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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管理实施细则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5

职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_公寓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寓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寓职工的管理,依据法律和学校职工规定,特制定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使其检查有制度,考核有标准。

二、抓好岗前培训、学习和践习工作,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1、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2、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

3、各岗位业务培训和岗位践习。

4、培训后,综合考试,90分以上为及格,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一周。到期后,由中心组织考核小组,对每个岗位进行考核,合格者上岗,临时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

三、临时工的审批及劳动合同的签订。

1、凡临时用工必须详实填写《大学临时用工审批表》,由中心统一报集团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聘用。

2、劳动合同文本需使用学校提供的,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凡是未签订有效合同的临时用工,属非法合同,非法用工。

四、考核:根据学校和集团及《公寓中心工作质量考核评比方案》每学期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中心和校区成立两级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各岗位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奖惩依据和用工聘用依据。

五、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集体工退回后勤集团安排,造成损害的将追究责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中心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4、行为不端损坏单位名誉的。

5、试用期满后,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聘用单位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6、中心根据合同约定调整职工岗位时,职工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7、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本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望中心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如有和国家法律、学校和后勤集团职工管理规定中相矛盾的条款,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公寓中心

第2篇 公寓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寓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公寓职工的管理,依据法律和学校职工规定,特制定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使其检查有制度,考核有标准。

二、 抓好岗前培训、学习和践习工作,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1、 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2、 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

3、 各岗位业务培训和岗位践习。

4、 培训后,综合考试,90分以上为及格,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一周。到期后,由中心组织考核小组,对每个岗位进行考核,合格者上岗,临时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

三、 临时工的审批及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凡临时用工必须详实填写《大学临时用工审批表》,由中心统一报集团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聘用。

2、 劳动合同文本需使用学校提供的,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凡是未签订有效合同的临时用工,属非法合同,非法用工。

四、 考核:根据学校和集团及《公寓中心工作质量考核评比方案》每学期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中心和校区成立两级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各岗位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奖惩依据和用工聘用依据。

五、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集体工退回后勤集团安排,造成损害的将追究责任。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未经中心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4、 行为不端损坏单位名誉的。

5、 试用期满后,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聘用单位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6、 中心根据合同约定调整职工岗位时,职工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7、 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本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望中心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如有和国家法律、学校和后勤集团职工管理规定中相矛盾的条款,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3篇 公寓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怎么写

公寓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公寓职工的管理,依据法律和学校职工规定,特制定中心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使其检查有制度,考核有标准。

二、 抓好岗前培训、学习和践习工作,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1、 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2、 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

3、 各岗位业务培训和岗位践习。

4、 培训后,综合考试,90分以上为及格,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一周。到期后,由中心组织考核小组,对每个岗位进行考核,合格者上岗,临时用工须签订劳动合同。

三、 临时工的审批及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凡临时用工必须详实填写《大学临时用工审批表》,由中心统一报集团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聘用。

2、 劳动合同文本需使用学校提供的,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凡是未签订有效合同的临时用工,属非法合同,非法用工。

四、 考核:根据学校和集团及《公寓中心工作质量考核评比方案》每学期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中心和校区成立两级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各岗位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奖惩依据和用工聘用依据。

五、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集体工退回后勤集团安排,造成损害的将追究责任。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未经中心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4、 行为不端损坏单位名誉的。

5、 试用期满后,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聘用单位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6、 中心根据合同约定调整职工岗位时,职工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7、 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本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望中心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如有和国家法律、学校和后勤集团职工管理规定中相矛盾的条款,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4篇 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切实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休假的实施细则,并按照云锡集团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结合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除适用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还适用于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其他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职工休假包括两类:福利假与非福利假

1、福利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

2、非福利假包括事假、病假等。

第二章 各类休假管理

第四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

1、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职工放假半天。

3、少数职工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当地民政厅(局)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全体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休息日。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1)、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不计入年休假。

3、年休假的管理

(1)、公司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主动、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其中,用人部门集体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冲抵职工年休假,职工事假和病假应首先冲抵职工年休假。冲抵的集体活动时间、事假和病假不扣发薪酬。

(2)、职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集中安排,部门(职工)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分段使用年休假,可以根据年休假的时间长短分段安排年休假,年休假5天的(符合享受年休假5天条件的,下同)一次集中安排、年休假10天的可分两段安排、年休假15天的可分三段安排。

