职工帮扶等制度,培养各级领导干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各级干部下基层,要注重实效,轻车简从,不给基层增加负担。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减少不必要的应酬,把时间、精力用在工作、学习上,用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上,用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带头做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的模范。
3、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和“简单就是效率”的思想,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转变职能,真心诚意地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主动地为基层提供热情、周到、满意的服务。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多做奉献的作风,规范高效、优质服务的作风,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作风。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1、加强警示教育。定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使各级班子成员“以史为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做人问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用权问题;树立正确的政策观、人情观、法治观,解决执行问题。
2、始终坚持“两个务必”。进一步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勘探局和处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决反对骄傲自满和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坚决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等活动。保持谦虚谨慎、力戒浮躁之气,保持艰苦奋斗、力戒奢侈浪费,保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3、严格执行各项监督规定和有关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和企业的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作用,强化事先监督和过程监督。深入贯彻勘探局关于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纪委季度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切实增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强化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的有效监督。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用权行为的的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事权、财权、人权、物权等四项权力。加强对企业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各级干部在重组改制、资金运作、生产经营、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收入分配等重大问题上的有效监督。
5、建立健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机制。纠正和追究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用人失察和行为失范等问题,坚持防惩并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促使各级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做到对企业负责、对职工群众负责。
(十)大力开展创建“四好班子”活动,不断促进领导管理能力的提升。在全处各级领导班子中深入开展创建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领导班子活动。经过3年努力,力争使全处80%左右的各级领导班子达到或接近“四好”班子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考核检查,树立“四好”班子典型,对达不到要求的班子要制定有效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整改。
1、政治素质好。就是要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理论素养,认真学习和实践“____”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组织执行力,坚决贯彻局党委、勘探局和处党委、处部的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2、经营业绩好。就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善于解决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不断提高。
3、团结协作好。就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整体作用发挥好,注重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班子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4、作风形象好。就是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以人为本、关爱职工,廉洁从业、严以律己,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六、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和积极性。各级领导班子要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学习《_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及集团公司、勘探局关于加强领导班子领导管理能力建设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加强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加强领导,分类指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工作列入党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日常考核。形成由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两个层面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党群、生产经营等部门(组室)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工作格局。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对照《细则》,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制订班子和个人具体的能力提升措施。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出基层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具体措施,各职能部门要针对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制订出本部门、本系统能力提升具体措施,并抓好认真贯彻落实。
3、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方针,围绕“十一五”战略目标,主动适应企业改革改制、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三同时”的原则,相应调整党组织设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积极创新活动内容,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集体研究、分别体现、双向反映、科学民主”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勘探局、处部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努力把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____”重要思想、推进“二次创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履行党组织在领导管理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责。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定标准、看结构、管程序、抓培训、考真伪”等方面的职责,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与落实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关系,建立健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贤任能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
5、总结经验,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的途径。各级党组织要注意总结成功经验,运用典型示范,在指导面上工作的同时,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努力提高全处各级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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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发挥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陕西__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__石油产品经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hb公司遵循产品经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统一制度和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统一制度:统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统一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人员数据库。
(二)分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实施'。'三级管理'即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hb公司分级管理;'两级实施'即产品经销公司和hb公司分别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作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限上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审查工作;设立的预算岗位作为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岗,负责公司权限下工程项目造价的审定及限上工程项目造价的初审工作。(对于限上/限下工程项目的规定见《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包括:
(一)转发国家、地方、集团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订和修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审核工作;
(五)参与限上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的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
(六)配合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做好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及资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限下工程项目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结算审查,限上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的初审工作。
(二)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核实工程量及工程变更内容。
(三)负责限下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采集、筛选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审批乙方自购材料价格。
(五)负责向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定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六)认真参加上级公司组织的工程造价人员专业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管理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包括: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
(三)编制招标标底或最高限价;
(四)编制投标报价;
(五)约定工程合同价;
(六)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七条计价依据包括:
(一)定额依据
1.工程概算定额;
2.工程预算定额;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4.工程消耗量定额;
5.配套价目表及参考费率。
(二)工程量计算依据
1.初步设计;
2.施工图设计;
3.设计变更;
4.现场签证单;
5.竣工资料
6. 合同约定。
(三)其它计价依据
1.设备、材料价格;
2.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施工组织措施及方案;
6.工程造价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遵守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防止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现象。
第九条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是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决策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工程投资达到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限上工程标准,其投资估算审查由公司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由公司或集团公司规划部组织专家会审,造价管理部门参与审查;限下工程标准,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审,并参与审查。
第十条工程概算(初步设计概算)
工程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一个项目若有几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取费标准等,并汇编总概算。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投资计划的最高限额,工程概算投资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突破,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最多不得超过10%。
工程投资达到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限上工程标准,由hb公司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由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预决算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确认;限下工程设计概算,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管理
施工图预算由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施工图预算是考核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水平、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是拨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基础;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确定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以内,超出工程概算应修改施工图设计或报审调整工程概算。
工程投资达到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限上工程标准,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审定;限下工程预算,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既可以由公司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应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内,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支付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
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给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编制要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计价依据(或工程预算书)、甲乙双方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等明细表,应注明所包括的主要工序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费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取费费率,暂估合同总价方式。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的管理
工程签证是甲乙双方实现索赔的唯一依据,必须量价清、责任明。工程签证必须先经造价管理人员测算并签署意见后,经甲乙双方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签章、甲方主管领导审查签章后生效(与设计有关的还需经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签章)。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甲方代表、工程造价人员对工程签证要逐一审核,对不合理的应予以废除。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管理
由承包方根据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原则自行编制工程结算。限上工程项目先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限下工程项目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财务部复审。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竣工决算由财务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将限上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附决算资料)上报产品经销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复审。重点审查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控制在投资计划的额度内、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工程概算列项范围。
第十九条上报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审核人或负责人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二十条推行限额设计制度
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在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要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按工程概算推行限额设计。对设计单位优化施工图设计而降低工程投资的,在以后的设计招标中作为优先选用的条件。对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引起工程投资超标的,相应扣减设计费,并由委托单位记录备案。
(一)工程概算超投资估算10%的,要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5%。
未经公司投资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单位任意提高设计标准或选用高档材料,按超投资的50%扣减设计费;
(二)设计单位应提交高质量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于设计文件低劣,经审查不合格者,设计单位除无条件返工使其达到合格外,还要扣减设计费的10-15%;
(三)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凡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投资超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要扣减设计费。
累计超过原批准概算或施工图预算2%-3%(含3%)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3%;超过3%-5%(含5%)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5%;超过5%-10%(含10%)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10%;超过10%以上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20%。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要从保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及hb公司的整体利益及经济安全运行的角度,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造价管理或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投资超过工程概算的,由公司对其项目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公司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建议调离原岗位、取消资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如实反映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的;
(二)有意少算和高估冒算,造成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决算价款失真引起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标底,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无证、伪造资质证、出卖转让图章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拒绝、妨碍和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检查、审查及抽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及考核评比管理
第二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质量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包括工程各阶段造价控制的准确性、及时性,上报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预结算计划工作进度。所属企业于季末20日前上报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综合办公室25前上报公司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做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一项预算一项,完成一项结算一项。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预结算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综合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程结算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