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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细则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3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

第1篇 煤气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泰山钢铁集团《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加强煤气安全的管理工作,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减少煤气对人身伤害,促进安全管理整体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不锈钢轧钢厂对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3.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程序》

3.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3.4《消防安全控制程序》

3.5《动火管理程序》

3.6《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3.7《环境/安全不符合控制程序》

3.8《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3.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实施细则》

3.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07.29)

4 术语和定义

4.1可靠隔断装置: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的安全装置。这类装置有眼镜阀(与密封蝶阀或闸阀并用)、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

4.2 煤气事故“四防”: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

4.3 工业企业煤气:在炼焦、炼铁、炼钢、发生炉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5 职责

5.1 生产安环科职责

5.1.1负责本厂煤气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审查煤气管网、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并监督各单位落实《动火许可证》办理。

5.1.2负责制定本厂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5.1.3 根据生产实际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监测仪器设备,做好煤气作业人员煤气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5.1.4负责对本厂所属煤气安全防护设施、测量仪器的检查、监督工作。

5.1.5负责对煤气管理细则在各车间班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5.1.6负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煤气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5.2 设备科职责:

5.2.1 负责煤气系统的设备管理,煤气管网设施及煤气界定范围。

5.2.2 负责做好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工作,保持煤气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负责煤气系统大中修及改造过程中的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

5.2.3审查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气申请和改造方案。

5.2.4 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监督检查工作。

5.3 煤气使用车间

5.3.1正确使用煤气安全防护设施、测量仪器。

5.3.2负责责任范围内煤气管网的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责任范围内煤气管网的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维护各煤气管线,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5.3.3 负责责任范围内煤气检测和设备维修时的监护工作。

5.3.4 负责本厂煤气管理细则在本单位的实施,并对班组实施管理。

5.3.5各班组负责对本厂煤气管理细则在班组的具体执行。

6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使用煤气以及煤气检修、维护、管理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煤气特性及煤气中毒救护知识,熟悉生产工艺及其设备的作业和性能及每个阀门的特性作用。

6.2在煤气危险区域巡检、工作或使用煤气,以及煤气管道阀门、设备的检修和清理,必须两人以上一起进行,并设专人监护。

6.3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吸烟、睡觉、使用明火及堆放易然易爆物品。

6.4检查泄漏源必须用报警仪,禁止用鼻子嗅或明火试。

6.5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锤或其它金属敲击。

6.6煤气点火程序是:先点明火,后开煤气;如第一次点火未成功,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待煤气散开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点火。

6.7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管道。煤气送上后要在放散管放散,经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量低于0.5%后方可使用。

6.8 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停、送煤气时,必须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统一协调。相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所有用气点经常进行巡视,防止煤气泄漏引起中毒或火灾;

6.9 煤气排水管道不得通入电缆沟、水沟、坑道内;

6.10 检修煤气设备和管道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气源。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关闭阀门并在其后加设盲板,同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6.11 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必须通知安全部门。可靠切断煤气后,动火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经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动火。

6.12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管内煤气必须一直保持正压。动火时只能采取电焊,禁止气焊或气割。

6.13 如煤气管道上着火时,100mm以下管道可直接关闭阀门,100mm以上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灭火,但是煤气压力不得低于600pa以防回火爆炸。

6.14 使用煤气时要保持正压操作,压力不小于600pa,如不能保持正压,应可靠切断气源。

6.15应经常检查煤气管网、设备下列部位:阀芯、法兰、膨胀器、焊缝口、计量导管、软连接口、铸铁管接头、排水器、风机轴头、蝶阀轴头等,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6.16停、送煤气安全规定:

6.16.1 送煤气前应做到:

6.16.1.1 提前通知岗位人员做好准备。

6.16.1.2 送煤气前应提前检查管线上的水封是否满流;入口是否封闭;试验头、仪表导管等及各支管阀门是否关闭;对输气管道做惰性化处理。

6.16.1.3 工具、防护设施准备齐全。

6.16.2 停煤气前应做到:

6.16.2.1 通知相关煤气用户止火,并提前到现场认真落实各用户止火情况。

6.16.2.2 对煤气管道进行逐段检查,可靠切断煤气来源。

6.16.2.3 打开各放散阀及死角处的放散或放气头(如死角处没有放散头,应提前搬眼,增设放散或放气头),通入惰性气体将管内的残余煤气彻底吹扫干净,经取样化验或校测合格后,停止放散,并打开沿线入孔。