(3)、对公司部分岗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由用人部门统一说明情况后可计发年休假补贴,对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安排年休假而本人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计发年休假补贴。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病假(不含工伤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已办理退休及内退手续的职工或因公负伤离岗休养的;

(4)、长期脱岗学习或享受寒假或暑假的;

(5)、新招聘录用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工作满1年,但当年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

(6)、当年停薪留职、休哺乳假(累计)、待岗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

(7)、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或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

5、如职工在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年内又出现第4条(1)、(2)、(4)、(6)、(7)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得年休假。

第六条 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长期不能在休息日团聚(指不能利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且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3)、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试用期满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的次年(转正后)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4)、新婚的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当年可享受最后一次(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次年即开始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待遇;

(5)、离婚、丧偶的职工,次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6)、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公司再予以安排探亲,如不能提供,则根据实际状况,从试用期满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职工申请休探亲假时,需配偶单位提供其配偶未休假的证明;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四年起始时间以领取结婚证次年计算;

(4)、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人力资源部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职工因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可分两次使用,但分期使用探亲假,只能给予一次路程假;

(6)、职工销假后,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审核的《休假申请单》和销假记录,按公司探亲报销的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7)、职工休假期间,因患重病不能如期销假的,应取得当地乡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原则上以一周为限,视为病假处理;

(8)、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无故超假的,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丧假3天,路程较远者,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路程假期;

2、丧假往返路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予报销。

第八条 婚

1、婚假指职工结婚而享受的休假,婚假原则上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职工休假时持《结婚证书》,办理休假相关手续,可享受3天婚假;

3、职工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15天;

4、职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期,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可分段使用。

第九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指育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假期;

2、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假;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晚育年龄(已婚妇女2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者为晚育),可增加产假30天,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增加产假15天;

5、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者为晚婚)条件者,在女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凭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超期时间按病假处理;

7、职工各种节育、绝育手术者,按医务部门或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可以休假;

8、若职工配偶在本市工作,一方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另一方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2天的护理假。

第十条 哺乳期保健假

1、根据《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公司对有未满一周岁哺乳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2、当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一次使用:上午推迟1小时上班,中午推迟1小时或下午提前1小时上班。女职工休哺乳保健假需报告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同意,休假的方式需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事假

职工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事情,可以向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申请一段期限的假期。但年度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请一定期限的假期。

2、假满后根据病(伤)情状况,仍需请假的,需按照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3、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额外支付当事人一个月工资后,完成相关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工伤假

1、职工因公受伤、因公致残,根据市一级医院诊断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工伤的,由人力资源部确认工伤医疗期限。

2、工伤医疗期满后,若本人提出仍不能工作,需要继续休息的,经鉴定部门鉴定,按鉴定结果延长工伤医疗期,若经鉴定部门鉴定后未同意延长医疗期的,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3、因公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伤愈复发,由市级医院诊断,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其相应治疗期可视为工伤医疗期。

第三章 各类休假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休假审批程序

职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各类休假时,首先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休假程序完成休假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其中,职工申请享受福利假时,填写《休假申请单》前需先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休假资格核定。

第十五条 各类休假审批权限

1、基层职工申请各类休假,部门负责人审批。

2、科研、生产、技能操作和分析检测类二级岗位及以上,职能服务和市场营销主管及以上职工申请各类休假,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

3、公司管理班子成员申请各类休假,党政办登记后,报总经理审批。

4、各类休假超过10天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审批职工各类休假时,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等客观因素。

第十七条 职工因事或因病需请假时,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第十八条 职工若有急事需亲自处理而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以其他方式(打电话等)向部门请假,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事后及时补填《休假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职工休假结束后,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注:休假管理详细程序详见附件。

第四章 各类休假期间的薪酬核算

第十九条 福利假休假期间的薪酬核算

1、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各类福利休假期间结构工资全额发放,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_休假天数

2、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结构工资、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全额发放。

3、职工在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等福利休假期间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4、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福利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不包含生产性津贴。

5、年休假补贴的核算办法:

按计发职工加班工资基数的300%计发,年休假补贴计入各利润中心部门的工资总额和成本部门的效益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事假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事假期间结构工资、交通补贴和保健津贴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结构工资=当月应发结构工资/当月应出勤日_事假天数

(2)、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_事假天数

2、职工事假期间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按50%进行发放,各种津补贴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结构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当月应出勤日_病假天数_50%

