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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细则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3

防火管理细则

第1篇 石化装置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分类,化工装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贮运设施管理、危险物料排放等项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装置安全防火管理。

2管理职责

2.1 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化工装置安全防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2 各装置负责按本标准要求做好各自界区内的安全防火工作。

3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防火防爆等级划分表

防火等级

防爆等级

0区

1区

2区

乙烯

裂解

裂解

热 回 收

热 回 收

压缩

压缩

热 分 离

热 分 离

冷 分 离

冷 分 离

氢压机室

氢压机室

汽油加氢

汽油加氢

乙烯

乙烯罐区

乙烯罐区

废液处理

废液处理

动力

锅炉及泵房

锅炉及泵房

乙醇

合成

合成

精馏

精馏

压缩厂房

压缩厂房

中 间 罐

中 间 罐

大 包 装

大 包 装

小 包 装

小 包 装

4工艺装置安全防火要求

4.1 在不正常的条件下可能超压,甚至破裂的设备和机械,应设置安全网,如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3mpa(表压)的压力容器。

4.2 安全阀放空管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 泄放易燃或可燃液体时,应接入污油罐或其它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一般可接至泵入口管线。

4.2.2 泄压高温气体、液体,可能立即着火,应接入有紧急冷却的放空设施。

4.2.3 甲b类压缩机的安全阀口应接入集合管,其放空口应比房屋高出2米以上。

4.2.4 甲a类设备,机械的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和甲b类设备的氢气安全阀出口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或接入装置临近的放空设施。

4.3 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或氢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的事故紧急放空设施,以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后用以放空降压。

4.4 氢气(操作压力小子6mpa)和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的放空,应按本标准第4.2.4条执行。如果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放空量较大时,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不得在装置附近未经燃烧直接放空。

4.5为了防止静电火灾,当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空气时,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人口管应从容器下都进入。如果生产过程需要其人口管从上部进入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可将其人口管延伸到接近客房底部。

4.6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和机械,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4.7 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8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与其它的接地公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4.9 工艺装置所用催化剂遇空气可能氧化、升温而自然对,应在反应设备附近设置消防设施,例如蒸汽灭火、水或情性气体等的管线甩头。

4.10 输送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通风机室、惰性气体压缩机房和办公室、电话房间。

4.11 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应采取架空敷设,减少管沟埋地敷设。当生产过程需要管沟时管沟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应妥善隔断。

4.12 电缆沟在进出甲、乙、丙类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也应妥善隔断。甲、乙、丙类装置还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窜入电缆沟内。

4.13 在容易泄露油气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地点,例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a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恻,以及仪表室、配电室、变电所等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4.14 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子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4.15 有爆破危险的厂房(甲乙类)宜采用散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4.15.1 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第 20、21条的规定。

4.15.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

4.15.3 激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火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波及并设排水沟。

4.15.4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通水及水蒸汽能自然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4.16 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

5化工装置防爆要求

5.1 装置开车前,炉、塔容器等设备,自控氮封、阻火器、防静电接地、泄压系统等,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经安全人员、技术人员确认,工艺系统的气态试验必须合格。

5.2 装置开车前,要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杂物,按盲板一览表确认盲板的拆除。

5.3 装置开车前,设备管道必须经过氮气置换,经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接收物料,视物质性质,系统含氧量达0.2-2%(体积)为合格。

5.4 各类炉子点火前,必须经测爆或取样分析合格,其可燃物含量应在该物质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确认炉膛确实没有可燃物来源。

5.5 装置开车前,各类联锁必须调校,并要有仪表、工艺签字确认,联锁动作值不得随意改变,各类联锁不得随意解除,需要解除成改动作业时,经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动力处审查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6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总接地电阻不得大干5欧姆,法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03欧姆。