6.16.2.4 停气时,严禁直接操作放散阀泄压。

6.16.3 停、送煤气时,各相关管路及设备严禁施工或动火作业。

6.16.4 煤气导入时,无关人员应远离工作区域并严禁烟火。工作区域内不得有焊接、吊车作业。

6.16.5 进入气体置换放散时,管道周围4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并应密切注意风向,严禁煤气扩散到附近岗位。

6.16.6 对输气管路做惰性化处理和吹扫残余煤气时,必须将氮气通入管道吹扫20分钟以上。

6.16.7 送煤气前,煤气总管三道阀门的操作要求是:先开盲板阀,再开电动蝶阀和快速切断阀。

6.16.8 停煤气后,煤气总管三道阀门的操作要求是:先关闭电动蝶阀和快速切断阀,后关闭盲板阀。

6.16.9 若盲板阀打开、夹紧不到位或其他阀门出现故障,进行检查、调整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6.16.10 加热炉大修后初次送煤气前,要进行管道试压、密封验收检查。

6.16.11 在煤气管道末端取样,进行残氧量检查合格后,或做爆发实验三次合格后,方可关闭末端放散。

7 煤气专用器具的管理:

7.1 煤气报警仪:

7.1.1各岗位所配煤气报警仪由班组保管,交接使用,班组长为煤气报警仪管理第一责任人。

7.1.2 报警仪能随时拿出且能正常使用,电池由各单位自行配置,不能影响使用,严禁外借。

7.1.3 不用时关停机,用后及时擦拭,保持清洁。

7.1.4 定期送检,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发生损坏,承担修复费用,丢失的按双倍赔偿。

7.1.5 不得停用,并对停用期间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负全责。

7.1.6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7.2 空气(氧气)呼吸器:

7.2.1 分厂配备的呼吸器,由轧钢车间、酸洗车间统一管理。

7.2.2空气(氧气)呼吸器:

7.2.2.1空气呼吸器的穿戴:

7.2.2.1.1 佩戴空气呼吸器前,要对外观是否合格进行检查。擦净面罩目镜,将面罩与空气调节器连接好。

7.2.2.1.2 佩戴空气呼吸器时,先将快速接头拔开(以防在佩戴空气呼吸器是损伤全面罩),然后将空气呼吸器背在人身体后(瓶头阀在下方),根据身材调节好肩带、腰带,以合身牢靠、舒适为宜,压力表固定在呼吸器的肩带处,以便观察压力,最后系好胸带。

7.2.2.1.3 连接好快速接头并锁紧,将全面罩置手胸前,以便随时佩戴。

7.2.2.1.4开启气瓶阀,检查储气压力及低压报警装置。将供给阀的进气阀门置于关闭状态,打开瓶头阀,观察压力表示值,瓶头阀完全打开后,检查气瓶内的压力应在28mpa~30mpa范围内以估计使用时间,一旦听到报警声(压力低于0.5mpa),应准备结束在危险区工作,并尽快离开危险区。

7.2.2.2.5充分放松头带,佩戴好全面罩(可不用系带)进行2~3次的深呼吸,感觉舒畅,屏气或呼气时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无“丝丝”的响声。一切正常后,将全面罩系带收紧,使全面罩和人的额头、面部贴合良好并气密。

7.2.2.2.6 在佩戴全面罩时,系带不要收的过紧,面部感觉舒适,无明显的压痛。全面罩和人的额头、面部贴合良好并气密后,此时深吸一口气,供给阀的进气阀门应自动开启。

7.2.2.2.7 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将全面罩的系带解开,将消防头盔和全面罩分离,从头上摘下全面罩,同时关闭供给阀的进气阀门,拔开快速接头,将空气呼吸器从身体卸下,关闭瓶头阀。

7.2.2.2.8 随时可以观察压力表示值来判断气瓶内的剩余空气。

7.2.2.2.9 将空气呼吸器使用完后应及时恢复使用前的准备状态。

7.2.2.3 使用中防止气瓶碰撞,防止碰伤面罩。

7.2.2.4面罩、背板等保持清洁,禁染油污。

7.2.2.5 面罩用后要用酒精擦拭干净后装入紧口袋中。

7.2.2.6 定期检查气瓶压力,确认在校验期内,当压力小于2.5mpa(5.1kgf/cm2)时,必须及时充气,充气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人员立即送充装站充气,必须当天取回,并交安全员检查后装备好、备用。