(2)、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_病假天数

2、职工病假期间效益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工伤期间薪酬核算

1、职工工伤期间结构工资全额发放,交通补贴及保

健津贴按实际工伤天数扣发。计算公式如下:

(1)、应扣津补贴=当月应发津补贴/当月应出勤日_工伤天数

2、职工工伤期间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注:结构工资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休假年度周期按照公历年度计算;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计入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事假和病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休假前需办理工作代理或移交手续,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以便履行工作职责,休假职工与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进行工作交接时,需双方签字认可,休假期间,由代理人或被移交人全权处理原工作业务。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事故范围,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云南省及云锡集团公司劳动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经工会组织有关程序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实施之日起试行,之前公司执行的各类休假制度及细则同时废止。

第5篇 l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考勤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1、教职工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工作必须尽职尽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

3、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对于多次迟到早退者,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无改正者,应给予纪律处分。逢节、假日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无故推迟返校者,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事后必须补假。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者,未经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5、非坐班制的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校、学院、教研室的各项活动,教师无故缺课,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各项活动作旷工处理(一次按一天计算)。如离开临沂外出活动,须向考勤负责人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

二、考勤内容

1、出勤。

2、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

3、公假:因公外出,包括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函授面授、考试等。

4、迟到、早退。

5、旷工: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三、请假及审批

1、事假

在享受寒暑假和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一般不再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请假在1天及以下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请假在1天及以上者,须经考勤负责人批准。教师请事假须事先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好调、停课手续。

2、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市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证明,手续不全者按事假处理。教师请病假须事先办理好调、停课手续。病假包括假期和法定假日。

3、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

婚假:给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可享受婚假为15天。

丧假:教职工的亲属(父母、养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按照规定给丧假3天,外地的给予适当路程假。

探亲假: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探亲。

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生育后可享受产假6个月,难产加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符合政策的第二胎可享受产假3个月。

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

女教职工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上述假期须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由考勤负责人批准。

4、公假

各类公假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国内外学习、进修等人员,离校前须填写请假单,经考勤负责人同意,由人事处审定。

5、迟到、早退

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学校印发的作息时间表,进行上、下班(教师按课程表规定时间上、下课,违者按教学事故论处),对于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按迟到、早退考勤)每月三次,按事假一天执行;每月4—6次,按事假二天执行。

四、考勤责任与要求

1、按照学校人事处制定的全校教职工考勤办法严格考勤,做好缺勤人员和违纪人员的违纪处理工作。

2、安排专人负责考勤,次月3日前将考勤统计表(须有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送交校人事处。

五、其他

本办法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6篇 职工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职工培训档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凡参加培训的人员,均建立规范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的相关信息。新招入矿人员只建立电子档案,工作满一年后建立《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二、工作标准

1. 培训结束后三天内将培训资料分类汇总、整理、保存。

2. 及时填写《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将培训信息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3. 做好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的存档资料

1. 培训考勤成绩签字表

2. 理论考试试卷

3. 《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分类(或分单位)整理,编号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安全技术培训档案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外借,如需外借,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六、档案资料设专人负责,经常整理,以防丢失。档案室内严禁烟火,并保持清洁、通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档案的调整

1. 从业人员转岗、变动工作单位,要及时调整分类、归口,并更新电子信息;

2. 从业人员退休、离职、辞退后,及时清理档案。

第7篇 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考勤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1、 教职工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 工作必须尽职尽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

3、 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对于多次迟到早退者,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无改正者,应给予纪律处分。逢节、假日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无故推迟返校者,作旷工处理。

4、 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事后必须补假。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者,未经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5、 非坐班制的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校、学院、教研室的各项活动,教师无故缺课,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各项活动作旷工处理(一次按一天计算)。如离开临沂外出活动,须向考勤负责人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

二、 考勤内容

1、 出勤。

2、 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

3、 公假:因公外出,包括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函授面授、考试等。

4、 迟到、早退。

5、 旷工: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三、 请假及审批

1、 事假在享受寒暑假和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一般不再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请假在1天及以下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请假在1天及以上者,须经考勤负责人批准。教师请事假须事先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好调、停课手续。

2、 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市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证明,手续不全者按事假处理。教师请病假须事先办理好调、停课手续。病假包括假期和法定假日。