5.7 工业下水(11#浅)雨排水(10#线)生活下水(9#线)内不准倒入可燃物料,蒸汽凝水不得排入工业下水(11#线)。

5.8 生产过程中严防易燃易爆物料渗漏或串入循环水、工业用水和蒸汽冷凝液中。

5.9凡有易燃易货的设备、管道,在进行氮气置换前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压送。

5.10 长期停用的设备,管道必须设置育极。

5.11 禁止在带压情况下拆卸阀门、螺栓和更换附件。

5.12 焊接、切割的热工件不准直接那进化工现场直接装配。

5.13 乙烯、丙烯、丁二烯、破四、碳五等球罐必须保持正压,严禁造成负压。

5.14 对于易燃、易爆物料,无论是气体或液体都不准随意排放,必须进入火炬或燃料管网。

5.15 易爆、易爆气体取样管必须装两道阀门,不得直接引入化验室。

5.16 设备管道内可燃物料堵塞时,不得使用铁器物质疏通,必要时经合理拆卸后移至安全地带处理。

5.17 控制盘后禁止乘凉、休息、聊天,不准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的作业。

5.18 盛装丁二烯的设备,严防混入空气、铁锈及氧化剂,气相含氧量控制在o.3%(体积)以下,设备的死角、盲头应在二个月内更换一次。

5.19 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防止反应物暴聚、超压起温、禁止超负荷运行。

6贮存设施管理

6.1 各罐区,拱顶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阀要定期进行检查。夏季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防止结霜冻堵或失灵。

6.2 所有拱顶罐的检尺孔或联样扎用后要随时盖好。

6.3 拱顶罐氮封系统必须保持完好。

6.4 易燃易爆贮罐附近必须配合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材,并要定期检查与保养。

6.5 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雷接地每年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每年测试一次,其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6.6 贮罐的调压、限压设施(安全阀、呼吸阀)等必须完好,每年调校一次,安全网由安全防火处铅封,呼吸代、阳火器由车间设备员、安全员做好记录,载入设备档案。

6.7 当温度超过28 t时,应开启喷淋水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降温.

6.8 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班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季由议表车间进行一次标定。

6.9 盛装丁二烯、苯乙烯处罐,不得混入空气、铁锈、氧化剂,丁二烯的贮存期不准超过三个月,盛装c3、c4、c5液化气贮罐不得混入空气,不得形成负压。

6.10 无安全措施的汽车、畜力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罐区。

6.11 输出油料时,其流量不得超过呼吸阔的工作能力。

6.12 罐区内必须保持防大堤完整,道路畅通。

6.13 呢区的地面不得存有油污和可燃物,秋季要时除全部杂草。

6.14 罐区固定消防设施,如泡沫站、消防水等项专人管理,保持完好。

6.15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物料收付完毕30分钟后进行。

6.16 贮罐泄漏时,必须迅速将物料倒出,如下部泄漏时,可注水防止泄漏。

6.17 当贮罐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开启水喷雾或水喷淋,以降低温度保护邻罐。

6.18操作及检修人员,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或管道。

7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7.1 废水排放要求

7.1.1 化工生产过程中用水直接冷却以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化学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11线)。

7.1.2 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入工业下水管道。

7.1.3 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并排入工业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平250毫米。

7.1.4分析、质检、研究所取样后,需处理的易燃、可燃液体化学样品,应单独放在液体回收容器内,无回收容器的可直接用大量生产水稀释后,倒入工业下水管道。严禁排入生活用水(9#线)或雨排水(10#)管道内。

7.1.5 各生产装置内的工业下水出口井,由厂环保部门每天取样分析一次,将结果报告技术处。

7.1.6 化学污水监控指标:

ph6-9cod<1600ppm硫化物<100ppm

苯系物<150ppm油<50ppm氯化物<400ppm

悬浮物<200ppm

7.2化学废油排放处理要求

7.2.1含油和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地及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

7.2.2 含有油污的化学污水,必须经隔油池将油污回收后,方可排入工业下水道。

7.2.3 经回收的废油要盛装在桶内或容器内。

7.2.4 盛装废油的桶,要及时清运,不准摆放在生产装置内。

7.3 化学废渣处理要求

7.3.1 化学生产中处理罐、塔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要装入编织袋中或废油桶内,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7.3.2 化学废渣不允许随意散落在生产区域内或地面上,不允许长期在阳光下曝晒,以防化学废渣自燃。

7.3.3 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及时清运出厂,倒入公司堆埋场内。

8考核

由安全环保科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并按有关细则实施奖惩。

第2篇 图书城工程部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图书城工程部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一、未经部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施工等)禁止进入高低压配电机房、设备间等工作重点区域。