7.2.2.7每次使用后,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迅速恢复使用功能,确认空气呼吸器压力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各处件有无损坏,各接头垫,圈密封无破损,减压设施安全可靠。

7.2.2.8空气呼吸器要存放在无日光直接照射、无油脂、无灰尘、无腐蚀性酸性气体,与明火距离10m以上的位置,不得存放在不易找到的柜箱内,更不得上锁,以保证急用时能随手取出使用。

7.2.2.9 建立登记台帐和充气记录,定期维护保养。

7.2.2.10 异常情况及时反映,使用操作不当发生坏损,部件丢失等,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7.2.2.11未经厂部领导批准,严禁向外单位借出。

8 煤气事故的抢救

8.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要立即启动《不锈钢轧钢厂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在进行处理的同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生产安环科、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弄清事故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8.3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厂长或负责安全的副厂长。

8.4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8.5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8.6煤气中毒者的抢救

8.6.1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8.6.2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泰山医院急救。

8.6.3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泰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急救。

8.6.4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泰山医院的医生赶到现场抢救。

8.6.5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第2篇 煤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规范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有效操作,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煤气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分厂所有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储存、输送和使用的一切管理活动。

3.定义

3.1可靠隔断装置:是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这类装置由眼镜阀、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组成。

3.2煤气设施:是指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它介质(如蒸汽、烟气、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煤气危险区域: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正常或不正常状态下出现的co浓度超标,可能引发煤气事故的工作场所,定性地分为三类:

3.3.1一类煤气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转炉煤气净化水封或水槽区域,煤气盲板阀开关40米区域,停、送煤气70米放散煤气区域,风机房区域等。

3.3.2二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煤气使用炉窑区域,中包、钢包等各类烘烤区域,煤气管道设备设施危险部位(危险点)的排水器、水封、排污口、法兰、人孔、取样管、放散管、仪表导管及一次仪表等。

3.3.3三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各类煤气管道的补偿器,各种煤气设备设施的泄爆装置,各类与煤气相连介质故障停、送及压力波动状态时等。

3.4煤气危险作业:是指在煤气设备设施上或在煤气危险区域内进行的带煤气作业或煤气检修作业,通常可以分为三类。

3.4.1一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煤气主管网管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它介质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煤气管道防腐等作业;

b.各类煤气管道、设备设施上带煤气动火作业、带煤气处理泄漏作业;

c. 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部进行的各类检修作业;

d. 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的送煤气作业(包括首次引煤气点火)。

3.4.2二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炼钢转炉一次风机动火检修或管道内进人清灰作业,炼钢煤气净化系统检修作业,炼钢二次除尘的检修作业。

b. 煤气输送支管(以设备管理部划分的设备界线为准)上停煤气检修动火作业。

c. 开关煤气管道上盲板阀或抽堵盲板的作业。

d. 煤气烧嘴或燃烧器的停气检修作业,煤气引风系统的检修作业。

3.4.3三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各单位煤气烘烤设备设施切断煤气进行的检修作业。

b.煤气检修、煤气管道常规煤气取样作业。

c.在不停气情况下在煤气管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周围非动火检修。

d.进入煤气区域进行的其它检修作业。

4.职责

4.1各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体系,内容必须包括:

4.1.1各单位必须根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补充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制定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

4.1.2各工段建立煤气安全防护管理网络机构,并注明各网络成员职责,煤气安全防护网络的必须延伸到班组长一级的管理,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作业区、工段对网络成员调整变动在当月必须书面报告安环科。

4.1.3制定和完善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规程、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修订。

4.1.4绘制“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应标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水封、脱水器、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煤气工艺改变后,煤气流程图必须在改变后的一个季度内重新修订。

4.1.5建立煤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加强日常点检和维护,做好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工作。

4.1.6负责建立煤气安全教育培训教案,教案内容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煤气岗位及生产实际,并应根据煤气生产工艺变化情况及时修定完善教案,教案必须包括岗位标准化作业内容、本单位危险因素汇总、不可容许风险和重大风险,有重大危险源点管理控制措施等内容。

4.1.7负责对本单位煤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对煤气特种作业人员、煤气相关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严格管理,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考试。

4.1.8认真做好煤气设备设施大、中修项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煤气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1.9工段每天对煤气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分厂煤气看板;作业区或工段每周不少于三人的管理人员带队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制定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责任人,建立检查记录;建立岗位班中动态检查记录,制定落实煤气岗位班组及重点部位的日常检查点检工作。每年设备科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一次运行状态的技术评价。