3、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婚假:给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可享受婚假为15天。丧假:教职工的亲属(父母、养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按照规定给丧假3天,外地的给予适当路程假。探亲假: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探亲。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生育后可享受产假6个月,难产加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符合政策的第二胎可享受产假3个月。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女教职工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务院和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上述假期须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由考勤负责人批准。

4、 公假各类公假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国内外学习、进修等人员,离校前须填写请假单,经考勤负责人同意,由人事处审定。

5、 迟到、早退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学校印发的作息时间表,进行上、下班(教师按课程表规定时间上、下课,违者按教学事故论处),对于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按迟到、早退考勤)每月三次,按事假一天执行;每月4—6次,按事假二天执行。

四、 考勤责任与要求

1、 按照学校人事处制定的全校教职工考勤办法严格考勤,做好缺勤人员和违纪人员的违纪处理工作。

2、 安排专人负责考勤,次月3日前将考勤统计表(须有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送交校人事处。

五、 其他本办法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8篇 公司职工出勤假期离职管理施行细则

版次:第1版执行日期:2022年10月26日

制定部门:行政部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9日

总经理签核:

类别:行政类 名称:职工出勤、假期、离职管理施行细则编号:__司2022-03号

1、总则:

1-1、制定目的:

1-1-1为促使本公司全体职工养成守时出勤之习惯,以提高工作效率。

1-1-2制定本公司职工出勤之统一标准,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进。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职工之出勤,均依照本细则所规定执行之,如有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1-3、管理单位:行政部为本细则之管理部门。

2、出勤管理:

2-1、出勤日:职工除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外,皆为出勤日,每月考勤天数为25天(当月26日起至次月25日止),其中,星期六为固定加班日。出勤日以8小时为一日上班单位,出勤时间为上午8时起至12时止,下午为13时起至17时止。

2-2、职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除请假外,若有违反,按下列办法处理:

2-2-1迟到(说明):

2-2-1-1按规定上午8:00以前须报到到班,在签到薄上签名为准,不得代签或补签,违者处罚当事人及代签者。

2-2-1-2凡8:01分以后到班者为迟到。

2-2-2迟到(办法):

2-2-2-1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或提供证明之文件者,可免计迟到。

2-2-2-2单日迟到累计逾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到班者,未履行请事假手续的,或迟到累计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单日迟到累计不足半小时的,以请事假处理。

2-2-3早退(说明):

2-2-3-1按规定下班时间到时,方可下班。

2-2-3-2凡于17:00前下班者或提前停工等待下班者,均为早退。

2-2-4早退(办法):

2-2-4-1早退处理办法与迟到相同,唯上班后中途下班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下班。

2-2-4-2超过30分钟(含)不发全勤奖金。

2-2-5全勤奖(说明):

每月均依出勤规定,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各类请假者(公假例外),给发全勤奖金。

2-2-6全勤奖(办法):

2-2-6-1全勤奖金核发80元,与薪资同时发放。

2-2-6-2每月累计迟到不超过30分钟者并且累计迟到不超过3次者,仍发给全勤奖金。

2-2-6-3每月累计迟到30分钟以上(含)或每月累计迟到次数4次以上(含),不发全勤奖金。

2-2-6-4如安排加班时,无正当理由不加班的,每月累计3次以上(含),则不发全勤奖金。

2-2-6-5有旷工或早退记录者,不予计发全勤奖金。

2-2-6-6迟到不能以请假或加班抵消,以保住全勤。

2-3、旷工:未经批准而无出勤者,以旷工论处。如旷工成立,每月累计2天以内的,以当日薪资的双倍扣除。若每月累计超过2天旷工,则扣除当月薪资。若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当月旷工累计超过5天(含)以上,以自动离职处分,旷工时间不得补假。

2-4、加班:星期六固定加班日,其加班薪资按80元/(人o月)计发。出勤日以外,依工作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须加班者,其加班之薪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加班以足1小时起计算,每6小时折算成1日。

3、请假及实施办法:

3-1、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工伤假、产假、丧假、婚假等。如下;

3-1-1事假(说明):

3-1-1-1事由:因个人事务而请假者。

3-1-1-2请假期限: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4日,1月内累计不得超过3次16小时为限。

3-1-1-3应缴证明:请假单。

3-1-1-4扣薪:事假不超过8小时(含)不扣全勤奖金,请事假不计薪。

3-1-2、病假(说明):