二、值班员对所属机房、设备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配制各机房钥匙,机房设备间、工作间无人值守时,应锁好门窗,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

四、在高低压配电房、设备间、机房工作时严禁吸烟和擅自动用火种作业。

五、工作中不得带电工作,迫不得已,非要带电作业时,应有专业人员在旁监护。

六、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应先观察作业范围,焊渣溅落处有无易燃物,有安全隐患的要备好灭火器材。

七、存放的易燃材料、油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超量,一个月采购一次。

第3篇 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管理。

2引用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管理职责

3.1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3.2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时,必须遵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

3.3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

4.1.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3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4.1.2.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4.1.2.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

4.1.2.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

4.1.2.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木纤维、人造纤维等。

4.1.3火灾危险物质

4.1.3.1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4.1.3.2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可燃物质。

4.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

4.1.4.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a)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b)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c)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1.4.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a)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b)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4.1.4.3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a)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b)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c)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4.1.4.4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4.2管理内容与要求

4.2.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2.1.1一般规定

4.2.1.1.1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1.1.2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4.2.1.1.3在防爆区域内,不准在带电状态下分解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检查;

4.2.1.1.4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4.2.1.2防爆电气类型

a)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b)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c)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4.2.1.3气体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本质安全型 ia、ib;

b)隔爆型 d;

c)增安型 e;

d)正压型 p;

e)充油型 o;

f)充砂型 q;

g)无火花型 n;

h)防爆特殊型 s。

4.2.1.4粉尘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防尘结构 dp;

b)尘密结构 dt。

4.2.1.5火灾环境电气标志

a)ip2_型;

b)ip5_型。

4.2.1.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

4.2.1.6.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

4.2.1.6.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

a)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器;

b)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4.2.1.6.3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

4.3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4.3.1一般规定

4.3.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集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3.1.2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

4.3.1.3电缆和绝缘导线的芯截面积须较非防爆危险环境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量。

4.3.1.4有剧烈振动的地方所用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多股电缆。

4.3.1.5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连接,必须采用防爆结线盒(分线盒)内连线和分路。

4.3.1.6钢管配线,在电机的接线口、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装设挠性连接管。

4.3.1.7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4.3.2配线要求

4.3.2.1危险场所必须采用钢管配线或选用阻燃电缆、金属铠装电缆;达不到耐火等级者,应按规定涂刷专用防火涂料。

4.3.2.2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采用软电缆。

4.3.2.3钢管之间、钢管与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

4.3.2.4电缆线路在防火分区交界处的电缆沟、穿过墙和楼板的孔洞必须采用沙封、填阻火堵料等密封措施。在可能有易燃、可燃液体渗透处,或可能有可燃液体、蒸气渗透处必须采用防火堵料密封。

4.3.2.5导电部分的连接应采用螺丝固定、压接、钎焊。

4.4接地

4.4.1接地保护

4.4.1.1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4.4.1.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4.4.1.3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4.4.1.4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低值。

4.4.1.5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

4.4.2接地电阻

a)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b)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

c)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d)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欧。

4.5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4.5.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检修单位检修。

4.5.2防爆电气设备在大中修后,应同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3防爆电气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修标准。

4.6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降级和失效

4.6.1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以检修。经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防爆性能的,可根据设备的实际性能,按下列原则处理:

a)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b)降为非防爆电器使用。

4.6.2批准为防爆电气设备降级使用,须除去防爆等级标志,更换上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部位上拆除。

4.6.3批准降为非防爆的电气设备,应除去防爆标志。

4.6.4失效和降级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将批准失效和降级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试验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

4.7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

4.7.1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日晒、防雨雪、防风砂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4.7.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

4.7.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严禁使用电热器。

4.7.4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室,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上面或下面。若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压在1-10kv的变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走廊与套间的门应为带闭门器的防火门;

b)变配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电缆槽板及管道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堵;

c)变压器室的门、窗应朝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4.7.5易沉积可燃粉尘的地方不应露天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但密闭变压器及配电装置除外。

4.7.6露天安装的变压器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在10米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危险环境面向变压器一侧的墙应为防火墙;

b)变压器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墙,不应有门、窗或孔洞。

4.7.7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7.8单台容量40mw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固定灭火装置。