4.1.10负责设立各级(作业区、工段)隐患整改台帐,隐患整改台帐要配备相应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一式三联要有可追溯,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必须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对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建立报告制度。

4.1.11明确煤气管理人员或成立煤气防护小组;积极开展煤气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合分厂主管部门做好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和事故调查分析。

4.1.12各作业区负责监督检查各工段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气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气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台帐。

4.2安环科

4.2.1安环科煤气专业组每周对确认的煤气危险区域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抽检,每月对全分厂煤气安全检查,并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专项煤气检查。

4.2.2对煤气区域及煤气危险作业的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动火人员及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考核。

4.3设备科

除按照设备检查的要求每月对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外,定期对煤气设备设施的泄爆、防爆装置检查测量(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雨季前应组织测量分厂对重大煤气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测量;每年对分厂煤气管网、重大设备地基标高测量一次;每年组织各单位对管网设施壁厚测量不少于二次;按照设备运行特点定期对分厂重要煤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技术性评价(每年不少于二次),定期组织对煤气管道重新进行涂刷防锈涂料;有关各种检查与检测应有详细记录归档。对煤气管网工艺流程的实施及改进方案;对煤气使用、回收的相关工艺管理。

4.4生产调度室

4.4.1负责煤气设备设施检修计划的审批,下达内外部煤气的停送指令。

4.4.2及时掌握煤气动态信息,加强内外有关煤气信息联系,根据煤气管网压力、流量合理协调,确保煤气使用平�安全。

4.4.3负责协调各类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救护及人力调配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5厂长办公室

4.5.1负责煤气岗位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复审,负责检查督促煤气知识的培训计划的实施,对外来人员的参观、学习、培训煤气设备等进行煤气安全教育的管理。

4.5.2对相关的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人力资源到位。

4.5.3负责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4.6安全督察

安全督察严格执行分厂煤气管网运行压力,每天对各煤气单位用煤气情况进行检查,对超出或低于运行参数压力等情况,对各单位提出运行安全检查确认的指令信息,并做好现场的检查确认。

4.7各作业区或工段煤气设备设施管理职责

4.7.1各工段主要,关健部位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支架应编号、标号于明显位置,并分类建立各自编号工作的记录、档案。

4.7.2区域内各类煤气介质标明流动方向、介质名称必须明确,建立co浓度的测量要建立相应的测量,记录,报警、应急制度。

4.7.3对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制定出点、巡检提出具体的检查要求,检查周期,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

4.7.4煤气用户应设置高低压报警装置,有引风及鼓风的用户应设置有自动联锁装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台帐

4.7.5各煤气用户应设立停煤气时切断装置和充氮气(蒸汽)的装置,并建立档案

4.7.6煤气用户应对压力表、报警仪,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定期校验,自动装置定期测试并建立档案

4.7.7各工段厂房内区域放散煤气管道建立档案,放散符合煤气安规高出相应建筑物最少4米以上

4.7.8剩余煤气放散必须自动点火放散,放散塔应建立健全塔顶设备检修档案。

4.7.9各工段建立煤气与氮气、蒸汽、水等介质联接部位数量,运行状态、任何一介质停止的的检查确认要求。

4.7.10建立健全各类软、硬联接的台帐,提出对相应软、硬联接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

4.7.11各工段与煤气管道同架敷设的热力、氧气管道的安全距离,对照相关标准,对相临近管段标识,测量,建立相应台帐

4.7.12对水封、排水器等可能泄漏煤气区域的安全警告标志:建立健全可能泄漏煤气设备设施的台帐。

4.7.13煤气危险作业的平台、空间设置合理的安全出入口:建立健全可能泄漏煤气设备设施的相应台帐。

凡在煤气危险区域煤气管网设备设施进行作业活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同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4.8辅助维修

每月对分厂的固定式煤气报警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每月对煤气设备的高、低压报警及自动联锁装置组织检查,对有失效的情况下发隐患整改督促整改。

5.管理内容

5.1煤气设计要求

5.1.1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补充规定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等。

5.1.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的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条件论证。

5.1.3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5.1.4凡煤气设施、设备、管道等设计,在经常检修的部位,必须增设安全可靠的切断煤气装置和具备介质进行置换的条件,为煤气设备、设施等检修及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5.2煤气设备设施施工、验收