3-1-2-1事由:本人生病。

3-1-2-2请假期限:以治愈时间为限,但不得超过劳动部门规定的期限。

3-1-2-3应缴证明:须出示就医记录(诊断书),并复印留存于请假单上。

3-1-2-4扣薪:

a、门诊病假一律不给薪。

b、住院病假未逾30日者,须有相关医院之证明,病假日薪资折半计发。

c、如属重大疾病须长期住院治疗者(30日以上),均需呈总经理核准,以特别病假办理,可留职停薪。但以1年为限。逾期未治愈者,即应辞职。

3-1-3公假(说明):

3-1-3-1事由:本人因公。

3-1-3-2请假期限:按实际需要给假。

3-1-3-3应缴证明:缴验有关证件。

3-1-3-4薪资照给。

3-1-3-5全勤奖金照给。

3-1-4工伤假(说明):

3-1-4-1事由:本人在厂工作时间内或在上下班时在必经路上受伤不能工作者。

3-1-4-2请假期限:按实际需要给假。

3-1-4-3应缴证明:区级以上(含)医院之诊断书。

3-1-4-4薪资照给。

3-1-4-5因违反公司安全规定者不在此限。

3-1-4-6工伤假须以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标准为依据。

3-1-4-7逾6个月未能销假或治愈者,按劳动部门伤残规定办理之。

3-1-4-8穿拖鞋上班受伤者,不准请工伤假。

3-1-5产假及护理假(说明):

3-1-5-1事由:本人生育或本人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或产妇之丈夫。

3-1-5-2请假期限:a、本人生育, 顺产者为90天,剖腹产者为110天。

b、本人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为30天。

c、妻子生育,其丈夫可享受5天护理假。

3-1-5-3应缴证明:相关医院之证明。

3-1-5-4进入公司6个月以上者薪资照给,不满6个月减半发给。

3-1-5-5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者按病假处理。

3-1-6丧假(说明):

3-1-6-1事由:a、本人之父母或养父母或继父母或配偶丧亡。

b、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丧亡。

c、兄弟姐妹丧亡。

3-1-6-2请假期限:a、本人之父母或养父母或继父母或配偶丧亡,为5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丧亡,为3天。

c、兄弟姐妹丧亡,为2天。

3-1-6-3应缴证明:讣文或死亡证明。

3-1-6-4应于事实发生之日提出申请,并于丧假后两日内补齐应缴证明。

3-1-6-5薪资照给。

3-1-6-6可分段请假。

3-1-7婚假(说明):

3-1-7-1事由:本人结婚、子女结婚、兄弟组妹结婚。

3-1-7-2请假期限:本人结婚(10天)、子女结婚(3天)、兄弟姐妹结婚(1天)

3-1-7-3应缴证明:喜帖,并于申请时备齐。

3-1-7-4进入公司6个月以上者薪资照给。

3-2、a薪资依请假时数扣发(未满1小时者以1小时计之)。

b月薪者之日薪计算方法为底薪(本薪+津贴)除以25计之。

c请假须事先书面请假,若以电话先行请假,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告知行政部,无特殊情况,不得于事后才打电话请假。

3-3、职工请假核准权限:

a请假1天,部门主管核准。

b请假2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核准。

c总经理出差或出国期间,由职务代理人核准。

3-4、请假情况将列入调薪及年终考核之依据。

3-5、职工喜事礼金、丧事奠仪之方式及金额如下:

3-5-1职工结婚:a服务满三年以上,礼金500元。

b服务满二年,礼金300元。

c服务满一年,礼金200元。

d服务满半年,礼金100元。

3-5-2职工丧事:a一等亲,奠仪600元。

b一等亲以外,花圈1只。

4、特别休假:

4-1、本公司为奖励资深职工,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

4-2,凡职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可给予特别休假,具体如下:

4-2-1服务满2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特别休假7天;

4-2-2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特别休假10天;

4-2-3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特别休假14天;

4-2-4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1年工作年限则加1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4-3、因故离职再重新进入本公司者,其服务年限以重新进入本公司之日起算,留职停薪者除外。

4-4、特别休假实施,由行政部配合各部门主管,及个人申请,排定日期给于特别休假,已由公司排定或核准之日期,个人临时申请若未经公司主管同意不得任意提前或延后。

4-5、特别休假超过5天,则包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4-6、特别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未休天数超过7天者,折半给薪。