第4篇 石化装置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分类,化工装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贮运设施管理、危险物料排放等项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装置安全防火管理。

2管理职责

2.1 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化工装置安全防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2 各装置负责按本标准要求做好各自界区内的安全防火工作。

3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防火防爆等级划分表

防火等级

防爆等级

0区

1区

2区

乙烯

裂解

裂解

热 回 收

热 回 收

压缩

压缩

热 分 离

热 分 离

冷 分 离

冷 分 离

氢压机室

氢压机室

汽油加氢

汽油加氢

乙烯

乙烯罐区

乙烯罐区

废液处理

废液处理

动力

锅炉及泵房

锅炉及泵房

乙醇

合成

合成

精馏

精馏

压缩厂房

压缩厂房

中 间 罐

中 间 罐

大 包 装

大 包 装

小 包 装

小 包 装4工艺装置安全防火要求

4.1 在不正常的条件下可能超压,甚至破裂的设备和机械,应设置安全网,如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3mpa(表压)的压力容器。

4.2 安全阀放空管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 泄放易燃或可燃液体时,应接入污油罐或其它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一般可接至泵入口管线。

4.2.2 泄压高温气体、液体,可能立即着火,应接入有紧急冷却的放空设施。

4.2.3 甲b类压缩机的安全阀口应接入集合管,其放空口应比房屋高出2米以上。

4.2.4 甲a类设备,机械的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和甲b类设备的氢气安全阀出口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或接入装置临近的放空设施。

4.3 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或氢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的事故紧急放空设施,以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后用以放空降压。

4.4 氢气(操作压力小子6mpa)和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的放空,应按本标准第4.2.4条执行。如果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放空量较大时,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不得在装置附近未经燃烧直接放空。

4.5为了防止静电火灾,当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空气时,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人口管应从容器下都进入。如果生产过程需要其人口管从上部进入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可将其人口管延伸到接近客房底部。

4.6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和机械,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4.7 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8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与其它的接地公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4.9 工艺装置所用催化剂遇空气可能氧化、升温而自然对,应在反应设备附近设置消防设施,例如蒸汽灭火、水或情性气体等的管线甩头。

4.10 输送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通风机室、惰性气体压缩机房和办公室、电话房间。

4.11 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应采取架空敷设,减少管沟埋地敷设。当生产过程需要管沟时管沟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应妥善隔断。

4.12 电缆沟在进出甲、乙、丙类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也应妥善隔断。甲、乙、丙类装置还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窜入电缆沟内。

4.13 在容易泄露油气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地点,例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a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恻,以及仪表室、配电室、变电所等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4.14 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子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4.15 有爆破危险的厂房(甲乙类)宜采用散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4.15.1 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第 20、21条的规定。

4.15.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

4.15.3 激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火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波及并设排水沟。

4.15.4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通水及水蒸汽能自然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4.16 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

5化工装置防爆要求

5.1 装置开车前,炉、塔容器等设备,自控氮封、阻火器、防静电接地、泄压系统等,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经安全人员、技术人员确认,工艺系统的气态试验必须合格。

5.2 装置开车前,要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杂物,按盲板一览表确认盲板的拆除。

5.3 装置开车前,设备管道必须经过氮气置换,经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接收物料,视物质性质,系统含氧量达0.2-2%(体积)为合格。

5.4 各类炉子点火前,必须经测爆或取样分析合格,其可燃物含量应在该物质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确认炉膛确实没有可燃物来源。

5.5 装置开车前,各类联锁必须调校,并要有仪表、工艺签字确认,联锁动作值不得随意改变,各类联锁不得随意解除,需要解除成改动作业时,经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动力处审查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6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总接地电阻不得大干5欧姆,法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03欧姆。