5.2.1煤气设备、设施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更改〈补充〉通知单。

5.2.2设计单位应指定煤气工程施工现场代表,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5.2.3煤气工程的隐蔽部分及煤气设备设施的气密性试验,应经煤气使用单位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共同检查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封闭。煤气工程施工工程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安全部门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5.2.4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煤气设备设施验收由生产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安全、煤气防护站及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规程及其管理制度,各验收单位分别签字同意使用煤气后,才能投入运行,未经签字,不得擅自盲目竣工投产。

5.2.5煤气设备设施技改项目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讨论,首次使用或增加各类煤气使用点的岗位、部位、单位,使用前必须按照分厂《新增(或改造)能源用户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5.3煤气安全教育

5.3.1煤气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煤气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煤气岗位危险源点辨识及岗位标准化作业、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安全检测、煤气事故应急处置及典型煤气事故教训等。

5.3.2分厂对煤气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取证,对与煤气相关的作业人员(未列入煤气从业人员范畴但在煤气区域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分厂内部煤气从业人员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培训、考试取证工作。煤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由分厂人力资源部管理;煤气相关的作业人员由分厂防护站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5.3.3具有煤气特种资格证人员的方可带徒弟、方可作为煤气危险作业监护人。煤气班组长必须具备煤气从业人员特种作业证。

5.3.4煤气从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的比率和分厂内部确定的煤气相关作业人员持有内部证件的比率是�量该单位煤气学习培训以及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5.3.5凡在煤气区域进行煤气设施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经煤气管辖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安全协议,进行危险告知,方可进入煤气区域,对煤气设备设施的施工项目由分厂内的牵头单位办理作业手续(包括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5.3.6对煤气柜等重大煤气危险源点的人员每半年必须组织一次本危险源点安全控制管理措施的学习,并组织考试,对考试不及格人员,各单位及时进行岗位调整,重大危险源点人员考试工作由所在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环保部煤气防护站监督落实。

5.3.7外协施工单位对分厂煤气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的人员必须有分厂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煤气特种作业证,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审验。

5.4煤气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5.4.1检查内容及标准: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煤气安全检查表,并组织实施。

5.4.2煤气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本着“五到位”的原则,及时整改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做出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出限期整改指令<隐患整改通知单>。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单位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由签发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跟踪验证。

5.4.3对煤气危险源点管理控制,各单位执行《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由各级管理责任进行落实。

5.5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5.5.1煤气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a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审批后由生产调度室、安全环保科统一协调实施。

b安全环保科负责二类煤气危险作业管理手续的监督及归档管理工作;

c作业区(工段)负责本区域内三类煤气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作业时通知安环科,安环科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

5.5.2煤气危险作业手续办理流程

a.一类煤气危险作业由申请单位提前三天提交作业申请,并附内部审批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一项作业活动原则上(作业方案有较大变化或作业停止间隔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月)办理一次<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由公安处、设备管理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后实施,作业实施期间每个工作日由安全环保部煤气防护站现场监督检查并开据<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项作业活动可以开具多次工作票。

b.二、三类煤气危险作业由申请单位制定安全方案及措施到安环科领取《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经设备材料科、生产调度室、安全环保科、主管厂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但办理作业证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作业必须保证在每个作业日内有一个有效证工作票。执行过程中作业单位通知安环科;三类危险作业由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安环科不定期抽查各自执行情况。

c.紧急抢、检修情况下煤气危险作业相关手续办理,主体单位在第一时间根据信息报告程序将需要抢、检修煤气危险作业报告调度主任,由当班调度主任召集相关职能科室现场提出简要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办理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

5.5.3相关手续的归档管理工作

a.<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分别由安环科和责任主体单位各保存一份;<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一式二份,根据作业工作日签发,作业结束后汇总,与许可证一并归档。

b.各煤气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人员由确定专人办理,工程项目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人员由本工程的施工员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c.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由各单位主管领导亲自审批鉴字,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由分厂教育培训有资质人员落实;二、三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鉴字类同一类作业由相同级别和资质人员执行。

5.5.4分析检测要求

a.煤气危险作业气体安全分析检测取样要有代表性,作业前半小时内取样有效,作业中断另行取样,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每两小时取样分析一次。

b.煤气动火作业分析检测实行分级检测确认原则,由不同的人,不同的仪器进行检测确认,检测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除分析煤气中的一氧化炭浓度不得超过24ppm,同时氧含量在19.5%—22%之间,方可作业。