4-7、特别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

5、离职:

5-1、公司从业人员因故不能继续服务者,填写离职单经批准后始生效,生效后于两周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若未依公司规定办理者,则薪资延后2个月发放。

5-2、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均应亲自办理移交,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 接交人行政部)。

5-3、移交工作内容:

a列明主要工作职责及承办事项。

b经管财产明细,借用保管品及款项。

c归档所保管之重要文字及资料。

5-4、离职移交时,依下列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及监交工作:离职人员由高一级主管监交,必要时会同财务人员监交。

6、附则:

6-1、本细则属于规章制度,经审议后,呈请总经理签核后公告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

6-2、本细则执行时间:2022年10月26日。

7、附件:

【附件1】离职申请单。

【附件2】移交清册。

【附件3】请假单(暂以__公司请假条代用)

第9篇 新教职工试用期限计算管理细则

学院新教职工试用期限计算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新教职工试用期管理工作,更为合理地设定试用期限,根据《zz学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新教职工试用期限计算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校新入职教职工,包含教师、辅导员、职员等岗位。

二、试用期期限

新教职工试用期原则上为3个月,自正式入职之日起计算,符合相应条件,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需书面约定,按约定执行。

三、试用期计算与折算方法

(一)根据上岗时间计算

当月15日(含)之前上岗的,从当月开始计算试用期,当月15日之后上岗的,试用期顺延1个月。

(二)根据寒暑假计算

原则上,遇寒暑假试用期顺延。因工作需要,寒暑假期间当月出勤合计满15天的,计算1个月试用期,不满15天的,不计入试用期。

(三)根据工作经历折算

三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可折算1个月试用期。

(四)根据实习期折算

实习期原则上可以抵算试用期。提前来我校实习的应届毕业生在拿到毕业证学位证之后,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备案,实习期可以计算到试用期内。实习期超过3个月的,可以申请次月转正,遇寒暑假转正期顺延。

(五)根据试用期考核情况折算

在试用期间,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1个月转正。

1、成功申报校级及以上课题的(主持人);

2、以zz学院为工作单位,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的(录用证明亦可,三类及以上期刊标准请参考科研处相关说明);

3、以zz学院为工作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各类奖项的。

4、其他可以认定的情况,由新员工自行申请,经所在部门签字同意,报人事处审核。

四、后勤类岗位试用期原则上为1-3个月,适用以上第三条中的第(一)、(二)项,其他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五、符合转正条件的新教职工,需填写《zz学院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部门专人在转正当月5日前,统一报送人事处审核。

六、本计算管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0篇 某中职学校教职工管理细则

中职学校教职工管理细则

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全校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一、遵纪守法

教职工无参加'黄、赌、毒'、迷信、法_、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公安机关立案为准)。如有违反,取消当年学校发的所有补贴。

二、岗位职责

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分工,上班时间不离开工作岗位(在学校住的教师不准回宿舍),上班期间一律不准带小孩到学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否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三、考勤

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最后一节没有课的教师可以提早10~15分钟下班。为方便教职工办私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允许教职工凭放行条每月2次外出办事,超过2次,按教师考勤办法处理,不发当月全勤奖。

四、政治学习

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寒暑假政治学习,态度端正,做好笔记,积极讨论,不迟到、早退、缺席,及时上交学习心得体会。否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五、仪表

教职工应为人师表,仪表端庄,无穿拖鞋、背心、短裤等现象,重大活动要穿校服。发现一次,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六、升旗、_

教职工参加每周升旗仪式队伍整齐、肃静,穿校服参加;准时参加_,按要求坐好、列队,无缺席和早退现象,否则按考勤办法处理,不发当月全勤奖。

七、教工例会

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教工例会,按编排位置坐好,不睡觉、不吵闹,关闭手机或调到振动,做好记录。发现一次,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八、上交材料

教职工要按时上交各部门需要的各种材料,如工作计划、总结、表格、名册、相片、个人资料等。若有一种材料没及时上交,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九、招工组织

班主任按学校要求及时组织学生参加招工报名、面试、体检。否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十、车辆摆放

教职工的车辆一律放入车库保管,不得乱停乱放在校内其它地方(含园丁楼前)。发现一次,则不发当月管理奖。

十一、为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生活,学校实行节假日专项补贴,标准如下:

备注:教职工节假日加班一天20元。

职工管理实施细则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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