5.7 工业下水(11#浅)雨排水(10#线)生活下水(9#线)内不准倒入可燃物料,蒸汽凝水不得排入工业下水(11#线)。

5.8 生产过程中严防易燃易爆物料渗漏或串入循环水、工业用水和蒸汽冷凝液中。

5.9凡有易燃易货的设备、管道,在进行氮气置换前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压送。

5.10 长期停用的设备,管道必须设置育极。

5.11 禁止在带压情况下拆卸阀门、螺栓和更换附件。

5.12 焊接、切割的热工件不准直接那进化工现场直接装配。

5.13 乙烯、丙烯、丁二烯、破四、碳五等球罐必须保持正压,严禁造成负压。

5.14 对于易燃、易爆物料,无论是气体或液体都不准随意排放,必须进入火炬或燃料管网。

5.15 易爆、易爆气体取样管必须装两道阀门,不得直接引入化验室。

5.16 设备管道内可燃物料堵塞时,不得使用铁器物质疏通,必要时经合理拆卸后移至安全地带处理。

5.17 控制盘后禁止乘凉、休息、聊天,不准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的作业。

5.18 盛装丁二烯的设备,严防混入空气、铁锈及氧化剂,气相含氧量控制在o.3%(体积)以下,设备的死角、盲头应在二个月内更换一次。

5.19 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防止反应物暴聚、超压起温、禁止超负荷运行。

6贮存设施管理

6.1 各罐区,拱顶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阀要定期进行检查。夏季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防止结霜冻堵或失灵。

6.2 所有拱顶罐的检尺孔或联样扎用后要随时盖好。

6.3 拱顶罐氮封系统必须保持完好。

6.4 易燃易爆贮罐附近必须配合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材,并要定期检查与保养。

6.5 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雷接地每年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每年测试一次,其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6.6 贮罐的调压、限压设施(安全阀、呼吸阀)等必须完好,每年调校一次,安全网由安全防火处铅封,呼吸代、阳火器由车间设备员、安全员做好记录,载入设备档案。

6.7 当温度超过28 t时,应开启喷淋水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降温.

6.8 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班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季由议表车间进行一次标定。

6.9 盛装丁二烯、苯乙烯处罐,不得混入空气、铁锈、氧化剂,丁二烯的贮存期不准超过三个月,盛装c3、c4、c5液化气贮罐不得混入空气,不得形成负压。

6.10 无安全措施的汽车、畜力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罐区。

6.11 输出油料时,其流量不得超过呼吸阔的工作能力。

6.12 罐区内必须保持防大堤完整,道路畅通。

6.13 呢区的地面不得存有油污和可燃物,秋季要时除全部杂草。

6.14 罐区固定消防设施,如泡沫站、消防水等项专人管理,保持完好。

6.15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物料收付完毕30分钟后进行。

6.16 贮罐泄漏时,必须迅速将物料倒出,如下部泄漏时,可注水防止泄漏。

6.17 当贮罐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开启水喷雾或水喷淋,以降低温度保护邻罐。

6.18操作及检修人员,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或管道。

7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7.1 废水排放要求

7.1.1 化工生产过程中用水直接冷却以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化学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11线)。

7.1.2 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入工业下水管道。

7.1.3 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并排入工业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平250毫米。

7.1.4分析、质检、研究所取样后,需处理的易燃、可燃液体化学样品,应单独放在液体回收容器内,无回收容器的可直接用大量生产水稀释后,倒入工业下水管道。严禁排入生活用水(9#线)或雨排水(10#)管道内。

7.1.5 各生产装置内的工业下水出口井,由厂环保部门每天取样分析一次,将结果报告技术处。

7.1.6 化学污水监控指标:

ph6-9cod<1600ppm硫化物<100ppm

苯系物<150ppm油<50ppm氯化物<400ppm

悬浮物<200ppm

7.2化学废油排放处理要求

7.2.1含油和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地及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

7.2.2 含有油污的化学污水,必须经隔油池将油污回收后,方可排入工业下水道。

7.2.3 经回收的废油要盛装在桶内或容器内。

7.2.4 盛装废油的桶,要及时清运,不准摆放在生产装置内。

7.3 化学废渣处理要求

7.3.1 化学生产中处理罐、塔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要装入编织袋中或废油桶内,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7.3.2 化学废渣不允许随意散落在生产区域内或地面上,不允许长期在阳光下曝晒,以防化学废渣自燃。

7.3.3 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及时清运出厂,倒入公司堆埋场内。

8考核

由安全环保科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并按有关细则实施奖惩。

防火管理细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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