5.6停、送煤气操作要求

5.6.1 煤气停、送气及调节的有关规定

a.煤气用户停、送气的指令由生产部调度控制中心发出,安全督察监督执行,同时通知区域主管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b.煤气用量的协调由调度按照分厂相关规定执行。

c.煤气管网运行过程时可能引起煤气压力超低(转炉煤气低于3kpa、焦炉煤气低于2.5kpa)或超高(转炉煤高于15kpa、焦炉煤气高于8kpa)煤气调度除按要求减少用量或点执行放散外,还必须通知各煤气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及时检查水封和排水器运行情况、监测放散区域co浓度,同时必须及时通知防护站组织人员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措施和检查的执行情况。

5.6.2停、送煤气安全防护要求

a.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检修的煤气设备设施在送煤气前必须组织打压查漏或气密性试验。制定送煤气方案,包括送煤气作业时间、地点、工作要求、操作步骤、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并做好送气过程中的一氧化炭含量检测工作。

b.用蒸汽或氮气进行吹扫置换时,开始时先开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再开蒸汽或氮气阀门。结束时先关蒸汽或氮气阀门,再关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一般在煤气管道末端放散一段时间后,经化验分析合格、防爆试验或含氧量分析合格后,吹扫置换完成,每次吹扫完成后必须断开蒸汽或氮气与煤气管道的软联连接。

c.炉膛点火时,炉内系统具有一定的负压,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ppm。点火程序:必须先点火后送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需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是否燃烧。

d.送煤气时不着或着火后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明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达到点火条件时,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e.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启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烧嘴,然后再停鼓风机。

f.各种燃烧使用煤气的用户停煤气时,必须先按要求熄火,切断煤气,对炉内进行吹扫彻底。

5.6.3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

a.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通讯设备。

b.凡有可能造成煤气聚集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

c.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室内作业应确保良好的正压通风,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超过24ppmm(30mg/m3)。

d.各煤气用户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置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e.各煤气用户必须在煤气、空气管线在关键部位必须安装低压声光报警装置。

f.煤气监测报警装置的检验、审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g.各单位对自行配备使用的防毒仪器、监测仪器必须制定维护、保养、定检、定修制度,确保设备处在良好的备用状态,并存放在固定的位置,保证事故状态下能够立即使用。

h.煤气区域、煤气操作室、值班室进行煤气浓度含量的日常监测由煤气管辖单位定人、定时进行;在区域煤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若原因查不清,且浓度降不下来必须及时向煤气防护站报告,同煤气防护站人员共同检查。

5.6.4煤气设备、管道附属装置和要求

a.在煤气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盲板的位置应在闸阀后、调节阀前,盲板与闸阀的间距以不影响闸阀动作为宜,为方便生产,盲板厚度根据管道相关参数由相应设备管理部门计算审核。

b.水封装置在其它隔断装置后并用,在冬季应注意保温措施,水封的安全要求按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要求。眼镜阀、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不宜单独使用。密封蝶阀必须和水封、插板、眼镜阀并用。

c.为方便生产操作,煤气管道设施的人孔、放散、仪表部位应设上下爬梯、作业平台;煤气管道设备经常操作的切断装置应设置上下走梯、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护栏(笼)、走(爬)梯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d.煤气放散装置(事故放散、过剩放散高度)不得小于50m,并应高空通过点燃放散,其它放散装置高度距离最顶层作业面不得小于4m,距地面不得小于10m。

e.煤气阀门每季度必须维护保养一次,其效果要能保证阀门能够随时灵活操作。

f.对煤气水封,排水器日常检查维护执行分厂煤气管道排水器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各项规定。

5.7煤气事故的处理执行煤气事故应急预案。

6.引用文件

新增(或改造)能源用户申请审批程序

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

7.相关记录

煤气危险作业申请书

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

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许可证编号001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作业部位及内容

现场安全负责人

作业执行人

作业监护人

采样分析数据

分析项目

有毒气体(co≤50ppm)(o≤23.5%)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检测数值

分析人

作业时间

首次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间:时 分 --作业结束时间 时 分

再次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间:时 分 --作业结束时间 时 分

危险因素辨识

中毒着火爆炸触电窒息坠落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需要采取煤气或其他介质可靠隔断措施已落实

2、作业区域煤气检测防护器材到位,且灵敏可靠

3、现场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设施及防火防爆措施到位

4、作业区域、设备气体检测具备安全作业条件(co≤24ppm,氧含量19.5%--23.5%)

5、现场明确安全负责人、警戒人员、应急人员、监护人员

6、高空作业脚手架、安全带牢靠,紧急逃生通道畅通

7、作业需要警戒区域设立警戒带、警示牌

根据作业内容在涉及项目前打“√”,由现场负责人员确认并签字。

审批单位

审批人意见

审批人签字

维修单位

所在生产单位(作业区、工段)

当班调度主任

检查单位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检查人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煤气危险作业申请书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时间:

内容及原因(简述):

作业部位:

单位负责人:

二、作业组织机构:

项目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

执行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

作业现场消防负责人:

三、作业相关单位意见

单 位

意见或要求

负责人签字

四、作业方案(含草图和气体置换方案):

五、安全措施:

六、应急预案:

七、审批:

审批单位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安环科意见:

设备科意见

生产调度室意见:

专业技术人员意见:

附注:此申请书一式二份,由责任单位、安环科各持一份

年月日

第3篇 煤气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1.基础管理:

1.1各相关煤气单位煤气安全防护网络机构不够完善、健全、有效,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相关台账、记录不能及时更新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次。

1.2煤气相关制度、台帐、规程不健全每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项,因工艺发生变化未及时修定,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1.3各单位煤气基础管理台账(如《煤气专项检查台账》、《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台账》、《煤气从业人员管理台账》、《煤气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台账》等)不完善、不规范、煤气设施无具体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记录不详细、内容不符合实际、未及时更新等处罚相关责任单位100-300元。

1.4未对煤气设备设施危险区域按规范进行警示、标识、编号、建档、检查、动态煤气浓度监测等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1.5外委、外协单位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未签定安全协议,处罚区域所属单位300-1000元,处罚作业单位300-1000元。

1.6各煤气相关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煤气专业检查,岗位点、巡检未落实,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1.7煤气危险源控制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如煤气软连接吹扫后未可靠断开),危险区域未划分并落实责任人,处罚责任单位300-500元。

1.8煤气从业人员对在煤气区域作业存在的风险、危险因素、基本防护知识不清楚,处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1.9各煤气相关单位每季度须对煤气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按计划组织煤气从业人员培训,处罚单位200-500元;培训教育无教案、记录、试卷,处罚单位200元/次;煤气从业人员取证率达不到100%,处罚单位100元/人_次。新工必须签订师徒协议,公司组织煤气培训无故缺员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1.10关于转发国家、省、市或安全职能部门下发的煤气安全类相关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厂级、作业区(车间、工段)级、班组组织学习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11未完成公司煤气防护指令性工作,未及时上报各类总结、工作计划、报表等,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每月22日前上报当月煤气工作总结及下月煤气工作计划至煤气防护站)。煤气防护日志漏报、谎报、不按点报数,处罚责任单位10元/空。

1.12煤气安全管理中,对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未及时处理并上报,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未及时对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1.13对煤气安全检查过程中,不积极配合,并阻碍检查正常开展,有不文明言语行为者 (言辞污秽、辱骂、威胁、殴打等),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倍考核。

2.煤气作业违章管理:

2.1煤气一类危险作业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现场未带视同未办理)、或审批手续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携带co检测报警仪、报警仪未开启、使用未校验的报警仪、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煤气区域吸烟、用管网支架作为电焊机接地线、未带灭火器或使用失效灭火器、灭火器未放置在动火点、电焊把钳或把钳线接头裸露绝缘不好、无作业安全监护人等)处罚作业单位300元,处罚责任管理单位500元,造成后果者视严重程度处罚(1000元以上)。

2.2煤气二类危险作业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及作业方案、工作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处罚作业单位200-500元;造成后果者视严重程度处罚(500元以上);一类危险作业降级处理,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3外协、外委单位在煤气区域施工,未制定安全措施、措施不够完善,处罚作业单位300-1000元,责任单位300-1000元。

2.4各类煤气危险作业、检修作业、非常规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未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认真落实,擅自进行作业(如:没有报批作业方案、参加作业人员对方案、程序、安全措施不清楚,未严格执行或私自变更,未按要求检测、监护等),处罚责任单位300-1000元。

2.5煤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过程中,岗位操作未执行开(停)炉、开(停)机、停(送)煤气、点(熄)火等技术规范,每项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未取得煤气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煤气作业处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2.6未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煤气放散、私自改造煤气管道,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作业过程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倍处罚。

2.7在煤气危险区域吸烟、明火等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次。

2.8私自将煤气设备设施作为受力支撑点进行其它作业活动,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造成设备设施损坏、人员中毒、着火爆炸等,处罚责任单位500元以上。

2.9未经安全告知和教育、无人监护单人操作、私自进入煤气危险区域、进入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等处罚违章责任人50-100元/次,责任单位100-200元。

2.10二人及以上煤气作业未明确煤气安全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2.11未经公司各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私自改装、拆除、停用煤气设备设施或附属设施,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未经许可私自随意操作、拆卸煤气设备设施,影响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产生严重后果者,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12在co浓度高于24ppm的区域进行各类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2.13煤气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域煤气设施、运行现状不清楚,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设备设施隐患管理;

3.1煤气防护站查出的设备设施隐患,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反馈,对责任单位处罚减半;若没有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对责任单位处罚加倍。

3.2煤气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当时整改不了但没有详细的记录,没有采取临时可靠安全措施(对设备进行维修处理、对该区域进行警戒、告知、悬挂警示牌并做好动态监控工作),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3下发隐患整改内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能整改必须详细说明原因,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和监护运行记录,并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4隐患具备整改条件未按时整改推诿、扯皮、整改不彻底或本单位未及时跟踪验证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重大隐患拖延整改处罚300-1000元

3.5生产单位对辖区内煤气设备设施存在的重大隐患(co浓度≥500ppm)未及时采取停机(炉)、停气等防范措施,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3.6未对煤气设备设施定期组织评估或评估结果不客观、无评估记录,处罚责任单位200-300元。

3.7未按岗位操作规程中设备管理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消除缺陷,排除故障,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3.8未建立本单位防护、救护器材相关管理考核细则、台账,规程不健全,未按时详细填写各种台账记录,每项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9煤气防护器材的配置、存放、维护、充装、校验、使用未按要求进行管理,如无维护责任人、检查人、存放维护保养不到位、过期未校验或出现故障后仍在使用、岗位负责人未能及时上报等情况,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0岗位煤气应急防护器材保证随时取用,煤气重点岗位必须配备2套及以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日常使用备用气瓶压力不得低于15mpa,应急救援备用气瓶压力不得低于20mpa,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1各单位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煤气防护、救护器材台账进行更新,并于每月月底将更新情况上报煤气防护站,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2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使用过程中压力低于7mpa时未及时撤离煤气危险区域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13煤气岗位未配备煤气检测仪器的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3.14煤气高低压报警装备损坏、或随意解除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3.15应急情况下煤气防护器材不能及时调用、借用、共享处罚责任单位 100-200元。

3.16煤气报警设施损坏、缺失、随意停用或解除报警,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因工艺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报警、联锁参数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3.17煤气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或安全通道不符合标准,应急照明措施、煤气设备设施的限位、事故开关、抱闸、过载保护、报警器、联动连锁等各类安全保护装置、设施不齐全或不规范、损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3.18煤气设备设施改造、更换、检修后未按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私自设计、安装、未经调试打压(气密性试验)验收私自投运,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3.19煤气含尘、含氧、含水、含氮控制成分超标,煤气压力、流量、温度控制参数异常,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给后续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者,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应急预案与事故管理;

4.1煤气相关单位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失效后未及时修订、无岗位事故应急措施、未配备足够的应急资源、未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相关台账,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2未按要求组织事故预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无相关培训、演练记录视同未进行),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3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置煤气事故,处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4.4发生煤气险肇事故,处罚区域责任单位100-200元。

4.5发生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不及时报告动力能源中心气体调度、煤气防护站或瞒报,造成救援延误、事态扩大,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6发生煤气事故,按公司相关制度从严处理。

5.奖励:

5.1员工积极举报煤气事故、隐患或违规违章行为,奖励金额50-200元。

5.2单位每季度未发生煤气事故,奖励单位500元。

5.3积极组织煤气应急演练且效果突出、煤气事故救援中表现突出,奖励组织单位200-500元,奖励个人50-200元。

5.4积极引进煤气先进技术,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500-1000元。

5.5本考核细则未尽事宜项依据国家煤气相关制度法规、同行业安全规范及汉钢公司煤气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煤气控制程序》、《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动火作业证的通知》等执行处罚。

6.本考核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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